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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损失处理制度(七篇)

发布时间:2024-04-08 热度:12

建设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损失处理制度

第1篇 建设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损失处理制度

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运作,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有效保证资产核销工作的正确,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制定遵循审慎经营原则。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分公司财务部职责

(一)加强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减少老账呆账。每月编制应收款项明细表,检查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并向公司财务部汇报。

(二)及时与仓库核对存货明细账,定期盘库,保证所有存货账实相符。每月编制存货明细表,检查存货跌价情况并向公司财务部汇报。

(三)每月同各使用单位核实分公司负责管理的固定资产的状况,保证账实相符,并将异常情况及时报公司财务部。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职责

(一)审查各分公司上报的应收账款明细表、存货明细表,及时调查有关分公司固定资产异常情况。

(二)每月对公司在建工程与长、短期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公司专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发展动态予以密切关注。

(三)及时发现投资公司可能发生的亏损和潜亏,并总结问题,提交公司董事会解决。

(四)初步制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与内部控制方案,提交董事会批准。

(五)核实资产减值实际状况,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提交资产损失报告。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职责

(一)向董事会提交损失估计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和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供需要核销的资产减值项目涉及到的客户财务状况或法院裁决结果。

第六条董事会职责

(一)对总经理提交的各项资产减值报告做出专门决议。

(二)批准或否决资产核销报告。

第七条监事会职责

(一)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董事会决议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决议。

(二)必要时聘请注册会计师协助对内控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章管理程序

第八条资产减值准备与损失处理的内控制度制定及实施

(一)公司财务部在核实各分公司上报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企业会计制度》要求,草拟资产减值的处理方法。

(二)总经理办公会对财务部上报的处理意见进行讨论并确定资产减值方法。

(三)董事会对资产减值报告做出决议。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履行监督职能,董事会在审议本内部控制制度时,监事列席会议,提出专门意见,并出具报告。

(五)总经理应定期检查公司相关部门及分公司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并责成财务部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对有关制度进行必要修订。

第九条资产管理

(一)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应对全体职工进行资产安全教育,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和高效运转。

(二)总经理对公司所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副总经理、各分公司经理对分管的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十条资产减值准备

每个会计年度中期和年度终了,公司应组织相关部门及各分公司对各项资产进行详查,以确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各项资产减值计提方法见本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资产损失核销的权限划分

公司对已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通过各种追讨措施仍未收回的资产,应进行核销。管理层对资产损失核销的管理权限如下:

核销净损失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核销净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报董事会审批;

核销净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二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政策一经确定,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随意更改。若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动而确需更改的,需按上述程序重新办理。若需对外公告,应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第四章应收款项

第十三条应收款项管理

(一)公司市场部、分公司市场部和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确认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其他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由各责任部门和相关人员负责;

(二)公司市场部和财务部、分公司市场部、工程处和财务部共同制定应收账款管理政策,主要包括:客户信用调查制度、客户信息反馈制度、客户信用政策、货款回收制度、应收账款定期核对制度、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政策、呆坏账处理制度。

第十四条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一)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全部或部分被确认为坏账时,应根据其金额冲减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金额。

(二)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采用账龄分析法。账龄分析法是根据应收款项入账时间的长短来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年末,公司、分公司分别按汇总之前的应收款项计提坏帐准备。计提比率如下:

账龄计提比例

1年以内5%

1-2年6%

2-3年7%

3-4年8%

4-5年9%

5年以上100%

第十五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5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以下应收款项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一)当年发生的应收账款,以及未到期的应收款项;

(二)已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以应收款项进行债务重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重组的;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特别是母子公司交易或事项产生的应收款项;

(四)其他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第十六条公司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第十七条公司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

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第十八条计提的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增加'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公司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根据公司的管理权限批准作为资产损失,冲销已提取的坏账准备。

第五章存货

第二十条存货计提跌价损失准备

(一)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方法计提跌价准备。

(二)存货跌价准备指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存货跌价损失'科目;若以后存货价值又得以恢复,在已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

可变现净值,是指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预计售价减去预期耗用成本及销售该产品所发生的差旅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仓储费及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等费用后的价值。

(三)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公司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公司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公司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四)存货可变现净值的选取标准:

1.对购进的存货,分品种按到当年12月31日为止最后一批购进货物的单价为该种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2.对销售的存货,分品种按到当年12月31日为止最后一批销售货物的单价为该种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五)存货跌价准备应按照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量。

第二十一条已提减值准备的存货后来用于投资或债务重组时的处理办法:

(一)已提减值准备的存货用于投资时,先冲回已提的减值准备,再按冲回减值准备后的存货之账面价值加相关税项确定初始投资成本。若取得投资的公允价值小于存货的账面价值,仍按存货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待期末计提投资减值准备时再一并调整。

(二)已提减值准备的存货用于清偿债务时,公司应按存货的账面价值结转存货,同时结转相关的减值准备,并按债务账面价值扣除存货账面值、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值准备等相关费用之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或资本公积。

第二十二条公司施工领用、出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不同时调整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待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时再予以调整。

第六章投资

第二十三条短期投资计提跌价准备

(一)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

(二)公司在期末将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的市价与成本比较,按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计提跌价准备,抵减'投资收益'。

(三)公司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时,按实际成本转账,不同时调整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待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时再予以调整。

第二十四条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

(一)公司在期末应对长期投资逐项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计的未来不可恢复,应按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抵减'投资收益'。

(二)对公司目前无市价的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2.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3.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4.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按单项投资项目计算确定。

(四)处理长期投资时,其已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一并转入投资收益;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价值又得以恢复,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内转回。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已提取减值准备的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项目应加强管理,尽量减少损失。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长、短期投资,如被投资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可按公司的管理权限批准将其作为资产损失,冲销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第七章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定期或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如果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或其他经济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七条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迹象时,应当考虑固定资产已发生减值:

(一)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引起的下跌;

(二)市场利率或市场的其他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很可能影响公司计算资产使用价值时采用的折现率,并大幅降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三)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大于其市场资本化金额;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陈旧过时或实体发生损坏;

(五)公司已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计划终止或重组某项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或计划在以前预定的日期之前处置某项资产。这使得资产使用或预计使用方式或程度已在当期或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

第二十八条如果公司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一)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虽然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会产生大量不合格产品的固定资产;

(四)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五)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公司带来经

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项目计提;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三十条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账面净值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后来用于投资或债务重组时的处理方法:

(一)已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用于投资时,先冲回已提的减值准备,再按冲回减值准备后的固定资产之账面净值确定初始投资成本。若取得投资的公允价值小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仍按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待期末计提投资减值准备时再一并调整;

(二)已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用于清偿债务时,公司应先清理固定资产,同时结转相关的减值准备,并按债务账面值扣除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清理费用(扣除残值收入)和减值准备之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或资本公积。

第三十二条在建工程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一)在建工程因资金、严重自然灾害等原因被迫长期停工;

(二)在建工程完工后长期搁置,未实现预计使用价值;

(三)工程物资锈蚀、毁损,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第八章无形资产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期末对无形资产逐项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十四条当存在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

(一)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公司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二)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

(三)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四)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项目计提。

第三十六条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应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账面净值进行摊销。

第三十七条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后来用于投资或债务重组时的处理方法:

(一)已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用于投资时,先冲回已提的减值准备,再按冲回减值准备后的无形资产之账面净值确定初始投资成本。若取得投资的公允价值小于无形资产账面净值,仍按该项无形资产账面净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待期末计提投资减值准备时再一并调整;

(二)已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用于清偿债务时,公司应按无形资产的账面净值结转无形资产,同时结转相关的减值准备,并按债务账面值扣除无形资产账面净值、减值准备等相关费用之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或资本公积。

第九章监督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公司监事会对资产减值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列席董事会审议计提和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议。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可视情况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议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等提出书面意见,并形成决议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比例和提取金额。

第四十二条如果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后,其价值又有较大变动,且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有重大影响,公司将及时作出公告。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订,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2篇 建设有限公司考勤制度

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考勤制度

第一章总则

考勤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依据之一,为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使员工的出勤、休息、请假、加班及考勤统计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工作时间

第一条除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人员以外,公司实行每周40小时的工作制度,除法定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为正常工作日,周六、周日休息。实行计件工资制人员的工作时间依据生产的需要另行制定。

第二条每天工作时间为8:30~17:00,其中11:45~13:00为轮流午餐及午休时间,用餐及午休时间为半小时。

第三条法定节假日为(1)元旦;(2)春节;(3)劳动节;(4)国庆节;其休息天数依政府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章出勤记录(刷卡)

第一条考勤记录周期为每月1日~31日。

第二条员工到职后,公司免费提供一张电子考勤卡,员工上班期间应随身佩带(佩带后影响正常作业的工人除外,此类员工可以随身放入衣服口袋)。

第三条员工正常上/下班、加班、值班均必须刷卡

第3篇 建设有限公司会计监督制度

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会计监督制度

第一条 根据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为了本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具体实施,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的会计部对本公司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三条 会计部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国家现行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本公司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第四条 会计部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五条 会计部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六条 会计部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部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七条 会计部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第八条 会计部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1.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2.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3.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4.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5.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6.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第九条 会计部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十条 会计部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公司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二条 本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应当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本规范是公司《会计制度》的重要部分,由公司财务总监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财务总监。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 2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4篇 建设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的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及时、准确的提供经营管理活动所需要的信息和符合国家要求的财务信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需要设置会计核算体系,以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情况以及各预算主体经营状况信息。

第三条 根据公司现行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董事会是公司现行会计核算的最高权利机构,董事长代表公司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五条 公司会计人员依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财务部、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财务部具体实施公司的会计工作,公司总部、各分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和各分公司分别设立财务部负责日常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并且负责对各责任中心的责任收入、责任成本费用进行辅助记录。

(一)公司财务部

公司各职能部门是费用中心,公司财务部负责核算其日常费用开支。公司财务部在公司和各分公司收支核算的基础上编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公司财务部应同时对各责任中心的成本收入、费用开支进行辅助记录。

(二)分公司财务部

各分公司财务部负责各工程项目收入的核算及核算分公司各职能部门的成本费用开支;各施工处作为内部利润中心管理,由各工程项目小组的项目内勤会计在分公司核定的备用金限额内进行日常开支的报账。分公司财务部提供工程项目实际开支与项目成本费用定额之间的差异情况。并进行下属各责任中心的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辅助记录。

第八条 根据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需要,财务部内部实行分工负责制,设财务部经理、总账、往来账、电算化、成本会计、出纳等岗位,按照岗位确定其工作职责(实施细则见附件一)。日常业务由财务部经理组织实施,并直接对财务总监负责。分公司财务部成员由分公司财务部经理提名,经分公司财务总监批准后任职。

第九条 会计核算的日常事务主要包括凭证管理、账务处理、成本核算、会计报告、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监督等。

第十条 财务部内部建立稽核制度,不相容职务要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会计主管(含)以上的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部经理监交;会计主管以上(含)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总监监交(实施细则见附件二)。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财务部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财务部需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6)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结账日期为月末最后一天,经济事项必须完全反映在所发生的当期。为了便于及时核算公司的财务状况,分公司的财务报告必须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报送到公司财务部。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各项财产物资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相互配比。会计核算应遵循谨慎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公司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公司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十八条 财务部可在《企业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科目的基础上,设置二和三级明细科目、或增添部分会计科目,反映公司发生的经济业务和参与执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的预算主体的业绩,同时增加内部往来以反映公司统包工程项目在各分公司之间的分配时的内部转移定价,以及公司以内部银行的方式调剂各分公司之间的资金余缺。月末由财务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其相互抵消。

第四章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第十九条 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条 会计凭证管理包括原始凭证管理和记账凭证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六)。会计人员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一律不予接受。业经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可以编制记账凭证。各预算主体对其经济业务事项的原始单据的合理性负责,财务部对合理性仅作形式上的审查但需对其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账簿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各项经济业务必须在统一会计账簿上登记、核算,不得私设会计账簿。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账表相符(实施细则见附件六)。

第五章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报告包括对外财务报告和内部财务报告。对外财务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内部财务报告主要是为了管理及考核各预算主体的经营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财务部审核、编制、汇总各预算主体的收

入、成本、可控费用等项目,编制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财务报告主要由财务部经理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报告,其编制依据一致。

第二十七条 对外财务报告由董事长和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签名并盖章。公司董事长应当保证其真实、完整。如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外财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实施细则见附件十)。

第二十九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其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财务总监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订(实施细则见附件七)。

第六章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本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等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决策,并由财务部具体执行;

(三)财产清查由财务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实施;

(四)会计资料由财务总监负责组织人员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内部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对原始凭证、实物、款项、财务收支进行审核和监督,对各预算主体执行全面预算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保证财务部、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部、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并授权财务总监制订具体的会计监督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八)。

第三十三条 公司行政和作业部门、员工个人对违反本制度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公司审计部门检举。审计部有权处理的,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解释、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财务部职责分工实施细则

附件二会计人员交接手续规范

附件三会计科目表

附件四主要会计流程

附件五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指引

附件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管理规范

附件七会计档案管理规范

附件八会计监督制度

附件九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第5篇 建设有限公司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安全技术交底是确保安全技术措施有效实话的重要环节之一,为有效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各项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专项施工项目和公司确定的重点施工工程开工前,公司/项目部按施组(方案)审批权限由工程部和安全部向项目部进行安全技术方案交底。

3、各分部分项工程、关键工序、专项方案施工前,项目工程师负责将安全技术措施向项目施工员及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交底。项目施工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向作业班组进行交底。作业班组应向作业人员进行班前交底。

4、项目安全员及各条线管理人员应对新进场的工人进行作业工种交底。

5、项目部工程师、安全员应向现场各分包单位安全、技术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现场各分包单位安全、技术负责人向作业班组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6、安全技术交底应有针对性,且讲求实效,不能流于形式,根据施工情况的变化,再次进行交底。

7、安全技术交底必须形成书面的交底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准确,安全技术交底记录使用范本时,应在补充交底栏内填写有针对性的内容,按工程特点进行交底。

8、安全技术交底应履行交底双方签名手续,交底双方各留一份书面交底,并应在技术、施工、安全三方备案。

9、公司工程部、安全部、项目部应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执行情况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10、施工现场安全员应认真履行检查,监督职责,切实保证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不流于形式,提高全体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自我保护意识。

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3年2月18日

第6篇 建设有限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某建设有限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执行《****有限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每年10月初,公司预算委员会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下一年度经营计划,确定下一年度公司全面预算的初步目标和预算编制政策。

(一)预算的初步目标主要是公司的年度利润目标、收入结构目标、工程质量目标、安全目标等,具体表现为预算利润、非线路工程收入占工程总收入的比、优质工程比等。

(二)预算政策是指制度所规定的应该由公司预算委员会决定的相关预算政策,如内部转移价格、责任收入范围、责任成本范围、辅助考核指标体系与否决考核指标体系的组成及权数等。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处根据预算委员会确定的预算政策,在10月15日之前向分公司及各职能管理部门下达预算目标。(附表1、附表2)

第四条公司总部的办公室、财务部、审计部、工程部、设备部、技术部、人力资源部、市场部等职能部门根据财务部下达的费用预算目标,填报费用预算表(附表3),市场部还需要填报收入预算表(附表10)。

第五条分公司在接到公司的预算目标后,将预算目标初步分解,比照公司的方法下达到各工程处和各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和工程处填报预算表,可以不向工程处下达非线路收入占总收入的比指标。

(一)工程处填报工资预算表(附表4)、材料预算表(附表5)、设备使用费预算表(附表6)、赔补预算表(附表7)、日常费用预算表(附表8)和可控利润预算表(附表9)。

(二)各职能部门填列费用预算表(附表3),市场部还要填写收入预算表(附表10)。

(三)分公司财务部汇总各工程处、市场部和各职能部门的预算表,在预算工作小组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平衡,编制分公司总预算。包括固定资产预算(附表11)、现金预算(附表12)、预计利润表(附表13)和预计资产负债表(附表14)。

第六条各分公司和各职能部门的预算表格上报到公司财务部之后,根据公司预算委员会会议和预算工作组会议结果进行综合平衡,编制总预算,包括固定资产预算(附表15)、对外投资预算(附表16)、现金预算(附表17)、预计利润表(附表18)、预计资产负债表(附表19)。并将经过预算委员会批准的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预算下达各预算单位执行。

第七条分公司在执行全面预算过程中,应该根据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定期向公司上报预算执行情况报表。将预算目标与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对比,并说明差异原因和准备采取的措施。同时,分公司内部也应该进行预算分析。

第八条预算年度末,公司根据年初下达的预算目标,考核分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的预算完成情况。

第九条分公司是利润中心,其考核指标包括核心指标,辅助指标和否决指标三类。

(一)核心指标:可控利润(80%)

可控利润=责任收入-可控成本费用-资金占用费

1.责任收入的确认如《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2.可控成本费用包括该分公司可以通过努力改变的全部成本费用,一般来说,分公司的付现成本费用都是可控成本费用,为了控制公司的资产占用,非付现的折旧、摊销等也应该作为可控成本费用,特殊情况下,如公司成立时,已经存在且闲置的固定资产折旧等可以不计入分公司的可控成本费用。但需要分公司提出申请并报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批准,该等不计入分公司可控成本费用之项目,亦不计入工程处可控成本费用。

3.资金占用费=平均占用资本×资本费用率。

(1)平均占用资本=(分公司年初'上级拨入资金'科目余额+分公司年初'内部往来'科目贷方余额-分公司年初'内部往来-向公司借款'科目贷方余额+分公司年末'上级拨入资金'科目余额+分公司年末'内部往来'科目贷方余额-分公司年末'内部往来-向公司借款'科目贷方余额)÷2。

(2)资金费用率由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在每年批准预算方案时确定,但原则上不高于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

(3)由于分公司向公司借款的利息已经计入分公司之可控成本费用,所以,不再计入资金占用费。

(二)辅助指标(20%)

1.非线路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10%)

2.工程优良率(10%)

(三)否决指标

1.重大安全事故

2.工程质量事故导致客户起诉,并已确认被考核单位应负主要责任的。

(四)分公司的预算完成指标如下计算

1.分公司预算可控利润为正时

预算完成指标=(实际可控利润÷预算可控利润)×80%+(实际非线路收入比重÷预算非线路收入比重)×10%+(实际工程优良率÷预算工程优良率)×10%

2.分公司预算可控利润与实际可控利润都为负时

预算完成指标=(预算可控利润÷实际可控利润)×80%+(实际非线路收入比重÷预算非线路收入比重)×10%+(实际工程优良率÷预算工程优良率)×10%

3.分公司预算可控利润为负,实际可控利润为正时

预算完成指标=[(预算可控利润-实际可控利润)÷预算可控利润]×80%+(实际非线路收入比重÷预算非线路收入比重)×10%+(实际工程优良率÷预算工程优良率)×10%

4.当出现否决指标所列事项时,有关领导人员的预算完成指标为零。

第十条工程处是利润中心,其考核指标包括核心指标,辅助指标和否决指标三类。

(一)核心指标:可控利润:(90%)

可控利润=责任收入-可控成本费用(含内部相关计费)

责任收入与可控成本费用的确认同分公司。内部相关费用的计算参照《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第四十三、四十四条及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之相关规定。

(二)辅助指标:工程优良率(10%)

(三)否决指标

1.重大安全事故

2.工程质量事故导致客户起诉,并已确认被考核单位应负主要责任的。

(四)工程处的预算完成指标如下计算

1.工程处预算可控利润为正时

预算完成指标=(实际可控利润÷预算可控利润)×90%+(实际工程优良率÷预算工程优良率)×10%

2.工程处预算可控利润为负时

预算完成指标=(预算可控利润÷实际可控利润)×90%+(实际工程优良率÷预算

工程优良率)×10%

3.工程处预算可控利润为负,实际可控利润为正时

预算完成指标=[(预算可控利润-实际可控利润)÷预算可控利润]×90%+(实际工程优良率÷预算工程优良率)×10%

4.当出现否决指标所列事项时,有关领导人员的预算完成指标为零。

第十一条除市场部和审计部以外的公司和分公司职能部门是费用中心,考核指标是费用预算完成率和360度打分分值。

1.费用预算完成率=预算费用÷实际费用

2.360分打分是指职能部门接受上级部门、同级部门和下级部门的考核,考核的结果以打分的形式反映。上级部门的打分占40%,下级部门的打分占40%,同级部门的打分占20%。为了与费用预算完成率指标进行综合考核,打分实行满分1分制。

3.职能部门的预算完成指标=费用预算完成率×50%+打分分值×50%。

第十二条公司和分公司的市场部是既考核收入,又考核费用的责任中心,不接受360度打分,考核其完成既定收入任务的费用预算完成情况,考核指标是收入预算完成率和费用预算完成率。

1.费用预算完成率=预算费用÷实际费用

2.收入预算完成率=实际收入÷预算收入

3.收入的确认同分公司的收入确认方法一致。

4.市场部的预算完成指标=费用预算完成率×20%+收入预算完成率×80%。

第十三条审计部是特殊费用中心,不接受360度打分,考核其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审计任务的费用预算完成情况,考核指标是费用预算完成情况和审计委员会的打分。

1.费用预算完成率=预算费用÷实际费用

2.审计部的预算完成指标=费用预算完成率×40%+审计委员会的打分×60%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小组是成本中心,工程处对其所实行的不是分年度的全面预算考核,而是分项目的项目考核。考核其工程定额成本的完成情况。

(一)公司总部承揽的工程,在工程下达给各分公司之前,由公司总部工程管理部套定额、计算工程成本定额。分公司和工程处承揽的工程,在工程下达给工程处之前,由分公司工程管理部套定额计算工程成本定额。

(二)项目经理的考核,通过汇总其年度内全部项目的工程成本定额完成情况进行,其薪酬与工程成本定额完成情况挂钩。

1.衡量项目经理工程成本定额完成情况的核心指标是工程成本节约率。

2.工程成本节约率=(定额成本-实际成本)/定额成本×100%。

3.工程成本节约率要按照成本项目分别计算,然后加权平均,计算项目经理的综合成本节约率,这一指标为负,表示成本超支,否则,表示成本节约。

4.在每年末,各工程处要以项目经理为对象,汇总计算各项目经理的年度综合工程成本节约率,作为决定其薪酬水平的重要依据。

(三)在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量、工程地形、气候条件、地质条件、赔补情况等因素与计算工程定额成本时的预计情况有较大差别的,可以由实际承担工程的工程项目小组提出详细的情况说明,逐级上报工程处、分公司和公司总部,调整工程成本定额。

第十五条为了保持本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在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本实施细则做相应调整。

1.责任收入的确认原则、可控成本费用的计算口径、可控利润的计算口径,预算管理委员会可以考虑实际情况、根据计划财务部的提议,在下达年度预算时予以调整。

2.分公司辅助指标、否决指标的内容、计算口径、权重,预算委员会可以考虑实际情况、根据计划财务部的提议,在下达年度预算时予以调整。

3.工程处辅助指标、否决指标的内容、计算口径、权重,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可以考虑实际情况、根据计划财务部的提议,在下达年度预算时予以调整。

4.公司各职能部门费用预算完成率与360度打分分值之权重、市场部费用预算完成率与收入预算完成率之权重、审计部费用预算完成率与审计委员会打分之权重,预算委员会可以考虑实际情况、根据计划财务部的提议,在下达年度预算时予以调整。

5.分公司各职能部门费用预算完成率与360度打分分值之权重、市场部费用预算完成率与收入预算完成率之权重、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可以考虑实际情况、根据计划财务部的提议,在下达年度预算时予以调整。

第7篇 建设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利润分配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具体利润分配办法。

第二章利润构成

第三条公司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净收益。

第四条营业利润是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扣除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后的差额)加其他业务利润,减去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及财务费用的差额。

第五条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差额。

第六条营业外净收益是指营业外收入扣除营业外支出后的差额。

第三章利润分配

第七条公司集中统一进行利润分配,各分公司无权进行利润分配。

第八条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应在每年年底结账后,根据当年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提出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第九条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税前不能弥补的以前年废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应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5%至10%提取。

(五)支付优先股股利。

(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七)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十条公司使用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必须符合规定用途并经过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用公积金转增资本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依法办理增资手续,取得合法的增资文件。

第十三条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必须按董事会批准的数额转账。

第十四条公益金只能用于集体福利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公司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公司发展规划和近几年的盈利状况制订适当的股利政策。公司可选择的股利政策主要有:

(一)剩余股利政策;

(二)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

(三)固定或持续增长的股利政策;

(四)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

第十六条股利政策应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定,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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