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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铁厂安全综合制度(十篇)

发布时间:2024-07-05 热度:23

炼铁厂安全综合制度

第1篇 炼铁厂安全综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我厂的安全管理,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五同时”,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做到本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炼铁厂所属各单位及各级人员。

第3条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环境、查教育。

第4条 安全检查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第5条 所进行的各种安全检查,检查单位必须要有完整的安全记录,包括检查时间、受检单位、参加人员、检查内容和结果。

第6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向受检单位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同时必须采取临时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章 安全检查的内容

第7条查现场、查隐患: 重点查现场人的不安全行为;定置管理对象(工具、原材料、各种物料等)是否符合定置管理的要求,做到整齐清洁、有条不紊;查生产设备的跑、冒、滴、漏情况;危险部位、要害部位和设备是否安全标志齐全;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可靠、有效。

第8条查管理、查制度:重点查各级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查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查是否有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情况;是否抓安全生产教育;是否按“三定三不推”对隐患进行及时整改;车间班组各种档案、台帐健全情况;是否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各类事故;

第9条 查环境、查教育:重点查生产作业环境的整洁、有序、合理、规范情况;查是否有影响安全的环境因素和占用安全通道的现象;查员工的“三熟”情况;查日常教育与“每日一题一会”落实情况;查各类教育记录和试卷存档情况。

第三章 安全检查的形式

第10条 要求厂每月组织一次,由主管厂长组织进行;要求车间每周组织一次,由车间主任负责组织进行;班组必须每日进行检查,由班组长负责进行。

第11条 安全检查采取日常检查、定期(季节性)检查、不定期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的方式。专业检查时,应以主管部门为主,组织有关单位配合参加。

第12条 日常的安全检查

1、班组日常安全检查应该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的巡回检查。做好班前班组人员劳保用品穿戴、不安全行为等状况的检查。

2、非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根据本工种、岗位的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有效的安全检查。

3、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经常深入生产岗位和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整改解决。

第13条 定期安全检查

1、季节性安全检查

(1) 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暑降温、防雷电、防汛和防风为重点。

(2) 冬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爆、防煤气中毒、防冻防滑、防倒塌为重点。

2、节假日安全检查

节假日前,对要害部位以防火防爆和岗位责任制、上岗人员、值班安排、关键设备、消防和保卫为重点。

第14条 专业性安全检查

(1) 重大隐患排查;

(2) 铁路运输系统专项检查;

(3)消防安全管理、防火防爆和消防设施的检查;

(4)特种设备(行车和压力容器)、设施的安全检查;

(5)电气设备、设施防火防爆、防触电、防雷、防静电接地的安全检查;

(6)高炉煤气系统专项检查;

(7)班组建设专项检查;

(8)皮带系统专项检查。

第15条 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1)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施试运行、投产验收前的安全检查;

(2)进行设备、设施停机检修时进行的安全检查;

(3)生产出现问题时必须进行的安全检查;

(4)临时性的安全检查等。

第16条 各级各种安全检查必须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对查出的隐患(或问题)应逐项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积极整改,不得拖延。

第四章 隐患整改

第17条 对各级检查发现的问题或隐患,要严格按照“三定”(即定措施、定责任人、定完成日期)、“三不推”(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厂、厂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的原则进行整改。

第18条 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在未彻底解决前,各单位应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经验收合格方可投运。

第19条 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外,应及时列入安全技措和检修计划中限期解决。

第20条 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有条件整改而不及时整改,安全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要求限期整改,被通知单位或个人应立即采取措施,积极整改。

第21条 对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因没有及时有效整改而造成事故的,必须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失职责任。涉及刑事责任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22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3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违背的地方,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炼铁厂

2008年7月16日

第2篇 外单位在炼铁厂工作施工交纳安全抵押金管理办法环保要求

1 目的

为了加强外单位在炼铁厂工作、施工作业中的安全管理,使作业人员认真执行炼铁厂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外来作业人员和炼铁厂职工人身及设备安全,并保护我厂生产、生活环境和自我保护。特根据《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外用工(外包工、售后服务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此办法明确了炼铁厂对外单位作业、施工实行安全抵押管理内容,同时对外单位人员作业管理的检查与考核也做了具体规定。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管理职能

炼铁厂的设备管理科、生产技术科负责外单位作业、施工中的安全管理。由炼铁厂生产技术科执行罚款并签署发放收据,被罚款单位、炼铁厂生产技术科各留存1份。

3.2 抵押办法

凡炼铁厂以外所有单位(包括公司内其它单位)来炼铁厂承包作业、施工项目,签定安全协议及安全施工方案的同时,一性交纳安全抵押金10000元(现金),凡在作业、施工中未发生违规违制及野蛮作业、事故险肇、安全事故、及损坏炼铁厂设备现象,工作完成后将全额返还。

3.3考核范围

3.3.1 外单位作业、施工人员必须执行炼铁厂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设备、五防要求。

3.3.2 严禁野蛮作业、施工或损坏炼铁厂的设备及设施。

3.3.3 特殊工种作业、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全体人员劳动保护穿戴整齐,作业、施工部门必须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安全工作。

3.3.4 由外来人员责任造成自身人员伤害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重大险肇。

3.3.5 不听从炼铁厂有关人员指挥或不按有关规定作业、施工。

3.4检查与考核

3.4.1 凡未按照炼铁厂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施工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出或举报核实后,每一人或一项,将按照以下考核内容进行处罚

3.4.2 施工前没有制定安全施工方案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3.4.3 要害部位无警示标志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3.4.4临时线不按规定架设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3.4.5 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具无“一机一闸一保护”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3.4.6 未经工程负责人批准,擅自提前进场或开工,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

3.4.7 未经生产技术科审查批准而开工、作业的或施工后补办安全协议的罚款500元,外委施工因故需延期,未到生产技术科补办延期安全协议的,一次罚款500元。

3.4.8 进入作业现场劳动保护用品穿戴不齐,违者每项罚款100元,若作业、施工现场一次发现3人以上劳保用品穿戴不齐,罚作业、施工负责单位300元。(连带考核)

3.4.9 进入两米以上高处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和专人监护,违者罚款100元,若一次发现2人以上违反此规定,罚作业、施工负责单位300元。(连带考核)

3.4.10 起重吊物上、下严禁站人,天车吊运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监护,天车工和地面作业及指挥人员配合时自然形成互保关系,并在地面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方可鸣铃启车。违者罚款200元。

3.4.11 氧气瓶与乙炔瓶应保持安全距离,违者罚款200元。

3.4.12 使用乙炔瓶时,必须配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违者罚款200元。

3.4.13 乙炔瓶、氧气瓶混放、乙炔瓶倒放使用,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3.4.14 氧气瓶与乙炔应远离高温、明火、熔融金属飞溅物和可燃易燃物于10米外,违者罚款200元。

3.4.15 安全设施、装置有隐患或缺陷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3.4.16 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自己能整改但未不整改也不上报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3.4.17 未经许可擅自侵占安全通道,经指出没有整改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3.4.18 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等不符合安全防护要求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3.4.19 无证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3.4.20 应设有监护的作业,而没有设专人监护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3.4.21 施工过程中损坏的安全设施应立即恢复,违者罚款300元。

3.4.22 高空作业抛物罚款100元。

3.4.23 在炼铁厂危险区域进行施工作业,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罚款200元。

3.4.24 不准擅自触动炼铁厂机电设备、电缆电线、仪器仪表和各种阀门、违者罚款300元。

3.4.25 违反公司职工安全准则任何一条,罚款100元。

3.4.26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危险区域、煤气区域者罚款200元。

3.4.27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作业、施工方案规定以外的区域或进入无关区域罚款100元。

3.4.28 发生责任险肇事故,造成的损失不严重,每起罚款400元。如损失严重视其损失程度加倍处罚。

3.4.29 发生轻伤事故,每起处罚1500元。

3.4.30 发生重伤事故,。每起处罚4000至14000元。

3.4.31 对重复发生险肇和安全事故的施工方,从重在原罚金额的基础上按1.5倍罚款。

3.4.32 作业、施工单位人员由于各种违章行为,造成炼铁厂职工伤亡或设备、生产受到损失的一切费用,均由事故责任者所在单位承担。抵押金将全部扣除。

3.4.33 作业、施工方凡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一切伤害,(本单位人员或其他单位人员)应承担全责及所有赔偿。

3.4.34 如施工单位不及时交纳处罚金,加倍从承包费用中扣除。

3.4.35 以上规定望各施工单位和检修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3.4.36 环保要求

3.4.36.1 参加相应班组环保认证知识的学习及培训,提高环保意识,掌握环保技能,有保护我厂生产、生活环境的责任与义务。

3.4.36.2 清理物料时,禁止由高处往下扔料,以免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3.4.36.3 注意节水、节电、节省能源资源,防止浪费。

3.4.36.4 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必须按各作业区要求,分类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3.4.36.5 进入粉尘岗位必须佩戴防尘口罩,劳保用品要齐全。

3.4.36.6 必须保护我厂环保设施,不得随意破坏。

4相关记录

《炼铁厂安全施工方案》及安全检修措施

《违章罚款收据》

第3篇 某炼铁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厂内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检修作业及外委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厂范围内的生产、检修作业、工作场所、外委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职责:

3.1.1厂消防安全主管领导

3.1.1.1组织指导厂消防安全各类制度的制订,并监督执行。

3.1.1.2负责组织本单位火灾事故的扑救、调查和处理。

3.1.2生产技术科

3.1.2.1负责制订本厂各类消防管理制度。

3.1.2.2负责易燃易爆物品、重点防火部位的检查。

3.1.2.3负责本厂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检查。

3.1.2.4负责督促外保驾施工单位制订施工方案和防火措施,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3.1.2.5负责督促检查厂内消防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工作的落实。

3.1.2.6负责对保驾队伍或本单位的动火作业及地点进行核实与确认,并负责1-2级动火证的身前审签与管理。

3.1.2.7负责定期在全厂范围内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和消防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

3.1.2.8负责组织火灾的初期扑救,同时向上级防火部门报告,火灾扑灭后保护好火灾现场,并作初步调查、分析。

3.1.2.9组织召开火灾事故分析会,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并予考核,制定防范措施。

3.1.2.10负责组织部署防火专业知识教育培训。

3.1.2.11负责组织制订本厂消防预案,开展厂消防预案的演练工作。

3.1.2.12负责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的考核与奖励。

3.1.3综合管理办公室

3.1.3.1负责要害部位、重点防火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3.1.3.2发生火灾事故后,负责组织火灾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3.1.4设备管理科

3.1.4.1负责设备检修、维护和使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的管理。并负责本厂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检修和消防工程施工方案的审核、施工管理、安装调试、工程验收。

3.1.4.2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前与公司保卫部签订五防合同,制订完善的施工作业方案,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作好作业前的防火交底。

3.1.4.3对施工单位的违章作业和存在的防火安全问题(含厂内单位)有权制止和考核,并督促整改。

3.1.4.4负责协助生产技术科对因设备事故引起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3.1.4.5 负责临时用电架设线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3.1.5各作业区

3.1.5.1落实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消防管理制度。

3.1.5.2发生火灾事故,及时组织力量扑救,并配合相关部门对本作业区发生的各类火灾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后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并向生产技术科写出书面事故报告。

3.1.5.3在生产技术科安全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参加消防预案的演练。

3.2工作程序:

3.2.1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岗位防火责任制以及各项防火管理制度,并作为厂规、厂法严格执行。建立消防组织网络,全厂相关科室及各作业区应根据防火工作目标和实际情况做好消防管理工作,落实各项防火管理制度。

3.2.2防火重点部位定人、定点、定措施、定管理制度,建立出入登记制度,健全灭火作战方案。

3.2.3严格实施动火和安全用电制度,凡因检修、施工需要动火,用电必须按程序办理动火证和安全用电许可证。

3.2.4外单位在我厂施工不得随意搭盖工棚、仓库等,确因工作需要搭盖者,必须书面申请,按照公司临时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执行。

3.2.5全厂员工都有义务保护公共消防设施,严禁损毁、埋压、侵占和挪用消防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障碍物,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3.2.6从事运输、使用、管理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单位和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做好预防工作确保安全。

3.2.7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厂区内严禁违反规定私自接拉临时电线。

3.2.8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做好更换、维护、保养和检查、检测管理工作。

3.2.9消防安全日常工作管理与检查。

各科室、作业区做好本辖区的消防管理与检查整改工作,定期组织防火隐患大检查。重点防火部位落实日查制度并做好记录。

3.2.10建立隐患整改登记台帐。隐患整改有方案、有措施、有责任人、有整改期限、有复查意见。

3.2.11制定防火应急预案。各作业区要适时组织本区域重点防火部位职工进行防火预案的演练。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3.2.12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例会,研究防火工作现状和解决问题的措施。

3.2.13每年初层层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3.3火灾事故的扑救与调查处理

3.3.1灭火的基本方法。

冷却法:就是将灭火剂直接喷洒在火源根部,将可燃物质的温度降低到燃点以下,终止燃烧。

隔离法:就是燃烧物体与附近的可燃物隔离使燃烧停止或停止火势蔓延。

窒息法:就是阻止空气流入燃烧区或用不燃物质冲淡空气,使燃烧物质得不到供氧而熄灭。

抑制法:就是将二氧化碳灭火剂、干粉灭火剂准确地喷射到燃烧区内,燃烧物质中产生游离基,使燃烧反应停止消失,而形成稳定分子或低污性游离基。

初期火灾一般燃烧物质用水扑救;油类、可燃气体或遇水燃烧的物质用干粉灭火机扑救;机电设备、精密仪器、贵重物品、文件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扑救。

3.3.2火险火灾的扑救。

3.3.2.1厂辖区内发生火险、火灾后,火灾区域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对初期火灾组织人员进行紧急扑救,并迅速判断火灾发展趋势,同时迅速向厂调度室和值班领导汇报,准确讲出事故地点、燃烧物质。

3.3.2.2厂调度室接到火灾信息后,应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对初期火灾进行扑救,拨打“”报警时应讲清起火单位名称、地点、燃烧物质,有无被困人员、爆炸物品、火势情况及报警人的姓名、电话号码等,同时指派专人到路口带路。

3.3.2.3根据实际情况切断火灾区域的电源,及时将危险区域内的易燃、易爆物品撤离到安全地点。

3.3.2.4在扑救火灾时首先救护被困人员、再边灭火边搬、疏散贵重物品、精密仪器、重要档案资料等。

3.3.2.5维护火场秩序、防止盗窃、破坏及伤人等事件的发生。

3.3.2.6当公安、消防救护车到达火灾现场后,积极配合灭火并向现场指挥员讲明燃烧物品是否有电、燃烧方位、进出口等情况,同时接受公安消防人员的统一指挥。

3.3.2.7当火灾扑灭后,组织人员巡回检查、保护现场并防止死灰复燃。

3.3.3火险、火灾事故的调查。

3.3.3.1火险、火灾事故扑灭后,厂防火责任人应立即召集生产、设备、安全等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勘察,听取事故单位或现场知情人员介绍基本情况。

3.3.3.2走访事故当事人,最先发现起火人、第一报警人、最先到达火场人、参与火灾扑救人、事故前岗位人员等。

3.3.3.3协助保卫部开展火灾现场勘察。

3.3.3.4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火灾原因,分清责任,明确事故性质,落实防范措施。

3.3.4火险火灾事故的处理。

3.3.4.1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火灾事故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3.4.2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交保卫部作出治安处罚。

3.3.4.3对不构成违法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3.3.5火灾考核处理和奖励。

按公司和厂相关考核制度执行。

第4篇 炼铁厂防雷及安全接地设施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减少雷电灾害,在遭受雷电灾害时缩小事故范围,减少损失,以及在生产设备发生绝缘损坏时避免人员伤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炼铁厂生产及办公全部区域。人员包括炼铁厂全部职工、各驻炼铁厂单位、在炼铁厂范围内临时施工单位、在炼铁厂范围内活动的其它人员。设备包括炼铁厂区域范围内的全部建筑物、构筑物及在线生产设备、所有施工设备、生产生活辅助设施。

3. 责任划分

3.1. 设备科负责防雷及安全接地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上述设施的改造及年检协调工作。

3.2. 各车间负责各自区域内的防雷及安全接地设施日常点检工作,并纳入设备管理及安全管理范围,车间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由车间主任指定各设施具体负责人。

3.3. 驻炼铁厂维修单位负责炼铁厂范围防雷及安全接地设施的专业点检及维护维修工作,并要指定具体负责人。

3.4. 驻炼铁厂其它单位及临时施工单位负责各自工作范围内的防雷及安全接地设施日常点检工作,并要指定具体负责人。

4. 细则

4.1. 设计与施工

防雷设施的设计与施工由上级指定的设计与施工部门进行,炼铁厂及驻厂维修单位给予设计施工便利,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减少。

4.2. 点检与维修

4.2.1 防雷及安全接地设施的点检与设备点检一并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接地每月至少一次,设备安全接地每周至少一次,并将点检情况记录于设备台账。

4.2.2 在防雷设施5米范围内施工时,每周至少点检一次,在2米范围内施工时,每天至少点检一次,以防在施工过程中损坏防雷设施,并将点检情况记录于设备台账。

4.2.3 点检标准以炼铁厂《电气管理技术规程》中相关条目为依据,发现有损坏现象的要在12小时内通知维修单位,维修单位在24小时内修复。

4.2.4 施工单位损坏炼铁厂防雷及安全接地设施,必须在24小时内恢复,否则,由炼铁厂结算的,在结算时扣除维修费用,不在炼铁厂结算的,炼铁厂通知施工管理部门,并有权中止其在炼铁厂范围内的施工,直至整改合格。

4.2.5 施工过程中必须断开接地引线或改动接地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通知炼铁厂并上报施工管理部门批准,在施工期间采取足够的临时措施,并在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

4.2.6 维修单位在检修过程中涉及防雷及安全接地设施的,必须通知炼铁厂,并在24小时内恢复原状并保证原技术指标。

4.2.7 接地电阻每年雷雨季节开始前检测一次,发现不合格的及时采取措施在一周内修复,其中用于防漏电伤害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合格在24小时内处理,否则必须采取临时措施。

4.2.8 建筑物、构筑物避雷针每年雷雨季节开始前检查一次,发现有断裂、腐蚀在24小时内修复。

4.2.9 避雷器、过电压吸收器的检测、更换以相应产品规定执行,并且阀式避雷器每年至少检验一次,氧化锌避雷器及过电压吸收器每两年至少检验一次,检验委托动力厂进行。

4.2.10 避雷产品必须采用取得国家相关资质、符合国家入网标准的产品,并与装设部位所需电压等级、泄流容量相符。

4.2.11 各金属管道要保证其可靠接地,特别是高于建筑物、构筑物顶面及空旷地带架空的管道和煤气、氧气、煤粉管道,但不得利用水管、蒸汽管、水泥结构上的金属栏杆等非永久性结构及煤气、氧气等有危险介质的管道和构架作为接地、接零线路。

4.2.12 电气设备及安装金属平台、电缆铠装层、电缆屏蔽层、保护零线必须可靠接地,保护零线要重复接地,尽量采用三相五线制。

4.2.13 不得在防雷及安全接地设施附近放置易燃易暴物品。

4.2.14 在防雷设施保护范围之外,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顶面安装各类天线,以及其它引入室内、地面、与易燃易爆物品和人员活动范围安全距离不足的金属物。

4.3 其它相关规定

4.3.1. 雷雨天气停止在高炉、热风炉、除尘器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顶层的工作,特别是处于防雷设施保护范围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防遭受雷击。

4.3.2. 雷雨天气停止在接地设施上的工作,停止线路拆接、测量工作,以防止高电位侵入造成伤害。

4.3.3. 雷雨天气停止在未经确认可靠接地的金属管道上的工作,以防止高电位侵入造成伤害。

4.3.4. 雷雨天气要关闭门窗,防止球形闪电伤害。

4.3.5. 雷雨天气要尽量远离防雷设施引下线、架空线路等,避免反击和跨步电压伤害。

4.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 考核办法

5.1. 接地设施未按周期点检,每次考核责任人50元,或责任单位2分。

5.2. 接地设施损坏未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每次考核责任人100元,或责任单位2-5分。

5.3. 因接地设施损坏造成设备损坏,每次考核责任人200元,或责任单位5-10分。

5.4. 因接地设施损坏造成人身事故的,按安全部门人身事故处理规定处理,由设备部门处理时,按事故程度轻重,考核责任单位20-100分,车间领导200-1000元,直接责任人500-2000元。

第5篇 某炼铁厂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提高劳动生产力,认真贯彻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议精神的要求,结合炼铁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本办法适用于炼铁厂各作业区、科室。

1、管理内容及要求

1.1炼铁厂每月有厂领导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内容:分析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落实本厂安全生产计划安排。

参加范围:炼铁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并且会议要有详细内容纪要。

1.2各作业区在厂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后每月初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传达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分析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落实本区域安全生产计划安排,并做好记录。

1.3炼铁厂生产技术科每周三上午10点召开安全专业例会,听取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总结安排下周工作或根据炼铁厂生产实际自定会议内容。

参加范围:安全科全体成员和各作业区安全员以及各个施工队安全负责人,会议要有详细记录。

1.4各工段班组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四有”,即有内容、有完整记录、有出勤情况、有作业区领导审签。

1.5各作业区领导(作业长、副作业长、助理作业长)每月至少参加两次班组安全活动,指导班组安全活动顺利开展。

1.6全厂职工必须积极参加班组安全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对缺席者应由班长或安全员进行补课。

1.7班组安全活动内容。

1.7.1. 按照厂每月、周班组安全活动安排认真组织全体职工学习讨论,积极组织学习公司、厂下达的文件和全国大钢事故通讯。

1.7.2检查讨论本班组一周来的安全工作落实情况与标准化作业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1.7.3检查讨论各种危险因素与隐患,预测可能发生的事故,落实预防措施;

1.7.4检查讨论一周来班组发生的违章事件与事故的教训;

2、检查与考核

2.1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各作业区及专业管理部门全面落实安全工作会议精神进行监督,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2.2生产技术科(安全)每月对各工段班组安全活动记录进行审签,并将审签结果纳入考核。

2.3炼铁厂将工段或班组安全例会(周安全活动日)开展情况作为年终评选先进重要资格条件之一。

第6篇 炼铁厂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提高劳动生产力,认真贯彻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议精神的要求,结合炼铁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本办法适用于炼铁厂各作业区、科室。

1、管理内容及要求

1.1 炼铁厂每月有厂领导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内容:分析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落实本厂安全生产计划安排。

参加范围:炼铁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并且会议要有详细内容纪要。

1.2 各作业区在厂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后每月初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传达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分析本区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落实本区域安全生产计划安排,并做好记录。

1.3 炼铁厂生产技术科每周三上午10点召开安全专业例会,听取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总结安排下周工作或根据炼铁厂生产实际自定会议内容。

参加范围:安全科全体成员和各作业区安全员以及各个施工队安全负责人,会议要有详细记录。

1.4 各工段班组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四有”,即有内容、有完整记录、有出勤情况、有作业区领导审签。

1.5 各作业区领导(作业长、副作业长、助理作业长)每月至少参加两次班组安全活动,指导班组安全活动顺利开展。

1.6 全厂职工必须积极参加班组安全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对缺席者应由班长或安全员进行补课。

1.7 班组安全活动内容。

1.7.1. 按照厂每月、周班组安全活动安排认真组织全体职工学习讨论,积极组织学习公司、厂下达的文件和全国大钢事故通讯。

1.7.2 检查讨论本班组一周来的安全工作落实情况与标准化作业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1.7.3 检查讨论各种危险因素与隐患,预测可能发生的事故,落实预防措施;

1.7.4 检查讨论一周来班组发生的违章事件与事故的教训;

2、检查与考核

2.1 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各作业区及专业管理部门全面落实安全工作会议精神进行监督,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2.2 生产技术科(安全)每月对各工段班组安全活动记录进行审签,并将审签结果纳入考核。

2.3 炼铁厂将工段或班组安全例会(周安全活动日)开展情况作为年终评选先进重要资格条件之一。

第7篇 某炼铁厂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制度

一、管理内容及要求

1.安全检查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自查与互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作到分工负责,分级检查,层层把关,其内容包括:查领导思想摆位,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查违章指挥与违章作业,查危险源(点)和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与整改情况,查纪律(包括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施工纪律)。

2.炼铁厂按照公司要求开展各专项安全检查(如每年的春、秋季安全大检查、夏季安全用电检查、冬季六防检查等等)

3.炼铁厂督察组不定期对全厂各区域部位进行安全检查。

4、生产技术科安全管理人员随时对生产岗位作业环境以及“三违”情况进行检查。

6. 作业区级安全检查由作业长组织安全领导小组每周对全作业区进行一次检查。

7. 作业区安全员每日对作业区级危险源(点)进行一次检查,并对管理范围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8. 工段或班组级安全检查要由工段长班组长亲自组织,要认真履行班前、班中、班后的巡视检查,特殊岗位检查要求认真执行检查表制度,每天并对班组级危险源(点)进行一次检查。

9. 岗位操作人员应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工艺要求随时对设备或工作对象进行安全检查。

10. 季节性安全检查要做好夏季“四防”(防暑、防触电、防雷雨、防毒)和冬季“六防”(防滑、防冻、防火、防爆、防交通事故、防煤气中毒)的检查。

11. 节假日期间各级值班领导要加强对作业现场和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十不准”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12. 专业安全检查要结合各专业特点对电气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工业卫生、煤气作业等进行专业安全生产检查。

13. 对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各级领导要认真研究按“三定”(定时间、定负责人、定整改期限)、“四不推”(个人能解决的不推到班组或工段、班组或工段能解决的不推到作业区、作业区能解决的不推到单位、单位能解决的不推到公司)的原则落实整改措施,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同时认真填写《隐患整改登记表》,并做好信息反馈。

二、检查与考核

1.对检查出的违规违制人员,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还应按违规违制管理制度进行经济考核。

2.对危险性较大的重大隐患,要限期解决,对限期内没有解决的作业区或部门,安全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作业,并处以经济考核。

3.凡因无故或借故拖延不按规定整改隐患而发生事故时,必须追查责任、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各级安全生产负责人对安全检查的及时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全面性负有监督职能。

5.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逐项登记,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定出计划并责成专人限期解决。对本作业区、科室无力解决的,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的同时,应采取可靠的临时性的安全措施。

第8篇 炼铁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厂内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检修作业及外委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厂范围内的生产、检修作业、工作场所、外委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职责:

3.1.1厂消防安全主管领导

3.1.1.1组织指导厂消防安全各类制度的制订,并监督执行。

3.1.1.2负责组织本单位火灾事故的扑救、调查和处理。

3.1.2生产技术科

3.1.2.1负责制订本厂各类消防管理制度。

3.1.2.2负责易燃易爆物品、重点防火部位的检查。

3.1.2.3负责本厂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检查。

3.1.2.4负责督促外保驾施工单位制订施工方案和防火措施,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3.1.2.5负责督促检查厂内消防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工作的落实。

3.1.2.6负责对保驾队伍或本单位的动火作业及地点进行核实与确认,并负责1-2级动火证的身前审签与管理。

3.1.2.7负责定期在全厂范围内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和消防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

3.1.2.8负责组织火灾的初期扑救,同时向上级防火部门报告,火灾扑灭后保护好火灾现场,并作初步调查、分析。

3.1.2.9组织召开火灾事故分析会,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并予考核,制定防范措施。

3.1.2.10负责组织部署防火专业知识教育培训。

3.1.2.11负责组织制订本厂消防预案,开展厂消防预案的演练工作。

3.1.2.12负责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的考核与奖励。

3.1.3综合管理办公室

3.1.3.1负责要害部位、重点防火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3.1.3.2发生火灾事故后,负责组织火灾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3.1.4设备管理科

3.1.4.1负责设备检修、维护和使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的管理。并负责本厂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检修和消防工程施工方案的审核、施工管理、安装调试、工程验收。

3.1.4.2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前与公司保卫部签订五防合同,制订完善的施工作业方案,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作好作业前的防火交底。

3.1.4.3对施工单位的违章作业和存在的防火安全问题(含厂内单位)有权制止和考核,并督促整改。

3.1.4.4负责协助生产技术科对因设备事故引起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3.1.4.5 负责临时用电架设线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3.1.5各作业区

3.1.5.1落实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消防管理制度。

3.1.5.2发生火灾事故,及时组织力量扑救,并配合相关部门对本作业区发生的各类火灾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后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并向生产技术科写出书面事故报告。

3.1.5.3在生产技术科安全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参加消防预案的演练。

3.2工作程序:

3.2.1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岗位防火责任制以及各项防火管理制度,并作为厂规、厂法严格执行。建立消防组织网络,全厂相关科室及各作业区应根据防火工作目标和实际情况做好消防管理工作,落实各项防火管理制度。

3.2.2防火重点部位定人、定点、定措施、定管理制度,建立出入登记制度,健全灭火作战方案。

3.2.3严格实施动火和安全用电制度,凡因检修、施工需要动火,用电必须按程序办理动火证和安全用电许可证。

3.2.4外单位在我厂施工不得随意搭盖工棚、仓库等,确因工作需要搭盖者,必须书面申请,按照公司临时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执行。

3.2.5全厂员工都有义务保护公共消防设施,严禁损毁、埋压、侵占和挪用消防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障碍物,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3.2.6从事运输、使用、管理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单位和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做好预防工作确保安全。

3.2.7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厂区内严禁违反规定私自接拉临时电线。

3.2.8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做好更换、维护、保养和检查、检测管理工作。

3.2.9消防安全日常工作管理与检查。

各科室、作业区做好本辖区的消防管理与检查整改工作,定期组织防火隐患大检查。重点防火部位落实日查制度并做好记录。

3.2.10建立隐患整改登记台帐。隐患整改有方案、有措施、有责任人、有整改期限、有复查意见。

3.2.11制定防火应急预案。各作业区要适时组织本区域重点防火部位职工进行防火预案的演练。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3.2.12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消防安全例会,研究防火工作现状和解决问题的措施。

3.2.13每年初层层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3.3火灾事故的扑救与调查处理

3.3.1灭火的基本方法。

冷却法:就是将灭火剂直接喷洒在火源根部,将可燃物质的温度降低到燃点以下,终止燃烧。

隔离法:就是燃烧物体与附近的可燃物隔离使燃烧停止或停止火势蔓延。

窒息法:就是阻止空气流入燃烧区或用不燃物质冲淡空气,使燃烧物质得不到供氧而熄灭。

抑制法:就是将二氧化碳灭火剂、干粉灭火剂准确地喷射到燃烧区内,燃烧物质中产生游离基,使燃烧反应停止消失,而形成稳定分子或低污性游离基。

初期火灾一般燃烧物质用水扑救;油类、可燃气体或遇水燃烧的物质用干粉灭火机扑救;机电设备、精密仪器、贵重物品、文件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扑救。

3.3.2火险火灾的扑救。

3.3.2.1厂辖区内发生火险、火灾后,火灾区域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对初期火灾组织人员进行紧急扑救,并迅速判断火灾发展趋势,同时迅速向厂调度室和值班领导汇报,准确讲出事故地点、燃烧物质。

3.3.2.2厂调度室接到火灾信息后,应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对初期火灾进行扑救,拨打“84363727”报警时应讲清起火单位名称、地点、燃烧物质,有无被困人员、爆炸物品、火势情况及报警人的姓名、电话号码等,同时指派专人到路口带路。

3.3.2.3根据实际情况切断火灾区域的电源,及时将危险区域内的易燃、易爆物品撤离到安全地点。

3.3.2.4在扑救火灾时首先救护被困人员、再边灭火边搬、疏散贵重物品、精密仪器、重要档案资料等。

3.3.2.5维护火场秩序、防止盗窃、破坏及伤人等事件的发生。

3.3.2.6当公安、消防救护车到达火灾现场后,积极配合灭火并向现场指挥员讲明燃烧物品是否有电、燃烧方位、进出口等情况,同时接受公安消防人员的统一指挥。

3.3.2.7当火灾扑灭后,组织人员巡回检查、保护现场并防止死灰复燃。

3.3.3火险、火灾事故的调查。

3.3.3.1火险、火灾事故扑灭后,厂防火责任人应立即召集生产、设备、安全等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勘察,听取事故单位或现场知情人员介绍基本情况。

3.3.3.2走访事故当事人,最先发现起火人、第一报警人、最先到达火场人、参与火灾扑救人、事故前岗位人员等。

3.3.3.3协助保卫部开展火灾现场勘察。

3.3.3.4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火灾原因,分清责任,明确事故性质,落实防范措施。

3.3.4火险火灾事故的处理。

3.3.4.1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火灾事故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3.4.2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交保卫部作出治安处罚。

3.3.4.3对不构成违法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3.3.5火灾考核处理和奖励。

按公司和厂相关考核制度执行。

第9篇 炼铁厂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制度

一、管理内容及要求

1.安全检查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自查与互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作到分工负责,分级检查,层层把关,其内容包括:查领导思想摆位,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查违章指挥与违章作业,查危险源(点)和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与整改情况,查纪律(包括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施工纪律)。

2.炼铁厂按照公司要求开展各专项安全检查(如每年的春、秋季安全大检查、夏季安全用电检查、冬季六防检查等等)

3.炼铁厂督察组不定期对全厂各区域部位进行安全检查。

4、生产技术科安全管理人员随时对生产岗位作业环境以及“三违”情况进行检查。

6. 作业区级安全检查由作业长组织安全领导小组每周对全作业区进行一次检查。

7. 作业区安全员每日对作业区级危险源(点)进行一次检查,并对管理范围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8. 工段或班组级安全检查要由工段长班组长亲自组织,要认真履行班前、班中、班后的巡视检查,特殊岗位检查要求认真执行检查表制度,每天并对班组级危险源(点)进行一次检查。

9. 岗位操作人员应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工艺要求随时对设备或工作对象进行安全检查。

10. 季节性安全检查要做好夏季“四防”(防暑、防触电、防雷雨、防毒)和冬季“六防”(防滑、防冻、防火、防爆、防交通事故、防煤气中毒)的检查。

11. 节假日期间各级值班领导要加强对作业现场和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十不准”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12. 专业安全检查要结合各专业特点对电气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工业卫生、煤气作业等进行专业安全生产检查。

13. 对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各级领导要认真研究按“三定”(定时间、定负责人、定整改期限)、“四不推”(个人能解决的不推到班组或工段、班组或工段能解决的不推到作业区、作业区能解决的不推到单位、单位能解决的不推到公司)的原则落实整改措施,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同时认真填写《隐患整改登记表》,并做好信息反馈。

二、检查与考核

1.对检查出的违规违制人员,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还应按违规违制管理制度进行经济考核。

2.对危险性较大的重大隐患,要限期解决,对限期内没有解决的作业区或部门,安全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作业,并处以经济考核。

3.凡因无故或借故拖延不按规定整改隐患而发生事故时,必须追查责任、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各级安全生产负责人对安全检查的及时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全面性负有监督职能。

5.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逐项登记,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定出计划并责成专人限期解决。对本作业区、科室无力解决的,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的同时,应采取可靠的临时性的安全措施。

第10篇 炼铁厂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目的:

为加强企业安全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意识,搞好人身伤害预防,事故处理、事故考核工作,本着“四不放过”原则制定本制度。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炼铁厂各生产单位和辅助单位的各类安全事故。

工伤事故按严重程度划分为:微伤、轻伤、重伤、工亡。

1、微伤事故

1.1发生事故后,虽造成伤害但不需要手术处理,未住院,门诊收费不超过3000元,轻微煤气中毒的视为轻微伤害。

1.2车间每发生一起,扣班长50元,工段长50元,扣直接责任者100-200元。

2、轻伤事故

2.1凡够不上重伤的或轻度co中毒的都视为轻伤事故。

2.2车间每发生一起,属于责任事故的,扣直接责任人200-400元,其他原因造成的考核100-400元,扣班长200-300元或免职,工段长、车间主任100-200元,互保人员50-100元,安全员100-300元,厂长100-200元。

该车间在一季度内,发生重复性同类性质轻伤事故,第二起轻伤事故按重伤事故处理。

3、重伤事故是指受害者脑、眼、躯干、四肢等部位受到严重伤害而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事故。

3.1凡下列情况之一的均视为重伤事故处理。

3.1.1经医师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残废的;

3.1.2伤势严重需进行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3.1.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3.1.4严重的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腕骨、肩胛骨、脚骨等因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3.1.5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3.1.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或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的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较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残废可能的;

3.1.7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或局部肌腱受伤较重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行走的残废可能的;

3.1.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及腹膜损伤等;

3.1.9由于煤气中毒,出现昏迷不醒,意志完全丧失,呼吸微弱或停止,脉博停止,处于假死状态,经治疗后有严重后果的;

3.1.10虽不在上述范围,但医师诊断认为受伤较重,可由企业做个别研究,报当地劳动部门确定。

32重伤事故处理

3.2.1发生一起重伤事故,对直接(主要)责任者扣罚500-1000元;或者根据情况对其处于留厂察看3-6个月,以观后效,严重者效名。

3.2.2每发生一起重伤事故,扣罚肇事车间当月工资总额10%,扣罚班长400-500元,扣工(段)长、车间主任(副主任)500元,联保人员300-500元,安全员300-500元,厂长500元。

4、工亡事故

4.1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为工亡事故。

4.2发生一次死亡3-10人(不含10人)的事故为重大工亡事故。

4.3发生工亡事故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5、发生重复性安全事故由分厂根据具体情况加倍处罚。

6、车间发生安全事故,车间当月安全资金全部扣除。

7、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逐级上报,并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抢救伤员。发生微、轻伤事故24小时以内写出事故报告,重伤事故必须48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事故报告报分厂、生产安全部。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超过24小时未报的视为隐瞒不报,对事故单位车间主任罚款500元。

8、事故防范

发生任何工伤事故,车间应制订防范措施,并认真落实整改,未按整改要求完成的单位,分厂将严格追究该单位领导的管理责任。

9、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参考相应的工伤规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考核。

10、工伤职工待遇:

职工在停工治疗期间,分厂发放岗位工资。轻伤不超过3个月,重伤不得超过12个月。工资按基本工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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