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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修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94

安全检修制度

第1篇 安全检修制度

检修准备

第一条 检修项目要做到五定: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检修计划必须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

第二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枪检修中的安全负责任,对参加检修人员在交好任务的同时,还要交好安全措施。

第三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中的安全负责任,对参加检修人员在交好任务的同时,还要交好安全措施。

第三条 检修项目必须认真办《检修证》。

第四条 检修用的工具、设备要进行仔细检查,做到工具设备齐备,安全可靠。

第五条 外委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专人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在施工过程中随时掌握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及时协调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在签订合同,要有安全条款。

条六条 参加检修的外单位人员,必须到安全部门接受安全教育,严格执行我公司的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注意事项,并对其承包的检修项目的安全工作负责。

检修前的工艺处理

第七条 按检修方案和工艺切断进出物料。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排放标准,有毒、有害物料不得任意排放。

第八条 对有毒、有害、可燃、易爆、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方法有蒸气吹扫、热水蒸煮、酸碱中和、氮气置换、空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含残渣、余气,取样分析达到安全技术要求。与检修部位相连的设备、容器、管道系统要用盲板隔开。详见“置换规程”。

第九条 在检修中,对有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罐槽、塔、管线等设备,其出、入口或与生产系统连接处要加盲板隔开,并挂上“内有物料,注意安全防火”的警告牌,必要时要指定专人看管。

第十条 系统置换,合格后,按抽堵盲板流程图,将进出的物料管线插上盲板,并做好明显标志。盲板的抽堵必须指定专人统一管理,防止漏抽、漏堵。

第十一条 打开设备入孔,必须在其内部温度降到40℃以下时进行,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入孔前,必须先打开底部放料排渣阀门,确认没有残余物料后方可进行。

检修安全规定

第十二条 一切检修项目检修前必须办理好《检修证》,《检修证》中的各项内容必须认真填写,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改变。若在检修过程时,发现安全措施有问题,必须经原批准人修改后方可改变。

第十三条检修证的办理

第十四条 检修涉及人员的安全职责说明

1、检修项目负责人

检修前办理、检修后保存《检修证》;

编制检修内容、质量及安全要求,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及竣工验收;

检查安措落实情况,对检修安全及质量负直接和管理责任。

2、设备交出方案编制人

认真检查待修设备和其他设备、管道的连接情况,正确编制设备交出方案。

组织岗位人员做好交出的系统处理工作;

向安全、施工队、安技、消防人员做好现场交底,讲解安全措施及要求,并对设备交出措施的落实与否负责。

3、设备交出检查人

检查设备的排放、隔断、置换、分析项目的正确性与完整性,对设备交出安全可靠性负责。

4、施工组长 认真执行检修中的质量安全要求; 对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严格遵守检修制度及有关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 进行作业中的安全检查及监护,保证文明、安全检修。

5、操作班长

检修前及检修中现场检查,防止危及运转系统及作业人员安全,对现场签证负责。

检修人员经常联系,如发现跑料、泄漏等事故,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情况严重,有权责令

第2篇 设备安全生产检修工作制度

1.检修前各单位要成立检修指挥部,对检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导,各种机具的调配,其成员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2.停工检修项目应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

3.详细检查检修所用施工机具、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安全保险装置是否齐全完好,灵敏可靠,并做好种类机具、材料、设备的摆放布局。

4.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制订停工、检修、开工方案,及其安全技术措施。重大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及检修项目需有主管安全经理签发的安全检修方案。

5.凡进入现场检修的人员,检修前要进行安全教育,做到组织、思想、措施三落实,特别对外来工、新工人、临时工、民工要进行重点教育,进入项目作业时,单位要进行第二次安全教育,并做记录,造册登记。

6.生产装置停工前拟定有关停工检修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停工检修安全措施。

7.聘请外单位检修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施工措施保证书,规定施工单位对承包检修项目安全工作负全责。严格执行所在单位安全管理规定。接受所在单位安全技术部门的统一监督检查。

8.聘请外单位检修的项目,发包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向外来施工单位各类人员做好检修项目安全措施技术交底。

9.动火票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逐项落实防火措施,方可签发动火票,一张动火票只限一点,每张动火票不准超过24小时。

10.动火前防火监护人,动火人要逐条落实动火票上的措施,确信无误方可动火,动火时监护人不得离开动火点。

11.生产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做到:

11.1吹扫管线,并做记录;

11.2专人负责加设盲板,并做记录;

11.3将检修现场划分成区域,专人负责防火;

11.4专人负责排污检查;

11.5区域防火负责人负责各种下水井、明沟堵盖工作。

12.工作现场严禁吸烟,严禁用汽油、香焦水等清洗零件及污物,严禁穿不符要求的服装进入现场。

13.下水井、电缆沟等要有安全标志,夜间要设安全灯。

14.检修现场临时照明不得随意架设,必须有安全部门批示,专人架设。

第3篇 z公司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检修组织、准备、安全,电气焊和电气安全,拆除、完工验收等工作程序。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检修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

3.责任者

安全部、工程部、检修单位

4.程序

4.1检修组织

4.1.1较大项目检修,全公司或车间大修必须成立大修指挥部,需有安全部门参加。

4.1.2做好检修计划的编制工作,各车间(部门)大修计划由车间提出补充方案,工程部进行审核平衡,报分管付总经理批准。

4.1.3检修计划编制,项目要齐全,内容要详细,责任要明确,措施要具体,凡二人以上的项目要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4.1.4工程部、检修部门负责人,要对检修任务、检修质量、检修安全负全部责任,向检修人员交待清楚任务、质量要求、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做到思想落实、组织落实、手续落实、安全措施落实。

4.2检修准备

4.2.1各车间(部门)的大、中修,对有关检修项目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马虎。

4.2.2临时指挥部负责人在检修前,要组织检修人员做好检修机具准备,做到机具齐全、安全可靠,对起重吊装工具等设备进行检查试验,确保整个检修过程的安全。

4.2.3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物质的设备,检修前的清洗置换工作由所属车间负责。

4.2.4清洗置换的设备要视具体情况选定,对易燃易爆物质必须采用惰性气体,蒸汽、水进行清洗置换。

4.2.5清洗置换的设备,清洗后,必须进行分析检验,取样要有代表性,确保清洗达到标准。

4.2.6清洗置换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进入设备检修时,除按规定清洗外,尚须用空气进行置换,其氧气含量在18-21%,有毒气体和粉尘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4.2.7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物质和蒸汽设备管道检修,必须切断物料出入口阀门,并由设备所属车间加盲板。

4.2.8检修设备管路与生产中所需的设备管路连通时,中间必须加盲板隔离。

4.2.9设备管路外部检修必须切断出、人口阀门。

4.2.10生产车间对移交检修的设备清洗、置换负责,移交前要查电气,查物料处理,查清洗置换分析情况,确认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4.3检修安全规定

4.3.1检修人员对检修项目要进行检查、核对,由岗位和班组长介绍情况,全部符合要求,才可进行施工。

4.3.2检修人员在检修中,必须严格遵守检修规程和各种安全技术规程。(高空作业、土方工程、吊装作业等)。

4.3.3凡对机电传动部份的设备检修,必须切断电源,拆除传动皮带,并要悬挂“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4.3.4凡贮罐、设备管道检修,要在已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设“禁上开动”的警告牌。

4.3.5检修使用临时行灯必须采用低压36伏。贮罐、设施、沟道、潮湿场所要用12伏,绝缘要良好,使用电动工具要可靠接地。

4.3.6一切参加检修人员必须服从指挥,做到 “四不施工”:

4.3.6.1检修安全措施不落实不施工;

4.3.6.2起重设备工具不合格不施工;

4.3.6.3高空作业和多层次交叉作业无防护措施不施工;

4.3.6.4没有明确检修任务不施工。

4.3.7做到“四不拆”:

4.3.7.1设备带压不拆;

4.3.7.2传动设备电源未断不折;

4.3.7.3设备高温过冷不拆;

4.3.7.4工具不合格不拆。

4.3.8 从事有毒有害系统检修和事故抢修,要备好防护器具和急救药品,以备急用,并要有专门的监护人员。

4.3.9 检修现场的器材物品要放置整齐、稳固、保持通道畅通;预留孔洞、 坑沟要设护栏或盖板;因施工需要被破坏的安全防护装置及其它设施要及时修复。

4.4电气焊安全规定

4.4.1焊接动火安全应由检修设备所属车间指定专人负责,在潮湿、地沟、金属架、贮罐内、天桥等作业,要指派监护人。电、气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4.4.2在焊接作业中,焊接工具要符合标准,焊枪的风、气门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表灵敏有效,氧气软管应耐压20个大气压,乙炔软管须耐压5个大气压。

4.4.3乙炔器和焊枪之间,必须装有阻火器。

4.4.4乙炔瓶、氧气瓶、动火点三者应有10米距离,否则要采取隔离措施。

4.4.5高压线下,管道下禁止放置乙炔瓶。

4.4.6电弧焊接工具设备要符合以下标准:

4.4.6.1每台电焊机的电源要安设独立电闸。

4.4.6.2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4.4.6.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整,并且易辨认,绝缘要良好,一次线的长度不应超过5m。

4.4.6.4焊夹把绝缘要良好,必要时应有护手档板。

4.4.7电焊工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防护接地的设备。

4.4.8电焊作业在地面施焊时,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处,在潮湿工地、地沟、槽罐内要穿绝缘胶鞋,并站在备好的绝缘板上方可进行焊接作业。

4.4.9焊接作业中,要配带好个人劳保防护用品,在有毒有害气体车间检修作业应备好防毒面具和口罩,对从事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等作业应采取防护措施。

4.4.10电焊作业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刺伤他人。

4.5拆除工作

4.5.1拆除工作应制订拆除方案。

4.5.2施工前要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教育,施工中实行统一指挥、监督。

4.5.3拆除的物件、工具器材不准上下抛掷,及时清理运走。

4.5.4拆除石棉瓦必须铺设跳板。

4.6检修完工安全验收

4.6.1检修结束后,检修单位要清理好场地,对搭设的作业架台、接设的电源全部拆除,做到工完实净,场地清后,方可办理移交验收。

4.6.2检修移交前,不得拆除悬挂的各种“警告牌”和开启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

4.6.3经检查检修项目、检修质量全部符合检修标准,验收签字后方可撤除悬挂的“警告牌”。凡是己撤除“警告牌”的均己认为有电,有物料,检修生产单位不得进入设备以及检查传动装置。

4.6.4检修验收结束,对检修计划和检修工作票等,应由承办单位保存,其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三个月。

第4篇 设备设施保养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规范生产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

2 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生产设备设施,安全设备设施。、

3 职责

3.1 操作人员

1)培训后上岗,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设备的操作运行。

2)设备执行“定人定机”的专机负责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3)认真做好设备润滑、维护保养工作。

4)保持设备整洁,及时消除设备的跑、冒、滴、漏等现象。

3.2 维修人员

1)定时定点检查维护,并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2)发现故障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详细记录并及时上报,结合设备检修计划予以消除。

3)认真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

3.3 车间领导、设备管理人员

1)对设备维护保养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总结操作和维修工的维护保养经验,改进设备管理工作。

3.4 生技部为公司设备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设施申购审核、台帐、特种设备、检维修审核、拆除与报废管理;参与新改扩工程验收;检查、监督生产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3.5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办公室负责保安监视设备设施管理。

4 主要内容

4.1 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提高工人的操作技能,防止设备的非正常损坏,提高生产效率,必须实行定人定机和培训上岗的规定。

a、严格实行定人定机原则,由车间提出设备操作人员名单,经生技部同意执行。

b、设备操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专人专机负责,并严格执行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c、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才可上岗工作。

d、设备的使用同时也要遵守《设备管理制度》。

e、特种设备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操作人员要有有效的操作资格证。

4.2 设备的三级维护保养

1)三级维护保养的内容:

a.日常维护保养:班前班后由操作工认真检查设备,擦拭各个部位和加注润滑油,使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及时消除各种泄漏现象,班中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排除,并认真做好运行记录。

b.二级维护保养:以操作工为主,维修工辅导。按计划对设备进行局部拆卸和检查,清洗零件,疏通管路,更换磨损的零件,调整设备各部位的配合间隙,紧固设备各个部件。

c.三级维护保养:列入设备的检修计划。以维修工为主,操作工配合对设备进行部分解体检查和修理,更换或修磨零件,清洗、换油、检查修理电气部分,使设备技术状况达到设备完好的要求。

2)实行“三级维护保养制”,必须使操作工对设备做到“三好”、“四会”、“四项要求”,并遵守“五项纪律”。 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四项要求:整齐、清洁、润滑、安全;五项纪律:培训上岗,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经常保持设备清洁,并按规定加油润滑;做好设备运行情况记录;管理好工具、附件;发现异常,立即停车,自己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检查处理。

3)设备维修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设备巡检,发现问题立即解决,不得无故拖延检修时间。对违规操作设备人员,维修人员有权制止。

4)安全阀应加强维护保养,保持洁净,防止腐蚀和油垢脏物的堵塞,经常检查铝封,防止他人随意移动杠杆式安全阀的重锤或拧动弹簧式安全阀的调节螺丝。

5)运行中的压力表应保持洁净,表面玻璃清晰,进行定期吹洗,以防堵塞,定期进行校验,合格的应加封印。若无压时指针不到零位或表面下班破碎,表盘刻度模糊,封印损坏,超期未检验,表内漏气或指针跳动等,发生上述情况之一者,均应停用,更换新的压力表。

6)压力容器应根据情况随时检测,但每一年的大修期间必须检测一次,检测情况存入档案。

4.3 设备的检修

1)检修工作,必须认真执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还应遵守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2)下列情况禁止进行检修:

a.检修任务不明确不修。

b.正在运转的设备不修。

c.没有放掉压力和残液的不修。

d.没有切断电源挂警示牌的不修。

e.没有防护安全措施不修。

3) 检修前的准备

a.检修计划应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凡有两人以上参加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b.检修单位负责人要对检修中的安全负责,并对参加检修人员交好任务,交好安全措施。

c.检修负责人在检修前,要组织检修人员对检修的工具、设备进行详细检查,确保安全良好,并办理相关手续。

d.带电设备设施在检修前必须关闭电源,在电源控制开关上悬挂检修警示牌。

4.4 拆除和报废

生产设备设施和安全设备设施的拆除和报废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特殊情况需报公司领导批准)。对拆除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制定详细的拆除方案,落实安全措施。作业过程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废水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编制/日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第5篇 生产设备大、中修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加强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搞好安全生产。规范设备检修作业安全,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设备大、中、小修与抢修作业的安全管理。公司各单位及外委施工作业人员都要遵守本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和不执行。否则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

2检修作业前安全要求

2.1任何项目的施工及检修作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本公司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2.2检修施工作业前,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召开检修安全会议,落实施工中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明确分工,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谁施工,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各检修单位、外委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联络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保证通讯畅通、急救电话、消防报警电话畅通,责任落实到人。

2.3年度大中修计划由机动、设备处组织制定,日常计划性检修,有各生产厂制定计划,计划中应包括安全设施检修计划,并将安全设施检修项目详细单列。并报机动、设备处、安全处备案。检修计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对于检修中存在的风险应该做到安全确认,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检修计划必须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原则。

2.4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技改项目和停产检修的重大检修施工项目,检修施工单位必须向公司安全处上报安全施工方案。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检修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并组织好检修人员检修机具等的准备工作,做到机具齐全,安全可靠,起重吊装设备工具检查试验等,确保安全检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在检修工作中,及时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制止、纠正违章指挥现象、违章违纪作业行为。

2.5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具体情况按公司《外委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2.6检修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检修作业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6.1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2.6.2详细交代施工项目、作业时间、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2.6.3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2.6.4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2.7检修现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2.8凡参加检修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班前班中严禁饮酒,检修施工现场禁止吸烟。

2.9施工中所使用的脚手架、跳板、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性能安全可靠。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各种起重运输机械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维修检验,连锁开关及超载、回转、卷扬和行程控制等安全装置必须完好有效;常用起重工具,如机械卷扬机、桅杆、井字架、手动葫芦、千斤顶、钢丝绳等均应完好,安全可靠。

2.10事故中所使用的电器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绝缘要良好,外壳必须接地,应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严格按照“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进行配置,工器具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电气焊工具安全附件要良好;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气焊的乙炔气瓶必须直立放置使用,要注意固定,防止倾斜;氧气、乙炔表要保持灵敏可靠,减压阀出口要加防止回火器。氧气瓶与乙炔瓶的距离应大于5米,氧气瓶、乙炔瓶周边10米范围内不能存在明火,不得靠近热源及电气设备,夏天氧气瓶、乙炔瓶要注意防止曝晒。

2.11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经公司能源动力处审批,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2.12检修施工临时电源管理规定:

2.12.1临时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潮湿的地方必须使用橡皮软电缆,一般采取悬空架设或沿墙架设。户内距离地面不得低于2.5米,户外不得低于3.5米。临时线必须放在地面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如“:穿管等。

2.12.2临时线应设总开关,每一分路必须安装分控制开关,控制开关应装在用电设备就近处。临时用电的设备外壳必须有可靠的保护接地线。

2.12.3安装后的临时线,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更动。超过15天使用的临时线,应按正式线路架设。临时线与设备、水管、暖气管的距离不得小于300mm,在道路交叉处不得低于6m。

2.12.4临时线的工作零线不得随意乱接,必须从正规零线上接,以防触电。临时线拆除后,严禁留下可能带电的电线,必须从电源处切断。

2.13安全处随时进行专项检查,检修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督岗)必须跟班作业,深入现场,做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违章作业现象要及时制止。

3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3.1检修前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护,及时清理积存冰块、地面结冰。

3.2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3.3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盖板等进行检查确认,确保安全。

3.4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在生产现场检修时,遇有易燃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保措施,要防止产生火花,现场要保证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具。

3.5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检修作业,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3.6施工现场电气线路架设必须符合有关规程要求;在防火、防爆场所,要使用防爆开关、接线盒等;在容器内和潮湿的作业现场内必须配装安全低压电源;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必须有可靠的防雨雪和防潮措施。用电设备、照明等被拆除后,不得留有带电部分线路。

3.7凡进入有毒、有害部位(包括进入设备内、容器、下水井内等)作业前,必须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监测和氧含量监测,必须佩备空气呼吸器等防护用具,并派专人监护,以防中毒。

3.8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检修人员避让,确认好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3.9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移交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如有易燃、易爆、带压、有毒、高温、腐蚀等物料的机泵、管道设备时,必须先停车,切断物料,卸压降温,进行倒空、蒸煮、吹扫、置换、通风处理,加堵盲板,切断物料来源。尤其是煤气作业严格执行停、送煤气制度。可靠切断煤气来源,抽堵盲板作业必须佩戴呼吸器,盲板断电后挂牌停电,管道吹扫合格后方可作业。

3.10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相关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并做好安全确认。在煤气密闭区域作业,必须先对区域进行有毒气体、煤气含量、氧含量测试,高压设备检修前,必须先进行必要的泄压工作后,符合作业要求后方可进行。

3.11严格执行检修挂牌制度和停、送电制度。检修挂牌是日常设备检修中确保人身、设备安全的一项重要防范措施。因此,各单位在检修时,必须执行检修停电挂牌制度和停、送电制度。

3.12凡是检修设备、处理故障或进入机内清理杂物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即配电室拉闸断电和挂牌加锁制度。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应做到岗位和检修人员挂“双牌”,确保作业安全。

3.13办理停电手续。申请停电的检修工作在作业前,应到控制该设备的配电室,按照规定签字,并写明要检修的设备编号和原因。

3,14电工拉闸断电。应将配电室内控制该设备的开关断开并将操作手柄锁住,且在操作手柄上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警告标志牌。

3.15相邻设备断电。对于可能危及安全的上游和下游设备,根据检修工的要求,电工对检修设备及其上、下游设备断电。

3.16各操作室严禁非值班人员进入,锁住配电室的门。电工拉闸、断电、挂牌,要把配电室的门锁好,钥匙由电工保管且不得交给他人。

第6篇 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提高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健康水平,切实减少设备零部件的损坏,保证设备更加安全、人员的工作责任感,稳定运行, 使维修人员在生产工作中加强定期工作,更进一步地明确维修人员重在  “维护 ”的职责,增强维修切实搞好设备的定期清扫、维护、校验及试验等工作。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3、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15604-2008 粉尘防爆术语

gb/t 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t 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t 18154 监控式抑爆装置技术要求

gb 26410  防爆通风机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4、职责

4.1 生产部职责

4.1.1 督促运行和维护加强对设备及系统的定期工作, 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和健康水平。

4.1.2 协调和组织责任单位消除重大缺陷及隐患。

4.2 维修单位职责

4.2.1 各维护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对运行或备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以便

更好地掌握设备的健康状况。

4.2.2 坚持定期巡视检查,  定期清扫, 设备应保持清洁, 不积粉尘, 不积水,不积油。

4.2.3 维修人员巡视检查现场设备,查找设备缺陷及隐患,检查振动、温度是否正常,并提出设备停运后的检查、检修项目,搞好维修保养工作。

4.2.4 定期巡查工作中,发现重大缺陷以及事故隐患或危及设备安全的缺陷,维修人员应立即汇报并做好应对措施,具备条件后立即进行处理。

4.3 组织措施

4.3.1 维护单位应定期检查设备,每周不少于一次。定期校验的设备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并做好校验记录。

4.3.2 在定期清扫、维护、校验及试验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缺陷,应及时汇报,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研究解决的方案。

5、尘灰清理

4.4 应对除尘系统残留的尘灰及含尘泥浆进行清理, 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位:

a)应每班清理的部位:

—— 吸尘罩或吸尘排风柜;

—— 干式除尘器布袋、灰斗、卸灰收集尘灰的容器(桶) ;

—— 湿式除尘器的水质过滤池(箱) ;

—— 纺织粉尘除尘器的滤网、滤尘室;

—— 木质粉尘单机滤袋吸尘器的滤袋及吸尘通风机。

b)应每周清理的部位:

—— 除尘器的监测报警装置、控制装置、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

—— 湿式除尘器的储水池(箱) 。

c )应每月清理的部位:

—— 除尘器进风管;

—— 除尘器出风管、通风机;

—— 干式除尘器输灰装置;

—— 湿式除尘器的滤网、滤球、喷水嘴。

4.5 清理作业时,除尘系统应停机,应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式和清扫工具。

4.6 清理收集的尘灰及含尘泥浆,应作无害处理。

6 . 除尘系统安全使用与维护

4.1.3  除尘系统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维护检修,除尘系统检维修作业前,应完全清除系统内部及周边区域的粉尘,明火作业应按照 gb 15577 的规定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4.1.4 干式除尘器进行维护检修时,应针对滤袋的吹灰、残留尘灰的状况,更新、更换滤袋。

4.1.5 除尘系统配有的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水量和流速监测报警装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火花熄灭装置、泄压装置、抑爆装置和阻爆装置,在使用期内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校验和维护,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4.1.6  应确保除尘系统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在安装、改造时进行验收检测,使用期内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测。

7、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4.2.5 设备维修记录清单

编号:

aqjl-15-01

4.2.6 粉尘清理记录

编号:

aqjl-15-02

8、附记

第7篇 安全检修制度范本

检修准备

第一条 检修项目要做到五定: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检修计划必须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

第二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枪检修中的安全负责任,对参加检修人员在交好任务的同时,还要交好安全措施。

第三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中的安全负责任,对参加检修人员在交好任务的同时,还要交好安全措施。

第三条 检修项目必须认真办《检修证》。

第四条 检修用的工具、设备要进行仔细检查,做到工具设备齐备,安全可靠。

第五条 外委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专人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在施工过程中随时掌握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及时协调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在签订合同,要有安全条款。

条六条 参加检修的外单位人员,必须到安全部门接受安全教育,严格执行我公司的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注意事项,并对其承包的检修项目的安全工作负责。

检修前的工艺处理

第七条 按检修方案和工艺切断进出物料。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排放标准,有毒、有害物料不得任意排放。

第八条 对有毒、有害、可燃、易爆、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方法有蒸气吹扫、热水蒸煮、酸碱中和、氮气置换、空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含残渣、余气,取样分析达到安全技术要求。与检修部位相连的设备、容器、管道系统要用盲板隔开。详见“置换规程”。

第九条 在检修中,对有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罐槽、塔、管线等设备,其出、入口或与生产系统连接处要加盲板隔开,并挂上“内有物料,注意安全防火”的警告牌,必要时要指定专人看管。

第十条 系统置换,合格后,按抽堵盲板流程图,将进出的物料管线插上盲板,并做好明显标志。盲板的抽堵必须指定专人统一管理,防止漏抽、漏堵。

第十一条 打开设备入孔,必须在其内部温度降到40℃以下时进行,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入孔前,必须先打开底部放料排渣阀门,确认没有残余物料后方可进行。

检修安全规定

第十二条 一切检修项目检修前必须办理好《检修证》,《检修证》中的各项内容必须认真填写,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改变。若在检修过程时,发现安全措施有问题,必须经原批准人修改后方可改变。

第十三条检修证的办理

第十四条 检修涉及人员的安全职责说明

1、检修项目负责人

检修前办理、检修后保存《检修证》;

编制检修内容、质量及安全要求,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及竣工验收;

检查安措落实情况,对检修安全及质量负直接和管理责任。

2、设备交出方案编制人

认真检查待修设备和其他设备、管道的连接情况,正确编制设备交出方案。

组织岗位人员做好交出的系统处理工作;

向安全、施工队、安技、消防人员做好现场交底,讲解安全措施及要求,并对设备交出措施的落实与否负责。

3、设备交出检查人

检查设备的排放、隔断、置换、分析项目的正确性与完整性,对设备交出安全可靠性负责。

4、施工组长

认真执行检修中的质量安全要求;

对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严格遵守检修制度及有关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

进行作业中的安全检查及监护,保证文明、安全检修。

5、操作班长

检修前及检修中现场检查,防止危及运转系统及作业人员安全,对现场签证负责。

检修人员经常联系,如发现跑料、泄漏等事故,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情况严重,有权责令停止检修,组织人员撤离现场并立即向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生产单位必须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检修单位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质保量完成检修任务。

第十六条 项目检修负责人工作前,必须全面检查《检修证》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十七条 凡有两人以上同同时参加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 检修人员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不准穿凉鞋、钉子鞋。在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检修规程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

第十九条 检修中必须严格明火管理,如要动火须按程序办理《动火证》。

第二十条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检修,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拆卸设备,临时用电设施或照明,必须符合电气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二十一条 凡进入有毒、有害部位(包括进入容器、设备内、下地槽、进下水进内)作业,必须按进塔入罐规定办证,在采取了有效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详见“进塔入罐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电气设备检修必须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的其他规定。

高处作业时秘须遵守发下安全规定:

1、在离地面2米以上位置的作业为高处作业;

2、高外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多层、交叉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同时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

3、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眩晕、癜痫病者,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4、禁止从高外往下面乱扔工具、物件及杂物;

5、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施工时,要设专人监护。若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人员马上撤离现场。

6、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的电线保持二米以上距离,运送导体材料时,要防止触碰电线,以防触电;

7、脚手架的设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在脚手架上堆放物料和作业人员的总重不得超过270㎏m2;

8、脚手架的跳板和斜面上,要做好防滑措施和扎好围栏。

9、晚间作业要求照明充足,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暴雨和雷电时就停止高处作业。

第二十五条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检修时,必须遵守的安全规定:

1、设备、容器、贮罐、管道检修前,必须进行吹扫、置换,置换后经取样分析氧含量应在20~22%,在毒物质不超过国家允许标准;

2、准备好必要的防毒面具和防护用品;

3、应在两人以上监护,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加强通风换气和有害气体分析。

第二十六条 动火、焊接时,必须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凡是动火项目,事先须按规定办好“动火证”;

2、动火地点周围的易燃、易爆物质必须清除干净。含油污水系统的检查井、漏斗要确实封死盖;明沟、地坑(包括其他下水井)、地面、平台、设备、管道外表的污油、物料要吹干净,避免动火发生着火或爆炸;

3、高压线下、管道下、重要设施附近禁止放置乙炔瓶,乙炔瓶、氧气瓶和动火点之间的距离均应相距20米以上;

4、氧气瓶勿靠近热源,不接触油脂,夏季禁止在日光下曝晒。氧气不可用尽,应留有余压(不低于0.3~0.5mpa)。安全附件要齐全,保持良好状态,搬运时严禁碰撞。

5、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时,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刺伤他人眼睛。

6、在电焊作业时,不得任意移动或拆除防护接地的设施;

7、在地面上焊接时,应穿绝缘胶鞋;

8、焊接作业中,要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在有害、有毒气体处检修作来时,应备好防毒面具和口罩,在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检修后开工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生产、检修和机动在方执行竣工交接验收手续,三方验收人进行现场检查保证质量合格,安全设施齐全。

第二十九条 现场必须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检修过的设备、管道内部不得遗忘的工具、杂物等,同时必须清扫干净,经仔细检查确认后进行封闭。

第三十条 检修后的压力容器及贮罐等设备,必须按规定定进行试压、试漏和气密性试验。

第三十一条 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密闭设备和管道,在接受物料前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氮气转置换,按抽堵盲板流程图规定的项目逐个逐项抽出盲板,不能遗漏。工艺负责人必须进行复查确认。

第三十二条 设备、管道接受物料的,应缓慢进行,并注意排凝,防止冲击或水击现象,接受蒸气时要先预热、放水、逐渐升温升压。

第三十三条 开工前,由安环部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对通风、通讯,消防、梯子、平台、栏杆、照明等一切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开车安全。

第三十四条 生产装置的日常维护,检修强以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8篇 电站设备检修安全制度

电站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设备检修现场管理,确保作业安全、质量和工期,节约检修成本,特制订本制度。

2. 设备检修作业的组织

2.1 设备检修工作由电站生产管理负责人负责。

2.2 根据工作计划和设备缺陷通知组织设备的检修工作。

2.3 在工作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检修工作。

2.4 根据《检修规程》和设备技术标准保证检修质量。

2.5 主设备大、中修由电站负责人聘请专业检修队伍检修,生产管理负责人负责监督管理,按照《年度检修工作计划》开展检修工作。

2.6 设备的小修项目,由生产管理负责人指定工作负责人及其成员。工作负责人按有关检修程序的规定开展检修工作。

3. 现场作业管理

3.1 设备检修必须严格执行电站《安全规程》、《检修规程》、《设备检修管理制度》和生产计划管理制度。

3.2 负责人在进行现场作业时,必须把好“七关”。

2把好安全关。认真履行安全职责,检查安全隔离措施、作业现场、工器具是否安全及工作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2把好工序关。检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检修规程》,规范作业行为。

2把好质量关。做到检修质量不合格,不交工;零、部件不全,不交工;设备和检修现场不清洁,不交工。

2把好工期关。检修作业必须按工期要求完成,避免因检修质量造成返工而延误工期。

2把好资料关。检修作业结束后,工作负责人按要求填写检修交代,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检修报告。按《主设备小修、辅助设备大小修检修总结报告编制程序》执行。

2把好验收关。检修设备的验收按《设备维护工作终结程序》执行。

2把好成本关。检修作业要控制人工及材料物资成本。对领用的材料物资要节约使用,对更换的零部件要进行测试鉴定,能修复的必须修复,对剩余的材料物资或不能修复的零部件及废旧物资要及时退库。工作负责人应确认已领用的材料物资。

3.3 工作负责人在作业过程中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发现有违反安全规程或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现象,必须立即制止。

3.4 工作组成员有权拒绝执行违反《安全规程》或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工作指令和安排。

4. 执行日期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9篇 安全施工与检修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确保施工与检修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种大修、中修、小修、抢修、维修以及由本厂负责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3 职责

3.1施工方负责施工安全方案的制定及培训。

3.2生产安全副厂长负责施工安全方案的审批。

3.3安全科负责施工安全检修方案执行情况及施工与检修前安全教育的监督、检查。

3.4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定单项项目的安全措施及培训。

4 施工与检修要求

4.1应按设备维护规程的规定,按时检修设备,不应拖延。

4.2设备大修应明确相应的指挥协调机构,并明确各单位安全职责。参加检修工作的单位,应在检修组织协调机构统一指导下,按划分的作业地区与范围工作。检修现场应配备专职安全员。

4.3检修之前,应有专人对电、煤气、蒸汽、氧气、氮气等要害部位及安全设施进行确认,并办理有关检修的审批手续。

4.4检修中拆除的安全装置,检修完毕应及时恢复。安全防护装置的变更,应经安全部门同意,并应作好记录归档。

4.5设备检修和更换,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和专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检修前,应对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介绍现场工作环境和注意事项,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交底。

4.6在炉子、管道、贮气罐、磨机、除尘器或料仓等的内部检修,应严格检测空气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以防煤气中毒和窒息。并应派专人核查进出人数,如果出入人数不相符,应立即查找、核实。

4.7设备检修完毕,应先做单项试车,然后联动试车。试车时,应严格按照设备操作程序进行。

5 程序和要求

5.1检修前应制定详细的检修方案,对较复杂的检修应编制书面的检修程序和安全方案,消防措施,并报主管副厂长审批,安全措施内容应包括安全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

5.2检修前应组织方案学习和安全教育,严格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办理设备交出手续。

5.3检修结束后要进行现场清理和设备验收、交接。

6 检修验收及记录

6.1大、中修由设备科组织验收并保存检修记录。

6.2小修、维修由各车间组织验收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10篇 化工施工与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施工组织

第243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请企业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

(一)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进行动火、入罐、动土、断路(占道)等施工,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证。

(二)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爆破、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244条 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工长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员工有权拒绝施工。

第245条 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作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发包单位要有专人检查其安全工作。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第246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第247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动火作业、设备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及设备、电器检修等,分别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厂有关安全规程执行。

第二节 施工现场管理

第248条 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如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第249条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看守,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250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第251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来到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252条 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253条 施工现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质。

第254条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消火栓和消防器材。

第三节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

第255条 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第256条 特种机械设备必须定期检验,取得安全使用合格证。

第257条 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防护装置。

第258条 起重机械,木工机械、焊接设备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第259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一)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证接零或接地良好。

(二)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三)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其接地电阻小于10。

第260条 手动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绝缘良好,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装置。

第四节 拆除工程

第261条 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订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并经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确认,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262条 拆除工程方案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的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263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第264条 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掏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

第265条 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部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

第五节 爆破工程

第266条 爆破工程必须在施工前提出爆破方案,经保卫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必要时报当地方公安部门审批。

(一)爆破方案审定后,不准任意变动方案或随意加大药量,否则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保卫部门审查,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三)必须根据爆破施工方案确定安全警戒距离,对警戒线以内的人、畜、生产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等,必须进行安全防护,对人的安全警戒距离不少于200米。

(四)放炮后,要经过20分钟后方可检查,遇有哑炮时,严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新装药,必须在距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炮眼。

(五)同一工地必须由专人统一掌握放炮时间,放炮前必须使全体人员退至安全地带,危险区四周应设岗哨和危险标志,禁止人、车通行。使用电炮时,必须专人掌握电爆机,在电线完全接好后,方可通电点炮。

(六)在生产区内进行爆破作业,严禁使用敏感性大的硝化甘油等烈性炸药。在生产允许的情况下,爆破时要停止爆破区附近的设备运转,并切断电源。

(七)雾天、雷雨、六级以上大风和有碍警戒视线的情况下,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第六节检修组织与管理

第267条 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268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书要求,亲自或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第269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安全负全面责任,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第七节 检修安全通则

第270条 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第271条 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272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化工企业《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273条 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企业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第274条 检修的设备、管道与在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第275条 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第276条 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

第277条 在生产危险化学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人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八节 检修准备

第278条 根据检修任务书的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第279条 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第280条 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第281条 检修单位要检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第282条 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第九节 焊接作业

第283条 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对动火周围易燃、易爆物品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284条 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一)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具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二)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不准在烈日下直晒、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后必须留有余压。

(三)中压乙炔发生器的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

(四)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五)乙炔发生器(或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与明火点应保持10m以上的距离。

(六)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发生器和溶解乙炔气钢瓶。

第285条 电弧焊割必须做到:

(一)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二)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三)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四)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焊割)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286条 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287条 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第288条 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节 设备内作业

第289条 进入化工区域内的各类槽、罐、塔、釜、球、炉膛、烟道、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为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第290条 进入设备内之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它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其它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等有效处理。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第291条 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第292条 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作业人员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第293条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第294条 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第295条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296条 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料,禁止用氧气或富氧空气吹风。

第297条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七章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具留在设备内。

第298条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

第十一节 抽加盲板作业

第299条 盲板管理基本要求:

(一)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

(二)要建立盲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

(三)盲板由各生产车间及设备动力车间分别保管、使用。

第300条 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盲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第301条 抽加盲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盲板的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第302条 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应在系统卸压时保持微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第303条 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作业证”。

第十二节 检修完工后处理

第304条 检修完毕必须做到:

(一)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二)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加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案。

(三)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

(四)清理现场。

第305条 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合格后,生产和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节 高处作业

第306条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必须按照化工行业《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第307条 高处作业的级别和种类,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的类别,按国家《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执行,化工企业高处作业按《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第308条 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及审批权限按《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第309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310条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蓝、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第311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第312条 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第313条 遇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314条 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并设专人监护。

第315条 高处作业人员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节 起重吊装

第316条 从事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第317条 对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吊装,或吊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都应编制吊装方案。吊装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318条 起重吊装工作必须分工明确,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统一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第319条 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的基础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认可,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第320条 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

(二)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吊装,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第十五节 断路作业

第321条 断路作业必须按照化工行业《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执行,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第322条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现场管理,应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并为来往车辆明显提示改行的路线。

第323条 断路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拦、警示牌,夜间应悬挂红灯。

第324条 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所有警示及标志,报厂交通部门恢复交通。

第十六节 动土作业

第325条 动土作业应执行化工行业《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并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

第326条 动土前必须搞清地下情况,向施工人员作好安全交底。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辩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

第327条 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严禁使用铁棒、铁稿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第328条 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当化工生产突然出现异常情况或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329条 动土现场应设置护拦、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

第330条 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方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第331条 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定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逢、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折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

第332条 挖出土方堆放距沟边不得少于0.8米,在沟道转弯拐角处不得少于1.5米,土方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米。

第333条 在坑、沟作业时,还应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立即撤出施工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第334条 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11篇 改扩建、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生产装置(指生产企业内所有生产装置和生产部位,下同)的改扩建、检修等施工作业,特别是动火施工作业,应在装置停工状态下进行。因特殊原因要在装置生产运行中进行的,必须要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确保生产装置的安全运行和职工生命安全,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直属生产企业和承担改扩建、检修等施工作业的所有施工单位。

第三条 生产装置的改扩建设计、施工、验收必须视同新建装置,严格做到劳动保护设

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搞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 改扩建后装置与相邻装置和设施的安全防火间距、消防设施及系统、消防通道、安全技术装置等的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第二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施工主管部门会同安全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包括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

1.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2.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3.确认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措施。

4.审查施工单位施工和安全经历。

5.审查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所持的上岗证件。

6.审查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7.若存在工程转包,审查转包合同及转包队伍的资质。

对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安全部门有权对施工队伍予以否决。

第六条 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集团公司和直属企业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2.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功能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并保证设备的完好。

3.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施工单位要根据集团公司和企业制度的规定,为所管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合乎标准的劳保护具。

5.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生产企业审查。

6.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7.施工单位要明确对转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开始前,必须做到:

1.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2.落实施工、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及事故预案、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生产企业审查认可。

3.施工单位要与所管施工人员签订安全承包协议。

第八条 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生产装置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生产企业保卫部门根据合同期限办理入厂证,遵守门卫制度,凭证进厂。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为:

1. 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的安全卫生法规、制度和纪律,企业安全生产特性、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2. 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动保护具的特殊要求等。

3. 针对生产企业的特点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第九条 施工单位进入生产装置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叙述团公司和生产企业的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包括:

1.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厂区施工作业区必须有生产企业颁发的进入该区作业的许可证,或在入厂证上标明允许进入的作业区域,严禁携带烟火等进厂。

2.进入生产装置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劳动保护具。

3.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按制度的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施工用火票,落实安全用火措施,经监护人确认后方可动火,一张火票只能用于一处。用火人要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实际用火人要与用火票上的人员相符,如临时更换用火人要办理手续。

4.禁止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衣物等。

5.严格执行《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设备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进设备作业票,根据分析结果,选佩适用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具,在确认设立安全监护人后,方可进入设备作业。

6.厂内动土必须办理动土手续,企业主管部门签发动土证后方可动土,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严禁在施工现场堆积泥土、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

7.设立临时电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必须办理用电票,持票作业。电工作业要严格执行“三票”制度,进入容器所使用的临时照明,要采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移动式电器具要加设漏电保护装置。露天开闭设备要有防雨、防潮设施。严禁乱接乱设电源。

8.严格执行高处作业(2米以上)安全规定。脚手架搭设要符合规定要求,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由专人看管。禁止抛扔工具、物件和杂物等。

9.严格执行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规定和该工种的安全规程,吊装作业要有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严格车辆管理

1. 进入生产装置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必须按规定办理特别通行证,通行证必须具有时效性,标明行车路线并放在易检查处。

2. 车辆安全阻火设施齐备、完好,符合国家标准。车辆要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应做到:

1.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

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及生产性建筑物起重吊装锚点。

3.施工临时用水、用风,要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用消防栓供水。

4.高处动火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线规范,不得将地线裸露搭接在装置设备或框架上。

5.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十二条 运行中的生产装置区域内的改扩建、检修等施工动火作业,均为一级动火,原则上节假日和夜间不得安排动火作业,若必须安排,应按特种用火处理。

第三章 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为确保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全过程处于有序受控状态,生产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成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并组织生产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生产装置负责人进行衔接、沟通、交底。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要设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职责明确,对安全施工实行有效监督,有安全否决权。

1.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2.严格按集团公司有关安全制度的规定,监督施工单位办理入厂作业证和各项施工作业票证。

3.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纪律,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必有安全监护人员。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安全部门和生产装置要抓好施工隔离措施的落实和现场情况交底。

1.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区域隔离方案,组织对区域隔离措施完成后的验收。

2.凡与改扩建、检维修等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隔离必须加盲板;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3.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

第十六条 生产车间必须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1. 制订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2. 制定精心操作、保持平稳的相应措施并认真执行。

3. 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正常采样、脱水等操

作要预先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要及时鸣笛警报,及时报告处理。

第十七条 在生产装置改扩建、检修等施工期间,工程主管部门、安全部门要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按时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制度和规定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对性质严重的要停止作业直至予以辞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应按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查明原因,分清双方责任,严格按事故处理“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除本规定外,施工中还要严格遵守国家及集团公司的有关安全规范和专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12篇 设备设施大修、检修、维保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我部设备设施大修的安全管理和完善生产工作区域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大修期间的安全作业和大修后的安全正常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备设施大修以及临时停机抢修范围。

三、在设备设施大修前,必须认真做好下列工作:

(一)部门必须明确大修内容,检修开始时间和检修完成时间。

(二)确定大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或安全监督员和参加大修的人员。明确大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或安全监督员对参加大修的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教育及防范措施负责。大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或安全监督员必须掌握大修人员的工种持证情况,技术素质状况及身体、精神状况,以便科学安排大修分工,进行安全警示。

(三)所有参加大修作业的人员必须熟悉检修现场环境和安全作业条件,并拟定好安全防范措施。

(四)重大大修项目必须制定好安全预案,特别是对高空作业、悬空作业、平行交叉作业、停(供)电作业,制冷系统、运转设备检修起重作业及易燃易爆、易中毒、易腐蚀、易窒息部位的作业必须采取切实可靠的防范措施,向参加检修的人员作技术交底,并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工厂安全环保主管审批。

(五)设备设施大修的安全用具和大修工具、器具应进行严格检验,确认安全可靠。

(六)必须坚持班前派班制度,明确工作内容,注意事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班前大修人员的安全思想和防范意识教育,确定好联保对子,做到大修项目安全措施到位,项目负责人不盲目指挥,检修人员不违章冒险作业。

四、设备设施大修中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进入大修岗位必须做好安全确认,确保无危险因素后方可作业。

(二)特殊工种岗位的大修作业,必须配备相应持证的作业人员。严格按照安全要求作业。

(三)联保对子要注重相互提醒、相互督促,自觉做到“四不伤害”。

(四)大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或安全监督员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检查工作,对大修人员的安全作业状态进行监督,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发现险情应及时停止大修作业,撤离人员,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五)严格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杜绝酒后作业等行为。

(六)每天按大修进度以及大修完成情况做好大修记录。

五、设备设施大修结束后,必须做好如下工作:

(一)拆除大修临时设施,确保设备设施试运行的安全条件,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二)临时拆除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即时恢复,完善生产工作现场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做好清洁卫生工作。

(三)认真做好大修项目的总结工作并形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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