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为加强煤气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煤气事故发生,特制定如下煤气安全管理制度:
一、煤气区域作业人员,必须先进行煤气安全知识培训,具备预防事故和应急处理事故的能力,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从事煤气作业。
二、煤气区域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煤气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三、煤气区域必须配置煤气报警器、空气呼吸器等安全防护设施,各危险源点必须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严禁擅自拆卸煤气区域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四、空气呼吸器为抢救应急备用,应随时保持有足够的压力,任何人不得擅自乱用。灭火器应保证完好,使用后应及时更换。
五、煤气作业人员应经常检查煤气管道、水封、阀门、仪表仪器及安全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处理。
六、进入煤气区域时,必须两人同行,并随身携带煤气报警器。
七、煤气操作与维修时,作业人员必须站在煤气的上风位置。
八、煤气检修工作计划和许可证的办理,必须在施工前由工程技术人提出申请,经安全部门同意,报安全主管厂长批准后执行。未经厂领导及安全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检修煤气设备或动火作业。
九、煤气区域设备检修时,必须有安全员到场,现场必须配置空气呼吸器和灭火器,必须检测co含量,当达到安全规定范围时,才能开始检修。
十、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应按照规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前要制定送气方案,并严格按制定的送气方案送煤气。煤气送上后, 经未端取样分析,煤气中含氧≤1%,并做爆发实验后方可使用。
十一、加热炉点火时,必须严格遵守煤气点火安全操作规程,先给火种,后供煤气,严禁先供煤气后点火。
十二、煤气管道设备严禁用铁器敲打,以保证设备完好并防止产生火花引起火灾或爆炸。
十三、严禁在煤气管道、设备附近休息、睡觉、吸烟、使用明火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十四、为确保煤气设备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夜间工作时必须有安全照明。
十五、当煤气报警器显示煤气炉区域co浓度超过规定极限时,应及时上报安全部门和有关领导,必要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工作现场,并警戒其他人员进入现场。
十六、发生煤气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安全部门及有关领导报告,并迅速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处理。发生煤气火灾、爆炸事故,同时拨119火警电话报警。
十七、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如下考核:
1、凡违章指挥者,每人次罚款200元,安委会成员、车间主任、作业长级人员违章指挥,加倍处罚。因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根据事故的大小,加倍处罚,若触犯刑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除紧急停止以外,指挥行车必须戴好棒线厂行车指挥员标志,否则处罚100元/人次。
(2)多人指挥一台行车吊物件的,每人处罚50元。因指挥混乱而造成事故时,加倍处罚。
2、未经培训合格,从事煤气作业的,罚1000元/次。
3、饮酒上班的,勒令回家休息,当日作事假处理,并罚款500元。
4、进入厂房,不按规定正确穿戴好劳保用品的,每人次处罚100元。不戴安全帽,每次处罚200元。不系安全帽下颌带,每次处罚100元。将安全帽当凳子坐的,每次处罚200元。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的,处罚200元。
进入煤气危险区域,未两人同行、未随身携带煤气报警器的,罚200元/次。
周三综合检查和周四上级检查查处的,加倍处罚。
5、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离岗、串岗、睡岗的处罚100元/次。
煤气区域睡岗的,处罚1000元/次。
6、操作工进班未检查加热炉汽包和煤气系统,或发现隐患未及时汇报处理的,罚100元,因此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加倍处罚。
7、设备检修,不按设备检修挂牌规定断开电源,未挂警示牌,未写好检修内容,就直接作业的或非挂牌者擅自摘取警示牌的,每人次处罚500元。检修完毕,不及时摘取警示牌的,罚款200元。设备检修时,操作工未在检修记录本上登记签字的,罚100元/次。
8、在加热炉、液压站、氧气乙炔储存位处等易燃易爆区域及禁止吸烟区域吸烟或使用明火的,罚1000元/次。
9、其他一般违章行为,罚100元/次;严重违章的,加倍处罚。
第2篇 煤气安全管理考核制度
为强化对煤气回收、使用、检修的安全管理,杜绝煤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1 各车间(科)必须按照厂部要求,严格煤气安全管理,如检查发现缺少必须的管理制度、管理台帐、原始记录,每项考核200元,并限期整改。
2 各车间必须有健全的煤气管理网,煤气作业、检修有专人负责,否则,发现一次考核100元。
3 各煤气回收、使用岗位必须建立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对有煤气作业无安全规程的责任单位,考核该单位500元,并限期整改。
4 各岗位工必须熟知煤气安全规程和必要的煤气知识,煤气岗位的安全规程不会,每次考核50元。
5 违章使用煤气按一般险肇事故的规定考核。
6 因煤气造成的轻伤、微伤、险肇事故,按我厂安全事故的考核办法考核,因煤气造成重伤以上事故,按公司及厂部有关规定考核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 在煤气区域作业、检修,必须带有必要的专用设备,并通知煤防员同在现场监护,否则,查出一次按煤气违规考核。
第3篇 煤气站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因生产需要,必须在煤气站电焊及其它用火作业时,必须由煤气站负责人批准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作业。
二、在煤气设备、管道上动火申请批准后,必须做好相应的消防、急救等准备措施,同时有煤气防护人员在现场监护。
三、动火作业时,站内压力必须是正压,煤气中o2含量不大于0.2%。
四、动火作业只能用电焊,动火部分必须可靠接地,严禁在煤气管道上气焊、气割。
五、动火作业时,现场必须有2人以上工作人员,其中机修班长必须在场。
六、煤气设备、管道焊接时,零线只能搭在焊接部位旁边,严禁在煤气设备管道上乱搭焊接零线。
七、在煤气设备、管道上动火前,必须准备湿布、石棉布、耐火泥、稀黄泥等相关物品准备急用。
八、动火点周围40m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的物品。
九、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侧,无关人员不得靠近动火作业点。
第4篇 非金属能量油蒸汽机燃水煤气型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蒸汽机安全运行,防止事故。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蒸汽机岗位的所有操作人员。
3.工作职责
3.1蒸汽机房系厂内要害部门,非蒸汽机房工作人员,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进入蒸汽机房。外来参观人员,经相关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蒸汽机房。
3.2蒸汽机房设备、附件、阀门等,非蒸汽机当班人员不准擅动。
3.3当班人员应遵守运行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不脱岗,睡岗或误操作,无证人员不得独立操作。
3.4不在带压情况下修理蒸汽机受压元件。
3.5蒸汽机房照明充足,道路通畅,消防设施齐全完好。
3.6发现重大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及时报告。
第5篇 煤气设备检修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 对煤气动火实行两级管理。其一: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由公司管理。其二: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由二级厂(矿)管理。
2 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时,必须遵守下述要求:
2.1 拟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时,需提前两天由动火施工单位提出附有动火部位及现场条件简图的申请报告及《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一式三份,经设备所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公司消防部门、公司安全处各一份,另一份留本单位。
2.2 动火施工单位在公司安全部门、消防部门审查完动火施工报告后通知动火单位并办理动火证。
3 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之前,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3.1 系统内仪表检查可靠。
3.2 动火必须在正压力下进行。煤气压力控制在100-500mmh2o柱范围内。压力表设专人监视,如动火设备附近没有煤气压力表或远离仪表室,应视具体情况在动火部位上方(指煤气来向)装压力表或使用无线电话等给压力表监视人提供及时发出信息的条件。
3.3 动火部位要可靠接地,不准用气焊切割,只准用电焊。电焊机的电源开关要在煤气压力表附近,由压力表监视人负责看管。如发现煤气压力表超出规定范围,则应立即切断电源中止动火。
3.4 动火部位附近要确认无煤气泄漏。对动火部位周围易燃性物品或油污要清除干净或加防火被严密履盖。
3.5 动火现场要备有必要的灭火器材和工具,如泡沫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黄泥、砂土、蒸气等。必要时请消防车到指定地点,就近值班。
3.6 动火作业不宜在雷雨天进行、动火现场应有煤气防护人监护。
3.7 在动火区域内,除业务部门的消防人员、煤气专业人员以及设备主管部门和动火部门的现场指挥、监护人员、煤气防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接近。
4 在停产的设备上动火,设备所属单位应办理动火手续,填写《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经本厂安全科、所属公安分处和设备主管厂长同意,现场确认批准后方准动火,并报公司消防队、安全处备案。
4.1 在停产的煤气上动火时,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4.2 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堵盲板或封水封、打开放散装置。
4.3 吹扫过程中,严禁在煤气设备上拴挂电焊线。其最后一次测定,不得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动火连续时间达两小时以上,要重新取样分析。
4.4 用蒸气或氮气吹扫煤气设备的煤气,然后用可燃气体测定仪进行测定,并取空气分析。其含量应接近20.9%,合格后还应做爆发试验。
4.5 氧气瓶、乙炔发生器放置距明火10m以上。两者之间的距离应大于5m。
5 动火需有经验的操作工担任,动火前先核对《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上规定的部位和时间是否相等,监护人员是否己上岗监护。如条件具备,待监护人员发令后可动火。
6 监护人员应选有经验,反应快、熟悉煤气安全措施,责任心强的人担任,进入监护岗位后,要严格对动火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查核实,措施不落实,要阻止动火。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应立刻发令停止动火,并报动火施工负责人查明原因,消除隐患,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动火。
7 动火施工负责人是动火施工的安全生产组织者,应熟悉《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动火前要再一次和动火人、监护人交代准确,按动火方案组织动火。一旦发生意外事件,要立即组织现场消防负责人、煤气负责人果断提出方案,及时处理。
动火中断、动火人暂离现场或动火结束、动火施工负责人要组织检查现场,不准留有残余火,必要时安排值班人员现场监护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8 动火施工单位与动火设备单位为两个单位时,设备单位只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动火结束后的现场安全状态由施工单位负责确认。
第6篇 学校安全用电、煤气制度
一、学校必须确定一名懂电、煤气知识的人员兼任电、煤气管理员。
二、管理员要不定期对学校电器、线路进行检查,发现破损线路立即更换,使用符合标准的电线,用电器出现故障,由管理员及时维修或更换,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安装、更换电器。
三、要对教师经常进行安全用电、用煤气知识教育,教育学生不得私自触摸、拆卸用电设备、煤气设备。使用煤气严格按照操作规定进行,严防煤气事故发生。
四、进入取暖季节,学校要对师生进行系统的防煤气中毒、防冻伤事故发生的教育工作。
五、坚持“人走电断”的原则,合理、正确使用一切电器设施设备。
第7篇 风电部煤气工段安全生产确认制度
为适应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职责,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全方位管理,做到:工作计划周密、部署准确、检查到位、总结严谨、评比得当,避免因违章失误造成事故的发生,达到保障生产安全的目的,结合本工段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确认的范围:
1、 所属煤气系统各项操作,作业及环境;
2、 煤气柜本体检修、动火作业;
3、 其他有关煤气设备设施的检修、动火作业。
二、确认的内容:
1、 煤气设备维护检修、停送时,气体吹散方案、安全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
2、 各种仪器仪表的技术规程规范,运行的真实性、灵敏性、可靠性;
3、 各种技术、安全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需修改、变更的;
4、 各种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的检查确认;
5、 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的落实,执行情况;
6、 相关安全作业票证的办理、执行情况 ;
7、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的落实与履行情况;
8、 煤气操作作业人员教育、培训、考试、定岗资格审查确认。
三、确认的原则:
以操作、检修或其他作业人员之间的自查确认和负责人员的确认为主,以上级确认为辅。
1、 实行逐级确认的原则。即:需上级确认的,自己必须先进行确认,方可交上级确认;
2、 在生产操作、检修等作业过程中的确认由操作者或现场负责人组织进行检查确认;
3、 各种煤气设施检修或其他需动火作业的项目,经确认填写动火票证和操作票确认票,并填写检修项目危害辨识表;
4、 不需办理动火证的非检修作业,要填写操作票和确认票,确认人在确认栏签字;
5、 确认人必须在现场进行确认后,签注具体确认意见;
6、 外委作业由其单位负责确认或督促其按规定进行确认。
四、管理与考核:
1、为切实抓好安全确认工作,并根据本工段具体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确认条 款,并纳入日常管理工作范围;
2、凡是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确认制度的,一经发现、查实,按工段经济责任制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3、确认人未按公司的相关规程、管理制度要求进行确认的,继而发生事故的,追求其相应的责任。
第8篇 煤气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程序对煤气设备、设施和操作制定了管理事项,适用于煤气安全管理的相关单位。
2引用标准
gb6222—8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3管理职责
3.1生产设备处负责检查、监督使用单位煤气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3.2安环办负责对煤气使用单位煤气使用设备、设施管理进行监督。
3.3煤气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
4工作程序
4.1停、送煤气危险作业
4.1.1煤气用户需要停用煤气连续24小时以上及检修需停、送煤气时,必须提前24小时将“煤气停送申请确认单”送至安环办审批;同步检修停、送煤气由调度室统一下达“煤气停送申请确认单”。
4.1.2检修停、送煤气时,安环办煤气外网操作负责人及用户负责人必须在现场,双方在确认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操作。
4.1.3检修完毕送煤气前,用户必须将待送煤气的管道及设施用蒸汽或惰性气体吹扫置换确认后并保压。
4.1.4用户需增减煤气用量必须先通知调度室;在开、停之前必须提前通知调度室和安环办,经同意认可后,才能进行开、停操作。
4.2煤气区域、煤气设备、设施动火
4.2.1动火许可证办理
a.动火作业(含禁火区动火作业)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车间安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上报安环办,派人现场检测合格签字后方可动火。
b.外来施工单位对煤气设备、设施动火,报请甲方,由甲方按相应条款执行。
c. 高处动火、进入有限空间动火,同时执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4.2.2动火原则及要求
a.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批准的动火许可证不动火;没有防火措施或动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动火监护人不动火。
b.在正常生产装置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火,一律不用;凡能拆下来的动火项目一定要拆下来拿到安全的地方去动火;节假日期间凡不影响生产的动火一律禁止。
c. 煤气动火作业要使动火设备、设施与气源可靠切断并经置换合格。
d. 动火许可征” 办理完毕后,如动火时间和地点有变动,应重新办理动火手续。一张动火票只限一处作业。
4.3煤气安全检测及防护
4.3.1煤气管网按产权划分,加强对水封的维护及冬季保温工作,并负责管网停产期间的保压、吹扫工作。
4.3.2煤气用户要有与调度室、安环办直接可靠的联系手段,并做到完好、信息通畅。
4.3.3各单位吹扫煤气管道时,必须用软管连接,吹扫结束,立即断开。
4.3.4对可能发生煤气中毒场所,各单位对其进行设点、设置警示牌。
4.3.5煤气区域作业必须先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并有专人监护方可进行。
4.3.6室内作业应确保通风良好,保证操作与生产环境中co含量不得超过24ppm(30mg/m3)。
4.3.7凡有可能造成煤气集聚发生煤气事故的危险场所,在关键部位,必须设置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4.3.8煤气设备易发生爆炸的部位必须安装泄爆装置,且相辅的空气管线也必须增设泄爆装置。
4.3.9各煤气燃烧点,必须严格执行先点火后开煤气的操作程序。
4.3.10各煤气燃烧炉必须有高低压报警装置,低于安全极限时,应立即停炉,防止回火爆炸事故。
4.3.11煤气系统所有的仪表、水封等设施,要定期巡检,保证灵敏可靠。
4.3.12用户如发生煤气系统各类事故或异常状态时,必须立即将信息反馈调度室。
4.3.13便携式、固定式co报警仪、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设备,要定期申报校验,做好记录,建档备案。
4.4煤气事故的处理
4.4.1 煤气中毒事故等同工伤事故处理,现场抢救依照现场急救进行,进入煤气危险区域的抢救人员必须佩戴氧气(空气)呼吸器。严禁不戴防毒仪器或以口罩等其他物品代替防毒仪器进入危险区域抢救煤气事故,防止扩大事故。
4.4.2 煤气设施爆炸事故执行各单位煤气设施爆炸应急计划。
5记录
序号
记录名称
产生部门
保管部门
保管期限
1
动火申请表
各单位
各单位安环办各留一份
1年
第9篇 家具商场煤气表房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家居商场煤气表房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1.目的
通过对煤气表房防火安全进行责任规定,确保商场的安全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商场煤气表房防火的安全管理。
3.主要职责
严格按规定执行,确保商场的安全性。
4.内容
4.1煤气表房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酒精、油漆等易爆物品。
4.2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操作证,严禁违章操作。
4.3运行期内保持房内清洁,周围不得人油迹。
4.4非工作有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煤气表房,如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必须在登陆记本上记录。
4.5煤气表房须配备足够的灭火设备,保证完好可用。
4.6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受过防火培训,具有防火灭火的基本常识。
第10篇 煤气工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我工段的生产的顺利进行及为员工的人身安全创造和谐的工作氛围,特制订制度如下:
一、 组织机构
组长:工段长
副组长:副工段长
组员:(各班组长)
二、 管理职责
1、 组长职责:
1.1负责召集班组成员参与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召开各种会议,布置班组工作。
1.2根据部门相关制度制定与本工段相符的检查标准与制度,以及考核方法。
2、副组长职责
2.1在组长的领导下,对班的日常工作进行检查。
2.2负责对工段员工进行技能培训、考试。
2.3领导工段员工对专业器材、设施的使用,保养进行监督检查。
2.4落实各项制度与考核办法。
3、成员职责
3.1成员在组长、副组长的领导下负责本工段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3.2定期对本工段的消防器材、设施每周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台账上。
三、管理制度
1、消防器材、设施只限消防专用,禁止占用、挪作它用或移动位置、损坏等。
2、器材及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坚持“谁使用,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
3、各班组的器材、设备设施必须纳入生产设备管理中,设定专业设施、器材配置台账。
4、配备的灭火器一律实行挂牌责任制,实行定位放置,定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的“三定”管理。
5、各班组必须在冬季对水溶性灭火器及室内消防栓采取间断性的维护、保养及防冻措施。
6、消防器材在使用后必须更换到位,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不要损坏,并保持无灰尘、无油污。
7、操作人员应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灭火的基本方法,熟练各部位消防器材及设施的配备情况。
四、考核制度
1、消防器材、设施被挪用、占用或移动位置、设备损坏考核10元。
2、检查台账不齐全,使用记录不清考核10元。
3、消防器材、设施不挂牌,不定位,无负责人考核5元。
4、使用后不更换,保养不到位,有灰尘、油污考核责任人5元。
第11篇 煤气抢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确保煤气抢检修作业过程中从业人员安全及作业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2、组织
各类煤气抢检修设立抢检修指挥中心,指挥中心主任由设备厂长担任,设备科在检修单位主控室成立抢检修临时检修指挥中心。
2.1参与单位
生产调度室 安全环保科 设备科 技术科 各参检单位
2.2职责
2.2.1生产调度主任:负责整个抢检修期间的全面协调工作,抢检修过程中紧急突发状态下的全权指挥工作。
2.2.2当班生产调度主任:负责突发状态下信息传递工作;负责检修过程中各种协调的具体工作及紧急状况下人员车辆及紧急救援物资的调配等协调性工作。
2.2.3综合管理科:负责整个抢检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2.2.4安全环保科:全面负责整个抢检修的各项安全工作;紧急状况下安全警戒、处置安全方案的编订工作及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工作。
2.2.5技术科:负责整个抢检修前后煤气系统的停运、清扫、气体置换以及启运前的气体置换方案的制定;紧急状况下处置技术方案的制定;处置过程中的指导监督落实工作。
2.2.6设备科:负责煤气系统抢检修的执行工作;负责特定状况下的处置方案的执行工作。
2.2.7各参检单位:按照抢检修计划,切实执行各项安全规定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安全顺利优质高效的完成作业任务。
3、抢检修安全规定
3.1参与抢、检修的全体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煤气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生产抢检修制度,并严格执行维修派工单制度。作业人员必须随身佩戴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作业环境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或氧气浓度不足时,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设专职监护人。
3.2各单位计划内检修,根据检修项目,提前有维修主管到检修单位,同单位维修主管、安全员及岗位班组长到现场实地查看、了解、咨询检修相关情况及紧急情况下逃生及救援的安全通道情况,并根据检修项目的规模、种类和特点,制订检修作业标准,安全措施(内容必须包括检修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安全负责人及参检人、安全确认人或部门,防止意外事故预案等),检修前组织参检人员召开检修专题会议,告知传达落实。
3.3临时抢修,单人作业必须确定安全监护人,二人以上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并严格执行维修派工单制度。
3.4抢、检修安全责任(监护)人条件及职责
担任检修项目安全责任人的员工,必须熟悉本项目工艺操作及技术特点,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责任心强。工作前,应认真检查作业项目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所用的材料、工具是否存在缺陷,工作中,及时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观察提醒物的不安全状态,项目竣工后,督促清理现场物料,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5严禁岗位工跨工种担任安全监护人。
3.6抢、检修安全责任(监护)人在项目未结束,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3.7分厂内其它单位及外协单位人员参加的检修项目,作业前到厂安全环保科签定安全协议书,项目所在单位必须与检修方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厂内部单位相互检修,由项目所在单位安全员与检修方签定安全责任卡,同时对检修方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责任监督与纠治。
3.8各类危险作业,必须按炼钢厂安全管理制度及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动火点必须备有相应、有效的灭火器材和一氧化碳测定器;进入煤气设备或管道内作业,必须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测定器和便携式氧气测定器,并采取联系呼叫措施予以安全确认;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工作的间隔时间至少在2小时以上,中间到无煤气地点休息。相关动火作业、进入密闭、半密闭容器作业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手续后方可作业。
3.9带煤气危险的抢检修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转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佩戴空气正压呼吸器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3.9.1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3.9.2距工作场所 40米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米以外;
3.9.3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足够厚度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
3.9.4距作业点10米以外才可安设照明装置;
3.9.5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3.10在检修中零散使用民工的单位,项目安全责任人同时对民工安全负责。
3.11各类检修,凡涉及危险性较大,过程复杂,操作特殊等情况,必须填写《危险作业预知卡》,涉及到的具体检修项目,由安全部门或单位安全员确定。
第12篇 煤气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设施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
(四)爆破作业;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 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 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
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 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
(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
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并设专岗昼夜值班。
抢险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无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给报废、改装或者非自有的钢瓶充装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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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部煤气工段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维护、检修管理制度(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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