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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奖罚制度(四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86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奖罚制度

第1篇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奖罚制度

建筑施工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处罚制度

一、施工企业

1、施工企业应按要求设立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不到岗,检查缺岗一次,罚款1000元。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不到岗,检查缺岗一次,罚款500元/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违规操作的,每人每次处罚500元。

2、未对涉及结构质量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或取样送检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罚款。

3、浇捣楼面砼,负弯矩钢筋未设置钢筋马凳,底筋未放置保护层垫块,未搭设马道的,梁、柱拉结筋不符合要求的,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次处罚2000元。

4、未经基槽、基础、主体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5000元罚款。

5、施工技术资料及安全资料不及时、不齐全的,定期不上报的,每检查到一起罚款2000元。

6、施工现场无项目部办公用房,未封闭围档作业,在建工程内住人,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起罚款1000元;无五牌一图、管理制度、职责未上墙,材料乱堆乱放,工地脏乱差,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要求的每起罚款500元;高空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罚款1000元。

7、施工用电无专项施工方案、不使用配电柜、少一级配电、少一处漏电保护和接地保护、线路乱搭乱拖、配电箱不使用标准铁制箱等,在整改期内达不到规范的,每起罚款1000元。

8、作业人员施工不戴安全帽,每人每次处罚1000元。

9、使用独臂吊或吊篮作业的,强行拆除,并处以1000元罚款。

10、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后,不及时整改并书面回复仍然强行施工的每起罚款5000元,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每起罚款5万元外,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1、施工企业根据合同规定的工期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以此作为管理的目标,对施工的全过程经常进行检查,对照,分析,及时发现实施中的偏差,如因总体进度计划不准,造成工程工期拖延,每拖延1天罚款5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12、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冬季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对施工的全过程经常进行检查。对不按照冬施方案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罚款50000元。

16、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凡未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而擅自更改设计并组织施工的,责令返工,且每项次罚款 20000 元。

17、由于其他原因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根据实际情况,处以5000——20000元罚款。

第2篇 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考核告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进法制化、规范化进程,构建诚信体系与公路建设市场联动,明确质量、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3年版)、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2004年版)、《临河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临河区农村公路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文件》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临河区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特制订临河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考核告知制度(以下简称“告知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交通局组织的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全区农村公路和地方公路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续建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主要从业人员施工期间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中告知指建设过程中由临河区交通局主管部门或其监督机构向中标企业法人单位告知其在项目管理中违反质量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规定造成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和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条 本制度告知事项由区交通局质量安全监督站提出并对督查或监督记录负责,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发出。本制度将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实绩考核。

第五条 本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长效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告知内容

第六条 施工单位进场要求:

1、驻地建设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扣除0.2-0.5分;

2、工程概况、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工程管理制度、工程岗位责任制、施工组织计划等项目图标不健全或未上墙及相关施工规程规范用书不健全的每项扣除0.2分;

3、进场人员不满足招投标文件要求,包括人员姓名与招投标文件不符、人员资审低于招标文件、人员数量不满足招投标文件要求,项目经理、总工不符合要求的,扣除0.5分,其他人员不符合要求的,扣除0.2分;

4、工地主要机械或拌合设备不能满足合同及施工工艺要求;试验、测量仪器、整理资料必须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不满足工地要求的,主要机械或拌合设备不足的,扣除0.2分,试验、测量仪器不足的,扣除0.2分;

5、各项进场原材料未办许可证未批复进行施工作业的,扣除0.3分;

6、已开工未能履行开工报告批复手续的,扣除0.2分。

第七条 施工单位内业资料管理情况:

1、无内业资料管理制度,责任人不明确的,扣除0.2分;

2、内业资料原始数据有错误、抄袭、复印、伪造,有意涂改、弄虚作假现象或施工原始记录缺失的,扣除0.4分;

3、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不符合要求或未经业主、监理签证就进行下步工序作业的,扣除0.2分;

4、内业资料整理无序,归档不规范,不整齐、整洁,原始资料不齐全或签字不齐全或以笔记代替表格,填写不规范、用语不当,日期、计算有误的,扣除0.3分;

第八条 施工现场管理情况:

1、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施工材料乱堆乱放,施工机械乱停乱放等不符合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的扣除0.2分;

2、对有关的上级单位要求不落实或超时限办理,不按要求书面回文或要求整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的,扣除0.2分;

3、使用不合格材料用于路基、路面及构筑物工程的,扣除0.2分,并进行返工;

4、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有一次不在现场、在岗不作为,有失职行为的,扣除0.3分;

5、违反设计要求、不符合施工规范违规操作进行工序作业的,扣除0.2分,并进行返工;

6、应通知监理检验的关键工序、隐蔽工程无影像资料或不报验的,扣除0.2分;

7、不按规程进行自检,检测项目自检率低于规定值的,扣除0.2分。

第三章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告知内容

第九条 施工人员驻地管理情况;

1、驻地工人宿舍整洁卫生,油桶及易燃物品距离厨房及明火不得少于80米,不符合此项要求的,扣除0.4分;

2、驻地厨房卫生、厨师健康证及食品卫生安全协议未落实的,扣除0.3分;

3、非专职电工私拉乱接电源的,扣除0.3分;

第十条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内业情况:

1、新入场的施工人员未经过施工单位施工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职安全员未持证上岗的,扣除0.2-0.5分;

2、安全生产内业资料、安全生产使用费用台账不健全的,扣除0.4分;

3、保险责任:企业应健全保险责任制度,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工人意外保险不落实的,扣除0.4分;

4、施工人员日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由施工单位工地安全员组织进行,日常培训教育和安全生产检查每天都要进行,安全生产要警钟长鸣,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学习。日常培训教育、组织安全生产学习和安全生产检查要有记录并建立台账;日常培训教育、组织安全生产学习和安全生产检查(要求有日志)情况每周上报区交通局质量安全监督站;不满足此项要求的,扣除0.4分;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大型机械作业及沥青摊铺期间施工人员不配穿(戴)安全帽及安全反光马夹的发现一次扣除0.5分,连续两次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停工整改;

2、各种警示标示、标志牌、安全生产宣传标语(条幅)、宣传栏应按规定规范、整齐安放,缺失者扣除0.5分,连续两次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停工整改;

3、危险地点、危险区域、坡坎、基坑等地域,未按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设置警示标志的,扣除0.4分;

4、起吊设备起吊及自卸车作业必须由专人指挥、无安全警示、警戒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的,扣除0.3分;

5、“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缺失者有一例,扣除0.3分;

6、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随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施工企业工地安全员必须坚守岗位,脱岗一次扣除0.4分;在岗不尽职尽责的,扣除0.3分;

7、不按区交通局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提出的整改时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发现一次,扣除0.4分;

8、施工单位应制定与其施工性质相关联的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活动,无应急预案、没有开展演练活动的,扣除0.3分;

第四章 施工监理管理告知内容

第十二条 施工监理进场情况:

1、驻地建设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扣除0.3分;

2、工程概况、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监督体系、工程管理制度、监理岗位责任制等项图表未上墙及工程监理规程规范用书不落实的,扣除0.4分;

3、进场人员不满足招投标文件要求包括人员姓名与招投标文件不符、人员资审低于招标文件、人员数量不满足招投标文件要求的,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不符合规定的,扣除0.5分,其他人员不符合规定的,扣除0.2分;

4、工地主要交通工具、办公设备不能满足合同及施工工艺要求的扣除0.2分,试验、测量仪器不满足工地要求的,扣除0.2分;

5、重要配比、材料、构配件等许可标准不符合要求或不准确造成施工失误的,扣除0.2分;

6、已开工未履行开工报告批复手续的,扣除0.2分。

第十三条 施工监理内业资料管理情况:

1、无内业资料管理制度,责任人不明确的,扣除0.2分;

2、抽检原始资料数据有错误、抄袭、复印、伪造、有意涂改、弄虚作假现象或抽检原始记录缺失、施工方替整理资料的,扣除0.2-0.5分;

3、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不符合要求或质量评定不及时,未经业主签证就进行下步工序作业的,扣除0.2分;

4、内业资料整理无序,归档不规范,不整齐、整洁的;原始资料不齐全或签字不齐全或以笔记代替表格,填写不规范,用语不当,日期、计算有误的,扣除0.2分;

5、监理月报及监理日志不填写、填报不及时或不真实的,扣除0.2分。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监理监管情况:

1、监管不力导致施工现场混乱,施工材料乱堆乱放,机械乱停乱放等不符合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的,扣除0.2分;

2、对有关的上级单位文件要求不落实或超时限办理,不按要求书面回文或要求整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的,扣除0.3分;

3、监管不力导致不合格材料用于路基、路面及构筑物工程的,扣除0.2分,并立即进行返工;

4、现场监理人员有一次不在场或在岗不作为、有失职行为的,扣除0.2分;

5、应通知业主单位检验的关键程序、隐蔽工程而不通知的、无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的,扣除0.2分;

6、监管不力导致违反设计要求的、不符合施工规范违规操作进行工序作业的,扣除0.2分,并立即进行返工;

7、不按规程进行抽检或不进行抽检检验,检验项目抽检频率低于规定值的,扣除0.2分。

第五章 施工现场监理安全生产管理告知内容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监理对施工人员驻地管理情况;

1、驻地工人宿舍整洁卫生,油桶及易燃物品距离厨房及明火不得少于80米,不符合此项要求的,扣除0.4分;

2、驻地厨房卫生、厨师健康证及食品卫生安全协议未落实的,扣除0.3分;

3、非专职电工私拉乱接电源的,扣除0.3分;

第十六条 施工监理监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内业情况:

1、新入场的监理人员未经过监理单位施工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监督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未持证上岗的,扣除0.2-0.5分;

2、安全生产内业资料、安全生产使用费用台账不健全的,扣除0.4分;

3、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为工人购买意外险不落实的,扣除0.4分;

4、施工人员日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由施工单位工地安全员组织进行,日常培训教育和安全生产检查每天都要进行,安全生产要警钟长鸣;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学习,日常培训教育、组织安全生产学习和安全生产检查要有记录并建立台账;日常培训教育、组织安全生产学习和安全生产检查(要求有日志)情况每周上报区交通局质量安全监督站,不满足此项要求的,扣除0.4分;

5、监理安全生产每周上报不及时及监理安全生产日志不填写、填报不及时或不真实的,扣除0.3分。

第十七条 施工监理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大型机械作业及沥青摊铺期间施工人员不配穿(戴) 安全反光马夹及安全帽情况,如违反一次扣除0.5分,连续检查两次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停工整改;

2、负责监督施工现场各种警示标示、标志牌、安全生产宣传标语(条幅)、宣传栏应按规定规范、整齐安放,缺失者的,扣除0.5分,连续检查两次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停工整改;

3、负责监督危险地点、危险区域、坡坎、基坑等地域,未按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安设警示标志情况,如违反要求的,扣除0.4分;

4、负责监督施工场地起吊设备起吊及自卸车作业必须由专人指挥、无安全警示、警戒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情况,如违反的,扣除0.3分;

5、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缺失者每人扣除0.3分;

6、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随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监理单位监管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每脱岗一次扣除0.4分;在岗不尽职尽责扣除0.3分;

7、负责监督施工企业按区交通局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提出的整改时限要求完成整改,如违反扣除0.4分;

8、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活动,无应急预案、没有开展演练活动情况的,扣0.3分。

第六章 告知程序和处理

第十八条 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后,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监督检查结果及整改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给质量安全监督站。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期间施工或监理单位有涉及违规违章事项的,由临河区交通局质量安全监督站向施工或监理单位发出“告知函”,施工或监理单位收到“告知函”后以签字为确认违规违章事实。

第二十条 施工或监理单位收到“告知函”后,应派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到现场督促整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并由该项目建设指挥部、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将整改后书面、影像资料报至发出“告知函”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 “告知函”扣分累计分数决定业主单位向施工(监理)单位发放第一笔工程款项的时间,扣至1分推迟一个月发放,扣至2分推迟2个月发放,扣至3分推迟3个月发放,扣至4分推迟半年发放,扣至5分列入黑名单并报至巴彦淖尔市公路系统、市政务中心通报,三年内不允许进入巴彦淖尔市公路建设市场。

第二十二条 本告知制度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告知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河区交通局

2023年4月15日

第3篇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制度

工作制度

一、单位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单位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

二、工作时间按规定要求着装,仪表整洁,各种办公用品摆放统一整齐。

三、工作时间内,单位职工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串门、闲聊;因工作需要进入其他办公室,必须先轻敲门,征得同意后方可进入。

四、上班时间内,单位职工在接待和办理过程中热情服务、文明礼貌、语言规范、耐心解答。严格按工作流程和要求操作,做到准确、快捷、避免出现差错。

五、单位职工在进行工作协作中出现分歧或发生冲突时,单位领导必须及时妥善处理。

六、单位职工必须以良好的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工作效率及时完成各项工作。

廉洁自律制度

一、为了保证单位职工廉洁奉公和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要求全体职工做到:八小时以内和八小时以外一样。工作时间以内和以外都不得接受施工方的宴请、高消费的娱乐和接受钱物。

二、不管在工作时间内外,都要严格要求自己,言行举止都要注意,不要说出和做出不符合一名工程监督人员身份的言论和举止。

三、不得向监管的工程参建方或其他人员借钱、借物或托其购物办事。

四、严禁在工作日中午喝酒。严禁与施工方和工程其他人员喝酒。

五、禁止在办理工程监督过程中,设置障碍,对施工方进行“吃、拿、卡、要”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六、不准单位职工在建设系统内为个人利益或直系亲属推销或介绍质次价高的产品。

七、监督管理:

1、由站委会、综合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公布监督电话,监督电话为站长、办公室电话,接受上级和群众的监督检查;

2、单位领导以身作则,带头遵守本制度,凡违反者,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检查,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学习制度

一、学习组织及组织人员

学习由站领导安排,综合办公室统一组织。学习的组织形式及地点由办公室在下发学习计划时明确。站领导不在时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如有事不能安排由监督室负责组织学习。

二、学习时间

每周三、五上午9点至11点为固定的学习时间。每年2月下旬对单位的制度进行集中学习一天,年底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要求新调入人员认真学习单位工作制度。

三、学习内容

1、政治学习主要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 **** '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下发的文件和会议精神;报刊杂志上的有关文件;国内外时事政治等。

2、业务学习主要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条例和建筑业务知识;窗口行业文明规范标准;计算机专业知识和相关业务操作技能;其它县市工程监督方面的先进经验。党员主要学习党的历史、党的宗旨和党风党纪等基本知识。

四、学习的形式

学习采用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播放录音、录像,专题辅导、经验交流、讲课等多种形式,紧密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学用结合,努力提高学习效果。要求领导干部写出1万字以上的读书笔记和3-5篇的心得体会,一般干部写出5000字以上的读书笔记和2-3篇的心得体会,由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五、学习纪律

1、全体职工必须按时参加学习;

2、因故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一般工作人员必须向领导请假,领导不在,向办公室请假;

3、无故不参加集中学习的,将按考勤办法予以处理。

考勤制度

一、考勤对象、内容

考勤对象为在单位工作的全体职工。考勤内容为全体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

二、考勤方法和要求

1、全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或早退,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如有事外出,需向办公室说明。

2、工作人员请事、病假,由本人写出假条并写明原因、天数,由站领导同意,事、病假条送办公室备案。如遇特殊情况事前未告假的,事后1天内必须补办有关手续,不办手续或未批准的,按缺勤处理。

3、每月月底和每年年终由办公室负责汇总全体职工的出勤情况,并每月向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通报。

4、如有因公出差或参加学习的,要提前通知办公室,并在考勤表上注明时间长短;回来后要到办公室销假。

5、对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公休假按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不按缺勤处理,但需提前向办公室说明。

三、奖惩办法

1、设立月全勤奖,奖金为100元,根据职工月出勤情况进行奖励;

2、个人全年出勤情况,作为年终奖励的依据,并给予奖励。

3、每月无故旷工1天的,或迟到3次的,月全勤奖扣除,处以200元的罚款,并写出书面检查;对2次无故旷工的人员处以500元的罚款,并做出深刻检查,无改过表现的劝退回家。

4、全年事假累计15天以上或无故旷工超过一天的,不给予年终奖励。

收、发文制度

一、文件草拟必须使用《发文稿纸》,并按照工作性质对口起草,经站领导审批后交办公室确定主题词,并打印文稿清样。

二、文稿清样由拟稿人自行校对,重要方面做到三校,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办公室负责文字校对。文稿清样经校对准确无误后,由校对人在发文稿上签名,正式行文,盖章。凡打印的文件资料原稿须交办公室室存档。

三、每月要出一份信息简报,要求各科室每月3日前将各种建筑动态信息报办公室,业务简报由对应科室进行起草,办公室审阅,综合类的由办公室负责起草,报领导审批后,及时上报有关单位。

四、办公室根据文件要求派专人发文,送发文之前用发文薄登记,并由收文单位或收文个人签收。

五、办公室收文后负责文件登记,送站领导写出拟办意见,如遇到急件,要督促站领导尽快批阅,再根据拟办意见送有关人员或科室传阅,要求当天批阅的文件当天传阅。

六、文件涉及内容需相关科室或人员具体落实完成的,由专人进行办理的,必须在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由办公室对落实处理情况进行督办。

七、各科室每年要进行一次调研,具体调研内容由站领导拟定,并由站领导进行督办,调研结果交局办公室审阅。

八、对传阅处理后的文件,办公室立即进行备案。

车辆管理制度

一、车辆必须严格做出车情况登记(车上配公车使用登记本一个),具体内容为行车日期、起止地点(路线)、所用公里数、使用人签字。

二、司机必须保证一天24小时开通通讯工具,如因联络阻碍导致未能及时出车,扣除当月电话费补贴。每天早上8点半将车开出,在办公室待命,做到随叫随到。

三、车辆由专人驾驶,未经许可,其他人严禁擅自动用,如发现有未经许可而使用,并发生事故的,直接追究司机的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并扣除一个季度工资。

四、司机必须爱护车辆,保持车内清洁,并且须安全使用车内各种设备,如有人为损坏,均由个人负责。司机必须负责车辆的安全防盗工作和日常保养、维修,确需出外修理的,由司机提出,经领导审批,办公室统一安排到指定地点修理。

五、禁止公车私用,确实有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的,报站领导同意,燃料费自理;未经同意使用,并发生事故的,一经发现,承担该路段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全部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驾驶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违章罚款费用不予报销。

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工作受当地档案部门的业务指导,实行档案管理专人负责制。

二、档案的填写要字迹端正,收发室应用毛笔或钢笔,禁止使用圆珠笔或钢笔。

三、应采取措施妥善保管好档案,做到防火、防蛀、防潮、防霉,并定期检查整理,确保完好。

四、档案应建立档案目录,方便查阅;并建立档案借阅登记本,使档案管理正规化。

五、凡属于入库,必须按类要求合理存放,有系统地排列,做到存放有序列,查找有根据。

六、整理利用的,一定要专心爱护,发现有损坏时,应及时修补。

七、查阅借阅档案、资料的人员,对档案、资料必须严加保护,不得损坏。

备案管理制度

一、备案的管理机关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负责备案具体工作的部门,现设在质监站。

二、参建各方和有关部门已共同对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并签署了统一的合格意见;规定的文件资料齐全、有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规定的期限内,符合上述各条件的方可备案。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备案部门申领备案表,一般可在送交“工程竣工通知书”时同时领取。

四、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五、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规范行为时,备案部门在收讫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六、建设单位采用虚假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管理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

七、建设单位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后前,擅自使用的,备案管理机关责令停止使用。

八、对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的房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已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过申请,备案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九、备案部门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

质量监督工作制度

1、对受监工程的质量负监督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本地区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监督站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质量监督工作。

3、熟悉受监工程的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等有关资料,编制受监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并按照质量监督计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4、深入施工现场,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关键工序等实施重点监督,对原材料、构配件、设备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测。

5、负责对受监项目实施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发现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及时按规定查处,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6、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7、监督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标准。

8、编写受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9、认真填写监督工作手册和工作记实手册,并按时提交工作总结。

安全监督工作制度

1、对受监工程的施工安全负监督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本地区有关工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本站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安全监督工作。

3、熟悉受监工程的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和工程安全检查评定标准等有关资料,编写受监工程安全监督计划,并按照安全监督计划实施监督工作。

4、深入施工现场,对人工挖孔桩、深基坑、高支模、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等实施重点监督。对受监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现场巡检和检查评价。

5、负责对受监项目实施全过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现严重工程安全问题及时按规定查处,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6、检查受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状况,按规定对工程进行施工安全评价。

7、参加工程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8、认真填写监督工作手册和工作记实手册,及时报告受监项目安全监督情况,并按时提交工作总结。

档案工作制度

1、对档案管理工作质量负责。

2、严格执行、档案资料保密制度。

3、严格档案入库制度,认真做好分类登记,对档案的分类应做到科学、合理,便于查找。

4、档案借阅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到期归还要认真检查资料是否完整无缺,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5、掌握计算机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检索的效率。

6、按有关规定对档案进行例行的保养、管理或销毁。

7、认真填写工作记实手册,按时提交工作总结。

财务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法令;严格遵守财务纪律和财务制度,杜绝一切贪污浪费现象发生;组织实行全面经济核算,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降低成本,保证站的财务状况处于良好控制之下。

2、负责办理现金出纳、银行信贷、预算和决算财政上交,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的发放等各项工作。

3、办理会计原始单据,填制、编制各类会计凭证,及时记帐、算帐和报帐,按期编制年、季、月度会计报表,如实将站的各项经济活动情况报告站长。

4、及时登记现金、银行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

5、正确执行各项开支标准,严格按程序审查每笔开支的原始凭证,核销各项支出。

6、妥善保管好各种有价证券、空白支票、现金帐、银行帐、支票印鉴、财务专用章、会计帐本、发票等财务专用物品。

7、自觉参加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业务素质。

8、配合领导完成与其业务有关的其它工作。

二o一一年元月

第4篇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考核告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进法制化、规范化进程,构建诚信体系与公路建设市场联动,明确质量、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3年版)、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2004年版)、《临河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临河区农村公路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文件》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临河区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特制订临河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考核告知制度(以下简称“告知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交通局组织的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全区农村公路和地方公路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续建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主要从业人员施工期间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中告知指建设过程中由临河区交通局主管部门或其监督机构向中标企业法人单位告知其在项目管理中违反质量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规定造成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和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条  本制度告知事项由区交通局质量安全监督站提出并对督查或监督记录负责,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发出。本制度将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实绩考核。

第五条  本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长效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告知内容

第六条  施工单位进场要求:

1、驻地建设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扣除0.2-0.5分;

2、工程概况、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工程管理制度、工程岗位责任制、施工组织计划等项目图标不健全或未上墙及相关施工规程规范用书不健全的每项扣除0.2分;

3、进场人员不满足招投标文件要求,包括人员姓名与招投标文件不符、人员资审低于招标文件、人员数量不满足招投标文件要求,项目经理、总工不符合要求的,扣除0.5分,其他人员不符合要求的,扣除0.2分;

4、工地主要机械或拌合设备不能满足合同及施工工艺要求;试验、测量仪器、整理资料必须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不满足工地要求的,主要机械或拌合设备不足的,扣除0.2分,试验、测量仪器不足的,扣除0.2分;

5、各项进场原材料未办许可证未批复进行施工作业的,扣除0.3分;

6、已开工未能履行开工报告批复手续的,扣除0.2分。

第七条  施工单位内业资料管理情况:

1、无内业资料管理制度,责任人不明确的,扣除0.2分;

2、内业资料原始数据有错误、抄袭、复印、伪造,有意涂改、弄虚作假现象或施工原始记录缺失的,扣除0.4分;

3、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不符合要求或未经业主、监理签证就进行下步工序作业的,扣除0.2分;

4、内业资料整理无序,归档不规范,不整齐、整洁,原始资料不齐全或签字不齐全或以笔记代替表格,填写不规范、用语不当,日期、计算有误的,扣除0.3分;

第八条  施工现场管理情况:

1、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施工材料乱堆乱放,施工机械乱停乱放等不符合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的扣除0.2分;

2、对有关的上级单位要求不落实或超时限办理,不按要求书面回文或要求整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的,扣除0.2分;

3、使用不合格材料用于路基、路面及构筑物工程的,扣除0.2分,并进行返工;

4、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有一次不在现场、在岗不作为,有失职行为的,扣除0.3分;

5、违反设计要求、不符合施工规范违规操作进行工序作业的,扣除0.2分,并进行返工;

6、应通知监理检验的关键工序、隐蔽工程无影像资料或不报验的,扣除0.2分;

7、不按规程进行自检,检测项目自检率低于规定值的,扣除0.2分。

第三章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告知内容

第九条  施工人员驻地管理情况;

1、驻地工人宿舍整洁卫生,油桶及易燃物品距离厨房及明火不得少于80米,不符合此项要求的,扣除0.4分;

2、驻地厨房卫生、厨师健康证及食品卫生安全协议未落实的,扣除0.3分;

3、非专职电工私拉乱接电源的,扣除0.3分;

第十条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内业情况:

1、新入场的施工人员未经过施工单位施工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职安全员未持证上岗的,扣除0.2-0.5分;

2、安全生产内业资料、安全生产使用费用台账不健全的,扣除0.4分;

3、保险责任:企业应健全保险责任制度,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工人意外保险不落实的,扣除0.4分;

4、施工人员日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由施工单位工地安全员组织进行,日常培训教育和安全生产检查每天都要进行,安全生产要警钟长鸣,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学习。日常培训教育、组织安全生产学习和安全生产检查要有记录并建立台账;日常培训教育、组织安全生产学习和安全生产检查(要求有日志)情况每周上报区交通局质量安全监督站;不满足此项要求的,扣除0.4分;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大型机械作业及沥青摊铺期间施工人员不配穿(戴)安全帽及安全反光马夹的发现一次扣除0.5分,连续两次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停工整改;

2、各种警示标示、标志牌、安全生产宣传标语(条幅)、宣传栏应按规定规范、整齐安放,缺失者扣除0.5分,连续两次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停工整改;

3、危险地点、危险区域、坡坎、基坑等地域,未按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设置警示标志的,扣除0.4分;

4、起吊设备起吊及自卸车作业必须由专人指挥、无安全警示、警戒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的,扣除0.3分;

5、“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缺失者有一例,扣除0.3分;

6、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随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施工企业工地安全员必须坚守岗位,脱岗一次扣除0.4分;在岗不尽职尽责的,扣除0.3分;

7、不按区交通局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提出的整改时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发现一次,扣除0.4分;

8、施工单位应制定与其施工性质相关联的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活动,无应急预案、没有开展演练活动的,扣除0.3分;

第四章 施工监理管理告知内容

第十二条 施工监理进场情况:

1、驻地建设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扣除0.3分;

2、工程概况、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监督体系、工程管理制度、监理岗位责任制等项图表未上墙及工程监理规程规范用书不落实的,扣除0.4分;

3、进场人员不满足招投标文件要求包括人员姓名与招投标文件不符、人员资审低于招标文件、人员数量不满足招投标文件要求的,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不符合规定的,扣除0.5分,其他人员不符合规定的,扣除0.2分;

4、工地主要交通工具、办公设备不能满足合同及施工工艺要求的扣除0.2分,试验、测量仪器不满足工地要求的,扣除0.2分;

5、重要配比、材料、构配件等许可标准不符合要求或不准确造成施工失误的,扣除0.2分;

6、已开工未履行开工报告批复手续的,扣除0.2分。

第十三条 施工监理内业资料管理情况:

1、无内业资料管理制度,责任人不明确的,扣除0.2分;

2、抽检原始资料数据有错误、抄袭、复印、伪造、有意涂改、弄虚作假现象或抽检原始记录缺失、施工方替整理资料的,扣除0.2-0.5分;

3、分部、分项工程划分不符合要求或质量评定不及时,未经业主签证就进行下步工序作业的,扣除0.2分;

4、内业资料整理无序,归档不规范,不整齐、整洁的;原始资料不齐全或签字不齐全或以笔记代替表格,填写不规范,用语不当,日期、计算有误的,扣除0.2分;

5、监理月报及监理日志不填写、填报不及时或不真实的,扣除0.2分。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监理监管情况:

1、监管不力导致施工现场混乱,施工材料乱堆乱放,机械乱停乱放等不符合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的,扣除0.2分;

2、对有关的上级单位文件要求不落实或超时限办理,不按要求书面回文或要求整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的,扣除0.3分;

3、监管不力导致不合格材料用于路基、路面及构筑物工程的,扣除0.2分,并立即进行返工;

4、现场监理人员有一次不在场或在岗不作为、有失职行为的,扣除0.2分;

5、应通知业主单位检验的关键程序、隐蔽工程而不通知的、无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的,扣除0.2分;

6、监管不力导致违反设计要求的、不符合施工规范违规操作进行工序作业的,扣除0.2分,并立即进行返工;

7、不按规程进行抽检或不进行抽检检验,检验项目抽检频率低于规定值的,扣除0.2分。

第五章 施工现场监理安全生产管理告知内容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监理对施工人员驻地管理情况;

1、驻地工人宿舍整洁卫生,油桶及易燃物品距离厨房及明火不得少于80米,不符合此项要求的,扣除0.4分;

2、驻地厨房卫生、厨师健康证及食品卫生安全协议未落实的,扣除0.3分;

3、非专职电工私拉乱接电源的,扣除0.3分;

第十六条 施工监理监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内业情况:

1、新入场的监理人员未经过监理单位施工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监督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未持证上岗的,扣除0.2-0.5分;

2、安全生产内业资料、安全生产使用费用台账不健全的,扣除0.4分;

3、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为工人购买意外险不落实的,扣除0.4分;

4、施工人员日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由施工单位工地安全员组织进行,日常培训教育和安全生产检查每天都要进行,安全生产要警钟长鸣;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学习,日常培训教育、组织安全生产学习和安全生产检查要有记录并建立台账;日常培训教育、组织安全生产学习和安全生产检查(要求有日志)情况每周上报区交通局质量安全监督站,不满足此项要求的,扣除0.4分;

5、监理安全生产每周上报不及时及监理安全生产日志不填写、填报不及时或不真实的,扣除0.3分。

第十七条 施工监理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大型机械作业及沥青摊铺期间施工人员不配穿(戴) 安全反光马夹及安全帽情况,如违反一次扣除0.5分,连续检查两次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停工整改;

2、负责监督施工现场各种警示标示、标志牌、安全生产宣传标语(条幅)、宣传栏应按规定规范、整齐安放,缺失者的,扣除0.5分,连续检查两次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停工整改;

3、负责监督危险地点、危险区域、坡坎、基坑等地域,未按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安设警示标志情况,如违反要求的,扣除0.4分;

4、负责监督施工场地起吊设备起吊及自卸车作业必须由专人指挥、无安全警示、警戒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情况,如违反的,扣除0.3分;

5、负责监督施工单位“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缺失者每人扣除0.3分;

6、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随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监理单位监管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每脱岗一次扣除0.4分;在岗不尽职尽责扣除0.3分;

7、负责监督施工企业按区交通局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提出的整改时限要求完成整改,如违反扣除0.4分;

8、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活动,无应急预案、没有开展演练活动情况的,扣0.3分。

第六章 告知程序和处理

第十八条 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后,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监督检查结果及整改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给质量安全监督站。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期间施工或监理单位有涉及违规违章事项的,由临河区交通局质量安全监督站向施工或监理单位发出“告知函”,施工或监理单位收到“告知函”后以签字为确认违规违章事实。

第二十条 施工或监理单位收到“告知函”后,应派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到现场督促整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并由该项目建设指挥部、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将整改后书面、影像资料报至发出“告知函”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 “告知函”扣分累计分数决定业主单位向施工(监理)单位发放第一笔工程款项的时间,扣至1分推迟一个月发放,扣至2分推迟2个月发放,扣至3分推迟3个月发放,扣至4分推迟半年发放,扣至5分列入黑名单并报至巴彦淖尔市公路系统、市政务中心通报,三年内不允许进入巴彦淖尔市公路建设市场。

第二十二条  本告知制度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告知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河区交通局

202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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