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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的管理制度(八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24

安全设施的管理制度

第1篇 安全设施的管理制度

安全设施是确保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运行的必要设施,必须保证各项安全设施的完好、可靠、灵敏,特制订本规定:

1. 建立安全设施档案,正确记载安全设施原始记录、运转、检测、检验、维修等情况。

2. 重要安全设施要有专管人员,并加强日常监护,保证安全设施完好。

3. 按国家规定,每年安全设施投入按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的20%,用于安全设施资金的投入。

4. 对设备的安全设施要依据“四有四必”的原则,达到有轴必有套、有轮必有罩、有台必有栏、有坑必有盖的要求。

5. 安全阀应灵敏、可靠,且每年应校验一次。

6. 防爆片应有资质单位制造,并有产品合格证。

7. 压力表应符合安装使用要求,确保正确性,每半年校验一次。

8. 液位计应保持清晰、易见,有防止破损的保护罩。

9. 安全设施发现有不完好或失效时应及时更换。

10. 温度、警示、警报、联锁各类电器、仪表等,要处于可靠运行状态。

第2篇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我企业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有:配电室、锅炉房、喷烤漆房、特种设备。

(一)凡是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都必须设置警示牌,现场不能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二)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设置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安全疏散门向外开启,并配有相适应的灭火器材。

(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电气安装必须符合要求,动用明火时,按规定执行。

(四)加强安全检查和巡查,必要时设置专人看管。

(五)特种设备定期年检、操作者持证上岗等。

(六)操作危险设备要定人、定机,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七)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设备、设施不能带病运行和使用。

(八)危险设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装。

(九)用电的设备、设施必须有良好的接地保护。

(十)室外的设备、设施超过15米高时安装避雷装置,并定期检测。

(十一)室外的设备、设施在遇恶劣天气时,停止使用。(按说明书或相关规定执行)。

第3篇 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的规定,对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实施更为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避免易发区域的事故发生。结合装饰装修工程的特点,制定公司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

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设置、租赁、安装和使用进行重点监控。

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设置、租赁、安装和使用安全管理方案和预案,按照公司相关要求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三、要求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设置、租赁、安装和使用有验收、有专人负责,并签订责任书或安全协议书。

四、加强对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设置、租赁、安装和使用的用火用电管理,严格执行集团和公司的各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五、如有特殊需要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旁站监督管理规定》建安(2004)174号的要求,实行旁站制。

六、加大对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设置、租赁、安装和使用监督检查力度,项目部主管人员、安全、消防管理人员及电工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巡检、日检、联检,并做好记录。

七、对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的设置、租赁、安装和使用中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按照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整改。同时,及时向项目部领导汇报。

2008年7月8日

第4篇 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非常重要,并且不安全状态与不安全行为往往又是相互关联的,很多不安全状态(机器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可以导致人的不安全行为,而人的不安全行为又会引起或扩大不安全状态。所以,加强安全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安全管理好,可能使不安全状态与不安全行为减少,反之,则会使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增加;安全管理不好,有时甚至会成为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

《安全生产法》对设备、设施的安全保障要求,做了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有关的设备、设施,应有完备的安全装置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关的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特种设备必须由指定专业生产厂家生产并取得安全许可证才能投入使用;应按有关 规定加强对设备、 设施的维护与检测管理,淘汰不安全的设备、设施,以确保生产经营场所及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

1.设备、设施设计与制造的安全保障

(1)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应有配套的安全设备或安全警示装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凡可产生危险、有害因素较大的场所、部位,都应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例如,设备的可动零部件是否设置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凡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应尽可能封闭或隔离。对于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对于运行过程中可能超过极限位置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应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2)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应符合安全标准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安全设备设计、制造的安全要求,国家或行业部门已颁发了有关的安全标准,设计、制造单位必须执行。

2.安全设备、设施使用、维护、检测的安全保障《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根据这条规定,安全设备使用安全保障应包括安装使用方面的空保障和维护、保养、检测、管理方面的安全保障。

(1)设备安装的安全要求设备安装好后,应逐项检查设备的安全状态及性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检查的安全项目包括静态和动态两方面,静态检查项目在设备不运行的条件下进行,如设备表面安全性、安全防护距离等;如控制系统安全性能、可动部件安全防护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工作性能与可靠性、设备运行中尘毒、易燃等的产生情况等。

(2)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的安全要求安全设备使用应建立设备使用保养责任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实行操作证制度,以确保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

(3)设备安全检测的要求 安全检测是了解设备运行状况,预测设备运行变化趋势的有效手段,其根本目的是避免安全设备故障或事故发生,保证生产经营安全。

(4)设备的报废与淘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设备经长期运行使用,不断磨损、老化,生产效率、安全性、可靠性不断下降对这些设备就应进行报废处理以避免因设备不安全而引发事故。《安全生产法》从法律上对设 备的报废、淘汰制度加以确认,有利于该制度的有效实施。设备报废或淘汰后,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已报废、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与设备。

(5)建立设备安全档案设备的档案管理是设备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它为生产经营单位设备安全管理提供信息、资料和数据,通过对档案信息资料的整理、分析,可了解设备运行状态,为设备安全检查、检测、故障诊断、隐患整改等提供科学的依据。

3.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许可证《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特种设备是指危险性较大、易发生事故而危及生命安全、对管理有特殊要求的一类设备,如叉车等。对特种设备,国家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定,实行安全使用证制度,具体内容包括:(1)设计单位、生产厂家具有设计或生产特种设备的许可证。对特种设备,国家通常采用定点生产由具备生产能力的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发给生产许可证,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生产特种设备。(2)安全使用证。

第5篇 罗湖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制度范本――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规范

在施工现场上,班组工人经常接触的或经常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有:防护栏杆、孔洞盖板、安全网、速差自控器、安全自锁器、手扶水平安全绳等。要求每个作业者都会使用,并会检查和维护,任何人不得擅自损坏或拆除。

一.防护栏杆

施工现场上的任何部位,当作业人员的作业边沿无围护设施,使人或物有各种坠落可能的高处作业均属于临边作业。对于临边作业的安全防护,以设置防护栏杆为主。

1.防护栏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栏杆制作要统一标准,色标要醒目,安装必须牢固可靠。

2)栏杆材料表面光滑,无破损,无毛刺,无变形。

3)栏杆高度为1.o5m,设上、下道横杆,立杆间距不大于2m,并在下部设置18cm高的挡脚板。

2.楼板、平台、走台、屋面等临边部位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3.大的预留孔洞,大的吊装口,井口的周边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4.楼梯、电梯各层出入口处的通道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二.孔洞盘板

由于工艺、设备和施工的需要,建筑物或机筑物上,常会出现各种预留洞口、通口、上料口、楼梯口、电梯井口,作业人员在其附近工作,称为洞口作业。在深度为 2m及2m以上的桩孔、人孔、沟槽、井坑及管道孔洞边沿上的施工作业也是洞口作业。

对于洞口作业的防护,一般以孔洞盖板为主。

在各种预留洞口,桩孔上口,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回填土的坑槽,人孔、天窗等处,应设置稳固的盖板。孔洞盖板应满足以下要求:

1.盖板的上表面要有醒目的红、白颜色标志(红白道);

2.盖板底下应有不少于四点的限位块(限位块与孔洞边距25~30mm);

3.盖板边缘应大于孔洞10mm;

4.因施工需要揭开孔洞盖板时,应在孔洞周边设置临时围栏和警示牌,夜间设警示红灯,工作结束时应立即按原样恢复。

5.钢盖板要有足够的厚度,以保证刚度,盖板上不应存放重物。

三.安全网

安全网同安全帽、安全带一起被人们称之为施工现场上的“三宝”。安全网是防高处坠落事故发生的最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之一。对避免和减轻坠落及物击伤害,也起到重要的作用。

安全网是高处作业必不可少的防护用品。因不同施工项目的不同安全要求,其安全网的规格和架设方法也有所不同。安全网大多采用直径为9mm的尼龙绳(也有用绦纶绳)编结而成。其网眼为10~14cm,网片3m×6m及4m×8m等规格,承载要求不小于160kg/m2。由于安全网是为了保护高处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防止落物伤人,因此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1. 高处作业部位的下方必须张挂安全网;当建筑物高度超过4m时,必须设置一道随墙体逐渐上升的安全网,以后每隔4m再设一道固定安全网;在外架、桥式架,上、下对孔处都必须设置安全网。

2. 安全网的架设应里低外高,支出部分的高低差一般在5ocm左右;支撑杆件无断裂、弯曲;网内缘与墙面间隙要小于15cm;网最低点与下方物体表面距离要大于3m。

3. 使用前应检查安全网是否有腐蚀及损坏情况。

4. 施工中要保证安全网完整有效、支撑合理,受力均匀,网内不得有杂物。搭接要严密牢靠,不得有缝隙,搭设的安全网,不得在施工期间拆移、损坏,必须到无高处作业时方可拆除。

5. 安全网架设所用的支撑,木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cm,竹杆小头直径不得小于8cm,撑杆间距不得大于4m。

6. 因施工需要暂拆除已架设的安全网时,施工单位必须通知、征求搭设单位同意后方可拆除。施工结束必须立即按规定要求由施工单位恢复,并经搭设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7. 要经常清理网内的杂物;在网的上方实施焊接作业时,应采取防止焊接火花落在网上的有效措施;网的周围不要长时间的有严重的酸碱烟雾。

8. 安全网在使用时必须经常地检查,并有跟踪使用记录,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网应及时处理。

9. 立网和平网必须严格地区分开,立网绝不允许当平网使用;架设立网时,底边的系绳必须系结牢固。

10.安全网在不使用时,必须妥善的存放、保管,防止受潮发霉。

11.新网在使用前必须查看产品的铭牌:①是平网还是立网;②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③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旧网在使用前应做试验,并有试验报告书,试验合格的旧网才可以使用。安全网的动负荷试验,以12okg重物两块,相距1.5m,同时由4-5m高度自由降落冲击,安全网完好无损为合格。

四.速差自控器

速差自控器是防止高处作业人员坠落的一种安全防护设施。其在施工现场上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其

第6篇 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是指具有危险因素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和容易造成从业人员或其他人员伤亡,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设备设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家具行业的标准,结合本公司容易发生或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因素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防止和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较大危险场所的安全生产规定的范围

1、有发生爆炸危险的场所

2、有发生火灾危险的场所

3、有发生触电危险的场所

4、有因专用机动车伤害危险的场所

5、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场所

6、有腐蚀、中毒的场所

7、有机械伤害的场所

8、有其他容易致人伤害的场所

二、安全生产规定的制度

1、明确责任及分工

由安全领导小组根据较大危险场所特别制定的范围,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出较大危险因素场所有哪些具体什么位置造成的伤害程度。

2、规范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

根据危险作业场所情况,制定较大规范的操作规程,确保该场所不发生安全危险事故。

3、明确安全防范措施,制定确实可行的科学的防范措施,以保证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7篇 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对设备、设施的安全保障要求,做了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有关的设备、设施,应有完备的安全装置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有关的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特种设备必须由指定专业生产厂家生产并取得安全许可证才能投入使用;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维护与检测管理,淘汰不安全的设备、设施,以确保生产经营场所及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

1.设备、设施设计与制造的安全保障

(1)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应有配套的安全设备或安全警示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凡可产生危险、有害因素较大的场所、部位,都应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例如,设备的可动零部件是否设置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凡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应尽可能封闭或隔离。对于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时可能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对于运行过程中可能超过极限位置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应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2)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应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安全设备设计、制造的安全要求,国家或行业部门已颁发了有关的安全标准,设计、制造单位必须执行。

2. 安全设备、设施使用、维护、检测的安全保障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根据这条规定,安全设备使用安全保障应包括安装使用方面的空保障和维护、保养、检测、管理方面的安全保障。

(1)设备安装的安全要求

设备安装好后,应逐项检查设备的安全状态及性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检查的安全项目包括静态和动态两方面,静态检查项目在设备不运行的条件下进行,如设备表面安全性、安全防护距离等;如控制系统安全性能、可动部件安全防护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工作性能与可靠性、设备运行中尘毒、易燃等的产生情况等。

(2)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的安全要求

安全设备使用应建立设备使用保养责任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实行操作证制度,以确保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

(3)设备安全检测的要求

安全检测是了解设备运行状况,预测设备运行变化趋势的有效手段,其根本目的是避免安全设备故障或事故发生,保证生产经营安全。

第8篇 对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报验审核制度

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报验审核是安全监理工作重要内容之一。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缺陷及不完善,是危险源与不利环境因素分布的重要部位,运用报验审核手段,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是消除及降低安全风险的有效方法。如何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监理文件中规定的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报验审核工作,纳入安全监理工作中去,并规范报验审核工作行为,监理单位建立安全监理施工机械、安令设施的报验审核制度,是行之有效的监理方法。

1.    安全监理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报验审核制度

1)确定报验审核人员的安全监理责任

2)确定报验审核先决条件

3)确定或拟定施工机械、安全设施报验审核的具体内容及格式

4)确定报验审核依据(专项施工方案、jgj59—99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

5)确定报验审核程序(承包单位申报验收核查表,报验审核人员签署验收

核查意见,总监签字认可)

2.    安全监理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报验审核类别

1)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验收的监理核查

2)井架、龙门架的监理核查

3)落地式普通脚手架工程验收的监理核查

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验收的监理核查

5)挑、挂、吊脚手架验收的监理核查

6)摸板支撑系统验收的监理核查

7)落地操作平台搭设验收的监理核查

8)悬挑平台搭设验收的监理核查

9)基坑支护工程验收的监理核查

10)  施工临时用电验收的监理核查

11)  其他施工机械或安全设施验收的监理核查

3.    安全监理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报验审核内容

1)审查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的选型是否恰当,与施工对象的特点及施

工安全要求是否相适应。技术性能能否满足安全要求和适应现场条件

2)审查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的数量是否足够

3)审查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设施是施工单位自有或租赁

4)审查施工机械设备、安全设施是否属于分包,如果属于分包尚应审核其

资质

5)审查施一:机械设备是否符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6)审查施工安全设施是否满足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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