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监理安全检查制度
为加强履行监理安全责任意识,不断提高监理安全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1、 公司工程监理部和总师室负责对项目监理机构履行安全监理责任和安全监理工作的检查,公司总经理室负责对各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2、 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对监理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监理人员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工作和管理水平进行检查。
3、 公司负责安全监理工作检查部门应每季度分别不少于一次组织对监理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与年度考核挂钩。
4、 监理机构监理员每天应不少于二次、专业监理工程师每天应不少于一次、总监理工程师每周应不少于四次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巡视检查;同时总监理工程师每二周要组织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5、 总监理工程师对专项安全检查所发现的问题要组织专题会议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苏州市正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23年1月8日
第2篇 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制度5
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制度(五)
一、安全监理工作会议制度
1、首次安全监理工作会议
--在工程开工前(可与第一次工地例会合并召开)由总监召集施工总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并邀请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在首次安全生产工作交底上,分析并列出施工过程中各个阶段及分部、分项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清单,研究对危险源的控制要求和对策。
--要求施工单位针对本工程建设特点,对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危险源较突出的进行罗列,除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该制定应急预案。
2、安全生产例会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工程师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可与每周工程例会合并召开),检查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及落实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监控措施情况。
--会上应检查上次会议执行情况,施工单位人员、施工机械及现场施工安全状况,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和必要的新议程,对所发现和提出的安全施工隐患,应在会上明确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员。
--会议中提出的要求和决议应形成书面的会议纪要,并得到与会各方的确认。
3、安全生产现场会议
主要针对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好的和差的典型情况,适时组织召开安全生产现场会,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典型常见的安全隐患进行点评,提出改进措施,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由监理项目部将会议情况专项编写安全监理现场会议纪要。
二、审查核验制度
--审查施工总包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建立情况,并应督促施工总包单位检查各施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审查施工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其合法有效性、三类人员证书、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与到位数量核查其应符合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其合法有效性。
--审核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是否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以及审查施工总包、专业、劳务分包单位合同备案。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单位内部编审手续程序。
--审核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及费用清单依据。
--审核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分。
三、检查验收制度
--总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必须了解识别本工程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相应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并向全体监理人员、施工承包单位作安全监理工作交底,使全体监理人员及施工单位明确安全监理工作内容要求,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和安全技术措施规定开展施工作业活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方案的技术人员应参与交底会议(交底内容要有记录),交底与被交底双方履行签字手续,交底后资料监理部收集备案,施工实施过程中进行检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过程中,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验收,符合验收要求后,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安全员履行签字手续,安全监理应对相应资料收集备案。
--基坑施工、模板支撑、起重吊装、脚手架、施工机械安装(拆除)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应加强巡视检查和验收,根据作业进展情况,安排巡视次数,但每日不得少于一次巡视检查,并填写危险性较大工程巡视检查记录d-c2表。
--监理项目部应重点核查以下大型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验收手续:
a、塔式起重机
b、施工升降机
c、附着升降式脚手架
d、吊篮
e、自升式模板架体
装拆、加节、升降前,监理项目部应按照大型起重机械、自升式架设设施检查记录(d-c3表)中的检查内容进行检查,会同施工单位对设备基础和建筑物的机械附着部位共同检查验收。
四、督促整改制度
--监督施工承包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章作业施工。
--对施工过程中的高危作业等增加频率进行巡视检查,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隐患时,及时责令施工单位限时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情况严重的,由总监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督促施工单位和各参建单位认真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工作,不断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加以排查。
五、报告制度
--施工现场一旦发生伤亡事故,监理项目部总监应在2小时以内向监理公司运管中心报告,同时签发工程暂停令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向当地受监安全部门报告。
--保护施工现场及时收集整理安全事故资料。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填写安全事故快报表,在施工发生24小时内向公司运管中心报送相关资料。
六、教育培训制度
--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培训上岗。
--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岗前培训教育。
--公司组织专项安全技术培训教育。(邀请专家讲座)
七、资料管理与归档制度
监理项目部应在做好日常工程建设安全工作的同时,及时和完善建立安全监理工作台帐相关资料,以真实有效的反映安全监理工作的依据、计划、实施和效果。
监理项目部应建立统一的安全监理工作台帐分类、收集、安全监理管理文件资料可分为以下六项:a、安全监理计划文件
b、安全监理审核文件
c、安全监理记录文件
d、安全监理指令文件
e、安全事故处理文件
f、安全监理报告文件
第3篇 安全监理工作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为建立健全以安全责任制及考核奖惩为中心的安全监理运行机制,加强对各级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坚持以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第一安全责任人的责任制,逐级落实各级监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领导到位、制度到位、人员到位、思想到位。做到“依法监理,信守合同,科学公正,争创名牌”。充分调动各级监理人员对企业负责,对个人负责,认真履行安全职责的积极性。按照监督管理体系,使全体监理安全工作职责清楚,目的明确,做到逐级负责,层层把关,自觉遵章守纪。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素质教育,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工作能力,使项目工程的安全控制工作监督到位,各级监理人员的安全职责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工程安全监理责任制。
1.安全职责
1.1 监理部
1.1.1 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政策和法规等。
1.1.2 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总监理师为项目监理部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现场安全工作的控制和监督,对现场发生的事故负主要连带管理责任。
1.1.3 监理部应有明确的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文件如:《施工安全管理措施》、《环境保护管理措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表》等。
1.1.4 审查施工承包方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作业/特殊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现场等所涉及的安全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实施和跟踪控制。
1.1.5 经常监督检查施工承包方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安全体系的运作、人员、机械、安全措施、施工环境),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下达停工令。
1.1.6 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安全检查并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项目)要求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1.1.7 协助建设单位组建安全委员会。
1.1.8 督促施工承包方每月向监理处报送当月安全报表。
1.1.9 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2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2.2.1总监理师安全职责
2.2.1.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电网公司颁布的《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及监理有关规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明确监理安全管理职责、任务及各施工阶段的安全工作重点。
2.2.1.2 履行合同规定安全职责和权限,代表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总体监督和管理,督促施工承包方履行合同规定的有关安全职责和义务。
2.2.1.3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监督施工承包方的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文明施工,对违章行为提出纠正和整改意见。遇有威胁安全的重大问题时,提出“暂停施工”的通知,并督促施工承包方分析、解决问题,争取早日恢复施工。
2.2.1.4 组织审查施工承包方的施工技术方案、安全措施、作业指导书,督促做好找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2.1.5 对施工承包方选择的分承包方进行安全资质审查。
2.2.1.6组织并主持安全活动,听取专职安全监理师汇报,了解安全情况,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2.1.7 组织并主持安全检查,参加项目法人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整改。
2.2.1.8 在工程施工协调会上,检查、总结和部署安全文明施工。
2.2.1.9 协助项目法人组建“现场安全委员会”,在“现场安全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2.2.1.10进行一般事故调查,审查并在授权范围内批准施工承包方的事故处理方案,监督事故处理过程,检查事故处理结果,签证处理记录。参加重大事故调查,提出监理意见。
2.2.2 副总监理师安全职责
2.2.2.1 按照总监理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监督施工承包方的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文明施工,对违章行为指出纠正和整改意见。
2.2.2.2 经常监督检查巡视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安全体系的运作、人员、机械、安全措施、施工环境等),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2.3 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职责
2.2.3.1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在总监理师的指导下做好安全监理工作,并制定安全监理工作计划经总监批准后实施。
2.2.3.2 协助总监理师组织并参加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问题,按“三定”原则督促整改。
2.2.3.3 制止施工现场的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总监理师批复,发出“暂停施工令”,待整改完毕后,恢复施工。
2.2.3.4 参加安全会议和施工协调会,协助总监师做好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
2.2.3.5 参加审查施工承包方各工序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开工前,检查施工承包方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安全培训考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现场开工安全施工条件情况,并监督安全措施的实施。
2.2.3.6 审查施工承包方选用的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资质,督促施工承包方对分包方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做好监督检查,严禁以“包”代“管”。
2.2.3.7 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的原则,督促施工承包方做好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2.4 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
2.2.4.1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在总监师的领导下,经常监督检查施工承包方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如:人员、机械、安全措施、施工环境等)。
2.2.4.2 在总监理师的统一领导下,专业监理师除做好各自分管的专业监理工作外还应做好安全监督检查,监理日志中还应有安全监督检查内容的记录。
2.2.5 监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2.2.5.1 在总监理师领导下和专责安全监理师的指导下负责本监理段或本专业安全监理工作。
2.2.5.2 检查施工承包方投入工程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参加施工技术交底及有关安全活动,提出监理意见。
2.2.5.3 坚持深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施工承包方的安全设施、安全用具用品使用情况,专责安全人员、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施工作业票、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制止违章作业,对发现的施工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遇有严重违章作业、危及人身安全、设备安全情况时,有权提出暂停施工,并报告总监理师,督促施工承包方整改。
2.2.5.4 对重要工序、危险作业、特殊作业,监理应到位,参加各工序施工试点工作,监督、检查施工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2.2.5.5 加强对施工承包方驻地的材料工具库、危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做好防火、防爆、防汛、防煤气中毒,季节性、特殊气象条件等项安全防范措施。
2.2.5.6 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事故调查,提出监理意见,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2.2.5.7检查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做到施工现场安全标志齐全、安全设施到位、施工现场工作有序、工完料尽场地清,减少施工对环境的污染,保护树草植被,创建良好的文明施工氛围。
2.2.6 监理人员的权力
2.2.6.1 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
2.2.6.2有权仲裁承包方之间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引起的纠纷。
2.2.6.3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承包方,有权建议暂停拨付工程款或中止工程承包合同。
2.2.6.4遇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问题,有权指令先行停工,后向总监理师汇报作研究处理。
2.2.6.5 有权制止不文明施工行为。
第4篇 安全监理工作月报制度
1. 安全监理月报由安全监理工程师编写,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参与比并提出审核意见。
2. 安全监理月报对工程项目安全状况进行综合性评价,做到数据准确,重点突出,必要时附图表或照片。
3. 安全监理月报按格式要求填写。
4. 安全监理月报重点突出安全监理工作情况。
5. 提出下月安全监理工作重点,如哪些部分分项工程需进行旁站监理,应当采取何种措施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内容。
6. 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月报每月28日前完成,并在安全监理例会上报给安全总监(安全负责人)。
7. 本企业汇总后按规定时限向当地建设安全监管机构上报并存档。
第5篇 安全旁站监理工作制度
1. 总则
1.1 目的: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预防在上海漕泾电厂(2×1000mw)机组工程重大施工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特殊性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人身伤害事故和设备损坏事故,特制定本《安全旁站监理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1.2 范围:本制度规范了上海漕泾电厂(2×1000mw)机组工程建设安全监理旁站的职责、内容和要求,适用于项目监理部安全监理旁站工作。
2.编制依据:
2.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2.2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建市[2006]248号)。
2.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基建[2007]302号)。
2.4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源[2002]49号、国家电网工[2003]168号)。
2.5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市[2002]189号)
2.6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企业标准《旁站监理规定》(q/04-206.318-2006)
2.7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火电、水电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手册(中电投2006第59号)等文件
3. 术语:
旁站监理: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危险作业项目的施工全过程在现场跟班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4. 职责:
4.1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和协调各专业旁站监理的执行情况。
4.2安全监理工程师和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本制度制定本专业的旁站见证点和监理工作要求。
5. 旁站监理控制
5.1 旁站点的设立
a) 重要及危险施工工序及部位,见《需要旁站的作业工序及部位》(见附录a);
b) 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旁站监理点。
5.2 旁站点的确认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设定的旁站点(s)、旁站监理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人员职责报送项目法人(业主)备案,并通知施工承包商。
5.3 旁站监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a) 检查承包商施工现场安检人员到岗情况、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b) 在现场跟班监督重要及危险施工工序及部位,执行安全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情况;
c) 做好旁站记录和监理日志,储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5.4 旁站监理的实施
5.4.1 各施工专业的旁站监理,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监理员应接受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
5.4.2 施工承包商应根据经审批的施工(作业指导书)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部位开始施工前24小时(或项目监理部认可的适当时间),书面通知项目监理部,监理人员应及时到位并履行旁站监理职责。
5.4.3 旁站监理人员必须在施工现场持续进行监理,必要时监理人员可轮流旁站,但需做好交接工作。
5.4.4 旁站监理人员在监理作业中做好如下记录,并填写《安全旁站监理记录表》(见附录b)。
a) 分析本作业存在的主要危险点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b) 检查并描述现场组织是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等;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等;
c) 检查并描述现场总体平面布置是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d) 检查并描述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现场执行情况;
e) 记录现场出现的各类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现象,以及各类事故隐患等;
f) 记录针对现场情况,提出的监理指令,以及现场执行情况。在旁站监理时,如发现施工承包商有违章行为,应口头予以制止,必要时可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令,要求施工承包商整改;
g) 安全旁站监理记录表经旁站监理人员签名后报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核查;对紧急情况可能出现人身安全时,可及时指出并直接报告总监理工程师作应急处置。
5.5 旁站监理的工作要求和规定
a) 旁站监理人员应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认真工作,在旁站期间不得擅自离岗;
b) 旁站监理人员发现施工承包商有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行为时,有权责令施工承包商立即改正,危及工程安全时,应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c) 旁站监理人员应按照监理规定,不得超越权限随意进行签证,需要签证时,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签证;
d) 旁站监理人员填写的《安全旁站监理记录表》应符合施工作业的实际,描述详尽准确。
第6篇 电力工程安全、文明监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在施工过程中安全和健康及电力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提高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促进电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中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单位各级领导,监理公司和施工单位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本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任务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各企业应把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作为企业的经营理理念,不断完善职工安全卫生条件,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在确保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电力建设工作。
第三条 建设单位各级领导,监理公司和各施工企业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推行逐层签定安全责任书及安全方针,实行安全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各级领导,监理公司和广大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首先将安全摆在首位,要正确对待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施工进度,努力消除事故隐患,做到文明施工,确保安全施工。
第四条 安全施工,人人有责,施工单位要建立各级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安全施工责任制,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要完成本部门的工作,也要协助安监人员做好安全工作,同时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监督指导。
第五条 本制度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及兄弟单位管理制度而制订的,其中一些条款是在二个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具体情况而制订的,各单位在执行本制度中遇有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应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安全施工职责
第六条 本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 )和主要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邯郸市宏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的原则,并各自承担按规定所明确的职责和相应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责任。
第七条 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是本工程的安全管理机构。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的职责:
1.贯彻国家和行业及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的指示,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
2.研究、讨论,通过并发布本工程现场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制度;
3.讨论、决定本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
4.协调各施工主要单位、监理、设计和分包单位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关系处理。
5.明确发布工程项目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主要保证措施、指令;指导全局安全施工和环境健康工作。
第八条 项目法人职责:
1.制定“工程施工一级网络图”工期计划,按电力基建程序组织施工;
2.负责向主要施工单位提供符合并满足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基础条件;
3.负责向设计、主要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力、通讯等地下管线的相关资料;
4.负责组建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聘用安全工程师并承担其费用。
5.参加各主要施工单位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对在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上不称职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安监机构负责人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
7.对未能认真执行签定合同或单位委托管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的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应按合同条款扣罚其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情况严重的,应中止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执行。
第九条 主要施工单位的职责:
1.各主要施工单位在现场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文明施工和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执行负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
2.制定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规划,并按项目法人规定的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目录,编制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
3.建立建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4.制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各项管理制度。
5.成立本单位现场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
6.向项目法人提供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总平面的管理措施,并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7.各主要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向项目法人呈报本施工单位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开工。
8.招用的分包单位必须具备承担建设工程的相应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必须按新《规定》要求预留分包单位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
9.项目法人提供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和施工机械设备及工程保险费与人身保险费,必须专款专用,并负责合理分配给电力建设系统外包单位,严禁挪作它用。
10.对施工中连续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承包单位,总包单位必须予以辞退,并在合同中明确说明。
11.承担合同中确定其它安全与健康责任。
第十条 设计单位的职责:
1.设计单位应履行技术设计有关安全责任,根据项目法人、施工、监理承包商的要求,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技术与设计的服务和支持。
2.设计的文件应按建筑安装安全标准设计,确保建筑安装结构的安全和施工人员安全。
3.对施工风险较大部位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条件和技术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应为火电工程开工阶段即能构筑厂区主要施工道路砼路面(施工层),提前进行地下电缆、管道等沟道的设计。
5.应为火电工程土建交付安装阶段即能做到地下设施一次施工完,零米地面毛地坪已浇好的要求,及时提供地下设施设计图纸。
6.在现场总平面设计中,应考虑土石方堆放场地与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场地及处理措施;以及其他“三废”(废物、废水、废气)、噪声等排放、处理措施;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7.在工程防腐、保温等材料的选型设计中,应以不损害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为前提,充分运用安全卫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的职责:
1.监理单位必须遵照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安全、质量、工期、造价”四控制的要求,依据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控制。
2.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3.审查各施工承包商的特殊工种资格证、上岗证,无证人员不行上岗。
4.在编制“监理大纲”和“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项目法人批准后再编制“监理细则”。
5.审查施工承包商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6.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7.审查施工承包商大、中型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使用、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8.审查设计承包商设计体系履行安全职责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9.审查施工承包商编制的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审批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10.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11.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
12.严格控制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移交生产所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凡未经安全监理签证的工序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3.组织安全大检查,必要时协助业主进行范围更为广泛的安全检查及措施落实,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14.参加人身重伤以上事故和重大机械、火灾事故以及重大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5.监理人员的权力:
15.1 有权制止与处罚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
15.2 有权仲裁各施工单位之间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引起的纠纷。
15.3 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单位,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或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
15.4 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问题,有权指令先行停工,后作研究处理。
15.5 有权制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
第三章 安全管理目标
第十二条 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总体目标是努力实现人身伤亡事故“零目标”。
12.1 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12.2 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事故。
12.3 不发生人身重伤死亡事故。
12.4 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12.5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跨(坍)塌事故。
第四章 安全、文明检查制度
第十三条 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建设单位工程部,经理为办公室主任。每季度由监理公司分管安全领导牵头,由建设单位的安监负责人和各施工单位行政一把手参加,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总结、评定。在联合检查之前,各施工单位按检查表,先开展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于季度末25日前报监理公司,监理公司审核后报工程部安监负责人。(检查表见附表一、二、三)
第十四条 监理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带队每月组织一次,由建设单位工程部和各施工单位安监科长、工地专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文明大检查。
第十五条 监理公司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方式,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的形式进行检查。对安全、文明施工中查出的问题,采取现场就地解决或下发整改通知书。对问题较严重的通报形式处理。并严格认真执行奖罚细则。
第十六条 监理公司按照季、月、日相结合,将安全、文明检查结果汇总,考评每个施工单位,然后报建设单位工程部安全负责人审核,提请领导批准后进行奖励、处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工程部不定时派人深入现场进行认真细致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监理公司。要求监理公司对个别工地安全管理不力,安全员不到位,整改不及时,要签发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仍然不及时,要给予停工或处罚。
第十八条 监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记录、登记卡和整改记录等台帐。
第十九条 对重要工序、重大施工项目、重要部位、危险作业区、多层交叉作业区,监理公司要进行重点临督、检查、防范,连续作业要跟踪监督检查,必要时请分管该工程项目的专职工程师给予指导。
第五章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编制制度
第二十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
1.在编制年度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同时,必须按照国家及部有关规定和安全施工的具体情况,组织参加工程施工的技术人员编制本单位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2.各电建施工企业每年年初编制的安全措施计划,应报建设单位安监部门审查后执行,并监督经费使用和计划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安全措施的编制与执行
1.一切施工作业必须有安全措施,并要在施工前进行或未交底不准布置开工。
2.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种交叉作业等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措施,经批准后贯彻执行。
3.重大起重、运输、带电作业,特殊高处及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措施须经施工、安监等部门审查并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经总工程师批准,由专职工程师负责交底并作好交底记录,工地主任实施安监人员监督落实情况。
4.危险性极大的作业项目安全措施,如烟囱施工设施搭设与拆除,爆炸、汽包卸车运输、发电机静子、主变吊装就位等作业项目的措施,除施工单位部门、总工审查后,报监理公司组织会审。
5.措施经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审批签字后,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未经审批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更改,审批签字后报本单位安监科一份。
6.单独与建设单位签订,而且工作量小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现场未设置安监部门,编制的措施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监理公司和建设单位安监部门各一份。
7.重大危险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后,检查落实情况及时报监理公司。
第六章 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第二十二条 监理公司每周五组织施工单位召开工程调度会,协调解决施工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各施工单位安监科长必须到会。
第二十三条 每季度末或下季度初,由“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参加的安全例会,研究、讨论贯彻上级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文件要求。协调解决施工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监理公司通报本季度安全、文明施工的情况,提出、安排下季度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监理公司每月底组织召开一次各施工单位安监科长会议,在必要时扩大到工地专职安全员参加。会议由监理公司主持,总结本月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开展经验交流,协调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下月要做的工作,并指出重点性的问题。年终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总结,评比表彰大会。
第二十五条 监理公司根据工程现场的实际状况,适时地组织召开专题安全会议,以保证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
第二十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工作会议,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立卷存档。
第七章 安全奖励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施工单位),由监理公司提出,建设单位安监负责人审核,提请领导批准后给予奖励。奖励分表扬、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有关上级文件精神。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止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视情况给予奖励。
发现或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大事故者,每项奖励50~200元。
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者,奖励50~500元。
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成果,成绩显著者,奖励50~500元。
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关心安全生产、经常指出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及提出切实可行整改意见者,奖励50~500元。
各施工单位行政正职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作用,实现全年无人身重伤以上事故,无重大机械、设备损坏、火灾、交通(施工现场)事故者,建设单位按年初制定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
在每季度组织的安全施工检查结果,评选成绩显著,大家一致认为好的安全单位,给予奖励。
在年度安全、文明施工总结,评比、表彰中,对主体施工单位杜绝人身重伤以上事故,重大设备、重要机械损坏、火灾、交通(施工现场)事故的施工单位第一责任者和安监部门负责人,予以表彰(按安全责任状兑现)。一般单位杜绝以上事故的施工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和专职安监负责人,予以表彰(按安全责任状兑现)。
其他在安全、文明施工中成绩突出者,视情况奖励。
奖励基金来源,从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中预留20%和罚款合并作为奖励基金,财务部立专款帐目,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经项目安全委员会讨论通过,对各承包商预留一定和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预留的保证金数目如下:
(1) 设计承包商20万元。
(2) 监理承包商20万元。
(3) 山西电建三公司50万元。
(4) 山东电建一公司30万元。
(5) 山西电建四公司25万元。
(6) 其它施工承包商根据工程量及工程情况确定。
第七章 安全惩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单位,由监理公司提出,建设单位安监负责人审核,提请领导批准后给予处罚。处罚分批评、安全监察通知、通报、经济处罚、终止施工合同等。
1. 凡发生以下事故,除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外,还要给予罚款处理。
2. 对发生事故单位,除罚款外,施工单位根据事故的大、小,在处理过程中要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人身轻伤或设备损坏,折合经济损失1000~2000元者,罚款100~200元。
人身重伤或设备损坏,折合经济损失2000~5000元者,罚款500~1000元。
人身群伤或设备损坏,折合经济损失5000~10000元者,罚款1000~2000元。
重大伤亡或设备损坏,折合经济损失10000~100000元或者100000元以上者,罚款3000-~50000元(不包括上级有关部门罚款)并终止施工合同。
包工队因安全设施不完善、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死亡一人以上三人以下,扣除全部保证金,终止合同,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按以上(1)~(4)给予经济处罚。
3. 各施工单位,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应给以下经济处罚:
未建立健全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
未建立健全安全监察机构者,罚款500~1000元。
未按时组织安全活动的单位,缺一次,罚款50~100元。
新入厂职工、临时工、民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考试上岗者,发现一人次罚款50~100元(包括教育考试未发上岗证者)。
职工未进行年度“安规”考试者,发现一人次罚款150~200元。
班组长、特种工种无上岗证或特种工种证件到期不复查者,发现一人次罚款50~100元。
未编制本单位年度“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计划”者,罚款500~1000元。
分部工程、单项工程,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已经编制,但开工前未作交底(以交底签字为准),缺一者,罚款1000~1500元。
查记录,大、中型施工机械未进行定期检查及性能试验者,缺少大、中型机械操作规程,每项罚款150~200元;情节严重者加重处罚。
“专职安全员”无标志者,每人每次罚款50~100元。
施工现场及厂区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每发生一起罚款500~1000元;情况严重者,报交通部门处理。
脚手架搭设不符合“安规”要求,一处不合格罚款200~500元。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每人次罚款50~100元。
应设置围栏、栏杆、扶手、盖板、安全网等防护设施,而未设置或设置不合格,每处罚款50~100元。
夜间施工照明不足,施工用电不符合“安规”施工用水、用电管理不善,跑、冒、滴、漏,电气设施不符合规定,每项罚款50~100元。
起重、搬运、运输作业中违反“安规”者每人次罚款100~200元。
易引起烧伤、烫伤的处所,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防护设施设置不当者,每项罚款50~100元。
电缆、电气设备、油系统、煤粉等易引起重大火灾事故,设备损坏按价赔偿外,对事故责任单位按事故损失的10~20%罚款,但不少于200元。
制氢、制粉系统,压力容器爆炸事故,设备损坏按价赔偿外,对责任单位按事故损失的10~20%罚款,但不少于200元。
汽轮机飞车,大轴弯曲,断油烧瓦、发电机绝缘损坏,主变烧损,开关爆炸,恶性误操作、施工机械损坏等,设备损坏按价赔偿外,按事故损失的10%~20%罚款。
被监理公司或建设单位书面通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100元。
因设计而造成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对设计承包商罚款500~20000元,在5万元以上,全部扣除设计承包商的安全保证金。
对监理承包商的安全处罚规定另行下发。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罚款,向被罚单位收取,不对个人出罚款收据。各单位接到罚款通知三天内向出罚款收据单位缴纳罚款,否则通知建设单位财务部从工期进度款中加倍扣罚。
第三十条 监理公司缴纳罚款应及时交建设单位财务部立帐专款管理,用作奖励基金。使用时必须由工程部安监负责人及领导审批。
第八章 分包单位与临时工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自己管辖的包工队,安全施工负有监督和指导责任,必须将包工队安全施工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招用包工队,由本单位的安监科,严格按照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新“规定”中102条内容标准进行审查其安全施工资质,未经审查不得录用。对于连续使用的包工队,每年初进行审查一次。但对个别包工队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频发,不得连续使用。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本单位录用包工队、临时工,安监科应配合劳动部门,对招用的人员进行目测,严禁招用老、弱、病残及童工。要配合本单位劳动工资科,对包工队、临时工进行体格检查,然后进行安全三级教育考试,合格者发证上岗。但对已注册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与包工队签订承包合同中,按承包合同总价的5%(或予留5-10万元),作为安全、文明保证金。发生一人死亡事故,全部扣除保证金并终止合同。发生重伤一人次,扣发50%保证金。发生轻伤和严重隐患及习惯性违章,必须按“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
第三十五条 包工队、临时工人员招用手续全部合格,应发给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上班必须佩戴。胸卡证严禁转借他人。
第三十六条 包工队在安全施工方面,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发包单位安监科汇报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第三十七条 包工队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在发包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单位安监科、技术部门审查合格签字,方可施工。对一些特种危险作业,发包单位的工程、安监部门要在现场进行指导和监护。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的安监部门要组织包工队参加安全检查活动及安全例会。安监科有责任向包工队传达学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文件或通报。
第三十九条 包工队必须执行国家规定,及时发给本队人员应有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第四十条 发包单位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包工队或个人,也同样参照执行本单位奖励制度,进行奖励。以便鼓励带动较差的包工队。
第四十一条 严格按照“包工队与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逐条监督、检查发包单位实施情况。对执行不力的单位,按照处罚细则进行处理。
第十章 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施工阶段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1.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包含文明施工的内容,做到目标明确,内容详尽措施具体.
2.施工开挖的基础,沟道的土石方,有足够的堆放场地和施工中垃圾、废料指定集中堆放,并制定定期清除的措施。
3.土建与安装施工范围划分明确,分割衔接清楚.不得漏项。
4.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与现场有明显的隔离设施。
5.材料、土方、设备等堆放合理,各种物资标识清楚,整齐合理,并要符合安全防火标准。
6.重要的库房,易燃、易爆材料物品,制定防火、防爆、防盗的措施。
7.文明施工责任区划分明确,无死角,责任落实,并设有明显标记,便于检查、监督。
8.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完善,分工明确。
9.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按照划分统一管理,分区负责,职能部门每日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定期评比.(检查见附表一、二、三、四)
10.临时断路、断水、断电、断气(氧气、乙炔气、压缩空气)需提前二十四小时申请,经监理公司批准,实施前应通知使用单位和部门,并要有相应措施。
11.现场施工道路,按照划分各负其责,做到平整、畅通、清洁。应有专人维护、清扫,夏季应洒水防尘。重型链轨起重机、推土机通过路面要采取压损路面的措施。
12.现场应按消防规定设置足够的消防设施,要放在明显处和便于使用的地方。
13.根据施工作业区明确划分禁烟区并设禁烟标志,禁烟区内严禁吸烟。地面无烟头,禁烟区设吸烟室。禁止施工人员流动吸烟或边工作边吸烟。
14.设备、材料、物件、工器具必须文明装卸运输,摆放整齐有序,不得阻塞通道和有碍施工。
15.施工现场应每天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将废料、垃圾清理到指定的地点,保持现场干净、整洁、无烟头、无焊条头。
16.禁止在设备、管道和建筑物上乱涂、乱画,保持设备、管道和建筑物表面清洁。
17.厂房内的施工区不得长期堆放做设备、材料或用作库房和加工场地。厂房内只准堆放三天内需安装和使用的设备、材料,并且摆放整齐,不得阻塞通道,多余物料和设备及时退库。
18.沟道、孔洞、平台、楼梯等处要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或安全警示牌。
19.基础和沟道开挖,土石方不得堆积在坑旁和沟边,应及时运走,需要回填时,再运回。
20.现场地面排水畅通,不得有坑凹积水,已经建筑完临时排水管沟,盖板要齐全、平整,排水应及时。
21.主厂房内要设置两组垂直垃圾通道,每组通道地面配制一个垃圾箱,设专人管理,定时清理到指定地点。
22.施工现场应设有足够固定或移动的卫生设施,布置要合理,有专人负责,保持内部清洁干净。
23.施工现场的施工项目不论工程大小要实行挂牌施工,标牌上注明单位责任人和工期。
24.按照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新“规定”的要求,按施工阶段现场逐步投入安全标准设施。
第四十三条 试运阶段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1.试运转机组厂房、车间内保持清洁、干净、无垃圾,地面无积水,无积油,通道畅通。
2.设备、管道、仪表清洁光亮,各种铭牌介质流向标志清楚,照明齐全,光线充足。
3.各层平台、步道、栏杆、扶手齐全,牢固可靠美观。
4.消防器材齐备,消防水投入运行,并经检查符合要求。
5.所有设备要消除漏煤、漏灰、漏烟、漏风、漏汽、漏油、漏水等七漏现象的发生。
6.厂内建筑物门窗完好,无积尘、无污渍,防水良好,不漏雨,不渗水。
7.厂区内道路畅、清洁,无障碍物。
8.试运上岗人员标志明确,主控室设门岗,防止闲散人进入。
第四十四条 办公室、工具房、生活区文明管理要求:
1、 宿舍、食堂的内外清洁、卫生、无垃圾,门窗齐全、光亮,夏季通风良好,照明充足,院内地面排水畅通,无积水。垃圾集中堆放。
2、 室内外电线排列整齐,无乱拉现象,取暖设施符合要求。
3、办公室内用品、用具、文件资料、工具摆放整齐有序,无积尘。
4、生活区卫生设施齐全,清洁卫生。
5、生活区无赌博和打架斗殴的现象。
6、工具房内台帐、用具摆放整齐有序。
第十一章 工伤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监理公司、施工单位的职工在工作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及急性中毒事故,都必须按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新“规定”事故统计范围、实事求是,如实上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六条 施工现场发生人身事故,重大设备损坏事故单位,除按规定及时上报各主管部门的同时,也应及时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公司。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发生人身事故、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和重大隐患事故,不及时报告或者隐匿事故不报的单位,一经查出,建设单位给事故单位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四十八条 各施工单位每月使用按国家电力公司新“规定”要求填写事故月报。并在次月5日前报出,同时报送建设单位工程部安监科和监理公司各一份。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20日前报出,同样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各一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经建设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共同讨论通过,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所属部门,监理公司、各施工单位要认真组织全体职工,学习、掌握、贯彻执行。
第五十一条 在执行中有问题,可及时向建设单位反应,以便在一定的时间内作出修改。
第五十二条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解释权所属建设单位。
第7篇 监理组安全监理制度
为了科学地实现本工程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管理目标,认真履行合同文本中的各项安全监理的承诺,切实保证监理组安全监理工作的到位,体现安全监理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人人有责的效果,从而确保工程建设任务的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1 安全管理目标:
1、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江苏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进行施工;
2、争取无重大伤亡事故;
3、避免一般伤害事故;
4、督促施工单位争创省级、市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
2 安全管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
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质[2009]87号)
8.《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5号)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
10.《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
1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其他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强制性标准。
12.已批准的《监理规划》、《施工组织设计》、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变更设计图纸。其他与安全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13.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标准(征求意见稿)
14、指挥部质量、安全、文明、环保施工管理奖惩办法
3 基本原则与规定
3.1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开展安全监理工作,建设单位对安全监理工作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
3.2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安全监理不得代替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3.3 施工单位应及时主动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所编制的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和资料,接受项目监理机构的检查和整改指令。
3.4 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供所需要的与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及时解决项目监理机构需要建设单位协调和处理的事宜。
3.5 有关部门在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的同时,必须督促和指导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检查安全监理人员的义务执行和权利保障情况,起到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作用。
3.6 工程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可采用本规程附录b安全监理工作检查评分表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4 安全监理责任及工作保障体系
4.1 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
4.1.1 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其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4.1.2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1.3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1.4 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的工程项目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全面负责。
4.1.5 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应负责审批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方案,指导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工艺复杂、技术难度大的专项施工方案。
4.1.6 工程监理单位应建立以下安全监理工作制度、落实情况:
1 审查核验制度;
2 检查验收制度;
3 督促整改制度;
4 工地例会制度;
5 报告制度;
6 教育培训制度;
7 资料管理与归档制度;
8 其他为落实安全监理责任,做好安全监理工作必需的制度。
5 安全监理主要工作制度
5.1 安全监理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制度
5.l.1 项目监理机构编制安全监理方案制度。
5.1.2 对中型及以上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制度。对各项危险性较大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单独编制相对应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5.1.3 项目监理机构应调查了解和熟悉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情况。
5.1.4 项目监理机构宜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有关事宜告知建设单位。
5.2 安全监理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制度
5.2.1 应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其合法有效性;应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与到位数量审查其应符合相关规定;应对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进行审查其合法有效性。
5.2.2 应检查施工总包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情况,并应督促施工总包单位检查各施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5.2.3 应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其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5.2.4 应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核。
5.2.5 应对需经项目监理机构核验的大型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清单进行审查,并应核查施工单位对大型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5.2.6 应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进行审查,并定期巡视检查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监管和作业情况。
5.2.7 应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其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应对照安全防护措施费用计划检查其使用情况。
5.2.8 应审查并核准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的考核评分。
5.2.9 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采用监理手段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5.2.10 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应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5.3 安全监理总结阶段的主要工作制度
5.3.1 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安全监理工作总结。
5.3.2 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安全监理工作中的有关文件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
6 安全监理工作(计划)策划
6.1 安全监理方案编制制度
6.1.1 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监理方案,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监理合同、设计文件、工程项目特点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安全监理方案应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
6.1.2 安全监理方案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安全监理方案是监理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监理规划同步编制完成,必要时可以单独编制安全监理方案。分阶段施工或施工方案发生较大变化时,安全监理方案应及时调整;
2 安全监理方案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安全监理人员和专业工程师参与,并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6.1.3 安全监理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安全监理工作依据;
2 安全监理工作目标;
3 安全监理范围和内容;
4 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5 安全监理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
6 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和措施;
7 初步认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一览表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计划;
8 初步认定的需办理验收手续的大型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一览表;
9 其他与新工艺、新技术有关的安全监理措施。
6.2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制度
6.2.1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做到详细、具体,且有可操作性。
6.2.2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由专业工程师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
1) 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
2) 已批准的安全监理方案;
3) 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组评审意见。
6.2.3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相应工程概况;
2 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3 安全监理控制要点、检查方法、频率和措施;
4 监理人员工作安排及分工;
5 检查记录表。
6.2.4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人应对相关监理人员进行交底,并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7 安全监理实施阶段工作制度
7.1 安全监理基本工作制度
7.1.1 审查核验制度
1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报送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和资料,并填写相关报审核验表。
2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和资料及时审查核验。提出监理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完善后再次报审。
7.1.2 巡视、检查制度
1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的巡视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工作情况;
2)施工现场与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的相符情况;
3)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按照项目监理机构的指令整改实施的情况;
4)项目监理机构签发的工程暂停令实施情况。
2 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应加强巡视检查,根据作业进展情况,安排巡视次数,但每日不得少于一次,并填写危险性较大工程巡视检查记录;
3 对施工总包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每1月抽查一次,节假日、季节性、灾害性天气期间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有规定要求时应增加抽查次数,并填写安全监理巡视检查记录;
4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应保留记录。
7.1.3 告知制度
1 项目监理机构宜以监理工作联系单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责任以及相关事宜;
2 项目监理机构宜以监理工作联系单形式告知施工总包单位安全监理工作要求、对施工总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提示和建议以及相关事宜。
7.1.4 隐患监理指令、限期整改制度
1 项目监理机构在巡视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应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限期整改;
2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应发送施工总包单位并报送建设单位;
3 施工单位针对项目监理机构指令整改后应填写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查整改结果。
7.1.5 停工
1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情况严重的以及施工现场发生重大险情或安全事故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按实际情况指令局部停工或全面停工;
2 工程暂停令应发送施工总包单位并报送建设单位;
3 施工单位针对项目监理机构指令整改后应填写工程复工报审表,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查整改结果。
7.1.6 会议制度
1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介绍安全监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安全监理人员应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
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召开工地例会,工地例会应包括以下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现场安全现状;
2)安全问题的分析,改进措施的研究;
3)下一步安全监理工作打算。
3 项目监理机构宜通过各种会议及时传达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和规定,研究贯彻落实的办法;
4 必要时可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5 各类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经到会各方代表会签。
7.1.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 对施工单位不执行项目监理机构指令,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3 项目监理机构应将月度安全监理工作情况以安全监理工作月报形式向本单位、建设单位和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4 针对某项具体的安全生产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可以专题报告形式向本单位、建设单位和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7.1.8 监理日记制度
1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监理日记中记录安全监理工作情况;
2 监理日记中的安全监理工作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日施工现场安全现状;
2)当日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
3)当日有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7.1.9 安全监理工作月报制度
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月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月报;
2 安全监理工作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月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现状及分析(必要时附影像资料);
2)当月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措施和效果;
3)当月签发的安全监理文件和指令;
4)下月安全监理工作计划。
7.2 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7.2.1 对施工单位填报的施工总包单位资格报审表或施工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项目监理机构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1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中的承包类别和承包工程范围应同承包的工程内容、工程规模、工程数量和合同额相适应;
2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关主管部门动态管理中应合法有效。
7.2.2 项目监理机构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督促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填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备案登记表,并将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备案: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3)操作规程;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5)机械设备(包括租赁设备)管理制度;
6)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
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2 督促施工总包单位检查施工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3 项目监理机构在必要时可抽查施工单位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填写安全监理巡视检查记录。
7.2.3 对施工单位填报的施工总包单位资格报审表)或施工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项目监理机构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
1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具有注册的岗位证书,资格等级应与承包工程的规模相适应,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总包单位项目经理姓名应与投标文件一致,如变更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2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人数配备应符合有关规定。
7.2.4 施工现场有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的,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保体系认证并填写安保体系认证备案登记表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备案。
7.2.5 对施工单位填报的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报审表,项目监理机构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
1 应对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垂直运输机械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审查;
2 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在有效期限内;
3 作业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抽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人证相符情况,并填写安全监理巡视检查记录。
7.2.6 应督促施工总包单位提交与建设单位、施工分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并填写安全生产协议书备案登记表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备案。
7.3 方案审查制度
7.3.1 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确认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并填报危险性较大工程确认报审表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7.3.2 对施工单位填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以下方法审查专项施工方案:
1 程序性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由施工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分包单位编制的,应经施工总包单位审批;应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的必须有专家组最终确认的论证审查报告,专家组的成员组成和人数应符合本市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后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应按原程序重新办理报审手续;
2 符合性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监控措施、安全验算结果等内容;
3 针对性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应针对工程特点以及所处环境等实际情况,编制内容应详细具体,明确操作要求。
7.4 核查大型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验收手续
7.4.1 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确认大型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清单并填报大型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确认报审表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7.4.2 项目监理机构应重点核查以下大型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验收手续:
1 塔式(门式)起重机;
2 施工升降机;
3 附着升降式脚手架;
4 吊篮;
5 自升式模板架体。
7.4.3 装拆、加节、升降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大型起重机械、自升式架设设施检查记录中的检查内容进行检查,会同施工单位对设备基础和对建筑物的机械附着部位共同检查验收。
7.4.4 装拆、加节、升降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管理、警戒线设置、专人监护和作业人员安全防护进行巡视检查。
7.4.5 应督促施工单位填报大型起重机械、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核查表,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以下验收资料:
1 产品合格证;
2 设备监管卡和上海市建设机械编号牌;
3 检验检测机构签发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机械安装验收合格证》和建筑机械安装质量检测报告;
4 建筑机械安装检测报告中不合格项的整改合格资料;
5 施工现场该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警示牌及机械性能牌。
7.5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审核制度
7.5.1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报审表。
7.5.2 项目监理机构应重点检查施工单位以下两个方面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并填写安全监理巡视检查记录:
1 施工现场易发生伤亡事故处或危险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2 施工现场的材料堆放、防火、急救器材、临时用电、临边洞口、高处交叉作业防护应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相一致,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7.5.3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帐册,保留支付费用原始凭证。
7.5.4 根据对施工单位填报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经检查已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由项目监理机构签认已发生的费用。
7.5.5 项目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检查施工总包单位向施工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并填写安全监理巡视检查记录。
7.6 监理内部安全制度
7.6.1内部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制度
按照公司《安全监理工作手册》中“ 现场监理组内部安全学习和会议制度”规定,本项目监理组定于每月最后一周下午,由总监、副总监或安全主管组织进行内部安全监理学习。
⑴施工准备阶段至少组织一次全体监理人员对《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进行学习,并进行相应的考核。
⑵在施工阶段每月组织监理人员学习相应的法律法规一次。安全主管还应对各施工标段危险源和重大风险进行剖析。
⑶在施工阶段还应通过工地例会的形式,在危险源和重大风险的预防和处理方面向相关方施加影响,倡导安全理念,创建“平安工地”、“安全交通”和“和谐工地”的氛围。
7.6.2内部安全考评制度
根据总监办内部管理办法、监理安全责任制、本岗位职责和安全责任书进行考核和相应奖罚。总监(副总监)由公司或项经部经理考评;对现场监理组各成员以下表内容为主:
现场监理安全责任制考核评分表(公司表)——监理组内部各成员。
年 月份监理单位安全检查内容(建设指挥部表)——监理组内部各成员。
7.6.3安全纪律
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专业工作,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水上作业必须穿救生衣,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在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
正确使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对各种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和警告、安全标志不得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
7.6.4安全防火制度
必须牢固树立“防火安全、人人有责”的思想,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遵守消防法规和各项防火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履行本岗位安全防火职责。
因工作需要在禁区内动火的,必须报告领导批准,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
学习消防知识,掌握各种灭火工具的使用方法,不得随意挪动和损坏消防器材、防火标志。
不得乱拉乱接电线,除因工作需要以外,严禁使用电炉。
下班以前清理检查监理现场及办公室然后切断工作电源,消除火险隐患。
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即时扑救。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7.6.5现场监理安全防范措施制度(教育与交底制度)
按公司规定《新进人员教育》、《监理组内部安全交底》的教育与交底制度,对监理组成员进行新进人员教育、监理组内部安全交底工作。进入工地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以防止被高空落下的物体砸伤,进入水上作业区必须穿救生衣,同时要系好救生衣的扣带。在水上工作的现场监理不准游泳,属抢救工作情况除外。如果因工作需要,需登高时,要事先检查登高的搭板和扶手是否牢固后再进行攀爬。
检查构造物时,现场预留许多钢筋接头,监理人员在现场行走时要密切注意脚下和周围以防被钢筋等刺伤身体或刮坏衣裤。夜间监理作业时,应及时提醒施工单位在工作区域备有足够的照明设备,以防止发生不测。
8 安全监理内业资料管理制度
8.1 安全监理资料台帐
8.1.1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安全监理资料台帐。
8.1.2 法规、标准、文件类可分为:
1 法律、法规;
2 部门规章和文件;
3 标准、规范;
4 企业文件。
8.1.3 监理资料类(一)可包括:
1 委托监理合同;
2 安全监理方案;
3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不包括危险性较大工程);
4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5 安全监理人员证书;
6 有关主管部门检查记录;
7 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往来文件。
8.1.4 监理资料类(二)可包括:
1 告知;
2 指令及回复;
3 会议纪要;
4 书面报告;
5 安全监理巡视检查记录;
6 监理日记;
7 安全监理工作月报。
8.1.5 报审、核验、备案资料类可包括:
1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两类人员报审表及附件;
3 施工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与施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协议书;
4 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报审表及附件;
5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及附件;
6 危险性较大工程报审清单;
7 大型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报审清单;
8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和签证;
9 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分核准记录;
10 安全事故处理记录、资料。
8.1.6 危险性较大工程资料类(按每一项危险性较大工程单独编制分册)可包括:
1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危险性较大工程);
2 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及附件;
3 施工单位报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资料;
4 危险性较大工程巡视检查记录;
5 危险性较大工程告知、指令及回复、复查记录。
8.2 安全监理资料的管理
8.2.1 总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监理资料管理。
8.2.2 安全监理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分类有序、真实完整、妥善保管。
8.2.3 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合有关主管部门检查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如实提供安全监理资料。
8.3 安全监理资料的归档管理制度
8.3.1 工程竣工后,工程监理单位应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将监理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8.3.2 安全监理资料档案的验收、移交和管理应按委托监理合同或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8篇 安全监理巡视和旁站监理工作制度
为了搞好施工全过程的监理工作,尤其是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重点部位的监控,监理部应安排监理人员进行巡视监理和旁站监理,确保工程质量满足用户要求,不发生因工程质量而引起的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现场监理主要内容:
1、巡视监理就是指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如:基础开挖、填筑作业过程、导地线展放过程中等重要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
2、旁站监理就是指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安全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重要及危险作业项目(如对大件吊装、脚手架搭设、危石及塌方处理、临近带电体作业等)的施工全过程现场跟班检查监督的控制活动。
二、现场监理人员职责:
对施工项目部施工过程的现场安全监理工作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由现场监理人员(安全专责监理工程师或经过培训的监理员)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监理人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检查施工项目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作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和履职情况;
2、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班前会、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工作票、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监护、安全评价等)在现场的落实情况;
3、检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策划方案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
4、检查投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安全设施的安全性能及安全防护措施(装置)等的安全管理;
5、检查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6、检查施工现场的孔洞,高处作业等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现场的防洪、防雷、防滑坡、防坠落物等的控制措施,施工安全用电,以及消防设施等管理;
7、检查夏季防暑降温、防事物中毒、防讯、防强风,冬季防冻、防冰、防滑的灾害,防煤气中毒及其它灾害的安全措施;
8、检查安全措施补助费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
9、监督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和安全施工,制止违章行为,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责令其停止施工,提出监理意见。
10、监理人员在现场实施安全监理控制过程中,要做到有章可循,随时注意施工人员操作情况,机械设备状态,工器具配备是否符合安规要求,施工环境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等。
11、施工过程中遇到威胁安全和质量的重大问题时,监理人员应及时提出“暂停通知”,并按有关程序上报,督促施工项目部认真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争取早日恢复施工。
三、旁站监理内容:
变电所施工中,以下重要及危险作业工序及部位(不限于)应进行旁站监理:
1.土建工程:高边坡及深坑基础开挖,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框架梁柱混凝土浇筑,大型构件吊装,脚手架、升降架、大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2.电气安装工程:超高、超宽、超长物件装卸、吊装,变压器吊罩、抽芯检查、干燥及耐压试验,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电气设备送电试验等。
3.起重作业:两台及以上起重机联合抬吊,移动式起重机临近带电体作业等。
输电线路工程以下重要及危险作业工序及部位(不限于)应进行旁站监理:
1.基础阶段:高边坡开挖,深坑基础掏挖(超过3 米时),易坍塌等特殊基础开挖、支护。
2.组塔阶段:高塔组立,临近带电体施工,或特殊地形铁塔组立。
3.架线阶段:带电搭设跨越架(平齐带电线路至封顶阶段),特殊施工方式展放导引绳,导引绳通过不停电跨越架等。
4、监理部及监理人员还应对施工项目部、材料站、临时电源布设、跨越架的搭设以及起重机械、设备等设施,在使用前由施工项目部专业部门自检,并有书面验收记录。同时由监理人员检查验收,并填写“安全检查签证记录表”。
5、巡视和旁站监理工作结束后,监理人员应将完整的巡视和旁站监理记录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归档。
四:填写说明:
1、监理人员应按“记录表”的具体要求并按分部分项工程中的项目内
容认真填写;
2、表格编号应按检查时的顺序依次填写,如:001;
3、内容要简明扼要,书写清楚,语句通顺,字迹工整,不得涂改,一
律用黑色碳色笔填写。
4、检查后的记录应做到监理人员和现场施工负责人双方签名,并确认;
5、检查记录表应由监理人员妥善保管,以便备查。
第9篇 监理部内部安全保卫制度
(一)、安全纪律
a、监理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b、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专业工作;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
c、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d、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水上作业必须穿救生衣,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往下投掷物件,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e、在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随吊上下;
f、正确使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对各种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和警告、安全标志不得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
(二)、安全防盗制度
a、每个监理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安全防盗意识;
b、员工宿舍的私人物品,必须个人自行保管好,分开摆放整齐;钥匙要保管好,不可丢失,严禁交给本宿舍以外的人使用;
c、人员离开宿舍时,要随手关好窗,锁好门。如果发现人员离开宿舍,门未锁而造成室内物品被盗,应全额赔偿被盗人的经济损失;
d、人员下班时,最后离开的人要及时关锁好办公室的门窗,如果因最后离开的人员疏忽大意,没有关锁好门窗造成室内的办公用品及仪器等物品被盗,应按被盗物品的全价赔偿;
e、如果发生被盗情况,应立即主动报警,同时保护好现场,等待公安人员的调查和处理;
(三)、安全防火制度
a、每位监理人员都必须牢固树立“防火安全、人人有责”的思想,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b、遵守消防法规和各项防火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履行本岗位安全防火职责;
c、不准在禁止烟火区域内吸烟、动火。如因工作需要在禁区内动火的,必须报告领导批准,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
d、学习消防知识,掌握各种灭火工具的使用方法,爱护消防设备,不得随意挪动和损坏消防器材、防火标志;
e、不得乱拉乱接电线,除因工作需要以外,严禁使用电炉;
f、下班以前清理检查监理现场及办公室然后切断工作电源,消除火险隐患;
g、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即时扑救。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h、违章用火、用电,违反消防法规定和内部防火安全管理制度,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酌情赔偿经济损失,并处罚50- 500元,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四)、用火用电制度
a、各种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要符合供电局的规定;
b、监理现场办公室、试验室、宿舍等电器设备安装、拆除、暂设电源的架设维修、拆除,应由电工进行,任何部门和工种未经批准,不准使用电炉,违者除没收电炉以外,并罚款50元;
c、宿舍内禁止乱搭乱接电源,照明灯泡不得大于100;。
d、各种电器设备要采取防雨、防雷措施,接地必须牢固,电源线头必须有插头,否则不准使用;
e、办公室和宿舍禁止使用明火取暖;
f、严禁在有易燃易爆和可燃性物品的区域内使用明火;
g、在易燃易爆和可燃性物品区域内要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h、违反用火制度尚没有造成后果的罚款5-2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现场监理安全防范措施制度
a、上下地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以防止被高空落下的物体砸伤,进入水上作业区必须穿救生衣,同时要系好救生衣的扣带;
b、如果因工作需要,需登高时,要事先检查登高的搭板和扶手是否牢固后再进行攀爬;
c、构造物施工时,在现场预留有许多钢筋接头,现场监理人员在现场行走时要密切注意脚下和周围以防被钢筋头等杂物刺伤身体或刮坏衣裤;
d、夜间监理作业时,应及时提醒施工单位在工作区域备有足够的照明设备,以防止发生不测;
(六)、试验员安全操作规程
a、各种药品必须有专人保管,易燃、易爆、剧毒药品分别分开贮存低温、干燥处;
b、使用剧毒药品,必须戴好口罩,用完后立即将器皿洗净,并且将试验台擦洗干净;
c、易燃、易爆剧毒药品不准私自带出试验室,不准做人情,给予其它人员;
d、使用带电的仪器时,应注意人身安全,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e、试验人员应不定期的检查试验室的电器设备有无异常现象和仪器的零件有无松动情况等,防止以后使用发生事故。
(七)、汽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a、汽车驾驶员必须经过学习,熟悉所驾驶车辆的构造、性能;熟悉操作和维修保养规程。并经交通监督部门考试合格,发给驾驶执照后,方准单独驾驶,严禁没有驾驶执照的人员开车;
b、汽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城市交通规程”和有关交通部安全法令的规定,积极维护交通秩序;
c、严禁酒后行车,行车中不得吸烟,吃食物或与其人交谈,要保证适当的休息时间,如身体有病或有极大的精神负担时,不得驾驶车辆;
d、载重汽车必须按规定装载货物。装载的货物如高出车厢或散落对人体有害的物品时,车厢上禁止载人。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e、每天行车完毕入库前要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修理;
f、对自己车辆上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
第10篇 安全监理交底制度
1、公司在监项目实行安全监理交底制度。
2、安全监理交底由项目总监主持。
3、安全监理交底时间:总包、分包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
4、参加交底的责任主体及人员:
(1)、施工单位(含各阶段专业工程分包):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料员;
(2)、建设单位:现场代表;
(3)、项目监理机构各专业监理人员。
5、安全交底内容:
(1)、进一步明确 在监工程涉及的现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施工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2)、进一步明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的安全施工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
(3)、介绍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内容;
(4)、阐述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基本程序(包括审查、核验、检查、整改、暂停施工、报告)、方法、手段和措施;
(5)、对安全施工行为和实物安全状况提出具体监管要求。
(6)、明确安全行为、实物安全状况的检查频率、管理要求、安全资料归类管理要求。
6、交底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整理安全交底纪要,经与会项目经理、建设单位现场代表会签、项目总监签字盖章后及时分送各方并履行签收手续。
第11篇 监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目的及适应范围
1.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职能部门在监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责任,保障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应公司从事监理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其他培训工作按行政人事部相关制度执行。
2、职责
2.1、生产副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策划、实施和检查工作,审批监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2、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批公司级、部门级和项目级安全教育培训教材,检查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的执行情况。
2.3、质安部:负责新进(或换岗)监理人员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监理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监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编制和更新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教材,检查部门级和项目级教育培训情况,建立监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2.4、输、配网监理部;负责新进(或换岗)监理人员部门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编制和更新部门级和项目级安全教育培训教材,检查项目级教育培训情况,建立本部门监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2.5、项目监理部:负责新进(或换岗)监理人员项目级安全教育培训和日常监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本项目监理部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2.6、行政人事部:配合公司进行新进(或换岗)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在公司人力资源培训计划中纳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将安全教育培训成绩纳入绩效考核。
3、教育培训形式
3.1、安全教育培训分为:新进(或换岗)监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定期(或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及特种作业监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三类。
3.2、新进(或换岗)监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分为:公司级、部门级和项目级安全教育培训,即三级教育培训。
3.3、新进(或换岗)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采用随到随教的形式,以自学为主,面授为辅,并进行安规考试。
4、培训要求
4.1、新进(或换岗)监理人员必须经过三级教育培训和考试,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进入监理岗位。
4.2、特种作业监理人员,指架空线路登塔(杆)进行检查验收的登高作业监理人员,必须持高空作业证上岗。
4.3、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教材原则上要求根据公司或部门实际情况自行编制和更新,也可指定教材,但均须经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审批方可使用。
4.4、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及事故案例分析等。
4.5、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安全风险管理体系等知识为主。
4.6、部门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劳动纪律、岗位职责、工作流程、个人安全防护、现场环境保护要求和事故案例剖析等知识为主。
4.7、项目级培训以危险源辨识、现场安全知识、工程特点、可能发生的事故、注意事项和应急预防措施等知识为主。
5、工作流程
5.1、新进(或换岗)监理人员向行政人事部报到后,由行政人事部发给其《新进监理人员三级教育培训登记表》。
5.2、新进(或换岗)监理人员首先由质安部经理或指定安全负责人对其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经安规考试合格后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试卷由质安部留存。
5.3、新进(或换岗)监理人员再持登记表至到岗部门,由部门经理或指定的安全负责人对其进行部门级安全教育培训,经授受双方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5.4、新进(或换岗)监理人员再持登记表至到岗项目监理部,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指定的安全负责人对其进行项目级安全教育培训,经授受双方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后由项目监理部复印留存并将原登记表交质安部备案。
5.5、项目监理部持有签字完整的《新进人员三级教育培训登记表》,新进(或换岗)监理人员方可上岗工作。
5.6、新进监理人员和其他新进员工的定期入职培训由行政人事部负责组织,质安部负责进行体系管理和安全知识方面的培训授课。
5.7、监理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采取会议、宣传、演练和阅读等多种形式进行。项目监理部日常安全教育培训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并有会议或学习记录。可用《活动记录表》记录。
5.8、全体监理人员的年度定期安全教育培训由质安部负责组织进行,采取闭卷考试的形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不合格者停职学习。
5.9、特种作业监理人员的培训取证由质安部按《监理登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5.10、各部门及项目监理部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台帐。安全教育培训结束后,试卷、登记表、签到表、会议或学习记录等有关资料应存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第12篇 安全监理处罚制度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度、投资等目标的实现,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单位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1.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如有违反者员工罚款50元,管理人员罚款200元,外来人员每次对陪同人员罚款100元。
2、登高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如有不系安全带者每人每次罚款100元,现场负责人不予制止者罚款100元。在高空平台上作业时,必须将高空平台上放置的易滚动的钢管、圆钢、管件、管头等捆绑固定好,下班收工时必须检查固定情况或将其用绳索吊放到地面。如有违反者,每人每次罚款50—200元。
3、高空作业所用工具、材料必须装入工具袋、工具桶或拴在脚手架及高空平台上,不准上、下投掷工具、材料,要用绳索吊放,防止伤人、伤物。如有违反者,每人每次罚款50—200元。
4、严格用电管理,各用电单位如需接电必须由专职电工完成,严禁私拉乱接,如有违反者,罚款500元。
5、电气设备要注意保护,防止进水、漏电等现象发生,如发现施工用电不规范现象(配电箱前无门子、后无墙或有门子不关、接线不规范而存在安全隐患的,按存在安全隐患的用电设备数量每台罚款100元,并限期整改)。
6、施工用电在停电作业时,总闸处必须悬挂停电标识牌,并派专人看护。如有违反者,罚款500—1000元。
7、塔吊起吊重物时,必须由具有相关特种作业证的人员统一指挥,专人操作,现场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确保起吊现场的人员及设备安全。如有违反者,每次罚款100—200元。施工完毕后必须将吊钩收起,并做好防风措施,违反者给予1000—5000元的罚款。
8、发生安全事故,现场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写出详细的事故报告,不得隐瞒不报,如有发现者,对现场负责人罚款100元。
9、上班期间严禁聚众闲聊,如有发现者每人罚款50元,现场负责人罚款100元。
10、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整洁,杜绝浪费现象,工作现场必须天天清理,施工用料、建筑垃圾、废料分类集中堆放,建筑垃圾定期外运,施工现场凌乱每次罚款200—500元。
11、施工现场已安装到位的门窗等必须要有成品保护措施,如因保护不善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同时对现场负责人罚款100—500元。
12、原材料进场后,必须根据不同型号、规格整齐堆放。不同规格材料混堆或现场凌乱的,对项目经理罚款100—500元。
13、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地点频繁移动或长距离移动乙炔瓶和氧气瓶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安全距离必须保持3米以上,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严禁氧气瓶及其它易燃物品同车搬运。违者罚款100元。
14、施工设备因违章操作或野蛮施工的,每次罚款200—1000元。
15、各施工单位的木材作业现场严禁吸烟,严禁大小便,违者罚款500元。
16、各施工单位的木工作业现场材料不按规定堆放,影响其他单位及车辆、行人通行者,对造成影响的施工单位罚款200—1000元。
17、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安全标识不齐全,不符合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对施工单位罚款200—1000元。
18、施工现场发生谩骂、斗殴的当事人一律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清除现场。并给予所在单位处以2000元的罚款。
19、施工人员不得酒后上岗,违者立即停工并罚款200元。
20、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如发现不听从指挥或谩骂领导的,罚款50—200元,情节和态度恶劣者予以清退现场,并给予所在单位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
21、进场原材料必须质量合格资料齐全,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并及时取样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如发现不经验收或不合格材料进场,立即清除现场,并对相关单位给予500—2000元的罚款。
22、钢筋堆放必须砌筑支墩,对高度不小于500mm,并做好防雨雪措施,钢筋作业区、木材作业区必须搭设防雨棚。砂石料堆放场地必须硬化,并排堆放。对不符合要求的将给予500元的处罚,并立即整改到位。
23、进场材料分类堆放,并设立标识牌,注明名称、场地、厂家、规格、型号、使用部位。无标识牌或标识不清者每次罚款100—500元。
24、隐蔽验收工程必须经甲方、监理方、施工方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隐蔽,严格执行上道工序不验收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要求。私自隐蔽的将按不合格工程返工拆除。并给予1000—5000元的罚款。
25、拌制砼、砂浆所使用的骨料含土块、杂草等有机物的,视情节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
26、对于试块未按要求留设的、不按要求进行养护的、现场没有标养箱的,同条件试块和试件同条件养护的及见证试块没有监理见证人员参加的不予承认,复检发生的费用由自己承担,并给予500—1000元的处罚。
27、在工程报验中,如模板钢筋安装等必须要有专职质检员的三检记录,会同资料员整理齐全所报验部分分项及检验批和质保资料一并向监理部报验,如发现三检不到位,视情节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
28、对于技术员技术交底不明确含糊不清的,视情节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
29、砖砌体工程如出现干砖上墙、灰缝砂浆饱满度不符合要求、墙压筋不按设计设置、马牙槎留置不规范、墙面平整度垂直度不符合要求,视情节进行返工处理,并给予1000元的罚款。
30、装饰工程如出现墙面抹灰空鼓裂缝、抹灰面平整度、阴阳角垂直或方正达不到要求的、墙面砖粘贴垂直度、平整度、缝隙不直不均匀的,必须进行返工,甲供材料由于返工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同时处以同等价值的罚款。
31、钢筋工程如出现钢筋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未经设计部门审计进行钢筋代换的,视情节进行返工整改,并给予1000—5000元的罚款。
32、砼工程如出现材料不过磅计量或现场抽查重量超标、不符合施工配合比、砼塌落度不符合要求、梁板梯柱出现严重的蜂窝麻面、烂根的质量问题,必须返工,并视情节给予500—2000元罚款。
33、“四口”“五临边”的防护必须到位,如发现一处没有防护或防护不到位的,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视情节给予500—2000元的处罚。
34、施工现场内的公共设施如:供电、给排水、道路、围墙、大门等在工地中无意损坏者,应赶快上报有关部门备案,同时,立即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减少损失。对造成以上事故的部门要承担全部抢修费用,还要处以抢修费用1—2倍的罚款。
35、在施工现场内从事地下施工,必须事先向工程部和监理部书面申请,并递交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书,征得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工,否则造成一切经济损失自己承担。
36、杜绝随意使用或私自明抢暗拿对方(或第三方)的工具或材料,若发现,按偷拿材料价值处以3—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37、运输车辆在施工现场内行驶,必须按照指定路线和规定时速行走,不听劝阻者,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38、由于施工因素,对人和设备造成了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消除隐患。如不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将处以500—1000元罚款。
39、进入施工现场所有参建人员,穿戴整齐,不准穿拖鞋、高跟鞋、短裙旗袍。如有发生,劝说离开现场,不听劝阻者处以200元以上罚款。
40、施工现场严禁带领儿童进入,违反者罚款500元。
41、监理下发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回复,逾期则给予每天200元的罚款。对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给予500—2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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