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电力工程安全教育制度
1、昌西~桃苑、西郊线项目部和各基层单位应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安全知识等。
2、经常性的组织职工学习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3、对新进职工在工作前必须进行公司、项目部、工程队三级安全教育。并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片,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对现场从事非技术性工作的临时用工,在施工前,必须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宣讲安全施工作业票,并由技工带领方可参与施工。
5、对聘用的民工队伍,在开工前必须督促其对本队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将受教育人员和考试成绩报项目部安监部门备案。
6、所有管理、施工人员应参加公司年度安全规程的学习和考试。每一分部工程,开工前应组织一次安全规程的学习和考试,不合格者严禁上岗。
7、项目部应每月至少一次组织安监人员及管理人员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管理规定等。
8、对从事起重、焊接、爆破、爆压、特殊高处作业人员和架子工,汽车司机、机械操作以及接触易燃易爆等特殊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的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经上级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发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9、施工中如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工人调换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必要的实际操作训练,如调换工种为特殊工种,必须经专业培训、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发证后方可上岗。
10、对因违章造成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者,应重新组织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2、工程队必须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日制度,总结一周来安全工作学习有关规程、规定和事故通报等。
第2篇 电力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部对工程分包工作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现根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公司以国家电网工[2003]12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送变电工程分包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项目部的施工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 1 条 严格分包工程的施工范围和对分包方资质的要求
1.严格控制分包工程的施工范围,变电工程的主要设备安装、调试等项目分包,分包方应该具备相应电压等级的施工资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劳务分包。
2.送变电工程的劳务分包要求分包方必须具备“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3.变电工程的主控楼等建筑项目可进行分包,但分包方必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相应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4.送变电工程的基础和土建工程可进行分包。但分包方必须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相应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第 2 条 严格对分包方安全资质审查,资质审查的内容:
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
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5.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6.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含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7.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第 3 条 加强分包合同的管理
1、 发包方与分包方应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三点:第一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凡由分包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应由分包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发生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第二严禁分包方承担的工程项目再次分包。第三明确分包方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是分包方自己的队伍和人员。
2、 分包合同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有关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要求。
3、 公司作为送变电工程施工的总承包商对业主负责,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等全面负责。不得将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有关安全、质量等责任以签订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等形式转移给分包单位。
第 4 条 严格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1、 公司、分公司或工程项目部(简称发包方)招用分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时(简称分包方),首先由分包方提出申请并填写“供方安全资格审查表”,由发包方有关职能部门会同安监部门严格审查其资质。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方,严禁录用。公司、分公司及其工程项目部下属的工地等不得越权自行招用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2、 安全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年初或新工程开工前进行。资质审查不得自行降低标准,不得简化审查手续,不得逾期不办。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安全、质量事故的分包方,不得继续使用。
3、 发包方对承建项目的分包单位安全施工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并对其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审核。将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4、 在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发包方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施工安全负全责。
5、 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中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必须由发包方负责,并按施工技术措施编制、审核、批准和交底的有关程序执行。对劳务分包单位自行编制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仍应由发包方负责并按技术措施编制的有关程序严格执行。
6、 劳务分包单位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应指派有事业心、有责任感、技术熟练、有较丰富施工实践经验的技工担任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并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现场组织、工器具的配置、现场布置和劳务分包人员实际操作技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劳务分包人员应在发包方的直接指挥和监督管理下进行劳务作业。
7、 分包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职业防护用品、用具。发包方对分包单位在工程中使用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和安全用具检验合格情况必须进行检查,严禁不合格的器械、用具等在施工现场使用。
劳务分包中劳务人员的安全用具必须由发包方提供。施工中使用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原则上由发包方提供或租赁。对劳务分包单位自行配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用具,必须提供经检查试验合格的证明资料,并经发包方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8、 发包方应加强劳务分包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要有针对性,注重实效,并能满足施工中应具有的安全和技术素质要求,施工前应组织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考试成绩应由发包方登记造册。
9、 发包方应监督分包方定期组织职工体检。体检不合格或有职业禁忌症者,以及老、弱、病、残、未成年者应坚决清退,严禁录用。凡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10、工程开工前,分包单位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必须报发包方安监部门备案,并经抽考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凡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报发包方安监部门备案。
11、分包单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发包方施工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并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无此附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因无安全施工措施而发生事故,发包方签约者应负全部责任。
12、分包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责。分包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遵守发包方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的管理规定,服从发包方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发包方安监部门汇报工作。
13、发包方的安监人员应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应及时向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14、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发包方施工技术部门应监督分包单位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时派员监督。
15、对分包方必须实行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由发包方根据工作量的大小,预留承包合同价款的10%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0%。
16、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分包方的集体和个人,发包方应给予奖励。对由于采取了紧急措施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的集体或个人应予重奖。对负责人不服从发包方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分包方,必须立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并严禁重新录用。
17、本规定用于调整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18、本规定与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3篇 电力工程安全施工奖惩制度
1、总则
1.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落实项目部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运用经济手段调动广大职工安全施工生产积极性,杜绝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重大设备损坏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根据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罚惩定(试行)》和《江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的要求,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1.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对安全工作,党、政、工、团必须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1.3安全生产奖惩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有关职能部门、队(班)和有关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安全工作有特殊贡献的应给予重奖,对在安全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应给予重罚。
1.4实行奖惩制度应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资鼓励相结合;在处罚上,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
1.5本制度适用于昌西~桃苑、西郊线项目部所属各施工队、各职能部门。
2、事故及责任分类
.1人身事故分类
2.1.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1.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2.1.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包括伴有重伤和轻伤)的事故。
2.1.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三人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达成10人及以上的事故。
2.1.5严惩未遂事故: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惩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凡发生倒杆倒塔、塔上倒扒杆、触电、爆炸、高空坠落、中毒、火灾、淹溺等性质恶劣事故,虽未造成人身伤害,但均属严惩未遂事故范围,其经济损失应同时按设备事故报项目部。
2.2事故责任
2.2.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故发生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和次要责任。
2.2.1.1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2.2.1.2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2.1.3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承担事故的领导责任
2.2.1.4对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有责任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2.2确定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折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施工队队长负主要责任:
2.2.2.1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2.2.2.2无视安监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2.2.2.3安全规章制度落实不健全,本队安全管理混乱。
2.2.2.4未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2.2.3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由有关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2.2.3.1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懂安全操作知识,由安排工作者负主要责任。
2.2.3.2施工中无安全施工措施、无安全工作票、未经安全交底、分工不明确、班前会不宣读安全工作票就施工、危险作业未安排监护人,由安排工作者负主要责任。
2.2.3.3施工技术措施有错误,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制者负直接责任。
2.2.3.4安全设备不齐备、作业环境不安全而又未采取措施;未经技术部门同意,擅自更改施工方案;工器具设备以小代大,超负荷使用;施工前对工器具不进行检查,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由组织施工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2.2.3.5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由机械管理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2.2.3.6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施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由采购、供应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2.2.3.7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派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由工作安排者负主要责任。
2.2.3.8由于安监部门工作严重失职,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由安监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2.2.3.9违章指挥施工,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2.2.4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由肇事者负主要责任:
2.2.4.1违反安全交底规定、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
2.2.4.2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
2.2.4.3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2.2.4.4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
3、奖惩
3.1奖励
3.1.1凡本工程期间无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的施工队,参照其它事故频次和安全管理状况,奖励1500—3000元。
3.1.2有下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视具体情况集体奖励500-1000元,个人奖励100-500元,并授予荣誉称号。
3.1.2.1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在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止工伤或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3.1.2.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大事故的。
3.1.2.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1.2.4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方面,采用先进技术,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3.1.2.5对事故隐满不报者进行检举、揭发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检举人奖励并保密。
3.1.3对避免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作出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视具体情况上报公司安全委员会讨论给予重奖。
3.1.4因在本工程成绩突击,而荣获省局、网局、电力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给予如下奖励:
3.1.4.1荣获省局先进集体每人奖50元;网局先进集体每人奖80元;电力部先进集体每人奖100元。
3.1.4.2荣获省局先进个人奖200元,网局先进个人奖300元;电力部先进个人奖500元。
3.1.5被评为公司先进队(班)、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安全先进队(班)每人奖励50元;先进个人奖励100元。
3.1.6项目部领导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充分发挥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作用,实现单位全年无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轻伤事故频率小于6%,项目经理600元,项目总工400元,项目安全专职200元。
3.1.7同级颁发的个人及集体奖励,按其最高奖励标准发放,不重复计奖。
3.2惩罚
3.2.1施工队凡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每重伤一人次罚款1000元,每死亡一人罚款3000元。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倒塔事故,均属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每发生一次罚款1000-3000元。
3.2.2发生人身重大伤亡事故、人身死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对责任者按照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和《江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处罚。
3.2.3昌西~桃苑、西郊线项目部全年若发生死亡事故,安监科长给予行政警告并罚款200元。
3.2.4发生人身伤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以下处罚:
3.2.4.1凡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情节严重的,报公司对主要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下岗6个月;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下浮一级工资半年,罚款200元。
3.2.4.2凡因违章作业造成自己重伤的或因其它原因造成重伤的,报公司对主要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下浮一级工资一年;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下浮一级工资半年。
3.2.4.3施工队凡发生重伤事故,队长罚款项200元,一年内,如果在同一单位连续发生二次人身重伤事故,第二次事故对队长给予行政记过并罚款500元。
3.2.5施工队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事故点队长免职,一年内连续发生二次人身重伤事故,其所在队正队长免职,报工程处三年内不得再担任队长。
3.2.6发生轻伤事故,对主要责任者罚款2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元。
3.2.7发生严重未遂事故,对主要和直接责任者罚款300-500元,情节严惩的同时给予记过处分或免职处分。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3.2.8施工队对职工伤亡事故如有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上报等情况,经发生后除责成补报外,对该队罚款500-5000元,对正队长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3.2.9施工队要严格执行“安全工作票”和“安全活动记录”制度,如检查发现有不及时,不认真,不齐全、不宣读甚至丢失等现象,对正队长罚款100-300元。
3.2.10对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安监人员以及所有坚持安全施工原则的人讽刺挖苦,打击报复者,对其罚款100-5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3.2.11施工队发生人身死亡、人身重伤、严重未遂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在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部领导和安监部门,并立即用快速办法(最迟不超过24小时)报告公司领导和安监科。轻伤事故发生后三日内报告到公司安监科。
3.2.12施工队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包括交通事故)、严重未遂事故,其正队长必须在24小时内向项目部领导或安监部门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
4.交通事故惩罚
4.1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他人人身重伤、人身死亡事故,除接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执行外,一律报公司,按公司有关条例、规章处理。
4.1.1酒后驾驶机动车。
4.1.2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4.1.3无证驾驶。
4.1.4非本岗位驾驶。
4.1.5未经领导同意,非因公驾驶。
4.2临时请用外单位车辆和司机作为队(班)生活车的,应对请用车辆进行车况检查,车况情况须良好;不得请用报废或超期服役车辆,驾驶员的三证(驾驶证、行车证、营运证)齐全有效。请用外单位车辆和司机,应签订正式合同,确定安全责任。
4.3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按规定报告昌桃线项目部,并将事故报告送公司安监科,凡隐瞒事故者将从严惩罚。
5.本制度解释权属昌桃线项目部。
第4篇 农村电力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的各级领导、安全管理负责人及各管理人员应参加上
级安全机构组织的每年一次的有关安全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二条 新招收录用的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公司、部门)安全教育、
紧急救护培训的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
工作。新转换岗位的人员上岗前也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岗位
培训和考试合格。以上培训、考试由公司负责。
第三条 按国家规定属于特种作业、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
训,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方可上岗。
第四条 公司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档案,其中包括入厂前体检
的健康情况、定期体检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历次安全
规程考试成绩、安全奖惩记录等。
第五条 公司应每年召开生产、经营安全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安全
工作,布置年度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安全自查、互查,不断
提高公司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 公司对定期召开的安全工作会、月度例会、事故分析会和安
全日活动(三会一活动)要有明确规定和要求,切不可流于
形式。
第七条 公司每年要制订以“五无”为内容的安全生产目标,做好目
标的层层分解,并同每一位员工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实行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针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生产部
门和安监部应分别制订出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
保护措施计划,公布实施。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反措、安措”
计划应有定期检查和考评办法。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年上半年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全员安全活动,要通
过学安规、忆事故案例、查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考安规、
订安全目标责任合同等,强化安全管理。
第九条 公司要根据行业特点、季节因素,做好每年春、秋季安全大
检查工作及日常安全检查。
第5篇 电力工程安全工作例会及安全日活动制度
为了使安全工作贯穿于整个施工(生产)过程,强化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及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工作例会及安全日活动制度。
一、项目部每月召开一次有专、兼职安全员、技术人员、施工队长和劳务分包负责人参加的安全工作例会。例会可以与每月的生产调度会合并召开。会议内容为:
1、学习上级安全文件、通报、会议精神和本级安全工作要求。
2、检查上次安全例会布置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及安全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3、了解各部门、材料站、施工队安全文明施工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4、听取和采纳来自第一线的安全文明施工合理建议或意见。
5、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安排进行整改。
6、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提出安全注意事项。
二、施工班组每周召开一次安全活动会,其内容为:
1、总结前一周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经验表扬好人好事,找出存在的问题和教训,批评违章违纪。
2、查找和预测施工生产中存在的隐患及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解决办法,解决不了的向上级报告。
3、传达上级各种安全文件、通报和会议精神。
4、安排下一周安全工作任务。
三、安全日活动要求本施工队全体人员参加,因故没参加者事后由队长或安全员补讲。
四、安全活动会中参加人员要积极发言,禁止一言堂。
五、各级召开的安全工作例行会议,应由各级行政正职组织和主持,并邀请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
六、安全工作会议应有规范、真实、完整的记录,并妥善保管,施工队的活动记录,参加人员要签字,要接受项目部的检查。
第6篇 某电力工程安全检查制度
1、安全检查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制止违章违纪现象,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管理行之有效的途径,安全检查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不能流于形式。
2、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施工队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各级安全检查,除普遍检查外,可根据施工和季节情况安排阶段性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3、安全检查应有明确的目的和要求,有安全检查表和验评标准,并应填写“安全检查登记台帐”。
4、安全检查的内容:项目部对施工队以“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项目部级)”,现场检查为主,班组则运用“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队级)”,加强日常检查。
5、安全检查工作的重点是:查领导是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查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查管理是否严格;查隐患是否存在并整改;查事故处理是否作到“三不放过”,并按规定统计上报。
6、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和事故隐患应及时制止和消除,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填写“安全施工问题通知书”,发送事故隐患施工队、并交存项目部安全科;对重大的或涉及全局的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8、“安全施工问题通知书”应由存在事故隐患的施工队负责接受和组织整改、并填写“安全问题整改反馈单”上报整改情况;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定责任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期限,并报项目部安全科备案。
第7篇 电力工程安全监护管理制度
1.总则
为了规范施工作业行为,加强施工过程安全监护,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施工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2.1爆破作业必须划定警戒区,附近道路设多人监护,坑中点炮设专人监护,并鸣哨警示。
2.2铁塔组立、架线施工中必须设专人监护,高空、停电作业监护人员须责任到位,未有安全监护人员不得开始施工作业。
3.安全监护人员必须分工明确、责任清楚。
4.安全监护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自始至终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否则严惩。
5.安全监护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制止,并有权要求停止施工,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6.施工人员必须尊重安全监护人员,接受并及时处理安全监护人员提出的问题。
7.安全监护人员必须由施工经验丰富的职工担任,并应熟悉施工技术、安全措施。
第8篇 村电力工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的各级领导、安全管理负责人及各管理人员应参加上
级安全机构组织的每年一次的有关安全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二条 新招收录用的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公司、部门)安全教育、
紧急救护培训的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
工作。新转换岗位的人员上岗前也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岗位
培训和考试合格。以上培训、考试由公司负责。
第三条 按国家规定属于特种作业、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
训,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方可上岗。
第四条 公司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档案,其中包括入厂前体检
的健康情况、定期体检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历次安全
规程考试成绩、安全奖惩记录等。
第五条 公司应每年召开生产、经营安全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安全
工作,布置年度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安全自查、互查,不断
提高公司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 公司对定期召开的安全工作会、月度例会、事故分析会和安
全日活动(三会一活动)要有明确规定和要求,切不可流于
形式。
第七条 公司每年要制订以“五无”为内容的安全生产目标,做好目
标的层层分解,并同每一位员工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实行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针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生产部
门和安监部应分别制订出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
保护措施计划,公布实施。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反措、安措”
计划应有定期检查和考评办法。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年上半年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全员安全活动,要通
过学安规、忆事故案例、查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考安规、
订安全目标责任合同等,强化安全管理。
第九条 公司要根据行业特点、季节因素,做好每年春、秋季安全大
检查工作及日常安全检查。
第二章 施工作业队(班组)安全教育
第十条 由项目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现场作业队长(班组长)和安全员负责,主要对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施工现场负责人、技术干部、领工员、工班长、施工现场带班人员、现场安全员、防护员、驻站联络员、看护员等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教育,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岗位职责、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案例的教育、对全体现场事故操作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本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使用要求、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等,时间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每年累计不少于40学时。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部施工生产基本情况,包括现场环境、施工特点,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危险作业部位及必须遵守的事项。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安全生产纪律和文明施工要求。
4、本岗位的主要职责、潜在的风险、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等。
5、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防护用品、用具使用的基本知识。
6、冬雨季、汛期、节假日前后、工种转换等专题安全教育。
7、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应用时的安全操作方法和新岗位安全知识教育。
8、与本岗位有关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典型事故案例教育。
第三章 安全教育培训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安全培训教育可采用集中培训和分散学习两种形式,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编制年度培训计划,报项目分管安全领导审批后按计划实施,培训教材可选用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专用教材,也可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自行编制培训教材,选用或自编教材应涵盖主要培训内容。每次培训均形成《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培训教材、考核试卷和培训人员成绩单,上述记录由项目安全管理部门保留备案。
1、各作业(班组)要认真开展班前安全讲话等活动,活动内容要有针对性,并做好教育记录。
2、工程项目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项目经理应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时间不少于2小时。
(1)因故改变安全操作规程;
(2)实施重大和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
(3)更新仪器、设备和工具,推广新工艺、新技术;
(4)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机械损坏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
(5)出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安全生产环境发生了变化。
3、认真开展日常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如安全周、安全月、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坚持经常化、形式多样化(如板报、宣传栏、录像、讲座、知识竞赛等),讲究实际效果。
4、项目必须建立各级、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坚持全体人员(包括外协劳务队伍人员)的安全继续教育,确保关键岗位和关键人员持证上岗。
第9篇 电力工程安全教育制度
1、昌西~桃苑、西郊线项目部和各基层单位应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安全知识等。
2、经常性的组织职工学习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3、对新进职工在工作前必须进行公司、项目部、工程队三级安全教育。并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片,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对现场从事非技术性工作的临时用工,在施工前,必须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宣讲安全施工作业票,并由技工带领方可参与施工。
5、对聘用的民工队伍,在开工前必须督促其对本队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将受教育人员和考试成绩报项目部安监部门备案。
6、所有管理、施工人员应参加公司年度安全规程的学习和考试。每一分部工程,开工前应组织一次安全规程的学习和考试,不合格者严禁上岗。
7、项目部应每月至少一次组织安监人员及管理人员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管理规定等。
8、对从事起重、焊接、爆破、爆压、特殊高处作业人员和架子工,汽车司机、机械操作以及接触易燃易爆等特殊工作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的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经上级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发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9、施工中如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工人调换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必要的实际操作训练,如调换工种为特殊工种,必须经专业培训、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发证后方可上岗。
10、对因违章造成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者,应重新组织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2、工程队必须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日制度,总结一周来安全工作学习有关规程、规定和事故通报等。
第10篇 电力工程安全检查制度
1、安全检查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制止违章违纪现象,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管理行之有效的途径,安全检查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不能流于形式。
2、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施工队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各级安全检查,除普遍检查外,可根据施工和季节情况安排阶段性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3、安全检查应有明确的目的和要求,有安全检查表和验评标准,并应填写“安全检查登记台帐”。
4、安全检查的内容:项目部对施工队以“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项目部级)”,现场检查为主,班组则运用“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队级)”,加强日常检查。
5、安全检查工作的重点是:查领导是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查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查管理是否严格;查隐患是否存在并整改;查事故处理是否作到“三不放过”,并按规定统计上报。
6、检查中发现违章现象和事故隐患应及时制止和消除,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填写“安全施工问题通知书”,发送事故隐患施工队、并交存项目部安全科;对重大的或涉及全局的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8、“安全施工问题通知书”应由存在事故隐患的施工队负责接受和组织整改、并填写“安全问题整改反馈单”上报整改情况;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定责任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期限,并报项目部安全科备案。
第11篇 电力工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不断完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解决项目部重大的安全施工和工业卫生问题,及时总结安全管理的经验和教训,使安全管理工作在健康、有序、高效的轨道上运行。切实做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可控、在控,特制定本制度。
一. 制度适用范围
适用于项目部各级安全会议。
二. 制度编制依据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三. 安全例会的分类
安全例会分为项目部例会、施工队例会、班组例会等。
四. 安全例会的时间安排
4.1.会议周期为每月一次,会议时间定于每月中旬召开,时间为半天。
4.2. 项目部每周不定期组织一次安全活动。
五. 安全例会
5.1.项目部安全例会
5.1.1.参加人员:项目经理、质量专责、安全专责、协调专责、技术专责、造价专责、安全员、质检员、施工队负责人。会议由项目经理主持。
5.1.2.会议的主题是各安全员汇报上月工作,了解和掌握安全施工动态,分析安全施工形势,解决安全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前阶段和布置下阶段工作。
5.2项目部安全活动
5.2.1.参加人员:项目部全体成员及现场安全员、质检员、施工队负责人。会议由项目经理主持。
5.2.2.会议的主题是检查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设施的布设情况,提出各作业的危险控制点,对文明施工、违章现象、事故等进行通报。
5.2.3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布置。
六. 安全例会的要求
安全工作会议应有参加会议人员签名,完整的记录,并立卷存档。
第12篇 电力工程安全监护制度
1.总则
为了规范施工作业行为,加强施工过程安全监护,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施工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2.1爆破作业必须划定警戒区,附近道路设多人监护,坑中点炮设专人监护,并鸣哨警示。
2.2铁塔组立、架线施工中必须设专人监护,高空、停电作业监护人员须责任到位,未有安全监护人员不得开始施工作业。
3.安全监护人员必须分工明确、责任清楚。
4.安全监护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自始至终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否则严惩。
5.安全监护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制止,并有权要求停止施工,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6.施工人员必须尊重安全监护人员,接受并及时处理安全监护人员提出的问题。
7.安全监护人员必须由施工经验丰富的职工担任,并应熟悉施工技术、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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