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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集团安全督查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5-02-15 热度:57

某某集团安全督查制度

第1篇 某某集团安全督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发展过程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不可放松的工作。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建设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集团成立了安全督查小组,负责整个集团的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并负责制订集团安全生产方面的督查管理制度。

第二章 安全生产督查组组织架构

第二条、安全工作人人有责,企业法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别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安全督查小组为执行**集团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组织机构,由组长、副组长及组员组成。

第三章 安全生产督查岗位职责

第三条、 安全督查小组负责集团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工作。督查组组长负责**集团及其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副组长具体落实安全事务督查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督查组成员,兼负责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事项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安全生产督查组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全体员工安全意识,对集团及其下属部门所有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

2、检查集团及其下属部门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检查集团及其下属部门是否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4、督促集团及其下属部门积极规范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5、检查集团及其下属部门是否合理的对其部门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督促责任部门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组织安全督查小组人员制订安全生产督查制度及实施细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督查组的职责

1、制订安全生产督查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

2、制定集团应急救援议案,负责事故发生时组织实施。

2、落实安全督查人员。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4、检查集团及其下属部门落实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实施。

5、检查安全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情况。

6、定期检查收集、通报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对各部门进行考评。

7、在每季度、重大节日期间组织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平时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真实通报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控制事故发生。

第四章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六条、定期进行综合性安全大检查。安全生产督小组对集团所属企业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所属企业对其子企业的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是指:各单位安全生产体系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正常;预防措施是否得当;安全投入是否保证;安全制度是否落实;安全检查是否有记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有效执行、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事故隐患能否得到有效控制和整改。

第七条、专项安全检查。安全生产督小组要结合集团及所属企业年度实际,编制重点项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对公司属下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检查、消防检查、设备检查、电气设备检查、机械设备检查、易燃易爆物品(设施)、餐饮、酒店等场所安全检查;各类车辆安全、施工作业检查等。

第八条、季节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督小组要根据季节不同特点以及对安全生产不利影响的因素,及时检查相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同时加强对重大节假日期间安全大检查,落实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隐患。

第九条、隐患整改跟踪检查。安全生产督小组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直至隐患得到消除。安全生产督小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从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同时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整改台帐。

第十条、生产性企业场所检查。检查各部门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经营场所应整齐、清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车道应平坦畅通,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2、在生产经营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生产、使用、储存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4、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人。

第十一条、公司的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检查。

1、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2、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电气设备要绝缘良好,其金属外壳必须具有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3、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的,应视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第五章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及集团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生死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死亡事故报告后,应按报告规定程序立即向集团安全督查小组报告和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内容:按照施工企业事故所规定的包括事故企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设施、设备损坏情况;伤亡人员自然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第十四条、事故报告程序

(1)一般事故和人员轻伤事故: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报至所属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同级工会。

(2)险性事故和人员重伤事故: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逐级报至集团安全督查小组和集团工会。

(3)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和死亡、重大死亡、特大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后立即逐级报至集团安全督查小组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督查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逐级上报。

(4)在建设项目中发生的重大事故,不论伤亡人员归属及责任归属,施工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产权代表单位均应在规定24小时内报告集团安全督查小组。

(5)凡是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在企业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人员伤亡,不论原因、责任及伤亡人员归属,都必须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告、谎报或隐瞒不报。并服从上级机关的指挥、调度,积极参加或者配合事故调查、救援、善后等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六章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集团及所属企业对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按责任范围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及时掌握了解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并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的原则要根据国家、省和集团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对事故调查应根据事故伤亡程度(或经济损失大小)分别按照不同层次性质进行调查处理。

(1)一般事故和人员轻伤事故,由基层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

(2)险性事故和人员重伤事故,由事发企业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

(3)大事故、人员死亡事故。大事故由集团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任组长,组织安全督查小组及事故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集团企管部、集团工会等派人参加。人员死亡事故由集团和事发企业,协同事发企业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公安等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4)重大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发生重大事故,在集团督查小组和事发企业未到达现场前,由事发企业指定有关部门、人员组织临时调查小组,其任务是抢救伤员,做好各项救援工作,勘察现场,保存可疑证物,查找事故线索及原因,形成记录向集团安全领导小组和事发企业报告。事发企业和集团接到事故通报后,应立即组成主要或主管领导为主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重大死亡事故,按死亡人数,分级由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工会、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集团和事发企业协同。

(5)特别重大事故和特大死亡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第十七条、安全督查小组督促集团所属企业对事故处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第十八条、事故处理权限和时间

(1)一般事故和人员轻伤事故,由基层单位提出定性定责意见,经上一级企业相关部门同意后作出处理决定。于事故发生后5日处理完毕。

(2)险性事故和人员重伤事故,由事发企业于事故发生后提出定性定责意见,经集团安全督查小组等相关部门同意后,7日内公布处理结果并做出处理决定,并报集团安全督查小组及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3)大事故和人员死亡事故。大事故由集团安全督查小组和事发企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大事故由基层单位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向事发企业提出事故报告,事发企业10日内将处理方案报集团安全领导小组,集团安全领导小组于15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批复。人员死亡事故,按隶属关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结案。

(4)重大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重大事故由集团和事发企业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果。重大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5人的,由事发企业当地县级或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结案;一次死亡6人~9人的,由事发企业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结案。

(5)特大死亡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政府委任的部门审批结案。

(6)特别重大死亡事故,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结案,或由国务院直接审批结案。

(7)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务院34号令发布施行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后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集团及所属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查明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将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大事故、人员死亡事故及以上事故,责任依次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事故损失的费用由事发企业承担。

第二十二条、集团及所属企业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明确以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及责任人;

(2)、安全生产审查批准机构及其责任人;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责任人。

第七章 安全生产考核

第二十二条、集团安全督查小组制定对集团及所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考核办法;集团安全督查小组为考核领导机构,集团及所属企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考核集团所属企业贯彻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和集团 “三个责任制”(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职能部门负责制、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开展情况;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评价企业和第一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评先的依据。

考核获得优秀、良好的企业和责任人,集团予以奖励,并对责任人按《安全生产责任书》有关规定予以兑现。

第二十五条、考核为不合格的企业和责任人,集团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各类评先资格,并责令限期达标;有关责任人不得评先受奖。对因安全生产管理不善、措施不力而连续三年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达标的,将追究企业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章 安全生产奖罚

第二十六条、集团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考核一次,在总结考核的基础上,由集团安全督查小组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七条、集团及所属企业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集团及所属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属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对其主要领导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除在全年综合目标考核时按规定扣分外,还应取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当年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1)一般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重伤3人的;

(2)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至9人或一次重伤10人的;

(3)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 人以上的;

(4)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

第九章 记录、收集、整理安全会议纪要,建立安全生产台账管理制度

做好安全组织、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治理、事故管理、安全考核与奖惩等六类内容的安全工作台账。

第三十一条、安全组织台账。企业应建立安全领导小组到班组的安全组织网络。

第三十二条、安全会议台账。主要填写本企业召开的安全会议内容,尤其对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传达、学习贯彻情况。安全会议台账应设有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召集单位和主持人、与会单位和人数、会议内容以及处理结果等栏目。

第三十三条、安全教育台账。企业安全教育台账应填写企业领导及员工安全教育、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岗位安全技术练兵、应急预案的演练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考核等。安全教育台账应至少设有受教育者姓名、授课内容、地点、时间、考试成绩及授课人姓名等栏目。

第三十四条、安全检查台账。安全检查台账应至少设有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受检部门、发现问题、要求整改日期、整改完成日期及检查人签字等栏目。

第三十五条、隐患治理台账。凡发生在企业的事故隐患不论级别,不论资金来源,均应在企业的隐患治理台账中填写。事故隐患治理台账应设有隐患存在部位、计划费用、实际费用、资金来源、计划治理完成时间、实际完成时间及隐患治理后的评估情况。

第三十六条、事故台账。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事故台账,分别记录本企业所发生的事故。事故台账应设有事故发生所在部门、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概况、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情况和事故处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账。该台账应设有考核项目(内容)、被考核部门和个人、主要事迹和存在问题、考核意见和结果、奖惩情况、考核部门签字及审批部门等栏目。

第三十八条、做好安全活动记录。该台账应填写各部门安全活动开展情况。

第三十九条、认真填写、保管安全台账;同级主管安全领导应定期检查。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集团所属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本办法之规定和各自工作实际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或办法,并报集团安全督查小组备案。

第四十一条、集团安全督查小组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某集团安全监控系统安装、维护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安全会监控系统的稳定运行,做好系统的安装维护工作,特制定安全监控系统维护制度。

第二条 井下安全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监控队负责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监控队在接受安装任务时,要弄清安装地点,确定监控设备具体安装位置、电源连接方式、监测量传输方式及控制其它设备方式,并估算通讯线长度。

第四条 领取、安装仪器时,要检查仪器的各项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符合出厂标准,各连接部件是否齐全、完整、紧固,外壳是否变形及锈蚀,隔爆面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无误后,方可领取。

第五条 监控设备在正式安装使用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地面试验场所进行调试和测试,测试合格并在试验场所试运行至少48小时后方能下井安装使用。对安装所用电缆要做导通及外皮检查,电缆密封圈要合适,档板、三通、悬挂电缆物品等要备齐。

第六条 安装或搬迁仪器、电缆(本质安全型除外)前必须切断电源,并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

第七条 监控设备在正常搬迁中,要防止撞碰、剧烈振动和冲击,搬迁后要检查设备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和电缆有无损。

第八条 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距轨道不小于500mm。

第九条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断电范围内;(2)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4)掘进工作面内;(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十条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煤壁不小于200mm,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安装维护方便,能够正确反映所测地点的浓度或温度;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并应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安装维护方便,能准确计算测风断面的地点;粉尘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底板2m处,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安装维护方便,能够正确反映所测地点的粉尘浓度。

第十一条 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

第十二条 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十三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有井下作业地点的甲烷传感器上限不低于40% ch4高浓甲烷传感器;非突出矿井安设上限不低于10% ch4的高浓甲烷传感器。

第十四条 安装时监控设备、电缆、接线盒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连接必须符合井下机电管理的相关规定,安装完毕,应详细检查所有接线,确认合格无误后,方可送电。送电经30分钟预热后可对仪器进行调整,并检查仪器工作是否正常,在确认仪器工作正常后,可投入报警和控制功能,并检查其功能的可靠性,通讯正常经监控调度同意方可离开。

第十五条 安装断电控制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第十六条 井下监测分站的交流供电电源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在交流供电电源停电后,监测分站的后备直流电源在满负载情况下必须保证不小于2小时的连续供电。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第十七条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第十九条 井下工作站同传感器相互连接的电缆,必须严格按照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井下监测电缆用非金属耐磨损材料吊挂,每间隔3m 分钩分挂于巷道壁中部,不得落地、埋压,不得有过紧张力,吊挂整齐。监测电缆每间隔100m作标签标志。

第二十一条 井下监测分站牌版按集团公司颁布的《某某集团矿井通风标准牌板图案》的格式制作和填写。

第二十二条 监控工经常擦扫监控设备外壳粉尘和污物,保持仪器清洁,定期更换探头里的防尘罩和清扫探头罩里的污物。

第二十三条 监控工必须24小时值班,监测监控装置发生故障,必须及时处理,故障处理不得超过8小时,故障停机期间应采用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炮采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放炮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放炮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第二十五条 瓦检员必须每天检查负责瓦检区域内所有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如发现显示数据误差、设备损坏、系统运行异常、线缆破损等异常情况,立即汇报通风调度,并在瓦检图表做好记录备查。

第二十六条 瓦检员每班三次将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3篇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6

第十五章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第一节 计划编制依据和范围

第393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及标准和企业的实际装置运行情况制订自己的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394条 安全技术措施应以防止火灾,爆炸,工伤和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措施.

第二节 计划编制及审批

第395条 由车间或职能部门提出车间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指定专人编制计划,方案报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汇总.

第396条 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编制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总工程师或主管经理(院,厂长)审核.

第397条 主管安全生产的经理(院长,厂长)或(总工程师),应召开工会,有关部门及车间负责人会议,研究确定以下项目:

(一)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

(二)项目的资金.

(三)设计单位及负责人.

(四)施工单位及负责人.

(五)竣工或投产使用日期.

第398条 经审核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由生产计划部门在下达年度计划时一并下达.

第399条 企业每年应按时编制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第400条 需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请上级支持协调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企业应办理报批手续,如削减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也必须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节 资金来源及物资供应

第401条 企业应在当年留用的设备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20%以上的费用,用于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敷需要的可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等自有资金中补充,亦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综合利用的产品,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减免税.

第402条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设备进行改装或重大修复而不增加固定资产的费用,由大修理费开支.摊入生产成本.

第403条 凡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维修费开支,摊入生产成本.

第404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统一由企业供应部门按计划供应.

第四节 检查和报告

第405条 安全技术部门必须定期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向企业主管领导汇报并由企业主管领导做出总结.

第406条 企业主管领导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保证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按期完成.

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应定期向专业公司和集团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部门汇报.

第五节 竣工验收

第407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峻工投用前,应办理检查确认手续后,方可试运行.经试运行三个月,正常后,在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由计划,技术,设备,安全,防火,工业卫生,环保,工会等部门会同所在车间或部门,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应报告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由集团公司投资实施的重大安技项目,在验收时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应参加验收.

第408条 设计单位在使用单位的配合下应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运行情况写出技术总结报告,对其安全技术及其经济技术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做出评价.

第409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应纳入正常管理.

第十六章 科研与设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科 研

第410条 确定科研课题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防范社会灾害性事故的要求.

第411条 制订试验方案,除提出试验所用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和副产物的有关毒性,理化性质及安全防范措施外,还必须确定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三废'(即废气,废水,废渣,下同)处理措施.

第412条 必须履行科研项目小型到中型,中型到扩大试验的程序,每一程序必须有保证安全的内容和措施.

第413条 小型试验可通过探索性试验,选择安全合理的工艺方法,确定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以达到安全可靠性.

第414条 中型试验的总结报告中,必须包括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内容,以及工艺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415条 扩大试验要编制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并经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中型和扩大试验,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有判断处理试验过程中异常情况的能力,经考试合格后方准操作.

第416条 扩大试验装置(包括安全防护,工业卫生和'三废'处理设备)安装完毕后,须经安全,消防,工业卫生部门和工会检查合格后方可投料试车.

第417条 在扩大试验中,应将各种安全,卫生和'三废'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总工程师,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安全.

第418条 扩大试验成果,应经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进行正式技术鉴定后,方可推广应用于生产.

第419条 小型试验和扩大试验所用的各种危险物品,按本制度有关章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20条 扩大试验装置的安装与检修,按本制度《施工与检修》和《电气安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21条 科技成果的应用,转让,推广必须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和'三废

第4篇 建设集团安全保卫制度

为了进一步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确保国家、集体、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特订以下制度:

一、建立安全保卫领导小组,经常对职工及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保卫教育,把安全保卫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当发现施工与安全矛盾时,应以安全为重,严禁违反操作规定、规程施工,若造成事故,领导负一切责任。

二、做好治安保卫工作是实现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创建文明工地的重要内容之一,凡施工现场必须依照公司治安管理办法进行布局落实。

三、施工现场必须搭建门卫室,并将门卫室制度上墙,配备专职门卫人员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严格执行门卫制度,携带材料、设备进出一律凭主管部门的出门证。

四、搭建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搞好堵、拦、锁等防范设施,并必须符合防火、防爆、防盗等安全要求。

五、职工宿舍严禁使用电炉和乱拉乱接电器,确保用火用电安全,凡危险品进入施工现场的,应执行谁施工、谁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原则,严格收发制度,不得随意乱放乱用。对草包、刨花、木屑等易燃物品,要妥善保管及时清除,谨防发生火灾事故。

六、特殊机械设备的操作工必须持证上岗,并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养护,严禁无证操作,若因违章操作造成事故,视损失大小按公司治安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5篇 某集团安全监控系统断电功能测试制度

第一条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每隔10天进行断电闭锁试验功能测试,认真填写断电闭锁试验记录。

第二条 断电闭锁试验包括:上电闭锁试验、失电闭锁试验、故障闭锁试验、甲烷传感器超限闭锁试验、风电闭锁试验、风机停工作面或回风瓦斯超3%闭锁风机试验、开关量闭锁试验。

第三条 停止给井下工作站的电源箱供电,断电器能立即切断所控制断电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接通电源1分钟内,继续闭锁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系统应能自动解锁,上电闭锁试验、失电闭锁试验功能正常。

第四条 甲烷传感器、分站、电源、断电控制器,电缆、接线盒等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正常投入运行和故障,断电器能立即切断所控制断电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等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系统应能自动解锁,故障闭锁功能正常。

第五条 将甲烷传感器设置到现场模拟测试断电功能,断电器能立即切断所控制断电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设备恢复到复电状态,系统应能自动解锁,甲烷传感器超限闭锁功能正常。

第六条 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风筒出口风量低于规定风量,能立即切断所控制断电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风机启动或风筒出口风量符合规定,关联设备恢复到供电状态,停风闭锁功能试验正常。

第七条 局部通风机停转,掘进工作面煤头或回风瓦斯浓度值大于3%时,必须对局部通风机进行闭锁使之不能启动,通过密码操作软件或使用专用工具人工解锁,局部通风机才能启动,当掘进工作面煤头或回风瓦斯浓度值大于1.5%时,自动解锁, 3%闭锁风机试验功能正常。

第八条 将开关量设置到模拟测试断电状态,能立即切断所控制断电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设备恢复到复电状态,系统应能自动解锁,开关量闭锁功能正常。

第九条 每隔10d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

第十条 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采用大于监测点断电浓度的甲烷校准气样进行实验。

第十一条 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1)表头;(2)打印日期和时间;(3)传感器设置地点;(4)断电测试起止时间(5)断电测试相关设备名称及编号(6)校准气体浓度(7)断电测试结果等。

第6篇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3

第五章 工艺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第一节 运 行

第62条 工艺操作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

第63条 改变或修正工艺技术指标,必须由工艺管理部门以书面方式下达,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

第64条 操作者必须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第65条 安全附件和联锁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能随意切断.

第66条 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去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

第67条 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动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

第68条 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第69条 当工艺过程或机电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进行交接班,必须待接班者清楚了解异常状态后方可交接班.

第二节 开 车

第70条 正常开车执行岗位操作法.较大系统开车必须编制开车方案.开车前,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齐备,合格后,按规定办理开车操作票.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

第71条 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堵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电气仪表等均应处在完好状态.

第72条 保温,保压及清洗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

第73条 确保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络畅通,并通知消防,气防及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应急准备.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开车,相关部门人员到场.消防车,救护车处于备防状态.

第74条 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开车现场.

第75条 开车过程中要加强有关岗位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压和加减负荷的幅度(速率)要求.

第76条 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变化和设备运行的情况,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中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

第三节 停 车

第77条 必须编制停车方案.正常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的步骤进行,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应用于正常停车.紧急停车时应当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

第78条 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速率)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凡需保压,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

第79条 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

第80条 设备(容器)卸压时,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学危险物品的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

第81条 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设备.

第四节 紧急情况处理

第82条 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在保证人员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作出妥善处理,同时立即向有关方面报告.必要时,先处理后报告.

第83条 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步骤紧急停车.

第84条 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汽)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

第85条 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物料)源,同时尽速通知相关岗位采取措施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六章 防火防爆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生产装置

第86条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以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87条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等装置.

第88条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第89条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第90条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准单独采用单向阀.

第91条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

第92条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第93条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规定执行.

第7篇 某某医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怎么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传达落实上级对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及时掌握成员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研究解决集团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集团公司实际,依据《杭州华东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由集团公司召开的各类安全生产会议。

第一章 会议类别和时间

第三条 安全生产会议分为:

(一) 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二) 安全生产例会。

(三)特殊情况下召开的安委会临时会议及安全办临时会议。

第四条 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别于每年的一月份、七月份召开。

第五条 安全生产例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于每年的单数月召开。

一月份和七月份的安全生产例会与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合并召开。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时间事前口头通知。

第二章 会议参加人员

第七条 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参会人员包括集团公司安委会成员、各成员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集团公司安全办及安全检查小组成员。

第八条 安全生产例会的参会人员包括各成员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集团公司安全办及安全检查小组成员。

第九条 临时会议的参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第三章 会议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主要内容:

(一) 成员企业交流、汇报年度、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

(二) 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通报成员企业上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

(三) 集团公司总结年度、半年度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以及部署下年度、下半年度安全工作意见;

(四)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经验介绍;

(五) 其他需要在会议上通报的事项;

(六) 集团公司领导做重要指示。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例会主要内容:

(一) 成员企业交流、汇报近两个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含上次例会布置工作的完成情况),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集团公司协调解决的事项;

(二) 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例会和有关会议、文件精神;

(三) 布置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四) 需要在例会上研究解决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例会实行会前学习制度,即在正式会议开始前组织全体参会人员学习国家新颁布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或集团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十三条 安委会临时会议和安全办临时会议的会议内容分别由集团公司安委会主任、安全办主任确定。

第四章会议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会议由集团公司安全办负责组织,会议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主持人、参会人员、会场安排、会场布置、会议设施准备、会议材料拟稿和发放、会议记录、会议录音录像摄影、会议纪要以及会场横幅、会议宣传等。

第十五条 除临时会议外,安全生产会议需在会议召开前二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或传真)到各成员企业。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单需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参会人员等。

第十七条 会场安排、会场布置、会议设施准备及会议材料等,需在会前半小时准备完毕。

第十八条 会议安排专人进行会议记录,会后整理会议纪要,经集团公司安全办主任审阅后,于会后二个工作日内,下发各成员企业及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会议形成的资料应归档管理,存档内容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记录、文字和宣传资料、影像录音资料、图片及会议纪要等。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条 参会人员应提前5分钟到达会场,并由本人签到。

第二十一条会议开始时,会议工作人员收回签到表。

会后,工作人员在签到表上标注迟到(注明到会时间)、未到人员。

第二十二条参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应提前向集团公司安全办请假并委托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参会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中间有急事需离开会场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四条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应将移动通讯工具关机或置于振动位置,如遇紧急事情应到会场外接听。

第二十五条会议发言一律使用普通话,要言简意赅,按照规定时间发言。

第二十六条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应注意倾听他人发言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六章 会议精神的督办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安全办负责对安全会议布置事项的督办工作,定期进行检查、指导、考核。

第二十八条安全会议确定的事项和提出的要求,各责任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贯彻落实,并在下次安全例会上汇报相关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九条各成员企业参加安全会议人员的到会情况和布置工作的完成情况,列入其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成员企业应当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全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签到表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会议名称或主要议题

姓名

单 位

职 务

联系电话

备 注

请假人员(已委托参加):

请假人员(无委托参加):

缺席人员:

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简要汇报

单位名称:

汇报期间:

近两个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含事故发生情况):

上次集团安全例会布置工作完成情况:

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集团公司协调解决的事项:

备注:本表由集团成员企业每2个月汇报一次,在参加集团安全生产例会时上报。

第8篇 某集团监控机房、库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严格贯彻“ 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生命安全。

第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由部门领导具体负责,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做好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机房值班人员、库管员应达到“三懂”,即懂得本岗位工作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灭火灾的方法。

第四条 机房值班人员、库管员应达到“三会”,即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五条 监控机房、库房要达到“三有”,即有消防制度、有消防档案、有防火防爆预案。

第六条 监控机房、配电室、网络间、库房等要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管理人员要熟悉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

第七条 配备的消防器材要有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换。

第八条 机房及其附近严禁吸烟、焚烧任何物品。

第九条 机房,库房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格烟火管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进入机房。

第十一条 机房用电量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十二条 机房内使用电烙铁要严格控制,按规定操作,有专人看守,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定期对机房供电线路及照明器具进行检查,防止因线路老化短路造成火灾。

第十四条 没有特殊情况并得到批准,机房内不准外人随意出入。

第十五条 发生火灾立即报告消防部门并迅速组织人员撤离和灭火。

第十六条 机房人员、库管员必须严格遵守消防规定。对违反制度造成后果的要严加追查,予以处理。

第9篇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附件1 原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

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

一,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国务院发布)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年1月26日国务院发布)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版)

4,《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

5,《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

6,《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

7,《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

8,《手动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93]

9,《爆炸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383

6.1 ― ]

10,《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

11,《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

1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

13,《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3―)

14,《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

1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

1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

1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

18,《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1~6442)

19,《起重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6720―)

20,《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8196―87]

21,《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

22,《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

23,《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2―1999]

24,《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1999]

25,《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5―1999]

26,《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hg23016―1999]

27,《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hg23017―1999]

28,《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hg23018―1999]

29,《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86]化生字第1078号文

30,《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87]化生字第671号文

31,《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cd90a3)

3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tj28―)

33,《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

34,《乙炔站设计规范》(tj31―)

35,《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规程)

37,《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9]化工字第0073号)

38,《仓库

第10篇 建设集团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建设集团公司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一、集团公司每月检查应不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检查人员由专业性知识的人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织全方面的检查。

三、每次检查必须出具整改通知单。

四、项目部每次检查出的问题必须按'三定'原则(定人定、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并把整改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送交上级部门。

五、有关部门对每次开出的整改通知单必须进行复检,确认整改符合要求以后才可继续施工下一道工序。

六、针对夏季、冬季、雨季、台风、汛期等季节性、灾害性特点必须详细逐一细仔检查。

七、各种检查、整改情况应建立完整记录,并做好台帐。

浙江zz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11篇 建设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工会应对安全生产作出全面系统的检查,是领导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组织,推动检查督促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1、监督检查本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制度和开展安全工作的情况,定期研究分析职业危害趋势和重大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

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和安全生产目标植。

3、了解现场安全情况,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不安全问题,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4、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和贯彻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各级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对安全技术规程的执行情况。

5、参与审查和汇总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和安全措施项目完成情况。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发现不符合安全规定和问题有权提请安全监察机构和主管部门制止其施工和生产。

7、组织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树立安全生产典型。

8、组织三级安全教育和职工安全教育,配合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9、制定年、季、月安全工作计划。并负责贯彻实施。

10、负责事故统计、分析、参加事故调查,对造成事故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11、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女职工和未年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对防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12、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

13、在业务上接受地方安全监督机构和上级安全机构的指导,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12篇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2

第三章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第一节 入企业安全教育

第38条 新职工(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企业人员等)均须经过企业,车间(科),班组(工段)三级安全教育.

(一)企业安全教育(一级),由劳资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与防火(保卫)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企业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

(二)车间安全教育(二级),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危险和危害因素,事故教训,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主要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工段,班组.

(三)班组(工段)安全教育(三级),由班组(工段)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性能,操作注意事项,维护保养要求, 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班组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体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经考试合格,方准到岗位学习.

安全教育时间,按劳动部下发的《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规定》执行.

第39条 企业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离岗半年以上的职工,视同新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及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准上岗进行岗位培训.

第40条 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由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带队.一次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职能机构人员参加劳动时亦应先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

第二节 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第41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员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第42条 利用各种形式定期开展日常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的内容为: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防护知识,典型事故案例,交流安全生产经验,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问题等.

第43条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作好记录.

第44条 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第45条 员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内.

第三节特殊工种安全教育

第46条 凡从事电气,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探伤,起重,车辆(船舶)驾驶,爆破,气瓶检查充装等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47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第48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者,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第49条 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四节 安全教育考核

第50条 经理( 院,厂)级干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第51条 其它干部的安全技术考核,由人事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考核成绩均应记录在案.安全生产主要考核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二)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特点.

(四)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五)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六)车间(单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七)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八)原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第52条 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具体执行,考核成绩记录在案,工人的考核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二)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三)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本车间(岗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五)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六)本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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