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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编写要点汇编ⅰ5(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3-12-26 热度:65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编写要点汇编ⅰ5

第1篇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编写要点汇编ⅰ5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范围》、《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标准。

5.1通则。编写要点如下:

5.1.1明确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遵守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同时加强管理。

5.1.2明确使用、运输放射性物品应遵守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同时加强管理。

5.1.3明确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必须执行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实行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制度(《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范围》等)。

5.1.4明确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要求。

5.2生产和使用。编写要点如下:

5.2.1明确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含原料、辅料和产品的成分确认,存放的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存放在同一区域,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评估、建档、登记等管理)。

5.2.2明确使用爆炸品的规定(随用随领、单独存放、多余返回、严禁私带和用于非生产等)。

5.2.3明确生产、使用剧毒品场所、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5.2.3.1明确安全技术措施(包括采用新工艺、新设备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密闭、隔离、通风代替敞开操作;加强管理,减少跑、冒、滴、漏等)。

5.2.3.2明确个人防护措施(按照规定配备防护用品,确保完好;严禁直接接触剧毒品,严禁在生产、使用、储存场所饮食;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按照规定换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配备应急抢救药品等)。

5.2.3.3明确抢救要求(按照《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

5.2.4明确使用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时的余压规定。

5.2.5明确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盛装腐蚀性物品的规定。

5.2.6明确易燃物品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的注意事项。

5.2.7明确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根据生产过程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规定。

5.2.8明确生产、使用过程中“三废”处理规定。

5.2.9明确危险化学品的装卸管理规定。

5.2.10明确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工具要求。

5.2.11明确危险化学品运输押运管理规定。

5.2.12明确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采取的措施。

5.2.13明确运输散装固体危险化学品应采取的措施。

5.3危险源辨识、管理和安全评价。编写要点如下:

5.3.1危险源辨识、管理

5.3.1.1重大危险源辨识、管理:(1)明确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及化学品的名称、规模、地理位置及相关信息;(2)明确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措施;(3)明确应急预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每年定期演练2次;(4)明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新建企业周边的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对周边的防护距离不符合规定的老企业,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5.3.1.2非重大危险源的危害辨识:明确按照厂房内外的地理位置、生产活动的各个阶段或确定的工作任务划分作业活动,分析每一作业活动中存在什么危害,谁会受到伤害,伤害怎样发生,并形成文件。

5.3.2安全评价

5.3.2.1企业进行安全评价的规定:(1)明确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评价导则进行评价;(2)明确一般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品的评价时间要求;(3)明确企业内管理部门;(4)明确按照国家规定,评价机构要符合资质要求;(5)明确评价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各部门要各司其职;(6)对照评价措施要求,进行督促检查。

5.3.2.2安全评价的内容:(1)明确危险、有害因素;(2)生产装置、设施的企业外部周边情况;(3)生产装置、设施所在地的自然条件;(4)生产过程中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5)安全生产条件及对策措施等。

5.4报废处理。编写要点如下:

5.4.1明确剧毒品的包装物、容器的处理规定。

5.4.2明确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处理规定。

5.4.3明确含有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和管道的报废处理规定。

5.4.

第2篇 企业单位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单位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上需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二、动用明火需到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三、对批准使用的明火施工区域,由用电管理部门和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并做好消防安全保障工作,禁止在营业期间施工。

四、营业场所、办公楼待防火重点部位,严禁私设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炉子、电热褥子、电熨斗等)

五、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六、电工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和绝缘不良应及时维修。

七、易燃易爆位置,仓库的电器设备线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

九、对消防用电的检查和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3篇 公路施工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总则

1.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消除生产工作中的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合同段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主要是:

(1)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

(2)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生产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生产组织和劳动保障方面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工作场所未达到安全防护要求,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3)其他管理上的缺陷。

3.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施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原则及措施

1.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隐患所属的工区或班组负责落实治理措施,具体实施整改方案。

2. 分级管理原则。一般事故隐患,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立即组织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重大事故隐患,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书面报建设单位。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3. “三定”整改原则。对隐患的排查、整改,坚持定人员、定措施、定完成期限的“三定”原则。措施应包括: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4.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5. 对于严重危及员工生命及国家财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必要时停工整改。

6. 项目部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和当地政府报告。

三、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

1. 项目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结合工程特点,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建档、治理、验收、销号的工作制度,并设专人负责。

2.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施工安全事故隐患。

3. 项目部应每15天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各作业班组或工区还要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组织不定期的隐患排查。即结合专项检查、防汛、防台风、防雷击、防暑降温等季节性安全隐患排查以及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3. 项目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活动。

4. 项目经理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

5. 项目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四、隐患排查内容

1. 措施制度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1)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情况,签到施工班组一级;

(2)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落实及台帐建立情况;

(3)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

(4)设计文件中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技术措施;

(5)风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6)施工设备、机具检测检验情况;

(7)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8)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以及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9)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

2. 风险较大工程隐患的防范情况

(1)桥梁工程吊机设备失稳、支架垮塌、高处坠落、基础塌陷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2)跨越市政道路和河堤交叉工程等的衍生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3)水中施工平台、墩台、墩柱施工作业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4)钢箱梁制造、运输及安装作业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5)施工临时用电使用不当引发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五、排查登记、公示公告、防范与整改

1. 排查登记

(1)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省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对各施工工序及设备、危险物品、现场环境与驻地等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将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分级建档,登记编号,对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由建设单位报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中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还应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当事故隐患等级可能随时间、外界条件变化时,应注重动态监控并在档案中及时调整其等级,对升级为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予以补报,对降级的事故隐患亦应相应报告。

2. 公示公告

(1)项目部应当如实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危险特征及防范措施,由双方签字确认。

(2)在作业场所明显部位设置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公示牌。

(3)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作业人员与现场相关人员,必要时组织演练。

(4)在上述场所应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无法封闭施工的工地,还应当悬挂当日施工现场危险告示,以告知路人和车辆。

3. 防范与整改

项目部对处在危险区域或有潜在危险的临时驻地应坚决搬迁,对有危险的作业点进行有效防范,对施工机具登记管理,在使用维修前应加强检查,对所有隐患的防范措施应一一审核。

六、责任追究

直接责任人日常检查中,对存在的隐患不加以指出,不责令整改的或隐患未得到整改,也不向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的,一旦因此发生事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记录

附表1 危险源安全隐患登记台账

附表2 安全隐患处理意见书

第4篇 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是指具体实施监督管理职能的公路、运管、海事、交通质监等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公布名单,通过本部门和单位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对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公布名单:

(1)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道路旅客运输除外);

(3)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

(4)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和要求及时整改的;

(7)其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五条 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按下列程序进行:

(1)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上述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县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收集,并记录违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2)告知。对符合列入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3)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的,由所属的行业管理部门通过相关的信息平台对外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六条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公布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在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证照发放等方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当年对其实施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七条 公路、运管、海事、交通质监等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具体办法。

第5篇 监理单位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 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须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二、 动用明火需到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三、 对批准使用的明火施工区域,由用电管理部门和消防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并做好消防安全保障工作,禁止在营业期间施工。

四、 营业场所、车间、仓库等防火重点部位,严禁私设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炉子、电热褥子、电熨斗等)。

五、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六、电工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或绝缘不良,应及时维修。

七、 易燃易爆车间、仓库的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符合防暴要求。

八、 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

九、 对消防有电的检查和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6篇 监理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二、 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三 、宣传教育培训的形式采取单位与部门、集中与分散、定期与

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单位、部门

对所组织培训的时间、内容及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认真详细的记录并存档。

五、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7篇 企业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企业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宣传教育培训的形式采取单位与部门、集中与分散,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安保人员、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要接受消防安全培训。通过培训应能掌握所在区域范围内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掌握所在区域内室内消火栓的位置和灭火器的放置点,掌握“119”火警电话和内部报警电话;切实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和室内消火栓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引导人员疏散。

五、单位、部门对所组织培训的时间、内容及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认真详细的记录并存档。

六、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8篇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地勘单位安全要求

第一节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一、提高对矿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认识

国家在取消大量行政许可工作的同时,国务院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法规形式确定在高危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机制,是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事故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矿山企业依法申请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促使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本质安全,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国家对高危险的重点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目的是有效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设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准入关口,从源头上严格把关,以防止和减少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由事后查处向事前防范转变。非煤矿山企业事故多发,是安全生产领域的重点和难点。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差是根本性的原因。做到符合条件的依法颁发许可证,准其生产;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颁发许可证或暂扣和吊销许可证,停止其生产。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要再坚决关闭和淘汰达不到颁证条件的小矿山(以及资源整合),提高矿山有安全保障的生产能力,提升矿山安全生产的整体素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矿山的各类事故。

二、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要认真执行国家总局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与管理的要求,对全区现有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期限,一律定为2005年底,2006年实行持证生产(矿山、尾矿库、地勘单位与勘查工程)。凡是在年底前不申报安全许可证的,一律依法关闭;已经申报的企业但在规定限期内整改未能达到发证条件的,也要依法关闭。

对于没有按期提出许可证申请和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颁证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并通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吊销或收缴相关证照,停止水、电、火工品等生产物资的供应。

对于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的企业,以及虽然取得了采矿许可证,但有多个开采主体在同一地区作业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一律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节地勘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一、取证单位:9号令(第四十九条)规定:本实施办法所称非煤矿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非煤矿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的企业,包括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的矿山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按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要求,从事地质勘探的单位也必须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发证对象:对于探矿工程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地质勘探作业的企业(事业)以及探矿权人,必须具备地质勘查资质,安全监管部门再依法对其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办证条件:地质勘探单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如下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一)从事地质勘探的单位必须合法生产。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证照;必须达到《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自治区安监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地质勘探单位在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经单位所在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地勘项目必须具有有关部门审查合格的施工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设计(或探矿工程设计及安全卫生专篇)。其中巷探工程的施工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设计由地级市安监局审查,并将探矿项目审查或同意的意见抄告国土资源和公安等部门。未通过审查的,不得开工。

(三)地质勘探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具备矿山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取得自治区安监局核发的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四)地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地勘单位必须设置与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六)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七)地质勘探作业环境条件和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和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具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四、审查标准:

(9号令)第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八)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十一)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十二)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十三)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9号令)第十一条地质勘探作业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质勘探必须具有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交通、通信联络工具和防护用品,海上勘探时,勘查船应当具有导航雷达、测深仪等电子观察设备;

(二)民用爆炸物品、有毒化学药品和放射源必须有单独存放的仓库和安全保存的措施,并符合有关规定;

(三)存放危险品的仓库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

(四)勘探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漏电保护装置和措施;

(五)钻探工程:钻机应当有可靠的制动、防坠、防窜、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安全装置,有钻机组装、拆卸和使用的安全措施,钻塔必须安装避雷设施和其它防护措施,避雷设施与钻塔应绝缘良好,活动工作台应当有防坠、防跑、制动装置和平衡绳、导向绳、手拉绳等安全装置,油气层钻探按照石油天然气开采技术保障条件执行;

(六)巷探工程:应当有巷探工程设计及安全卫生专篇,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和信号,有防尘、防毒、防火、防爆、防雷、防洪、防风、防寒、防冻、防坍塌、防雪崩等安全措施,每个井巷应当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并采用机械通风,有满足探矿需要的独立排水系统;

(七)地质测绘:高标观测仪器应当有平稳牢固的架设措施,坑道测量有测量方案和安全措施,城市测量(绘)有避让行人和电力设施的措施。

第三节巷探工程施工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写

《巷探工程施工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写提纲》供参考。

1.概述

1.1探矿区位置、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

1.2探矿区范围、矿产资源普查、工程地质等情况

1.3探矿区现状、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编制依据

2.1编制依据的文件(批准书、委托书、协议等)

2.2编制依据的地质资料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基础资料

2.3编制依据的法规、规程、标准及技术规范

3.施工方案

3.1探矿工程的总体布置

3.2探矿井巷的参数

3.3探矿井巷的施工方法

3.4 爆破方案和参数

3.5井巷通风系统

3.6井巷排水系统

3.7提升运输系统

3.8供电系统

3.9供水、压气、通讯

3.10主要设备

4.危害安全生产因素分析

4.1自然危害因素分析

4.1.1地质构造和主要岩体结构面

4.1.2对施工不利的工程地质和岩石力学条件

4.1.3水文地质条件

4.1.4内因火灾倾向

4.1.5有毒有害物质

4.1.6其他自然危害因素

4.2生产过程(主要生产环节、生产工艺)危害因素分析

4.3附属设施(炸药库、废石场等)危害因素分析

4.4探矿区内和废弃老窑等情况及其危害因素或者特殊要求

5.安全技术措施

5.1总图布置、井巷口选址的可靠性及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5.2防止井巷冒顶和井巷施工其他事故的措施

5.3预防洪水淹井措施,井巷防排水及预防透水事故的措施

5.4保障井巷通风安全可靠的措施

5.5爆破安全措施

5.6 爆破器材加工、存储安全措施

5.7提升、运输和机械设备防护装置及安全运行保障措施

5.8供电系统及电器设备安全运行保障措施,防雷电措施

5.9防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措施

5.10消防设施的设置,自然发火矿体的防灭火措施

5.11废石场可能发生危害的预防措施

5.12预防其他危害的措施

6.探矿安全装备、安全机构及人员配备

6.1探矿安全检测和其他安全装备

6.2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6.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组织

6.4特种作业人员配备

6.5从业人数及其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7.附图

7.1探矿区及周边总平面布置图

7.2井巷工程平面图

7.3 井巷及爆破参数图

7.4矿井通风系统图

7.5提升运输系统图

7.6供电系统图

7.7排水系统图

7.8避灾路线图

第四节、地勘项目“三同时”程序和勘查项目审查

对照国家局规定条件,抽查坑探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每个地质勘查资质单位,各抽查坑探一个)

附1: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心、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入员;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工、井下爆破工;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收测工,测风测尘工;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十二)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十三)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下,(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十四)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十六)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十七)经国家批准的其他作业。

附2:事故分类、事故报告与事故调查处理要求:

(一)事故分类

按死亡人数:死亡事故,1-2人;重大事故:3-9人;特大事故:10-29人;特别重大:30人以上。

按伤害方式: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触电、淹溺、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中毒窒息….

(二)事故报告

1、报告程序:逐级报告

现场人员-→企业负责人-→安监部门、当场政府-→逐级上报;

死亡事故报至市级人民政府、省安监局及省级有关部门;

重大、特大事故报告至省级人民政府、省级安监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国家安监总局、国家有关部门;

特别重大事故报告至国务院。

2、报告内容

事故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初步原因、伤亡情况(人数、姓名、年龄、性别、工种、伤害程度)。

3、报告方式:电话、传真。

4、报告至最上一级领导机关时间要求

死亡事故:24小时;

重大事故:12小时;

特大、特别重大事故:6小时。

(三)事故调查处理

轻伤重伤:企业;死亡1-2人:县人民政府或安监;死亡3-5人:市人民政府;6---29人,自治区;30人以上;国务院。

四不放过原则

第9篇 某某单位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研究、部署、检查、总结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会议。

第三条 下属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四条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应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考核范围。****部门负责对下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下属单位应建立内部监督和考核制度。

第二章 内容

第五条 ****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一)****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参加人员包括:****领导、****各部(室)负责人、下属单位负责人及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专职安全员、安全业务员等。

(三)会议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作工作报告。

(四)会议主要任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会议、文件精神,总结上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根据需要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表彰等。

(五)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组织,****部门协助。

第六条 ****安委会会议:

****安委会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参加人员包括:安委会全体成员及其有关人员。会议主要任务是研究、分析、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安全生产例会:

(一)安全生产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

(二)参加人员为下属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专职安全员、安全业务员。

(三)会议主要内容包括:传达、贯彻国家、上级有关精神,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事故隐患及整改措施,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安全生产专题会:

(一)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年度重点工作,适时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

(二)安全生产专题会时间、地点、内容、参会人员等由组织单位负责提出。

(三)安全生产专题会主要任务是针对安全生产某一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或重点工作,研究解决的办法及措施。

第三章 要求

第九条 会议召集者在开会之前,应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确定会议上要讨论研究解决的问题,每次安全会议都要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包括日期、参加人员、主持人 、会议主要内容、处理结果、决议执行情况等。

第十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应熟悉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不得随意安排人员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参加的要在开会之前向召集人说明情况,并得到允许。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会议采用到会人员签名制,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安全隐患处理制度。

严重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执行法律法规与标准监理制度。

安全监理的从业要求和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只有明确了项目监理部各个岗位上监理人员的从业要求和法律责任,才能有的放矢地在各个岗位上配合合适的人选,并组成一个团结、高效、履约能力强的项目监理部。

一、 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安全监理的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从事安全监理的要求

具有工程监理单位的条件,已取得监理资质证书。

(2)工程监理单位内部有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理责任制。

(3)工程监理单位的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监理机构的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具备安全监理知识。

(4)对已完成或在监理项目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未负有重要责任。

(5)经理人员应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方针、政策等。

(6)已配备实施安全监理所需的设备和设施,如车辆、通讯器材、摄录像机、照相机、计算机等。

(7)已配备实施安全监理所需的安全检测工具,如检查几何尺寸的卷尺、经纬仪、水准仪、卡尺、塞尺;检查受力状态的传感器、拉力器、力矩扳手;检查电器的接地电阻测试仪、绝缘电阻测试仪、电压电流表、漏电测试仪等;检查测量噪声的声级机;检查测量风速的手持式风速仪。

二、监理工程师从事安全监理的要求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掌握一定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知识,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能力,能够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同时,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共同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监理工程师的基本素质要求为:

较高的专业学历和复合型的结构知识。

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良好的品德。

健康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

(一) 总监理工程师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理,除了应具备基本素质要求外,还应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具备安全生产知识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重、特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国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能有效监督和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能有效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各种制度和操作规程。

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与使用。

能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建设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能有效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建立和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 监理工程师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要求

监理工程师从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除了应具备基本素质要求外,还应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具备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连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了解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及调查处理方法。

了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的内容。

了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了解过内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能有效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能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企业安全资金的投入与使用。

能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专项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 监理员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要求

监理员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理,除了应具备基本素质要求以外,还应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具备安全生产知识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地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报告制度,调查处理方法以及防护救护方法。

能有效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能有效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能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能及时制止现场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行为。

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隐患和事故。

监理人员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熟练的安全监理知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实事求是、科学的工作作风。

具备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具有独立处理安全技术,进行安全管理的能力。

熟悉国家、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

掌握合同管理的能力。

掌握规避安全监理法律责任的能力。

(四) 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特别是新的安全管理理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法律法规、政策的提出和制定,注册监理工程师必须了解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了解现代安全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执业能力和工作水平,以适应建设工程监理事业发展的需要。

因此,注册监理工程师每年都要接受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可采取多种不同的方式,如脱产学习、集中授课、参加培训班、参加研讨会(班),撰写专业论文等。

第11篇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制度

按照《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一、建立各岗位防火责任制,各岗位职工明确防火责任区,各级要设有防火负责人,责任明确,登记备案。

二、将容易发生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及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对用电用火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特殊情况要按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障碍物,严禁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门上锁。

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保管制定规章制度,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六、根据消防法规有关规定,建立消防群众组织。配备相应消防器材,并组织开展演习,提高预防和扑救能力。 、

七、发生火灾应及时报警,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12篇 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总则

1.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消除生产工作中的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合同段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主要是:

(1)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

(2)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生产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生产组织和劳动保障方面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工作场所未达到安全防护要求,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3)其他管理上的缺陷。

3.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施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原则及措施

1.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隐患所属的工区或班组负责落实治理措施,具体实施整改方案。

2. 分级管理原则。一般事故隐患,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立即组织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重大事故隐患,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书面报建设单位。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3. “三定”整改原则。对隐患的排查、整改,坚持定人员、定措施、定完成期限的“三定”原则。措施应包括: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4.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5. 对于严重危及员工生命及国家财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整改,必要时停工整改。

6. 项目部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和当地政府报告。

三、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

1. 项目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结合工程特点,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建档、治理、验收、销号的工作制度,并设专人负责。

2.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施工安全事故隐患。

3. 项目部应每15天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各作业班组或工区还要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组织不定期的隐患排查。即结合专项检查、防汛、防台风、防雷击、防暑降温等季节性安全隐患排查以及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3. 项目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活动。

4. 项目经理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

5. 项目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四、隐患排查内容

1. 措施制度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1)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情况,签到施工班组一级;

(2)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落实及台帐建立情况;

(3)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

(4)设计文件中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技术措施;

(5)风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6)施工设备、机具检测检验情况;

(7)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8)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以及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9)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

2. 风险较大工程隐患的防范情况

(1)桥梁工程吊机设备失稳、支架垮塌、高处坠落、基础塌陷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2)跨越市政道路和河堤交叉工程等的衍生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3)水中施工平台、墩台、墩柱施工作业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4)钢箱梁制造、运输及安装作业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5)施工临时用电使用不当引发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五、排查登记、公示公告、防范与整改

1. 排查登记

(1)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省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对各施工工序及设备、危险物品、现场环境与驻地等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将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分级建档,登记编号,对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由建设单位报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中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还应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当事故隐患等级可能随时间、外界条件变化时,应注重动态监控并在档案中及时调整其等级,对升级为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予以补报,对降级的事故隐患亦应相应报告。

2. 公示公告

(1)项目部应当如实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危险特征及防范措施,由双方签字确认。

(2)在作业场所明显部位设置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公示牌。

(3)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作业人员与现场相关人员,必要时组织演练。

(4)在上述场所应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无法封闭施工的工地,还应当悬挂当日施工现场危险告示,以告知路人和车辆。

3. 防范与整改

项目部对处在危险区域或有潜在危险的临时驻地应坚决搬迁,对有危险的作业点进行有效防范,对施工机具登记管理,在使用维修前应加强检查,对所有隐患的防范措施应一一审核。

六、责任追究

直接责任人日常检查中,对存在的隐患不加以指出,不责令整改的或隐患未得到整改,也不向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的,一旦因此发生事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记录

附表1 危险源安全隐患登记台账

附表2 安全隐患处理意见书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编写要点汇编ⅰ5(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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