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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5-08-25 热度:28

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第1篇 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管理范围和内容。

1.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本地事业部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异地子公司参照执行。

2 引用文件

2.1 引用文件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1.3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指南》中国机械工业安全卫生协会

2.2 引用标准

2.2.1 gb8196-87《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

2.2.2 tj33-79《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

2.2.3 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系指预防劳动者在生产活动中产生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安全所配置的防护装置及与设备配套而形成预防系统的各种辅助设施。

3.2 安全技术参数:配置在各种设备上的安全防护附件,如压力、重量、长度、高度、温度、浓度、射线、定时、防燃、爆测控报警器、消声降噪及各种安全联锁装置,为试验、使用的安全技术标准。

4 职责

4.1 生产制造部

4.1.1 根据职业健康、安全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需求;为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创造条件。

4.1.2 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的相关要求,对公司购进的各种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进行审核。

4.1.3 定期检查各事业部生产厂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并指导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及隐患整改工作。

4.1.4 指导、协助各事业部生产厂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装置的检测、检验及评价工作。

4.1.5 指导、协助各生产厂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装置的检测、检验及评价工作。

4.2 各事业部的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4.2.1 根据职业健康、安全有关法规,结合本事业部实际情况提出需求;为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创造条件。

4.2.2 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的相关要求,对购进的各种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进行审核。

4.2.3 定期检查各生产厂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并指导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及隐患整改工作。

4.2.4 协助上级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主管部门检测、检验防护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及评价工作。

4.2.5 根据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的需要提出增加、改造安全防护措施。

4.3 各生产厂职责

4.3.1 根据职业健康、安全有关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需求;为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创造条件。

4.3.2 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的相关要求,参与对购进的各种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审核。

4.3.3 定期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及时整改隐患;并记录在案。

4.3.4 协助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对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

4.3.5 根据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的需要提出安全防护建议。

5 防护设备设施管理

5.1 配置在各种设备或因设备改造需新增或更换安全防护装置,其安全技术参数,应符合各自的用途标准要求,正确采购、安装、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更改或拆除;

5.2 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按《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中的规定执行。

5.3 毒物气体、可燃气体浓度感应器、阻燃防爆测控报警器,采购时应验证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不准采购、使用与原机配置有异的其他替代产品。

5.4 配置在设备上的各种安全防护附件在校验期间,须备有经过检验合格的同类产品安装替换,使其处在可监视状态;不准用阀门开关或堵头盖封死原阀表接口。

5.5 对预防各种伤害(触电、灼伤、烫伤、冻伤、滑跌、坠落等)而设置的护栏、网,未经安全主管部门确认允许,不准擅自拆除(不包括工程竣工须拆除的围拦)。

5.6 各种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或标识。

5.7 使用单位应经常检查与生产线配套的除尘、净化设备设施,并根据具体情况,定期添加附件或更换药剂,使其经常保持良好功效状态;

5.8 净化空气的设备设施及用品、用具应经常检查维护,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的功能状态,未经安全环保主管部门论证确认,不准擅自拆除。

5.9 因生产需要新增、更换或拆除各种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主要指除尘、净化设备),须有安全技术主管部门参与评审或评价确认后方可购进,必要时派员监督安装、拆除。

5.10 经维修、保养或改造后的设备,原配置的安全防护装置应经验证确认灰复原样,杜绝少装、错装事件发生。

6 隐患整改要求

6.1 各事业部生产厂的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经各种检查发现的各种隐患,按《安全环境检查管理制度》中规定执行。

7 检查与考核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实施检查考核。

8 附 则

本制度自二010年三月起实施,本制度由生产制造部解释。

第2篇 建设职业健康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三同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所有新建、改造、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的管理。

第三条 管理职能

1.计划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满足要求后下达工作令,组织项目实施。

2.安全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申报及报批手续的办理;委托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参与可行性方案论证;参加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

3.施工阶段职业健康安全措施监督管理按照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要求进行落实。

4.项目所在单位应参与可行性方案论证。

5.各相关部门协助项目所在单位督促、落实本部门所负责任阶段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三同时定义:建设项目的安全、职业健康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二章 管理程序

第五条 当建设项目实施时,计划部门应组织成立含“三同时”相关业务人员的项目组,全权负责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督、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的“三同时”管理

1.计划部门在拟定新项目时,应保证建设项目的确定、选址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划。

2.安全部门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有必要可邀请其来现场查看选址。

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三同时”管理

1.计划部门负责编制或委托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报告中应有职业健康安全的篇章。

2.安全部门及项目所在单位应参加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在可行性研究报编制完成,安全部门委托有评价资质的单位,根据需要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其他评估工作。

3.安全部门根据编制好的预评价报告书等资料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取得建设项目审批文件。

4.建设项目的内容、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时,计划部门应及时通知安全部门上报审批,办理修改后的审批手续。

第八条 设计阶段的“三同时” 管理

1.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有职业健康安全专篇,具体落实职业健康安全报告书及预审、审批意见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措施。

2.初步设计审查必须按照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邀请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相关方参加,并将初设方案报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取得设计审查审批文件。

第九条 施工阶段的管理

1.项目负责单位在施工单位进场前,必须对施工单位提出书面安全要求,并与施工单位签订相关方安全协议。

2.项目负责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对施工阶段的职业健康安全要求以及施工过程的职业健康安全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及安全,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

3.项目负责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对工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消防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时施工的落实,并监督施工质量,实现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步竣工的目标。

第十条 试生产和竣工验收阶段的管理

(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1.试生产运行三个月后,由安全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经评价机构现场查看和监测后,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2.评价机构完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后,由兵器装备集团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二)项目负责单位与安全部门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由兵器装备集团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并取得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批复文件,方可正式生产运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环境安全保障部。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分承包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监督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bt承包商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以下简称hse)体系的监督管理,保证bt承包商hse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实现唐山市西北片区bt建设项目的总体hse管理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唐山市西北片区bt建设项目bt承包商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的监督管理。

3规范性引用文件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

《环境管理体系 规范及使用指南》 gb/t24001-2004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规范及使用指南》gb/t28001-2001

4职责

4.1工程项目管理督查部负责对各bt承包商的hse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进行审核、监督。

4.2各bt承包商应根据国家标准和bt建设项目的管理要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立健全本工程项目部hse管理体系并保证持续有效运行,按企业体系文件规定进行评审。

5内容和要求

5.1 审核方式

5.1.1工程项目管理部在各bt承包商进入施工现场以后,组织对其hse管理体系建立情况进行第一次审核。

5.1.2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对各bt承包商hse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定期对各bt承包商的hse管理体系运行和变动情况进行监督审核。

5.1.3各bt承包商向工程项目管理督查部报送本项目部的hse管理体系的有关资料,包括组织机构、管理文件结构、管理职责、hse管理工程师资质、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施工机械检验、检测资料等。

5.1.4工程项目管理部组织项目监理部、业主代表相关人员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同时对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的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共同签署审核、检查意见。

5.2 审核内容

5.2.1 各bt承包商项目部执行贯彻gb/t28001-2001、gb/t24001-2004标准情况,项目部hse管理体系建立和企业通过认证、复审的情况。

5.2.2审核bt承包商项目部hse管理目标、组织机构、管理职责落实情况。

5.2.3审核bt承包商项目部hse管理体系运行、管理制度制定、执行情况。

5.2.4审核bt承包商项目部hse管理体系资源实际配置情况。

5.3审核结果

5.3.1 监督审核、检查结果在当月的hse管理例会上予以通报。

5.3.2 经审核,bt承包商项目部的hse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能够满足工程建设hse管理需要,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业主代表予以确认。

5.3.3对于bt承包商项目部hse管理体系不健全、规章制度不完善、资源配置不合理等情况,要求bt承包商必须限期整改,对于资质审查不合格的有关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bt承包项目部必须予以调换。

5.3.4 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业主代表联合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并进行通报。

第4篇 安全、环境与职业健康会议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集团下属各企业在安全、环境与职业健康方面的沟通和交流,及时解决存在的缺陷及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推动中远船务各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xxx企业和承包工程单位

3    管理职责

3.1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负责做好集团安委会会议的准备、记录、纪要下发和存档;集团下属各企业的安全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安委会会议的准备、记录、纪要下发和存档。

3.2集团下属各企业,应制定本企业安全、环境与职业健康会议方面的制度或规定,明确各类会议的要求。

4    制度内容

4.1      集团安委会的召开

4.1.1   每季度一次会议。

4.1.2   当任何严重意外事件在厂内发生时临时召开。

4.1.3   安委会主任决定要处理其他重要事项时临时召开。

4.1.4   任何委员未获得主任准假,不得无故缺席,连续三次缺席会议,安委会可以罢免其委员资格。

4.1.5   安委会后必须形成会议纪要下发至各委员执行。

4.1.6   集团安全环境监督部作为安委会办公室,必须做好会议准备及会议记录存档工作。

4.2      企业安委会的召开

4.2.1   每月一次会议,各企业固定时间召开。

4.2.2   当任何严重意外事件在厂内发生时临时召开。

4.2.3   安委会主任决定要处理其他重要事项时临时召开。

4.2.4   任何委员未获得主任准假,不得无故缺席,连续三次缺席会议,安委会可以罢免其委员资格。

4.2.5   公司工会代表参加安委会,形成有效监督。

4.2.6   安委会会议后,必须形成会议纪要下发至各委员执行。

4.2.7   各企业安全环境监督部作为安委会办公室,必须做好会议准备及会议记录存档工作。

4.2.8   各专业安全分委会主任应列席会议。

4.3      车间安全会议的召开

4.3.1   每月至少一次会议,车间固定时间召开。

4.3.2   本车间发生任何严重意外事件时临时召开。

4.3.3   车间承包队伍代表和工会代表要参加会议。

4.3.4   安全组长决定要处理其他重要事项时临时召开。

4.3.5   任何组员未获得组长准假,不得无故缺席,连续三次缺席会议,安全组长可以罢免其组员资格。

4.3.6   安全会议后必须形成会议纪要并传达至各施工队或班组。

4.3.7   车间安全组要做好会议准备及会议记录。

4.4      修、造船企业每日安全调度会的召开

4.4.1   每日固定时间准时召开。

4.4.2   安全环境监督部经理、监督员、消防队负责人、各单船安全主管、及各车间安全组代表参加;也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组织外包队伍负责人参加。

4.4.3   因故不能参加,必须向安全环境监督部经理请假;各安全主管因施工需要不能参加应提前将主要事项通知主管监督员或班长;各车间安全组必须保证有一人参加会议;车间安全组连续三次无故缺席会议,安全环境监督部可建议罢免安全组长。

4.4.4   安监部必须保存一份会议记录备查。

4.5      修、造船舶及海工项目、区域安全协调委员会(单船即vscc会议)的召开

4.5.1   当有工程进行时,必须每天召开会议(包括星期天或公休日)。

4.5.2   开工前,总管/项目经理决定与工作有关的安全主管、工程主管、作业长、施工队负责人组成项目安全协调委员会。

4.5.3   总管/项目经理可以根据工程情况增加新成员或减少某些成员;例如:增加锅炉工作时,可以吸收轮机工程主管和锅炉维修施工队负责人,当某些工程结束时,完成这些工程的那些人可以不需要参加会议。

4.5.4   总管/项目经理可以对要求参加而无故不参加会议的成员进行考核。

4.5.5   若某项目有危险工程进行,而该项目连续三天不召开安全会议,安全环境监督部要对该小组进行考核,严重时可以向安委会建议撤换总管/项目经理。

4.5.6   单船总管小组/项目小组应保存一份会议记录并做好签到。

4.6      承包施工队伍安全会议的召开

4.6.1   每周至少召开一次。

4.6.2   承包施工队伍的领班、带班和安全员参加。

4.6.3   本队伍发生任何严重意外事件时临时召开。

4.6.4   会议的组织、时间及具体会议制度由各承包施工队伍自行决定。

4.6.5   各承包施工队伍必须要有会议记录。

4.6.6   各车间/工区应对下属施工队伍安全会议的召开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有不按要求召开安全会议的,要对该施工队负责人进行处理。

5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5篇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总则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2   机构与职责

2.1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处理。

2.2 处置中心安全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处置中心主任担任,配备一名专职、多名兼职安全员。负责对处置中心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2.3 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2.4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2.4.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4.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4.3受安委会委托,制定、修订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安委会研究处理。

2.4.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2.4.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2.4.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2.4.8监督执行《劳保用品发放办法》。

2.4.9协助安委会组织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2.4.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3  教育与培训

3.1 新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上岗前先接受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处置中心、班组、生产岗位),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3.2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叉车、焊接、车辆驾驶、特殊工种人员,处置中心车间主任验证其专业资格证(执照),并对其技能考核合格,才能准其上岗操作。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得到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4   设备、劳动场所

4.1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做到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4.2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和安全技术要求。

4.3  作业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实行“5s”管理,有  毒有害的作业场所,设有明确标示及防护措施。作业场所通道平坦、顺畅,有足够的光线,有危险的场所,放置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4.4  易燃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分区域管理,严禁烟火,严禁火种进入储存地,明确标示。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车间主任批准,委派专人监护下进行。

4.5 电梯使用负责人验证电梯的质量合格证及维修保养方资质,督促电梯拥有方和维修保养方定期按劳动部门规定的安全要求检验、检修、维护保养电梯。电梯操作人员按《电梯操作使用规定》工作。

5  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

5.1 按《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通过培训教育提高职工对使用防护用品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员工自我防护意识。

5.2  普通员工,每年体检一次,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实行根据需要定期体检。

6  检查和整改

6.2 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处置中心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生产班组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进行每天巡查。

6.3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本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立即报告安委会统一安排整改,做好整改记录。

6.4 处置中心每年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安委会报公司负责人审批后,财务部作出年度专项支出预算。

7  奖励与处罚

7.1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总结一次,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公司负责人,在总结的基础上,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7.2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7.2.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

7.2.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7.2.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7.3  奖励办法:表扬(口头、通报),一次性奖金。

7.4  凡发生事故,按事故处理程序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触及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7.5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赔偿经济损失、行政处分,触及法律 者依法论处。

7.6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  7.7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7.7.1在工厂内执行本岗位工作,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其他工作,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7.7.2参加对企业或社会有益的公益活动,受公司委派外出参加活动或出差,上下班过程中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7.7.3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7.8  设备(建筑)损毁由安委会负责调查给出最终的处理意见。

7.9  交通事故按《车辆管理办法》执行。

7.10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7.10.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15个工作日以下或者医药费用在500元以内。

7.10.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 形之一的伤害。

7.10.3死亡。

7.11 事故处理程序:

7.11.1事故现场人员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识,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7.11.2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报告。

7.11.3安委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轻伤或一般事故在一周内,重伤以上事故或重大事故在两周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  7.11.4相关部门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7.11.5安委会对事故责任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7.11.6通过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7.12 相关负责人、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者造成财产损失、伤害他人等,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调离岗位、赔偿经济损失等。  7.12.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或自行其事的。

7.12.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7.12.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7.12.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7.12.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7.12.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12.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7.12.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7.12.9不服从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7.12.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6篇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度

1目的

为明确砂石分局各级、各岗位人员承担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砂石分局各项目(含联营体项目)、机关各职能部门部和各工种、各岗位人员。

3总则

(1)水电八局砂石分局实施全员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度,各级人员在各自岗位上对施工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负责。

(2)砂石分局各项目、行政正职为各项目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3)各级行政副职为分管工作范围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第一责任人,负相应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领导责任。

(4)[任职条件]分局、各项目负责人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政府主管部门培训,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各工程项目可依据本制度结合施工生产经营实际,制定相应的符合项目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4职责

4.1各级负责人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责任

(1)砂石分局局长对分局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总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其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和工程局规定;

2)向分局员工传达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要求;

3)组织制订分局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计划;

4)组织建立、健全分局及各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5)组织制定砂石分局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6)责成分局各项目制定事故救援预案,并监督落预案的实施;

7)任命分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成立分局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聘用合格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

8)主持分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考核,批准发布分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文件,并监督贯彻实施;

9)保证分局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所需经费的足额投入;

10)检查、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掌握全分局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动态,定期主持召开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解决生产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11)对分局范围内的一般事故进行处理,并责成相关人员“说清楚”;

12)协助上级部门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2)分局党委书记对分局安全生产监督、宣传、教育管理负领导责任,其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和工程局规定;

2)组织指导分局开展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基本安全素质;

3)参与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

4)协助上级部门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3)分局分管安全生产副局长对全分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其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和工程局规定;

2)按质量管理体系标准(gb/t19000-2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gb/t24001-200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gb/t28001—2001)和工程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分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3)审核分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文件及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管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4)审批分局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清单,组织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审、外审;

5)确保在分局内不断提高员工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意识;

6)及时掌握分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动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解决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7)按分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主持对各项目负责人的考核;

8)组织主持分局范围内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

9)协助上级部门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调查。

(4)分管生产副局长对生产职责范围内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其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和工程局有关安全生产规定;

2)在组织生产施工过程中,督促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3)在生产进度与安全工作发生矛盾时,妥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避免为了抢进度而忽视安全生产局面的出现,时刻把确保所有施工人员安全;

4)积极组织并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认真开展各项安全活动,积极支持各级安全人员的工作;

5)拒绝任何无安全施工生产措施的施工,对重大危险施工实施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6)参与分局重大事故危险源辨识评价,参与制定重大施工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积极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

第7篇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1、为了规范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临猗分公司。

2、职业卫生主要包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尘、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噪音等对环境和操作人员造成的伤害。

3、安全部门负责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分厂设备处负责生产设备设施跑、冒、滴、漏控制工作;分厂安环处负责煤尘、粉尘、废气、废渣、废水等污染控制治理工作;职工医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4、各单位加强生产过程的控制和管理,消除设备、工艺的跑、冒、滴、漏,使工作场所和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达到国家允许的范围内。

5、有煤尘、粉尘的作业岗位和场所,必须采用湿法操作和隔离法操作,保证喷淋装置完好,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护目镜,减少与尘毒物质的接触机会。

6、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岗位和场所配置自动在线监测仪,岗位人员加强监控,做好检测记录,发现问题,积极处理,并加强自然和机械通风排毒措施;岗位人员配备相应的防毒面具。

7、各安全员负责对有毒有害岗位配备的防毒面具、氧呼吸器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和检查维护。。

8、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必须对入厂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培训。

9、安全部门联系国家有资质机构按国家规定,定期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进行检测评价,根据检测结果制定控制治理措施,并于每年向安监部门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申报。

10、各分厂设备处定期开展“无泄漏”达标验收工作;各分厂安环处定期开展“清洁文明”验收工作;采取设备、工艺技术等控制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为职工创造良好工作环境。

11、各分厂安环处对全厂卫生设施加强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环保卫生设施正常运转;同时加强废气、废水排污治理工作,确保达标。

12、职工医院要加强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防护能力。

13、职工医院对新入厂的员工及岗位人员要进行严格体格检查,建立档案;人力资源部对职工医院体检查出的职业禁忌症人员进行岗位调整。

14、职工医院联系有资质机构对职业病岗位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对于体检过程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病患者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15、人力部门签订合同签时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进行告知。培训中心定期对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第8篇 安全、环境、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

对公司安全、环境、职业健康职业卫生进行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减少和杜绝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更好地遵守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环境、职业健康职业卫生的管理。

3、职责

4.1安委会负责审定职业卫生工作方针、目标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计划和规划,监督检查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

4.2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并检测。对职业健康相关检测报告进行备份。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对所有职业健康相关档案进行保管。负责职业危害的预防、申报。

4.3人力资源及行政部依法对劳动者进行入职体检、在岗体检、离职体检。

4.4财务部负责职业健康检查、工伤保险、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费用、职业健康防护用品及设施费用的落实。

4.5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把本公司职业健康的管理措施贯彻到每个生产具体环节,对本部门的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

4、控制内容

4.1安全环保部每年组织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合规性评价并完善

4.2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控制

4.2.1风险辨识的范围

4.2.1.1本单位常规活动和非常规活动(如生产、起重、运输、登高、高温、维修作业、办公活动等)。

4.2.1.2所有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包括合同方人员、外来劳务、工程施工人员)。

4.2.1.3工作场所的所有设施(包括租赁设备或设施)。

三种时态(过去、现在、将来)。

三种状态(正常、异常、紧急)。

4.2.2危险因素分类

4.2.2.1按能量分七种:机械能、电能、热能、化学能、放射能、生物因素、人机工程因素(心理、生理)。

4.2.2.2可参考gb/t13861-1992《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代码》六种类型分类。

4.2.2.3可参照gb/t6441-199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的二十种类别分类。

4.2.2.4按层次辨识:厂址、企业内布局、建(构)筑物、生产工艺过程、生产设备、装置等。

4.2.3风险辨识方法

4.2.3.1安全环保部组织各部门有关人员按本制度4.2条款的方法进行风险的充分排查。首先正确区分第一类危险源或第二类危险源,第一类危险源指活动中可能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第二类危险源主要包括物的故障、人的失误和工作环境因素,前者是伤亡事故的能量主体,决定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后者是发生事故的必要条件,决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两者相互关联、相互依存。因此,风险辨识的首要任务是辨识第一危险源,然后再辨识第二危险源。

4.2.3.2采用询问、交谈、现场观察、查阅有关记录、对工作任务分析、安全检查表等方法较直观地辨识风险。

4.3风险评价

4.3.1在风险辨识基础上,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评价为重大危险源:

4.3.1.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4.3.1.2不符合本地区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可能导致危险;

4.3.1.3相关方(含员工)强烈投诉或抱怨的危险源;

4.3.1.4直接观察到可能导致的重大危险和行为性危险因素。

4.3.2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d=l·e·c)评定ⅰ级、ⅱ级的风险等级确定为重大危险源,ⅲ级风险等级为可承受的一般风险,ⅳ级风险等级为较小风险,划分分值:

d值危险程度级 别
>160高度风险要立即采取措施i
100≤ d ≤160较大风险需采取措施ii
20≤ d ≤100可承受风险保持现有措施iii
<20较小风险无需采取措施

4.3.3安全环保部根据各部门提出的风险进行整理形成危险源汇总表。同时,协同安委会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源清单》和部门识别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复评,形成《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

4.4风险控制管理

4.4.1依据《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根据重大危险特性和属性,组织、制订与本单位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方案或风险控制措施。

4.4.2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

4.4.2.1列入目标/管理方案改进;

4.4.2.2列入技术改造措施改进;

4.4.2.3以程序或操作规程规范行为;

4.4.2.4教育培训;

4.4.2.5列入设备维修计划;

4.4.2.6制定应急计划(预案);

4.4.2.7采取个体防护;

4.4.2.8保持现有措施。

4.4.3风险控制措施计划在实施前安全环保部组织评审以下内容:

4.4.3.1措施是否使风险降低到可容许水平;

4.4.3.2是否可能产生新的风险;

4.4.3.3是否已选定投资效果最佳的解决方案;

4.4.3.4受影响的人员如何评价计划的预防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4.4.3.5计划措施能应用实际工作中的可能性大小等。

4.4.4安全管理部门人员负责检查监督方案和控制措施实施进程,组织执行部门在管理方案和控制措施结束后对完成效果进行监测和验证。

4.4.5各部门对潜在的重大危险源,制订详细的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加以控制。

4.4.6对可以承受的一般风险,可采用运行控制或测量和监视进行控制,以避免转化为重大危险源。

4.4.7对ⅳ级风险较小的风险,不必采取特别或附加的控制措施,由各部门应用现场整改或日常控制的方法予以解决。

4.5风险辨识、风险评价周期及更新

每年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对《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进行一次评审和确认,及时辨识、评价和更新《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

4.6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4.6.1每年安全环保部门要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经费的预算和计划,做好经费的保障。所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选择甲级、乙级和丙级机构进行检测和评价。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委托作业现场检测时,委托时应明确具体的检测车间、工种、职业有害因素种类等信息,保证检测项目的全面。并要进行现场调查确认。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时间应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

4.6.2由安全环保部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频率为每年一次。

4.6.3当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时,安全环保部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

4.6.4安全环保部自收到所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日常检测结果后5日内,根据检测不同车间的结(包括与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的结果),复印后分别在各车间公示板上进行检测结果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检测地点、检测日期、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等。对检测结果有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情况下,必须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直至检测合格为止。

4.6.7定期检测结果向全体员工公示,检测结果由人力资源及行政部管理,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9篇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度

1目的

为明确砂石分局各级、各岗位人员承担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砂石分局各项目(含联营体项目)、机关各职能部门部和各工种、各岗位人员。

3总则

(1)水电八局砂石分局实施全员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度,各级人员在各自岗位上对施工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负责。

(2)砂石分局各项目、行政正职为各项目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3)各级行政副职为分管工作范围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第一责任人,负相应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领导责任。

(4)[任职条件]分局、各项目负责人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政府主管部门培训,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各工程项目可依据本制度结合施工生产经营实际,制定相应的符合项目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4职责

4.1各级负责人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责任

(1)砂石分局局长对分局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负总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其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和工程局规定;

2)向分局员工传达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要求;

3)组织制订分局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计划;

4)组织建立、健全分局及各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5)组织制定砂石分局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6)责成分局各项目制定事故救援预案,并监督落预案的实施;

7)任命分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成立分局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聘用合格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

8)主持分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考核,批准发布分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文件,并监督贯彻实施;

9)保证分局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所需经费的足额投入;

10)检查、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掌握全分局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动态,定期主持召开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解决生产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11)对分局范围内的一般事故进行处理,并责成相关人员“说清楚”;

12)协助上级部门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2)分局党委书记对分局安全生产监督、宣传、教育管理负领导责任,其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和工程局规定;

2)组织指导分局开展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基本安全素质;

3)参与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

4)协助上级部门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3)分局分管安全生产副局长对全分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其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和工程局规定;

2)按质量管理体系标准(gb/t19000-2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gb/t24001-200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gb/t28001—2001)和工程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分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3)审核分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文件及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管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4)审批分局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清单,组织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审、外审;

5)确保在分局内不断提高员工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意识;

6)及时掌握分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动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解决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7)按分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主持对各项目负责人的考核;

8)组织主持分局范围内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

9)协助上级部门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调查。

(4)分管生产副局长对生产职责范围内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其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和工程局有关安全生产规定;

2)在组织生产施工过程中,督促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3)在生产进度与安全工作发生矛盾时,妥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避免为了抢进度而忽视安全生产局面的出现,时刻把确保所有施工人员安全;

4)积极组织并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认真开展各项安全活动,积极支持各级安全人员的工作;

5)拒绝任何无安全施工生产措施的施工,对重大危险施工实施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6)参与分局重大事故危险源辨识评价,参与制定重大施工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积极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

(5)分局分管机电物资副局长对分局机电物资管理范围内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其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和工程局规定;

2)主持制定分局机电物资管理范围内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规章制度;

3)负责分局机电物资管理范围内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解决存在的重大机电物资安全隐患;

4)主持分局机电物资管理范围内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大检查,并按工程局、分局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对有关项目负责人进行考核;

5)主持或参加有关机电设备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

6)协助上级部门对重大和特大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5)分局总工程师对全分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管理负领导责任,其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和工程局规定;

2)负责分局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工作;

3)主持分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度汛、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负责审核修订;

4)参加分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大检查和一般事故调查处理。

(6)分局总会计师对全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资金管理负领导责任,其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和工程局规定;

2)负责分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投入资金和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使用。

(7)分局总经济师对分局各项目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合同管理负领导责任,其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和工程局规定;

2)负责分局工程合同管理中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职责等内容的签订和督促实施;

3)负责分局经济管理中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确定、考核。

(8)分局工会主席对全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负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和工程局规定;

2)负责组织指导分局和各项目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群众性活动,提高员工技能和基本安全素质;

3)监督分局和各项目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和员工劳动保护工作;

4)监督分局各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提出意见。

5)参加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

6)负责组织调解分局及各项目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争议事宜,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9)各项目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工程局和分局规定;

2)负责组织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并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3)根据施工生产实际和分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组织制定本项目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4)保证本项目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足额投入和有效实施;

5)按合同文件和设计要求,组织实施本项目施工生产全过程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并接受建设、监理单位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监督、指导;

6)组织日常和定期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和危险作业安全监护工作,及时纠正违章,整改隐患,解决生产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或问题;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项目施工生产危险源控制措施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按规定如实、及时报告各类事故;

9)负责对小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

10)协助上级部门对大事故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

(10)各项目安全生产负责人(副经理或总监)

(11)项目各部门

(12)作业队、车间、工段负责人对所负责施工生产范围内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其职责:

1)严格执行工程局、砂石分局和项目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结合施工生产实际,组织实施;

2)按项目的布置安排,组织施工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和落实,做好施工生产现场、场所的安全文明生产工作;

3)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做好安全巡视检查和危险作业的现场监护工作,及时制止违章,消除隐患;

4)组织做好日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的安全素质;

5)实施施工生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发生各类事故及时报告,保护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11)班组长、机长对本班组、机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其职责:

1)严格执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本工种岗位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2)落实作业范围内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做好施工生产现场和本工种岗位的安全文明生产;

3)实施交接班制度,做好班前安全交底,检查岗位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器具的正确使用,班中安全督促检查,班后清理现场工作,及时纠正违章,消除隐患;

4)做好班组人员上岗、换岗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等日常活动,不断提高班组成员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素质和意识;

5)发生各类事故应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4.2职能部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责任

(1)安全管理部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局、分局的规定、指令。组织编制分局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计划,开展宣传、教育、检查、培训、审验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促进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持续改进;

2)组织制定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规章制度、规定,并督促实施;

3)参与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与会审,落实施工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和施工生产现场、场所安全文明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掌握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动态,纠正违章,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4)负责各项目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考核、评价和安全监察员推荐、考核工作;

5)负责办理员工工伤的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工作;

6)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统计、报告、建档等管理业务工作;

7)参加或协调组织各类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工作;

8)做好劳动环境、尘、毒、噪声危害的监测和督促治理;

9)会同生产管理部门实施应急预案,现场救护,防止事故扩大;

10)负责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奖惩工作;

11)负责分包单位安全资质的审查和施工生产中安全监督、指导和管理。

(2)技术部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在编制施工组织措施的同时必须同时结合实际制定承建工程施工生产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危险作业专项安全措施和季节性施工、安全度汛等安全技术措施;

2)制定项目施工生产危险源辩识、评价、监控技术措施;

3)组织各项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4)深入现场检查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调查并解决施工生产中危及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技术问题;

5)参加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一般事故调查,提出相应安全技术防护措施。

(3)机电物资部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负责制定分局施工生产机电设备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和设备安装、运行、维修、拆除等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规程,督促实施;

2)制定机电设备运行中环境因素识别、危险源辩识、评价、监控措施和设备环境、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督促实施;

3)定期组织设备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检查,评价考核,纠正违章,及时整改隐患;

4)采购符合国家和行业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的机电设备和物资;

5)按国家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规要求,组织制定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危险物品和其它物资的采购、运输、储存、发放、回收、销毁等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消防、保卫措施,督促实施;

6)负责特种设备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7)配合劳动人事部门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资质管理;

8)组织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对设备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上级部门对设备重大事故、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4)计划经营部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1)按国家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规要求,将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纳入生产经营计划,督促实施,定期考核;

2)负责工程项目分包单位施工资质审查和在合同签订、履行结算中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

(5)财务部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1)负责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投入资金管理和督促使用;

2)负责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投入资金单列,专款专用。

(6)劳动人事部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1)负责分局领导、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资质培训管理工作;

2)负责上岗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确认、教育培训和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

3)参加各类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4)负责为各项目提供安全生产合格人员;

5)负责办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审验等的管理工作;

6)协助分局经营部门审核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或工序分包商的相关资质,指导各单位相关部门建立分承包商特种作业人员准入审核制度;

7)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分局统一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检查;

8)负责分局批准的社会劳务用工工伤保险参保的有关事务。

(7)党群工作部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1)宣传国家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局、分局、项目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2)与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各种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8)纪检监察部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1)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2)参加各类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一般事故调查,对事故责任人及事故单位负责人的处理;

3)对负有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9)工会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1)开展群众性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提倡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文化;

2)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追究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3)监督分局工伤保险管理,调解分局内部员工工伤事故处理争议;

4)深入现场监督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状况,提出改进建议,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5)监督分局各项目按规定配置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6)监督分局各项目及时解决施工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事故隐患,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紧急情况,可组织员工撤离危险场所,停止施工。

4.3员工保证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职责

(1)熟悉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基本知识和业务技术,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术、技能,按岗位安全生产要求从事岗位工作;

(2)遵守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规程规范和劳动纪律;

(3)服从管理,坚守工作岗位;

(4)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使用工器具,爱护安全防护设施、装置、标志;

(5)积极参加各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活动;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遇有危及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可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撤离现场;

(7)了解施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发现危险及时报告并积极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建议;

(8)发生各种事故应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积极参加抢救或有序疏散,保护现场,协助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5相关/支持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ms-c-2007-28)

第10篇 分承包商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审核与监督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对bt承包商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以下简称hse)体系的监督管理,保证bt承包商hse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实现唐山市西北片区bt建设项目的总体hse管理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唐山市西北片区bt建设项目bt承包商的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的监督管理。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t50326-200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gb/t50358-2005

《环境管理体系 规范及使用指南》 gb/t24001-2004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规范及使用指南》gb/t28001-2001

4 职责

4.1工程项目管理督查部负责对各bt承包商的hse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进行审核、监督。

4.2各bt承包商应根据国家标准和bt建设项目的管理要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立健全本工程项目部hse管理体系并保证持续有效运行,按企业体系文件规定进行评审。

5 内容和要求

5.1 审核方式

5.1.1 工程项目管理部在各bt承包商进入施工现场以后,组织对其hse管理体系建立情况进行第一次审核。

5.1.2 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对各bt承包商hse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定期对各bt承包商的hse管理体系运行和变动情况进行监督审核。

5.1.3 各bt承包商向工程项目管理督查部报送本项目部的hse管理体系的有关资料,包括组织机构、管理文件结构、管理职责、hse管理工程师资质、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施工机械检验、检测资料等。

5.1.4工程项目管理部组织项目监理部、业主代表相关人员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同时对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的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共同签署审核、检查意见。

5.2 审核内容

5.2.1 各bt承包商项目部执行贯彻gb/t28001-2001、gb/t24001-2004标准情况,项目部hse管理体系建立和企业通过认证、复审的情况。

5.2.2审核bt承包商项目部hse管理目标、组织机构、管理职责落实情况。

5.2.3审核bt承包商项目部hse管理体系运行、管理制度制定、执行情况。

5.2.4审核bt承包商项目部hse管理体系资源实际配置情况。

5.3 审核结果

5.3.1 监督审核、检查结果在当月的hse管理例会上予以通报。

5.3.2 经审核,bt承包商项目部的hse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能够满足工程建设hse管理需要,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业主代表予以确认。

5.3.3对于bt承包商项目部hse管理体系不健全、规章制度不完善、资源配置不合理等情况,要求bt承包商必须限期整改,对于资质审查不合格的有关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bt承包项目部必须予以调换。

5.3.4 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业主代表联合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并进行通报。

第11篇 相关方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程序制度

1.目的

根据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和指标对相关方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施加有效影响。

2.范围

适用于同公司合作与环境因素、危险源和风险有关的所有相关方的管理。

3.职责

3.1行政部负责组织对公司相关方进行评价、确认、施加影响并监督检查。

3.2行政部

3.2.1负责与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有关的各相关方签订相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协议书。对其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行为进行管理、监控和考核,施加有效的直接影响。

3.2.2对与一般环境因素和危险源有关的相关方,发出相关信函、施加有效的间接影响。

3.2.3负责合格相关方相关资料的获取和评价。

3.3各部门按照公司统一规定对相关的各相关方施加具体影响,并实施监督检查。

4.工作程序

4.1 管理对象:供方、运输相关方、建筑施工相关方、现场食堂及生活区相关方,废弃物处置和一般相关方。

4.2 对运输相关方的管理

4.2.1采购部同与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有关的运输相关方签订相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协议书。

4.2.2采购部应要求为本公司运输化学品的承包方,特别是运输化学危险品的应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具体执行《易燃、易爆、油品及化学品管理程序》的要求,应要求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关方具备应急措施和方法。

4.2.3采购部还应要求为本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的承包方遵守下述要求:

a)加强对机动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对机动车辆进行定期检查,以保持机动车的性能良好,尾气年检合格;

b)禁止在本公司厂区内冲洗车辆;

c)对漏油的车辆不予进厂;

d)禁止厂内鸣笛;

e)有防扬尘飞散的措施。

4.3对建筑施工相关方的管理

4.3.1行政部组织相关的部门同与重要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有关的建筑施工相关方签订相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协议书。

4.3.2采购部会同各部门监督检查相关方落实施工阶段的环保要求及施工过程中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建筑施工竣工后,分包方应当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物控部负责验收。

4.3.3采购部要求相关方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间时,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建筑施工在使用的机械设备,相关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噪音污染,以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具体执行《废气、噪声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

4.3.4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轻粉尘、振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合理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具体执行《废水控制程序》和《废弃物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4.3.5相关方特殊工序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4.3.6相关方施工人员入场前行政部必须对其进行入场教育,内容包括: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综合要求。

4.4废弃物处置相关方的管理具体执行《废弃物管理程序》。

4.5对提供生活后勤服务的相关方的管理

4.5.1行政部对相关方的用水、用电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4.5.2 食堂废水先经隔油处理,生活垃圾按《废弃物管理程序》要求进行。

4.6采购部应向一般环境因素和危险源有关的相关方直接发出信函,施加有效的间接影响。

4.7合格相关方评价

4.7.1行政部分别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运输分包方、建筑施工相关方、垃圾清运方和后勤服务相关方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行为进行评价,填写《相关方绩效考评表》,确定合格相关方名录,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

4.7.2合格相关方评价的内容包括:

a)是否理解本公司的一体化方针;

b)是否因环境、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受到相关方投诉;

c)是否因环境污染事故或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环保部门的处罚;

d)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或已有明显削减,职业健康安全表现是否已明显改观。

4.7.3对不符合本公司要求的相关方应提出整改意见,对因整改不符或拒绝整改可能造成严重污染,或已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劳动安全事故的相关方,本公司有权做出限期整改或更换相关方的决定。

4.8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相关方的管理和检查,制定作业指导书,并将相关管理规定通报给承包方并作好记录。

5.相关文件

5.1《废气、噪声控制程序》

5.2《废水控制程序》

5.3《废弃物管理程序》

5.4《易燃、易爆、油品及化学品管理程序》

6. 记录

6.1 告相关方的一封信

6.2 相关方环境保护协议书

第12篇 安全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和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强化从业人员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范知识和技能,熟悉企业安全文化和产品工艺特点,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的持续提升,有效保护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国家安全和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所有岗位,覆盖企业的所有员工及临时务工人员(含临时工、农民工、实习人员)、外来承包商等。

三.职责和分工

1.总经理负责审批安全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

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入厂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制定公司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各部门、各车间根据岗位特点负责申报培训需求,实施安全和职业卫生宣传、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员工实施培训;

4.班组负责对新入职员工上岗前的职业病危害和岗位安全操作教育。

四.宣传教育管理及要求

1.入职教育:新员工入职均须经过企业、部门和岗位的三级教育。

1.1公司级培训由行政人事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和生产部门具体实施,主要内容为安全防护意识、企业特点、规章制度,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

1.2部门级培训由各部门具体实施,基本内容包括: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主要危险和危害因素、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事故教训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1.3岗位培训由班组长负责,主要针对从事岗位操作的注意事项,具体的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及安全防范设施的结构原理、性能、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维护保养要求、岗位责任制、班组安全和防护管理有关规定、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体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2.日常培训工作

2.1按照年度计划实施日常安全和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培训课时符合规定;

2.2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产品投产前要按照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规范要求,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

2.3员工岗位调整和设备大修、检修后须进行专项的安全和防护培训;

2.4利用视频、内部报刊、例会、公示栏、标志牌标识和宣传标语及网络等形式进行长期的安全操作和职业健康、防护知识的普及宣传。

3. 特殊工种培训: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4. 按期参加管理部门的外部培训。

五、培训效果验证

1.安全和职业卫生培训每年不得少于2次,培训结束必须进行考核。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考试不合格的新员工,不得转正;

2.建立个人培训档案,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所有人员持证上岗;

3.不能完成培训课时和未按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按公司绩效考核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合同。

六.相关制度与记录

1.相关制度:略

2.相关记录

《年度安全和职业健康培训计划》

《培训记录》

《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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