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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48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

第1篇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结合我院辐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操作规程

1、每天上岗前做好摄片机保洁工作,保持机器良好的工作环境。

2、开机后应注意电源电压是否正常,并检查其他功能键是否选择正确。

3、操作机器时应该小心仔细,尤其注意电源电压,不得超过标识的标准电压。

4、对于随时出现的液体应立即清理,防止流入仪器设备内部。

5、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杜绝一切非法操作。

6、根据人体大小,摄片部位,合理选择参数。

7、随时观察照片质量,出现异常应检查摄片机是否正常,如果异常应立即报告维修人员。

8、工作结束后应关闭摄片机并将电源关闭。

第二章 岗位职责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要正确使用射线装置,做到专人专管专用。

3、工作时,每一名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笔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4、从事射线装置岗位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杜绝非法操作。

5、发生放射事故,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第三章 辐射防护制度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应该配备个人剂量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3、射线装置应设有专门工作室,工作室设立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入内。

4作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设立辐射标志、声光报警等,防止无关人员意外照射。

5严格检查玻璃破损情况,使门窗经常处于关闭状态。

第四章 台帐管理制度

1、建立射线装置台帐管理制度,设有仪器名称、型号、管电压、输出电流、用途等。

2、严格射线装置进出管理,坚决杜绝外借现象发生。

3、对退役的射线装置应该选择有资质单位或厂家回收,杜绝私自销毁或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第五章 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1、安全领导小组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具体工作人员坚持每天检查一次射线装置,加强卫生清洁和管理,使射线装置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2、严格检修注意事项,对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上报并立即防止使用。

3、设备出现事故应请专业人员或设备生产厂家进行维修,建立设备检修及维修记录,并专人专管。

第六章 人员培训制度

1、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操作人员的日常管理,要在思想上、认识上高度重视,要把一些思想过硬、能力突出、认真负责的职工安排在放射性工作岗位上。

2、坚持组织学习,并针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整改,切实提高操作人员使用、检查仪器设备的水平,杜绝事故的发生。

3、对操作水平高的职工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对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坚决不得从事此岗位,确保安全。

第七章 监测方案

在今后的日常工作中单位必须加强医务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并委托环保部门监督监测。

第2篇 辐射安全防护制度

为了避免辐射事故的发生,确保辐射安全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 院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小组负责全院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

2. 辐射装置在使用前必须取得环保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的评价报告;使用过程中由省疾控中心每年进行监测。

3. 放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取得放射人员工作证。

4. 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正确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进入放射工作场所时,必须正确佩戴个人剂量报警仪;直接接触射线时需按标准穿着防护用品。

5. 放射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因辐射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的异常照射事件的发生。

6. 放射工作场所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

7. 辐射装置使用科室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治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护监测规范。按照照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照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8. 发生辐射事故时,应按照《院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时报告医教部和相关院领导。

第3篇 辐射防护安全保卫制度

1. 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辐射相关法规的要求,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管。

2. 对本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3. 依法办理环境影响审批、验收、辐射安全许可证等环境保护相关手续。作为诊疗机构,依法取得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4. 辐射工作场所必须符合主管部门的法规及标准的要求,获得许可并经监测合格后再正式投入使用。

5. 辐射工作场所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识、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防止人员受到意外照射。

6. 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 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合格者方可上岗;工作期间由单位安排定期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体检。

8. 依法对本单位射线装置工作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编写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原发证机关。报告除总结本单位全年辐射工作外,还包含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辐射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监测结果。

9. 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各项整改意见。

10. 配备辐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防护用品,指导受检者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11. 加强安全责任意识,排除各项安全隐患,做好防火、防盗等各项安全措施,加强安全保卫,防止无关人员随意出入。

12. 制定辐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学习和演练。

第4篇 辐射安全防护设施维护维修制度

一、防护设施维护与维修小组

组 长:田 永

副组长:马玉峰 王振涛 王 劲

成 员:郭向东 王向阳 姜荣军

二、维护、维修制度

(1)使用科室严格操作规程,操作设备每天进行必要的保养维护。

(2)设备维护维修成员,编写设备故障及有关维护保养的记录。

(3)每月彻底检查有关部件,更换损坏的零件,防患于未然。

三、维修、维护内容

(1)各传动机构包括电动、手动铅门,润滑油是否符合要求,否则应及时添加或更换。

(2)驱动部分的松紧度,过松时应及时调整,保证驱动部分正常工作。

(3)所有限位开关是否正确,是否可靠工作。

(4)设备工作状态灯是否显示正常,损坏应及时更换。

(5)排风是否正常,检查排风量,保证换气次数。

(6)电动门红外感应是否灵敏,保证病人的安全。

第5篇 辐射安全伤害防护制度防护措施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结合我院辐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现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辐射防护法律、法规,接受、配合各级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一、 成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加强对射线装置的监督和管理。

二、 在使用射线装置前,向环保局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经环保局审批,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后,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辐射工作,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射线装置退役或在使用期间破损,及时向环保部门做好射线装置档案的注销登记,不随意处置。

三、 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守法和自我防护意识,获得培训合格证后,方上岗从事辐射相关工作。从事辐射安全管理的人员也要定期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加强辐射安全管理。

四、 从事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需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无禁忌症方可上岗,上岗后每2年进行1次职业健康体检,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体检结果由预防科存档;辐射工作期间,辐射工作人员应佩带个人剂量笔,每季度接受剂量监测,尽可能做到“防护和安全的最优化”的原则,监测结果由预防科负责记录,并存档。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工作指示灯;已鉴定委托检测合同,每年定期对射线装置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

五、 辐射事故发生时,严格以《放射事故报告制度及应急处理方案》中的方案进行处理,必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报告;辐射事故发生后由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总结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加以落实,以防发生同类事故。

第一章 操作规程

1、使用人员在操作前必须熟悉该设备规格、性能和正确的操作方法,否则,不可上机操作。

2、操作前,应首先检查控制台面上的各种仪表、调节器、开关等是否处于正常位置(零位或最低位)。

3、接通电源总闸和机器电源按钮,调节电源电压至额定电压(220v或380v),同时要给予足够的预热时间。

4、根据摄影或透视需要,选择台位交换、技术选择开关和曝光条件。

5、在曝光过程中,应观察机器负载运转是否正常,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停机检查。

6、每班机器使用完毕后,应首先将控制台各调节旋钮回复至正常起始点(零位或最低位),再切断机器电源,停机检查。

7、每班工作完毕,应将辅助机件和其他用品归还原处,清洁室内卫生,擦拭机器,使其保持整齐清洁。

第二章 岗位职责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要正确使用使用射线装置,作到专人专管专用

3、工作时,每一名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笔。

4、从事射线装置岗位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杜绝非法操作。

5、发生放射事故,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第三章 辐射防护制度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应该配备个人剂量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3、射线装置应设有专门工作室,工作室设立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入内

4作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设立辐射标志、声光报警等防止无关人员意外照射

5严格检查玻璃破损情况,使门窗经常处于关闭状态

第四章 台帐管理制度

1、建立射线装置台帐管理制度,设有仪器名称、型号、管电压、输出电流、用途等

2、严格射线装置进出管理,坚决杜绝外借现象发生

3、对退役的射线装置应该选择有资质单位或厂家回收,杜绝私自销毁或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第6篇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辐射防护安全制度

1、强化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自觉配合并切实落实诊所内放射设备的使用安全,避免放射事故的发生。

2、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防护设施的性能,确保其安全正常的运转。射线装置变更时及时办理申报变更手续,机房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

3、采用放射诊断应遵循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放射防护知识和相关法规的专门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期间须接受定期培训,确保正确合理操作射线装置。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对已经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要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5、医用诊断*射线机须由专业放射影像医师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6、进机房前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开机前检查安全装置,记录机器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切掉电源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7、对患者拍摄前应认真核对诊疗方案,准确对位,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重复照射。

8、机房内除受检者外,陪同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9、机房内必须配备一套受检者防护服装,并按规定使用。

10、机房门必须设置门灯连锁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照射前必须关闭机房大门后方可开机照射,机房工作时大门上方应有红灯指示。

***************医院

****年**月

第7篇 辐射安全防护设施维护与维修制度

一、防护设施维护与维修小组

组 长:田 永

副组长:马玉峰 王振涛 王 劲

成 员:郭向东 王向阳 姜荣军

二、维护、维修制度

(1)使用科室严格操作规程,操作设备每天进行必要的保养维护。

(2)设备维护维修成员,编写设备故障及有关维护保养的记录。

(3)每月彻底检查有关部件,更换损坏的零件,防患于未然。

三、维修、维护内容

(1)各传动机构包括电动、手动铅门,润滑油是否符合要求,否则应及时添加或更换。

(2)驱动部分的松紧度,过松时应及时调整,保证驱动部分正常工作。

(3)所有限位开关是否正确,是否可靠工作。

(4)设备工作状态灯是否显示正常,损坏应及时更换。

(5)排风是否正常,检查排风量,保证换气次数。

(6)电动门红外感应是否灵敏,保证病人的安全。

第8篇 医院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1. 严格遵守国家放射性防护,环保规章制度,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2. 放射性安全管理的安全员(实验室安全员),协同学校保卫处安全保卫人员一起定期对放射性实验室的安全进行检查。

3.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进入放射性实验室,必须出示上岗证。

4. 从事放射性实验教学的指导教师和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

5. 放射性实验室必须有醒目的辐射警示标志。

6. 放射性实验室必须有专职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进入。

7. 放射源暂存库有专人管理。

8. 进入实验室从事实验教学和使用放射源必须进行登记。

第9篇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一、 全体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现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辐射防护法律、法规,接受、配合各级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 成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明确由莫志伟负责辐射防护工作,并加强对射线装置的监督和管理。

三、 在使用射线装置前,向环保局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经环保局审批,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后,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辐射工作,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许可证有效期(5年)满,需要延续的,于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环保提出延续申请;购买新的射线装置重新做环境影响评价,并向环保部门申办辐射安全许可证,项目投入正式运行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行;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登记内容或终止放射工作时,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颁发辐射许可证的环保局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或注销手续;射线装置退役或在使用期间破损,及时向环保部门做好射线装置档案的注销登记,不随意处置。

四、 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守法和自我防护意识,获得培训合格证后,方上岗从事辐射相关工作,并每2年组织复训。从事辐射安全管理的人员也要定期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加强辐射安全管理。

五、 从事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需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无禁忌症方可上岗,上岗后每年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体检结果由科主任存档;辐射工作期间,辐射工作人员应佩带个人剂量计,每季度接受剂量监测,尽可能做到“防护和安全的最优化”的原则,监测结果由主任负责记录,并存档;合理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定期发放相关津贴、加强营养。

六、 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设置放射性标志和防护警戒线,报警装置或者工作批示灯;已鉴定委托检测合同,每年定期对射线装置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当地环保部门;拟配备监测仪器以及剂量率仪器。

七、 单位每年对辐射工作安全与防护状况进行一次自我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对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估报告每年1月20日前报当地环保部门,并抄送省级环保部门,由主任负责。年度评估报告包括射线装置使用台帐、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八、 辐射事故发生时,严格以《放射事故报告制度及应急处理方案》中的方案进行处理,必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报告;辐射事故发生后由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总结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加以落实,以防发生同类事故。

第10篇 辐射安全防护制度范本

为了避免辐射事故的发生,确保辐射安全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 院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小组负责全院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

2. 辐射装置在使用前必须取得环保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的评价报告;使用过程中由省疾控中心每年进行监测。

3. 放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取得放射人员工作证。

4. 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正确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进入放射工作场所时,必须正确佩戴个人剂量报警仪;直接接触射线时需按标准穿着防护用品。

5. 放射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因辐射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的异常照射事件的发生。

6. 放射工作场所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

7. 辐射装置使用科室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治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护监测规范。按照照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照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8. 发生辐射事故时,应按照《院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时报告医教部和相关院领导。

第11篇 辐射防护与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为做好放射源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减少事故隐患,特制定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如下:

一、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放射源的安全防护与保卫工作,积极接受环保、公安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辐射工作场所入口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辐射警示标志,工作现场设置警戒线,含放射源的装置上设置明显辐射警示标志及放射源编码。

三、辐射工作现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涉源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四、放射源在非生产时应关闭电源,电源开关钥匙应由专人负责保管,防止非专业操作人员误操作,造成误照射及泄漏。

五、检修或停产期间,指定专人进行闲置放射源或含源装置的安全保卫和巡视。加强夜间和节假日巡逻,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爆和防泄漏措施。

六、放射源装置需要拆卸、更换放射源的,必须提前向环保部门进行报告,并报单位领导小组,取得批准后方可进行。操作过程需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做好登记记录。

七、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三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若生产单位不能回收的,及时将废旧或闲置放射源送省放射性废物库安全贮存。

八、定期对放射源装置检查,对工作场所进行环境监测。巡查巡测至少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构成。

九、严禁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上岗从事辐射工作活动。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进行操作。

十、发生辐射事故后,立即启动单位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向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报告。

第12篇 辐射安全防护和管理制度

一、 全体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现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辐射防护法律、法规,接受、配合各级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 成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明确由莫志伟负责辐射防护工作,并加强对射线装置的监督和管理。

三、 在使用射线装置前,向环保局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经环保局审批,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后,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辐射工作,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许可证有效期(5年)满,需要延续的,于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环保提出延续申请;购买新的射线装置重新做环境影响评价,并向环保部门申办辐射安全许可证,项目投入正式运行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行;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登记内容或终止放射工作时,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颁发辐射许可证的环保局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或注销手续;射线装置退役或在使用期间破损,及时向环保部门做好射线装置档案的注销登记,不随意处置。

四、 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守法和自我防护意识,获得培训合格证后,方上岗从事辐射相关工作,并每2年组织复训。从事辐射安全管理的人员也要定期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加强辐射安全管理。

五、 从事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需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无禁忌症方可上岗,上岗后每年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体检结果由科主任存档;辐射工作期间,辐射工作人员应佩带个人剂量计,每季度接受剂量监测,尽可能做到“防护和安全的最优化”的原则,监测结果由主任负责记录,并存档;合理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定期发放相关津贴、加强营养。

六、 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设置放射性标志和防护警戒线,报警装置或者工作批示灯;已鉴定委托检测合同,每年定期对射线装置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当地环保部门;拟配备监测仪器以及剂量率仪器。

七、 单位每年对辐射工作安全与防护状况进行一次自我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对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估报告每年1月20日前报当地环保部门,并抄送省级环保部门,由主任负责。年度评估报告包括射线装置使用台帐、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八、 辐射事故发生时,严格以《放射事故报告制度及应急处理方案》中的方案进行处理,必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报告;辐射事故发生后由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总结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加以落实,以防发生同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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