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车辆安全技术维护管理制度
1.学生接送车辆的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及《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按照校车规定配置车辆安全设备,定期检查运行车辆配备危险警示标志牌、三角木、灭火器、安全逃生锤等安全设施情况,确保设备完好并做检查记录。
2.定车、定人、定线路,不随便调换驾驶员。做好出车前、途中、收车后的车辆例行检查工作,提高驾驶员搞好例保的自觉性。教育并培训驾驶员熟悉车辆的性能,养成良好习惯,使转向、制动、灯光、喇叭、轮胎等车辆安全保障系统处于良好、有效状态。
3.公司加强督促检查,除每天的例检外,安全部门每月不少于一次普查并做出记录。
4.充分利用现有的检测设备,结合安全检查,每年对校车进行全面检查,凡不符合运行条件的停驶检修,无法恢复技术等级的要报废,坚决杜绝带病车辆行驶。
5.校车实行强制维护原则。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并记录车辆的安全维护和保养行为。
分级
周期
定义
执行人或单位
日常维护
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
以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为作业内容
由驾驶员负责执行
一级维护
7500+500公里(或一个月)
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坚固为作业中心必做内容,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由维修单位负责执行
二级维护
15000+1000公里(具体参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制度》(gb/t18344-2001)附录a执行)
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位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检查调整发动机工作状态的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
由维修单位负责执行
第2篇 入井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落实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车辆管理和保证车辆入井秩序,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入井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 入井车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入井车辆驾驶员必须取得交管部门颁发的驾驶执照和矿安监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工作服、安全帽、矿用胶靴穿戴整齐,佩戴自救器和矿灯,随身携带驾驶证及上岗证,车内配备4kg干粉灭火器一台,安全警示三角架两个,经检身员检查合格后,方可驾车。
2、 所有司机驾车入井到井口必须停车接受检查,并自觉下车登记,填写清楚行车路线、工作事由、服务单位、入井时间。
3、入井车辆准驾人员在驾驶前,必须将上述两证复印件交安监部门备案并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驾驶车辆。
4、入井只限柴油机车,严禁汽油机车辆入井,入井车辆电路完好,严禁有明接头,每辆车必须有长度不小于4m的接地线。
5、所有入井车辆须挂有经安监部门统一编号的牌照和贴有前后反光标志。
6、驾驶员开车前必须履行规定,对车辆进行自检,尤其重点检查刹车、车灯、方向、喇叭等,有一项不合格时不得出车。
7、入井载人车辆护栏完好且高度不低于1m或箱式封闭,载货车辆必须保持车厢完好。
8、入井车辆驾驶员必须熟悉高头窑煤矿井下运输系统和避灾路线。
9、凡运送设备入井的车辆,必须出示设备的防爆合格证,经检身人员登记后方可入井;装载货物的车辆,载物高度不得超过车辆驾驶室,宽度不得超过车厢;载物长度,前部不得超过车厢,后部不超过厢尾2m,(拉运管路必须用专用车辆或专用支架,主车与挂车连接必须安全可靠),超长物料尾部悬挂反光警示牌。拉运散装材料和砖车者,必须有防止洒落的安全措施。
10、运送火工品车辆必须在车厢内铺设胶皮等软质垫层,并在车厢前后各挂一块危险标志的反光警示牌。运送火工品车辆必须在非上、下班时间内运送,且专车专用不得在途中停留。严禁用翻斗车、自行车、拖拉机运送火工品。其他未尽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11、运送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罐凭电气焊措施入井,运送氧气和乙炔时,瓶体必须有减震胶圈,并固定在车上,以免瓶体滚动撞击。
12、所有升井车辆的司机必须在井口停车接受检查和登记,凡运输设备和材料升井者,必须填写清楚回收物件名称和数量,否则以偷盗论处。
13、检身员必须对每一出入井车辆的车厢及驾驶室进行检查,并做好登记工作。
14、严禁高污染车辆入井。
二、 辅运车辆井下行车必须做到:
(一) 井下会车规定:
1、 副斜井筒会车:在副斜井筒会车,两车不小于50m的距离减速变光,下行车辆要在水泥硬化路面停车让行上行车辆,停车让行车辆必须关闭大灯。
2、 平巷会车:有调车硐室或联络巷的巷道,靠调车硐室或联络巷一侧的车辆停车让行;无调车硐室或联络巷的巷道,靠管路电缆一侧的车辆停车让行。
(二) 井下停车规定:
1、 当驾驶员离开驾驶室时,必须熄灯并挂档,拉紧驻车制动器,关闭车灯,关好车门。车辆必须在联巷或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运行的位置。
2、 当车辆在行车巷道内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且打开危险警示闪光灯。当因故障车辆在巷道内需检修时,还需在车辆前后不小于30m距离放置安全警示三角架。
3、 其他地点停车时,要选择顶板完整、支护到位、视线清楚、远离电缆设备、无淤泥积水的联巷停车,并且不影响其他车辆行驶和调头。
(三) 井下行车规定:
1、 井下行车速度不得超过限速指示牌规定的时速,无限速标志巷道车速不得超过20km/h,车辆在交叉口及拐弯前10m处减速鸣笛、变换灯光,车速不得超过5km/h,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行驶。
2、 井下车辆同向行驶时,车距不得小于30m。.
3、 入井后严禁使用车内收录机,点烟器不许入井。
4、 人员乘车时,必须听从司机指挥。司机必须在乘车人员坐稳、下车人员离开车体1m外,确认安全后,方可鸣笛开车。否则,造成事故由司机全部负责。载人车辆行驶中,乘车人不得将头、手、臂等部位伸出车厢或护栏外:不得站立,不得扒、蹬、跳车:也不得与司机谈话或用矿灯照司机的眼睛。
5、 乘车人所带长柄工具,不得超出车厢外缘,严禁人货混装。
6、 车辆载重不得超过该车核定最大荷载质量和最多乘坐人数。双排座五十铃车厢可乘坐8人,驾驶室可坐5人(包括司机):农用车车厢可坐14人,驾驶室3人(包括司机)。
7、 车辆在行驶中,必须注意交叉路口的标志,过风门后及时关闭好风门。
8、 车辆必须在距栏杆5m处靠边停车,等待车辆调度人员的命令,严禁车辆抢道占路。
9、 严禁在单向行驶道巷道逆行。
三、 特种车辆及设备管理
1、特种搬运车辆运行同样执行辅运车辆井下行 车规定,当超宽车辆运行或需逆行时,要在路线经巷道入口处设警告标志或设专人指挥,其他车辆必须无条件避让(急救车辆除外)。
2、特种车辆(包括运输大型部件)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必须绑扎牢固方可运输。吊装及安设设备时必须有人作业,有人监护联络。
3、履带式设备搬迁爬行时,电源电缆必须贴巷帮放置或巷帮吊挂,线径和连接必须符合安全和防爆要求。
4、履带式设备搬迁爬行时,砼路面必须设保护垫(一般用废胶带),防止损坏路面。
5、履带式设备搬迁爬行车辆通行时,必须在巷道入口处设指示标志,并设专人警戒。
6、装载机、挖机、多功能车上只准乘坐司机一人。
四、 在井口检身房日常检查之外,安监部要不定期对入井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车辆要停运,经修理完好后方可入井。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属安监部。
附件:车辆入井安全性能检查表
为了进一步落实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车辆管理和保证车辆入井秩序,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入井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 入井车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入井车辆驾驶员必须取得交管部门颁发的驾驶执照和矿安监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工作服、安全帽、矿用胶靴穿戴整齐,佩戴自救器和矿灯,随身携带驾驶证及上岗证,车内配备4kg干粉灭火器一台,安全警示三角架两个,经检身员检查合格后,方可驾车。
2、 所有司机驾车入井到井口必须停车接受检查,并自觉下车登记,填写清楚行车路线、工作事由、服务单位、入井时间。
3、入井车辆准驾人员在驾驶前,必须将上述两证复印件交安监部门备案并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驾驶车辆。
4、入井只限柴油机车,严禁汽油机车辆入井,入井车辆电路完好,严禁有明接头,每辆车必须有长度不小于4m的接地线。
5、所有入井车辆须挂有经安监部门统一编号的牌照和贴有前后反光标志。
6、驾驶员开车前必须履行规定,对车辆进行自检,尤其重点检查刹车、车灯、方向、喇叭等,有一项不合格时不得出车。
7、入井载人车辆护栏完好且高度不低于
1m
或箱式封闭,载货车辆必须保持车厢完好。
8、入井车辆驾驶员必须熟悉高头窑煤矿井下运输系统和避灾路线。
9、凡运送设备入井的车辆,必须出示设备的防爆合格证,经检身人员登记后方可入井;装载货物的车辆,载物高度不得超过车辆驾驶室,宽度不得超过车厢;载物长度,前部不得超过车厢,后部不超过厢尾2m,(拉运管路必须用专用车辆或专用支架,主车与挂车连接必须安全可靠),超长物料尾部悬挂反光警示牌。拉运散装材料和砖车者,必须有防止洒落的安全措施。
10、运送火工品车辆必须在车厢内铺设胶皮等软质垫层,并在车厢前后各挂一块危险标志的反光警示牌。运送火工品车辆必须在非上、下班时间内运送,且专车专用不得在途中停留。严禁用翻斗车、自行车、拖拉机运送火工品。其他未尽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11、运送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罐凭电气焊措施入井,运送氧气和乙炔时,瓶体必须有减震胶圈,并固定在车上,以免瓶体滚动撞击。
12、所有升井车辆的司机必须在井口停车接受检查和登记,凡运输设备和材料升井者,必须填写清楚回收物件名称和数量,否则以偷盗论处。
13、检身员必须对每一出入井车辆的车厢及驾驶室进行检查,并做好登记工作。
14、严禁高污染车辆入井。
二、 辅运车辆井下行车必须做到:
(一) 井下会车规定:
1、 副斜井筒会车:在副斜井筒会车,两车不小于
50m
的距离减速变光,下行车辆要在水泥硬化路面停车让行上行车辆,停车让行车辆必须关闭大灯。
2、 平巷会车:有调车硐室或联络巷的巷道,靠调车硐室或联络巷一侧的车辆停车让行;无调车硐室或联络巷的巷道,靠管路电缆一侧的车辆停车让行。
(二) 井下停车规定:
1、 当驾驶员离开驾驶室时,必须熄灯并挂档,拉紧驻车制动器,关闭车灯,关好车门。车辆必须在联巷或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运行的位置。
2、 当车辆在行车巷道内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且打开危险警示闪光灯。当因故障车辆在巷道内需检修时,还需在车辆前后不小于
30m
距离放置安全警示三角架。
3、 其他地点停车时,要选择顶板完整、支护到位、视线清楚、远离电缆设备、无淤泥积水的联巷停车,并且不影响其他车辆行驶和调头。
(三) 井下行车规定:
1、 井下行车速度不得超过限速指示牌规定的时速,无限速标志巷道车速不得超过
20km/h
,车辆在交叉口及拐弯前
10m
处减速鸣笛、变换灯光,车速不得超过
5km/h
,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行驶。
2、 井下车辆同向行驶时,车距不得小于30m。.
3、 入井后严禁使用车内收录机,点烟器不许入井。
4、 人员乘车时,必须听从司机指挥。司机必须在乘车人员坐稳、下车人员离开车体
1m
外,确认安全后,方可鸣笛开车。否则,造成事故由司机全部负责。载人车辆行驶中,乘车人不得将头、手、臂等部位伸出车厢或护栏外:不得站立,不得扒、蹬、跳车:也不得与司机谈话或用矿灯照司机的眼睛。
5、 乘车人所带长柄工具,不得超出车厢外缘,严禁人货混装。
6、 车辆载重不得超过该车核定最大荷载质量和最多乘坐人数。双排座五十铃车厢可乘坐8人,驾驶室可坐5人(包括司机):农用车车厢可坐14人,驾驶室3人(包括司机)。
7、 车辆在行驶中,必须注意交叉路口的标志,过风门后及时关闭好风门。
8、 车辆必须在距栏杆
5m
处靠边停车,等待车辆调度人员的命令,严禁车辆抢道占路。
9、 严禁在单向行驶道巷道逆行。
三、 特种车辆及设备管理
1、特种搬运车辆运行同样执行辅运车辆井下行 车规定,当超宽车辆运行或需逆行时,要在路线经巷道入口处设警告标志或设专人指挥,其他车辆必须无条件避让(急救车辆除外)。
2、特种车辆(包括运输大型部件)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必须绑扎牢固方可运输。吊装及安设设备时必须有人作业,有人监护联络。
3、履带式设备搬迁爬行时,电源电缆必须贴巷帮放置或巷帮吊挂,线径和连接必须符合安全和防爆要求。
4、履带式设备搬迁爬行时,砼路面必须设保护垫(一般用废胶带),防止损坏路面。
5、履带式设备搬迁爬行车辆通行时,必须在巷道入口处设指示标志,并设专人警戒。
6、装载机、挖机、多功能车上只准乘坐司机一人。
四、 在井口检身房日常检查之外,安监部要不定期对入井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车辆要停运,经修理完好后方可入井。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属安监部。
附件:车辆入井安全性能检查表
第3篇 专用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
一、为加强、规范危货运输车辆管理,确保安全行驶,做到统筹安排,充分发挥车辆使用效率,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专用运输车辆管理制度包括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车辆选配及报废管理、车辆必备安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安装要求、车辆检查维护和审验评定、车辆技术档案或台账记录、全体检查记录。
三、该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1、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取得经营、运输合法证照。所有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严格考核,并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2、严格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危货运输车辆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运输作业。
3、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当地交管部门下达的车辆运输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负责贯彻、传达交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
4、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违规驾车。
5、严禁车辆“带病”运输。发现车辆存在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车辆车况安全良好。
6、除驾驶室按规定乘座人员外,车辆的其它部位一律不准乘坐人员。
7、驾驶员要对本车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车况良好。
8、所有车辆必须配备2个5公斤的干粉灭火器。
9、公司每月召开驾驶员安全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思想素质,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
10、牢固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安全行车的观念,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提供文明礼貌、安全行车服务,自觉做到进出厂地及运输途中保持车容整洁,不(抛、洒、滴、漏),不(超载、闯红灯、随意变道)。
11、进出厂地,应检查周围有无障碍物,鸣号起步。上下车时,必须做到停稳开门,关门起步。岔路口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并鸣号示意。
车辆选配及报废管理
1、车辆选配:车辆选配的原则是“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适用、维修方便”,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和根据公司运输介质的特性选择专用车辆。新车购置后到公司办理车辆入户手续(保险、购置税、合同)办理行驶证和运输证更新,未办理完善前车辆不得从事营运。
2、车辆报废管理: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到报废期,车队必须提前一个月到进行准备,建立报废车辆管理档案,填写报废申请,报运管处审批,注销运输证。
车辆必备安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安装要求
1、车辆必备的安全设施设备:三角木、灭火器、冬季防滑链、警示标志、危险品品标志灯、危险品标志、反光贴、gps监控设备、道路运输安全卡、应急警示牌、应急措施牌等。
2、安装要求:危险品标志喷涂在车辆两侧后后面;反光膜帖子车辆两侧后后面;gps监控设备的安装按《gps安装和使用制度》要求进行安装;危险品标志灯装在车辆驾驶室中部;其它安全设施随车携带。
车辆检查维护和审验评定
1、定期检查维护:
(1)车辆二级维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自车辆运行之日起,每三个月需对车辆进行一次二级维护。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应提前一月制作车辆二级维护月计划表报,并按计划安排驾驶员到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修理厂进行维护,并到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车辆二级维护检测。二级维护上线检测合格后,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持相关资料在二级维护到期15日内到交管处车管科对车辆二级维护进行备案,备案完毕后二级维护卡原件随车携带,合格证复印件、报修检验单原件、维修过程检验单原件及检测报告单原件保存到车辆档案袋中并在技术档案中予以记录。
(2)车辆日常维护:
a、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必须对车辆勤保养、勤检查、勤调整,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驾驶员要每日进行检查。驾驶员发现故障应及时检修,个人无法排解的故障,应及时报告车辆管理人员处理;超越自修能力的项目,由车辆管理人员联系修理厂修理。
b、车辆在外出执行运输任务出现车辆故障驾驶员不能自行修复时,驾驶员要及时向车辆管人员报告,由车辆管理科安排救急或到就近的修理厂维修。
c、车辆维修完毕后应将维修的相应资料交与车辆技术管理人员,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将相关资料保存到车辆档案袋中并在技术档案中予以记录。
2、车辆审验评定
(1)车辆行驶证年审
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提前一个月制作车辆年审月度计划表,并安排驾驶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车管所年审车辆。车辆年审合格后将行驶证复印件交公司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备案。
(2)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
车辆行驶证年审合格后,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应达到一级。车辆技术等级审验合格后,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年审合格后的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原件及车辆技术档案在审验到期当月到市运管处对车辆进行年度技术等级审验。车辆技术等级审验合格后,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应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年审合格后的行驶证复印件及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保存到车辆档案袋中并在单车技术档案中予以记录。
车辆技术档案或台账记录
1、车辆档案分类
(1)在户车辆档案、在户车辆管理协议;
(2)注销、过户车辆档案和已注销、过户车辆管理协议;
2、档案的归类、排列与编号
(1)车辆档案归为2类后,应把每份材料归入相应的类别中去。
(2)车辆档案归类后,每类中的材料应按一定的顺序排列起来:即按照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从远到近,依次排列。
3、车辆档案管理
(1)车辆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管理,除档案管理人员之外,其余人员严禁动用任何车辆档案。
(2)档案管理人员对车辆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负责,如出现车辆档案丢失、泄密等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车辆档案管理人员负责。
(3)所有车辆档案一律用档案袋保存,一辆车一份档案袋。
(4)所有车辆上户、过户、注销、报失等,新的档案内容应在车辆手续办完当天归入相应的档案类内。
(5)车辆档案资料内容:1、单车技术档案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两年内的二级维护资料原件、车辆照片、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原件、保单原件、大修资料原件及大修单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2、人员档案: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等其它临时档案资料。档案管理人员要完善档案资料并及时进行维护更新。
4、档案保存期限与销毁
所有已下户车辆档案在车辆下户之日起12个月后销毁,销毁的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填写销毁申请单,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由档案管理人员执行销毁。审核、执行人员要在销毁申请单上签字,并存档案。
全体检查记录
1、车辆出入库检查记录
2、行车日志
第4篇 车辆运输监控平台安全监控制度
一、负责为企业运输车辆管理运行数据查询服务。
二、负责监控平台设备运行状态管理、维护和报修工作,登记设备运行记录。
三、负责监控车辆运行轨迹和运行状态,对可疑车辆和地区按照运输部门要求实施重点监控观察。
四、对车载终端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保障全部设备完好;
五、车辆管理员负责gps设备的维修检测工作,登记维修检测记录。
六、车辆管理人员要定时维护更新系统状态,保持信息传递速度和显示刷新速度。定期对计算机硬件进行维护处理。
七、一旦监控中心发现装有gps车载终端的车辆无法进行有效监控,监控人员及时填写gps设备检修单同时驾驶员或负责人安排车辆前去进行修理,驾驶员应及时对车载设备进行检测修理,不得无故拖延。
八、维修车间对gps车载终端建立检修登记制度,并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对进修的车辆进行检测,确保设备完好。
九、负责跟进所有的物流运单,包括供货商出发的及各分公司之间调拨的运单,并第一时间发送商品货运通告,通知收货方。
十、负责在物流系统中完成直运到货信息的登录工作。
十一、负责跟进货运过程中的每一个交接环节,必须确保货畅其流。
十二、负责确保商品按时供货、准点到位。
十三、负责确认发运商品是否安全、快捷、准点到达收货方目的地。
十四、负责处理货运中出现的各种不良情况,记录在案,并及时上报运输主管处理。
第5篇 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检验制度
1.承运危险品的车辆必须符合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规定的技术等级符合cb7258—87标准的—级完好车况的标准车辆。
2.车辆必须经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年审合格,并经季度强保合格,手续齐全,且持有交通运输管理处颁发的危险品营运证、危险品道路运输路单、公安部门签发的准运手续。
3.车辆配置的危险品标志牌、标志灯齐全完好。车辆的灯光、雨刮、转向、制动等机件必须处于良好状况,功能齐全有效。
4.车辆所配灭火器、防火罩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5.拉运危险品的车辆必须符合规定,防雨、防晒、防滑设施齐全。
6.产品装车不准超高、超载,不准有混装或捎带燃油等禁忌物品。
7.装车产品必须与准运证相符,装车的产品箱、件数必须与押运单、交货单相符。
第6篇 施工运输车辆作业-安全防护制度
运输车辆作业安全
第一节:一般要求
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有关规定,驾驶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不准驾驶与证件不符的车辆,严禁酒后开车。
2、发动前应将变速杆放到空档位置,并拉紧手刹车。
3、发动后应检查各种仪表,方向机构、制动器、灯光等是否灵敏可靠,并确认周围无障碍物后,方可鸣号起步。
4、汽车涉水和通过漫水桥时,应事先查明行车路线,并需有人引车,如水深超过排汽管时,不得强行通过;严禁熄火。
5、在坡道上被迫熄火停车,应拉紧手制动器,下坡挂倒档,上坡挂前档,并将前后轮楔牢。
6、车辆通过泥泞路面时,应保持低速行驶,不得急刹车。
7、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装防滑链条,下坡时不得滑行,并用低档控制速度,禁止急刹车。
8、车辆陷入坑内,如用车牵引,应有专人指挥。
第二节:载重汽车
1、气制动汽车,严禁汽压低于2.5公斤/厘米2(25牛顿/厘米2)时起步,若停放在坡道上,汽压低于4公斤/厘米2(40牛顿/厘米2)时,不得滑行发动。
2、货车载人,应按车辆监理部门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强令驾驶员违章载人。载人车辆的安全装置必须良好。
3、装载构件和其他货物时,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箱20厘米,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米,长度前后共不得超过车身2米,超出部分不得触地,::并应摆放平稳,捆扎牢固,如装运异形特殊物件,应备专用搁架。
4、运输超宽、超高和超长的设备和构件,除严格遵守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事先研究妥善的运输方法,订出安全措施。
5、装运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品时,遵守有关安全行车规定。
第三节:自卸汽车
1、发动后,应检试倾卸液压机构。
2、配合挖土机装料时,自卸汽车就位后,拉紧手刹车。如挖斗必须超过驾驶室顶,驾驶室内不得有人。
3、卸料时,应选好地形,并检视上空和周围有无电线、障碍物以及行人。卸料后,车斗应及时复原,不得边走边落。
4、向坑洼地卸料时,必须和坑边保持适当安全距离,防止边坡坍塌。
5、检修倾卸装置时,应撑牢车箱,以防车箱突然下落伤人。
6、自卸汽车的车箱内严禁载人。
第四节:油罐车
1、油罐车应备专用火器材,并装拖地金属链条,以防静电产生火花。
2、发动机的化油器和排气管发生回火、放炮现象,要及时排除。
3、油罐漏油需焊补时,首先要除油放气,确认无油无气并打开加油口后,方可施焊。
4、油罐装油时,严禁接近明火,停放时,必须远离火源,雷雨时不准停放在大树下。
5、夜间修理车的照明,要用安全灯,电线应绝缘良好。
第五节:平板拖车
1、出车前要将刹车气管接头、电线插头接好。钢板支架、拖挂装置、安全防护网要符合要求。
2、装载大型物件时,要先察看路线,制定运输方案。
3、装卸车要停放在坚实平坦、周围无障碍物的地方,拖车应制动,车辆应楔紧。
4、搭设跳板与地面的夹角一般应不大于15度。
5、重车下坡和转弯应减速慢行。下坡应提前换档,不得中途换档。
6、用后绞盘装卸物件,车子必须制动住,并楔紧车轮。
第六节机动翻斗车
1、向坑槽或混凝土集料斗内卸料时,应保持适当安全距离和设置档墩,以防翻车。
2、车上严禁带人。转弯时应减速,注意来往行人。
第7篇 施工机械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各种机械车辆(包括非机动车辆必须按处(部门)规定)划分的场所停放,生产和专项工程,要根据生产任务的要求,对放野外的各种机械车辆要派专人看护,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不准乱停乱放,违者造成失窃和事故除按有关处罚外还要负经济赔偿的责任。
本车(机)驾驶员必须做好零部件(油料)的安全管理工作,人不离车和入场后要关锁好门、窗箱盖,机械车辆进车间检查前应做好交接和领用的材料五金零配件的保管,由于乱丢乱放,造成丢失责任要负赔偿的责任。
动用各种车辆设备包括私人借用,要经领导和管理部门权益审批办理手续方可使用,凡擅自动用各种机械车辆设备进行非法运输、私做工程等活动,除追回台班费和没收非法所得外予以处罚,造成损坏和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严禁机动车辆和沥青油罐车停放在“严禁明火作业”区域内使用汽、柴油擦洗沾有沥青车辆和用喷火机喷化车辆上的沥青结巴。确需清理车辆要经保卫部门同意并指定地点采取严防措施,保证安全。违者按安全防火规定处罚。
严禁车辆包括非机动车辆利用职便或私人用车在外过夜,造成损失、丢失和事故、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第8篇 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家长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根据上级文件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我校学生接送车辆管理制度。
1、完善管理机制。学校在上级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生接送车管理工作,在公安、教育、交通、安全监督等相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学校派专人具体负责、维护交通安全环境,落实有关工作。
2、实行报批制度。凡用于我校学生接送的车辆,经审核必须由交通运管部门及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同意后,按照定时、定范围、定核载人员的原则,方可接送我校学生。
3、驾驶员执证上岗制度。接送车驾驶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的驾龄,必须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和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近三年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驾驶员不得从事学生接送驾驶活动。学校要和驾驶员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明确其职责。
4、学校学期初要与接送学生车辆车主签定安全责任书,车辆运行要做到“五定”(定线、定车、定人、定时、定点),确保不超载。学校和家长、学生每学年签订《交通安全协议书》,家长不得雇用无牌无证、三轮车辆、农用车辆及报废车辆接送学生。
5、建立车辆档案,做到“一车一档”。车辆要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6、实行年检制度。学生接送车除由公安部门定期检验合格外,还须按交通部门要求进行一年一次的综合安全性能检测。
7、定期检查制度。学生接送车必须接受公安、教育、交通等部门每学期的安全检查,重点查处报废车、“病车”、“黑车”、超载车等。
8、强制保险制度。学生接送车必须强制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第9篇 车辆安全活动制度
1、采取不同形式,组织驾驶员“车辆安全活动日”学习,开展“车辆安全竞赛”等活动。
2、“车辆安全活动日”以车辆安全组为单位,每月组织活动2次,时间不得少于2 小时。驾驶员参加车辆安全活动每月不得少于2 次,并实行到会签名制度,不准代签名。因任务出车的驾驶员回转后应及时补课。无正常原因不参加车辆安全学习,采取驾驶员替班轮换或强制停班停驶的方法参加车辆安全活动学习。
3、“车辆安全活动日”主要内容包括:
传达学习有关车辆车辆安全的法律、法规、文件、资料;学习有关业务知识,交流车辆车辆安全经验;车辆事故分析、寻找原因、吸取教训,加强防范;针对车辆车辆安全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车辆安全活动日”建立活动记录。
5、车辆安全竞赛活动应力求结合实际,讲究实效,有始有终。
第10篇 车辆安全检查制度格式怎样的
车辆安全检查制度
(一)
一、驾驶员的安全责任
1、 驾驶员必须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等规章制度。
2、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务必做到安全驾驶、文明行车。
3、 驾驶员要树立服务理念,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服务态度,绝对服从单位调度,每次出车时都要做到主动、热情、耐心、周到、守时。
4、 驾驶员要随时检查车辆性能,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对车辆存在的故障要早发现,早报告,早维修,保持车况良好,避免发生 交通事故,保证派之即发,安全行驶。
二、 安全管理规定
1、 为了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对车辆应坚持出车前、行驶中和返回后的“三段检查”,杜绝故障车上路行驶。
2、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车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作期间不得饮酒,严禁酒后驾车;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出车,不准将车辆私自交于他人驾驶;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保证充足的休息,不得疲劳驾驶;严格遵守行车规则,不准超速行驶、不准超载出车、不准带故障出车。
3、 非出车期间车辆原则上停放在单位指定的停车位置,车辆外出要停放在有关部门规定的停车点,不得乱停乱放,停车后应关好车窗、锁好车门,防止车辆出现失窃或被损。
4、 局内驾驶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驾驶公务车辆,若遇特殊情况,确需驾驶公务车辆外出的,须经局长批准。
5、 驾驶员应坚守工作岗位,按时出车,服从调度,上班时间要在办公室待岗,不得无故私自脱岗。
三、 责任追究
1、 车辆一旦发生事故,驾驶员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办公室及交警、保险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严禁逃逸。如自行处理或逃逸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2、 驾驶员发生严重违反交通法规、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超载行车、私自出车、私自将车辆交于他人驾驶等现象,造成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切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3、 由于驾驶员使用不当违反车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疏于检查、保养,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其维修费用由驾驶员承担。
4、 由于驾驶员对车辆保管不善或未按规定停放等,发生车辆或配件失窃、车辆损坏的,驾驶员负责全额赔偿。
5、 局内驾驶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私自驾驶公务车辆,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损毁、失窃、发生故障等,一切责任由驾车人负责。
6、 对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或严重违章造成恶劣影响的,在追究驾驶员相关责任后,正式工调离驾驶员岗位,临时工解除聘用合同。
车辆安全检查制度
(二)
为了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司机每天务必做好出车前、行驶中和返回后的“三段查”工作,以确保行车安全。
(一)出车前应对下列各项进行检查:
(1)检查燃油箱的贮油量,水箱的水量,曲轴箱内的机油量,必要时应添加。
(2)喇叭、灯光、乱水器、后视镜、牌照等是否齐全有效。
(3)各紧固螺栓、螺母
(轮胎、半轴、传动轴、钢板弹簧等处),是否有松脱现象。
(4)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规定。
(5)发动机起动后,听察有无异响,检视各种仪表的工作是否正常,有关部位是否漏油、漏水、漏气。
(6)起步后,试验制动效能及转向机构是否有效灵活。
(二)车辆行驶中应对下列各项进行检查:
(1)检视各种仪表的工作情况。
(2)检视手、脚制动器的作用是否灵敏有效。
(3)注意发动机及传动系统有无异响和异常气味。
(4)利用途中停车时间、检查制动敲有无过热现象;()检查轮胎螺母紧固情况和轮胎气压,检查钢板弹簧是否有折断;检查转向机构各部连接情况;检查有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
(三)车辆返回后应对下列各项进行检查:
(1)清洁全车内、外部及底盘。
(2)检查和补充润滑油、燃料。
(3)发动机熄火后,察看电流表、有无漏电现象
(指针指向“一”号)。
(4)检查钢板弹簧有无断裂,弹簧吊身,骑马螺检栓是否松脱。
(5)检查轮胎与钢圈。
(6)检查制动系油、气管及接头处有无渗漏、检查制动液贮油室油面,气制动的贮气筒应放净积水、油污。
(四)有下列四种情况则不能出车:
(1)油电水系统有故障不出车;
(2)制动设备性能不良不出车;
(3)安全设备不齐不出车;
(4)司机身体状况不好不出车。
车辆安全检查制度
(三)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厅系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行车安全,结合文化厅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文化厅系统车辆安全管理实行“谁拥有、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的办法,各单位自行管理好本单位的车辆。
第三条 各单位要制定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车辆管理,做好经常性的车辆检修、保养和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四条 实行节假日车辆封存制度。节假日期间,各单位除因工作需要保留公务用车外,其他车辆全部封存。
第五条 驻乌鲁木齐市区的区级文化单位节假日期间严禁车辆外出,特殊情况确需外出乌鲁木齐市区的,须经文化厅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出城。未经允许擅自出城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造成安全事故或者经济损失的,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实施严格的车辆派遣制度。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车辆派遣制度,做到凡出车必须履行派遣手续,严禁公车私用。因公车私用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单位领导、车辆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承担责任。
第七条 驾驶员安全行车规范
(一)驾驶人员要经常观察和检查各种仪表和报警装置,通过嗅觉感察异味,及查明油路、电路、传动装置、离合装置有无故障,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排除或处理。
(二)驾驶人员要经常对车辆进行检查,特别是长途行车,要注意检查灯光、转向、制动及轮胎磨损程度。
(三)严禁酒后驾车,包括含酒精的饮料。
(四)长途行车要防止疲劳驾驶,出现打瞌睡现象要及时停车休息,待精神恢复后再行车。
(五)严禁强行超车、超速行驶,保持安全车距。防止追尾事故和爆胎事故的发生。
(六)严格遵守高速公路行车规定,严禁超载、超重、超宽、超高行驶。
(七)冬季冰雪路面行车,保持安全车速和车距。注意防冻及润滑油的加注或质量状况。
(八)对车辆门锁及防盗装置应经常检查,防止车辆被盗事件的发生。车内严禁存放箱包等物品,如需存放,驾驶员不得离车。
(九)行车时要集中注意力,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确保行车安全。
(十)正确估计自己的驾驶技术,防止骄傲自满情绪。严禁开“赌气车”、“英雄车”、“情绪车”,礼貌行车、谦让行车。
(十一) 端正工作和学习态度,对安全教育、行车规定牢牢记在心中,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
(十二) 驾驶员都要正确对待自己,客观评价自己,清醒认识自己,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工作责任重大,时刻牢记驾驶职业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时刻牢记交通事故血的教训。
(十三) 牢记爱车、守纪、安全、节约的原则,争当优秀驾驶员。
第八条 对驾驶人员酒后驾车、公车私用、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无故不出车、随意停放车辆和违反其它管理规定的,各单位要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调离工作岗位,安排脱产教育,属于单位自聘人员的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11篇 运灰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运灰的顺利进行,驾驶人人身安全和运灰行车的安全,避免事故发生,降低使用成本,根据灰库、灰场、运灰道路和灰车的具体情况,制定以下制度:
一、 每班上班前、下班后对车辆各个部位的工作情况做一次详细检查,行车中要听、闻、看相结合,注意观察车辆的运转情况,有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汇报、及时解决,避免问题进一步发展扩大。
二、行车中要集中精力,观察仔细,严密注视车辆行人动态,作出准确判断,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杜绝事故的发生。
三、按章操作,车速在厂内应控制在20公里/小时以内,避免因车速过快造成扬灰而污染环境。厂区到贮灰场根据路况,供油大小适度,该快时快,该慢时慢,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避免车辆急剧颠簸,降低使用寿命;杜绝低速高油门现象和低速拖档现象,严格禁止相互超车。
四、会车坚持礼让三先,相互礼貌靠边避让,不得高速占道行驶。晚上禁止使用远光灯,避免影响对方视线而发生意 。
五、下坡严禁空档滑行或高速行驶,禁止长时间使用制动。
六、车辆进入灰库要停正前后左右位置,听从运行放灰人员指挥,移车距离适当,装足灰量,出入转弯取好角度,避免擦挂。
七、车辆出入大门要慢、看、鸣同时进行,注意观察场外路车辆行人等情况,防止意外发生。
八、车辆进入灰场不得随意乱跑乱倒,不得猛打方向、急刹车,避免因离心作用轮胎将灰面压出深徹,影响车辆正常行驶。要遵照指挥将车倒至指定位置,尽量往后倒,但距边沿不能低于2米距离,超出坚硬、平坦地段,防止陷车。
九、车辆卸灰过程中如果发生陷车,不能硬攻,防止传动部件,要舍得麻烦,必要时采取铣挖、牵引办法。
十、 举升、下落灰罐要确认车辆停在坚硬平坦地段,严格按照程序操作,严禁灰罐没完全下落行驶或同时操纵两个及以上操纵杆,以减少齿轮泵的负荷。在确认煤灰彻底卸完、灰罐已完全归位、后盖安全锁好后方可行驶。
十一、坡道起步必须使用手制动,禁止违章操作,避免后滑。
十二、收车后要对车辆进行全面性能检查,关闭总电源,按规定停放,严禁占道停放,影响厂容、交通。
200年6月
第12篇 井下接送人车辆安全制度
井下接送人是矿山往井下运送人员的主要通勤工具,为确保人员安全和车辆行驶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1、所有井下接送人车辆司机,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
2、严格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运输作业。
3、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违规驾车。
4、严禁车辆“带病”运输。发现车辆存在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车辆车况安全良好。
5、所有井下车辆都必须安装和使用尾气净化装置,减少尾气对井下空气的污染。
6、驾驶室内按规定额定乘座人数乘座,严禁超员。
7、接送人员车辆在检身房外依次等待入井人员乘车,每趟车,出入井时,必须由跟班经理临时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入井人员有序上车,人员上车完毕后负责关好车后门,方可通知驾驶员行驶,严禁超员。
7、因井下环境受限,车辆行驶速度最高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在通过交叉路口、拐弯、路况较差、照明较暗等地段时必须减速慢行,鸣号提醒。
8、井下行驶中遇见行人时,应在相距10米处停车避让,必须坚持“先过人,后行车”的原则;当车辆上下走道行驶中遇行人,应提前鸣号提醒行人靠边躲避。
9、下坡时要缓慢行驶,严禁空档滑行;在上、下坡时,要根据车载情况和坡度大小,选择合适的档位,严禁车辆在陡坡行驶中换档。
10、在车辆行驶中,两车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防发生碰撞。
11、井下接送人车辆,除加油、维修可以离开,其它时间一律不准离开指定停车区域;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由主管副经理或主管车间主任批准同意。
12、所有车辆必须配备1个3公斤的干粉灭火器。
二、车辆检查制度
1、检查内容:制动、方向、发动机、轮胎、灯光、仪表、电气线路等部件情况。
2、检查规定:
(1)驾驶员应在开车前,对车辆安全性能例行检查,确定车辆安全可靠后,方可行驶。
(2)车辆驾驶员每旬对本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修、保养,保证车况良好,并做好记录
(3)分公司主管设备副经理、主管车间主任每月应对所管辖范围的接送人员车辆不少于两次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并做好检查记录。
(4)分公司安全科不定时对本单位的接送人员车辆进行安全运行情况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5)对检查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停止运行。
(6)对违反运输规定和存在隐患问题不进行整改的,要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7)分公司安全科必须建立井下接送人车辆安全检查记录档案,每月将主管设备副经理、主管车间主任、安全科、驾驶员检查记录存档。
三、责任追究
1、发现车辆行驶超速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并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分公司要立即更换驾驶员。
2、发现车辆超载对跟班经理处罚300元,对跟车负责人处罚100元。
3、发现驾驶员酒后驾驶、车辆严重带病行驶,要立即责令停止行驶,并更换驾驶员;若造成事故,对驾驶员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4、根据安全检查规定要求,若发现存在监管不到位、检查不到位、无检查记录等情况,对相关负责人处罚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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