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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四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22

公司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第1篇 公司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宏图电源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公司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 、公司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六条 、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八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本公司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三条 、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2篇 公司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制度3

公司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制度(三)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月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公司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 公司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六条 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八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本公司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三条 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3篇 x公司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公司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宏图电源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第四条、公司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第五条、公司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六条、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第七条、公司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第八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九条、本公司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二条、公司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三条、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4篇 xx公司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公司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公司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六条、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七条、公司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八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本公司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二条、公司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三条、员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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