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x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严格财经纪律,特制订《小学财务管理制度》,以规范我校的财务收支行为。
一、预算制度
1、每年12月份,学校制订出第二年财务开支预算,每年春期开学和秋期开学,再视其情况,具体修订预算表。
2、除常规开支以外的大额经费开支,应写处书面报告交中心学校校长,在中心学校校长研究同意后,才能纳入预算内开支。
3、每年的开支,不得超出当年的收入。
4、不得私自开支经费。计划外的开支,未经校长中心校批准,不予以报销。
二、统一审批制度
1、审批权限
(1)、开支200元以内,由校长审批;
(2)、开支200元以上,原则上需经教代会表决通过,由校长负责审批。
2、审批程序
(1)所有项目资金开支,先由经办人签字,再由证明人签字,最后由校长签字报销。
(2)对不合理的开支和未经审批的开支,报账员不得付款,报账员不能入帐,并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教职工不得无理纠缠报账员。
三、各类费用报销制度
1、会议费、活动费及招待费的管理
(1)学校举行大型活动确需经费,需经分管领导拟出报告,经教代会研究同意并决定后,校长批准后方能开支。
(2)对外活动的接待费,必须由校长同意,并定出接待标准(视其接待规格而定)、参陪人员、就餐地点后,方能就餐。就餐结束由经办人当面结帐,并签字(写明事由、就餐人数)。费用由报账员每月支付一次,并带回附件,发票报销时附件附后。先斩后奏者,一律不予以报销,由经办人负责。
(3)上级的各项收费,报销发票时,要出具上级征收费的文件或通知。
2、差旅费的管理
(1)教职工因公出差(含开会、学习、考察、参观),由学校研究确定对象和人数(去城内办事应提前报告学校以便统筹安排)后,方可出差,否则不予以报销差旅费。
差旅费、住宿费、车船费按以下标准报销:
1、出差六安车费报20元
第2篇 小学财务制度
溪鹅小学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深圳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体制,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学校只设立报账员和出纳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向理财机构报账核销。
第五条 学校财会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交接手续、任免奖罚,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执行。学校不聘请校外临时人员担任会计或出纳。
第六条 学校各项财务收支均要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编制要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注意开源与节流并举,自求收支平衡。
第三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 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中小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八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中小学校特点、学校收支状况、事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
第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制度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向学生收费。如确实需要收费,应先请示校长允许,报学校财务处备案,经财务处审批后方可进行收费。凡是未经学校财务处备案的收费行为都属于违规收费,即“乱收费”,一切后果将由收费者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收费人员必须与学校签订《收费责任制协议》,并取得(收费员证)方可进行收费。
第九条 收费都应开具指定统一使用的收费收据,并将收费项目如实登记在每位学生的《收费登记手册》中。
第十二条 收费人员应将所收金额当天内上缴学校财务处,收费完毕及时与财务处结算入帐。
第十三条 财务处应严格执行广东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和《教育收费许可证制度》,与学校领导共同审核收费项目和金额。
第十四条 学校应及时足额地将各类收入存入帐,纳入财务管理体系,防止不收、漏收。少收或错收,不得截留挪用收入,不得收入长期滞留帐外,搞体外循环,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五章 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各项支出要按预算和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执行,各项支出要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支,以拨代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支出。
第十六条 学校购置物品要贯彻按购买、物尽其用的原则,实行分次少量购买,尽量减少库存,严禁一次购买可用半年以上的大批物品。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一切开支单据应有验收人证明、校长审批方可报销,报销单据要及时,尽量不要跨月报销单据。
第十八条 学校对货币资金的支付一定要贯彻“先帐后款”的原则,领导批示同意支付的款项,应先由会计按照制度规定和经费收支情况复核做帐后,再交出纳付款,不准先付款后做帐。
第十九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由财务部门、保管部门和使用部门三方共同管理为主,其中:财务部门以价值管理为主,保管部门以实物管理为主,使用部门应签具使用责任书,三方相互配合,定期查对,以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六章 负债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代管学生款项应坚持“取自学生,用于学生”的原则,采取“期初预收,期末结算,设立专项,多还少补”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代管学生款项的管理,由学校领导、财务部门与级组、班主任共同管理。
一、校服购买,以自愿为原则。要做到民主协商,保证质量,式样新颖大方。学校组织厂家要有厂校签约,学校代收,厂方开发票,学校不谋利,不收回扣。
二、其他临时性收费要发扬勤俭节约精神,培养艰苦朴素作风;坚持不盈利原则。
三、课本资料、练习本费、班会费由班级掌握使用,购买必要物品的单据由级组长审批后可到财务处报帐。
第二十二条 级组长、班主任有权查询本班级的代收款项帐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为了提高财务帐目的透明度,学校设立财务审核小组,可随时检查审核财务帐目。(审核小组成员:张俊标、董诗亮、黄裕欢、彭就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由校长办公室。
溪鹅小学
第3篇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范例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 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十条 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五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五十三条 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八条 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五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章财务清算
第六十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六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
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六十八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十九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 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中小学校,以及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第七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中小学校财务分析指标
附:中小学校财务分析指标
1.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中小学校预算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收入预算完成率=年终收入执行数÷(年初收入预算数±年中收入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收入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收入数。
支出预算完成率=年终支出执行数÷(年初支出预算数±年中支出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支出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
2.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中小学校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3.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衡量中小学校按照实际在校生人数平均的事业支出、公用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
生均事业支出=事业支出÷实际在校生人数
生均公用支出=公用支出÷实际在校生人数
4.资产负债率,衡量中小学校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八条 高等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高等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高等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和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高等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高等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决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高等学校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八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高等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高等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四十八条 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高等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 高等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高等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二条 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高等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高等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费用是高等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九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高等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六十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高等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高等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高等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六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高等学校成本核算实施细则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高等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高等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高等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七条 高等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高等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高等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条 高等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七十一条 高等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6月23日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同时废止。
第4篇 s区一小学校财务内审制度
区一小学校财务内审制度
1、学校各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内部审计制度的要求,支持、配合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财务部门要及时向内审小组提供相关资料。
2、学校内审小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对财务预算数据及其他相关事项应当负责保密。
3、学校内审小组对已审计的项目要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客观的审计评价;对预算执行中存在的管理问题,要努力“解剖麻雀”,从制度上、机制上进行分析,提出具有管理实用价值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4、学校领导接到内审小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后,要及时审阅。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审计意见和管理建议要有明确批示,并交有关部门落实和处理。
5、经学校领导审批的年度财务决算内审报告,应当向学校职工代表大会予以公布。
zz小学
第5篇 实验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实验小学财务管理制度(五)
(一)财务工作三大纪律:
1.认真负责,坚持执行财务制度,不马虎、不讲私情。
2.廉洁奉公,不拿公家一草一木。
3.帐目清楚,记得准,算得清,看得明。
(二)日清月结:
1.财务人员现金收支帐目应做到日清月结,每月应准时向校长递交各帐户月报表各一份,要使领导一目了然。
2.经常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实行财务民主,财务一月一清。
3.学校资金由总务主任经管。经费开支后,应在当月最后一天以前向会计办理报销手续。
4.各项经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报销凭证必须具备符合规定的基本要素。应有经手、验收(或证明人)、校长审批,手续完备方给予报支。尽可能在发票和单据上注明用途。除易耗品外,在办理报销手续前,要经保管登记财产册后,才能办理报销手续。
5.经费收支帐目,每学年经审一次,并在教代会报告。
6.学校库存现金款额应控制在银行规定的范围内,实行备用金制度,超过限额,应及时将款送存银行。
7.提取或送存大量现金,要两人以上同行,以防失窃等。
(三)三不见面:
管帐不管钱、管物不管钱、管钱不管帐,及时结清,及时核对,做到帐据相符,帐物相符,帐钱相符。
(四)财物进出要登记:
保管员要建立固定财产与易耗财物登记帐册两本帐;财物进出要登记,仓库财物一学期盘点一次,损耗物品应办理报损手续,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五)四不准:
1.校长四不批:违反政策不批,开支不当不批,个人借支不批,票物不符不批;
四不报销:手续不全不报销,单据财物不符不报销,用途不明不报销,领导未批不报销。
2.会计四不记帐:没有单据不记帐,涂改单据不记帐,手续不符不记帐,用途不当不记帐。
(六)差旅费的报销按上级规定标准执行,参加教研报销差旅费应有教导处证明。需到外地办事应经校长批准,不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不得报销。
(七)勤俭办校:
贯彻执行不花钱、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精神,精打细算,把钱用在刀口上,教育师生要厉行节约,爱护公物,保管好教室、课桌椅、办公桌椅及办公用品,做到定人、定要求、定措施。
(八)管好帐册单据:
册帐单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涂改,定期分类整理入档,会计调离岗位工作,必须及时交清册,办好交接手续。
(九)学校有安排“一事一收”事项,各班按“及时收取,事毕结清”原则做好,向学生公布收支情况,并送一份总务处备查。
(十)除学校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任何教师不得私自向学生收费。
第6篇 某小学财务制度
e小学财务制度
1.严格按教育局、物价局、财税局等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一律使用教育局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2.做到三个一(一本帐、一个基本帐号、一支笔),任何票证应写明用途,签上经手人、证明人,待校长审批签名后方可报销。
3.会计、出纳应及时做帐,日结月清,造好月报表,交校长审阅。
4.财务帐目一学期一清,一年度一装订,立卷归档。
5.学生代管费由学校统一收管,会计、出纳单独进帐,期末由总务处向班主任、学生家长列出清单,实行多还少不补的原则,并在公示栏中予以公布。
6.严禁公款私存,坚决杜绝公款出借。
7.财务室内做到现金、支票、财务章等不过夜,同时做到会计、出纳单独存放。
8.随手关门,严防盗贼。
第7篇 小学学校财务安全管理制度
小学(学校)财务安全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
1、 严格按照现金管理规定管理现金,日库存量不得超过150元,加强防范措施。
2、 必须两人以上乘车取送大额现金,时间要保密。
3、 借款、领款、借取现金必须履行必要手续,及时报结。
4、 传票严加保管,不得丢失。
二、 帐票管理:
1、 及时下帐,月清月结,为领导当好参谋。
2、 帐本严加保管不得外存、任人翻看,票据随结随封,用时入库。
3、 传票存放处要防火、防潮、防盗、防虫蛀鼠咬。下班前要注意杜绝火种。
4、 翻阅传票必须经会计同意,当面查找,不得丢页。
三、 物品管理:
1、 建立健全国有固定资产帐,帐目统分结合。单位专人保管,及时上帐。
2、 坚持谁使用谁保管和年终查对制度。
3、 桌椅黑板等备品随班级使用保管,谁损坏谁赔偿,一年检查两次。
5、 贵重常用易丢物品集中存放,凭条借用。
6、 经常检查备品使用情况,及时保养检修。
7、 学校设备不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第8篇 某中心小学财务制度
中心小学财务制度
(一)制定原则和任务
1、为了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教育事业发展,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2、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3、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固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财务公开,如实反映学校财务收支情况。
(二)财务管理体制
4、切实做好“收支两条线”这一财经制度。由总务处协助管理学校财务活动,定期向校长报帐。
5、财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都严格按照上级财务管理规章规定执行。【对于资金的使用,财务人员要严格把关,严格遵守结算现金管理制度,做到及时记帐、日清月结、帐实相符。】
(三)预算管理
6、实行“核定收入、定额或者定须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将全部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各项非财政收入与各项支出统一编列预算,报经财政部门核定。而对于学校的大型修缮和设备购置等,则按上级公物采购和工程招标的相应文件标准执行,学校预算在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以后,则由学校自求平�。
7、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数字指标必须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依据充分确实的资料和收支的规律,进行计算,力求各项数的真实准确,不任意编造。在编制预算时,要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优先确保支出重点,并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
8、收入预算,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则根据学校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四)收入管理
9、收入管理的要求:
a、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积极组织收入。(按一费制文件)
b、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在执行收费时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张榜或发通知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进行书杂费减免。
c、所得收入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收费票据要指定人员保管,要建立严格领用制度。对票据的收款日期、付款单位或付款人名称、收费依据、收费金额必须逐一填写清楚,并加盖学校公章和经手人员印章(或签全名)]
d、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五)支出管理
10、学校的各项支出是为了保证学校完成教学、教育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资产的耗费及损失,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使各项支出发挥最大的经济效果,其支出管理的要求有:
a、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经规则和财经纪律,即严格遵守《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中小学财务制度》的各项规定。
b、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首先,正确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其次,要精打细算,妥善安排,把有限的钱用在“刀刃”上。
c、各项支出实行分类管理,按实际支出数列报,不以计划数和预算代替。
(六)资产管理
13、学校在各种存款的管理上,必须严格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交由上级统管,其负责结帐、转帐、对现金及各种存款进行清查、校对等业务。
14、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结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点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七)负债管理
15、学校对不同类别的债务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债务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八)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16、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编制财务报告时应遵循以下几方面要求:
(1)真实性(2)完整性(3)准确性(4)及时性
17、学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财务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九)财务监督
18、学校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财务监督的方法主要有四种:
(1)财务检查(2)实物检查(3)现金检查(4)期终或年终审帐
第9篇 乡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乡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财务政策、法规,规范学校财务管理,把好财权,使经济更好地为教育服务,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学校各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根据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在切实贯彻'量力而行,力行节约'思想指导下,坚持以下报销原则:
1、按核定核算,计划办理。
2、按定员、定额开支标准办理。
3、按合法的原则凭证办理。
4、按规定资金渠道办理。(不得预算、预算外混用)
5、按资金的支出口径办理。(不得'以领代报'或'以拔持支')
二、学校资金的收入要妥善安排使用,要遵循分清主次,合理安排,坚持首先保证教学,量力而行、力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资金渠道,促进学校各项有计划的全面实施。
三、学校预算内,预算外资金都必须按国家规定,执行预决算制度,接受财政监督;必须坚持'量入为上,先收后支,自求平�,留有余地,以补欠'的原则。学校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不同来源和用途分别设立账户,分别进行换算,严格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收入凭证制度,加强收入管理。
四、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学校一切经济开支,要坚持按照规定手续审批,学校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分工明确,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线不管账。对经费的交纳、核对、报销都应严格审查、复核。要分清来往款项,严格防止制度不严,手续不清,用款混乱现象。
五、行政费用不得他人借用。
六、校长要经常加强对财经工作的检查,督促、定期抓汇报,定期作检查,实行专职管理与民主管理相结合,定期组织教师代表和领导进行审检,使学校财经工作规范化。
七、做好经济民主管理,搞好学校财务公开工作。
八、学校领导和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经费开支不得突破预算,现金要按规定送银行,帐目日清月结,报表要按时送报。
九、设立银行支票专用户,资金使用要经学校领导,财务专管人员和财务人员统一监证使用。
第10篇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系统性原则、现金平衡原则、收益风险原则以及利益协调原则。下面小编为你介绍的是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文件精神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初中、职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高级中学等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以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的管理办法,并由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及农村中小学共同组织实施。
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按有关政策和要求,组织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下达预算控制数和批复农村中小学预算;按批准的农村中小学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每年新学期开学前,要按国库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办法,保证农村中小学运转资金及时到位;对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效果进行考核;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县级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在编制好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预算和执行部门预算的前提下,组织、指导农村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预算批复,向各农村中小学下达预算控制数和年度预算;汇总审核农村中小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村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农村中小学校的主要职责: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设草案,报各乡镇中心学校汇总,各中心学校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县教育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县教育局申报用款计划,按要求定期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表。
第六条
按照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校的财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条
以乡镇中心学校为单位分别设立中小学财务核算点,以学校(教学点)为基本核算单位,分别按政策规定的标准,核算中小学经费,各中学和村小(教学点)实行报帐制,但学校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中小学校的账户按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的规定,在本地金融机构开设零余额账户,核算学校的财务收支,账户的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各乡镇中心学校的财务核算点要有专门人员担任会计、出纳工作一般乡镇2-3人,大乡镇3-4人。各中学和各小学只设立报帐员,财务核算点分别为各中小学校设立帐本。中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有关中学代理记帐,小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各小学代理记帐,并办理学校的会计核算、资金收付、会计报表、档案管理等财会业务。学校可成立教职工选举推荐产生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学校每月收支汇总表进行初审,校长终审。学校对会计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由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学校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按照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校必须编制完全的部门预算,将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应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编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
中小学校预算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等。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重点保证教职工工资、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资助贫困生等支出。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
各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视资金的用途,采取网上申请或手工填写《中小学校用款计划表》,向教育财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教育局财务部门对各学校的用款计划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教育财务部门分校汇总表对各学校所需资金进行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
第十四条预算调整
中小学的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直接影响到中小学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时,可由中小学校提出预算调整申请。预算调整的申请应包括调整的事项和原因、调整的必要性、调整的金额等。预算调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中小学校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即按申请(指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整使用的,必须报县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依法从各渠道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储存。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的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它收入等。
中小学校代收的课本费、作业本费等不属于学校收入,但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在学校财务部门通过往来账户核算,代收费收入应与学生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按国家和当地的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中央和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中央和省补助的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各类非债务。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勤工俭学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
人员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人员支出等。
对个人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补助支出等几项。
公用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满足基本办学需要而形成的支出,包括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项公用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其它日常支出等;专项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专项支出等。
第11篇 南门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l、学校财务工作是学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人员要认真负责,秉公办事。
2、财务人员要熟悉有关政策和规定,严格财经纪律,严格遵照财务制度办事,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合,凭证不齐的支出有权拒付。
3、帐目必须做到日清月结。每月要按时向校长送交一份会计报表,以利校长掌握学校经费情况。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每学期应向教师大会公布一次。
4、对各部门需采购的物品,先填写《请购单》,校长审批同意后,由后勤组织人力采购,凭发票核对实物报销,所有发票要报销时,需由后勤人员核实验收,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5、需向学生收取的任何费用,需报学校领导批准,方能收取,任何教师不准擅自向学生收取费用。收取费用,学校后勤应印制收费通知单。
6、公干公差,私人探亲等的报销,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7、财务人员不能贪污挪用公款,如有违反,按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第12篇 学校财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学校财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学校财务会计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会计管理,使财务会计工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卓有成效,学校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财务会计人员必须加强法制观念,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各种法律财政法规,树立为学校当家理财的思想,严格财务制度,堵塞漏洞,协助学校领导管理好财务开支。
2.规范经费开支,做到用款有计划,专款专用,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内部稽核制度,各用款部门严格执行经费定额指标。凡超定额指标者,不得报支。
3.严格报销手续,报销人员必须提供合法、完整、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经会计人员审核后予以办理。
4.私人一律不得借用公款,凡因公外参观、学习、外调、购物,需要预支车旅费及临时借款者,必须填写预付款凭证,经校长批示方可借款,办事结束后三天内来会计处报销,结清原欠,前借未清原则上不办理第二次预借。
5.凡到外地购买物品需要汇款者,应先填写请汇单,由校长批准汇款,一旦发票、单据收到后立即前来报销,不得拖延。
6.加强支票管理,严格领用支票审批制度,坚决不开空头支票。
7.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加强现金管理,收缴的学杂费、书簿代办费必须及时送交银行,不得坐支。
8.规范收费工作,杜绝乱收费现象。
9.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格管理好支票、印章,确保资金安全。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幼儿园、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单独设置财务机����小学校,实行&�����导、统一管理”的体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不具备条件或不需要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中小学校,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体制。即在一定区域内,设置中心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财务活动,学校只设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向中心财务机构报账。
具体实行何种体制,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勤工俭学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机构统一领导。
第三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中小学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九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中小学校特点、学校收支状况、事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
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人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应当自求平�,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应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
(二)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教学和行政管理人员工资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
第十二条 预算编报审批程序
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和调整
中小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才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括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 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学费;借读学生缴纳的借读费;住宿学生缴纳的住宿费;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收了的其他费用等。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及进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中小学校在教学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
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建设性支出,即中小学校用于建筑设施方面的支出,包括用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新建、改扩建建筑设施发生的支出。
(三)经营支出,即中小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中小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必须以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六章 结余及及其分配
第二十三条 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主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资金。
第二十六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奖教奖学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医疗基金是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末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职工医疗开支的资金。
奖教奖学基金是接受社会捐赠,专门用于奖励教职工和学生的无须保留本金的资金。
中小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七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来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中小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的租赁,应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租赁者收取租赁费。租赁费计入经营收入。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计入修购基金。
第三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中
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勤工俭学项目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对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 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一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二条 划转撤并的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四条 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中小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中小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八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四十九条 中小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产业及勤工俭学项目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中小学校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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