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奖惩制度范例
安全奖惩制度
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国务院、市及集团有关安全法规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参照
《××集团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并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奖惩与考核制度。
奖励
1.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的。
2.对在生产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和预防及发现违章操作及时制止的。
3.安全生产管理台账齐全,记录准确的。
4.在安全教育培训中工作突出的。
5.各级主管领导能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的。
6.一年中未发生轻伤、重伤等安全事故的单位。
7.在安全管理工作及生产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及单位,股份公司将视情节予以奖励。
一、处罚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的原则,对发生违章违纪造成损失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违反操作规程及安全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的,对直接领导处以1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2.接到违章通知书后未按期进行整改的,处以单位200元罚款。
3.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每发现一人次处以20元罚款。
4.安全管理账不健全或丢失的,视情节予以扣除奖金。
5.出现各类事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故意隐瞒不报的,视情节予以处罚并予以通
报。
6.对出现事故的责任人,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予以扣除奖金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安全目标管理及考核奖惩制度
1、伤亡事故为零,事故负伤频率控制在1.5‰以下。
2、安全达标率100%,其中优良率85%以上。
3、杜绝死亡、火灾等重大事故,实现无重大设备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无重大交通事故、无重大急性中毒事故。
4、工地管理具体目标:
(1)杭州市安全保证体系贯标工地。
(2)杭州市标化工地。
(3)杭州市文明工地。
努力争创省级文明标化工地
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调动广大干部职工搞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切实业安全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根据项目经理有关要求,结合项目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项目经理设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基金专款专用,奖励基金从总投资中提取3‰的比例和平时的安全检查、事故罚款组成,对在安全生产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有关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损失的,依据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条 奖励
1、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奖。施工前项目经理与各施工班组签定《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以下简称“责任状”)。责任期间,由项目经理核定,资料齐全,各项责任指标达到“责任状”中要求,将按“责任状”实施奖励。
2、定期检查安全奖。项目经理每月对各施工班组为单位进行安全检查评比,以书面形式下发检查情况通报,对综合得分获得前三名的施工班组:(1)通报表彰;(2)颁发安全生产流动红旗;(3)分别给予10000元(其中施工班组负责人1000元)、8000元(其中施工班组负责人800元)、5000元(其中施工班组负责人500元)(根据所担负工程任务大小调整奖励金额)。
每一季度对施工班组进行安全奖励。根据当季度每月施工班组和施工班组检查结果进行汇总评分,施工班组汇总评分加权值0.25,所属施工班组汇总评分加权值0.75,具体计算如下:
季度分值=(施工班组3个月综合得分之和)/3×0.25+(所属施工班组综合得分之和)/施工班组数/ 3×0.75。
季度安全生产达标的施工班组参加综合评比,综合得分85分(含)以上奖励基数为20000元,得分每递增1分增加2000元/分;得分在75分(不含)-85分(不含)之间不奖不罚;低于75分(含)处罚10000元,得分每递减1分处罚1000元/分。对受到业主检查通报表扬(或批评)的单位,项目部将另行给予奖励(或处罚)。
3、每年末对安全生产中作出突出成绩的集体或个人分别给以表彰和奖励。
(二)专职安全员不到位的处罚条款
专职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履行安全职责。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进行现场检查时,专职安全员脱岗,每人每次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三)引发安全事故的单位的处罚条款
1、职工伤亡事故经济处罚:
(1)对发生责任事故的施工班组,按下列条款进行处罚:
发生一次负伤5人及以上事故的,每负伤1人给单位处以1万元、主要责任人500元的罚款;
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每重伤1人给单位处以2万元、主要责任人1000元的罚款;
发生一次1~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给单位处以4万元、主要责任人2000元的罚款;
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给单位处以5万元、主要责任人5000元的罚款。
(2)职工非因工死亡事故的施工班组经济处罚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2、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经济处罚:
发生机械设备火灾等事故,一次造成经济损失达20万元以上的,给单位处以1~5万元、主要责任人1000~5000元的罚款。
3、对造成职工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领导,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引发安全事故的责任人的受罚条款
根据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如发生安全事故,除对事发单位责任人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对事故主要责任者进行经济损失有限赔偿,赔偿标准如下:
经济损失1万元以内的,个人赔偿200至1000元;
经济损失10万元以内的,个人赔偿1000至2000元;
经济损失50万元以内的,个人赔偿2000至4000元;
经济损失100万元以内的,个人赔偿6000至10000元。
(四)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处罚。施工前项目经理与各施工班组签定《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以下简称“责任状”)。责任期间,由项目经理核定,未达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及《安全标准工地及文明施工标准》和项目经理有关规定,资料等各项责任指标未达到“责任状”中要求,将按“责任状”实施处罚。
(五)安全检查处罚。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对发现存在的问题由项目安全质量部下发“整改通知”,责任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给予责任单位主管1000元的处罚;对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整改材料的,将对责任单位主管处以500元的罚款;在项目经理每月定期检查安全中对发现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并视情况给予处罚。
(六)项目经理对下罚款罚至施工班组,受罚单位(个人)的罚款由项目财务部在计价款中直接扣除。
第五条 本制度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3篇 安全目标管理与奖惩制度
安全目标管理与奖惩制度
为保证本单位安全经营工作顺利开展,调动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经营的积极性,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1、力争全年无火灾、爆炸事故发生;
2、力争全年无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
二、奖惩制度
1、本单位鼓励职工进行安全经营,对在安全经营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者给予物质、精神奖励。
2、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本企业对各个岗位的工作进行细分,实施目标管理,对完不成目标管理或造成重大事故者,从严予以惩处。
第4篇 加油气站消防安全工作的考评和奖惩制度
一、加油加气站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班组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二、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所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三、对以下情况应当进行处罚:
1、安全组织
组织不健全或有组织而未开展活动的
职责不明确的
2、安全培训
未按培训制度进行安全培训的
新上岗员工未进行岗前安全培训的
未对进站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员工不会使用站内消防器材的
3、安全检查
按巡查、检查制度进行日查、月查无记录的,记录无实际 内容或不全的
隐患未按期整改的或隐患整改不彻底的,
对无力整改的隐患,无报告、无防范措施的
各班未设带有标志的安全员的
4、安全防范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的或安全警示标志牌模糊不清的
重点防火部位的防范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报警、防范器材未配置或性能不良的
站内临时动火、临时用电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未制定治安预防措施和消防预案或未进行演练的
未建立消防档案的
5、消防器材
消防器材配置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消防器材摆放不合理、取用不便的
消防器材未实施“三定”(定人、定设备、定职责)管理的
消防器材失效、严重锈蚀、皮管老化、通嘴堵塞的
消防器材移作他用的
四、对消防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下列情况应进行奖励:
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秀的。
敢于管理,大胆制止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人和事,并及时向有关领导、部门反映,情况属实的。
对消防安全设施、器材,能坚持经常检查维护和保养,成绩显著的。
积极宣传防火安全知识,能为消防、安全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的。
严格履行职责,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
其他应该奖励的行为。
第5篇 安全检查与奖惩制度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消除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预防事故的发生,并对各种违章行为进行处罚,起到警示作用,特制定《安全检查与奖惩制度》,望各班组遵照执行。
检查依据
1、日常检查和定期安全检查依据《质量标准化达标》打分。
2、各种专项检查依据国家有关标准检查。
3、季节性检查和临时检查根据公司下发的文件通知检查。
二、安全检查的方式
安全检查的方式分为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季节性检查和临时检查五种。具体要求为:
1、日常检查:区管技人员和各班组负责人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状况。
2、定期检查:由单位每周组织一次,检查时要事先编好检查表,逐项检查,及时下发安全隐患限改通知书。
3、专项检查:由各专业副职负责组织,例如:顶板、机电、辅助运输等,专项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4、季节性检查:根据矿下达文件,组织在暑季、汛期、冬季及节假日进行检查。
5、临时性检查:由单位组织人员根据公司通知组织检查。
三、安全检查的内容
1、查工班(队)长
查各班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查思想
(1)查各工班(队)长和班组安全员的安全责任心。
(2)查职工的安全意识
(3)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否深入人心。
3、查管理
(1)查安全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受否健全和落实。
(2)查日常记录能否坚持。
4、查隐患
(1)查施工现场和施工作业人员是否有不安全因素。
(2)查生产文明情况以及物品是否摆放整齐。
5、查纪律
(1)查劳动纪律和安全规程的遵守情况。
(1)查劳保用品的穿戴情况。
四、安全奖励
对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司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1) 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奖励500元/项;
(2) 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奖励200元/次
(3)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奖励500元/次。
(4)对抢险救灾有重大贡献者,奖励1000元/人。
(5)积极参加公司、单位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并获奖的,按活动方案标准进行奖励。
(6)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奖励500元/人。
(7)被评为省、地、市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等称号,分别奖励500、300、200元并给予通报表彰。
五、安全处罚标准
1、安全管理方面
(1)班组未按规定设置专职安全员的,考核班组绩效奖金1000元,班(队)长200元。
(2)单项工程开工三天内,现场文明生产未达标的,考核200元/项。
(3)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对责任制未按时完成的,考核200元/次
(4)工程未按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处罚1000元/项。
(5)未按时参加公司、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处罚500元/次。
(6)未按时填写相关资料或内容存在弄虚作假的。处罚200元/次。
(8)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200元/人。
(9)设备使用过程中无设备运行记录、保养维修记录的,处罚200元/次。
(11)未按施工现场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对预案进行培训演练的,处罚200元/项。
(12)接到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未按期进行整改的,处罚200元/次,拒绝整改性质恶劣者,扣除项班(队)长及安全员当月安全奖。
(13)在矿安全检查中受到处罚的,单位加倍处罚。
(14)在省、地、市检查中受到处罚的班组,分别考核奖金5000、3000、2000元。
2、安全违章
(1)施工现场文明生产不达标的,考核200/项;
(1)进入施工现场未佩带劳动保护用品,处罚200元/人;
(3)班组长现场违章指挥的,处罚500元/人;
(5)现场违章使用机电设备,处罚1000元/次;
(7)未持证上岗的,处罚200元/人。
(8)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过程中,班组长、安全员未按要求对防护措施进行检查验收,未实施现场监护的,处罚500元/次。
(9)现场材料堆放不整齐,未按要求设置材料标识牌的;处罚200元/处。
(10)其他违章作业,按“三违”规定标准处罚。
3、安全隐患
(1)现场出现顶板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处理,视隐患大小处罚1000-5000元/处;
(2)现场出现辅助运输隐患未及时发现、处理,视隐患大小处罚1000-5000元/处;
(3)现场出现机电隐患未及时发现、处理,视隐患大小处罚1000-5000元/处。
(4)现场灭火器材丢失或灭火器失效未及时发现、处理,处罚500元/处;
(5)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识未按要求悬挂的,处罚500元/处。
第6篇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条:根据《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核内容:
1、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职工工伤控制指标(按公司年度管理目标要求)。
3、现场安全达标率目标(合格率100%,优良率按公司要求)。
4、创建文明工地目标(按公司管理目标要求)。
第三条:管理目标:
1、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公司、分公司要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定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项目部每接一项工程首先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安全达标、文明施工)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部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4、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5、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第四条:安全责任:
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4、项目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考核办法:
1、实现逐级考核的办法,公司接受上级考核;分公司、一级(重点工程)项目部接受公司考核;二级及二级以下项目部接受分公司考核;项目部按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2、各级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成绩与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3、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凡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扬、记功、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三)、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事故搭救中有功的。
第七条:公司被评为省、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对总经理、主管副经理、安全处正副处长、安全员等,公司年终按经济挂钩比例予以奖励。
第八条:各分公司、安全处被评为省、市级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对受奖单位经理、主管副经理、安全处正副处长和安全员,公司年终按经济挂钩比例予以奖励。
第九条:经济奖励制度。
(一)、在本年内创建省级样板工地,奖分公司经理1000元,主管副经理800元,项目经理800元,安全员400元。
(二)、在本年内创建省级文明工地,奖分公司经理500元,主管副经理400元,项目经理400元,专职安全员200员。
(三)、在本年度内创市级样板工地,奖分公司经理400元,主管副经理300元,项目经理300元,专职安全员100元。
第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一)、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二)、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三)、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四)、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十一条:经济处罚的规定:
(一)、施工生产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
1、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和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2、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200元;虽编制施工设计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100元。
3、存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4、存有事故隐患虽然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消除又连续施工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100-200元。
5、对确定将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转移,分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并未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主管负责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扣罚月工资的10-30%。
6、被罚者违反以上各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
(二)、现场管理及检查;
1、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处作业不带安全带、洒后上班、乘吊篮上下等违纪者,罚款50元;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罚款100元;一次发现有10个违纪人员,处罚工地主要负责人200元,并停产整顿一次;凡停产整顿的工地,对项目负责人员处罚300-500元,分包队伍等同。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50元,工地负责人100元。
3、塔吊、施工电梯、龙门架、井字架、脚手架、安全网等的搭设,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上述设施、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设备员等有关人员处以每人100-200元罚款。
4、对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200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100元。
5、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200元。
6、对于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罚工地负责人100-500元罚款。
7、公司内部检查中对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合格等级的工地,处工地负责人100-500元罚款。
8、市级以上部门检查,达不到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合格等级的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100-200元罚款,受到通报批评的工地,对工地负责人加倍处罚。
9、新工人不经三级教育进入现场施工的,罚项目经理和班组长各100元。
10、在检查和平时抽查中,对安全管理资料不齐全、管理混乱或严重缺项的工地负责人罚款50-200元。
11、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三)、工伤事故
1、单位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款100-5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班组支付,事故责任者罚当月工资10-30%,免发当月奖金,罚项目经理300元,安全员100元。
2、单位发生重伤事故,每发生一人次,罚款3000-5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支付,事故责任者不论是伤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发当月工资的20-30%,并免发1-3个月职务岗位津贴和奖金。
3、单位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一人罚款5000-10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支付,扣罚事故责任人本人月工资的10-30%,并免发1-6个月职务津贴和奖金。
4、单位发生多人事故,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
5、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者,罚款100-500元,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设备事故和隐患。
1、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500元罚款。
2、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10%罚款(不少于100元)。
3、发生与本单位有关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10%的罚款。
(五)、火灾事故及隐患。
1、火灾隐患
(1)、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项按10元处罚责任人员。
(2)、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3)、违反消防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适当罚款。
2、火警
(1)、对于火警损失折款不足百元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
(2)、对于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火灾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
(3)、对于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4)、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火灾的责任者,要加倍处罚。
(5)、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和挪作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6)、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本条有关规定合并处罚。
第十二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
1、对违章操作,经检查人员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2、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4、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的。
5、接到“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者。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免予处罚。
第十四条:各单位接到罚款通知单后,在月底开资时由财务负责人将所罚款额扣留,通知安全员领取交公司安全处,逾期不交者每拖延一天,加罚应罚款数额的2%。
第十五条:对各单位的安全罚款由工资总额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个人罚款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六条:各单位收缴的罚款上缴财务处,归收缴单位使用,做为安全奖励基金,专款专用。
第7篇 建筑公司安全奖惩制度
1为使公司所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得到完全贯彻执行,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施工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2如果公司各部门成员没有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而致使发生安全事故,则公司追究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包括追究经济和行政责任。
3公司各部门应无条件接受公司安全部门的各种例行安全核查, 如发现违规事件或安全隐患,应根据安检人员的意见及时整改, 安检人员有权根据公司的制度,对违规当事人和其上级主管进行处罚。
4施工队在工程施工中,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如果公司施工人员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发生安全事故,则由公司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公司根据事故等级追究当事人及主管经理的责任。
5经济惩罚规定:
具体经济惩罚分年终考核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具体违规两种情况,由检查部门掌握实施。具体规定为:公司级检查具体罚到有关部门主管经理,施工队有关责任人和违规当事人,施工队级检查着重于随时发现和随时解决有问题,允许不进行经济惩罚,但检查要有记录资料备查。
5.1对不重视安全管理, 不认真贯彻执行公司所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各项安全管理活动,包括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无活动记录资料,公司历次检查中反映情况较差的,不管全年出现事故与否,均视为无安全意识或安全意识不强,罚部门负责人100-200元。
5.2工程施工无安全技术措施, 不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虽交底但无记录资料,检查中发现一次罚部门负责人50-1 00元,施工队长及现场安全员各30-50元。
5.3在施工现场不正确佩戴安全帽,发现一人次罚部门负责人30-50元,施工队长及现场安全员各10-20元,当事人5-10元。
5.4施工现场高空作业时要挂安全带,不挂者发现一人次罚部门负责人30-50元,施工队长和现场安全员各10-20元,当事人5-10元。
5.5施工现场用电要严格管理,用电设备要装设漏电保护器,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从配电盘至用电设备至少采用二级联保,动力和照明用电要分设,检查中发现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罚部门负责人30-50元,施工队长及现场安全员各20-30元。
5.6对新引进工人没有进行相应级别的安全教育或没有对工人接规定进行日常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发现有一人次罚部门负责人30-50元,施工队长及现场安全员各20-30元。
5.7对特殊工种要经过有关部门培训持证上岗,发现有一人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罚部门负责人30-50元,施工队长及现场安全员各l0-20元。
5.8施工现场搭设的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的,发现一次罚部门负责人50-100元,施工队长及现场安全员30-50元。
5.9对施工中有违章指挥或违规、违章操作的,发现一次罚部门负责人30-50元,施工队长及现场安全员各20-30元,当事人10-20元。
5.10对不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活动,不建立或不完善安全管理台帐(即安全教育、检查、例会、事故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及处理等记录资料),每缺少一项罚部门负责人30-50元,施工队长及现场安全员各20-30元。
5.11对所填报内容存在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罚部门负责人30-50元,安全员20-30元。
5.12对事故的处理,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规定进行上报和处理,每发生一起事故视情节轻重(即轻伤事故还是重大安全事故),罚部门负责人500-3000元,安全部门责任人300-2000元,施工队长300-2000元,现场安全员200-1000元,对情节特别严重者除罚款外还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5.13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者,将视情节从严处理o
5.14对因不吸取教训,执迷不悟,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加强管理,致使同样事故重复发生的,将根据所发生事故的罚款情况加倍进行处罚。
5.15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将根据责任的大小分别对公司有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作罚款处理,罚款额为500-3000元。
第8篇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为了严肃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2、全体职工,在保证安全生产中,有成绩或过错者,均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奖惩。
3、本厂职工必须自觉地遵守厂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指示、决定,并相互督促检查,制止一切违章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奖励:
4、具下列条件之一者,根据其功绩大小,分别给予适当的奖励。
(1)工作一贯积极,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中成绩显著,对国家有相当贡献者。
(2)工作中兢兢业业,认真细致的检查,发现重大安全缺陷避免事故发生有突出成绩者。
(3)对恶性事故能积极进行抢救,从而避免了事故的扩大,有较大贡献者。
(4)对防火、防爆、防毒及改善劳动条件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5)在保证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成绩者。
5、对符合于第4条各项之一者,应按其成绩贡献的大小,依照下列各项办法进行奖励。
(1)大会表扬
(2)奖状。
(3)一次性奖金或其它物质奖励。
处分:
6、凡犯有下列各项之一者,须给予应得的处分。
(1)工作消极,不负责任,经常违犯规章制度,在政治上经济上造成严重损失者。
(2)由于忽视安全工作或违章作业,使企业财产遭受重大事故者。
(3)一贯忽视安全生产,多次发生事故,且屡教不改者。
(4)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恶性未遂事故涉及到的领导者。
(5)无故损坏防护器材及消防器材以及其它公物,其性质恶劣者。
7、对符合于第6条所列之一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经济赔偿。
(2)警告。
(3)记过。
(4)降级降薪。
(5)降职或撤职。
(6)开除厂籍。
(7)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在呈请奖励时,必须经过全厂职工讨论,将事实经过及贡献的材料报经理审查,批准后执行。
9、属于事故责任的处分,应由事故调查组或由安全员提出书面意见报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9篇 安全生产奖惩细则制度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为了贯彻安全环保责任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环保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生产经营稳定运行,特制定本标准。
1.2 公司各部室、工厂、车间必须遵守本办法和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环保责任制度。
1.3 本细则适用于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相关部门。
2 奖励
2.1 奖励奖金从安全生产管理的罚金中列支,其总量原则上不突破罚金的总体额度。
2.2 奖励奖金用于对在安全环保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部门与个人的表彰奖励。由公司安委会综合考核进行分配。
2.3 符合下列条件者,对该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2.3.1 改善环保防护装置,参加重大隐患整改取得显著成效,经公司安全委员会核实报总经理批准,给予集体或个人奖励200~500元;单位领导50~100元;安全员20~50元。
2.3.2 发现并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制止突发事故的发生,在突发事故中,抢救有功,使企业和职工人身安全免受重大损失者。经总经理办公室核实,报主管领导及公司常务会讨论批准,给予一次性奖励500~2000元。
2.3.4 对安全、环保工作严肃务实、铁面无私,大胆制止、举报违章,业绩突出者,经总经理办公室调查核实,一次奖励100~300元。
2.3.5 在事故预防中,接受工作如期完成,主动消除事故隐患,经公司安全委员会调查核实,一次性奖励单位或个人100~300元,单位领导50~100元,安全员20~50元。
2.3.6 上级安全标准化抽检单位达安全一级或安全检查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奖励500~1000元;单位领导100~500元;安全员20~50元。
2.3.7 环境管理复审中,目标如期完成、各项指标控制得当、表现突出的单位,奖励单位300~1000元;单位领导100~500元;安全员20~50元。
2.3.8 在资源、能源综合利用中,修旧利废、节约挖潜,为我公司节能做出突出贡献者,奖励个人50~100元;单位100~500元。
2.3.9 连续三年实现了事故频次和伤害程度逐年下降的单位,奖励单位300~1000元;单位领导100~500元;安全员20~50元。
2.3.10 积极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控制或减少事故成效显著者,奖励单位或个人100~300元。
3 现场安全稽查与考核
坚持各工厂、部室以安全生产自查自改为主,公司日查与督查为辅的原则,严厉打击违章,认真查改隐患。
凡在公司安全检查的日查和督查中查出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即“三违”)行为和事故隐患,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3.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一般违章,按一人/项次,考核单位150元。(含单位领导50元;责任者70元;班长20元;安全员10元)。
3.1.1 不穿戴好劳保用品上岗;
3.1.2 长发女工上岗不戴工作帽,超颈根以下头发未置于帽内;
3.1.3 操作天车、吊葫芦不戴安全帽,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
3.1.4 作业时应戴防护镜、防护罩的而不戴;
3.1.5 不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或有防护装置不用;
3.1.6 工件不按规定位置摆放或超高。
3.1.7 隐患不在近期限整改或拒签整改通知单;
3.1.8 叉车司机超高叉运料箱、架或毛坯成品;
3.1.9 机动车辆拐弯、进出大门不减速、不鸣笛、不打转向灯;驾驶刹车、转向不灵、无转向灯、门窗不完整完好的车辆;
3.1.10 使用的钢丝绳不符合安全标准,吊索具不点检;
3.1.11 施工人员未经有关单位同意,在车间等工作场所接电、水、气源;私自动用天车和启用设备、设施;
3.1.12 操作旋转机床设备或进行检修、试车时敞开衣襟;
3.1.13 在易燃 易爆、明火、高温作业场所穿化纤服装操作;
3.1.14 旋转机床切削时戴手套操作;
3.1.15 用嘴吹、手拉机床上的金属铁屑;
3.1.16 工作时现场睡觉、看书报、追打戏闹、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1.17 车辆未停稳时攀上跳下;
3.1.18 高空作业时上下扔物件;
3.1.29 工作期间串岗,妨碍他人工作;
3.1.20 带电(检修)作业或使用非双重绝缘电动工具在潮湿地区或在容器、构件内工作;
3.1.21 不带绝缘手套或使用非安全电压灯具作行灯或照明;
3.1.22 机器运转时进行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3.1.23 不按规定及时清扫作业现场废料、垃圾,不在规定地点倾倒,物件任意摆放,堵塞通道的;
3.1.24 吊车开车前未进行检查、未打铃或设备不完好就开车;
3.1.25 厂内外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
3.1.26 用吊车或叉车充当活动脚手架使用;
3.1.27 在厂区吸烟。
3.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严重违章,按一人/项次:考核单位300元。(含单位领导80元;责任者140元,班长50元,安全员30元)。
3.2.1 设备设施旋转部位螺钉、销、键超长(超出主轴2mm);
3.2.2 主轴未停稳装卸工件,不停主轴更换刀具,排除设备故障不停机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3.2.3 酒后上岗;
3.2.4 用压缩空气吹铁屑、氧化皮、灰尘、焊渣不戴防护眼镜;
3.2.5 重复隐患、重复违章;
3.2.6 二人以上作业无统一指挥或未明确现场安全负责人;
3.2.7 检修带电设备电器和高空线路时不断电或不挂警示牌、无人监护;使用非安全电压灯具作工作灯;设备带负荷运行中断开车间(或回路)配电闸刀或总开关;
3.2.8 砂轮机不按时更换砂轮,两边不垫纸垫;
3.2.9 高空作业(两米以上)不办理危险作业证,不系安全带,无监护;
3.2.10 电气、焊工工作时不穿绝缘鞋及其它防护用品,带电拉高压跌落保险,使用不合格绝缘棒和绝缘手套;
3.2.11 使用不完好的起重设备;
3.2.12 领导干部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3.2.13 机动车辆保安件不完好,超速行驶(主干道不超过5公里/小时,车间内不超过3公里/小时)。把车辆交与他人驾驶;
3.2.14 无证或酒后驾驶车辆;
3.2.15 重大隐患不及时整改;
3.2.16 重点要害部位有闲杂人员,值班人员睡岗,不认真做好登记,检查记录及交接班;
3.2.17 在运转的设备上跨越,传递物件;
3.2.18 无证操作设备或任意开动非本工种设备;
3.2.19 擅自拆除或任意开动非本工种设备;
3.2.20 特种作业无证上岗;
3.2.21 未经批准擅自牵引、使用临时电源线路;
3.2.22 使用已失去额定负荷能力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各种起吊设备和工具、吊索具;
3.2.23 不按规定储运、收发、登记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
3.2.24 氧气、乙炔距明火之间距离不符合规定,无阻火器或压力表无检验;
3.2.25 使用氧气、乙炔后,未关阀门,软管有老化、泄漏现象;
3.2.26 割焊未经过完全清洗和充分通风的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封闭窗口和管道;
3.2.27 新、改、扩建项目或采用有毒、有害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不执行“三同时”;
3.2.28 非特种作业者从事特种作业;
3.2.29 擅自开动已被查封或未经检查、验收、移交的设备;
3.2.30 电工带电操作、带负荷拉闸前未办停送电手续,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熔丝,使用不合格绝缘手套和靴鞋,非值班人员进入高压室;
3.2.31 开动情况不明的电源或动力源开关、闸、阀;
3.2.32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接电源时无插头或未按规定使用绝缘鞋、手套;
3.2.33 使用的气瓶有泄漏或靠近热源及日光曝晒;
3.2.34 从事危险作业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及无人监护,不执行“危险作业申请单”所规定的安全措施;
3.2.35 使用活动斜梯登高作业,无人把扶梯子和监护;
3.2.36 在生产作业区、仓库、易燃易爆物品存入场所吸烟。
4 环境保护稽查与考核
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环保方针,节能增效,树立博亚环保品牌。
4.1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一般污染事故考核责任单位150元。(含单位领导50元;责任者70元,班长20元,安全员10元)。
4.1.1 排放污染物不到总经理办公室安环科办理许可证的;
4.1.2 由于责任单位管理不到位导致排污口标志牌、流量计测流槽信号损坏的;
4.1.3 运行工不按操作堆积操作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4.1.4 由于对环保设施管理不善,造成环保设备(设施)损坏或处理效率下降的;
4.1.5 对本岗位操作规程不熟练、抽查不合格的;
4.1.6 当班者没有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的;
4.1.7 擅自停用环保设备(设施)而造成污染的;
4.1.8 限期整改和完善环保设备(设施)过期未完成的;
4.1.9 对环保设备(设施)管理不善造成污染事故的;
4.1.10 沉淀池等设备不按时清理的;
4.1.11 过滤池、过滤罐不按要求反冲的;
4.1.12 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的其它行为;
4.1.13 环保设备(设施)带病运行或停运不及时向总经理办公室反馈信息的;
4.1.14 对有意向水井、明沟、隔油池和路面等乱扔、乱倒、乱排废油、废水、废渣、垃圾等污染物的;
4.1.15 不按指定地点倾倒铁屑、垃圾的;
4.1.16 油箱、油桶等容器在放置、使用、运输时发生泄漏的;
4.1.17 随意在工作场所清洗设备、车辆器具等行为;
4.1.18 停报设备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的;
4.1.19 未及时清理清运垃圾池(桶)内的垃圾;
4.1.20 施工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清运。
4.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重大污染事故处理,扣单位1500元。(含单位领导300元,责任者200元,班组长100元;安全员100元)。
4.2.1建设项目没按“三同时”执行,除限期整改外,按重大污染事故考核;
4.2.2 由于工厂对环保设备(设施)管理不善或不按操作规程运行,导致设备停运或超标排放,受到上级部门处罚的;
4.2.5 有毒物品不经处理,直接排放的;
4.2.6 擅自拆除、停运环保设备(设施)的行为。
4.3 未对各级人员组织环境保护培训教育的,或组织了但未按规定内容进行培训的考核单位100~200元;单位领导50~100元。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培训而拒不参加、不配合,或者培训过程中不遵守纪律,考核个人50~100元,单位领导50元;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必须补考。
4.4 未进行环境信息交流或交流不及时,但又未造成环保事故的,考核责任者30元,单位领导10元。
4.5 对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压力容器等未按规定进行有效管理的,考核责任者50元,单位50~100元。
4.6 未对原辅料,能源及综合利用进行有效管理,造成环境污染的,考核责任者50元,单位领导50~100元,造成极大经济浪费的,按经济损失考核责任者100~500元,单位200~300元。
4.7 相关方行为对我公司造成环境污染的,由总经理办公室按污染程度追究责任:
4.7.1 一般污染,要求相关方进行整改,并拿出整改方案;
4.7.2 严重污染,追究相关方进行经济赔偿或终止合同。
4.8 对新产品由于设计原因在市场造成环境污染或影响我公司声誉的,考核责任单位200~500元;由于工艺原因造成产品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考核责任者50~200元,单位领导50~100元。
4.9 未对我公司环保设备(设施)按规定进行有效管理的,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考核责任者20元,单位领导10元。
4.10 在实施环境体系管理工作中,未按要求进行记录管理,或记录不准确、不真实考核单位20~100元。
4.11 对公司重大污染隐患,未采取应急准备措施或发生污染事故未采取应急措施,考核责任者100~200元,单位50~100元。
4.12 由公司机动车辆造成的环境污染,考核责任者50~100元,单位领导50元。
4.13 对公司环境管理体系发生不符合项,未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考核单位50~100元,单位领导50元。
4.14 对公司供应商未按规定进行环境资格评定,或评定弄虚作假,造成我厂环境污染事故的,考核责任单位100~200元,并责成责任单位对供应商环境资格进行重新评定。
4.15 对环境管理评审、审核中抽检单位未达标者,考核100~200元。
5 工伤及未遂事故考核
5.1 任何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并严格按规定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对擅离职守、违章指挥、指示他人隐瞒事故或躲避逃匿的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予300元处罚,触犯刑律的依照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2公司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总经理办公室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5.2.1 死亡事故:对工厂厂长(或部长)处于3000元罚款;副职处于1000元罚款;对班组长处于500元罚款;兼职安全员处于500元罚款,安全办主任处于1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于1000元罚款。
5.2.2重伤事故:(医疗费大于1万元) 对工厂厂长(或部长)处于500元罚款;副职处于300元罚款;(该单位全部)兼职安全员处于200元罚款;对安全办主任处于400元罚款;对班组长处于2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于200元罚款。
5.2.3 轻伤事故:(医疗费大于2千元小于1万元) 对工厂厂长(或部长)处于300元罚款;对副职处于200元罚款;(该单位全部)兼职安全员处于200元罚款;对班组长处于200元罚款;对安全办主任处于2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于200元罚款。
5.2.3 未遂事故:(医疗费小于2千元) 对工厂厂长(或部长)处于200元罚款;对副职处于100元罚款;(该单位全部)兼职安全员处于1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于100元罚款;对班组长处于100元罚款。
5.2.4迟报、瞒报事故 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上报总经理办公室,保护现场,超过4小时不报按严重违章考核单位;隐瞒不报一旦查实按重大未遂事故考核单位。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事故单位负责。
5.3 各单位要重视对未遂事故的管理,对存在分析不透、处理不力、整改措施不到位等情况之一者,处于200元罚款。
5.4 对重复性、短期内连续发生的事故责任单位加大处罚力度,处于500元的罚款。
6 安全标准化与考核
6.1 各工厂、车间要坚持定期开展安全标准化自评价活动,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6.2 各工厂、车间要主动配合工厂每年一次的安全标准化复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司安全委员会分解的安全标准化任务,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处于500元的罚款。
6.3 其他违规、违纪现象酌情处理,考核责任者或单位100~500元。
7 外来单位考核
7.1 外来单位车辆服从公司定置定位管理,不能任意停放。
7.2 外来施工队,由于施工、安装等原因造成公司员工伤害或设备设施严重损坏,由施工方赔偿全部损失。
7.3 安排施工、安装项目未经“三同时”审批,按严重违章考核该项目牵头单位,按同等标准考核施工安装队。
7.4 进驻本公司的施工及安装工程队不到总经理办公室办理验证手续,不签订《安全环保管理风险抵押承包合同书》的,按严重违章考核联系施工、安装的牵头单位,并责令停止施工项目。
7.5 外来单位进驻本公司适用本细则。
第10篇 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ee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落实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工人的人身安全,认真做到奖优罚劣,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处罚细则
第二条 违反施工现场以下纪律处罚标准,一次处罚十元,二次贰拾元,三次除名。
2.1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不带安全帽者;
2.2 高处作业无防护设施,不系安全带作业者;
2.3 从高处向下抛杂物者;
2.4 不是操作工,开动机械设备者;
2.5 喝酒上班者;
2.6 随吊栏上下者;
2.7 穿高跟鞋、易滑的硬底鞋、拖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者;
2.8 擅自拆动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准(志)和警告牌者;
2.9 施工作业、上下攀登脚手架者;
2.10 无安全操作证进入施工现场作业者。
第三条 违反技术措施的处罚标准
3.1 建筑物在2m以上未架设安全防护措施,以及不符合要求的工地,对该工地负责人罚款伍拾元,并下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限期未改的,对该工地负责人加倍罚款。
3.2 起重机械提升'运输安装,未经验收或不合格就使用的工地,对该工地负责人罚款壹佰元,并下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不改加倍罚款。'
3.3 机械电器设备无安全装置和不全的,以及超负荷的或带病运转的,不定期按时维修保养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均罚款贰拾元。
3.4 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没有安装触电保安器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肆拾元。
3.5 工地临时架设照明供电线路不符合操作《规程》要求的,对工地电工罚款贰拾元,同时处罚工地负责人贰拾元。
3.6 脚手架搭设未经验收或验收合格就使用者,对使用者罚款贰拾元,同时对工地负责罚款叁拾元。
3.7 电器设备未按《规程》规定接地接零,对工地电工罚款贰拾元,同时处罚工地负责人贰拾元。
3.8 在建工程的楼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接料平面口,电梯口没有用栏杆或盖板加以防护或防护不全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贰拾元。
3.9 施工现场内危险区域未挂安全警标,夜间未设红灯示警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贰拾元。
第四条 对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处罚标准
4.1 施工围墙不完整、不整齐的,首先发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改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伍拾元。
4.2 场地不整洁,未按规定堆放建筑材料的工地,对该工地负责人罚款壹拾元。
4.3 三通一平不符合要求的建议整改,如对人身安全有威胁的先发更改通知书,逾期不听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壹佰元。
第五条 发生重伤事故和设备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相对工地等有关人员的处理,除按有关文件执行外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5.1 对发生重伤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罚款伍佰元,工地负责人罚款壹仟元,施工队长、副队长各罚款伍佰元,不执行者罚款加倍。
5.2 对重大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罚款贰仟元,工地负责人罚款伍仟元,施工队长、副队长各罚伍佰元。
5.3 对事故隐瞒不报告或破坏现场者,加倍处罚。
第六条 对在劳动保护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6.1 把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方针和政策,有安全劳动保护制度长期坚持,安全生产年内未发生事故的作为评选先进组和个人的条件。
6.2 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提出合理建议或有革新和发明创造的先进人物给予适当奖励,由安全科组织报队长批准可予奖金壹佰元。
6.3 全年无重大事故和伤亡事故、伍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给予各类人员奖励分别是:项目经理伍佰元;施工队长、副队长、专职安全员叁佰元;
6.4 无重伤以上事故的工地按工程造价分别给工地管理人员奖励是:工地负责人按工程造价的0.2 %奖励,工地其他管理人员按工程造价的0.1 %奖励。
6.5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领导汇报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发生或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者应给予适当奖励,由安全员或队长上报准许给予资金壹佰元。
桐城市ee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o**年二月二十日
第11篇 河南x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奖励和处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分为通报表彰、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以及给予物质奖励。
对安全生产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单位的处分分为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先资格。
第四条 安全生产奖励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权限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确定,但上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奖励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完成省、市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成绩突出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第七条 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并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一)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二)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特别突出的;(三)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显著或获得国家级奖励的。
第八条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安全生产年度评先工作小组,负责安全生产评选奖励工作。
奖励的具体方案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年安全生产状况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奖励经费可从以下渠道筹措:(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二)其它合法经费来源。
第十条 给予嘉奖、记功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年度评选工作小组初审后,按审批程序和权限报同级人事部门或人民政府批准。
给予通报表彰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类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市政府下达的控制目标数的、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扣减该单位的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分数,并取消评先资格。
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对相关政府或主管部门、发生事故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9人伤亡的,或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分:(一)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给予事故单位及相关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奖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 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死亡10人以上安全事故的,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不力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和处理,或者未按规定组织救助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的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负责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部门,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部门的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被奖励的单位和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对受奖单位和人员的奖励决定,收回奖励证书、奖章及物质奖励,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经济处罚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中的有关事宜由__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__市安全生产奖励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鼓励各区、各有关单位及个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指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职能部门、用人单位及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年度市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
(二)市有关职能部门完成年度省相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
(三)用人单位连续二年工伤保险投保率达到100%,按时足
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没有发生员工死亡事故或造成员工达到1-4级残疾事故的;
(四)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年度评选工作小组,负责各项评选奖励工作。
奖励的具体方案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根据当年安全生产状况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奖励形式:
(一)奖励采取定期考核评比的形式进行,根据考核情况,每二年评奖一次。
(二)全市每二年评选一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符合条件的,分别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可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五条奖励经费可从以下渠道筹措:
(一)政府财政列支;
(二)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按每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5%提取工伤预防费,其中不超过50%的费用作为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三)其它合法经费来源。
以上奖励经费可累积结存使用。
第六条受奖励的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职能部门、用人单位和人员不符合评选条件的,由批准机关撤消其奖励决定。对弄虚作假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职能部门、用人单位及个人的奖励要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12篇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依据《公司项目部改革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奖励按《公司项目部改革方案》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范围、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三条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指标超过公司下达的指标限度,按《公司项目部改革方案》第十五条进行处罚。
第四条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造成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以上等级的事故,按《公司项目部改革方案》第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五条 对安全隐患的处罚原则:安全检查过程中,首次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项目部应对严重隐患立即整改,对一般隐患按整改期
限进行整改。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重复发生的对项目部加倍处罚。
第六条 对于严重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对该项目部处以元罚款。
第七条 对于一般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对该项目部处以元罚款。
第八条 安全隐患是指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不安全的工作环境、安全管理上的缺陷等。
第九条 严重安全隐患界定:
⒈安全管理方面:
⑴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⑵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无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未落实等。
⑶安全技术交底: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不全面;未履行签字手续。
⑷安全检查:无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无记录;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做不到定人、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限;
⑸安全教育:无安全教育制度;新入厂的工人未按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无具体安全教育内容等
⑹特种作业:特种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无证操作的。
⒉文明施工:
⑴施工现场:随意吸烟、道路不畅通、在建工程兼作住宿、施工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划分不明显的。
⑵材料堆放:材料未按规定存放、未做到工完场地清、易燃易爆物品未分类存放等。
⑶现场防火:未办理消防合格证;无消防措施、制度或无灭火器材;灭火器材配置不合理;无消防水源(高层建筑)或不能满足消防要求;无动火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的;
3、脚手架:
⑴施工方案:无施工方案;高度超过规范规定无设计计算书或未经审批的;未按施工方案搭设。
⑵立杆基础:立杆基础不平、不实、不符合方案设计要求;立杆缺少底座、垫板;无扫地杆;无排水措施。
⑶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脚手架高度7米以上,架体与建筑结构未按方案进行拉结或拉结不坚固。
⑷杆件间距与剪刀撑:立杆、大横杆、小横杆间距超过规定要求;不按规定设置剪刀撑;剪刀撑未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或角度不符合要求。
⑸脚手板与防护栏杆:脚手板未满铺;脚手板材质不符合要求;探头板;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或网间不严密;施工层不设1.2米高防护栏杆和18厘米高挡脚板。
⑹交底与验收:脚手架搭设前无交底;脚手架搭设未按分段分步办理验收手续;无量化的验收内容。
⑺小横杆设置:不按立杆与大横杆交点处设置小横杆的;小横杆中固定一端的;单排架子小横杆插入墙内小于24厘米的。
⑻杆件搭接:钢管立杆采用搭接的。
⑼架体内封闭:施工层以下每隔10米未用平网或其他措施封闭;施工层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之间间距大于20厘米未进行封闭的。
⑽脚手架材质:未与租赁单位签订质量担保协议、查验和保存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用于承重脚手架和模板支架的钢管、扣件及紧固件未进行外观检查,扣件未抽取样本进行力学性能和扭力矩指标复验;钢管弯曲、锈蚀严重;钢管上打孔。
⑾通道:架体不设上下通道;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
⑿卸料平台:未经设计计算;搭设不符合方案要求;未进行搭设完毕后未进行验收;支撑系统与脚手架连结;无限定荷载标牌。
⒀挂脚手架试压:挂脚手架在投入使用前应未按2kn/m2均布荷载试压不少于4小时,未对悬挂点及挂架的焊接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⒁挂脚手架间距:间距大于2米。
⒂验收:挂脚手架进场搭设前未逐片检验的;挂脚手架安装完毕后未进行验收。
⒃荷载:挂脚手架超载(施工荷载为1kn/m2)使用;每跨作业人员超过2人;荷载集中堆放。
⒄挂脚手架架体防护:每片挂脚手架外侧未同时装有立杆,设置两道防护栏杆,其下部设置挡脚板;挂脚手架外侧未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脚手架下部的建筑有门窗等洞口时未进行防护;脚手板底部未采用密目网与平网双层网兜严。
⒅安装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不戴安全帽、不穿防滑鞋等。
4、基坑支护:
⑴施工方案:基础施工无支护方案;不按支护方案要求采用措施;基坑深度超过5米,无专项方案、未经专家论证、未经上级审批。
⑵临边防护: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施工无临边防护;临边及其他防护不符合要求。
⑶坑壁支护:坑槽载挖设置安全边坡不符合要求;特殊支护的作法不符合专项方案;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未采取措施调整。
⑷排水措施: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深基础施工采用坑外降水,无防止临近建筑物危险沉降措施。
⑸坑边荷载:积土、料具堆放距槽边距离小于1米或设计规定;机械设备施工与槽边距离不符合要求,又无防护措施。
⑹上下通道:人员上下无专用通道;设置的通道不符合要求。
⑺土方开挖:施工机械进场未经验收;挖土作业时,人员进入挖土机作业半径内;挖土机作业位置不牢、不安全;司机无证作业;未按规定程序挖土。
⑻基坑支护变形监测:未按规定进行基坑支护变形的监测;未按规定对毗邻建筑物和管线、道路进行沉降观测。
⑼作业环境:基坑内作业人员无安全立足点;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光线不足未设置足够照明。
5、模板工程:
⑴施工方案:无施工方案;未根据砼输送方法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⑵支撑系统:现浇砼模板的支撑系统无设计计算;支撑系统不符合设计要求;
⑶立柱稳定:支撑模板的立柱材料不符合要求;立柱底部无垫板或用砖垫高;不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立柱间距不符合规定;
⑷施工荷载:模板上施工荷载超过规定;模板上堆料不均匀。
⑸模板存放:大模板存放无防倾倒措施;各种模板堆放过高。
⑹支拆模板:2米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立足点;拆除区域未设置警戒线且无监护人;留有未拆除的悬空模板
⑺模板验收:模板拆除前未经拆模申请批准;模板工程无验收手续;支拆模板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⑻砼强度:模板拆除前无砼强度报告;砼强度未达规定提前拆模。
⑼运输道路:在模板上运输砼无走道垫板;走道垫板不稳不牢。
⑽作业环境:作业面孔洞及临边无防护措施;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
6、"三宝"、“四口”:
⑴安全帽:安全帽不符合标准;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
⑵安全网:在建工程外侧未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安全网规格、材质不符合要求;安全网未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⑶安全带:安全带不符合标准;未按规定系挂安全带。
⑷楼梯口、电梯井口防护:无防护措施;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防护设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电梯井内未每隔两层(不大于10米)少于一道平网。
⑸预留洞口、坑井防护:无防护措施;防护设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
⑹通道口防护:无防护措棚;防护不严密;防护棚不牢固、材质不符合要求。
⑺阳台、楼板、屋面等临边:临边无防护;临边防护不严、不符合要求。
7、施工用电:
⑴施工用电方案:未按规定编制施工用电方案或未经审批;未施工用电方案敷设临时用电
⑵外电防护: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封闭不严。
⑶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
⑷配电箱、开关箱: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开关箱(末级)无漏电保护或保护器失灵;漏电保护装置参数不匹配;电箱内无隔离开关;违反“一机、一闸、一箱”;安装位置不当、周围杂物多等不便操作;闸具损坏、闸具不符合要求;配电箱内多路配电无标记;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
⑸现场照明:照明专用回路无漏电保护;灯具金属外壳未作接零保护;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米未使用安全电压供电;潮湿作业未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使用36v安全电压照明线路混乱和接头处未用绝缘布包扎;手持照明灯未使用36v及以下电源供电。
⑹配电线路:电线老化、破皮未包扎;线路过道无保护;电缆架设或埋设不符合要求;未使用五芯线(电缆);使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线替代五芯电缆。
验收:临时用电敷设完毕后未进行验收;或无验收记录
⑺电器装置: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容量不匹配、安装不符合要求;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⑻变配电装置:不符合安全规定。
⑼用电档案:接地极无阻值摇测记录、无电工巡视维修记录或填写不真实
8、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
⑴安全管理:使用无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未检测的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从无营业执照方租赁设备;未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
⑵架体:无安拆方案、安拆方案未经审批;未按方案要求进行安拆;架体基础不符合要求;架体垂直偏差超过规定;架体外侧无立网防护或防护不严。
⑶限位保险装置:吊篮无停靠装置;停靠装置未形成定型化;无超高限位装置;使用摩擦式卷扬机超高限位采用断电式;高架提升机无下极限限位器、缓冲器或无超载限制器。
⑷与建筑结构连接:连墙件的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连墙杆连接不牢;连墙杆与脚手架连接;连墙杆材质或连接做法不符合要求。
⑸钢丝绳:钢丝绳磨损超过报废标准;钢丝绳锈蚀缺油;绳卡不符合规定;钢丝绳无过路保护;钢丝绳拖地。
⑹楼层卸料平台:卸料平台两侧无防护栏杆或防护不严;平台脚手板搭设不严、不牢;平台无防护门或不起作用;防护门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地面进料口无防护棚或不符合要求。
⑺吊篮:吊篮无防护门;安全门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高架提升机不使用吊笼;违章乘坐吊篮上下;吊篮提升使用单根钢丝绳。
⑻安装验收:无验收手续和验收人签字;验收单无量化验收内容。
⑼传动系统:卷扬机地锚不牢固;卷筒钢丝绳缠绕不整齐;滑轮翼缘破损或与架柔性连接;卷筒上无防止钢丝绳滑脱保险装置。
⑽联络信号:无联络信号;信号方式不合理、不准确。
⑾卷扬机操作棚:卷扬机无操作棚;操作棚不符合要求。
⑿避雷:防雷保护范围以外无避雷装置;避雷装置不符合要求。
9、 外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
⑴安全装置:梯笼安全装置未经试验或不灵敏;门连锁装置不起作用。
⑵安全防护:地面梯笼出入口无防护棚;防护棚材质、搭设不符合要求;卸料口无防护门;有防护门不使用;卸料台口搭设不符合要求。
⑶司机:无证上岗作业;作业前不按规定试车;不按规定交接班或无交接班记录。
⑷荷载:超过规定承载人数无控制措施;超过规定重量无控制措施。
⑸安装与拆卸:未制定安装拆卸方案或未经审批;未对拆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用没有资格证的拆装队伍;拆装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拆装作业未设置警戒区未设专人监护。
⑹安装与验收:使用未经检测的电梯;安装后未经验收。
⑺架体稳定:架体垂直度超过说明书规定;架体与建筑结构附着不符合要求;架体附着装置与脚手架连接。
⑻联络信号:无联络信号;信号不准确。
⑼电气安全:电气安装不符合要求;电气控制无漏电保护装置。
⑽避雷:在避雷保护范围外无避雷装置;避雷装置不符合要求。
10、塔吊:
⑴安全管理:未与租赁方、安装方签订租赁合同、安装合同、安全管理协议;使用无统一编号起重机械;使用无营业执照方起重机械;使用无安装资质的单位安拆起重机械;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等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起重机械未安拆无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未经检测机构检验;起重机械验收合格后未到建委备案。
⑵力矩限制器:无力矩限制器;力矩限制器不灵敏。
⑶限位器:无超高、变幅、行走限位;限位器不灵敏。
⑷保险装置:吊钩无保险装置;卷扬机卷筒无保险装置。
⑸附墙装置与夹轨钳:塔吊高度超过规定不安装附墙装置;附墙装置安装不符合说明书要求;无夹轨钳;有夹轨钳不用。
⑹塔吊指挥:信号工无上岗证;高塔指挥不使用旗语或对讲机。
⑺路基与轨道:路基不坚实、不平整、无排水措施;枕木铺设不符合要求;道钉与接头螺栓数量不足;轨距偏差超过规定;轨道无极限限位阻挡器;高塔基础不符合要求。
⑻电气安全:行走塔吊无卷线器或失灵;塔吊与架空线路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或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道轨无接地或接零;接地、接零不符合要求。
⑼多塔作业:两台以上塔吊作业无防碰撞措施;措施不可靠。
⑽安装验收:安装完毕无验收资料或责任人签字;验收单上无量化验收内容。
11、起重吊装:
⑴施工方案:起重吊装作业无方案;作业方案未经审批。
⑵起重机:起重机无超高和力矩限制器;吊钩无保险装置;起重机未取得准用证;起重机安装后未经验收。
⑶钢丝绳与地锚:起重钢丝绳磨损、断丝超标;滑轮不符合规定;缆风绳安全系数小于3.5倍;地锚埋设不符合设计要求。
⑷吊点:不符合设计规定位置;索具使用不合理、绳径倍数不够。
⑸司机指挥:司机无证上岗;非本机型司机操作;指挥无证上岗;高处作业无信号传递的。
⑹地耐力:起重机作业路面地耐不符合说明书要求;地面铺垫措施达不到要求。
⑺起重作业:被吊物体重量不明就吊装;有超载作业;每次作业前未经试吊检验。
⑻高处作业:结构吊装未设置防坠落措施;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或安全带无牢靠措施;人员上下无专设爬梯、斜道。
⑼作业平台:起重吊装人员作业无可靠立足点;作业平台脚手板未满铺。
⑽构件堆放:楼板堆放超过1.6米高度;其他物件堆放高度不符合规定;大型构件堆无稳定措施。
⑾警戒:起重吊装作业无警戒标志;未设专人警戒。
⑿操作工:起重工、电焊工无证上岗。
12、施工机具:
⑴电刨子:安装后未验收;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电刨子和电锯合用一台电机的多功能木工机具缺少防护措施。
⑵电锯:安装后未验收;无锯盘防护罩、分料器、传动部位无防护罩;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
⑶手持电动工具:i类手持电动工具无保护接零;使用i类手持电动工具不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使用手持电动工具随意接长电源线或更换插头。
⑷钢筋机械:安装后未经验收;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钢筋冷拉作业区及对焊作业区无防护措施;传动部位无防护。
⑸电焊机:安装后未验收;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防触电装置;一次线长度超过规定或不穿管保护;焊把线接头超过3处或绝缘老化;电源不使用自动开关;电焊机无防雨罩。
⑹搅拌机:安装后未经验收;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达不到要求;操作手柄无保险装置;搅拌机无防雨防砸棚和作业台不安全;搅拌机无保险挂钩或挂钩不使用;传动部位无防护罩;作业平台不平稳。
⑺气瓶:各种气瓶无标准色标;气瓶间距小于5米、距明火小于10米又无隔离措施;乙炔瓶使用或存放时平放;气瓶存放不符合要求;气瓶无防震圈、防护帽。
⑻翻斗车:制动装置不灵敏;司机无证驾驶;行车载人;违章行车。
⑼潜水泵: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保护装置不灵敏、使用不合理。
13、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标准、操作规程、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可能引发伤害的其它行为。
第十条 一般隐患指除严重隐患以外的其它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标准、操作规程、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 罚款缴纳:罚款由财务部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二条 对拒签收罚款单的项目部,由检查人员双人签字后将罚款单送达财务部,对拒签收罚款单的项目部将加倍处罚。
第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不符,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地方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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