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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86

危害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制度

第1篇 危害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制度

一、凡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极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致使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遭受重大损失的工艺、材料、机械、设备,实施淘汰。也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二、局属各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材料、机械、设备。

三、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材料、机械、设备的淘汰范围:

1、建设部发文公布的;

2、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文公布的;

3、省、市有关部门发文公布的;

4、施工单位自认为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材料、设备等。

四、各单位应及时收集国家明令公布淘汰的工艺、材料和设备名录,及时予以淘汰。

五、禁止购买、使用、出租劣质产品或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设施、施工机具及配件和材料。

六、各单位要加强监管,一经发现施工现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必须立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

第2篇 危害安全工艺设备淘汰制度

危害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制度

一、凡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极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致使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遭受重大损失的工艺、材料、机械、设备,实施淘汰。也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二、局属各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材料、机械、设备。

三、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材料、机械、设备的淘汰范围:

1、建设部发文公布的;

2、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文公布的;

3、省、市有关部门发文公布的;

4、施工单位自认为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材料、设备等。

四、各单位应及时收集国家明令公布淘汰的工艺、材料和设备名录,及时予以淘汰。

五、禁止购买、使用、出租劣质产品或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设施、施工机具及配件和材料。

六、各单位要加强监管,一经发现施工现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必须立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

第3篇 具有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上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强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对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编写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

3.从业人员全部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后成绩合格持证上岗。

4.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操作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5.重大危险、危害因素消防配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6.重大危险源罐区储罐必须标明介质的名称和危险物品标志。

7.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由专人保管,管理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且熟悉危险化学品储存规定。

8.重大危险、危害因素、有毒现场必须备防护、防毒器材及救治药品。

9.重大危险、危害因素必须设立良好的防雷接地并定期检测。

10.建立重大危险、危害因素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并报所在区县和市安监局备案。

11.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现场必须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12.重大危险、危害因素区域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13.建立事故档案,按照“四不放过”要求,认真处理,并保持有效记录。

第4篇 安全危害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明确公司施工范围内安全危险因素的识别、控制内容和要求,提出安全危险因素的评价方法,确保安全重要危险因素有效的识别和评价,以达到安全第一,预防环境污染,保护人身健康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锅炉安装改造和压力管道安装项目工程施工(以下简称项目工程施工)范围内的安全危险因素的识别、评价和重要危险因素的控制管理。

3、安全危险因素识别与控制的内容

——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对安全造成影响的各种安全危险因素;

——物资、设备的采购、接受、验收、保管和发放过程中,可能对安全造成影响的各种安全危险因素;

——施工、生活暂设和物资的存放及使用过程中,可能对安全造成影响的各种安全危险因素;

——项目工程施工范围内可能对安全造成影响的各种相关方的安全危险因素;

4、安全危险因素识别与控制的类型

本公司在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以下类型的安全危险因素实施识别与控制:

——有毒有害物质;

——火灾、爆炸;

——电击、触电及电弧辐射烧伤;

——物体和人员的高处坠落;

——吊装设备或吊装物的跌落损坏;

——脚手架或构筑物的跨塌;

——高温、高压等异常环境;

——粉尘及烟尘;

——塌方;

——交通事故;

—— 射线及辐射;

——噪声;

——固体废弃物;

——化学危险物品;

——废气(汽)和废液排放;

——油品泄漏及渗透;

——机械伤害;

——能源消耗;

——其它安全危险因素。

5、安全危险因素的识别与控制管理

(1)识别安全危险因素的时间

——首次实施安全管理体系时;

——安全目标或指标变更或修改时;

——安全计划书或安全管理方案制订或修改时;

——现行安全法律法规或其它安全要求发生变化时;

——施工作业的内容或施工作业的环境发生变化时;

——相关方的安全管理条件或管理要求发生变化时;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后,需重新进行安全危险因素识别时。

(2)识别安全危险因素应遵循的原则

1)对安全危险因素进行以下三种时态下的识别:

——过去曾经发生过,而且对当前的安全管理仍存在影响的识别;

——目前正在对安全管理产生影响的识别;

——到目前尚未发生过,但可预料到将来可能发生,并对安全管理会产生影响的识别。

2)对安全危险因素进行以下三种状态的识别:

——正常施工状态下可预期发生的情况的识别;

——非正常施工状态下可预期发生的情况的识别;

——人为过失或自然灾害状态下施工不可预期发生的情况的识别。

6、安全危险因素的识别与风险评价

(1)施工活动分析和安全危险因素调查

本公司安全危险因素的识别工作,由施工经理负责组织质量安全科和技术科,根据施工作业实际情况,结合以往的施工经验,采用工作危害分析法,进行项目工程施工作业活动分析和安全危险因素调查、收集和记录,填写《安全工作危害分析记录表》;

(2)安全危险因素的风险评价

1)将某项目工程的全过程存在的危害按工序逐一列出,对危害发生的严重性和可能性作出评估,并计算其风险值,然后,根据风险值提出控制风险的方法,最后列出经过风险控制后的剩余危险。

r=l×s

式中:——r:风险值;

——l: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s:发生事故后的严重性。

第5篇 安全标志标识与危害告知管理制度

1术语

1.1职业病危害告知是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原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公司员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

1.2职业病危害警示是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员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为警示标识。

2职责

2.1安环科负责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公司员工,并按gbz158-2003设置警示标识。

2.2安环科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2.3在工作场所中公司员工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2.4安环科、生产办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有权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3告知

3.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噪音等职业病危害的车间部门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情况通过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公司员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2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履行如实的义务;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应当依照前条规定,向员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3.3定期对员工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方面的培训,主管部门应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

3.4各车间部门要对公司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3.5设置公告栏

3.5.1在公司门口、作业场所醍目位置设置;

3.5.2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要发放到相关岗位;

3.5.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标准及检测结果公布于岗位;

3.5.4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及时更新。

4警示

4.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获救线。

4.2获救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获救线。

4.2.1术语

4.2.1.1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和文字符号;

4.2.1.2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4.2.1.3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4.2.1.4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4.2.2基本形式

4.2.2.1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4.2.2.2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4.2.2.3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4.2.2.4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4.3警示语句

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

4.4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4.4.1在有毒岗位设置《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针对某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

4.4.2《告知卡》包括有毒物品的通用提示栏、有毒物品名称、健康危害、警示标识、指令标识、应急处理和理化特性等内容。

4.4.3设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

4.5设置

4.5.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4.5.1.1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通风”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4.5.1.2依据《高毒物品目录》,在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告知卡》。

4.5.1.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或者维修、检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禁止启动”或“禁止入内”警示标识,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4.5.2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4.5.2.1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备“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4.5.2.2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指令性标识。

4.5.2.3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4.5.2.4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4.5.2.5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4.5.2.6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4.5.2.7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4.5.3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获救标识。

4.6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

4.6.1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指示标识。

4.6.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指示标识。

4.7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5警示标识的设置高度

5.1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警示标识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米;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5.2使用警示标识的要求

5.2.1警示标识应设在与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识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眯或设备上的醒目处。

5.2.2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警示标识前不得旋转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5.2.3警示标识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

5.2.4警示标识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5.2.5警示标识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稳固不倾斜,柱式的警示标识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6检查与维修

6.1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

6.2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7采购

7.1各车间部门根据gbz158-2003要求,对本辖区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辨识,并根据实际情况交所需的警示标识报安环科。

7.2安环科根据各车间部门申报情况,审查核实后,向生产厂家采购合格规范的标识。

第6篇 危险、危害因素的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作场所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安全公告栏(板):张贴本区域主要工作内容、本区域安全管理责任人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方式。

二、对本企业主要区域主要通道张贴本区域工作内容和注意事项。

三、工作场所主要出入口张贴本区域应急疏散线路示意图。

四、厂区内应保障消防、疏散等通道畅通。

五、车间内应在地面划了安全通道并保持畅通。

六、主要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上张贴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人姓名和注意事项。

七、生产场所工业垃圾、废油、废水吉废物应及时清理干净。

八、生产场所地面应平坦、无绊脚物。

九、生产场所的工位器具、工具、膜具、夹具要放在指定的部位,安全稳定,防止坠落和倒塌伤人。

十、工件、物料摆放不得超高,堆垛的支撑稳妥,堆垛间距合理,便于吊装。流动物件应设置垫块楔牢,任何时候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十一、易燃、易爆、易腐蚀、易挥发等对人体和周围环境有毒、有害的物质必须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各项使用手续。对购进、装运、储存、和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监控监管,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操作和应急等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十二、相关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使用标准并经过有资质机构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十三、凡属危险作业,由下达任务管理人员和执行任务班组共同研究作业方案和具体的安全保护措施细节。

十四、明确现场监督作业指挥责任人。

十五、由作业现场的负责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安排专人监督指挥。

十六、凡进入危险作业场所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十七、危险作业应作为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重点。

十八、各级管理负责人对危险作业人重点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对危险岗位作业环节和隐患进行分析排查。制订明确有效的预防措施并监督所有人严格执行。

十九、严肃处理违规违章的危险作业行为,严罚违规作业人员。

附:常现的危险作业:

① 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在高处有固定操作室的除外);

② 在有触电危险的环境作业或带电作业;

③ 在易燃易爆区域进行明火作业;

④ 进行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⑤ 有急性中毒、窒息危险的作业;

6.有塌方、坍塌危险的土石方或拆除工程作业。

7、设备、设施安装、检修作业。

8、起重、吊挂作业。

9、运输、装缷作业。

10、化学品保管、运输、装填料使用作业。

11、压力设备(气瓶、锅炉、管道)作业。

第7篇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安全制度

一、作业现场采样和检测工作中的安全健康环境对策

( 1 ) 在进行现场调查、采样及检测等现场工作时,现场工作负责人应在进入作业现场前对所有现场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说明,并接受委托企业的安全培训。

( 2 ) 现场工作中,检测人员必须遵守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听从企业陪同人员的安排,不得随意活动。

( 3 ) 现场工作严禁吸烟,不得携带任何危险品进入现场。

( 4 ) 进入有毒有害或存在危险性的作业现场时,须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有第二者陪伴。

( 5 ) 检测人员应严格按照检测仪器说明书、作业指导书及相关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等进行操作,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 6 ) 检测人员所携带的仪器设备,应做好运输中的防震、防尘、防潮工作,对于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应小心搬运,防止仪器设备人为损坏。

( 7 ) 废弃的采样介质材料、试剂、电池等耗材应收集后分别进行相应处置,不得在现场随意丢弃。

二、实验室检测工作中的安全健康环境对策

(一)管理制度

实验室应建立相关的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规范检测工作中的操作和行为,培养和提高检测人员的安全健康环境意识和知识技能,并采取相应的工程防护和个体防护措施,确保其运行有效,建立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程序,并定期进行演练。管理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安全操作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气瓶管理、事故应急预案、内务卫生管理、废弃物管理、放射源管理等。

(二)实验室环境秩序

( 1 ) 实验区域应与办公区相对隔离,并设明显分区标志。实验区域应保持安静、整洁,严禁喧哗和吸烟等,可设相关标志予以提示或警示。

( 2 ) 检测人员进人实验室时,须按规定穿戴工作服,长头发要扎起来,不能光脚或穿拖鞋进入实验室。

( 3 )实验室内禁止吸烟、进食、喝茶饮水、嚼口香糖等,禁止明火取暖和热饭,禁止将食物储藏于储有化学药品的冰箱或储藏柜,或盛放于实验器皿。检测人员不得在实验室做其他与检测工作无关的事。

( 4 ) 实验室应建立外来人员进人实验区域参观的登记管理制度,不得允许客户进入正在进行检测工作的实验室,无关人员不应在实验室久留。

( 5 ) 每日工作完毕后,检查水、气、窗等是否关闭,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锁门,离开实验室时应用肥皂洗手。

(三)检测人员的知识与技能

( 1 ) 检测人员须认真学习检验规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作业指导书,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 2 )检测人员应了解设备性能及操作中可能发生事故的原因,了解检测工作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掌握预防和处理事故的方法,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作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 3 )检测人员应熟悉安全用电、防火防爆、灭火、预防中毒及中毒救治等基本安全常识。

( 4 )检测人员应了解相关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知识。检测工作过程中使用挥发性有机溶剂、腐蚀性酸碱或其他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时,须穿戴防护用具(防护口罩、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具等)。进行高温实验操作时,须穿戴防高温手套。

( 5 )检测人员应熟悉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处理方式和紧急联络电话。检测人员进行某些危险操作时,如危险试剂的取样、易燃易爆物的处理、某些燃烧试验、使用极毒物质等均应有第二者陪伴,陪伴者应能清楚地看到操作地点,并观察操作的全过程。

( 6 ) 检测人员应有一定的环境保护意识。对于检测过程中的废弃试剂、过期药液或废弃物(特别是某些易燃易爆液体)必须依据其化学物理性质分类存放并标示清楚,按照规定定期移交废弃物专业处理机构,废液严禁倒人水槽或水沟,应分类放入专用收集容器中回收。

(四)日常安全管理

检测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内容应包括用电安全、防火防爆、防中毒、防烫伤灼伤、防腐蚀、防辐射、防盗等。

1.安全因素及隐患的识别

( 1 )高压电线路。

( 2 )明火设备、电器设备:如电炉、电热板、酒精灯、干燥箱等。

( 3 )压力容器:如储存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气体的气瓶等。

( 4 )有毒及危险化学品:腐蚀性物质(如酸、碱)、有毒物质、可燃性物质、氧化性物质、易爆和不稳定物质、放射性物质等。

2.用电安全

在实验室使用各种电气设备时,要注意安全用电,以避免触电和用电事故。

( 1 ) 实验室内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用电的管理规定。

( 2 ) 每间实验室都应有电源总闸,结束检测工作时,须把总电闸关掉。

( 3 ) 大功率实验设备(如马弗炉、烘箱、电炉、电热板)应使用专用电线,严禁与照明线共用,谨防因超负荷用电着火。大功率电气设备的电路要分开安装,并有各自的熔断器。

( 4 )电器插座不要接太多插头,以防引起电气火灾。严禁使用无接地设施的电气设备,以免产生触电。

( 5 )新购电器使用前需由厂家或专门人员进行全面检查及调试,确认没有问题并接好地线后方可用于检验作业。另外,新购仪器设备操作之前,首先应了解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不要盲目接电源。启用长时间搁置不用的仪器设备,应预先仔细检查其绝缘情况,发现有损坏的地方,应及时修理,不能勉强使用。

( 6 )实验室电气设备和电路的检、修、拆、接作业,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测人员不得私自拆动及任意修理实验室的电气设备和电路,不得私自拉接临时供电线路,也不能自行加接电气设备和电路。

( 7 ) 实验区域不可有裸露电线,保持电器及电线的干燥,必要时安装漏电保护器。一切电源的裸露部分都应配备绝缘装置,电开关应有绝缘匣,电线接头必须用绝缘胶布或套胶管包裹。

( 8 )实验室内可能产生静电的部位、装置要有明确的标记和警示,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要有妥善的预防措施。

( 9 )禁止高温热源靠近电线。

( 10 )电炉周围严禁有易燃物品。干燥箱周围严禁放置可燃、易燃物及挥发性易燃液体,干燥箱不能烘烤会产生易燃蒸气的物料。

( 11 ) 使用干燥箱和高温炉时,必须确认自动控温装置可靠。条件允许时还应定期进行人工温度监测,以防止温度过高发生安全隐患。

( 12 ) 使用高压电源作业时应穿绝缘鞋,须穿上胶鞋、戴绝缘手套并站立在绝缘垫上,或者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同时现场至少有两名作业人员。

( 13 )手上有水或潮湿时不能接触电器用品或电器设备,严禁使用水槽旁的电器插座(防止漏电或感电)。严禁使用湿布擦拭正在通电的设备、电门、插座、电线等,严禁在电气设备和线路上洒水。

3.防火防爆

( 1 ) 实验室应配备灭火用具、急救箱和个人防护器材,并定期确认其有效性。检测人员应熟知这些器材的位置及使用方法。所有安全和消防设施不得随意拆除和搬移。

( 2 )可燃气体(如煤气、氧气、乙炔气)的泄漏检查应用肥皂水,严禁使用明火。禁止把地线接在可燃气体的输气管道上。

( 3 ) 易燃液体的操作、倾倒时应远离火源,瓶塞打不开时,切忌用火加热或贸然敲打。加热易燃液体必须在水浴锅上或密封电热板上进行,严禁用火焰或电炉直接加热。

( 4 ) 使用酒精灯时,灯内酒精液量不得超过其容量的2 / 3 , 不足l / 4时,应灭火后再添加;酒精灯焰应用灯帽盖灭,不可用嘴吹灭,防止引起灯内酒精起燃。

( 5 ) 不能在木制可燃台面上使用较大功率的电器,如电炉、电热板等,也不能长时间使用煤气灯和酒精灯。

( 6 ) 身上、手上、台面、地面沾有易燃液体时,不得靠近火源,同时应立即清理干净。

( 7 ) 易燃易爆物品应限量、分类、低温存放,并远离火源。加热含有高氯酸或高氯酸盐的溶液,应防止蒸干和引进有机物,以免产生爆炸。检测人员应熟知表1中所列举常见的易燃易爆混合物。

表1  常见的易燃易爆混合物

主要物质互相作用的物质产生结果主要物质互相作用的物质产生结果
浓硝酸、硫酸松节油、乙醇燃烧硝酸盐酯类、乙酸钠、氯化亚锡爆炸
过氧化氢乙酸、甲醇、丙酮燃烧过氧化物镁、锌、铝爆炸
磷、锌粉、镁粉燃烧钾、钠燃烧、爆炸
高氯酸钾乙醇、有机物爆炸赤磷氯酸盐、二氧化铅爆炸
氯酸盐硫、磷、铝、镁爆炸黄磷空气、氧化剂、强酸爆炸
高锰酸钾硫磺、甘油、有机物爆炸乙炔银、铜、汞(ⅱ)化合物爆炸
硝酸铵锌粉和少量水爆炸

4.防中毒

( l ) 检测人员应了解常用有毒物质及其摄入途径、中毒症状和急救办法。

第8篇 具有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强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对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编写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

3.从业人员全部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后成绩合格持证上岗。

4.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操作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5.重大危险、危害因素消防配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6.重大危险源罐区储罐必须标明介质的名称和危险物品标志。

7.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由专人保管,管理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且熟悉危险化学品储存规定。

8.重大危险、危害因素、有毒现场必须备防护、防毒器材及救治药品。

9.重大危险、危害因素必须设立良好的防雷接地并定期检测。

10.建立重大危险、危害因素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并报所在区县和市安监局备案。

11.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现场必须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12.重大危险、危害因素区域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13.建立事故档案,按照“四不放过”要求,认真处理,并保持有效记录。

第9篇 安全警示标识与危害告知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职工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将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公司员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教育培训等;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在作业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员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为警示标识。

2、将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员工,并按要求设置警示标识。

3、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4、在作业场所中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标识的提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安全领导小组及管理人员有权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6、告知

(1)存在粉尘、噪音、高温等职业病危害的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等情况通过三级教育、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等方式如实告知公司员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3)定期对员工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方面的教育培训,部门负责人应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

4)要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7、警示

(1)存在粉尘、噪音、高温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

(2)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3)警示语句,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

8、警示标识的设置

(1)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2)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3)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4)在夏日行车时,在驾驶位置设置“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5)设备警示标识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6)消防安全标志: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指示标识;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指示标识。

9、使用的警示标识应当符合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

10、警示标识设置和使用规范

(1)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2)使用警示标识的要求:警示标识应设在与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上的醒目处;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警示标识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警示标识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度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度;警示标识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警示标识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警示标识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11、检查与维修

警示标识所在部门应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第10篇 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施工现场的风险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经理为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工程现场场地平整,道路畅通,便于运输、施工作业及紧急情况下应急逃生;施工现场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性能可靠,按要求保管和摆放;现场设备、工具、材料摆放符合设计和安全要求。

第四条、施工作业坑按要求进行开挖,作业坑周边清理出宽于一米的人行通道,安全通道设置不少于两个,作好通道台阶,方便上下,通道上不得有任何设备,设施和其他物品。作业坑旁平整出设备摆放区和操作区。必要时作业坑采取排水、防滑和防塌方措施,配备必要的通风设施。

第五条、施工场地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流动施工现场设指示牌。

第六条、开工前按照场地布置图在作业带以外规划界定安全停车区,人员进入作业带必须按规定佩带劳动保护用品,非作业人员、车辆严禁在作业带内滞留,待命施工车辆停在预定地点。

第七条、施工现场按设计要求设置、配备消防器材,实行“三定”管理,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

第八条、各类气瓶现场存放要距离明火10m以上,挪动时不能碰撞。氧气瓶不能和其他可燃气瓶同放一处。

第九条、对于于易燃易爆和有毒施工介质,要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措施计划,预先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必要的演练。

第十条、在施工中要根据施工外界条件采取遮阳防晒、防雨措施,随时进行气体浓度的监测。

第十一条、有毒介质作业场所应设置黄色警示线,在明显位置帖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说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密闭空间作业和有毒介质作业应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

第十三条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防护劳保用品,并要求工作人员正确使用。

第十四条、 现场设置专职安全监督和安全员,进行巡回检查。

第十五条、夜间施工场地要设置足够的照明,作业带以内使用的照明灯具要符合防爆要求

第十六条、在靠近道路作业时,要在路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行人和车辆注意过往安全,天黑要设置信号灯、配备值班人员,防止人员或车俩误入作业坑。

第11篇 职业危害安全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1.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部、环保安全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 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 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公司环保安全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下属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第12篇 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施工现场的风险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经理为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工程现场场地平整,道路畅通,便于运输、施工作业及紧急情况下应急逃生;施工现场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性能可靠,按要求保管和摆放;现场设备、工具、材料摆放符合设计和安全要求。

第四条、施工作业坑按要求进行开挖,作业坑周边清理出宽于一米的人行通道,安全通道设置不少于两个,作好通道台阶,方便上下,通道上不得有任何设备,设施和其他物品。作业坑旁平整出设备摆放区和操作区。必要时作业坑采取排水、防滑和防塌方措施,配备必要的通风设施。

第五条、施工场地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流动施工现场设指示牌。

第六条、开工前按照场地布置图在作业带以外规划界定安全停车区,人员进入作业带必须按规定佩带劳动保护用品,非作业人员、车辆严禁在作业带内滞留,待命施工车辆停在预定地点。

第七条、施工现场按设计要求设置、配备消防器材,实行“三定”管理,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

第八条、各类气瓶现场存放要距离明火10m以上,挪动时不能碰撞。氧气瓶不能和其他可燃气瓶同放一处。

第九条、对于于易燃易爆和有毒施工介质,要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措施计划,预先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必要的演练。

第十条、在施工中要根据施工外界条件采取遮阳防晒、防雨措施,随时进行气体浓度的监测。

第十一条、有毒介质作业场所应设置黄色警示线,在明显位置帖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说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密闭空间作业和有毒介质作业应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

第十三条 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防护劳保用品,并要求工作人员正确使用。

第十四条、 现场设置专职安全监督和安全员,进行巡回检查。

第十五条、夜间施工场地要设置足够的照明,作业带以内使用的照明灯具要符合防爆要求

第十六条、在靠近道路作业时,要在路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行人和车辆注意过往安全,天黑要设置信号灯、配备值班人员,防止人员或车俩误入作业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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