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预防性安全检查制度
1、按照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要求,遵循“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原则,重点检查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情况;应急物资配备与存储情况;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或签订救援协议情况。
2、重点检查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通风设备是否完好及矿井反风演习情况;突出矿井瓦斯抽放系统运行情况和综合防突措施的执行情况;火区管理情况和防灭火措施的落实情况;水害防治措施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3、重点检查是否实现机械通风及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备、设施是否完善;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安全可靠;防灭火措施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水害防治措施的执行情况。
4、重点检查观测或监控设施是否完善可靠;库区周围是否存在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隐患;是否存在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等情况;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5、重点检查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在检修、维修作业中,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距离、消防设施和应急器材的配备情况;储罐区的安全制度、安全仪表与报警装置的运行情况。
第2篇 某矿预防性安全检查制度
预防性安全检查主要目的是要对井下的所有机电设备、设施、工作面的工程质量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及时加强安全防范。
1、安全大检查由安监科负责牵头,分管安全副矿长负责组织领导
2、矿级领导、各单位第一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必须按时参加,确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向分管安全的矿长请假并征得同意后,委托本单位其他管理人员参加,凡不请假不参加者,罚款50元/人一次;凡迟到或早退者罚款20元/人一次。
3、安全大检查时视不同情况,分区域或专业组进行,每个检查组必须对本区域或专业范围内进行全面认真检查,不得留死角、空缺,否则,处罚组长50
元/次,组员20元/次,并无条件返工。检查发现的隐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现场
立即处理。
4、安全大检查后,及时召开安全检查整改会,会议必须形成书面记录备查。对现场无法立即处理的隐患,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措施、期限,落实负责人,由安监科负责追踪 复查。凡无故在限期未整改的隐患,对责任单位处以50元/次的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若因隐患整改不及时从而引发事故,对责任人必须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a矿预防性安全检查制度
预防性安全检查主要目的是要对井下的所有机电设备、设施、工作面的工程质量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及时加强安全防范。
1、安全大检查由安监科负责牵头,分管安全副矿长负责组织领导
2、矿级领导、各单位第一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必须按时参加,确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向分管安全的矿长请假并征得同意后,委托本单位其他管理人员参加,凡不请假不参加者,罚款50元/人一次;凡迟到或早退者罚款20元/人一次。
3、安全大检查时视不同情况,分区域或专业组进行,每个检查组必须对本区域或专业范围内进行全面认真检查,不得留死角、空缺,否则,处罚组长50
元/次,组员20元/次,并无条件返工。检查发现的隐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现场
立即处理。
4、安全大检查后,及时召开安全检查整改会,会议必须形成书面记录备查。对现场无法立即处理的隐患,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措施、期限,落实负责人,由安监科负责追踪 复查。凡无故在限期未整改的隐患,对责任单位处以50元/次的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若因隐患整改不及时从而引发事故,对责任人必须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矿山预防性安全检查制度
为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础工作,加强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现就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按照“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应急救援队伍在预防性安全检查、重大隐患排查中的作用,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2.工作目标。
通过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促进各类风险隐患的深入排查治理,超前防范事故;各级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所在区域主要风险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特点,熟悉救援环境,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二、组织和实施
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由安全培训部会同其他业务科室共同完成。各部门要针对矿区内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状况,制定并下达年度预防性检查工作计划,每年至少应组织2次预防性安全检查活动。
安全培训中心要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定期性开展预防性检查,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的考核、考评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交流工作经验,并对在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预防性安全检查的具体工作由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下达的年度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制定本队预防性安全检查实施方案。要按照实施方案,做好与日常值备班工作的统筹安排,适时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
三、检查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1.检查范围。
预防性安全检查的范围包括:我矿井上下各类重大危险源,以及矿山周边区域可能面临的问题。
2.检查重点内容。
煤矿企业:重点检查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通风设备是否完好及矿井反风演习情况;突出矿井瓦斯抽放系统运行情况和综合防突措施的执行情况;火区管理情况和防灭火措施的落实情况;水害防治措施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四、工作要求
1.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有序、有效地开展好此项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部门,要下达整改指令,督促其及时整改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登记建档,明确专人跟踪督办。
2.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应急救援队伍对本单位的安全检查,主动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图纸资料和规章制度,对应急救援队伍的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对查出的问题和重大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及时解决问题和消除隐患。
3.各应急救援队伍要通过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熟悉我矿生产和救援环境,了解企业的主要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研究和制定科学的应急救援与处置方案,配齐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不断提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救援能力。
4.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和总结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逐步规范和完善检查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不断提高预防性安全检查的效果。
第5篇 安全生产预防性经济处罚实施细则制度
1 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自己、对家人、对公司、对社会负责,有效预防控制安全环保违法违规行为,遏制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和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制订本细则。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黔南州烟草专卖局(公司)所有从业人员以及进入我公司的外来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预防管理。
3职责
3.1各级综合办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教育。
3.2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来施工单位或人员进行相关方告知,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教育。
3.3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
4处罚标准
4.1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开展工作。
4.2管理人员和公司员工,因工作失职,经教育不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200至500元经济处罚。
4.2.1违犯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或员工利益的;
4.2.2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害或国家财产损失的;
4.2.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2.4对制止和批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甚至拉帮结派搞不正之风的;
4.2.5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造成停产或影响产品质量的;
4.2.6偷拿、盗窃、窝藏国家财产,损公肥私,损人利己的;
4.2.7严重违犯社会治安秩序的;
4.3公司员工违犯安全生产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100至200元经济处罚。
4.3.1在生产和工作中,违犯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事故的。
4.3.2当班发现事故隐患不报,或弄虚作假,故意拖、漏报,企图逃避责任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4.3.3不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经教育仍不整改的。
4.3.4在发生事故、灾情(火灾、洪灾)等特殊情况下,不及时报告,不积极参与救灾,出现临阵脱逃甚至乘机作乱的。
4.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分别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开除等行政处分和相应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4.1对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经营)的规定及本细则,造成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2不重视、不支持安全工作,安全管理混乱,安全措施不力,造成重大以上事故(含重大事故)及特大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
4.4.3 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又不及时采取积极有效防范措施,造成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4 发生事故时,不积极组织抢救;事故后不采取积极有效整改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4.4.5 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导致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6 因施工、安装及检修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7 盲目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8 因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9因随意拆除或损坏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含重大事故);
4.4.10 歪曲事实真相,企图推卸事故责任的。
4.5危险源分级控制管理不符合以下要求,扣责任单位2000~5000元,扣责任领导300~500元:
4.5.1 对本单位危险源开展危险辨识、评价并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级控制管理;
4.5.2 新投产建设工程在试生产期间,组织开展危险辨识及危险源分级控制工作;
4.5.3 建立危险源控制点的管理档案,各项基础资料齐全;
4.5.4 各级责任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各级危险源进行检查与控制管理;
4.5.5 对危险源控制点运行中的失控因素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
4.5.6 作业区域责任人对分管的a、b级危险源检查滞后(每月25日为界)或到位未签字,扣责任人工资100元/次;
4.5.7 作业区域每月3日前将上月《危险源控制点信息卡》报送安监股,每季度报安监科,否则,扣责任单位责任人工资100元/次;
4.5.8 对危险源控制点的事故隐患按“四定”(定项目、定措施、定责任人、定完成时间)要求落实整改。
4.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者扣发3至6个月奖金的经济处罚。
4.6.1新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及技术引进项目的安全、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 对重大事故隐患,州局(公司)以上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已提出要求和整改意见,或接到地方政府劳动、公安消防部门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无特殊原因逾期不改的,或下次检查再次出现的;
4.6.2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的检验、安装、改造、维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在限期内不整改的;
4.6.3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检查、巡查等制度的;
4.6.4未按规定上报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表和事故隐患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4.6.5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4.6.6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施工生产的;
4.6.7未建立自然灾害预警机制、值班制度的;
4.6.8未编制相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的;
4.6.9安全施工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4.6.10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呼吸器材的。
4.6.11易燃易爆物品未建立管理制度的;
4.7 违反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4.7.1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和费用由驾驶人负担。
4.7.2违反交通规则造成车辆损坏等情况,由车辆驾驶员及其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
4.7.3如违反下列规定,处直接责任和相关责任人500元的罚款;
4.7.3.1驾驶员不得任意将车辆交给非本车驾驶员使用驾驶;
4.7.3.2本系统驾驶员上岗证未按期年审驾驶本系统车辆的;
4.7.3.3未经批准擅自因私出车的;
4.7.3.4将车交给公司职工或非公司人员学习汽车驾驶的;
4.7.3.5由于驾驶员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而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产生的修理费,应依情节轻重,由驾驶员负担;
4.7.3.6 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人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4.7.3.7 在维修过程中,驾驶员对修理费用作假,一经核实不予报销,并处以此费用的2倍罚款;
4.7.3.8严禁用油卡为其他单位或私人的车辆加油,一经核实,此月车辆用油费由驾驶员承担;
4.7.3.9驾驶员不得将车辆交给机动车辆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员驾驶,一经发现,处驾驶员1000元的罚款;
4.7.3.10全年交警部门累计违章处罚扣分超过(含10分)10分的,取消年度安全奖,达12分的,取消行业驾驶员上岗证;
4.7.3.11单位领导私自出车,除按贵州省政府规定处理外,还要按烟草行业有关规定处理。
4.8消防安全
4.8.1对以下违反消防安全制度、规定的单位(个人)作出100元的处罚:
4.8.1.1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4.8.1.2未定期召开安全消防会议,无参加会议人员签字,无会议记录的;
4.8.1.3对单位责任消防区域,无定期组织防火检查记录的;
4.8.2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对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罚:
4.8.2.1在禁烟区、收烟棚内、烟叶仓库内吸烟的,对区域责任人分别作出100元、200元、500元的罚款;
4.8.2.2对开展危险作业未按照《危险作业管理规定》进行审批,视其情节对危险作业实施部门负责人作出200至500元罚款;
4.8.2.3随意动用灭火工具,不听劝阻者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对毁坏消防设施者作出罚款200至1000元的罚款;
4.8.2.4对能及时整改的火险隐患拖而不改,以致造成火灾者,对部门负责人作出处罚500至2000元的罚款;
4.8.2.5违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管理的,对项目实施部门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4.8.2.6违反施工现场、仓库消防管理规定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4.8.2.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消防部门同意,擅自更改建筑物用途的,对责任部门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4.8.2.8不保护火灾现场或者在起火原因调查和火灾报告核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4.8.2.9对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4.8.2.10对违反炉具使用管理规定未办理炉具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炉具的,对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当事人罚款200元处罚;
4.8.2.11使用炉具取暖下班或人离开未切断电源的,对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当事人罚款200元处罚;
4.8.2.12取暖设备附近放置、悬挂、覆盖易燃易爆物品,烘烤衣物等可燃物的,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当事人罚款100元处罚;
4.8.2.13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9内部治安违法违规
4.9.1对违反《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有如下行为的,给予责任单位(部门)及责任人处罚500至2000元:
4.9.1.1忽视治安保卫工作,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以致发生重大形式案件或重大治安事故的;
4.9.1.2对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中漏洞和隐患,在提出意见后,仍不整改造成经济损失的;
4.9.1.3对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4.9.1.4对违反用火、用电、易燃易爆物品等安全管理制度,致使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
4.9.1.5对违反保密规定,对涉密文件、图纸、档案不严密保管,以致发生盗窃或丢失的。
第6篇 预防性安全检查制度范本
为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础工作,加强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现就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按照“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应急救援队伍在预防性安全检查、重大隐患排查中的作用,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2.工作目标。
通过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促进各类风险隐患的深入排查治理,超前防范事故;各级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所在区域主要风险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特点,熟悉救援环境,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二、组织和实施
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由安全管理部会同其他业务部室共同完成。各部门要针对矿区内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状况,制定并下达年度预防性检查工作计划,每年至少应组织2次预防性安全检查活动。
安全管理部要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定期性开展预防性检查,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的考核、考评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交流工作经验,并对在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预防性安全检查的具体工作由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矿下达的年度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制定本队预防性安全检查实施方案。要按照实施方案,做好与日常值备班工作的统筹安排,适时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
三、检查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1.检查范围。
预防性安全检查的范围包括:我矿井上下各类重大危险源,以及矿山周边区域可能面临的问题。
2.检查重点内容。
煤矿企业:重点检查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通风设备是否完好及矿井反风演习情况;“一通三防”工作管理情况和防灭火措施的落实情况;水害防治措施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四、工作要求
1.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有序、有效地开展好此项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要下达整改指令,督促其及时整改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登记建档挂牌管理,明确专人跟踪督办。
2.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应急救援队伍对本单位的安全检查,主动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图纸资料和规章制度,对应急救援队伍的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对查出的问题和重大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及时解决问题和消除隐患。
3.各应急救援队伍要通过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熟悉我矿生产和救援环境,了解企业的主要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研究和制定科学的应急救援与处置方案,配齐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不断提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救援能力。
4.各单位要认真研究和总结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逐步规范和完善检查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不断提高预防性安全检查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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