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电力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维护本电站生产部门设备安全生产运行和电气安全。
2. 适用范围
本电站全部一、二次设备。
3. 职责
生产运营部负责对电气设备的运行、检修、保养、管理。
4. 内容
1) 资格证和复审要求:
操作人员需持有国家认可的属于操作者本人的资格证方可上岗,并按国家要求进行2年一次复审,未能通过者不能继续上岗工作。
2) 制定规章制度:
a 工作人员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电气生产设备。
b 各个部门主管指定各楼层配电箱开关操作人员,配电箱开关通断流程为:总闸---分闸---手动开关---电器开关,断电则相反。
c 要求每位员工上岗先检查,后通电;先断电,后离岗。
d 正确操作,严禁线路私拉乱接,破坏绝缘。
e 发现不良现象,及时向值班长申请报告,值班长接到申请时尽快组织检修。
3) 电气设备的巡查和检查。
a 工作人员要每个季度定期检查各楼层配电箱,各线路保护装置并作好检查记录。
b 不定期对各个车间的照明灯具、生产电气工具、风扇、排气扇、开关、插座、控制线路、保护接零、接地作巡查。
c 要求各部门主管、组长对本部门的电气设备作好管理和监查,能够及时反应不良情况。
5 作业的程序和要求:
1) 认真审定提出的维修申请单,并实际检查,确定所属故障类别。
2) 作好停电、验电、挂标示牌、或接地安全措施。
3) 指定监护人,使用合格绝缘工具,穿绝缘鞋和安全衣服。先断火线,后断零线或地线,并作好管理方法标识,接线时相反,每做的每一个工序应达到一定的基本要求。
6 所应用的材料,必须满足负荷要求。
1) 高空作业要使用安全人梯,禁止带电作业,上下抛物,所用材料、工具只能传递。
2) 作业时禁止穿拖鞋,禁止同时接触两根导线,禁止同在不同相上操作,禁止在潮湿地方带电作业,禁止使用钢凿、钢尺带电作业。
7 电气设各的检验、试验要求:
1) 当检修和安装完毕时应检查电气设备的性能参数,表现其灵敏度、机械强度、绝缘强度、起动、温升、音响接地、以及过流过载等。
2) 待电气设备无断路,短路、漏电、过流、过振、起动运行良好时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8 注意事项
1) 掌握电击时,人工呼吸、心脏挤压法急救措施。
2) 控制会发生电火、电爆等因数。
3) 认真作好检查和维修记录。
第2篇 电力施工安全防护装备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控制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保证全公司干部职工的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2人身防护用民种类公用部分:轻便接地线、绝缘挡板、绝缘榜、10-500千伏验电器、防静电均压服、绝缘手套等。个人部分:安全帽、安全腰带、安全腰绳、教扣、绝缘胶鞋、低压试电笔、差速器等国家有关规定中的其他安全防护用品。3防护装备的购置各项目部在年初应根据公司拨给的安措费制定出购置计划。负责有关技术标准的质量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负责对产品许可证、使用说明书及厂家试验报告收集、保存、建档并报公司安全保卫处备案。4防护装备的发放各项目部负责有关安全用品发放前的性能试验,并对安全用品的安全性能负责,方可下放使用。5防护装备的试验和日常检查各项目部应根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及安全施工设施的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建立安全施工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各单位安全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安全设施的管理,做好安全防护装备的保管、发放、使用、检查、检验工作并建立管理台帐做好记录。对于安全防护装备要根据有关安全工作规程及规定进行试验、检查,对不合格用品及时进行更换。第3篇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措施作业票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电力部《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及项目部的要求,确保企业的施工生产活动都能在严密的安全施工措施及安全施工作业票的控制下进行,做到防患于未然,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施工措施
1、一切施工生产活动必须有书面的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中必须有专题安全施工措施和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应在施工前对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交底签字认可。无措施和未交底严禁施工。
2、一般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工地专责工程师审查,由项目经理批准,由班组技术员交底实施。
3、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等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经施工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由班组技术员或工地专责工程师交底后执行。
4、特殊高处作业,带电作业,重要跨越等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方案,须经施工技术,机械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审查,经总工程师批准,由工地专责工程师交底后执行。
5、工程技术人员在编制的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针对项目施工的特点指出危险点和重要控制环节与对策。
(2)明确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
(3)根据人员和机械(机具)配备,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
(4)针对工业卫生、环境条件,提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标准。
(5)提出出现危险及紧急情况时的针对性预防与应急措施。
二、安全施工作业票实施细则
1、施工班组根据现场本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参加人员的技术状况精神状态等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安全施工要求。
2、安全施工作业票为一式一份,由施工负责人携带,作业票到期(一般为五天),工作内容不变或工作结束后,应由工作负责人交回,更换新票。
3、工作票应按格式认真填写,不得有空缺,填写时字迹工整,措施得当。
4、安全施工作业票应由施工负责人填写,经施工队技术员和兼职安全员审查,由施工队长签发后执行,有空缺或未经签字的作业票一律视为无效。
5、安全施工作业票审查时,技术员应向施负责人交代清楚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指出的安全事项必须已在作业票中列出)。
6、每天施工前必须由施工负责人向参加工作的全体成员逐条逐项宣读安全施工作业票,工作人员必须认真理解并严格执行。
7、更换施工内容必须重新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如果工作内容不变,每票最长时间也不得超过五天,针对新问题,应及时补充和修改。
8、安全施工作业票宣读完毕后要全员签字后方可有效,不允许带签或漏签。
9、各级安全部门要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作业票)为依据,以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为准则,经常性地对工地、班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如发现没有作业票或未带到现场,及未宣读视为无票作业,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0、安全施工作业票使用到期后,交回班组由工程技术人员统一保管,并按规定按时上交,作为年终安全检查、事故分析、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4篇 火电厂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条.发电厂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公司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条.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切实加强对涉及重要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隐定和防盗、防止破坏作为安保工作的重点,专门部署。
第三条.公司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四条.公司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五条.一些重要的电力设施、场所、车间应该设置为治安保卫重点,治安保卫重点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公司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七条.要加大宣传的力度,让保护电力设施的观念深入人心,进一步发动群众,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第八条.全体干部职工要增强安保意识和全员意识,全员动员,全员参与,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在一些特殊时期,既要做好防盗防破坏工作,又要做好设备的正常发电,保障供电的安全。
第九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破坏电力设施的人,会同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处以经济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配合公安机关,排查辖区附近的废品收购点,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废旧电力设施的行为,堵截违法分子的销赃渠道。
第十条.警企结合,搞好配合。要进一步加强同公安、武警部队的联系,建立起有效的工作协作机制,形成警企结合、专群结合的赛时安保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大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力量。
第十一条.按照《安规》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种植高杆植物和新建建筑物。对影响电力设施运行的线路通道给于清理。
第十二条.监督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十三条.室外安装维护在配电变压器、电杆及拉线等危险部位上的电力安全标志和安全警示标示齐全;
第十四条.任何公司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五条.各站所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门卫、值班、巡查内容,明确治安保卫重点部位;
2、工作、生产、经营、重要设备等场所的安全管理;
3、现金、票据、印鉴、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
4、公司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
5、治安防范教育培训;
6、公司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
7、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
8、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9、重要场所的准入,外来人员的管理等;
10、公司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公司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2、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公司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3、在公司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4、维护公司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公司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5、督促落实公司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九条.在公司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第二十条.治安保卫重点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
第二十一条.门卫值班和治安保卫制度
1、现场必须安排责任性强,身体健康人员值班,值班人员要协助材料员,做好材料进出的验收,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巡逻检查,严防坏人进行偷盗和破坏活动。
2、现场办公室必须门窗完整、安全,钥匙要随身携带,做到人离关窗、上锁,贵重物品(如现金,手表)要随身携带。
3、现场的物资要分类堆放,留出通道。
4、现场配备的消防器材要有专人负责,标明有效期,妥善保管,不得乱丢乱放或移作他用。
5、各站所发生事故或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公安及上级公司报告,积极协助公安部门侦破案件。
6、必须配备门卫值班人员的领导,安监部不定期对门卫值班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并进行督促检查。
7、门卫值班人中必须坚持原则,不循私情,对违章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和纠正。
8、提高警惕,对职责范围内的地区巡视、勤检查,防止发生偷窃或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汇报。
第5篇 电力公司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制度
一、目的
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电力生产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电力公司管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建设与保护活动。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以及电力调度设施、电力通信设施等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设施保护范围
以下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确定。
1.10千伏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米
1-10千伏 1.5米
2.电力架空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的爬梯和脚钉,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3.变电站、开关站保护区为站围墙外延伸3米所形成的区域。
4.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变电站、开关站等站内的设施。
5.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6.电力电缆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地下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架,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7.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箱、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8.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四、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
(一)公司应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各项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及时消除隐患。
(二)设立并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1.在必要的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2.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公路的区段,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3.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
4.应在电力线路的变压器平台上设立警示标志。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1.直接或者操作其他物体碰触电力线路设施,如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向导线抛掷物体。
2.擅自在杆塔上张贴广告标语、悬挂广告牌及架设其他缆线和标志物。
3.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4.擅自攀爬变压器台架、杆塔和拉线。
5.拆卸损坏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擅自移动、损坏电力线路上的电气设备及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6.擅自占用电缆通道及其他管线敷设各类缆线。
7.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第6篇 电力工程安全文明监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在施工过程中安全和健康及电力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提高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促进电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中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单位各级领导,监理公司和施工单位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本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任务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各企业应把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作为企业的经营理理念,不断完善职工安全卫生条件,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在确保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电力建设工作。
第三条 建设单位各级领导,监理公司和各施工企业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推行逐层签定安全责任书及安全方针,实行安全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各级领导,监理公司和广大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首先将安全摆在首位,要正确对待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施工进度,努力消除事故隐患,做到文明施工,确保安全施工。
第四条 安全施工,人人有责,施工单位要建立各级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安全施工责任制,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要完成本部门的工作,也要协助安监人员做好安全工作,同时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监督指导。
第五条 本制度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及兄弟单位管理制度而制订的,其中一些条款是在二个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具体情况而制订的,各单位在执行本制度中遇有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应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安全施工职责
第六条 本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 )和主要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邯郸市宏大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的原则,并各自承担按规定所明确的职责和相应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责任。
第七条 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是本工程的安全管理机构。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的职责:
1.贯彻国家和行业及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的指示,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
2.研究、讨论,通过并发布本工程现场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制度;
3.讨论、决定本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
4.协调各施工主要单位、监理、设计和分包单位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关系处理。
5.明确发布工程项目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主要保证措施、指令;指导全局安全施工和环境健康工作。
第八条 项目法人职责:
1.制定“工程施工一级网络图”工期计划,按电力基建程序组织施工;
2.负责向主要施工单位提供符合并满足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基础条件;
3.负责向设计、主要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力、通讯等地下管线的相关资料;
4.负责组建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聘用安全工程师并承担其费用。
5.参加各主要施工单位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对在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上不称职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安监机构负责人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
7.对未能认真执行签定合同或单位委托管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的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应按合同条款扣罚其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情况严重的,应中止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执行。
第九条 主要施工单位的职责:
1.各主要施工单位在现场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文明施工和本规定有关条款的执行负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
2.制定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规划,并按项目法人规定的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目录,编制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
3.建立建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4.制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各项管理制度。
5.成立本单位现场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
6.向项目法人提供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和总平面的管理措施,并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7.各主要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向项目法人呈报本施工单位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开工。
8.招用的分包单位必须具备承担建设工程的相应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必须按新《规定》要求预留分包单位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
9.项目法人提供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和施工机械设备及工程保险费与人身保险费,必须专款专用,并负责合理分配给电力建设系统外包单位,严禁挪作它用。
10.对施工中连续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承包单位,总包单位必须予以辞退,并在合同中明确说明。
11.承担合同中确定其它安全与健康责任。
第十条 设计单位的职责:
1.设计单位应履行技术设计有关安全责任,根据项目法人、施工、监理承包商的要求,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技术与设计的服务和支持。
2.设计的文件应按建筑安装安全标准设计,确保建筑安装结构的安全和施工人员安全。
3.对施工风险较大部位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条件和技术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4.应为火电工程开工阶段即能构筑厂区主要施工道路砼路面(施工层),提前进行地下电缆、管道等沟道的设计。
5.应为火电工程土建交付安装阶段即能做到地下设施一次施工完,零米地面毛地坪已浇好的要求,及时提供地下设施设计图纸。
6.在现场总平面设计中,应考虑土石方堆放场地与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场地及处理措施;以及其他“三废”(废物、废水、废气)、噪声等排放、处理措施;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7.在工程防腐、保温等材料的选型设计中,应以不损害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为前提,充分运用安全卫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的职责:
1.监理单位必须遵照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实行“安全、质量、工期、造价”四控制的要求,依据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控制。
2.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3.审查各施工承包商的特殊工种资格证、上岗证,无证人员不行上岗。
4.在编制“监理大纲”和“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项目法人批准后再编制“监理细则”。
5.审查施工承包商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6.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7.审查施工承包商大、中型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使用、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8.审查设计承包商设计体系履行安全职责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9.审查施工承包商编制的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审批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10.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11.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
12.严格控制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移交生产所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凡未经安全监理签证的工序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3.组织安全大检查,必要时协助业主进行范围更为广泛的安全检查及措施落实,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14.参加人身重伤以上事故和重大机械、火灾事故以及重大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5.监理人员的权力:
15.1 有权制止与处罚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
15.2 有权仲裁各施工单位之间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引起的纠纷。
15.3 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单位,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或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
15.4 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问题,有权指令先行停工,后作研究处理。
15.5 有权制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
第三章安全管理目标
第十二条 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总体目标是努力实现人身伤亡事故“零目标”。
12.1 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12.2 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事故。
12.3 不发生人身重伤死亡事故。
12.4 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12.5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跨(坍)塌事故。
第四章 安全、文明检查制度
第十三条 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建设单位工程部,经理为办公室主任。每季度由监理公司分管安全领导牵头,由建设单位的安监负责人和各施工单位行政一把手参加,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总结、评定。在联合检查之前,各施工单位按检查表,先开展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于季度末25日前报监理公司,监理公司审核后报工程部安监负责人。(检查表见附表一、二、三)
第十四条 监理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带队每月组织一次,由建设单位工程部和各施工单位安监科长、工地专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文明大检查。
第十五条 监理公司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方式,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的形式进行检查。对安全、文明施工中查出的问题,采取现场就地解决或下发整改通知书。对问题较严重的通报形式处理。并严格认真执行奖罚细则。
第十六条 监理公司按照季、月、日相结合,将安全、文明检查结果汇总,考评每个施工单位,然后报建设单位工程部安全负责人审核,提请领导批准后进行奖励、处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工程部不定时派人深入现场进行认真细致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监理公司。要求监理公司对个别工地安全管理不力,安全员不到位,整改不及时,要签发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仍然不及时,要给予停工或处罚。
第十八条 监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记录、登记卡和整改记录等台帐。
第十九条 对重要工序、重大施工项目、重要部位、危险作业区、多层交叉作业区,监理公司要进行重点临督、检查、防范,连续作业要跟踪监督检查,必要时请分管该工程项目的专职工程师给予指导。
第五章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编制制度
第二十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
1.在编制年度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同时,必须按照国家及部有关规定和安全施工的具体情况,组织参加工程施工的技术人员编制本单位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2.各电建施工企业每年年初编制的安全措施计划,应报建设单位安监部门审查后执行,并监督经费使用和计划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安全措施的编制与执行
1.一切施工作业必须有安全措施,并要在施工前进行或未交底不准布置开工。
2.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种交叉作业等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措施,经批准后贯彻执行。
3.重大起重、运输、带电作业,特殊高处及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措施须经施工、安监等部门审查并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经总工程师批准,由专职工程师负责交底并作好交底记录,工地主任实施安监人员监督落实情况。
4.危险性极大的作业项目安全措施,如烟囱施工设施搭设与拆除,爆炸、汽包卸车运输、发电机静子、主变吊装就位等作业项目的措施,除施工单位部门、总工审查后,报监理公司组织会审。
5.措施经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审批签字后,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未经审批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更改,审批签字后报本单位安监科一份。
6.单独与建设单位签订,而且工作量小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现场未设置安监部门,编制的措施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监理公司和建设单位安监部门各一份。
7.重大危险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后,检查落实情况及时报监理公司。
第六章 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第二十二条 监理公司每周五组织施工单位召开工程调度会,协调解决施工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各施工单位安监科长必须到会。
第二十三条 每季度末或下季度初,由“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参加的安全例会,研究、讨论贯彻上级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文件要求。协调解决施工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监理公司通报本季度安全、文明施工的情况,提出、安排下季度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监理公司每月底组织召开一次各施工单位安监科长会议,在必要时扩大到工地专职安全员参加。会议由监理公司主持,总结本月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开展经验交流,协调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下月要做的工作,并指出重点性的问题。年终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总结,评比表彰大会。
第二十五条 监理公司根据工程现场的实际状况,适时地组织召开专题安全会议,以保证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
第二十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工作会议,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立卷存档。
第七章 安全奖励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施工单位),由监理公司提出,建设单位安监负责人审核,提请领导批准后给予奖励。奖励分表扬、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有关上级文件精神。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止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视情况给予奖励。
发现或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大事故者,每项奖励50~200元。
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者,奖励50~500元。
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成果,成绩显著者,奖励50~500元。
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关心安全生产、经常指出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及提出切实可行整改意见者,奖励50~500元。
各施工单位行政正职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作用,实现全年无人身重伤以上事故,无重大机械、设备损坏、火灾、交通(施工现场)事故者,建设单位按年初制定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
在每季度组织的安全施工检查结果,评选成绩显著,大家一致认为好的安全单位,给予奖励。
在年度安全、文明施工总结,评比、表彰中,对主体施工单位杜绝人身重伤以上事故,重大设备、重要机械损坏、火灾、交通(施工现场)事故的施工单位第一责任者和安监部门负责人,予以表彰(按安全责任状兑现)。一般单位杜绝以上事故的施工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和专职安监负责人,予以表彰(按安全责任状兑现)。
其他在安全、文明施工中成绩突出者,视情况奖励。
奖励基金来源,从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中预留20%和罚款合并作为奖励基金,财务部立专款帐目,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经项目安全委员会讨论通过,对各承包商预留一定和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预留的保证金数目如下:
(1)设计承包商20万元。
(2)监理承包商20万元。
(3)山西电建三公司50万元。
(4)山东电建一公司30万元。
(5)山西电建四公司25万元。
(6)其它施工承包商根据工程量及工程情况确定。
第七章 安全惩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单位,由监理公司提出,建设单位安监负责人审核,提请领导批准后给予处罚。处罚分批评、安全监察通知、通报、经济处罚、终止施工合同等。
1.凡发生以下事故,除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外,还要给予罚款处理。
2.对发生事故单位,除罚款外,施工单位根据事故的大、小,在处理过程中要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人身轻伤或设备损坏,折合经济损失1000~2000元者,罚款100~200元。
人身重伤或设备损坏,折合经济损失2000~5000元者,罚款500~1000元。
人身群伤或设备损坏,折合经济损失5000~10000元者,罚款1000~2000元。
重大伤亡或设备损坏,折合经济损失10000~100000元或者100000元以上者,罚款3000-~50000元(不包括上级有关部门罚款)并终止施工合同。
包工队因安全设施不完善、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死亡一人以上三人以下,扣除全部保证金,终止合同,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按以上(1)~(4)给予经济处罚。
3.各施工单位,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应给以下经济处罚:
未建立健全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
未建立健全安全监察机构者,罚款500~1000元。
未按时组织安全活动的单位,缺一次,罚款50~100元。
新入厂职工、临时工、民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考试上岗者,发现一人次罚款50~100元(包括教育考试未发上岗证者)。
职工未进行年度“安规”考试者,发现一人次罚款150~200元。
班组长、特种工种无上岗证或特种工种证件到期不复查者,发现一人次罚款50~100元。
未编制本单位年度“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计划”者,罚款500~1000元。
分部工程、单项工程,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已经编制,但开工前未作交底(以交底签字为准),缺一者,罚款1000~1500元。
查记录,大、中型施工机械未进行定期检查及性能试验者,缺少大、中型机械操作规程,每项罚款150~200元;情节严重者加重处罚。
“专职安全员”无标志者,每人每次罚款50~100元。
施工现场及厂区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每发生一起罚款500~1000元;情况严重者,报交通部门处理。
脚手架搭设不符合“安规”要求,一处不合格罚款200~500元。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每人次罚款50~100元。
应设置围栏、栏杆、扶手、盖板、安全网等防护设施,而未设置或设置不合格,每处罚款50~100元。
夜间施工照明不足,施工用电不符合“安规”施工用水、用电管理不善,跑、冒、滴、漏,电气设施不符合规定,每项罚款50~100元。
起重、搬运、运输作业中违反“安规”者每人次罚款100~200元。
易引起烧伤、烫伤的处所,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防护设施设置不当者,每项罚款50~100元。
电缆、电气设备、油系统、煤粉等易引起重大火灾事故,设备损坏按价赔偿外,对事故责任单位按事故损失的10~20%罚款,但不少于200元。
制氢、制粉系统,压力容器爆炸事故,设备损坏按价赔偿外,对责任单位按事故损失的10~20%罚款,但不少于200元。
汽轮机飞车,大轴弯曲,断油烧瓦、发电机绝缘损坏,主变烧损,开关爆炸,恶性误操作、施工机械损坏等,设备损坏按价赔偿外,按事故损失的10%~20%罚款。
被监理公司或建设单位书面通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100元。
因设计而造成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对设计承包商罚款500~20000元,在5万元以上,全部扣除设计承包商的安全保证金。
对监理承包商的安全处罚规定另行下发。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罚款,向被罚单位收取,不对个人出罚款收据。各单位接到罚款通知三天内向出罚款收据单位缴纳罚款,否则通知建设单位财务部从工期进度款中加倍扣罚。
第三十条 监理公司缴纳罚款应及时交建设单位财务部立帐专款管理,用作奖励基金。使用时必须由工程部安监负责人及领导审批。
第八章 分包单位与临时工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对自己管辖的包工队,安全施工负有监督和指导责任,必须将包工队安全施工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招用包工队,由本单位的安监科,严格按照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新“规定”中102条内容标准进行审查其安全施工资质,未经审查不得录用。对于连续使用的包工队,每年初进行审查一次。但对个别包工队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频发,不得连续使用。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本单位录用包工队、临时工,安监科应配合劳动部门,对招用的人员进行目测,严禁招用老、弱、病残及童工。要配合本单位劳动工资科,对包工队、临时工进行体格检查,然后进行安全三级教育考试,合格者发证上岗。但对已注册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与包工队签订承包合同中,按承包合同总价的5%(或予留5-10万元),作为安全、文明保证金。发生一人死亡事故,全部扣除保证金并终止合同。发生重伤一人次,扣发50%保证金。发生轻伤和严重隐患及习惯性违章,必须按“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
第三十五条 包工队、临时工人员招用手续全部合格,应发给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上班必须佩戴。胸卡证严禁转借他人。
第三十六条 包工队在安全施工方面,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发包单位安监科汇报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第三十七条 包工队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在发包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单位安监科、技术部门审查合格签字,方可施工。对一些特种危险作业,发包单位的工程、安监部门要在现场进行指导和监护。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的安监部门要组织包工队参加安全检查活动及安全例会。安监科有责任向包工队传达学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文件或通报。
第三十九条 包工队必须执行国家规定,及时发给本队人员应有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第四十条 发包单位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包工队或个人,也同样参照执行本单位奖励制度,进行奖励。以便鼓励带动较差的包工队。
第四十一条 严格按照“包工队与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逐条监督、检查发包单位实施情况。对执行不力的单位,按照处罚细则进行处理。
第十章 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施工阶段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1.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包含文明施工的内容,做到目标明确,内容详尽措施具体.
2.施工开挖的基础,沟道的土石方,有足够的堆放场地和施工中垃圾、废料指定集中堆放,并制定定期清除的措施。
3.土建与安装施工范围划分明确,分割衔接清楚.不得漏项。
4.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与现场有明显的隔离设施。
5.材料、土方、设备等堆放合理,各种物资标识清楚,整齐合理,并要符合安全防火标准。
6.重要的库房,易燃、易爆材料物品,制定防火、防爆、防盗的措施。
7.文明施工责任区划分明确,无死角,责任落实,并设有明显标记,便于检查、监督。
8.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完善,分工明确。
9.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按照划分统一管理,分区负责,职能部门每日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定期评比.(检查见附表一、二、三、四)
10.临时断路、断水、断电、断气(氧气、乙炔气、压缩空气)需提前二十四小时申请,经监理公司批准,实施前应通知使用单位和部门,并要有相应措施。
11.现场施工道路,按照划分各负其责,做到平整、畅通、清洁。应有专人维护、清扫,夏季应洒水防尘。重型链轨起重机、推土机通过路面要采取压损路面的措施。
12.现场应按消防规定设置足够的消防设施,要放在明显处和便于使用的地方。
13.根据施工作业区明确划分禁烟区并设禁烟标志,禁烟区内严禁吸烟。地面无烟头,禁烟区设吸烟室。禁止施工人员流动吸烟或边工作边吸烟。
14.设备、材料、物件、工器具必须文明装卸运输,摆放整齐有序,不得阻塞通道和有碍施工。
15.施工现场应每天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将废料、垃圾清理到指定的地点,保持现场干净、整洁、无烟头、无焊条头。
16.禁止在设备、管道和建筑物上乱涂、乱画,保持设备、管道和建筑物表面清洁。
17.厂房内的施工区不得长期堆放做设备、材料或用作库房和加工场地。厂房内只准堆放三天内需安装和使用的设备、材料,并且摆放整齐,不得阻塞通道,多余物料和设备及时退库。
18.沟道、孔洞、平台、楼梯等处要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标志或安全警示牌。
19.基础和沟道开挖,土石方不得堆积在坑旁和沟边,应及时运走,需要回填时,再运回。
20.现场地面排水畅通,不得有坑凹积水,已经建筑完临时排水管沟,盖板要齐全、平整,排水应及时。
21.主厂房内要设置两组垂直垃圾通道,每组通道地面配制一个垃圾箱,设专人管理,定时清理到指定地点。
22.施工现场应设有足够固定或移动的卫生设施,布置要合理,有专人负责,保持内部清洁干净。
23.施工现场的施工项目不论工程大小要实行挂牌施工,标牌上注明单位责任人和工期。
24.按照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新“规定”的要求,按施工阶段现场逐步投入安全标准设施。
第四十三条 试运阶段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1.试运转机组厂房、车间内保持清洁、干净、无垃圾,地面无积水,无积油,通道畅通。
2.设备、管道、仪表清洁光亮,各种铭牌介质流向标志清楚,照明齐全,光线充足。
3.各层平台、步道、栏杆、扶手齐全,牢固可靠美观。
4.消防器材齐备,消防水投入运行,并经检查符合要求。
5.所有设备要消除漏煤、漏灰、漏烟、漏风、漏汽、漏油、漏水等七漏现象的发生。
6.厂内建筑物门窗完好,无积尘、无污渍,防水良好,不漏雨,不渗水。
7.厂区内道路畅、清洁,无障碍物。
8.试运上岗人员标志明确,主控室设门岗,防止闲散人进入。
第四十四条 办公室、工具房、生活区文明管理要求:
1、 宿舍、食堂的内外清洁、卫生、无垃圾,门窗齐全、光亮,夏季通风良好,照明充足,院内地面排水畅通,无积水。垃圾集中堆放。
2、室内外电线排列整齐,无乱拉现象,取暖设施符合要求。
3、办公室内用品、用具、文件资料、工具摆放整齐有序,无积尘。
4、生活区卫生设施齐全,清洁卫生。
5、生活区无赌博和打架斗殴的现象。
6、工具房内台帐、用具摆放整齐有序。
第十一章 工伤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监理公司、施工单位的职工在工作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及急性中毒事故,都必须按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新“规定”事故统计范围、实事求是,如实上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六条 施工现场发生人身事故,重大设备损坏事故单位,除按规定及时上报各主管部门的同时,也应及时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公司。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发生人身事故、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和重大隐患事故,不及时报告或者隐匿事故不报的单位,一经查出,建设单位给事故单位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四十八条 各施工单位每月使用按国家电力公司新“规定”要求填写事故月报。并在次月5日前报出,同时报送建设单位工程部安监科和监理公司各一份。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20日前报出,同样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各一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经建设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共同讨论通过,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所属部门,监理公司、各施工单位要认真组织全体职工,学习、掌握、贯彻执行。
第五十一条 在执行中有问题,可及时向建设单位反应,以便在一定的时间内作出修改。
第五十二条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解释权所属建设单位。
第7篇 某电力工程安全教育制度
1、昌西~桃苑、西郊线项目部和各基层单位应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安全知识等。
2、经常性的组织职工学习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3、对新进职工在工作前必须进行公司、项目部、工程队三级安全教育。并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片,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对现场从事非技术性工作的临时用工,在施工前,必须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宣讲安全施工作业票,并由技工带领方可参与施工。
5、对聘用的民工队伍,在开工前必须督促其对本队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将受教育人员和考试成绩报项目部安监部门备案。
6、所有管理、施工人员应参加公司年度安全规程的学习和考试。每一分部工程,开工前应组织一次安全规程的学习和考试,不合格者严禁上岗。
7、项目部应每月至少一次组织安监人员及管理人员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管理规定等。
8、对从事起重、焊接、爆破、爆压、特殊高处作业人员和架子工,汽车司机、机械操作以及接触易燃易爆等特殊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的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经上级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发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9、施工中如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工人调换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必要的实际操作训练,如调换工种为特殊工种,必须经专业培训、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发证后方可上岗。
10、对因违章造成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者,应重新组织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2、工程队必须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日制度,总结一周来安全工作学习有关规程、规定和事故通报等。
第8篇 电力工程安全检查制度
1、安全检查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制止违章违纪现象,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管理行之有效的途径,安全检查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不能流于形式。
2、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施工队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各级安全检查,除普遍检查外,可根据施工和季节情况安排阶段性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3、安全检查应有明确的目的和要求,有安全检查表和验评标准,并应填写“安全检查登记台帐”。
4、安全检查的内容:项目部对施工队以“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项目部级)”,现场检查为主,班组则运用“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队级)”,加强日常检查。
5、安全检查工作的重点是:查领导是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查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查管理是否严格;查隐患是否存在并整改;查事故处理是否作到“三不放过”,并按规定统计上报。
6、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和事故隐患应及时制止和消除,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填写“安全施工问题通知书”,发送事故隐患施工队、并交存项目部安全科;对重大的或涉及全局的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8、“安全施工问题通知书”应由存在事故隐患的施工队负责接受和组织整改、并填写“安全问题整改反馈单”上报整改情况;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定责任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期限,并报项目部安全科备案。
第9篇 风电场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防范黑客及恶意代码等对电力二次系统的攻击侵害,保障风电场电力二次系统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提高电力二次系统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电监会颁布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电监会5号令)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电监安全[2006]34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
1.3.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理和技术并重、综合防范”为方针,遵循“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开发”的原则。
1.4.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电力二次系统,所有涉及电力二次系统的规划、设计、系统改造、工程实施、运行管理等均应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要求。
1.5. 引用标准及规范:
1.5.1. 《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经贸委 30号令
1.5.2.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电监会5号令
1.5.3.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国家电监会电监安全[2006]34号文
2. 管理职责
2.1.根据国家电监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运行、检修、调试和信息化等部门相关人员的安全职责。
2.2.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直接调度范围内的下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和变电站的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技术监督。
2.3.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技术监督的单位对管辖范围内的技术方案负责审核,对涉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产品选用提出指导意见。
2.4. 成立由主管生产安全领导为组长的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组。
3. 技术管理
3.1.风电场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必须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原则,保障电力监控系统和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的安全。
3.2. 根据各自二次系统情况制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方案,防护方案应每年滚动修订、完善。
3.3. 涉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的产品应具备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国家电监会信息中心)认可的有关证明。
3.4. 未完成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措施前应制订安全防护改造应急措施。
3.5. 在对电力二次系统进行安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部分应用系统及网络未按照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执行的应限期整改,若限期之内还不能完成,则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 应急管理
4.1. 制定本单位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应急预案,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现、应急安全隔离措施、事件上报、安全处理、事件反馈等几个方面并定期开展演练。
4.2. 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改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核手续,存放在规定的地方,并根据演习的结果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4.3. 对在电力二次系统中发生的安全技术事故和安全事件,要采取妥善措施,防止事件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在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隐报、缓报、谎报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5. 培训与评估
5.1. 每年需举办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知识培训,提高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技能和意识。
5.2. 在进行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中应严格控制风险,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参加评估的人员应将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5.3. 对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工作监督检查专家组对本单位电力二次安全防护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6. 附则
6.1. 本管理办法由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x电力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总则
1、为规范全公司员工安全生产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特制定本制度。
2、各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开展形式多样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做好全安全教育工作。
二、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
1、入厂教育
(1)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级、部室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2)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部、生产技术部等部门参加。安全教育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安全健康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公司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3)部室级安全教育由部室负责人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应包括本部室职业安全健康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4)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应包括如何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
(5)新员工应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场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制度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特殊工种教育
(1)从事起重、电火焊、带电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2)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3)主管部门应经常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和灾害事故案例教育,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
3、日常安全教育
(1)各级领导应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使员工自觉地遵纪守法,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2)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并利用网络、电视、安全简报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教育。
(3)对危险性作业,作业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出具体要求,进行危险源辨识,并采取预控措施。
4、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三个月以上,必须进行相应的部室级或班组级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场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制度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生产一线人员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5、外单位的施工人员、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由安全生产部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在进入施工现场前,项目管理单位要对施工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必要时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施工人员通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相关电力行业安全知识的培训,考试、考核合格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6、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发布调度命令人员,每年6月前要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场安全工作规程》、《电网调度规程》、事故调查有关规定等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的培训和考试,书面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名单。
7、基层领导、生产管理人员在每年6月前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电网调度规程》事故调查有关规定等规程制度考试。
8、驾驶员在每年6月前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等规程制度考试。
三、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1、新提拔的生产单位行政领导,应进行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全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2、全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省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员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3、全公司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部室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办公室组织实施。每年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卫生职责,安全技术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4、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公司办公室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部、生产技术部参与。每年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全公司、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四、组织管理
1、经理对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工作负总责。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
2、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应纳入本单位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
3、各部室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安全员安全教育和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动日(周、月)等项工作。
4、全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安全教育档案由办公室和安全生产部管理。
5、公司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附则
1、各部室可依据本制度,制定出本部室的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年月日
第11篇 电力工程安全教育制度
1、昌西~桃苑、西郊线项目部和各基层单位应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安全知识等。
2、经常性的组织职工学习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3、对新进职工在工作前必须进行公司、项目部、工程队三级安全教育。并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片,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对现场从事非技术性工作的临时用工,在施工前,必须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宣讲安全施工作业票,并由技工带领方可参与施工。
5、对聘用的民工队伍,在开工前必须督促其对本队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将受教育人员和考试成绩报项目部安监部门备案。
6、所有管理、施工人员应参加公司年度安全规程的学习和考试。每一分部工程,开工前应组织一次安全规程的学习和考试,不合格者严禁上岗。
7、项目部应每月至少一次组织安监人员及管理人员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管理规定等。
8、对从事起重、焊接、爆破、爆压、特殊高处作业人员和架子工,汽车司机、机械操作以及接触易燃易爆等特殊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的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经上级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发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9、施工中如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工人调换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必要的实际操作训练,如调换工种为特殊工种,必须经专业培训、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发证后方可上岗。
10、对因违章造成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者,应重新组织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2、工程队必须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日制度,总结一周来安全工作学习有关规程、规定和事故通报等。
第12篇 电力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 为加强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管理,提高安全文明生产水平,争创一流供电企业,为统一我局常设电力设施安全标志、设备标志,使之更加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我局管辖的所有输变配电设备。
3 、 本制度适用于叶县供电区内电业局管辖的电力设施标志管理,归口安全保卫部。
4、本制度归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二、一般规定
1、输、变、配电运行设备标志应有双重编号。
2、设备标志应准确、明显、齐全,字体工整、清晰、文字规范。
3、同类型设备标志安装位置和高度应一致,标志大小、字体亦应一致。
4、常设安全标志(包括遮栏和标志牌)必须安装牢固、位置合理,与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安规》规定,并不影响对设备的巡视检查和检修。警告类标示牌设置应醒目,确能起到警示作用。
5、新安装设备在投入运行前,设备标志必须配置齐全,如因加工制作或安装等原因在设备投运时,不能按要求完成设备标志的设置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使用临时设备标志代替,但必须符合运行要求。并在设备投运后一个月后,使设备标志达到规定要求。
6、运行、检修等人员不得随意拆除、挪动、变更常设设备标志及安全围栏,如设备名称编号有变化时,运行单位应按照调度部门下达的变更通知及时变更设备标志。
7、设备标志应经常保持清洁,对室外设备标志牌安装支架等应定期进行防腐。
8、输变配电设备的防护设施标志,按省局有关规定执行。
9、建设于交通道路上的杆塔(含混凝土基础)应设置防止碰撞的标志,标志的规定按交通标志管理规定执行,即设置红白相间的明显标志,标志设置高度1.5米。
10、城市居民区设置于交通道口处的拉线应设置红白相间的明显标志,标志高度1.5米。
11、线路跨越交通道路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小于要求者,应架设限制高度的明显标志,标志应清楚、醒目。
12、输(送)电线路必须设置杆号牌和色标两种标志,同一线路标志一致,禁止同一线路有几种不同标志。
13、城市配电线路色标和杆号牌可采用一体方式标志,但在变电站出线密集地段或平行距离在10米以内均设杆号牌和色标两种标志。
14、在城市同塔(杆)架设的输、配电线路均设色标和杆号两种标志。
15、 城市、居民区线路杆塔、爬钉底层和配电架要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警告牌。
16、输、变、配电设备标志在夜间需要醒目者,应采用萤光标志。
17、局属变电站常设安全措施设备标志由输变电运行部管理维护,输配电设备安全措施及标志由局输变电运行部和市场营销部负责管理维护。
三、变电设备标志
1、一次设备标志
1)主变、开关、刀闸、ct、pt、避雷器、耦合电容器、补偿电容器、站用变、母线等设备标志均应具备双重名称,其中母联、旁路和分段开关、母线及母线pt避雷器还应标明电压等级。
2)一次设备(主变、开关、刀闸、母线、母线pt、避雷器、架空和电缆出线等)均应有明显的相位标志(a、b、c三相分别用黄、绿、红表示)。
3)主变相位标志标注在高压侧套管升高座上,标注方式为a、b、c红色字母,字母大小依据主变容量而定。
4)110kv开关相色标注位置,在开关防雨帽上,35kv开关相色标注在连接线下部,室内35kv及10kv开关等为硬母线连接的设备,不再标相色。
5)室外母线相色标志设置在每段母线两端水泥架构上,该标志还应用罗马数字注明该段母线编号,室内硬母线均涂相色标志,还应在适当位置标注该段母线编号。
6)开关设置在室内的架空出线的相色标志均标注在线路标志牌上,该标志牌上除有线路名称和编号外,用色块并写有a、b、c或c、b、a字样,将其固定在该出线穿墙套管外侧正下方墙上,距离地面高度为2.0m。电缆出线的相位标志用黄、绿、红塑料带缠绕方式或在每相电缆压接头下方涂刷环型相色标志。
7)成套开关柜前后均应注明设备双重名称。
8)多油开关分合指示应分别涂漆以示区别,“分”字涂绿色,“合”字涂红色。
9)刀闸上应有分合转动方向标志,分用绿色,合用红色。
10)接地体及携带型接地线的接地点应涂黄、绿相间,接地线装接部位(接触处),不应有油漆覆盖。
11) 接地刀闸操作手柄应涂黑漆,其操作垂直连杆下部涂50cm黑漆。
12)室内35kv配电装置和10kv开关柜的开关两侧均应留有装设接地线的位置和标志。
13)主变冷却器,单元式电力电容器应有编号,编号统一用阿拉伯数字
14)一次设备标志规格尺寸见(附表一)。
2、二次设备标志
1)控制屏、保护屏、交直流屏、远动屏、电能计量表屏前后盘头均应标明设备名称,白底红字,交直流屏、远动屏、电能计量表屏还应按顺序编号,如“1直流屏”、2直流屏等。
2)控制屏面板应有与实际接线相符的模拟线,模拟线的颜色按3.4.6.5条规定画出。
3) 同一保护屏上有两路及以上保护设备时,屏前屏后应有明显的红色分界线,控制屏只在屏后画出分界线。
4) 开关控制把手试验按钮前后均应标明设备名称编号。
5)二次回路小开关、熔断器、信号继电器及压板必须同时注明编号和汉语意义,标注字体应采用微机打印。
6) 二次设备装有标签框者,应在标签框内放入打印的设备名称。
7)所有(低压)切换开关、刀闸、大电流端子均应标注名称和切换位置。
8)所有低压保险均应标注名称及额定电流。
9)控制屏上的电流表应在极限值处以红线标出。
10) 一经触动,即可能造成跳闸的继电器(出口中间继电忿、防跳继电器)的外壳上,应用红色方框标志。
11)各端子箱的名称标志应与对应设备相同,动力、照明配电室检修电源箱应标明名称。
12) 变电站设备上不准粘贴与运行无关的标语,在站内适当部位可设置安全警句。
13) 变电站大门上应有“生产重地、谢绝参观”标志(规格见附表一)。
14) 变电站应设置本站简介牌一块,名称为“**变电站简介”内容为本站设备概况(主支投运时间、主变容量、接线方式等黄色铜板制作)。
15)主控室、高压室、站用变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载波室、电缆支层及会议室、资料室、值班室等注明室名,高压室、所用变室、电容器室还应注明电压等级。
16) 蓄电池组应设有“严禁烟火”标志牌,蓄电池应用红色阿拉伯数字编号。
17)落地布置式站用变、电抗器、消弧线圈等设备应设固定围栏,围栏高度应符合《安规》规定,并在入口处设置“止步!高压危险”及“设备名称编号”标志牌各一块。
18) 变电站内架构爬钉、爬梯,主变等设备爬梯以及建筑物通向电气设备的爬梯上应设置“禁止攀登,高压危险!”标示牌。
19)主控室控制屏前应设置红色警戒线,距屏80cm(线宽4cm)。
20) 站内灭火器箱、消防水龙头、消防砂箱一律为红色。
3、 变电站一次系统模拟图板制作
1)每个变电站都应设置一块与一次设备实际接线相符的一次系统模拟图板(以下简称图板)。图板上设备状态应与实际设备运行方式经常保持一致。
2)图板应放置在主控室内,位置要合理,既方便运行人员模拟操作,又不影响主控室整体布局的美观性。
3)图板大小应根据本站设备情况,并考虑远景规划,结合主控室建筑结构合理确定,其长宽比例一般应在l:0.6-0.7左右。
4) 图板采用方块攘嵌式,底色为灰色。
5) 图板中应标出如下内容:
(1)图板顶部标出“**变电站一次系统模拟图”字样。
(2)一次设备各元件的接线方式、名称和编号。
(3)与本站地线组数、号码相符的地线编号牌,放置在图板底部。模拟地线及其放置处均应有编号。
6)对图中主要元件的制作要求
(1)图板中各设备元件图形应符合部颁统一规定。
(2)图板布局美观合理,疏密有致,主变压器一般应在图板的中央位置。
7)主变
(1)主变要标明编号接线组别,中性点接地刀闸及各侧避雷器。
(2)无载调压变压器分接开关档位指示(指针式、有档位电压值),档位数字底色与相应电压等级一致,电压值用白色。
8)开关
(1)开关分合指示灯显示,合红灯亮,分绿灯亮。
(2)开关还应有防误操作牌,开关合闸后,图板上显示红牌,分闸后显示绿牌,防误操作牌正反两面均应刻有开关编号。
9) 母线
(1)母线应按电压等级分别采用下列颜色,110kv朱红色,35kv黄色,10kv绛红色,接地部分(包括接地刀闸)黑色。
(2)与该母线电压等级相同的设备连线的颜色应与母线相同。
(3)各段母线应在端部标注其电压等级及编号。
10)刀闸
(1)刀闸在断开位置不应盖住其编号。
(2)pt站用变装有高压保险者,其高压保险应能断开或取下,采用断开方式不应与刀闸相混淆,采用取下方式应在图板下部设有其存放位置,并标注其名称。
(3)各间隔应有名称(包括站用变、母线pt、避雷器等)。
11)图板中设备名称编号统一用黑色。
12) 图板中接地部分(包括接地刀闸)用黑色表示。
13) 接地线标志一般采用插入式,图板上应预留插孔,特殊部位可采用夹子。
14)远景预留部分可一次制成,但名称编号不应标出。
15)如一次系统设备变化,图板应随之改变,如因某些原因不能立即作相应改变,应在一个月内使图板与一次相符。
四、设备外部颜色
1、设备外部颜色应做到整齐统一,无剥落锈蚀现象。
2、设备安装检修时,必须同时按规定要求涂漆。
3、必须加强对检修人员的防腐、涂漆的培训,严格操作程序施工,一遍防锈漆,两遍银粉。
4、物质部门采购油漆时,必须按生产部门提供的厂家和漆种采购,否则不准使用。
五、输电线路标志
1 、杆号牌
1)式样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加工。
2)材料:采用铝合金板其厚度为1毫米。
3)字体:采用印刷体,字面凸出0.3毫米。
4)牌底及字体颜色(烤漆)。35kv—110kv为红字。
5) 杆、塔号牌挂放位置:原则方向由送电侧至受电侧,双杆位于右杆。
6)110kv杆、塔号牌挂放位置
(1)单杆和双杆均悬挂在距地面12米处。
(2)三联杆应挂于中间杆距地面12米处。
(3)糖葫芦杆型挂在距地面10米处。
(4)单回铁塔从地面数起向上第9米处中间。双回塔从地面向上数第9米各自线路下方内侧。
7)35kv杆、塔号牌挂放位置。
(1)单杆和双杆均悬挂在距地面8米处。
(2)三联杆应挂于中间杆距地面8米处。
(3)糖葫芦杆型挂在距地面6米处。
(4)单回铁塔从地面数起向上第9米处中间。双回塔从地面向上数第9米各自线路下方内侧。
7)线路色标
(1)邻近平行线路(100米以内)、交叉线路(两侧2基)应有明显的色标。
(2)同杆(塔)架设的线路,在最底层横担下装设双重编号牌,标明线路名称和左线、右线(面向线路杆塔号增加方向,左边为左线,右边为右线)。
(3)由电厂或变电站出线密集地段,平行距离在10米以内的杆塔横担下装设标明线路名称的标示牌。
8)相色牌的有关规定
(1)相色牌的尺寸:长×宽为120×120中间为园型直径100。
(2)材料:采用铝合金板其厚度为1毫米。
(3)中间相色面凸出0.3毫米(红、绿、黄)。
(4)牌底为白色,相色为红、绿、黄烤漆。
9) 相色牌安装位置:对35、500kv线路应按实际运行相序安装在悬挂导线的横担的相应位置,一般在送电侧。
10)其他线路标志牌
(1)其他线路标志牌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所列的35种。
(2)其规格按省局统一加工500×700格式。
(3)安装位置,应按标志牌的内容,根据保护条例中有关规定装设在相应位置,要醒目。
(4)城市及居民区线路杆塔爬梯(钉)底层对地距离小于2.5米的要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的警告牌。
六、配电线路及配电设备标志
1 杆号牌
1)式样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加工。
2)材料:采用铝合金板,厚度为1mm。
3)字体:采用印刷体,字面凸出0.3mm。
4)颜色:字体;边框为铝板本色,牌面颜色与线路规定色标相同。
5) 尺寸:10kv,长320mm×宽200mm,边框10mm。35kv,长400mm×宽300mm,边框10mm。
6) 悬挂位置和高度
(1)10kv电杆,离地平面3m处,面向道路侧。
(2)附设有开关的电杆,杆号牌挂在设备名称牌的下方:有副杆的,挂在电源侧主杆
(3)附设有变电架的挂在高压主杆上。
(4)同杆架设双回线路上下层排列的,杆号牌按线路上下层悬挂;分左右线排列的号牌顺线路左右悬挂。下设双重编号牌,标明线路名称和上线、下线、左线、右线(面向线路杆塔号增加方向,左边为左线,右边为右线)。
7)其它:两电杆相距不足15米的(支撑开关的电杆),以电源侧为主杆,负荷侧为副杆,副杆和主杆按照“××”、“副××”编号。
2、 变压器名称牌
1)式样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加工。
2)材料:采用铝合金板,厚度为1mm。
3)字体:采用印刷体,字面凸出0.3mm。
4)颜色:字体、边框为铝板本色,牌面颜色为红色。
5)尺寸:长300mm×宽250mm,边框10mm。
6) 悬挂位置
(1)变电架副杆离地平面3m处,面向道路侧。
(2)箱式变悬挂在面向道路侧的主门上沿。
(3)室内变悬挂在面向巡视道路对应变压器的遮栏上方。
3、柱上开关名称牌。
1) 式样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加工。
2) 字体:采用印刷体,字面凸出0.3mm。
3) 颜色:字体、边框为铝板本色,版面颜色为红色。
4)尺寸:长300mm×宽250mm,边框10mm。
5) 悬挂位置:开关构架主杆离地平面3.5m处,面向道路侧。
4、 警告牌
1)式样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加工。
2)“止步,高压危险”县挂于配变围栏及箱式变、配电室门上。
3)“禁止攀登,高压危险”悬挂于杆架变及低于2.5米爬梯处。
5、 其它标志牌
1) 其它标志牌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所列的35种。
2) 加工式样按省局规定。
3) 安装位置根据条例规定,装设在相应位置。
6、输、配线路非同杆、平行、交叉线路不加色标。
附表一
变电设备标志规格
设备名称
标志牌尽寸
字体
材料
主变
400*50
红字
(印刷体)
铝、不锈钢
开关、ct、pt、避雷器、电容器、控制箱、端子箱等
220*320
红字
(印刷体)
铝、不锈钢
室内配电装置
80*150
红字
(印刷体)
铝、不锈钢
控制、保护、交直流、电策、运行等盘柜
65*800
红字
(印刷体)
铝、不锈钢
室外刀闸
60*250
红字
(印刷体)
铝、不锈钢
室内地刀
60*250
红字
(印刷体)
铝、不锈钢
10位用户关注
45位用户关注
46位用户关注
40位用户关注
42位用户关注
72位用户关注
22位用户关注
39位用户关注
26位用户关注
83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