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易燃、易爆、剧毒品安全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
(1)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存放,要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专用地点。严禁混放。库房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
(2)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批准、检查、验收及领取手续,要有严格的出入库制度。
(3)对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作人员,要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学习。
2、剧毒物品的管理
(1)储存保管剧毒物品必须有专用库房或保险柜。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手续健全,帐物相符。库房坚固防盗、通风干燥,必须备有特殊防火器材。
(2)剧毒物品须经使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领用。在领取过程中要由学校保卫处、实验实训中心及使用单位三方签字。在使用过程中,使用人要对剧毒品负全责。
(3)对于剧毒品残留液的处理,均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并设专人负责监督执行情况。
3、各类气体钢瓶的管理
各类气体钢瓶要分开存放保管,必须避免爆晒或强烈震动,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及腐蚀性物品隔离。存放地点应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要将使用规定贴在室内或室外明显处,警示有关人员遵守。在使用时,要区分不同的化学性质。要设专人负责,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将防范措施具体化。
4、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品的单位,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环境的物质。
5、对易燃、易爆、剧毒品的出入库必须有精确的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剩物品按数量及时退库,任何人不得将此类物品带出实验室。
6、对于违反管理规定,造成人身安全,污染环境等危害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2篇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由总务处归口统一管理并选配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并具有业务能力的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落实治安岗位责任制。
二、储存室符合防火、防爆、防盗、防泄漏等安全管理要求;保管人员须经过消防安全及有关专业知识培训。
三、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得在同一室内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制度。
四、危险物品的购买、领用必须有专人审批,限量发放。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乘数量及时退库。严禁任何人私自将危险物品带出保管室或实验室。
五、学校一般不得购买剧毒药品,因实验所需必须购买的须经教育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并按以上程序严格管理。
六、危险品的进货量及储存量需要严格控制,出入库须有精确计量和记载,储存必须贴有标签。
第3篇 工业企业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工业公司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贮存、领用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装运、贮存领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
《危险点安全管理制度》
3、术语
3.1燃烧材料
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能立即起火燃烧,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的材料。
3.2易燃液体
闪点小于或等于45℃的液体。
3.3可燃液体
闪点大于45℃的液体。
3.4闪点
液体挥发出的蒸气与空气形成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最低温度。
3.5爆炸下限
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4、易燃易爆品危险性分类
(1) 闪点≤28℃的液体为甲类, 28℃<闪点≤60℃的液体和易燃危险固体为乙类,闪点≥60℃的可燃液体和可燃固体为丙类。
4.1本公司常用的易燃易爆品如下:
4.1.1甲类
a.石油醚(60-90)―闪点-21.7℃;
b.石油醚(90-120)―闪点-21.7℃;
c.苯―闪点4.44℃;
d.工业甲醇―闪点11℃;
e.异丙醇―闪点11.67℃;
f.无水甲醇―闪点12℃;
g.二氯乙烷―闪点13℃;
h.丙酮―20℃。
4.1.2乙类
a.乙酸酐―闪点49.4℃;
b.铝粉―粉尘爆炸浓度范围为35--301g/m3。
4.1.3丙类
a.三氟化硼乙醚―闪点63.9℃
b.二乙醇胺―闪点146℃
c.间苯二甲酰氯―闪点280℃
4.2对于各类物品,应根据其易燃易爆危险性的特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4.3甲、乙两类物品是本公司生产所用物品安全管理的重点,对于其运输、装卸过程及储存现场应按《危险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5、装卸运输要求
5.1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先进行严密检查,发现容器和包装物损坏、不牢固或渗漏时,必须进行重装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装运。
5.2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和其它可燃物品混合装运。
5.3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5.4受阳光照射后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止阳光照射的措施。
5.5遇水燃烧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水的措施。
5.6装运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载工具,应彻底清除遗留物。
5.7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库区的汽车,应按库区要求安装汽车排气管火星熄火器。
5.8载运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不得同时载客。
5.9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时,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翻滚、拖拉、重压、倾倒。
5.10严禁随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将易燃易爆物品放在行李、包裹中托运。
5.11到外地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先向公安、消防部门办理运输许可证。
6、贮存要求
6.1易燃易爆物品应该分类贮存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它物资混合贮存。
6.2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和场地,应保持阴凉、通风、干燥、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性电路,工作结束或下班,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6.3对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存放。
6.4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
6.5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温的地方,必要时,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6.6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期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防止自燃爆炸。
6.7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6.8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必须有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巡回检查制度、物品保管领用制度、防火规定等,做到各种原始记录完整。
6.9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应配备品种数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6.10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点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语和“严禁烟火”的标志。
6.11不准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附近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特殊情况,须经经营部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6.12氢气瓶、乙炔气瓶严禁与氧气瓶混合存放,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小于10米。
7、领用要求
7.1申请领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写明物品的名称、牌号、规格、数量及技术要求,办理领用手续,妥善管理。
7.2各单位应严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的现场存放总量,试验、研究用料每种数量不得超过10kg;生产用料每种数量不得超过200kg,现场存放应符合本制度第6条有关要求。
8、火灾扑救
8.1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保管、领用人员应了解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掌握相应的扑救常识,学会使用灭火器材。
8.2对于易燃易爆物品引起的火灾,应根据物品的火灾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扑救方法和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8.2.1金属钾、钠、钙、镁、钛、铝粉及电石等各种忌水的物质不能用水灭火。
8.2.2比水轻、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须采用泡沫灭火,若不够时可用喷雾水和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8.2.3比水重、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可以用水灭火,亦可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8.2.4溶于水
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可以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8.2.5对粉尘状固体着火,不能用密集水流灭火,应该用二氧化碳、氮气或雾水灭火,铝粉用细砂灭火。
8.2.6对于其它固体物质着火,可以用水,亦可用其它灭火剂灭火。
8.2.7扑救气体火灾时,首先要切断、堵塞气体来源,并用密集水流或二氧化碳、氮气灭火。灭火时人要站在上风处。
9、废物处理
9.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易燃易爆产物及报废物品应妥善处理,不得随便倾倒、抛弃。
9.2需要公司集中处理的易燃易爆废物由经营部会同产生废物的单位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0、奖惩
10.l各单位应每月进行捡查。保管人应经常进行检查。经营部不定期进行检查。
10.2对于违犯本制度,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视情节和损失程度进行处罚。
11、动火规定
11.1易燃、易爆工房严禁烟火,不准使用电炉和其它明火热源。生产用电炉应有准用证。
11.2易燃、易爆工房进行生产期间,工房内严禁进行施焊或动用明火。
11.3易燃、易爆工房因工作需要进行明火作业时,首先由生产单位的安全员自查,确认符合动火条件时,向公司经营部提出申请,经经营部有关人员现场检查后办理动火手续。
11.4焊工和其他动火人员在作业前要熟悉现场环境,如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能作业。
1.1焊工和其他作业人员在未接到动火证前不准作业,现场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权拒绝作业。
第4篇 学校易燃易爆剧毒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1、管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作风严谨,工作踏实,严于职守,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管理人员必须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建立详细帐册,包括总帐、明细帐、领用审批单、领用记录册。
3、管理人员必须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按规定分门别类存放,并在存放处贴上标签,注明“危险”字样。
4、任何领用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者,必须持有分管领导签字的审批单,并办理登记领用物品名称、数量、用途、领用人签字等手续。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领用手续。
5、管理人员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必须做好防尘、防潮、防腐蚀、防暴晒等各项工作,严格做好预防事故工作,避免因管理疏忽而产生不良后果。
6、管理人员要做好易燃易爆、剧毒药品、化学药品存放室的防盗、防火工作,保持存放室内整洁。要按规定在存放室内配备防盗、防火设施,照明线路应定期检查,保证安全,消除隐患。
7、闲杂人员不得进入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存放室内,未经管理人员准许,领用人不得进入存放室。
8、管理人员要具备保密意识,不得随意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的名称、数量、性能告知他人。
9、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存放室20米内不得持有明火、吸烟,不得在存放室50米范围内进行电焊、电割等有明火火花、带电作业。
10、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自然失效,需要报废,管理人员必须事先提出请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查验、确认可以报废时,由主管领导 字,做好帐册登记,方可报废。
11、对因保管不慎、管理不当,造成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化学药品丢失、损坏,管理人员应立即向主管部门、保卫处报告,不得延误时机。
12、对因工作不慎、管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管理人员,要追究其责任。
第5篇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本制度规定了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贮存、领用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单位装运、贮存领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
《危险点安全管理制度》
3术语
3.1燃烧材料
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能立即起火燃烧,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的材料。
3.2易燃液体
闪点小于或等于45℃的液体。
3.3可燃液体
闪点大于45℃的液体。
3.4闪点
液体挥发出的蒸气与空气形成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最低温度。
3.5爆炸下限
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4易燃易爆品危险性分类
(1)闪点≤28℃的液体为甲类,28℃<闪点≤60℃的液体和易燃危险固体为乙类,闪点≥60℃的可燃液体和可燃固体为丙类。
4.1本公司常用的易燃易爆品如下:
4.1.1甲类
a.石油醚(60-90)—闪点-21.7℃;
b.石油醚(90-120)—闪点-21.7℃;
c.苯—闪点4.44℃;
d.工业甲醇—闪点11℃;
e.异丙醇—闪点11.67℃;
f.无水甲醇—闪点12℃;
g.二氯乙烷—闪点13℃;
h.丙酮—20℃。
4.1.2乙类
a.乙酸酐—闪点49.4℃;
b.铝粉—粉尘爆炸浓度范围为35--301g/m3。
4.1.3丙类
a.三氟化硼乙醚—闪点63.9℃
b.二乙醇胺—闪点146℃
c.间苯二甲酰氯—闪点280℃
4.2对于各类物品,应根据其易燃易爆危险性的特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4.3甲、乙两类物品是本公司生产所用物品安全管理的重点,对于其运输、装卸过程及储存现场应按《危险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5装卸运输要求
5.1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先进行严密检查,发现容器和包装物损坏、不牢固或渗漏时,必须进行重装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后,方可装运。
5.2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和其它可燃物品混合装运。
5.3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5.4受阳光照射后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止阳光照射的措施。
5.5遇水燃烧的物品,装运时应采取防水的措施。
5.6装运过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载工具,应彻底清除遗留物。
5.7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库区的汽车,应按库区要求安装汽车排气管火星熄火器。
5.8载运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不得同时载客。
5.9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时,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翻滚、拖拉、重压、倾倒。
5.10严禁随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将易燃易爆物品放在行李、包裹中托运。
5.11到外地运输易燃易爆物品时,应事先向公安、消防部门办理运输许可证。
6贮存要求
6.1易燃易爆物品应该分类贮存在专门地点,不得与其它物资混合贮存。
6.2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和场地,应保持阴凉、通风、干燥、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性电路,工作结束或下班,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6.3对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存放。
6.4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
6.5受阳光照射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者高温的地方,必要时,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6.6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由保管人定期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防止自燃爆炸。
6.7易燃易爆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6.8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必须有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巡回检查制度、物品保管领用制度、防火规定等,做到各种原始记录完整。
6.9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应配备品种数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6.10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点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语和“严禁烟火”
的标志。
6.11不准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场地附近进行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特殊情况,须经经营部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6.12氢气瓶、乙炔气瓶严禁与氧气瓶混合存放,不得靠近热源,与明火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小于10米。
7领用要求
7.1申请领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写明物品的名称、牌号、规格、数量及技术要求,办理领用手续,妥善管理。
7.2各单位应严格控制易燃易爆物品的现场存放总量,试验、研究用料每种数量不得超过10kg;生产用料每种数量不得超过200kg,现场存放应符合本制度第6条有关要求。
8火灾扑救
8.1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运、保管、领用人员应了解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掌握相应的扑救常识,学会使用灭火器材。
8.2对于易燃易爆物品引起的火灾,应根据物品的火灾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扑救方法和灭火器材进行扑救。
8.2.1金属钾、钠、钙、镁、钛、铝粉及电石等各种忌水的物质不能用水灭火。
8.2.2比水轻、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须采用泡沫灭火,若不够时可用喷雾水和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8.2.3比水重、不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可以用水灭火,亦可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8.2.4溶于水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可以用泡沫、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
8.2.5对粉尘状固体着火,不能用密集水流灭火,应该用二氧化碳、氮气或雾水灭火,铝粉用细砂灭火。
8.2.6对于其它固体物质着火,可以用水,亦可用其它灭火剂灭火。
8.2.7扑救气体火灾时,首先要切断、堵塞气体来源,并用密集水流或二氧化碳、氮气灭火。灭火时人要站在上风处。
9废物处理
9.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易燃易爆产物及报废物品应妥善处理,不得随便倾倒、抛弃。
9.2需要公司集中处理的易燃易爆废物由经营部会同产生废物的单位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0奖惩
10.l各单位应每月进行捡查。保管人应经常进行检查。经营部不定期进行检查。
10.2对于违犯本制度,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视情节和损失程度进行处罚。
11动火规定
11.1易燃、易爆工房严禁烟火,不准使用电炉和其它明火热源。生产用电炉应有准用证。
11.2易燃、易爆工房进行生产期间,工房内严禁进行施焊或动用明火。
11.3易燃、易爆工房因工作需要进行明火作业时,首先由生产单位的安全员自查,确认符合动火条件时,向公司经营部提出申请,经经营部有关人员现场检查后办理动火手续。
11.4焊工和其他动火人员在作业前要熟悉现场环境,如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能作业。焊工和其他作业人员在未接到动火证前不准作业,现场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权拒绝作业。
第6篇 柏西一中实验室药品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ee一中实验室药品、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药品由专人负责,药品按规定摆放整齐,每个药品柜有标签,标明药品名称及数量。
二、药品领用须经负责人同意,填写领用单。一般情况下只允许实验教师领取,其他人员领用需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填单领用。
三、每年药品购买由药品负责人报计划,教务处审批,总务处购买,再由药品负责人验收入库。
四、药品管理每年盘点一次,购进药品与耗用明确,报教务处备案。
五、药品室需设立危毒药品专柜,须上两把锁,由两位实验教师分别管理其中一把钥匙。取用药品,需两位老师同时在场。
第7篇 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制度
第一条为减少静电危害,保证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全厂对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等,易燃、可燃液体贮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以及设备、管线等,防止人体带静电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雷电及杂散电流的防护,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第三条 要防止易燃、可燃液体的静电危害,必须消除静电引燃的条件:
1、 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2、 有是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 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4、 在火花间隙中必须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四条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贮存易燃、可燃液体的分类,如下表所列。
进入贮罐和槽车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其电阻率等于或少于108欧姆.米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表1
分类
特性
0
15℃时的蒸气压力(绝)大于101kpa(1、0atm)的液体
甲
0类以外闪点28℃以下的液体
乙
a
b
闪点28-45℃的液体
闪点45-60℃的液体
丙
a
b
闪点60-120℃的液体
闪点120℃以上的液体
第五条甲、乙类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速不得大于1米/秒,当入口管浸没200毫米后可提高流速,最高不得超出6米/秒。
甲、乙类液体含水、含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亦不得超过1米/秒。
甲、乙类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专门静电消除器,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按6米/秒。
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甲、乙类液体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秒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和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流速的限制见下表。
进油管
缓和器
尺寸
mm
流量
m3/h
流速
m/s
尺寸
mm
流量
m3/h
流速
m/s
100
80
2、83
200
0.71
4
100
160
5、66
250
0.91
5
100
200
7、08
250
1、13
5
100
250
8、85
300
0.98
6
150
160
2、52
250
0.91
5
150
300
4、72
350
0.87
7
150
400
6、29
450
0.70
9
第六条贮罐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必须做到:
1、严禁从贮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液体。
2、罐内液体必须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4、在贮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必须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体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5、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必须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
第七条 油品调和的规定:
1、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油品的调合。
2、丙类油品的调合,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3、丙a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必须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调合温度应控制在低于该油品闪点20℃。
第八条 甲、乙类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
1、液体进入贮罐,给一定的静电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作业,但浮顶罐浮船(盘)已接触油面或装有检尺、检尺井的贮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
2、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指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3、凡是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温盒和采样器,必须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进行可靠接地。
表 3
电导率
储油设备容积m3
<10
10-50
51-500
>5000
静 置 时 间min
>10-6
10-12-10-6
10-14-10-12
<10-14
1
2
4
10
1
3
5
15
1
10
60
12
2
30
120
240
4、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液体测温和测样时,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米/秒,下落速度不大于1米/秒。
5、铁路罐(槽)车和汽罐(槽)车的检尺和测温,必须在装完且静置2分钟后进行。
6、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必须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7、贮罐在收油过程中,会聚积大量静电荷,应逐步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
第九条 铁路罐(槽)车装卸规定:
1、液体装车鹤管应逐步采用液下密闭装车设施。
2、铁路罐(槽)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 d≤0.8
式中v-油品流速,米/ 秒
d-输油管径,米。
3、鹤管应插入罐(槽)车底部,距罐(槽)车底部不大于200毫米为宜。
第十条 汽车罐(槽)车装卸规定。
1、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之前,必须将车体接地。
2、装卸操作完毕,要经过表3规定的静置时间,才能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3、汽车罐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0.5
第十一条 小型容器盛装易燃液体规定:
1、不宜使用绝缘材料的桶盛装易燃液体。
2、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易燃液体。
3、金属制桶盛装易燃液体前,桶体、漏斗和注油管嘴必须接地。
4、桶罐注油品,宜采用导电胶管(电阻值<10欧姆)。
第十二条 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可引起可燃性物质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必须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三条 为使人体所带静电安全地泄漏于大地,在o区爆炸危险场所新建装置一定按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验收。宜将地面做成导电性地面,其电阻率应在10欧姆左右为宜。
贮罐梯子进门处,应在已接地的金属扶栏上留出1米长的裸金属面,做为手握接地体。
第十四条 防止人体带电,着装时注意:
1、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穿宜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靴。
2、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
3、除雨天在积水场所进行作业时穿着橡胶雨衣和高腰胶靴外,均不得在爆炸危险场所穿用。
4、人工清洗油罐和洗刷槽车时,必须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雨衣,导电胶靴。
第十五条 清洗设备、器具的几不准:
1、不准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进行设备器具的清洗。
2、使用液体喷洗溶器时,压力不得大于0.981mpa。
3、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管线的清扫。
4、采样器的清洗,必须用所要采样的同类油品进行清洗,清洗用过的和剩余的样品不准倒回罐内。
5、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准使用化纤材质制作的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体和地面。
6、不准在一个容器内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两种方法清洗。
bsp; 第十六条 接地是防静电的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将设备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入大地,使与大地接近同电位,但必须做到:
1、在“接地连接”的各导体之间,接触应牢固可靠,确保电气通路的完好性。
2、如接地连结系统有断裂点,在从事恢复性工作前,应确保断裂点周围的环境内没有易燃、易爆物质。
3、在对接地连接系统的维护工作中,应重点检查螺栓紧固接点,及时更换腐蚀了的垫片。
4、静电接地系统的电阻值应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5、每年应对各固定设备的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量,并建立测量数据档案,如果被测设备电阻值不符合规定,立即检修。
6、在能产生静电的场合,移动设备(工具)的接地线装拆工作应该:
① 在操作或移动之前,将接地线装设好。
② 当操作完了,必须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拆除接地线。
③ 装拆接地线的连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危险部位,也不应在装卸作业的下风向。
7、如对设备、管道等进行局部检修,会造成有关物体静点连接回路断路时,应事先做好临时性接地,检修后应及时复原,并重新测定接地电阻值。
第十七条 下列场所或情况,必须做静电接地:
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2、生产装置上所带有的静电会危害生产或人体遭受静电电击时。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不需要另做静电接地:
1、当金属导体已与防雷保护、电气保护接地系统有可靠联接时,就不要另做静电接地。
2、当金属导体间有紧密的机械连接,在任何情况下,金属接触面都有足够的静电导电性时,可不另做静电跨接。
第十九条 静电接地连接系统总泄漏电阻值应不大于10欧姆,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0欧姆。
静电接地连接系统的金属(包括带电金属体本身)已与其它用途的接地网共用时,接地的电阻值可由其它用途的接地要求来确定。
第二十条 接地连接必须依照下述方法:
1、接地连接的支、干线与接地等处,应采用焊接法或用螺栓紧固法相连接;
2、在设备或管道的金属体的一定位置上设有专用的接地连端板,在“端板”与接地支线之间,加挠性跨线用螺栓坚固法连接。
3、对移动式设备及工具类可应用电池夹头,鳄式夹钳、专用连接夹头,碟形螺栓等连接器械与接地支、干线相连接。
4、设备、管道用金属法兰连接时,其接触电阻不大于10欧姆,可以认为接触面之间的足够的静电导电通性,在一般情况下,可不另装跨接线。
5、接地对象不是金属体时,应在接地物上装设紧密结合的金属体再进行接地,此种“间接接地处”要避免受机械振动、摩擦和拉压等损害。
第二十一条 设备、管道上静电接地连接点位置的选择;
1、不受外力伤害。
2、便于检查维修。
3、便于与接地干线相连。
4、不妨碍操作。
5、不易形成和积聚危险性混合物的地方。
对设置供接地用的接地连端
板的要求:
1、设备外壳(包括设备支座、耳座)裸露而预留出的金属表面。
2、设备、管道上的金属螺栓连接部位。
3、焊于设备、管道外壳或支座上的接地端板(或螺栓)其材质应与被焊母材相同,端板截面应不小于40×3毫米,设备有保温层,该端板应伸出保温层外60毫米。
第二十二条 对接地干线和接地体的具体要求:
1、装置区的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作为静电接地的干线使用,而设备、管道的静电接地线不得利用电气设备专用的零线。
2、当没有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利用时,应专门设计和安装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
3、静电接地干线在装置内应呈环状布置,不同标高的接地干线之间应有两处相连,每一装置区(包括装卸栈台)的相对侧的适当位置最少各设一组独立的接地体,并与干线相连接。
4、静电接地干线可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板上去,但不得与一类防雷保护的接地板共用,其间距应符合防雷规范。
5、立设备及室外管道的接地点,应根据需要设置接地体。
6、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所用材料可按表4选择。
7、雷电引流线不得用于静电接地。
第二十三条 对接地支线和跨接线的选择:
表 4
名称
地上mm
地下mm
室内
室内
扁钢
25×4
40×4
40×4
园钢
φ8
φ10
φ16
角钢
50×50×5
钢管
dg50
1、“接地支线”和“跨接线”应使用有足够机械强度,且能耐腐蚀的金属导体。
2、固定设备的接地支线可选用截面不小于∮6毫米的圆钢,截面不大于12×4毫米的扁钢或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多股铜芯电线。大型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10毫米的铜芯软绞线或橡套铜芯电缆
。一般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多股铜芯电线作接地连线。
3、振动和频繁移动的器件,应选用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可挠铜芯绞线作接地连线。
第二十四条 罐、塔等固定设备接地时,应考虑如下情况:
1、如罐塔等固定设备的金属壳体已作防雷接地,则此设备可不要另做静电的接地连接。
2、罐、塔等孤立设备的金属体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础上,或有一部分埋设于地下,当其接地电阻小于100欧姆时,不要再为防静电而另作接地体。
3、在装置区的静电接地干线,应设专用接地体或将静电接地线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极上(一类防雷设施除外)。
4、罐、塔等设备原则上要求在多个部位上进行重复接地、接地端板位置不应装在物料进出口附近。
5、贮存易燃液体的浮动式金属罐顶,应用挠性跨接线与罐体相接,不应少于两处,跨接线须选用截面不小于25毫米。
6、凡使用称重式计量仪表的贮罐、上罐及伸入罐内的管位均应用金属导管,并安装牢固,罐内钟罩应做接地连接。
7、贮罐的采样点应与罐体相跨接,在取样操作台上设置接地端板,以便取样器导电绳索、检尺工具接地用,接地端板位置在操作口的上风向,可在操作口两侧各设一处,以便操作前根据风向决定风向点。
8、贮罐等内壁需涂漆时,应涂比所装介质电导率大的漆。
第二十五条 对管网系统的接地要求:
1、装置区内的管道可通过与工艺设备的金属外壳的接地取得接地的条件。
2、管网内的泵、过滤器、缓冲器等应设置接地连接点。
3、管网在进出装置区或室外直线管道每隔100米左右处,应与接地干线或专设的接地体连接。
4、在平行金属管道的可利用管架上焊接连接端板,进行静电挠性跨接,亦可利用固定支座进行跨接接地。
5、型钢管架可做为接地连接系统的导体使用,可在上边焊接端板或钻孔(∮11)以便跨接连线。
6、跨接连线选用多股6毫米25×4扁钢、长度为管间距加适当裕度不小于100毫米,屏蔽线选多股10毫米裸铜软绞线,跨接螺栓为m10。
7、工艺管道与伴热管间除利用绑扎用金属丝作跨接外,伴热管进汽口及回水口应与工艺管道支座相跨接。
8、金属管已装设阴极保护的区段,不应再作静电接地。
第二十六条 装卸栈台接地系统:
1、易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的管道、设备支架、建构筑物的金属体和铁路钢轨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
2、铁路钢轨的轨端跨接和接地连线应参照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移动设备也要实施接地措施:
1、用于储运易燃、可燃液体的中、小型移动设备均应实施防静电接地。
2、铁路罐(槽)车和铁路钢轨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各个铁路罐(槽)车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测试接地良好状况。
3、汽车罐(槽)车车体应设有接地连接端板、该端板和罐(槽)体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同时,汽车罐(槽)车不宜采用金属链条接地线,而采用140200欧姆的导电拖地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标准不符时,可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8篇 有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员工不受伤害的同时也保障公司的财产,特此制定本管理制度。
2、入化学品时应先到公安部门领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及公路运行通行证,做到凭证购买、购入的物品应有安全标签。
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使用的易燃物品、易爆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有毒物、腐蚀品的储存、领用和使用及外理的要求。所使用的盐酸、硫酸、硝酸等以及废水、废酸处理均应执行本制度。
4、上述物品管理的人员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的特殊性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5、库房根据性质需要,配备相应的安全器具,防毒、防腐、防火的防护用品以及防爆和消防安全设施,在没有应急照明电源的情况下、不准夜间工作。
6、库房内禁止烟火。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危险物品储藏室。
7、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及相关的安全规程、危及人身和财产的均有权立即制止其工作。
8、上述物品应执行集中统一保管,需用时必须办理领用登记,使用完后立即交回仓库,严禁擅自将上述物品外借。
储 存
1、制定化学品入库验收制度,严格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有无完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做到无产地、无铭牌、无检验合格证的化学品不得入库。
2、易燃、易爆物品。在领料时,任何人员不得将烟火带入。
3、严格控制化学品的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发放化学品的名称、用途和签名。做到无登记或缺少手续的不发放。
4、应经常对化学品和容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测。
5、对化学品分类放置,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剧毒物品不能与其他危险物品同存一室,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室。危险化学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室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6、剧毒、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管理。
7、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8、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9、库房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当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10、保持包装上完整的安全标签,挂、贴明显的标志。
11、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在露天下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12、腐蚀性物品盐酸、硫酸、硝酸,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露,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使 用
1、 使用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2、 在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应挂、贴作业场所标签,确保员工辨别安全标签。
3、 购入的进口化学品应有中文国标和英文标签。
4、 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5、 对酸性腐蚀品、碱性腐蚀品。如盐酸、硫酸、硝酸、碱等物品都应穿橡胶水鞋和带耐酸、耐碱的橡胶手套。
6、 高锰酸钾的使用要实施无碰撞和隔热措施,以防后患。
7、 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他容器时,应标明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也应张贴安全标签。
8、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安全标签。
9、 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
10、采取其他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11、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和隔离、密封等。
12、公司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设有急救措施,并提供应急处理方法。
13、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签、标牌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10、公司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的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并经常对使用化学品的场所进行检查。
11、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仓库和使用场所饮食。
12、存放物品的区域内和使用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13、镀锌车间根据使用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盐酸、硫酸、硝酸、强碱)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14、装卸运输人员,应按其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处 理
1、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做他用。
2、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统一收回管理。
3、由镀锌车间负责人通知仓储部,仓储部负责联系环保部门对有毒、有害物品进行回收处理。质量部的废弃试剂交由仓储部一并进行处理。
4、为了有效地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任何个人都不得将有毒、有害废水任意排放。
5、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当事人,视情况轻重追究其责任。
第9篇 住宅车库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住宅小区车库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物品是指:油漆、香蕉水、汽油、柴油、稀纳水、酒精、石蜡、氧气、乙炔等物品,应禁止进入车库内存放。
2.车库内不准使用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电器设备。
3.易燃易爆物品如需入库,必须先到安管部申请登记,经检查符合安全标准备案批准后,在指定地点存放,并上报主管领导。
4.对已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应定期严格检查,并在仓库外显要位置设立危险标志。
5.在车库的显要位置应放置专用灭火器材。
6.车库内严禁吸烟,未经批准严禁使用明火,严禁火种入库。
7.车库通道要保持一定距离,不准在通道上停车堵塞通道。
8.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车库。
第10篇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围
为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害,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灾害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化学危险物品的分类、采购、运输、储存、发放和使用的安全技术要求和管辖范围等内容。
2 引用规定
2.1 gbj 16-87消防条例
2.2 国发(1987)14号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
2.3 gbj 74-84石油库设计规范
2.4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3 定义
本制度采用以下定义:
3.1生产需用的化学危险物品是指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体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3.2易燃物品:指闪点在61摄氏度以下的液体对热撞击磨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的固体物品,统称为易燃物品。
3.3 易爆物品:指在外界作用下,易发生剧烈化学反应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剧上升,对周围的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
3.4 有毒物品:指进入人体肌肤,达到一定的能量和体液组织发生生物化学反应或生物物理反应,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功能,引起病理状态,甚至危及生命统称毒害物品。
4 职责
4.1管理、使用部门必须各负其责,采购处对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安全负责,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采购。
4.2 采购处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安全负责。
4.3 各相应使用部门对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4.4 安全设备处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和使用负有监督指导责任。
5 管理内容
5.1 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使用:
5.1.1 化学危险物品相关人员(如采购员、保管员、管理员等)应认真学习有关理化知识,熟知、掌握各类化学危险物品的性能和采购、运输、保管、使用中的安全规定。
5.1.2 凡需进入库房的各种油料,按照规定要求存放,对不包装、不符合要求、有渗漏现象的要拒收。强化化学危险物品存放和领用中安全运行控制措施,保障不出任何灾害性事故。
5.1.3 化学危险物品存放场所必须履行出入登记手续,无关人员不准进入。
5.1.4 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执行国家《消防条例》生产工艺及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1.5 在危险品库周围安全距离内不准放任何可燃物料,严禁烟火,明火作业。特殊情况须经武装保卫处、安全设备处同意后方可作业。进入盛装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内作业,必须执行危险作业审批规定。
5.1.6 严禁在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区,作业区用餐和饮水。
5.1.7 作业后剩余的有毒有害物品,必须如数回收妥善保管。
5.1.8 库房如发生火警时,应立即报告,充分使用现场消防设备进行灭火,严禁用水灭火。
5.2 化学危险物品运输安全要求:
5.2.1 运输用的车辆,必须是经上级主管安全部门核定的车辆。
5.2.2 驾驶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具备化学危险物品运输的专业知识及驾驶技术熟练的合格人员担任。
5.2.3 运输过程中,必须执行有关运载化学危险物品的规定。
5.2.4 运输过程中,物品应捆绑牢固,严禁人货混装。
5.3 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5.3.1 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库内,高温季节应控制库存量;汽油、酒精等均应存放入危险品库,辨明物品名称、数量,并分类存放;
5.3.2 库房所有电源设备,应按设计规范,采用防爆、密封型设备,应备有停电时所用照明用具,不准使用明火灯。
5.3.3 库区内禁止吸烟,严禁携带火种。库房周围禁止使用明火。库房内应备有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库内应通风良好,高温季节适时用冷水喷淋;
5.3.4 开桶或移位应轻放,严禁撞击,启闭油罐(桶)的入孔,桶盖测量液面和取样作业时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所用器皿或工具应符合安全要求;用料部门应有专管员,技术员指定堆放地点,若有余量应及时办理手续。在进行上述作业时,操作人员应戴口罩,站在上风口,避免中毒。
5.3.5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库房,须符合gbj 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库房区域须设立完整的防火和防毒用具,要有明显的“禁止烟火”及安全标志,
5.3.6 消防通讯设施必须完备。
6 相关文件
6.1 《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奖惩制度》
6.2 《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度》
6.3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第11篇 学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要严格安全措施,严格危险物品存放、使用审批制度
学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由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实验室管理员负责管理。
(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帐目,帐目要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
(三)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要严格安全措施,严格危险物品存放、使用审批制度。
(四)除实验室等教学需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场所外,教室、宿舍、图书馆、计算机房等场所禁止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五)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根据物化特性分类存放,严禁混存。
(六)地下室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高层建筑 严禁使用和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
(七)危险物品存放地点严禁闲人进入,保管人员工作结束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
(八)易燃易爆、剧毒品、强酸等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化学危险品,要严防发生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一旦发现危险品有丢失、被盗现象,应立即向校长或分管副校长报告,要立即追查落实,并按有关规定严格整顿处理。
(九)学校应制订危险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出现紧急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初级中学
2023年9月1日
第12篇 有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员工不受伤害的同时也保障公司的财产,特此制定本管理制度。
2、入化学品时应先到公安部门领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及公路运行通行证,做到凭证购买、购入的物品应有安全标签。
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使用的易燃物品、易爆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有毒物、腐蚀品的储存、领用和使用及外理的要求。所使用的盐酸、硫酸、硝酸等以及废水、废酸处理均应执行本制度。
4、上述物品管理的人员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的特殊性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5、库房根据性质需要,配备相应的安全器具,防毒、防腐、防火的防护用品以及防爆和消防安全设施,在没有应急照明电源的情况下、不准夜间工作。
6、库房内禁止烟火。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危险物品储藏室。
7、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及相关的安全规程、危及人身和财产的均有权立即制止其工作。
8、上述物品应执行集中统一保管,需用时必须办理领用登记,使用完后立即交回仓库,严禁擅自将上述物品外借。
储存
1、制定化学品入库验收制度,严格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有无完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做到无产地、无铭牌、无检验合格证的化学品不得入库。
2、易燃、易爆物品。在领料时,任何人员不得将烟火带入。
3、严格控制化学品的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发放化学品的名称、用途和签名。做到无登记或缺少手续的不发放。
4、应经常对化学品和容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测。
5、对化学品分类放置,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剧毒物品不能与其他危险物品同存一室,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室。危险化学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室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6、剧毒、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管理。
7、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8、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9、库房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当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10、保持包装上完整的安全标签,挂、贴明显的标志。
11、有毒物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在露天下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12、腐蚀性物品盐酸、硫酸、硝酸,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露,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使 用
1、 使用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2、 在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应挂、贴作业场所标签,确保员工辨别安全标签。
3、 购入的进口化学品应有中文国标和英文标签。
4、 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5、 对酸性腐蚀品、碱性腐蚀品。如盐酸、硫酸、硝酸、碱等物品都应穿橡胶水鞋和带耐酸、耐碱的橡胶手套。
6、 高锰酸钾的使用要实施无碰撞和隔热措施,以防后患。
7、 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他容器时,应标明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也应张贴安全标签。
8、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安全标签。
9、 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
10、采取其他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11、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和隔离、密封等。
12、公司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设有急救措施,并提供应急处理方法。
13、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签、标牌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10、公司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的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并经常对使用化学品的场所进行检查。
11、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仓库和使用场所饮食。
12、存放物品的区域内和使用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13、镀锌车间根据使用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盐酸、硫酸、硝酸、强碱)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14、装卸运输人员,应按其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处理
1、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做他用。
2、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统一收回管理。
3、由镀锌车间负责人通知仓储部,仓储部负责联系环保部门对有毒、有害物品进行回收处理。质量部的废弃试剂交由仓储部一并进行处理。
4、为了有效地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任何个人都不得将有毒、有害废水任意排放。
5、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当事人,视情况轻重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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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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