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化工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措施计划的编制、审批、安全措施计划执行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报告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系统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
二、职责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落实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汇总、编制公司年度安全措施计划。
2、负责督促、监督重大安措项目的实施。
3、检查各车间(部)安措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
4、组织开展安全实验、安全课题研究等活动。
三、管理内容
1、安措计划编制的依据
(1)国家颁布的劳动保护法令和行业颁布的劳动保护标准、要求。
(2)安全大检查中所发现的尚未解决而又影响生产的问题。
(3)预防火灾、爆炸,对引起工伤、职业病、职业中毒的主要原因所采取的技术措施。
(4)生产发展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广大职工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2、安措计划编制的范围
(1)安全技术:以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避免工伤为目的的一切措施,如防护装置、保险及信号装置等。
(2)工业卫生:改善生产环境的卫生条件,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一切措施,如中毒、尘的回收处理、通风降温、防暑防寒等。
(3)辅助设施及房屋:有关保证员工卫生所必须的设施及一切措施,如淋浴室、更衣室、消毒间等。
(4)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技术教材、图书、仪器;安全技术训练班、安全展览所需的设施;出版安全刊物等。
(5)其他:不能列入以上项目的,如作为安全实验、研究所需仪器、设备、材料等。
3、安措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1)由车间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政策和企业有关劳动保护的具体规定,确定本单位年度安措项目,作出计划,制定方案,经过基层班组讨论后,送安全环保部审查汇总。
(2)经安全环保部审查,进行统一平�后,编制出全年安全措施计划草案,报公司主管领导和总工程师审核。
(3)主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根据总工程师意见,召开各有关部室、车间负责人参加的专门会议决定以下事项:
确定车间全年安全措施项目;确定各个项目资金来源;确定设计单位及负责人;确定施工单位及负责人;确定完成或投用日期;经总经理批准;必须报请上级批准的重大项目,在核准后落实上述责任及期限。
(4)批准的安全措施项目由计划部门在下达公司年度综合计划时间时同时下达。
(5)车间在日常或专业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车间为消除这些不安全因素采取的措施,要按月报安全环保部备查。
(6)车间应在每年十月前,报出下一年的安全措施计划。
(7)经批准的安全措施项目、计划,一般不得变动。若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原计划时,应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4、措施的资金来源及物资供应
(1)在当年留用的设备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20%以上的费用用于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够需要的可以在利润留成等自有资金中补充,亦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综合利用的产品,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减免税。
(2)安全设备的大修、生产设备因不符合安全要求进行的改装和重大修理而不增加固定资产的,由大修费开支。
(3)凡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安全措施由生产维修费用开支,摊入生产成本,数额较大者可分期摊销。
(4)安全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统一由采供部门按照计划供应。
5、安全措施设备与生产一同纳入设备管理。
四、安全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报告
1、公司主管领导、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分管成员负责安全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并在专门的会议上由公司主管领导对具体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2、安全环保部对安全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经常进行跟踪检查,并随时向公司主管领导进行汇报。
3、重大安全措施项目,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由安全环保部书面汇报执行情况。
第2篇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三
【章名】第十一章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管理
第一节范围
第二百零七条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总称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第二百零八条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称为防护用品,均属加强管理的范围。
第二节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
第二百零九条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
第二百一十条各种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第二百一十一条各类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第二百一十二条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第三节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
第二百一十三条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二百一十四条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主管人应经常检查。
第二百一十五条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第四节管理分工
第二百一十六条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均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均由电气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百一十八条凡属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仪表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它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均由防火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百二十条凡在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
【章名】第十二章施工与检修
第一节施工组织
第二百二十一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接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请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一)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动土施工,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动土许可证,弄清拟建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
(二)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爆破、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二百二十二条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工长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第二百二十三条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第二百二十四条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第二百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焊接、设备内作业、电气检修等,分别按本制度本章第九节、第十节及第十章第二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百二十六条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第二百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二百二十八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第二百二十九条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来到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二百三十条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二百三十一条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保管,并按本制度第九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消火栓和消防器材,并按本制度第七章中有关规定履行动火、用火手续。
第三节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
第二百三十三条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第二百三十四条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第二百三十五条超重机械、木工机械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第二百三十六条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一)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零或接地良好。
(二)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三)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四)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
第四节拆除工程
第二百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百三十八条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三十九条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第二百四十条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第二百四十一条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
第五节土石方工程
第二百四十二条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二)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折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
(三)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沟边不得小于0.8米,在沟道转弯的拐角处不得小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米。
(四)在坑、沟内作业时,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时消除。
(五)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点动土时,应按控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四十三条爆破工程必须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经保卫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一)爆破方案审定后,不准任意变动方案或随意加大药量,否则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三)必须根据爆破施工方案确定安全警戒距离,对警戒线以内的人、畜、生产设施和建筑物、构核物等,必须进行安全防护,对人的安全警戒距离不少于200米。
(四)放炮后,要经过20分钟后方可检查,遇有哑炮时,严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新装药,必须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
(五)同一工地必须由专人统一掌握放炮时间,放炮前必须使全体人员退至安全地带,危险区四周应设岗哨和危险标志,禁止人、车通行。使用电炮时,必须专人掌握电爆机,在电线完全接好后,方可通电点炮。
(六)在生产区内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药。在生产允许的情况下,爆破时要停止爆破区附近的设备运转,并切断电源。
(七)雾天、雷雨、六级以上大风和有碍警戒视线的情况下,以及夜间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第六节检修组织与管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百四十五条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书要求,亲自或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第二百四十六条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第七节检修安全通则
第二百四十七条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第二百四十八条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二百四十九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五十条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检修的设备、管道与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第二百五十二条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第二百五十三条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百五十四条在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人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八节检修准备
第二百五十五条根据检修任务书的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第二百五十六条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第二百五十七条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第二百五十八条检修单位要检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第二百五十九条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第九节焊接作业
第二百六十条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对动火周围易燃、易爆物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六十一条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一)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二)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
(三)中压乙炔发生器的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
(四)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五)乙炔发生器(或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六)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发生器和溶解乙炔气钢瓶。
第二百六十二条电弧焊割必须作到:
(一)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二)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三)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四)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电、气焊)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六十三条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百六十四条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第二百六十五条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节设备内作业
第二百六十六条设备(槽罐、塔、釜、槽车、地下贮池、炉膛、沟道、烟道、排风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该设备必须与其它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
第二百六十七条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第二百六十八条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第二百六十九条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第二百七十条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第二百七十一条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第二百七十二条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二百七十三条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第七章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第二百七十五条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孔。
第十一节抽加盲板作业
第二百七十六条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一)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二)要建立盲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
(三)盲板由各生产车间及设备动力车间分别保管、使用。
第二百七十七条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盲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百七十八条抽加盲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盲板的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第二百七十九条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应在系统卸压后保持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第十二节检修完工后处理
第二百八十条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到:
(一)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二)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加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查。
(三)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
(四)清理现场。
第二百八十一条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生产和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节高处作业
第二百八十二条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第二百八十三条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执行,化工企业高处作业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87〕化生字第671号文发布)执行。
第二百八十四条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及审批权限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执行。
第二百八十五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二百八十六条高处作业用脚手架、吊篮、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第二百八十七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第二百八十八第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第二百八十九条遇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二百九十条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并设专人监护。
第二百九十一条高处作业人员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1977〕)水电生字第113号)中的有关规定,与带电导线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四节起重吊装
第二百九十二条对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吊装,或吊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吊装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百九十三条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第二百九十四条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许可,也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第二百九十五条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除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外,还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者须按《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6720-)的要求,经特种作业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持证操作。
(二)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
(三)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章名】第十三章防尘防毒
第一节防护与治理
第二百九十六条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二百九十七条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第二百九十八条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第二百九十九条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列科研计划,进行攻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停业整顿。
第三百条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第三百零一条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第三百零二条机械铸造和清砂作业,应积极采用“七○”砂、水爆清砂、湿式开箱清砂和密闭落砂等。喷砂作业应积极采用密闭机械喷砂、喷丸、掷丸及密闭除尘等措施。
第三百零三条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第三百零四条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厂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第三百零五条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第二节组织与抢救
第三百零六务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厂长(副经理)担任组长。
第三百零七条企业应成立救护站,并配备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组织训练合格的救护队员昼夜值班。
第三百零八条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应成立抢救组,100人以上的车间,至少有4名兼职救护员,并备有急救箱。
第三百零九条职工医院、职防所或保健站等基层医疗机构,均应设立由职业病科、内科、外科、五官科、眼科和放射科的医务人员组成的抢救组,并配备充足的急救器材和药品。
第三百一十条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第三百一十一条企业应建立健全急性中毒事故的抢救网络系统和抢救方案,强化联络和报告制度。
第三百一十二条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应严格按照《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86〕化生字第1078号文)中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三节体检与职业病
第三百一十三条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第三百一十四条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百一十五条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第三百一十六条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章名】第十四章厂区交通
第一节管理组织
第三百一十七条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厂区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百一十八条对车辆和船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铁路技术管理规程》(〔1982〕铁安监字第1144号)、《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和本制度,制订厂区交通管理细则。
第二节信号、标志
第三百一十九条厂区交通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信号标志。
第三百二十条厂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路标。
第三百二十一条厂区铁路要按规定,在线路上安装信号灯、道叉灯及各种警告路标,通道路口要设有落杆、警铃或信号灯。
第三百二十二条铁路站台、装卸货位、罐车洗刷区域和跨越路轨、搬运物资区域等,要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要有信号灯。
第三百二十三条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三百二十四条厂区交通道路、铁路沿线及站台货位,要设有足够的照明。
第三节交通线路
第三百二十五条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第三百二十六条企业可根据需要将道路划分为:
自由路:允许各种车辆通行;
限制路:允许“安全车辆”通行,其它车辆须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通行;
管制路:为消防车、救护车专用的通道路线,禁止其它车辆停留。
第三百二十七条严禁在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集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凡是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时,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占用。
第三百二十八条交通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米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的绳架,其高度不得小于5米。
第三百二十九条履带车未采取护路措施,不得在交通路上行驶。
第三百三十条铁路两侧距钢轨1.5米内,不准堆放物资、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外堆放的物资必须稳固,以防溜塌侵入轨道,并不得影响机车行驶视线。
第三百三十一条跨越铁路拉设输电线和管道,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架设要牢固,距离轨面的高度,输电线路不得低于7.5米,管道不得低于5.5米。
第三百三十二条在铁路两侧挖沟(坑)穿越路基,埋设电缆及各种管道时,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和批准。
第三百三十三条在铁路两侧、上空、地下从事非铁路运输作业而影响铁路运输时,必须取得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时应随时与铁路部门联系。
第三百三十四条要经常维护铁路路基、路轨,保证畅通。禁止随意设置平交道口,如必须设置,应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四节车辆
第三百三十五条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按公安、交通部门规定定期检审,发给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三百三十六条厂管小型机动车辆(电瓶车、小型翻斗车)和特种车辆(叉车、吊车)车况要保持良好,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检审,每年不应少于2次,检审合格后应发牌照及检审证方可行驶。
第三百三十七条企业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小型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修理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制度,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行驶的车辆,不得使用。
第三百三十八条铁路机车要按铁道部规定进行检修和保养。
第三百三十九条企业自备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应按本制度第七章和第十二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车辆驾驶
第三百四十条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审查,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第三百四十一条企业自管小型和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必须经过专门训练,经主管部门或企业考核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可驾驶。
第三百四十二条厂管小型车辆及特种车辆禁止在厂区外行驶。
第三百四十三条铁路机车司机、司炉、调车人员等,都必须经专门训练,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进行考核取证后,方可作业。对上述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第四百四十四条厂区铁路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调车联系制度,确保机车车辆运行安全。
(一)机车通过道口,要减速鸣笛,认真了望,确认信号,严禁臆测行车,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二)调车员与连接员的调车联系,白天用旗,夜间用信号灯指挥,信号标准以铁路部门规定为准。
(三)机车司机没有收到调车信号,不准动车,变更调车计划应彻底传达。蒸汽机车作业时,调车人员严禁在车辆外侧调车。
第三百四十五条厂区内各种车辆要执行厂区限速规定。
(一)机动车辆进出厂门及转弯处为5千米/小时。直线路为10-15千米/小时。
(二)机车在正线行驶为20千米/小时,支线为15千米/小时,路轨末端、连接作业及轨道衡为3千米/小时。
(三)机车挂有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罐车时为10千米/小时。
第三百四十六条厂内教练车或检修试车,应划定线路和时间,并应挂有“教练车”、“试车”照牌,非司机禁止试车,教练车必须有驾驶员指导。
第六节车辆装载
第三百四十七条机动车辆载货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二)装载散装、粉状或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须封盖严密。
(三)装载化学危险物品,按本制度第八章中有关规定执行。
(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五)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脚踏板、叶子板等)不准载人。
第七节非机动车、行人
第三百四十八条自行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第三百四十九条不准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畜力车进入易烧、易爆场所,蹄钉要进行防火花处理。停放时须拴紧车闸、栓牢牲畜。
第三百五十条厂房内,设备旁不准停放自行车、三轮车和畜力车,自行车必须集中存放管理。
第三百五十一条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
第三百五十二条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第三百五十三条不要在有毒、有害物排放的地方停留,不准在起重物下穿行。
【章名】第十五章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第一节计划编制依据和范围
第三百五十四条计划编制依据:
(一)国家发布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劳动保护制度及标准。
(二)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
(三)预防火灾、爆炸、工伤、职业病及职业中毒需采取的技术措施。
(四)发展生产所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职工提出的有利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第三百五十五条计划范围包括: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要求(1956年9月21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
(二)以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
(三)劳动保护科研、劳动安全卫生检测、安全宣传教育等设施及安全图书资料和教材。
(四)以防止火灾、爆炸、工伤为目的的一切措施。
第二节计划编制及审批
第三百五十六条由车间或职能部门提出车间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指定专人编制计划、方案报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汇总。
第三百五十七条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编制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总工程师或主管厂长审核。
第三百五十八条主管安全生产的厂长或经理(总工程师),应召开工会、有关部门及车间负责人会议,研究确定以下事项:
(一)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
(二)各个项目的资金来源。
(三)设计单位及负责人。
(四)施工单位及负责人。
(五)竣工或投产使用日期。
第三百五十九条经审核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由生产计划部门在下达年度计划时一并下达。
第三百六十条车间每年应按时编制出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百六十二条属于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范围或申请上级拨款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企业应先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再列入计划,如撤销或调上级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同样应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节资金来源及物资供应
第三百六十三条企业应在当年留用的设备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20%以上的费用于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敷需要的可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等自有资金中补充,亦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综合利用的产品,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减免税。
第三百六十四条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设备进行改装或重大修复而不增加固定资产的费用,由大修理费开支。
第三百六十五条凡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维修费开支,摊入生产成本。
第三百六十六条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统一由供应(设备动力)部门按计划供应。
第四节检查和报告
第三百六十七条主管厂长、工会负责人每季度必须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由主管厂长作出总结。
第三百六十八条安全技术部门要定期检查,并向主管厂长汇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情况,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应定期向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五节竣工验收
第三百六十九条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竣工后,经试运行三个月,正常后,在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由计划、技术、设备、安全、防火、工业卫生、工会等部门会同所在车间或部门,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邀请上级有关部门参加验收。
第三百七十条使用单位应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运行情况写出技术总结报告,对其安全技术及其经济技术效果和存在问题做出评价。
第三百七十一条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应纳入正常管理。
【章名】第十六章科研与设计
第一节科研
第三百七十二条确定科研专题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防范社会灾害性事故的要求。
第三百七十三条制订试验方案,除提出试验所用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和副产物的有关毒性、理化性质及安全防范措施外,还必须确定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三废”(即废气、废水、废渣、下同)处理措施。
第三百七十四条必须履行科研项目小型到中型、中型到扩大试验的程序,每一程序必须有保证安全的内容和措施。
第三百七十五条小型试验可通过探索性试验,选择安全合理的工艺方法,确定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以达到安全可靠性。
第三百七十六条中型试验的总结报告中,必须包括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内容,以及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百七十七条扩大试验要编制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规程,并经安全技术部门查审、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中型和扩大试验,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安全技术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准操作。
第三百七十八条扩大试验装置(包括安全防护、工业卫生和“三废”处理设备)安装完毕后,须经安全、消防、工业卫生部门和工会检查合格后方可设料试车。
第三百七十九条在扩大试验中,应将各种安全、卫生和“三废”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安全。
第三百八十条扩大试验成果,应经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进行正式技术鉴定后,方可推广应用生产。
第三百八十一条小型试验和扩大试验所用的各种危险物品,按本制度第八章《危险物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百八十二条扩大试验装置的安装与检修,按本制度第十二章《施工与检修》和第十章《电气安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百八十三条科技成果的应用、转让、推广必须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和“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技术规程等文件。
第二节设计
第三百八十四条设计任务书和施工设计必须有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和“三废”治理等篇章,试验规模放大的设计要有安全可靠的依据。
第三百八十五条设计应选用成熟的生产工艺。若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必须有经过鉴定的试验报告及具备设计条件的数据,方可进行设计。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厂址的选择,要认真收集当地有关气象、地质、水文和生态等资料,加以综合分析进行选择。
第三百八十七条设计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三同时”原则,有关安全、消防、环保和工业卫生等内容,不得削减或撤销。
第三百八十八条各级审核人员在审核设计文件和图纸等过程中,必须同时审核有关安全方面的内容,并对设计负有安全责任。
【章名】第十七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
第三百八十九条凡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三百九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等项目的设计,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设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护、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准。
(二)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属于甲、乙类物品和易燃品、剧毒品,必须有所在地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技术鉴定书。
(三)新产品转入批量生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采用成熟的工艺方法。
(2)工艺条件的选取应符合安全要求。
(3)具备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可靠的控制手段、报警装置及发生事故的紧急处理装置等)。
(4)设备选型和建筑等,应符合防火、防爆,工业卫生等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5)设计文件要有安全可靠性评价。
第三百九十一条审查初步设计或方案时,应有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部门及工会参加评审工作,凡未经上述部门签署同意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三百九十一条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和技术。
第三百九十三条施工过程中,应有人负责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的缺陷。
第三百九十四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应会同工会组织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试车,或经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的,均不能验收。
【章名】第十八章安全检查
第一节任务与要求
第三百九十五条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的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三百九十六条安全检查应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除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进行群众性的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
第三百九十七条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具体计划,并制订《安全检查表》。
第三百九十八条必须建立由企业领导负责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做到边检查,边整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二节形式与内容
第三百九十九条综合检查分厂、车间、班组三级,分别由主管厂长、车间主任、班组长组织有关科室、车间以及班组人员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内容的检查。厂级(包括节假日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车间级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工段)级每周一次。
第四百条专业检查应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主管领导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二次,内容主要是对锅炉及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厂房建筑、运输车辆、安全装置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进行专业检查。
第四百零一条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各业务部门的主管领导,根据当地的地理和气候特点组织本系统人员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署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第四百零二条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人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生产工人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
第四百零三条各种检查均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并按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
第三节整改
第四百零四条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百零五条对严重威胁安全生产但有整改条件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做到“三定”、“四不推”(即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和凡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工段、凡工段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厂部、凡厂部能整改的不推给上级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第四百零六条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隶属的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抄报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百零七条对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的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第四百零八条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都应将检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应由安全技术部门汇总并存档。
第3篇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1、目的
本制度确定了本公司适用于其生产活动和其它应遵守的安全责任要求,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与考核等方面,确保本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在其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与考核。
3、职责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其相关人员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与绩效测量的相关事项。
4、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
4.1 安全生产责任制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起草后交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审阅。
4.2 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审阅后提出修改意见。
4.3 安全管理部门修改后下发相关至各级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
5、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沟通
5.1 安全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及时下发相关至各级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并征求意见。
5.2 安全管理部门将征求的意见汇总后反馈给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
5.3 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代表召开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会。
5.4 安全管理部门根据修订会结果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定稿。
6、培训
6.1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解释。
6.2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对其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学习。
6.3 每次培训学习应有学习记录。
7、评审
7.1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小组由分管安全的副总及安全管理部门、生产部门等部门组成。
7.2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小组对已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评审。
7.3经评审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上至下层层互相签字实施。
7.4根据评审情况,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进行修订,每年一次。
8、考核
8.1每年底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8.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由安全管理部门根据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
8.3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结果报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认可,年终奖惩兑现。
第4篇 化工厂油库安全防火制度
一、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防火制度,定期对本车间员工开展安全防火教育,努力使全体员工熟练掌握各项防火知识。
二、协同厂安全部门定期开展安全防火消防演习,使全体员工掌握防火、灭火的基本方法和灭火器的正确使用。
三、严格动火审批制度,需动火时经厂有关领导批准,各项准备工作齐全后方可动火。
四、严禁工作人员将手机、烟火带入装卸车现场,并严格对外来装卸车辆进行检查。
五、对油库外围进行严格检查,发现有烧荒现象应立即制止。
六、定期对油库辖区内的各阀门、管线等生产设施进行检查,发现跑、冒、滴、漏等隐患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及时上报。
七、严格值班巡检管理,并做好详细记录。
庆升化工厂油库
第5篇 化工公司安全教育工作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各部门有关安全教育的指示,不断提高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证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安全教育规定”如下:
一、入公司前的教育
1.新入公司的员工由公司组织一级安全教育,由公司领导负责,教育内容主要是: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本公司生产性质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安全知识。
2.由安全员进行二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主要是:生产特点和工艺流程 ,安全生产操作
规程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重点操作部位及注意事项,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应急的方法。
3.由班组长进行三级教育:教育内容是本班组的工作性质特点,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二、现场教育
1.从事重大危险工作,必须由安全员进行系统教育,内容是从事此工作的危险特点,注意事项和防范措施。
2.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分析,介绍经验教训。
3.推广和介绍避免事故的经验和先进安全操作技术。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是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个时期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消除不安全隐患,提出防患于未然的有效方
法。为使安全生产检查经常化、制度化,制定检查制度如下:
1.安全生产检查,包括公司的普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2.每次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由公司经理和安全员参加。
3.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立即整改,不得拖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定出计划,按期完成。
4.每年对锅炉、电气装置、运输车辆等分别进行专业检查。
5.视气候特点及季节变化,对防暑降温、防雨防洪、防雷电、防风、防冻保温等工作,进行防预防性季节检查。交接班制度
1.交接双方的班长(或主操作工)要当面对口交接,交接内容要有记录并双方签字。
2.交接要全面、认真,不得隐瞒事故隐患,否则,由此造成的事故由交班方负责。
3.接班者要及时处理上班遗留下的问题,不得拖延,当班不能处理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否则,由此造成的事故由接班者负责。
巡回检查制度
1.操作人员接班后要按时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因巡检不及时造成的事故由当班负责。
2.巡回检查要按规定的路线和内容进行,不得漏检。
3.检查要认真、仔细,不得马马乎乎敷衍应付。
4.检查情况要随时记录,记录要清晰,不得随意涂改。
第6篇 化工公司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获取管理制度
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获取及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使企业认识和了解与其活动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将这些信息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管理。
三、责任
1.安全部负责收集所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
2.安全主任负责对法律、法规的适用条款进行识别,并按照适用部门、单位进行发放。
3.文件管理员负责法律、法规文件的管理。
四、法律、法规标识
所有法律、法规、标准收集后需经文件管理员统一编号(包括文件编号,版本号)。
五、法律、法规的标识、下发、保存、更新
1.编号及标识方法
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编号为:aq-w-f-o1
其中:aq---为a化工w---外来文件
f---法律法规o1---文件顺序号
2.法律、法规文件由安全主任确定分发部门,文件管理员根据《文件一览表》中规定的部门予以发放,发放时使用部门在《文件收/发登记表》上签收。
3.法律、法规文件的修订与更新
(1)根据国家对法律、法规的修订或更新,由安全主任负责收集、整理并在《文件发行/更改审批表》上注明修订、更新的大概内容,修订部门及生效日期。对修改或更新部分用字体加粗或其他标志方式进行区分,起到提示和标识作用。
(2)每年由安全主任按目前现状和条件与法律、法规逐条进行条款识别,以改进现状与标准的相适应性。
4.法律、法规标准的管理
(1)所有作废或过期的法律、法规标准,由文件管理员负责回收并销毁,原版文件注明'作废',文件管理员登记于《作废文件清单》中,并予以妥善保存,各部门因特殊需要,
要求保留作废法律、法规的,文件管理员予以注明'作废',并于《作废文件清单》上注明,文件管理员应每年对作废文件检查清理,当原版作废文件无保存价值,需要销毁时,文件管理员填写《文件销毁申请单》经安全主任批准后予以销毁。
(2)法律、法规、标准的保存。各使用部门应保持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清晰
若有损坏或遗失应及时向文件管理员更换、补发。文件(包括安全技术参考书籍,标准、国标及所有重要技术资料、法律、法规等)的保存,均先交文件管理员编号:编制《法律、法规文件一览表》,由安全主任审查文件的适用性后发放登记,如某些内容有必要下发时将转化为内部文件,按内部文件管理予以审批、发放、更新、保存。
5.法律、法规日常管理
(1)文件管理员应定期对法律、法规进行清查,确保法律、法规的完整性、有效性。
(2)法律法规的借阅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从安全部借阅文件时必须进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
(3)各部门应做好部门使用的法律、法规的保管工作,法律、法规的保管应便于查阅、存取,注意防潮、防盗和防损坏。
六、相关记录
《文件发行/更改审批表》aq-ab-b01
《文件收/发登记表》aq-ab-b02
《重要文件一览表》aq-ab-b03
《文件补发申请单》aq-ab-b04
《文件销毁申请单》aq-ab-b05
《作废文件清单》aq-ab-b06
七、附件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清单》
第7篇 化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1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1.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识别和获取管理制度
1.1.1、 为了及时获取国家和政府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熟悉和掌握法律法规知识和规定,使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得到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1.1.2、本制度规定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标准的识别方法和获取途径,以及对获取的法律法规的管理、更新和应用,适用于全公司的各个部门。
1.1.3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的获取与识别,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宣传贯彻。
1.1.4、其它部门负责与本部门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的收集、保管、评估以及更新等工作,并列出获取的法律法规的清单。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切实保证公司的每一名员工能及时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为正确的、法制化的工作方向和思路提供保障。
1.1.5、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它要求的建档保存工作,对于更新的法律法规登记时进行更新。
1.1.6、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的获取主要采取书籍购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市安全生产信息网网上下载等形式获取,并对获取的法律法规进行条款内容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按程序上报总经理。
1.1.7、 新购或者网上新获取的法律法规必须进行符合性评价,评价由各相关部门完成,并出具评价报告。
1.1.8、各部门对新购或网上新获取的法律法规必须进行分类登记建档,及时对法律法规清单进行更新和废止删除。
1.1.9、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和安全员对新获取的法律法规必须认真学习,熟练掌握法律法规条款内容,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学习、宣传和贯彻法律法规的计划,并下发文件落实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1.1.10、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进行整理、登记和建档,对已经废止或者不使用的法律法规进行删除,并送交档案室进行存档。
1.2 组织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学习,以一定形式将法律法规、标准传达给从业人员
通过会议、宣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班组安全生产活动等多种形式将所获取的最新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及时传达给所有从业人员,并贯彻到各项工作中。
2 规章制度
2.1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 安全检查是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目的在于了解企业各部门、各生产班组的劳动保护管理情况,发现生产现场不安全(设备、工具、附件等)状况,不安全的工作环境,不安全的行为及潜在职业危害,以利于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2、 安全检查分“安全性评价”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日前后安全检查,日常检查及厂安全员定期巡查。
3、检查内容:
3.1、全性评价检查,按机械委“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标准及厂里发的表格进行检查。由厂长及主管安全,行政部负责领导行政后勤、保安等有关部门,按“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对工厂的安全性进行预测和度量。
3.2、节性安全检查,根据季节特点,为保障安全生产所进行的检查,由行政部组织,厂安全员参加,每季一次。
3.3、日前后的安全检查,在节日前后对全厂进行安全生产,消防治安、保卫,文明生产等工作的综合检查,由厂领导负责,组织行政、保安等有关部门领导参加,每年的五一节、十一节、元旦节、春节前进行。
3.4常检查,主要是查基础工作,查现场、查隐患、查管理、查制度、查整改情况,对全厂的特种设备(电器设备、金属焊接,冲压机床、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空压机及压力容器进行检查,重点区要重点进行检查,每天厂安全检查值班人员进行巡回检查,并做检查记录,对一时难以解决的事故隐患,可立即向保安和厂长进行汇报,提出整改措施意见,限期整改。
4、 每天应有安全值日员,对本厂的不安全因素及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进行纠正,厂领导每月织本厂安全设备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一次,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按“三定”、“四不准”的原则进行整改(即定人员、定措施、定期限),凡自己能整改的个人不推给班组,班组不推给部门,部门不推给厂部,厂部不推给主管局。
5、 各班组的兼职安全员,对本单位的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信号装置、刹车装置,行程限位器,缓冲器和自动联锁装置、行车的挂勾、钢丝绳、电器设备的绝缘保护接零(接地)安全遮挡及明显的警告标志,储气缸的安全阀、水位表、 压力气瓶的安全阀, 安全距离等,按要求、标准、规范进行检查,隐患按“三定,四不准”原则进行整改。
2.2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1、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管理指导方针,使全体员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安全生产技能,自觉遵章守纪,最大限度减少人的不安全因素,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公司范围内。
2、引用标准
本制度参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制订。
3 、职责
3.1、 行政部负责新职工公司安全教育、下岗再就业安全培训、专职安全人员安全教育有公司人力资源部安排。
3.2、 车间负责新职工入厂安全教育、日常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安排新职工车间、班组安全教育。
4、 安全教育的内容
1、 新职工公司安全教育内容:安全生产法、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特点和基本要求,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知识,安全生产禁令。
2 、 各厂新职工入厂安全教育内容:
2.1、 本厂安全生产特点、安全生产要点、重点的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2.2 、 车间的安全生产特点、工艺流程、机械设备状况、预防事故的措施、车间有关规章制度、劳保用品穿戴要求、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安全教育后经考试合格,方能向班组分配。
2.3 、 岗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岗位操作法、安全装置、工具、器具、公用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本岗位发生的事故教训等。考核合格后,在指定老师的带领下进入岗位学习。
3 、 日常安全教育:主要内容有劳动保护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知识、劳动卫生、防护消防知识、事故防范措施、典型事故案例,教育要结合不同工种特点进行。
4 、 优先安排特殊工种人员到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培训,并做好取证工作。
5 、 检修前的安全教育:大、中修前,必须召开检修前动员会。明确检修项目,开停车处理方案、项目责任人及安全责任人等。教育内容:安全注意事项和要求,全体施工人员要了解危险因素和事故防范措施,熟悉作业现场,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检修。
6、 工伤人员复工教育:因为违章而负伤的事故责任者和非本人违章而发生事故的负伤人员,在复工前要到厂行政部门接受安全教育。
7、 事故案例教育:把本单位和外单位发生的事故案例,利用各种形式与全体员工进行沟通,对照自己的安全思想和安全行为,吸取教训,找出差距,不断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8、 各单位要对本单位所属临时用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登高、动土、动火、拆除作业、其它施工、正常作业安全等注意事项。
9、 进入生产区各类外来人员,厂行政部门应先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后,才能被允许进入生产区。
10、 各厂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全员安全教育、考试考核,将考核成绩备案存档。
第8篇 某某化工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激励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保障员工人身和公司财产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基本要求
企业对安全生产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贡献大小给于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定而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经予惩罚和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奖惩及办法
2.1奖励的范围
企业各单位在生产和管理过程中,能及时消除隐患,排除事故,有突出贡献者:
参加各级安全竞赛活动,有突出成绩者;
积极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安措、安全技术创新有突出成绩者;
对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有突出贡献者;
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人员和物资有突出贡献者;
在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单位达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管理者。
2.2奖励办法
每年进行一次评比,根据评比情况对优秀 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现金奖励。
2.3惩罚办法
企业各单位在生产和管理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和设备事故,有安全部门组织技术开发部、行政部、生产部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视责任大小,按上级有关规定及公司《奖惩管理办法》进行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
第9篇 化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管理组织
1.1、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的安全,维护厂区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企业行政部门负责厂区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2、厂内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遵守有关的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安全礼让。
1.3、在本厂厂区区域内行驶的一切车辆,都要服从行政部门与门卫人员的检查。
2、信号、标志
2.1、厂门、厂区和厂区的交通道路、弯道、单行道、交叉路口及禁止车辆停放场所等,按规定 并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交通信号标志。
2.2、因生产、运输或施工而影响交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和明显标志如夜间设红色信号灯, 安全警告牌,临时交通指挥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
2.3、厂区交通道路,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交叉处、弯道等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厂门口宜设有车辆进出厂的标志、信号。
3、 交通线路
3.1、厂区交通道路沿线的车辆、部门严禁向厂区交通道路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3.2、严禁在厂区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砌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碍交通的作业。确因生产与其它运输时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并经行政部门批准。
3.3、交通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通过机动车辆的道路拉设的绳架、管架等,其高度不得小于5m。
4、车辆
4.1、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由公安、交通部门定期检审,经检审合格后持证行驶。
4.2、厂内行驶的特种车辆(铲车、电瓶车、叉车)车况要保持良好,每年组织年检,合格后方 准驾驶。
4.3、车辆职能管理部门,要建立车辆的保养修理制度,定期检修,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检,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不得使用。
4.4、自用的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必须按有关安全检修规定执行。
4.5、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车辆押运员必须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押运证后方可上岗。
4.6、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经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方可驾驶。
4.7、驾驶员必须认真执行车辆驾驶规则和禁令,在通行道口转弯时要显示信号。
4.8、厂内行车限速规定
进出厂门及转弯处5公里/小时
厂内直线路10~15公里/小时
4.9、各种车辆进出厂门必须减速,接受门卫检查。
4.10、车辆行驶公司厂区内和进出厂门时,不准超车或并列行驶,停车靠边,不得阻碍交通,服从厂区管理人员和门卫人员的指挥。
4.11、车辆在公司厂区内行驶,要安全礼让,非机动车要让机动车先行,铲车、叉车要让汽车先行,不准阻拦,不准强行超越。
4.12、车辆进入生产区必须佩戴阻火器,并限速5公里/小时。
4.13、车辆倒车必须减速并有人监视、指挥或鸣号警告,并注意周围地形及物品等情况。
4.14、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内,若要停放在生产区内,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但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5、装载运输
5.1、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箱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m;载物长度前后不准超 过车身2m,超出部门不准触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5.2、小型车辆装载物规定:
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厢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不准超出车身1m,长度不准超过车身1m,不准触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5.3、非机动车辆装载物规定:
5.3.1、铲车、叉车的载货高度不准遮挡驾驶员视线,宽度左右不超过10cm,长度不准超过车厢。
5.3.2、三轮车的前长度、左右宽度不准超出车身20cm;手推车后长度不准超50cm,全长不超过3m,高度1.5m,载重不超500kg,不许两车共载一物。
5.4 、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除驾驶室和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不准载人。
5.5、叉车除驾驶员外不得载人,若发现载人,对驾驶员以及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6、其它交通事项
6.1、摩托、轻骑、助动车、电瓶车,严禁进入厂内生产区域,并按规定指定地点存放。三轮车不准被机动车牵引,车辆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6.2、厂内行人靠路边行走,不得多人在道路上并排行走,也不准突然横穿道路。行人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严禁在重物下穿行。
6.3、严禁行人对行驶车辆强行拦车、爬车。不准在停车的车厢上下乘坐、休息或通行。
6.4、自行车、助动车、轻骑、摩托进入公司大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交通警示标志的规定(如下车推行)。工厂区域内不得带人,不准双手离把,不准互相追逐。
6.5、严禁在工厂厂区道路上练习学习驾驶摩托车、轻骑、助动车和自行车。
6.6、公司厂区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受伤人员及时抢救,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10篇 化工施工与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施工组织
第243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请企业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
(一)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进行动火、入罐、动土、断路(占道)等施工,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证。
(二)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爆破、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244条 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工长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员工有权拒绝施工。
第245条 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作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发包单位要有专人检查其安全工作。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第246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第247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动火作业、设备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及设备、电器检修等,分别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厂有关安全规程执行。
第二节 施工现场管理
第248条 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如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第249条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看守,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250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第251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来到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252条 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253条 施工现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质。
第254条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消火栓和消防器材。
第三节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
第255条 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第256条 特种机械设备必须定期检验,取得安全使用合格证。
第257条 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防护装置。
第258条 起重机械,木工机械、焊接设备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第259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一)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证接零或接地良好。
(二)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三)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其接地电阻小于10。
第260条 手动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绝缘良好,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装置。
第四节 拆除工程
第261条 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订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确认,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262条 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263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第264条 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掏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第265条 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部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
第五节 爆破工程
第266条 爆破工程必须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经保卫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必要时报当地方公安部门审批。
(一)爆破方案审定后,不准任意变动方案或随意加大药量,否则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三)必须根据爆破施工方案确定安全警戒距离,对警戒线以内的人、畜、生产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等,必须进行安全防护,对人的安全警戒距离不少于200米。
(四)放炮后,要经过20分钟后方可检查,遇有哑炮时,严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新装药,必须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
(五)同一工地必须由专人统一掌握放炮时间,放炮前必须使全体人员退至安全地带,危险区四周应设岗哨和危险标志,禁止人、车通行。使用电炮时,必须专人掌握电爆机,在电线完全接好后,方可通电点炮。
(六)在生产区内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药。在生产允许的情况下,爆破时要停止爆破区附近的设备运转,并切断电源。
(七)雾天、雷雨、六级以上大风和有碍警戒视线的情况下,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第六节检修组织与管理
第267条 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268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书要求,亲自或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第269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安全负全面责任,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第七节 检修安全通则
第270条 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第271条 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272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化工企业《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273条 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274条 检修的设备、管道与在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第275条 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第276条 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
第277条 在生产危险化学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人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八节 检修准备
第278条 根据检修任务书的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第279条 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第280条 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第281条 检修单位要检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第282条 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第九节 焊接作业
第283条 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对动火周围易燃、易爆物品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284条 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一)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具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二)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不准在烈日下直晒、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后必须留有余压。
(三)中压乙炔发生器的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
(四)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五)乙炔发生器(或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与明火点应保持10m以上的距离。
(六)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发生器和溶解乙炔气钢瓶。
第285条 电弧焊割必须做到:
(一)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二)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三)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四)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焊割)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286条 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287条 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第288条 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节 设备内作业
第289条 进入化工区域内的各类槽、罐、塔、釜、球、炉膛、烟道、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为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第290条 进入设备内之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它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等有效处理。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第291条 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第292条 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第293条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第294条 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第295条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296条 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料,禁止用氧气或富氧空气吹风。
第297条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七章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具留在设备内。
第298条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
第十一节 抽加盲板作业
第299条 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一)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二)要建立盲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
(三)盲板由各生产车间及设备动力车间分别保管、使用。
第300条 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盲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第301条 抽加盲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盲板的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第302条 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应在系统卸压时保持微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第303条 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作业证”。
第十二节 检修完工后处理
第304条 检修完毕必须做到:
(一)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二)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加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案。
(三)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
(四)清理现场。
第305条 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合格后,生产和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节 高处作业
第306条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必须按照化工行业《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第307条 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执行,化工企业高处作业按《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第308条 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及审批权限按《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第309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310条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蓝、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第311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第312条 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第313条 遇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314条 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并设专人监护。
第315条 高处作业人员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节 起重吊装
第316条 从事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第317条 对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吊装,或吊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吊装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318条 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第319条 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的基础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认可,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第320条 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
(二)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第十五节 断路作业
第321条 断路作业必须按照化工行业《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执行,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第322条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现场管理,应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并为来往车辆明显提示改行的路线。
第323条 断路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拦、警示牌,夜间应悬挂红灯。
第324条 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所有警示及标志,报厂交通部门恢复交通。
第十六节 动土作业
第325条 动土作业应执行化工行业《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并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
第326条 动土前必须搞清地下情况,向施工人员作好安全交底。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辩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
第327条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严禁使用铁棒、铁稿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第328条 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当化工生产突然出现异常情况或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329条 动土现场应设置护拦、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
第330条 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方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第331条 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定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逢、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折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
第332条 挖出土方堆放距沟边不得少于0.8米,在沟道转弯拐角处不得少于1.5米,土方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米。
第333条 在坑、沟作业时,还应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立即撤出施工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第334条 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11篇 化工仓库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1、 保管员每天上下班前,要检查库房、库区周围是否有不安全因素存在,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能处理的及时向生产副经理汇报。
2、 库房内严禁明火和吸烟,库房内除照明灯外,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工具,不准加设临时线路,离开库房时要关闭电源,保管员要做好对入库人员的宣传教育和监督。
3、 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设专库单独存放并严格出入库制度,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4、 保管员应对库房内的消防设施进行保养和维护,不能随意挪动,消防通道内不得堆放成品/半成品/包装物/杂物等,要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对在库区内的不安全作业行为有权进行制止。
5、 保管员对库存物品妥善进行保管,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库房,保管员离开库房时要锁好门,切断电源,防止意外发生。
6、 库房内的成品/半成品/包装物等,划定合格、不合格、待检区域,按品种、规格、整洁有序,定量堆放,并做好标识。库房要保持清洁、整齐、通风、透气、防潮。
7、 出入库要建立台帐,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保持账物相符,贮存的成品/半成品/包装等如发现缺失或破损要做好记录,并上报生产副经理。
8、 外来车辆进入库房装卸货,必须遵守公司的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在库房内减速慢行,随车人员遵守相关的库房管理制度。
9、 库房如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上报公司相关领导,必要时报警。
第12篇 化工厂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目的和范围
加强对厂区内各种作业的安全监管,确保各种作业对正常生产不构成威胁。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种作业的安全监管。
2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
3职责
3.1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企业内各种作业的安全管理,组织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资格培训,做到企业所有特种作业人员都持证上岗。
3.2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各种作业票证的设计、印制,负责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立管理。
3.3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事务局、生产部负责建立票证台帐,对各种作业进行风险评价,并进行安全检查。
4工作程序
4.1用火的工作程序
4.1.1用火区的划分
4.1.1.1一级用火区如下:
①涂料生产车间;
②危险化学品仓库
4.1.1.2二级用火区
二级用火区包括配电房、办公楼等公用工程及辅助场所。
4.1.2《用作业火许可证》的管理
4.1.2.1一级用火区内的动火,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派人到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事务局办理动火许可证,由所在作业区派专人负责监火,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所在岗位主管签字后方可动火。
4.1.2.2二级用火区内的动火,由所在场所负责办理动火许可证,由所在场所派专人负责监火,管理部负责审批,所在岗位主管签字后方可动火。
4.2《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2.1凡在坠落高度在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由作业人员所属部门到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事务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4.2.2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委派监护人均由作业所属单位按要求办理,并由作业人员个人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作业完毕后把《高处作业许可证》返回安全委员会。
4.3《破土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3.1凡挖土0.0米以下的动土作业,由动土施工员到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事务局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施工员编制安全措施,由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根据情况组织会签后,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签字,签字后方可进行施工。
4.3.2施工完毕后《破土作业许可证》返回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事务局。
4.4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凡进行电气设备检修的部门,必须到工务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电气车间根据《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进行电气设施拆装和维修作业。
4.5《生产设施检维修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凡进行生产设施检维修的部门,必须到工务办理《生产设施检维修作业许可证》,检修单位根据《生产设施检维修作业许可证》进行生产设施拆装和维修作业。
5记录
5.1《用作业火许可证》。
5.2《高处作业许可证》。
5.3《破土作业许可证》。
5.4《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5.5《生产设施检维修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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