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设备制造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设备制造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为加强干部及机关工作人员组织纪律性,提高工作效率,强化企业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制度
(一)考勤内容1、迟到:未按规定上班时间到岗者。
2、早退:未到规定下班时间提前离岗者。
3、擅离职守: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脱岗、串岗者。
4、旷工:未经批准不到岗或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者。旷工不足半天按半天计算。
(二)考勤办法公司执行每周六天,每天八小时工作制。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特殊情况除外)。每天工作时间为:
(1)本年十月一日―次年四月三十日: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午休时间为1小时。五月一日―十月一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午休时间为2小时。
(2)员工每天须按规定的上班、下班时间打指纹卡,共打卡四次。
二、请假制度
(一)请假内容全体干部员工因故迟到、早退、离岗者以及公务出差、事假、病假、公休(正常休班、探亲假、法定节假日等)、婚假、产假等均须请假。需要外出工作者,必须先到办公室报到,注明请假时限,请假后方可离开,否则视为违反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员工请假、休假分下列五种:
1、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2、病假:因病治疗者应出具公司指定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大病住院者,以一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一年。
3、有薪假:公司建立员工休假制度,员工每年享受有薪假。
4、婚假:省内十天,省外15天.
5、产假:办理社会保险的员工生育,产假期限及生育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未办理社会保险的员工生育可休产假三个月,生育津贴为300元/月。
6、员工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按受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工伤医疗期间按月发给工伤津贴。过期仍未痊愈或要求继续休养者,可依据公司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二)请假批准权限1、各部门人员请假10天(含10天)以上者,须向公司总经理26请假;3天(含3天)至7天者须向各公司经理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场;三天以内的须向各部门领导请假。
三、惩戒措施
1、公司所有员工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的作息时间工作,自觉遵守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员工因公务而未能于上班或下班时间打卡,次日必须由部门经理、分公司经理在考勤卡上签字认可。
2、员工于工作日上班、下班中有一次未打卡考勤的,应写说明让负责人签字,否则示为事假。每月允许有三次忘打卡次数,超过三次以外按每次10元罚款。
3、迟到
(1)员工于工作日内,未办理任何事假、病假、出差手续,而于所规定的上班时间后到达公司工作的行为被视为迟到。
(2)员工迟到在30分钟以内,每次扣除人民币20元,计迟到一次。迟到在30分钟以上120分钟以内,按半天事假处理,计事假半天。迟到在120分钟以上,按一天事假处理,计事假一天。每月迟到累计5次者,警告处分一次。
4、早退
(1)员工于工作日内,未办理任何事假、病假、出差手续,而于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前离开公司的行为被视作为早退。
(2)员工早退在30分钟以内,每次扣除人民币20元,计早退一次。早退在30分钟以上120分钟以内,按半天事假论处,计事假27半天。早退在120分钟以上,按一天事假处理,计事假一天。员工每月早退累计5次者,警告处分一次。
5、员工发生旷工现象,每半天扣发本人当月3天的全额工资,并通报批评。连续旷工三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十天者,予以辞退除名。
6、加班
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时,员工必须服从主管安排,如员工无特殊正当理由拒绝加班或擅离职守者,以旷工论处。
(1)员工加加班原则上不计加班工资。
(2)加班可等时调休,各部门可根据工作情况调整加班员工的换休时间,以保证工作正常进行。
(3)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换休的,按其全额日工资计加班费。换休时间年内累计,年末清零。
7、出差
(1)员工出差任务和出差天数应由指派主管于事前核定,如出差任务提前完成,应立即返回不得滞留。如因公确定无法于核定日期前返回,应列出事实理由,由原指派主管核准后方能报销差费。
(2)出差前,需根据外出时间及公务事由预借差费,差费标准见相关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严格按公司规定填写出差申请,否则以旷工计。
(3)出差应按照最近线路直赴出差地点,对每日工作和费用支出应有明细记载.
(4)出差返回时,须在三天内报销差费并向主管提供出差期间的工作日志。具体报销标准见有关规定。
(5)出差若因个人原因引发的事故均由出差者本人负责,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一切责任。
第2篇 核电设备制造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危险性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行业标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及《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部门、各单位。
2.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等相关方。
第三条 定义
1.危险作业指在生产或施工区域内进行的起重吊装、有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特殊物项运输、恶劣天气时室外作业、危险区域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工业管道抽堵盲板作业、交叉作业、动土作业、射线探伤、高温作业、脚手架搭设、狭小空间的焊接打磨、其他危险区域的危险作业等作业项目。
2. 动土作业:因工程需要在公司内进行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有可能影响地下设备、管道、电缆及临近装置、建(构)筑物安全的作业。
3. 断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或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4.特殊物项运输:指公司承担的车货总长度大于14米或宽度大于3.5米或高度大于3米或质量在20吨以上的大件进行的厂外运输;厂内单次利用厂内机动车辆运输5个以上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厂区内部各种车辆的超速行驶;其他情况特殊的厂内运输。
5.恶劣天气室外作业:超过六级以上的台风、暴风雷雨、暴雪、大雾、室外气温在零下10度以下的作业(吊装不允许进行)。
6.射线探伤:指在室外、生产车间或安装现场用手提式或移动式γ射线探伤机、*射线机进行探伤的作业及其他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装置进行的放射性作业。
7.高温作业: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8.脚手架搭设: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9.狭小空间的焊接打磨:指作业空间小、施工难度大、常规工机具难以使用、操作人员活动范围受限且要求质量较高的部位进行的焊接、打磨作业。
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 职责
1.质量安全部
1.1 编制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2 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界定危险作业的范围;
1.3 监督危险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对不遵守许可制度的单位进行督导,开具不符合项纠正措施,进行hse绩效考核。
技术中心
2.1 特殊危险作业开工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2.2 组织作业单位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技术磋商,确定安全可靠的风险预防措施;
2.3 危险作业前组织或参与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
2.4 对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 必要时会签危险作业许可证。
3.各部门、相关方
3.1 认真学习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业管理制度;
3.2 对需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特殊危险性作业向技术部门提出申请,提出具体要求。
3.3 认真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对在本区域内进行的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会签作业许可证。
3.4 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接口相关方的危险许可的监督管理。
4.审批人员的职责
4.1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4.2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4.3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5.专兼职hse管理人员的职责
5.1提出并督促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5.2 组织进行安全教育。
5.3 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与指导。
6.监护人或的职责
6.1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6.2 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6.3 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6.4 在发生危险时采取救援措施。
6.5 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7.作业人员的职责
7.1 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7.2 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7.3 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第二章 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四条 一般规定
从事危险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第五条 几种危险作业管理的内容
1.危险动火作业(简称动火作业)
1.1 定义
1.1.1 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公司危险范围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主要指在各种高压管道、空压站、乙炔汇流排间、涂装车间、配电室、变压器室、液氧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天然气站、ihp车间、办公楼、档案室或具有其他较大危险因素场所的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按动火危险程度分为特殊动火、一般动火二级。特殊动火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1.1.2 特殊动火
凡属下列情况的动火均为特殊动火:
①高处交叉动火作业;
②有限空间内动火;
③乙炔汇流排间、油库、油漆库、液氧站、天然气站、档案室、仓库、涂装车间、ihp车间、各办公场所、计算机机房、保存有重要物资等危险较大或造成重大损失区域的动火作业;
④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装置、容器、输送管道、储罐等部位或其他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⑤带压不置换的动火作业;
⑥节假日、夜间等特殊时期进行的动火作业;
⑦冬春季枯草季节在枯草地附近2米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或风力较大、作业中有可能引燃周围易燃物品的室外动火作业。
⑧其他情况下公司认为需规范的动火作业。
1.2 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必须同时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高处作业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要求。
1.3 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符合作业条件恢复动火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1.定义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指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储罐、地沟、锅炉、地井、烟道、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间作业。如进入结构模块、设备模块等空间较小、通风不良、氧气含量不足、有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区域,涂装车间的有限空间和通风不良处所、存在密度比空气大的有机溶剂蒸气
积聚的低凹场地结构(如地沟、地坑等),以及防火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构造等。
2.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必须可靠隔断(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组织安排,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2.3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确保清洗置换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测,保证有限空间氧含量在19.5%--23%范围内,有害气体成分在国家允许范围之内。作业中应对有限空间内气体连续监测。容器、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2.4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需使用时,要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电动工具外壳要可靠接地、导线绝缘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2.5 有限空间作业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强制通风。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安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戴空气呼吸器。
2.6.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2.7 有限空间内作业,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或煤气设备内作业,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容器内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2.8. 在设备内作业结束时,须认真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无工器具等,方可撤离。
3 危险高处作业(简称高处作业)
3.1 定义
高处作业: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事故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 高处作业的分类
3.1.1 特殊高处作业
(1)在阵风风力为6级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3.1.2 一般高处作业
(1) 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设备模块、结构模块等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5) 在塔、釜、炉、罐、设备模块、结构模块等容器、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3.2 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3.2.1 原则上不批准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处理时,须将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3.2.2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报危险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到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批准。
3.2.3 高处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和劳动纪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3.2.4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扎好安全带,带好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
3.2.5 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对高空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2.6 作业开始前,作业人员必须检查作业场所栏杆、扶手、跳板、脚手架等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则,不准进行作业。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2.7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往下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伤人。
3.2.8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围栏或其他明显安全界标,无关人员不准在作业点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业和架空电力线路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以防触电。
3.2.9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畅通,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
4 能源介质作业
4.1 定义
能源介质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彻底切断有毒、有害物质的来源,而进行的抽堵盲板的作业。
4.2 检修单位根据检修计划和生产工艺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检修前两天报生产部和质量安全部各一份。检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抽堵盲板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负责。生产部和质量安全部负责对方案审查,如需变动应及时通知制订方案的单位进行修改。
4.3 抽堵盲板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抽堵与其它单位相连接的盲板时须做好通知与确认,作业前必须经生产部批准。
4.4 抽堵盲板时管道(容器)内的温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腐蚀等介质的管线(容器)抽堵盲板,必须在完全卸压后进行。真空管线抽堵盲板前必须调到常压。
4.5 氧气、氮气、乙炔等介质的容器(管道)检修时应用盲板可靠切断,保证作业安全。如对可燃可爆气体管道进行抽堵盲板时,应避免使用铁质工具,并配备消防器材。
4.6 带煤气抽堵盲板不应在雷雨天及夜间进行,作业时,必须有煤气防护人员现场监护,并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检测仪器。
4.6 作业中需照明时,应采用36伏以下安全电压。如在高处作业,还必须执行高处作业有关规定。
5 危险临时用电作业(简称临时用电作业)
5.1 定义:
临时用电作业:是指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基建施工、检维修、设备安装等需要从配电柜、变压器等电气设备而接入的临时性用电。
5.2 工程检修需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接临时用电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应办理临时用电危险作业许可证,并经审批。
5.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临时电源使用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4 拉接、拆除电源线等用电操作,须由有操作证的专业电工负责。作业时必须两人以上,悬挂停电牌,并明确监护人,监护人技术等级必须高于操作人。必须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5 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电源线,应经生产部同意。否则,不准接线。
5.6 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应合理架空敷设或穿管,严禁明铺供电线路。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设置在户外的电气设备、电源箱应采取可靠的防风、防雨、防雷措施。
5.7 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漏电保护器,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防止触电事故。
5.8 外委施工临时用电由基建办负责组织,并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6 危险起重吊装作业(简称起重吊装作业)
6.1 定义
起重吊装作业:在公司制造车间、施工现场等区域内进行的大中型设备或不规则物体的安装、拆除、维修工程施工所需的吊装作业。主要指常规吊装10吨以上的重物,吊装形状复杂或刚度小或比径比大或精密贵重的物体,汽车吊装重量20吨以上的重物及在易燃、易爆、高压线路等危险区域的起重吊装作业。
6.2 从事起重吊装作业前,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作业单位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并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和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进入工作现场。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6.2 夜间吊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6.3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吊车驾驶员作业期间身体状况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准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以免造成起重伤害事故。
6.4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6.5 起重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禁止无人指挥或多人指挥。要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
6.6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6.7 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高压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 35kv的距离≥4m。
6.8 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每台起重机都不得超载。吊运过程应保持钢丝绳垂直,保持运行同步,以防吊机吊载不均,造成吊机倾覆事故。
9.危险交叉作业(简称交叉作业)
9.1 定义
交叉作业:车间或施工现场两台起重机械同时进行的起重交叉作业、安装时上下高空交叉作业以及两个相关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的交叉作业。混合型危险起重吊装作业、高空交叉作业、特殊动火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交叉作业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9.2 起重交叉作业的管理规定
9.2.1 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以及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在起重作业过程中,作业区域内不允许有其它无关起重的作业进行。
9.2.2 作业区域的设定为依据吊车作业半径划分,在其临近位置有其它工种作业时,作业区域的围护要尽量做到最小、最有效,并留出一条人行通道。
9.2.3 在无法避开交叉作业时,必须提前向pmt申请批准,同时要做到:
9.2.3.1 在作业现场必须有安全员全程监护。
9.2.3.2 吊臂、吊物正下方不允许有作业人员和其它无关人员。
9.2.3.3在吊臂旋转过程中,其下方不允许任何人进行任何作业;只有在吊臂停止,吊物落位开始安装时,其它作业才可进行。
9.2.3.4 作业区域不允许有任何无关作业人员随意穿越。
9.3.安装交叉作业的管理规定
9.3.1在每一层高空交叉作业下方必须设置有效的隔离措施。
9.3.1.1 焊接点下方必须设有防火毯或接火盆,以防止火花溅落灼伤下方的作业人员。
9.3.1.2 管廊下方必须装上安全网,防止高空坠物造成对地面人员的伤害。
9.3.2 上方的管材、钢梁必须要有可靠的固定。
9.3.3 携带到上方的所有的作业工具必须装入到工具袋内,所有的工具、零散材料不能堆放到钢梁、脚手架跳板及其他高空作业平台上。
9.3.4 所有的高空作业平台、走道必须设有踢脚板。
9.3.5 在高空作业的下方必须设置有效的围护,并设专人监护。
9.4 各作业单位在进行交叉作业前要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书或有相关安全责任划分记录。
第六条 危险作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1. 现场检查,制订安全措施;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如工段长)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内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危险作业现场认真检查,对作业过程开展风险评估,对作业过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2. 填写作业许可证:
申请单位作业具体负责人(如班组长)填写许可证上有关内容。
3. 安全措施确认签名:
安全措施分别由监护人和作业人员检查确认,并签名。
4. 兼职hse管理员审查:
兼职hse管理员到现场检查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审查签名。特殊情况下专职hse管理人员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 审批:
作业单位负责人(如主管)作业单位上级负责人(如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签发作业许可证,准许作业。必要时特殊危险作业需经有关管理部门会签提出审核意见。
2. 作业许可证的时限:
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天,作业许可证不能延期使用。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抵触时,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本管理制度与专项管理制度不一致时,按专项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管理管理制度解释权属于质量安全部。
第九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 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规章制度
对于机械设备制造公司,在对于员工的管理,对于日常工作的操作流程等有哪些具体的规章制度呢以下整理了详细的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的范本,可供参考。
第一条为了实现生产现场管理的秩序化、文明化和科学化,达到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保证生产安全,降低物耗的目的,结合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现场和辅助生产现场的定置管理。
第三条生产现场定置管理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决策,分级管理”的模式。
第四条综合科是生产现场定置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现场定置管理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条综合科应制定生产现场定置管理的实施细则,并在确定专(兼)职定置管理人员的前提下,组织做好下述工作。
1、生产现场定置管理涉及的工位器具的设计及规划编制。
2、绘制生产现场定置管理定置图,设计生产现场定置管理标示牌及定置管理经济责任考核制度,并对各车间、班组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六条各车间及所属班组,应按照生产现场定置管理规定
和定置图及经济责任制考核制度,组织做好各类物品的定置摆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生产现场定置管理的具体任务是:
1、研究生产现场“人、物、场所”三者的相互关系。
2、根据三者结合的状态,合理规划场所,调整和规定物品
摆放方法和形式,并落实到规定区域。
3、制定保证生产现场定置管理制度得以贯彻执行的经济责任考核制度,规范员工行为,逐步使生产现场定置管理达到秩序化、文明化、科学化,以及安全文明生产,降低各类物耗,提高生产效率的目的。
第八条人与物结合的三种状态:
1、a状态,是指人与物紧密联系的状态。即人与物经常接触直接影响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的可移物,如:正在加工的产品零、部件、正在装配的零、部件、经常使用的量具、辅具、工具、工位器具等。
2、b状态,是指人与物处于待联系状态,如:本月作业计划内的毛坯、加工周转的产品、待向装配工序投送的由生产单位代保管的零、部件、不经常使用的工具、辅具、机床附件、胎具、周转零件用的运输工具、吊装用的绳索等物品。
3、c状态,是指人与物失去联系的状态,即长期不用且与生
产现场工作无关的物品,如:废品、料头、切削物、垃圾等。
第九条应经常开展生产现场定置管理的“五项活动”,即整理、整顿、清扫、清洁、保持。坚持做到保持a状态,改善b状态、清除c状态。
第十条各车间生产现场的所有物品,一律实行统一规划
的区域性定置摆放,即各区域和通道之间均应依据各单位绘制的定置图用白线或可识别方式区分。对于安全管理有特殊要求的物品,需将其放置于有围栏的地方。
第十一条各类定置区域,均应根据所摆放物品的种类及管理单位、人员,设置区域分类用的大小、高低、颜色统一的定置标牌。
1、a类物品区域应为蓝底红字;b类物品区域为蓝底白字;c类物品区域为蓝底黄字。
2、所有标示牌,均应制做成1.2米高,并在标示牌上标明毛坯、半成品、成品、附件等各类物品的类别、名称及管理人员的姓名。并放置于不会防碍生产作业的醒目位置。
第十二条各单位生产现场,只允许计划内的物品进入,并整齐地放置于定置区域内。
第十三条对于等待设计图纸、工艺文件、检验检查、返修等原因未加工的物品,均应在预先指定的区域摆放,并标有信息
标示牌。
第十四条所有物品特别是加工后的物品,必须正确使用工位器具,避免磕碰划伤,并做到搬运方便。
第十五条所有易燃、易爆、有毒、易污染环境的物品,均应实行严密特别的定置管理,并符合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
防火、防爆、防污染环境和治安等法规条例的规定。
第十六条所有已明确定置摆放某类物品的区域内,一律不允许摆放或混放超出规定的其他物品。
1、符合本区域规定摆放的物品,应做到:所有特大件(含定置区域难以摆放的物品)的放置,应做到合理并有明显的标志。
2、所有中小型零件应放入规定的工位器具内,并在物品上按规定挂上标牌或书写标记。做到有物必有区,有区必有牌,有牌必有分类,并按定置图、按类存放,保持“账、图、物”一致。
第十七条各单位的所有工具箱,均应统一造册登记、编号,统筹规划定置摆放区域及方式,不允许出现“庄院式”违章摆放形式,禁止挤占生产作业面积。所有工具箱均应设计有定置图,并按定置图明确的方式和内容摆放所有物品,即做到当班使用的图纸、工艺技术文件、常用的工具、刃具、量具等唾手可取,生产和生活用品分别摆放于不同的地方。
第十八条综合科应按照《定置图内容与要求》(见附件)
的规定绘制定置图,并悬挂于生产作业现场的醒目位置。
第十九条综合科应按季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工部生产现场定置管理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在公司内进行通报的同时,在经济责任制考核中兑现。
第二十条各车间应责成专(兼)职定置管理人员,每周对各班组的生产现场定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检查出的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整改和考核处罚意见书,并在本车间的工资分配中兑现。
第二十一条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各职能部门或各工部,均应根据本公司或各车间的经济责任考核制度提出考核处罚意见,通过规定的工资审批渠道分别在公司经济责任制或各车间经济责任制考核中兑现。
1、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清理或毛坯、零件乱摆放的;
2、生产作业场所和工作现场(包括办公室等工作场所),未做到“四无”(无纸屑、无烟头、无杂物、无垃圾)要求,造成生产作业现场或工作场所“脏、乱、差”的;
3、将自行车、摩托车骑入或存放在生产作业现场或工作场
所,或未按规定摆放的;
4、易燃、易爆区域无明显标志,无消防器材或消防器材失效,在易燃、易爆区域吸烟、点火,或在生产作业现场流动吸烟
或边操作边吸烟的;
5、非工作需要多占用工具箱(更衣柜),以及工具箱严重破损未按要求清理或修复,并存在“庄院式”现象的;
6、生产作业现场或工作场所,未按定置管理要求划分定置区域,无明显标记或在定置区乱摆、乱放、乱倒、堵塞通道的;
7、生产作业区域或工作场所,金属废料箱与垃圾箱无明显标记,且金属料与垃圾混放在一齐的;
8、设备未做到“三定”(定人或定机长、定机、定期维护保养)要求,或设备长期带“病”运行且未及时检修的。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附件:定置图内容与要求
附件:定置图内容与要求
1、定置图应按比例标出车间、班组的自然状态,设备设置位置,通道及已定置物品的划定区域。
2、定置图中的区域划分应明确,对于不适于固定位置的大件及其他物品,可规定若干个自由位置区域,但定置图中应当注明,不得出现死角。
3、俯视方法绘制的定置图中,设备一律用虚线,按大小形状(俯视)绘制,定置物品一律用实线绘制,定置区域用双点线划线绘制。
4、定置图说明栏内应注明各类图形或代号的含义,以及作业区、机床、仓库或料架、柜、工具箱及a、b、c各类区域的个数等。
5、定置图幅面应为零号蓝图,库房、办公室、消防设施及辅助设施、道路等均应标注明确,并明确各区域的责任部门及责任者个人。
6、定置图中,应有设计、审核、批准人的签名及日期。
第4篇 山东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危险性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行业标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及《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部门、各单位。
2.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等相关方。
第三条定义
1.危险作业指在生产或施工区域内进行的起重吊装、有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特殊物项运输、恶劣天气时室外作业、危险区域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工业管道抽堵盲板作业、交叉作业、动土作业、射线探伤、高温作业、脚手架搭设、狭小空间的焊接打磨、其他危险区域的危险作业等作业项目。
2. 动土作业:因工程需要在公司内进行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有可能影响地下设备、管道、电缆及临近装置、建(构)筑物安全的作业。
3. 断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或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4.特殊物项运输:指公司承担的车货总长度大于14米或宽度大于3.5米或高度大于3米或质量在20吨以上的大件进行的厂外运输;厂内单次利用厂内机动车辆运输5个以上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厂区内部各种车辆的超速行驶;其他情况特殊的厂内运输。
5.恶劣天气室外作业:超过六级以上的台风、暴风雷雨、暴雪、大雾、室外气温在零下10度以下的作业(吊装不允许进行)。
6.射线探伤:指在室外、生产车间或安装现场用手提式或移动式γ射线探伤机、x射线机进行探伤的作业及其他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装置进行的放射性作业。
7.高温作业: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8.脚手架搭设: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9.狭小空间的焊接打磨:指作业空间小、施工难度大、常规工机具难以使用、操作人员活动范围受限且要求质量较高的部位进行的焊接、打磨作业。
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 职责
1.质量安全部
1.1 编制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2 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界定危险作业的范围;
1.3 监督危险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对不遵守许可制度的单位进行督导,开具不符合项纠正措施,进行hse绩效考核。
2.技术中心
2.1 特殊危险作业开工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2.2 组织作业单位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技术磋商,确定安全可靠的风险预防措施;
2.3 危险作业前组织或参与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
2.4 对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 必要时会签危险作业许可证。
3.各部门、相关方
3.1 认真学习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业管理制度;
3.2 对需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特殊危险性作业向技术部门提出申请,提出具体要求。
3.3 认真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对在本区域内进行的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会签作业许可证。
3.4 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接口相关方的危险许可的监督管理。
4.审批人员的职责
4.1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4.2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4.3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5.专兼职hse管理人员的职责
5.1提出并督促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5.2组织进行安全教育。
5.3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与指导。
6.监护人或的职责
6.1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6.2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6.3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6.4在发生危险时采取救援措施。
6.5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7.作业人员的职责
7.1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7.2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7.3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第二章 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四条 一般规定
从事危险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第五条 几种危险作业管理的内容
1.危险动火作业(简称动火作业)
1.1定义
1.1.1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公司危险范围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主要指在各种高压管道、空压站、乙炔汇流排间、涂装车间、配电室、变压器室、液氧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天然气站、ihp车间、办公楼、档案室或具有其他较大危险因素场所的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按动火危险程度分为特殊动火、一般动火二级。特殊动火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1.1.2 特殊动火
凡属下列情况的动火均为特殊动火:
①高处交叉动火作业;
②有限空间内动火;
③乙炔汇流排间、油库、油漆库、液氧站、天然气站、档案室、仓库、涂装车间、ihp车间、各办公场所、计算机机房、保存有重要物资等危险较大或造成重大损失区域的动火作业;
④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装置、容器、输送管道、储罐等部位或其他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⑤带压不置换的动火作业;
⑥节假日、夜间等特殊时期进行的动火作业;
⑦冬春季枯草季节在枯草地附近2米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或风力较大、作业中有可能引燃周围易燃物品的室外动火作业。
⑧其他情况下公司认为需规范的动火作业。
1.2 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必须同时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高处作业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要求。
1.3 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符合作业条件恢复动火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1.定义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指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储罐、地沟、锅炉、地井、烟道、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间作业。如进入结构模块、设备模块等空间较小、通风不良、氧气含量不足、有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区域,涂装车间的有限空间和通风不良处所、存在密度比空气大的有机溶剂蒸气
积聚的低凹场地结构(如地沟、地坑等),以及防火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构造等。
2.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必须可靠隔断(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组织安排,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2.3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确保清洗置换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测,保证有限空间氧含量在19.5%--23%范围内,有害气体成分在国家允许范围之内。作业中应对有限空间内气体连续监测。容器、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2.4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需使用时,要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电动工具外壳要可靠接地、导线绝缘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2.5 有限空间作业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强制通风。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安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戴空气呼吸器。
2.6.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2.7 有限空间内作业,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或煤气设备内作业,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容器内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2.8. 在设备内作业结束时,须认真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无工器具等,方可撤离。
3危险高处作业(简称高处作业)
3.1定义
高处作业: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事故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 高处作业的分类
3.1.1 特殊高处作业
(1)在阵风风力为6级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3.1.2 一般高处作业
(1) 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设备模块、结构模块等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5) 在塔、釜、炉、罐、设备模块、结构模块等容器、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3.2 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3.2.1 原则上不批准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处理时,须将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3.2.2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报危险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到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批准。
3.2.3 高处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和劳动纪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3.2.4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扎好安全带,带好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
3.2.5 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对高空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2.6 作业开始前,作业人员必须检查作业场所栏杆、扶手、跳板、脚手架等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则,不准进行作业。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2.7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往下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伤人。
3.2.8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围栏或其他明显安全界标,无关人员不准在作业点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业和架空电力线路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以防触电。
3.2.9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畅通,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5篇 某核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危险性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行业标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及《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部门、各单位。
2.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等相关方。
第三条 定义
1.危险作业指在生产或施工区域内进行的起重吊装、有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特殊物项运输、恶劣天气时室外作业、危险区域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工业管道抽堵盲板作业、交叉作业、动土作业、射线探伤、高温作业、脚手架搭设、狭小空间的焊接打磨、其他危险区域的危险作业等作业项目。
2. 动土作业:因工程需要在公司内进行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有可能影响地下设备、管道、电缆及临近装置、建(构)筑物安全的作业。
3. 断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或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4.特殊物项运输:指公司承担的车货总长度大于14米或宽度大于3.5米或高度大于3米或质量在20吨以上的大件进行的厂外运输;厂内单次利用厂内机动车辆运输5个以上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厂区内部各种车辆的超速行驶;其他情况特殊的厂内运输。
5.恶劣天气室外作业:超过六级以上的台风、暴风雷雨、暴雪、大雾、室外气温在零下10度以下的作业(吊装不允许进行)。
6.射线探伤:指在室外、生产车间或安装现场用手提式或移动式γ射线探伤机、x射线机进行探伤的作业及其他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装置进行的放射性作业。
7.高温作业: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8.脚手架搭设: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9.狭小空间的焊接打磨:指作业空间小、施工难度大、常规工机具难以使用、操作人员活动范围受限且要求质量较高的部位进行的焊接、打磨作业。
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 职责
1.质量安全部
1.1 编制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2 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界定危险作业的范围;
1.3 监督危险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对不遵守许可制度的单位进行督导,开具不符合项纠正措施,进行hse绩效考核。
技术中心
2.1 特殊危险作业开工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2.2 组织作业单位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技术磋商,确定安全可靠的风险预防措施;
2.3 危险作业前组织或参与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
2.4 对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 必要时会签危险作业许可证。
3.各部门、相关方
3.1 认真学习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业管理制度;
3.2 对需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特殊危险性作业向技术部门提出申请,提出具体要求。
3.3 认真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对在本区域内进行的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会签作业许可证。
3.4 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接口相关方的危险许可的监督管理。
4.审批人员的职责
4.1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4.2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4.3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5.专兼职hse管理人员的职责
5.1提出并督促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5.2 组织进行安全教育。
5.3 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与指导。
6.监护人或的职责
6.1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6.2 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6.3 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6.4 在发生危险时采取救援措施。
6.5 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7.作业人员的职责
7.1 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7.2 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7.3 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第二章 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四条 一般规定
从事危险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第五条 几种危险作业管理的内容
1.危险动火作业(简称动火作业)
1.1 定义
1.1.1 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公司危险范围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主要指在各种高压管道、空压站、乙炔汇流排间、涂装车间、配电室、变压器室、液氧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天然气站、ihp车间、办公楼、档案室或具有其他较大危险因素场所的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按动火危险程度分为特殊动火、一般动火二级。特殊动火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1.1.2 特殊动火
凡属下列情况的动火均为特殊动火:
①高处交叉动火作业;
②有限空间内动火;
③乙炔汇流排间、油库、油漆库、液氧站、天然气站、档案室、仓库、涂装车间、ihp车间、各办公场所、计算机机房、保存有重要物资等危险较大或造成重大损失区域的动火作业;
④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装置、容器、输送管道、储罐等部位或其他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⑤带压不置换的动火作业;
⑥节假日、夜间等特殊时期进行的动火作业;
⑦冬春季枯草季节在枯草地附近2米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或风力较大、作业中有可能引燃周围易燃物品的室外动火作业。
⑧其他情况下公司认为需规范的动火作业。
1.2 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必须同时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高处作业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要求。
1.3 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符合作业条件恢复动火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6篇 设备制造公司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设备制造公司员工工伤管理制度
一、为保障员工在发生工伤后获得医疗救治和职业康复,以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合同制员工(不含公司给予办理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人员)。
二、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致意外伤害的;
5、从事维护公司利益活动的;
6、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伤害的.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1、因犯罪、违法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伤亡的;
2、自杀或自残的;打架斗殴导致伤亡的;
3、醉酒导致伤亡的;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各单位工伤事故发生后,各人力资源专员必须在24小时内填写《单位职工工伤(亡)事故报告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和安全生产部门,并在7日内将所需材料报齐。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工伤材料的单位,其工伤费用全部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以工资表形式扣除。情节严重的,在公司范围内给予通报。
五、建立工伤责任界定制度。发生的工伤事故,办公室门都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鉴定,进行责任界定,以此确定公司与职工的分担比例。
六、工伤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按受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七、员工因工受伤期间待遇
1、员工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停发,改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为工伤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工资收入,福利待遇照发。
2、需住院治疗的,交通费和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据实报销。
3、工伤医疗过程中治疗非工伤疾病时,伤病费用不能混合报销。
4、由公司指派员工陪床,陪床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照发;由受伤员工亲属(非本公司员工)陪床的,按每天5元标准发给生活费。
八、经医疗或劳动部门认定工伤治愈,原单位应安排适当的工作,并支付工资。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所在单位发给降低部分70%的伤残补助。
九、因工伤所致而不能适应本公司安排的各项工作、本人又不符合公司规定的退休条件的,依据公司确认的本人实际工作年限,由公司按每年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退职补助金,此后公司与其本人的一切关系随即终止。
十、员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一至四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出工作岗位,办理内部退休手续,每人每月发给200元退休金。
十一、公司员工因公死亡的,由公司发给1500元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员工非因工或退休死亡的,由公司发给1000元丧葬费。
十二、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因工伤残人员,退休后因旧伤复发而死亡的,按因工死亡50%的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十三、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工伤,应首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如赔偿金额低于工伤待遇标准,差额部分公司给予补齐。
十四、员工工伤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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