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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安全隐患开具整改单后的跟踪复查制度(五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51

对施工安全隐患开具整改单后的跟踪复查制度

第1篇 对施工安全隐患开具整改单后的跟踪复查制度

随着建筑市场的迅速发展,对监理的要求越来越严,.尤其是安全方面。耷以往监理只要开出安全整改单就不要承担责任了,现在不行了,一定要落实到位。施工单位如果拒绝按照监理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如果监理单位没有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监理单位将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我们一定要加强对施工安全隐患开具整改单后的跟踪复查制度

1.施工过程中发现违规施工,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开出安全监理联系单,督促施工方立即加以整改。

2.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危及工程安全,及危及施工人员等生命财产安全的,立即一斤出安全监理整改通知单及暂停施工令。

3.对开出联系单、整改单及停工令的施:【部位及时复查,并做好记录。

4.跟踪复查内容

1)隐患所在单位(部位)

2)隐患主要内容

3)整改措施及资金投入情况

4)整改复鸾验收情况

5)未完成整改原因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5.定期巡视类似的有安全隐患的工程部位

第2篇 对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报验审核制度

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报验审核是安全监理工作重要内容之一。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缺陷及不完善,是危险源与不利环境因素分布的重要部位,运用报验审核手段,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是消除及降低安全风险的有效方法。如何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监理文件中规定的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报验审核工作,纳入安全监理工作中去,并规范报验审核工作行为,监理单位建立安全监理施工机械、安令设施的报验审核制度,是行之有效的监理方法。

1.    安全监理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报验审核制度

1)确定报验审核人员的安全监理责任

2)确定报验审核先决条件

3)确定或拟定施工机械、安全设施报验审核的具体内容及格式

4)确定报验审核依据(专项施工方案、jgj59—99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

5)确定报验审核程序(承包单位申报验收核查表,报验审核人员签署验收

核查意见,总监签字认可)

2.    安全监理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报验审核类别

1)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验收的监理核查

2)井架、龙门架的监理核查

3)落地式普通脚手架工程验收的监理核查

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验收的监理核查

5)挑、挂、吊脚手架验收的监理核查

6)摸板支撑系统验收的监理核查

7)落地操作平台搭设验收的监理核查

8)悬挑平台搭设验收的监理核查

9)基坑支护工程验收的监理核查

10)  施工临时用电验收的监理核查

11)  其他施工机械或安全设施验收的监理核查

3.    安全监理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报验审核内容

1)审查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的选型是否恰当,与施工对象的特点及施

工安全要求是否相适应。技术性能能否满足安全要求和适应现场条件

2)审查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的数量是否足够

3)审查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设施是施工单位自有或租赁

4)审查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设施是否属于分包,如果属于分包尚应审核其

资质

5)审查施一:机械设备是否符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6)审查施工安全设施是否满足合同的规定

第3篇 对施工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2、公司采购、储存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各部门,适用本规定。

3、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4、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种类和品种范围见第六节附则)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5、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第二节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1、 在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要考察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其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没有产品合格证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能采购,且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3、 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方可采购。

4、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没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不能采购。

5、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不得采购假冒伪劣的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节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1、 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2、 应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即可以从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中列支。厂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3、 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 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5、 不得采购和储存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厂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6、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7、新入工地人员,经三级安全教育后,按照分配新岗位的要求发放给劳动防护用品。

8、各种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根据劳动条件发给个人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公共财务,上班时必须正确使用,下班时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修改。

9、进入工地后,一律按所在部门发放的劳保用品配戴齐全,不准穿礼服、高跟鞋、拖鞋、短裤、裙子等。

第4篇 对施工项目安全交底制度

1、工程开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召集施工。2、承包商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并邀请建设单位代表参加,召开首次施工安全监理交底会议。

2、会议主要内容:

1、)建设单位介绍委托合同约定的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内容和有关法规规定。

2、)建设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结构及安全管理(监理)人员及分工。

3、)确定安全生产目标,共同分析识别和评价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的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研究确定安全监控的主要措施。

4)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总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要求。包括:

编制和提交符合项目实际的施工重大危险源清单及专项施工方案;配合施工

安全监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对应的安全管理、安全奖惩制度、施工安全资料

管理以及贯彻执行这些制度的措施。

5、)共同组建工地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其任务职责和工作制度。

3、各项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必须记录在统一印制的表式上,写清交底的工程部位和

工种及交底时间,签上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名字。

4、各项交底表式一式二份,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各执一份。

5、各项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必须要完整,并有针对性。

第5篇 对施工员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2、公司采购、储存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各部门,适用本规定。

3、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4、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种类和品种范围见第六节附则)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5、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第二节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1、在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要考察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其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没有产品合格证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能采购,且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3、 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方可采购。

4、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没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不能采购。

5、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不得采购假冒伪劣的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节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1、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2、 应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即可以从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中列支。厂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3、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5、不得采购和储存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厂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6、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7、新入工地人员,经三级安全教育后,按照分配新岗位的要求发放给劳动防护用品。

8、各种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根据劳动条件发给个人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公共财务,上班时必须正确使用,下班时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修改。

9、进入工地后,一律按所在部门发放的劳保用品配戴齐全,不准穿礼服、高跟鞋、拖鞋、短裤、裙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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