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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防尘防毒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06 热度:73

化工企业防尘防毒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化工企业防尘防毒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存在粉尘作业的场所必须配备防尘防毒设备、设施,所属单位应对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2、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产生尘毒危害的,应严格加强“三同时”安全管理,按规定配齐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并经有关部门进行效果鉴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应与生产设备同时使用,并与主体设备同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设备、设施稳定正常运行。

4、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停运、拆除或闲置必须向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申报,严禁擅自停运、拆除或闲置防尘防毒设备、设施。

5、企业内存在尘毒危害的单位应设立职业卫生检查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运行及相关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6、 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2篇 某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1条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第2条 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第3条 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第4条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5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6条 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第7条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第8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二节 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第9条 执行化工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

第10条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11条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第12条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第13条 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14条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第15条 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塔杆高的1.5倍。

第16条 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第17条 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18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19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第20条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第21条 对生产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乙炔站设计规范》(tj31-)、《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81〕劳总锅字10号)、《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9〕化工字第0073号)、《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22条 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等有关规定。

第23条 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24条 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3篇 化工企业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药品检查维护管理制度

1、目的:为保障应急救援装备、物品、药品处于良好状态,为发生突发事故救援时提供物质保障,制定本制度。

2、范围:应急救援装备为消防器材和设施、标识或图标、呼吸器、防毒面具等。物资包括抢险时所需的物品。药品包括因中毒或灼伤等治疗时所需的药品。

3、职责:

3.1、安全行政部负责消防设施和器材、防毒面具、呼吸器、标识和图标等的日常管理。

3.2、行政部负责药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卫生室为具体负责单位。

4、检查与维护管理

4.1、管理要求

4.1.1、非火灾或事故下,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准使用、试用和玩耍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和安全标示、物资。特殊情况(非事故)确需使用时,需经安全行政部门许可。药品类必须保证在有效期内,并定期更换。

4.1.2、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严禁圈占、堵塞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消防器材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4.1.3、严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对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和标示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并号召全体员工检举破坏消防器材、设施和标示的行为。

4.1.4、按有关规范配备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按照治疗要求合理配备应急药品。

4.1.5、由安全行政部对消防器材和设施、防毒面具等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巡检,按照消防器材和设施的性能要求,每月或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对达不到标准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及时更换或维修。

4.2、维护管理:

4.2.1、日常检查

4.2.1.1、设备或设施、防护器材的每日应检查由所在岗位执行,所在车间主任为主要负责人。检查器材或设备特别是气体泄漏报警警铃的功能是否正常。如发现不正常,应在日登记表中记录并及时处理。

4.2.1.2、电工定期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转换试验,检查其功能是否正常。看是否自动转换,再检查一下备用电源是否正常充电。

4.2.1.3、仪表组每周要对消防通信设备的检查,应进行控制室与所设置的所有电话通话试验,电话插孔通话试验,通话应畅通,语音应清楚。

4.2.1.4、安全行政部每周检查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是否齐备,并处于安全无损和适当保护状态。

4.2.2、报警警铃年度检查试验

每年对报警系统的功能应作全面检查试验,并填写年检登记表。

4.2.3、消火栓系统定期检查

消火栓箱应经常保持清洁、干燥,防止锈蚀、碰伤和其它损坏。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修。检查要求为

4.2.3.1、消火栓和消防卷盘供水闸阀不应有渗漏现象。

4.2.3.2、消防水枪、水带、消防卷盘及全部附件应齐全良好,卷盘转动灵活。

4.2.3.3、消火栓箱及箱内配装的消防部件的外观无破损、涂层无脱落,箱门玻璃完好无缺。

4.2.3.4、消火栓、供水阀门及消防卷盘等所有转动部位应定期加注润滑油。

4.2.4、灭火器材的定期检查

每周应对灭火器进行检查,确保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4.2.4.1、外观检查

4.2.4.1.1、检查灭火器铅封是否完好。灭火器已经开启后即使喷出不多,也必须按规定要求在充装。充装后应作密封试验并牢固铅封

4.2.4.1.2、检查压力表指针是否在绿色区域,如指针在红色区域,应查明原因,检修后重新灌装

4.2.4.1.3、检查可见部位防腐层的完好程度,轻度脱落的应及时补好,明显腐蚀的应送消防专业维修部门进行耐压试验,合格者再进行防腐处理

4.2.4.1.4、检查灭火器可见零件是否完整;有无变形、松动、锈蚀(如压杆)和损坏,装配是否合理

4.2.4.1.5、检查喷嘴是否通畅,如有堵塞应及时疏通

4.2.4.2、定期检查

4.2.4.2.1、每半年应对灭火器的重量和压力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并应及时充填

4.2.4.2.2、对干粉灭火器每年检查一次出粉管、进气管、喷管、喷嘴和喷枪等部分有无干粉堵塞,出粉管防潮堵、膜是否破裂。筒体内干粉是否结块。

4.2.4.2.3、灭火器应进行水压试验,一般5年一次。化学泡沫灭火器充装灭火剂两年后,每年一次。加压试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并标注检查日期

4.2.4.2.4、检查灭火器放置环境及放置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灭火器的保护措施是否正常。

4.2.5、防护器材的定期检查

防毒面具及滤毒罐应经常保持清洁、干燥,防止锈蚀、剐伤和其它损坏。每半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修。检查要求为

4.2.5.1、防毒面具有无破碎及剐伤,看是否老化。

4.2.5.2、检查滤毒罐体有无锈蚀,是否失效。

4.2.5.3、对空气呼吸器的检查,应检查压力表指示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4.2.5.4、任一项不合格,都应尽快更换。

第4篇 化工企业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xx有限公司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安全要求,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单位的断路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a 182      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制度。

3.1、 断路作业work for road breaking

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3.2、 断路申请单位  workshop applied for road breaking

需要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生产、维修、电力、通信等车间级单位。

3.3、 断路作业单位 workshop of  working on the breaking road

按照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

3.4、 道路作业警示灯work  beacon

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3.5、 作业区 work area

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4 、总则

4.1、 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方可作业。

4.2、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

4.3、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4.4、 《作业证》申请单位应由相关部门会签。审批部门在审批《作业证》后,应立即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4.5、 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

5 、《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5.1、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5.2、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的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作业证》格式统一印制,一式三联。

5.3、 断路申请单位在有关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

5.4、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5.5、 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证》后,交本单位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审批。

5.6、 办理好的《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断路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留审批部门备案。

5.7 、《作业证》应至少保留1年。

6 、安全要求

6.1、 作业组织

6.1.1、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6.1.2 、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6.1.3、 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

6.1.4 、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6.1.5、 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

6.1.6、 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6.2、 作业交通警示

6.2.1、 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6.2.2、 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6.2.3、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6.2.4、 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6.2.5、 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6.2.6 、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6.2.7、 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 182的规定,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

6.2.8、 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6.3、 应急救援

6.3.1、 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6.3.2、 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6.4、 恢复正常交通

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第5篇 化工企业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充分发挥安全警示标志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7-2008)和《安全色》(gb2893-2008)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办公场所。

3、职责

3.1、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所需安全警示标志由各单位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向生产行政部提交使用计划,由生产行政部负责审批,并报经总经理批准后统一购置,由公司安全员负责实施。

3.2、 安全警示标志的维护与管理。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警示标志档案,做好安全警示标志档案,做好安全警示标志使用、维护、和管理,并列入日常检查内容;如发现有变形、破损、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标志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4、安全警示标志的分类

4.1、在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的场所必须设置禁止标志。其含义是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禁止标志的基本形式是带斜杠的园边框,白底红字。

4.2、在提示注意可能发生危险的场所必须设置警告标志。其含义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标志。其基本形状为正三角形边框,黄底黑字。

4.3、在必须遵守的场所必须设置指令标志。其含义是强制人们必须作出某种动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其基本形状为圆形边框。兰底白字。

4.4、在示意目标方向的场所必须设置提示标志。其含义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表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的图形标志。基本形状为正方形边框,绿底白字。

5、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原则

5.1、 安全警示标志应按照能够起到提示、提醒的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应设置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标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危险场所),使进入现场人员易于识别,引起警惕,预防事故的发生。

5.2 、各单位在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同时,根据公共场所和生产环境的不同,设置相应的公共信息标志,如紧急出口、注意安全等。

5.3、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要与环境相谐调,应设置在醒目的地方,并保证标志有足够的亮度和照明;有灯光的,其照明不应是有色光。

5.4、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应避免滥设和不规范使用,在同一地域内,要避免设置内容相互矛盾和内容相近的标志。用适量的标志达到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目的,设置图形符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5.5、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应牢固可靠,不宜设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不得妨碍正常作业和避免造成新的隐患。

6、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方式

6.1、 附着式:将标志直接附着在建筑物等设施上。

6.2、 悬挂式:将标志悬挂在固定牢靠的物体上。

6.3、 柱式:将标志固定在柱杆上。

7、其他要求

7.1、 安全警示标志是公司公有财产,每位员工都有义务加以爱护,有责任对损坏其行为加以制止。

7.2、安全警示标志的配置使用应列入各级安全检查的内容,行政部负责安装,各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保持整洁,防止沾污和损伤。

7.3、 地表安全警示标志由于不可抗力(风 雨 雷 电)损坏请各部门告知行政部,行政部将对其修缮或更换。

7.4、安全警示标志的使用、发放、回收由生产行政部归口负责并做好发放记录,作废回收的标识,尽可能地再利用,不能利用,可作废品处理。

7.5、 地表区域划分:以卫生分担区为基础,各自卫生分担区的安全警示标志各自负责。

8 、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6篇 化工企业巡检制度

为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构建和谐安全的生产环境,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各项措施,明确责任,严格责任追究,杜绝事故,特制定事故排查治理制度。

一、检查方式:

1、各岗位日常巡查,发现隐患及时向班长汇报,安排整改。

2、车间每周对生产装置进行一次检查,对发现的隐患由主任安排整改。

3、厂部(专家)每月对生产岗位进行一次检查,对发现的隐患由各岗位负责人安排整改。

二、检查内容:装置设备运转情况、安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运行情况,动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安全监测设备、设施及事故报警装置的运行情况,电器设备安全用电情况应急救援器材的备用状况,现场物料跑、冒、滴、漏情况,现场作业安全及装卸车安全、“三违”情况等。

三、隐患整改:对查出的隐患,均下发整改通知单,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限时整改,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完毕后将整改通知单返回安全科,由相关人员组织复查。

四、记录:所有隐患排查治理均按要求进行记录,检查情况、整改通知单、复查情况均详细记录、建档留存备查。

五、考核:对查出的隐患及整改完成情况根据公司安全及“6s”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共担制度和相关条款进行考核,月底与工资挂钩。

为加强运行巡回检查管理,及时发现设备系统存在的问题及异常运行情况,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巡回检查是及时掌握运行设备状况,发现设备异常,排除设备隐患,防止设备事故,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

第7篇 化工企业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使公司生产设施、生产服务、辅助及环境检测等用到的所有监视和测量设备的购买、使用、校准、维修等符合安全标准化的要求,防止使用不合格或校准期外的监测设备,以及控制由于监测设备的失效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本公司所有用于监视和测量的设备的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生产部。负责检测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校准、维修等工作,编制修订有关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规定。

相关部门:各部门、车间。负责作业现场检测设备的申报需求计划、维护、保存和管理。

4 、内容与要求

4.1、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配备、采购

4.1.1、 由生产部协助使用部门选择符合监测要求的设备,由使用部门提报监测设备的需用申请计划,上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4.1.2、 采购部根据批准后的计划购买,所购监测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1.3、 采购部门所购监测设备必须经计量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检定、校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4.2、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管理

4.2.1、 生产部将本公司所有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统一编号,建立总台帐及部门分帐。

4.2.2、 生产部根据国家监视和测量检定规程及具体使用情况制定监测设备检定周期计划,按规定周期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检定、校准,保证其受检率。

4.2.3 、监视和测量设备必须由法定授权检定机构检定、校准,生产部将授权检定机构检定证书号、检定时间登记在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上,将检定标识粘贴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明显部位。

4.2.4、 监视和测量设备按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进行使用、维护和保养。

4.2.5、 监视和测量设备必须做到防腐、防锈、保持清洁;具体使用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其性能,按说明书正确使用,不得超越其监测范围或超负荷使用,防止损坏或缩短使用寿命。

4.2.6、 大型、关键或贵重监测设备,生产部应结合其使用方法,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审批备案;使用部门必须由专人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和使用。

4.2.7、 监视和测量设备必须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对于强制检定的监测设备要按周期检定计划进行检定,除按规定周期检定、校准外,在对其准确性产生怀疑或修理后进行重新校准。

4.2.8、 监视和测量设备调整时,要由专业技术人员或授权检定机构进行调整,其它人员一律不可随便操作;对于每次使用前均需调整的监测设备,使用人员可按使用说明书进行调整。

4.3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报废、核准

4.3.1、 新购买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经检定认为不合格的,由采购部负责退回厂家。

4.3.2、 在用监测设备经检定认为不合格的,由生产部委托检定单位进行修理,确因各种原因不能利用的,根据检定部门出具的检定证明,由生产部填写“监视和测量设备报废申请表”,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做报废处理;同时在台帐上注销,报废的监测设备由生产部统一回收处理。

4.3.3、 对于失控和失准的监测设备,使用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同时填写《监测设备失准情况报告》,对监测设备进行鉴别记录。

4.4 、监视和测量设备预计6个月以上不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向生产部申请封存,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在该设备明显处粘贴“封存”标识。

4.5 、生产部每月一次负责对公司所有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做好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填写“监视和测量设备巡检情况表”。

4.6、 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审批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配置计划及报废申请。

5 、相关记录

5.1、《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

5.2、《监视和测量设备巡检情况表》

5.3、《监测设备失准情况报告》

5.4、《监视和测量设备报废申请表》

第8篇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部门之间安全工作的沟通和推进安全管理,及时了解公司的安全状态,特制定安全会议制度。

2、适用范围 :

适用于本公司。

3、职责:

3.1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召开本单位的安全会议。

3.2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召开每季度末安全会议及年度总结、表彰大会。

3.3各部门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并编写会议记录。

4、安全会议组织:

4.1安全生产会议是协调和处理公司生产组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生产计划顺利实施的主要形式.因此,为了保障生产信息流的畅通,安全生产会议必须及时召开,并形成会议记录,需要时向有关部门,单位和公司领导进行传递,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4.2公司安全生产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每周召开一次,并形成会议记录,备查。

4.3公司安全生产例会由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事务局组织召开,地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具体时间在召开会议前临时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般有:公司总经理,各部门等有关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并根据有关情况对与会人员按需要随时增减。

4.4各部门安全生产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人员由各单位自定。

4.5公司安全生产会议采用到会人员签名制,对无故不参加会议者,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6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参加人员应是本部门,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生产的领导,必须熟悉本部门,本单位的生产情况,不得随意安排他人替代参加会议。

4.7各部门安全生产会议的组织形式可参照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的组织形式进行。

4.8 当公司发生重大事故或突发性事故时必须及时召开会议。

5.会议内容:

5.1总结和分析近期的安全生产形势,各部门提出已经发现或隐藏的安全隐患,并针对隐患做出具体的安排和部署。

5.2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和指示。

5.3 研究和决定对各项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以及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分析,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

5.4研究决定对各项安全有功及年度安全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的表彰。

5.5各部门提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及隐患,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

5.6公司安全会议由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事务局负责组织,安全员做好记录,安全会议之后,安全员将会议精神和会议纪要下发和张贴,并跟踪了解重大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9篇 化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派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派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应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公司将联系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做出暂时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限期彻底整改。

2、任何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公司举报。公司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所举报事故隐患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履行交接程序。

3、事故隐患的范围

3.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3.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3.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伤害。

3.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3.5、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3.6、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3.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

3.8、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3.9、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4、结合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周应会同各相关部门,对厂区进行隐患排查一次,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由公司同相关部门编制整改措施,并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整改。

5、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它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或者停止作业,对难以暂停或停产停业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6、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车间、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车间、部门主要负责人。

7、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公司领导组织检查验收。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8、公司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惩机制,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部门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9、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化工企业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制度

1.通过对所有安全标准化实施情况的全面考核,以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参与的积极性,不断强化公司安全管理水平,持续改进安全管理绩效,实现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全部员工。

3.公司通过安全标准化的绩效考核,奖励积极的安全行为,惩罚不安全行为,以保持和强化正确的安全行为,控制和消除不良行为。

4.各部门要加强对部门员工的安全标准化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认识,严格按照标准化的要求进行操作,对于检查发现的部门员工的任何非标准行为,公司对当事人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5.各部门要定期对照安全标准化的内容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隐患,并及时进行消除整改,对不按规定开展自查的部门,按照公司相应的经济责任制度进行处罚。

6.公司根据《安全标准化责任分解》的内容,每半年考核一次,行政部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根据各部门反馈的信息对有关部门提出考核建议,年

末各部门把考核结果报行政部。

7.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审核汇总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公司领导最终审核各部门的考核结果。

8.年末公司将根据考核结果,作为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职位(岗位)调整、奖金发放的依据,或做出相应的处理。

9.凡连续两年考核在60分以下者,公司将做出书面警告或相应处罚措施并记录存档。

第11篇 化工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目的:

为了使*********有限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安全教育培训质量和增强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有限公司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范围为:全员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复审;“转岗、复工、 调岗、四新”安全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及民工、临时工的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

3、安全教育的形式及内容

3.1、全员安全教育

每年组织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全员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生产知识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常识等,并组织进行考试,要求合格率达100%。其中:

3.1.1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3.1.2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1991)522号文《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3.1.3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3.1.4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厂内机械操作工、架子工、爆破工、起重工等)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3.1.5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3.1.6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3.2、三级安全教育

对新入厂的工人、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代培实习人员、临时工等来建设公司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厂(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学习时间应不少于72学时,并经考试合格者,方准上岗工作。

3.2.1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公司主管经理负责,安环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经考试合格后,由安环科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片后转送到车间(分公司)进行教育。

3.2.2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负责,车间安环员组织实施,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经考试合格后,由车间安环员负责在三级安全教育卡片上填写后转入班组进行教育。

3.2.3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实施,安全培训教育内容为:本班组生产作业特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及操作标准,遵章守纪文明生产教育,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本岗位发生过的事故及教训,消防知识等,教育时间应不少于24学时,经考试合格在三级安全教育卡片上填写后转入公司安环科存档。

3.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及培训、复审

3.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和江西省劳动人事厅颁发的《江西省五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的意见》规定,建设公司凡从事电工、起重作业、金属焊接(气割)、压力容器操作、机动车辆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除机动车辆驾驶外,以上所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均由公司安环科负责组织进行。

3.3.2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上岗作业,无操作证者严禁上岗作业,发现一次扣5分。

3.3.3凡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定期复审,复审不合格和不参加复审者,收缴其操作证,并对其进行扣分处罚,扣5-10分。

3.3.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未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公司安环科有权停止其作业。

3.3.5因违章造成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扣5-50分,情节严重的,上报发证单位吊销其操作证。

3.4、“转岗”、“复岗”、“四新”安全教育

3.4.1非公司内部调动、从外单位调入人员,调换工种人员,必须重新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闭卷考试合格后,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方可上岗。由一般工种改换为特种作业的,要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规定。

3.4.2脱岗6个月以上复工者,必须由分公司、班组对其进行复工返岗安全教育,经闭卷考试合格后,方可复工上岗。

3.4.3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投产使用前,要对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新操作方法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除此之外,还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否则,不得投产或投入使用。

3.4.4各分公司对临时工必须进行相应作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后方可上岗。要出题进行考试,并把考试教育情况上报安环科备案。

3.5、经常性安全教育

3.5.1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全员安全教育,由公司安环部负责组织,要求受教育率、合格率均达到100%,教育结束后,各分公司要写出小结上报安环科。小结中要写明本次全员安全教育的参加率和合格率,并附有缺席人员名单(注明原因)。

3.5.2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在每次的生产例会、生产调度会、全体人员参加的大会等不同场合,把安全工作做为一项大事来进行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如每年一次的“安全生产周”和“安全生产月”活动,经常利用电视、报纸、广播以及黑板报、标语、安全知识竞赛、安全讲演等形式进行安全教育活动。使全体职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的责任感。

3.6、各生产车间坚持每月一次、班组每周一次的安全生产活动制度,以及班组的班前会。认真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讲解本月、本周、本日的工作任务、性质、安全生产要求、注意事项等,要强调反“三违”以及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等。各种活动和会议要有记录,做到时间、人员、内容三落实。

4、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4.1、公司级干部的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实施。

4.2、公司中级干部、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安环员的安全教育由公司安 环科组织实施。

4.3、班组长及班组安环员的教育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实施。

5、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

5.1、公司的安全教育工作的实施应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归口管理,并负责具体组织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5.2、安全教育培训应纳入公司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公司应在人员、物资和资金上予以保证。

5.3、各车间应建立健全生产班组职工及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台帐,如期进行填写。

5.4、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安全教育情况向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汇报,公司安环科、安全监察人员有权对各单位的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而引发职工伤亡事故的发生或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将给予严肃处罚。

5.5、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5.6、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12篇 化工企业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检修组织、准备、安全,电气焊和电气安全,拆除、完工验收等工作程序。

2、范围

适 用于公司所有检修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

3、责任者

安全部、工程部、检修单位

4、程序

4.1检修组织

4.1.1较大项目检修,全公司或车间大修必须成立大修指挥部,需有安全部门参加。

4.1.2做好检修计划的编制工作,各车间(部门)大修计划由车间提出补充方案,工程部进行审核平衡,报分管付总经理批准。

4.1.3检修计划编制,项目要齐全,内容要详细,责任要明确,措施要具体,凡二人以上的项目要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4.1.4工程部、检修部门负责人,要对检修任务、检修质量、检修安全负全部责任,向检修人员交待清楚任务、质量要求、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做到思想落实、组织落实、手续落实、安全措施落实。

4.2检修准备

4.2.1各车间(部门)的大、中修,对有关检修项目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马虎。

4.2.2临时指挥部负责人在检修前,要组织检修人员做好检修机具准备,做到机具齐全、安全可靠,对起重吊装工具等设备进行检查试验,确保整个检修过程的安全。

4.2.3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物质的设备,检修前的清洗置换工作由所属车间负责。

4.2.4清洗置换的设备要视具体情况选定,对易燃易爆物质必须采用惰性气体,蒸汽、水进行清洗置换。

4.2.5清洗置换的设备,清洗后,必须进行分析检验,取样要有代表性,确保清洗达到标准。

4.2.6清洗置换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进入设备检修时,除按规定清洗外,尚须用空气进行置换,其氧气含量在18-21%,有毒气体和粉尘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4.2.7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物质和蒸汽设备管道检修,必须切断物料出入口阀门,并由设备所属车间加盲板。

4.2.8检修设备管路与生产中所需的设备管路连通时,中间必须加盲板隔离。

4.2.9设备管路外部检修必须切断出、人口阀门。

4.2.10生产车间对移交检修的设备清洗、置换负责,移交前要查电气,查物料处理,查清洗置换分析情况,确认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4.3检修安全规定

4.3.1检修人员对检修项目要进行检查、核对,由岗位和班组长介绍情况,全部符合要求,才可进行施工。

4.3.2检修人员在检修中,必须严格遵守检修规程和各种安全技术规程。(高空作业、土方工程、吊装作业等)。

4.3.3凡对机电传动部份的设备检修,必须切断电源,拆除传动皮带,并要悬挂“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4.3.4凡贮罐、设备管道检修,要在已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设“禁上开动”的警告牌。

4.3.5检修使用临时行灯必须采用低压36伏。贮罐、设施、沟道、潮湿场所要用12伏,绝缘要良好,使用电动工具要可靠接地。

4.3.6一切参加检修人员必须服从指挥,做到 “四不施工”:

a.检修安全措施不落实不施工; b.起重设备工具不合格不施工;c.高空作业和多层次交叉作业无防护措施不施工;d.没有明确检修任务不施工。

4.3.7做到“四不拆”:

a.设备带压不拆;b.传动设备电源未断不折;c.设备高温过冷不拆;d.工具不合格不拆。

4.3.8 从事有毒有害系统检修和事故抢修,要备好防护器具和急救药品,以备急用,并要有专门的监护人员。

4.3.9 检修现场的器材物品要放置整齐、稳固、保持通道畅通;预留孔洞、 坑沟要设护栏或盖板;因施工需要被破坏的安全防护装置及其它设施要及时修复。

4.4电气焊安全规定

4.4.1焊接动火安全应由检修设备所属车间指定专人负责,在潮湿、地沟、金属架、贮罐内、天桥等作业,要指派监护人。电、气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4.4.2在焊接作业中,焊接工具要符合标准,焊枪的风、气门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表灵敏有效,氧气软管应耐压20个大气压,乙炔软管须耐压5个大气压。

4.4.3乙炔器和焊枪之间,必须装有阻火器。

4.4.4乙炔瓶、氧气瓶、动火点三者应有10米距离,否则要采取隔离措施。

4.4.5高压线下,管道下禁止放置乙炔瓶。

4.4.6电弧焊接工具设备要符合以下标准:

a.每台电焊机的电源要安设独立电闸。b.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c.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整,并且易辨认,绝缘要良好,一次线的长度不应超过5m。d.焊夹把绝缘要良好,必要时应有护手档板。

4.4.7电焊工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防护接地的设备。

4.4.8电焊作业在地面施焊时,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处,在潮湿工地、地沟、槽罐内要穿绝缘胶鞋,并站在备好的绝缘板上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4.4.9焊接作业中,要配带好个人劳保防护用品,在有毒有害气体车间检修作业应备好防毒面具和口罩,对从事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等作业应采取防护措施。

4.4.10电焊作业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刺伤他人。

4.5拆除工作

4.5.1拆除工作应制订拆除方案。

4.5.2施工前要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教育,施工中实行统一指挥、监督。

4.5.3拆除的物件、工具器材不准上下抛掷,及时清理运走。

4.5.4拆除石棉瓦必须铺设跳板。

4.6检修完工安全验收

4.6.1检修结束后,检修单位要清理好场地,对搭设的作业架台、接设的电源全部拆除,做到工完实净,场地清后,方可办理移交验收。

4.6.2检修移交前,不得拆除悬挂的各种“警告牌”和开启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

4.6.3经检查检修项目、检修质量全部符合检修标准,验收签字后方可撤除悬挂的“警告牌”。凡是己撤除“警告牌”的均己认为有电,有物料,检修生产单位不得进入设备以及检查传动装置。

4.6.4检修验收结束,对检修计划和检修工作票等,应由承办单位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三个月。

《化工企业防尘防毒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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