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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人事招聘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3 热度:79

集团公司人事招聘管理制度

第1篇 集团公司人事招聘管理制度

《__ __ 集团人事招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集团发展和实现组织目标、获得所需的合格人才,完善和健全企业用人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后开展岗位指导工作。

三、 证照审查

用人部门在面试的同时应审查应聘者的证件和相关资料,对伪造资历和证件者,一经发现,一律不予安排下一轮面试。

四、 录用审批

面试合格后,由用工部门核定录用人员名单及试用职务名称,填写《人员录用审批表》

(附表4)。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招聘岗位重要与否对预录用者进行背景调查,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用工部门(具体详见《员工背景信息调查报告》)。

五、 录用通知

用工部门一旦决定录用新员工后,应将《人员录用审批表》及时报送至单位人事部门,招聘专员必须在收到“审批表”的当日下达《录用通知书》

(附表5),告知应聘者报到日期及携带的相关证件。

六、 未录用人员通知

对于初试或复试未通过者,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招聘人员应及时谢绝对方。

第五章新人报到

第十条 新人报到手续办理

一、体检规定

录用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接受健康检查,如体检不合格者,各单位不得录用。

二、 证件缴交

新员工报到时须提交以下相关证件或资料:

1、 身份证原件;

2、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

第2篇 某某集团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某集团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因业务发展或组织变更而需制作印章,均应呈请总经理核准方可办理;

第二条 各部门所需特定印章或业务专用章,经总经理批准制发后,由部门主管指定专人管理;

第三条 各部门印章,统一由人事行政部备案登记,办理更换、撤销等手续;

第四条 公司各类印章由财务部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各部门需用印,均应呈报财务部印章管理人,经核准后方可用印。印章管理人对印章的保存、使用负管理责任;

第五条 公司所有需用盖印章的介绍信、说明书及对外开出的公文,需用统一编号、登记并存档;

第六条 各类印章,专管员必须妥善保存,如有遗失或误用,由相关管理员全权负责。印章遗失应立即上报人事行政部,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公告原印作废及重新申制的工作,其所有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七条 印章管理人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用印,公司将按'员工手册'规定予以处罚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审核后予以实施,由人事行政部负责解答、管理。

第3篇 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做好事故预防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部门。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执行原则

本制度所指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务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相关的工作,或者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等原因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职业病。

3.1.1 公司全体职工参加天津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3.1.2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3.1.3 工伤事故管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3.1.4 公司和相关生产部门必须建立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3.1.5 公司和相关生产部门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3.1.6 公司实施工伤事故考核制度,同时实行工伤事故举报奖励,禁止工伤事故瞒报、迟报或虚报。

3.1.7 公司鼓励职工为搞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坚持原则、敢于管理纠正“三违”行为以及发现重大隐患、避免事故的职工给予奖励。

3.1.8 各部门应用计算机进行伤亡事故资料管理、信息反馈和事故统计分析、预测工作,防止重复事故发生。

3.2 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

3.2.1 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执行。

3.2.2 公司各部门工伤的认定由工伤管理中心负责申报。各部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要立即上报安全管理部并同时通知工伤管理中心,工伤管理中心在24小时内报送属地工伤管理部门认定。

3.3 工伤事故划分和报告程序

3.3.1 工伤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

3.3.1.1  轻伤: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3.1.2  重伤: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者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指险些造成重伤、死亡或多人伤亡的事故。

3.3.1.3  死亡: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或者负伤后在30日以内死亡。

3.3.1.4  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3.3.1.5  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3.3.2 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3.3.2.1  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班组长报告作业长,作业长报告本部门安全部门或本部门负责人(同时,还应立即报告调度室)。事故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3.2.2  轻伤事故由作业区负责人负责组织分析;事故所在安全部门应在当天向安全管理部报告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人员受伤情况等。

3.3.2.3  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所在部门主管安全生产领导负责调查处理。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要立即上报安全管理部、总调度室(晚上、节假日亦同)。

3.3.2.4  死亡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在上报安全管理部、总调度室的同时,要立即上报公司总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管理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3.2.5  发生紧急情况时,发现者可直接向安全管理部、总调度室报告。

3.4 工伤事故调查

3.4.1 工伤事故调查:

3.4.1.1  轻伤事故,由事故所在作业区(科室)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分析,事故所在安全部门参加;涉及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人等情况,相应职能部门要参加;事故涉及两个作业区以上的,由事故部门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3.4.1.2  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应由所在部门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设备、人事、保卫等有关部门成员组成调查组及时进行调查,安全管理部参加。

3.4.1.3  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或死亡事故,按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执行,公司组织生产技术部、人力资源部、工会、设备部、保卫部、安全管理部等有关职能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3.4.2 事故调查组组成和工作要求:

3.4.2.1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两方面条件: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与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4.2.2 事故调查组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4.2.3  事故调查组向事故发生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事故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由安全管理部做出结论性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必须在事故调查报告书上签字。

3.4.3 事故调查工作内容: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要求执行。

3.4.4 事故原因确定: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正确分析,确定事故直接原因、事故间接原因、事故主要原因。事故分析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要求执行。

事故直接原因:即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事故间接原因:即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管理原因-管理缺陷)

3.4.4.1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3.4.4.2  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4.4.3  劳动组织不合理;

3.4.4.4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3.4.4.5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3.4.4.6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预防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第4篇 某集团公司财务制度

集团公司财务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度,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全资子公司(含事

业性质、企业化管理单位)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是独立法人,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得自立银行帐号。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国家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负有保

值增值责任,集团公司对各所属企业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实行占有责任制。各所属企业必须设立会计机构,根据内部牵制制度合理配备会计人员,及时、准确、真实地核算企业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并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第五条各所属企业应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

费用,确保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第六条各所属企业的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必须自觉

地接受集团公司财务监督管理,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会计帐册应妥善保管,未经集团批准不得销毁;对企业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严禁资金体外循环。

第七条集团公司对各所属企业的管理以产权为纽带,

享有投资收益权。

第八条各所属企业不得以其资产对非控股子公司或

集团以外的法人提供担保,因特殊原因需提供担保的,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二章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集团公司设计划财务部,对所属各企业及参股

公司占有的集团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一、制订和完善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及其他财会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

二、负责集团总部会计核算、报表合并和财务分析,对所属企业财会业务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对发现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三、建立和完善集团预算管理体系,组织集团所属企业年度预算的编制,并编制合并预算,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并提出建议。

四、参与投资项目效益论证,实施过程的财务监督;负责集团公司投资权益的管理,并向集团提供投资收益分析报告,参与各所属企业投资收益分配工作,并对投资方面重大决策(如投资、融资、利润分配等)向集团决策层提供建议;建立健全投资档案,对集团股权性投资项目参与股权管理。

五、负责集团授权经营考核及奖励方案的实施与跟踪,分解下达各所属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增值指标并按期考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

六、对所属企业财务管理实行财务主管委派制,制定管理规定并负责实施。

七、根据集团经营战略,协调各所属企业之间的资金分配和资金调拨,根据集团发展需要,策划集团融资方案并实施。

八、了解各所属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财务风险防范措施,向集团提出建议。

九、制定集团公司内部结算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制订集团公司内部之间的结算价格,调解因价格而引起的集团公司内部经济纠纷。

十、如实反映集团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集团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章所属企业财务机构职责

第十条贯彻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政策法规,执行集团

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实施。并报送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备案,接受集团公司的财务监督。

一、做好各项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各企业应不断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以及原始记录、定额管理、计量验收、财产清查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经营考核体系。

二、集团所属各企业实行预算管理。

(1)每年1月中旬,根据集团预算管理制度,向集团书面报告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草案。

(2)2月中旬上报正式预算案。

(3)各企业财务预算的主要指标应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

(4)上报集团的预算案应由企业总经理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

三、所属企业应真实地记录和反映本公司的经济活动

和财务状况,准确核算本公司经营成果,及时向集团公司上报月(季)度、中期、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根据集团要求聘请具高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报进行审计。

四、对外的长期投资项目,资产转让、兼并、破产、拍

卖,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方可处置。

五、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权益的所属企业,对其

长期投资必须采用权益法核算并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六、固定资产增加、报废、调出或处置必须报集团公司

批准。

七、坏帐损失单户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报集团公司批

准,企业不得随意核销。各企业坏帐准备金可选择按应收帐款总额比例提取和按帐龄分析法计提。按应收帐款总额比例提取的,坏帐准备金比例统一按0.5%计提。应收帐款的考核办法按照集团颁布的《关于应收帐款的管理规定》办理。

八、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盘点,对各项资产的盘盈盘

亏,必须查明原因,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报集团批准后方可入帐。

九、各企业在年度终了进行利润分配时,须统一按照税

后利润总额的15%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一般不得少提或多提,法定公积金超过注册资本的企业,在征得董事会同意后可以不再计提。

十、各企业应严格执行集团颁布的财务指令、通知等文

件,对文件精神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有关文件之日起5天内向集团有关部门递交书面意见,集团有关部门应在收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集团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财务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度,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全资子公司(含事

业性质、企业化管理单位)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是独立法人,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得自立银行帐号。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国家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负有保

值增值责任,集团公司对各所属企业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实行占有责任制。各所属企业必须设立会计机构,根据内部牵制制度合理配备会计人员,及时、准确、真实地核算企业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并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第五条各所属企业应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

费用,确保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第六条各所属企业的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必须自觉

地接受集团公司财务监督管理,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会计帐册应妥善保管,未经集团批准不得销毁;对企业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严禁资金体外循环。

第七条集团公司对各所属企业的管理以产权为纽带,

享有投资收益权。

第八条各所属企业不得以其资产对非控股子公司或

集团以外的法人提供担保,因特殊原因需提供担保的,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二章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集团公司设计划财务部,对所属各企业及参股

公司占有的集团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一、制订和完善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及其他财会规章制度,并负责实施。

二、负责集团总部会计核算、报表合并和财务分析,对所属企业财会业务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对发现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三、建立和完善集团预算管理体系,组织集团所属企业年度预算的编制,并编制合并预算,负责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并提出建议。

四、参与投资项目效益论证,实施过程的财务监督;负责集团公司投资权益的管理,并向集团提供投资收益分析报告,参与各所属企业投资收益分配工作,并对投资方面重大决策(如投资、融资、利润分配等)向集团决策层提供建议;建立健全投资档案,对集团股权性投资项目参与股权管理。

五、负责集团授权经营考核及奖励方案的实施与跟踪,分解下达各所属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增值指标并按期考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

六、对所属企业财务管理实行财务主管委派制,制定管理规定并负责实施。

七、根据集团经营战略,协调各所属企业之间的资金分配和资金调拨,根据集团发展需要,策划集团融资方案并实施。

八、了解各所属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财务风险防范措施,向集团提出建议。

九、制定集团公司内部结算价格。按照市场价格制订集团公司内部之间的结算价格,调解因价格而引起的集团公司内部经济纠纷。

十、如实反映集团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集团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章所属企业财务机构职责

第十条贯彻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政策法规,执行集团

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实施。并报送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备案,接受集团公司的财务监督。

一、做好各项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各企业应不断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以及原始记录、定额管理、计量验收、财产清查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经济责任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经营考核体系。

二、集团所属各企业实行预算管理。

(1)每年1月中旬,根据集团预算管理制度,向集团书面报告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草案。

(2)2月中旬上报正式预算案。

(3)各企业财务预算的主要指标应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

(4)上报集团的预算案应由企业总经理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

三、所属企业应真实地记录和反映本公司的经济活动

和财务状况,准确核算本公司经营成果,及时向集团公司上报月(季)度、中期、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根据集团要求聘请具高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报进行审计。

四、对外的长期投资项目,资产转让、兼并、破产、拍

卖,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方可处置。

五、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权益的所属企业,对其

长期投资必须采用权益法核算并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六、固定资产增加、报废、调出或处置必须报集团公司

批准。

七、坏帐损失单户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报集团公司批

准,企业不得随意核销。各企业坏帐准备金可选择按应收帐款总额比例提取和按帐龄分析法计提。按应收帐款总额比例提取的,坏帐准备金比例统一按0.5%计提。应收帐款的考核办法按照集团颁布的《关于应收帐款的管理规定》办理。

八、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盘点,对各项资产的盘盈盘

亏,必须查明原因,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报集团批准后方可入帐。

九、各企业在年度终了进行利润分配时,须统一按照税

后利润总额的15%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一般不得少提或多提,法定公积金超过注册资本的企业,在征得董事会同意后可以不再计提。

十、各企业应严格执行集团颁布的财务指令、通知等文

件,对文件精神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有关文件之日起5天内向集团有关部门递交书面意见,集团有关部门应在收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集团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5篇 集团公司经济损失索赔制度

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索赔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任何由于人为失职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必须进行索赔。为挽回公司损失,明确赔偿责任,规范索赔流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对于相关责任人主观已经努力、由于不可抗力(战争、地震、洪水、暴风雨、雪灾等)造成的损失不在本制度索赔之列。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

第二章索赔种类

第四条索赔范围包括以下几类:

1、资金流失类:包括携款潜逃、货款丢失、超期借款、违反现金交易原则造成的呆死帐等;

2、产品质量事故损失:由于生产、技术、或其他原因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报废造成的损失;

3、在建工程:由于建筑工程管理失职引起的返工、工期延误、严重质量事故等造成的损失;

5、机械设备:由于维修保养不善、违章操作造成的设备维修费用增加、提前报废等造成的损失;

5、其他类损失。

第三章责任划分

第五条发生经济损失后,执行部门可逐级向当事人、当事人直接管理者、分管副总、总经理索赔。

第六条索赔对象:

(一)损失金额在200元(含)以下的,对当事人全额索赔;

(二)损失金额在200元以上的,需连带索赔直接主管;

(三)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需连带索赔分管副总;

(四)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需连带索赔总经理;

(五)重大损失责任的索赔,由集团公司总经办召集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研究决定。

第七条对管理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除执行经济索赔外,同时按照相关制度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章索赔执行

第八条索赔权限

(一)总经办、技品部、审计部等部门为集团索赔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发生的损失进行索赔;财务部负责执行索赔决定;

(二)集团其他部门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可做出索赔建议,由总经办进行后续处理;

(三)各部门、子(分)公司对所属员工索赔必须经总经理(第一责任人)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索赔执行

1、归口总经办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损失金额进行调查、评估、测算。

2、执行部门按照损失金额下发处理决定或填写索赔通知单通知当事人;

3、财务部按照处理决定或索赔通知单落实索赔执行,索赔时可根据金额大小一次性或分月从当事人工资中扣除;

4、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或索赔通知单后三天内以书面形式申请复议,对于超过期限仍未复议者,视同放弃复议权,财务部按照原处理结果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为集团公司基本制度,经集团公司核准后生效,与法律冲突之处依法律为准。

第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监督执行权归总经办。

附:索赔单规范格式

索赔单

索赔项目

索赔理由

索赔金额核算

原因分析及责任划分

相关责任人承担损失金额

被索赔方签字确认

被索赔方复议

执行部门回复

执行结果

执行人签字:执行部门主管签字:

年月日

第6篇 建设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制度

一、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健全安全生产组织。

二、进地安全培训教育,开展安全生产监测检查。

三、安全生产措施编制,伤亡事故统计分析。

四、对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研究、消除、控制、预防工伤事故发生的措施。

五、对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事先对存在不安全因素或可能出现伤亡事故作出充分估计,制定政策、完善、保护措施。

六、根据工程特点、施工环境、施工条件、施工方法等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七、鉴别、评价、控制或消除生产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使劳动条件符合卫生要求。

八、盛夏做到防暑降温,寒冬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九、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第7篇 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

凡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施工、设备及主材采购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承揽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由集团公司基建部负责组织实施、矿领导参与。

一、招标的基本条件

1、工程项目总承包。

(1)完成项目的立项和可研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审查。

(2)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投资计划已经下达。

(3)现场“四通一平”基本到位,土地手续已办完。

2、单位工程招标

(1)施工图纸等设计文件已经审查。

(2)投资在5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按煤业公司综合折旧费管理办法及内部招标办法执行)。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报建手续已办完。

(4)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二、招标的方式与程序

1、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必须经政府部门批准。

2、招标程序

(1)招标单位即代理机构的选择。严格按照《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选择。

(2)属于公开招标的,采用在网上或政府指定地点发布招标公告的办法。属于邀请招标的,经代理机构与业主共同协商后由

代理机构发出邀请书。

(3)由业主负责对投标单位进行筛选,并进行实地勘察。主要了解投标报名企业状况、实力、业绩等。

(4)由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经业主审核后,发送报名竟标单位。

(5)需要编制标底的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经业主审核后密封。

(6)确定招投标领导组和评标专家。

招投标领导组设正付组长,成员由代理方与业主共同组成。

评标专家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代理机构专家库随机抽选人员,二是业主指定或按业主专家库随机抽取人

员。其比例为3:2,应在开标前确定。

(7)开标、评标、定标,确定中标单位。

在投标单位述标完成和答疑后,按照评分原则,双方专家进行打分。工作人员记录各投标单位的分值,确定中标侯选单位(前

三名)。经招投标领导组根据候选单位的综合因素,确定中标单位。由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3、签订合同。由业主负责,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价进行商务(技术)合同的签订。

三、其它

1、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业主及中介代理机构要坚守秘密的原则,严禁泄露标底。否则对责任者将严肃处理。

3、严禁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扰乱正常的招投标秩序,一经发现取消投标资格。

4、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8篇 后勤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后勤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特点和性质

1、职工代表大会的特点

职工民主管理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机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主攻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其特点为:

(1)广泛的代表性和充分的民主性

职工代表几乎包括企业各个部门的代表任务,能够充分代表职工意志。职工代表大会议案的提出和决议的作出必须经过民主程序,保证大会的民主性。

(2)职工代表大会具有权威性

《宪法》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都规定,企业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参与。可见,职工代表大会具有权威性。

(3)系统的组织机构和组织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设有各种专门委员会,车间和班组设有职工代表团(组)。

2、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

(1)职工代表大会不是空架子,它行使的权利具有强制力。

(2)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权利,不属于行政权力,属于民主权利。

(3)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民主权利,是多数人的权利。这就要求职工代表大会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实行多数人原则。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有:

1、对企业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审议建议权。

2、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主宰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3、对领导干部实行评议监督权。

4、对经营者、职工董监事和集体协商(谈判)代表等行使推荐或选举权。

5、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

6、法律和企业章程规定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和工作机构

1、职工代表大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简称职代会的组织制度。

2、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其日常工作有:

(1)负责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2)联系职工群众,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与诉求。

(3)培训职工代表,做好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管理做工等。

四、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运作

要注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日常运作,充分发挥企业制度作用,不能光停留在一年一次的职工代表大会,而是要把这项制度看做每天的民主管理。

1、职工代表大会质量评估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质量评估制度指的是在每一次职代会召开后,由职工代表对其在行使权、民主程序、会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评定的一项制度,是为了保证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权得到贯彻执行。

2、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

3、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制度。

4、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检查制度。

5、职工代表述职制度。

职工代表每年向本选区职工进行一次述职活动,接受职工的评议。

第9篇 房地产集团公司监事会会议制度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 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会议(以下简称会议)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照《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及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取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形式进行。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应委托一位监事主持。

第四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每年召开1 至2 次会议。

第五条 监事连续2 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其行使职权的,应视为无行使职权能力,由监事会提请股东会更换监事人选。

第六条 会议主要议题一般应包括:

(一)审核公司年度、期中财务报告,从监督角度提出监事会的分析意见及建议;

(二)重点分析评价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运行情况、重大投资决策实施情况、公司资产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

(三)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审议对董事、总经理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五)议定对董事会决议的复议建议;

(六)讨论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事会主席或 l/2 以上监事提议,或应总经理的要求,监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到损害,董事会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二)董事会成员或经理层有违法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公司利益的;

(三)对公司特定事项进行专题调研论证或请董事会、经理层提供有关咨询意见的;

(四)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会议;

(二)签署监事会决议和建议,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和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和总经理列席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向监事会主席请假,并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行其职权,

但委托书应写明授权范围。监事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同意依法召开的监事会的决议。

第十条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在10 天前,召开临时会议应在3 天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并附会议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会议的决议要由监事记名表决,监事在表决时各有一票表决权。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对等时,监事会主席有多投一票的权利。表决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监事的2/3以上赞成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会议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监事会指定人员担任,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对本人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十三条 会议召开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和会议记录、决议等作为监事会工作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年终时交综合管理部统一归档。

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监事会,所属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可根据本公司章程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监事会批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建设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工会应对安全生产作出全面系统的检查,是领导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组织,推动检查督促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1、监督检查本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制度和开展安全工作的情况,定期研究分析职业危害趋势和重大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

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和安全生产目标植。

3、了解现场安全情况,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不安全问题,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4、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和贯彻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各级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对安全技术规程的执行情况。

5、参与审查和汇总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和安全措施项目完成情况。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发现不符合安全规定和问题有权提请安全监察机构和主管部门制止其施工和生产。

7、组织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树立安全生产典型。

8、组织三级安全教育和职工安全教育,配合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9、制定年、季、月安全工作计划。并负责贯彻实施。

10、负责事故统计、分析、参加事故调查,对造成事故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11、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女职工和未年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对防护用品的质量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12、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

13、在业务上接受地方安全监督机构和上级安全机构的指导,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11篇 装饰集团公司:工程管理中心管理制度

装饰集团公司工程管理中心管理制度

随着zz装饰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管理正在由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工程管理中心作为装饰公司的核心部门,提高管理水平、减少施工矛盾、维护客户关系,对于公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故专门针对工程管理中心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团队配置

一、工程管理中心下设江南工程部、江北工程部和材料部。工程管理中心设总监1名,级别为公司副总;江北工程部设经理1名、文员1名、监理2名;江南工程部设经理1名、文员1名、监理2名(均驻总部);材料部设经理1名、文员1名、配送专员1名,均驻总部办公。

二、岗位职责

1、工程总监――

负责江南江北两个工程部经理和材料部经理的招聘、录用、解聘与日常工作管理;

负责公司新材料(含辅材与主材)的引进、新工艺的研发以及培训;

负责工程管理中心发包制度的拟定、培训与落实;

负责公司单子的具体发包工作;

负责重点样板房工地的专项管理;

负责公司整个辅材配送体系的建构、运作与控制;

负责公司营销活动样板房提供与家装课堂工程专题部分的讲课;

负责制定工程管理中心的薪酬体系与激励机制;

负责处理工程分部经理或材料部经理已无力处理的客户投诉;

负责组织每月一次的工程大巡检活动

其他相关未尽工作

2、工程分部经理――

负责本区域项目经理、监理的招聘、录用、培训、考核、解聘与日常管理;

负责本区域工程的进度款发放控制;

协助监理对工地质量与工期进行及时有效的管理;

负责处理监理已无法协调的客户投诉;

协助项目经理进行尾款的收取;

协助项目经理与材料部进行有效的沟通、协调;

协助项目经理与设计部进行有效的沟通、协调;

负责营销活动集中看样板房的统筹协调;

其他相关未尽工作。

3、监理――

负责每一个所派工地的全程综合管理,包括开工协调、开工规范、工地形象、材料验收、阶段验收、工程整改、交款提醒、竣工验收等;

负责拍摄工地验收现场的照片,并及时传给工程文员进行保存;

负责施工工期的阶段性控制与总体控制;

负责客户投诉的第一道拦截处理;

协助项目经理与材料部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与协调;

监理提成截留20%到年底一次发放,年底或离职时领取截留提成,领取前必须将保证全部工地验收资料和工地验收照片已完整移交,如有缺失,视缺失严重程度按比例发放,裁量权在工程总监。

4、工程文员――

工程合同的收集、登记与保管;

客户投诉的接待与上报;

工程管理中心例会的通知与会议记录;

接受项目经理的请款单、初步审核并上报工程部经理;

接受项目经理的材料清单并及时转材料部,跟踪材料的及时配合进场;

客户每周的满意度回访与记录;

工地每月投诉的问题盘点整理;

工程管理中心其他相关工作。

5、材料部经理――

负责公司全包客户主材配送与半包客户主材推销的总体规划;

负责材料专员、材料文员的招聘、录用、培训、考核与日常管理;

负责开发新的主材合作商家;

负责展厅的规划、更新与丰富;

协助材料专员进行全包工地主材的及时配送;

与设计部进行积极沟通,促进半包客户的主材推销;

负责公司主材体系的全员培训;

协助文员熟悉主材导购工作;

为营销部制定促销计划提供有力的主材优惠支持;

其他相关未尽工作。

6、材料配送专员――

负责全包工地主材及时、准确的配送;

为公司主材体系的建设提供资讯与建议;

熟悉主材导购工作;

协助材料部经理进行相关的沟通、协调工作。

7、材料文员――

负责与项目经理的主材清单对接工作;

负责展厅主材导购;

负责对公司半包客户电话推销公司主材;

协助材料经理进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三、薪酬待遇

四、工程总监复试、录用与解聘的权限在总经理。

五、公司的项目经理在2023年应达到30名,主力优秀项目经理应达到10名。公司鼓励全体员工推荐引进项目经理加盟普强,每介绍一名项目经理入职,奖励300元。

六、工程管理中心员工入职后必须进行入职培训、初步的专业培训以及针对性问题培训(一段时间内工地出现的具体问题)。入职培训由人事部进行,初步的专业培训由主管经理协同工程总监联合进行。每次培训前应利用一小时进行以前培训内容的试卷考试,考试不及格者罚款100元,考试优异者奖励100元。试卷采用100分制,70分为不及格,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异。

第二章 开工规范

一、设计部申请开工,必须提前2天告知工程文员关于开工合同的基本信息,并于当天或次日上午及时传递合同、图纸与预算至工程管理中心文员,或电子档或纸质档。

二、项目经理在接单前审读预算图纸时,发现存在较严重的漏项时,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开工。否则按2000元/次进行处罚。关于合同预算漏项,另见专门的处理办法。项目经理也不得以工地太远、金额太小、全包单子为理由拒绝接单。否则按2000元/次进行处罚。

三、工程分部经理必须在开工前一天下班前回复设计部接单的项目经理和监理,若没按时安排或回复,按100元/次对工程分部经理进行处罚。若派单有困难,应及时向工程总监寻求帮助,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项目经理调度派单。

四、开工时间由设计师和客户约定,只需提前两天即可,具体时刻无须征得项目经理或工程管理中心的同意。项目经理或工程管理中心无正当理由时,不得要求设计师或客户更改时间来迁就自己。

五、开工现场应到人员:设计师、项目经理、监理;如项目经理不能进行水电交底,需要带上水电工。缺

席人员罚款100元,迟到半小时以上罚款50元。如项目经理或监理,出现开工、工地验收、其他工地问题处理时,实行开工最优先原则。

六、开工当天必须备齐以下物料并张贴到位:门套、窗贴(物业禁止除外)、施工牌、dna手册、施工标识。开工当天缺一项罚款100元(缺施工牌一项只罚40元),三天内仍然缺失,按150元/项再罚。施工牌与dna手册随处乱放不上墙,视同缺失。

七、临时便器,公司按每开工三个工地免费配发一个。临时便器应于开工3天内配置到位,否则罚款200元。

第三章 工程发包

一、所有工地的发包权在工程总监。总部每个月有1―2个样板房指标、分店每个月有1个样板房指标,样板房指标的分配权在店面经理。

二、一般工地的发包金额以半包直接费的z%为基准,参考合同预算金额的大小进行上下浮点。直接费金额在3万以下,按zz%发包;在3―5万按zz%发包;在5―6万按zz%发包;在6―7万按zz%发包;在7―10万按zz%发包;在10万以上按zz%发包。

三、关于工程进度款的发放比例。签定发包协议后、开工前领取一期进度款,为发包金额的15%;水电验收合格并收取客户二期款后,令二期进度款,为30%;中间工程验收合格并向客户收取三期款后,领取三期款,为30%;竣工并收取客户尾款后,结算领尾款,为25%。

四、关于工程进度款的发放程序。项目经理填写领款单,交给文员核实是否在领款正常比例之内,如在正常比例之内,两个工作日足额拨付到位,拨付方式为银行卡转账方式。如相关领导未能正常签字,也不能影响延后拨付,后期可以补签字。如不在正常比例之内,则需要提交情况说明,报相关领导全部签字后方能拨付。文员接到领款单后,1小时内短信或qq报备财务(财务应立即回复“收到”),同时将领款单呈交工程分部经理。签字程序为工程文员――工程分部经理――财务经理。如非常比例请款,则需报请工程总监签字复核。

五、关于尾款收取与结算。尾款收取的第一责任人为项目经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具有协助项目经理追收尾款的义务。尾款收取到帐后开始办理结算程序,自提交结算单给工程文员一周之内,应该完成结算程序,十天之内将工程尾款发放到位。自合同竣工之日起算(如有客户签字确认的延期单则相应顺延,客户具有一个月的免责延期权,免责延期权之外的延期,业主需向公司按每天合同金额1‰进行赔付),两个月之内,无论是否完工或收到尾款,必须进入结算程序。如因项目经理个人原因为主导致延期达两个月还未完工(以客户签字的竣工验收单日期为准),则公司强制封帐、勒令退场,公司另行安排后续施工。

第四章 漏项增项

一、开工现场,项目经理不得谈论漏项,不得消极开工。开工完毕后,与设计师、店面经理确认漏项内容,并由工程文员书面开具漏项单,由设计师、店面经理和项目经理共同签字确认。如双方就漏项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报请工程分部经理进行核实确认,报备工程总监。如项目经理现场开工即谈论漏项,则按500元/次处罚。

二、项目经理不得以漏项为由拒绝接单、拒绝开工、拒绝施工。否则按2000元/次处罚。

三、设计师是追收漏项工程款的第一责任人,店面经理、项目经理、监理和工程分部经理具有协助设计师追收漏项的义务。

四、如漏项确认后,设计师应主动向业主追收漏项费用。如设计师没有或无法收到漏项费用时,漏项费用由设计师共同承担,金额上限为该单提成的100%。

五、项目经理只有开工之后、水电验收之前一次清算漏项的机会,如此次清算漏项总金额低于500元,公司不予受理。在此次清算漏项后,还有未发现的漏项问题,设计师不再承担催收与赔付责任。

六、业主增项,设计师或项目经理应主动引导客户来公司办理增项手续。如主动引导客户来公司办理增项手续,则增项项目,按其直接费80%发包。

七、如出现项目经理与业主私自增项行为,且累计增项金额(按公司预算)达到1000元以上,公司按实际增项直接费的50%进行处罚。

八、如项目经理被发现证实做私单且已开工,则罚款10000元。私单的定义:公司信息或公司签单客户介绍的信息。

第五章 工期控制

一、工程(分)部经理应根据项目经理的班底力量、资金实力与经验素质,确定其月度接单容量,并上报工程总监和总经办,工程管理中心经理在派单时应控制在该容量值之内。如出现超容派单,需向工程总监和总经办书面备案。如超容派单且未备案,因施工拖拉而导致客户投诉至工程总监处,对工程管理中心经理罚款100元。

二、项目经理在开工时,必须向工程管理中心经理书面承诺工期进度表,监理应密切关注阶段工期,如出现实际进度与承诺进度偏差达到七天以上,监理应迅速干预,向上级报告,及时应对。若监理没有及时调查上报,则罚款50元。

三、如施工过程中,因业主原因导致施工暂停而延误工期的,项目经理应及时开具延期单,让业主签字,并报工程管理中心备案。如无延期单,在后期产生延期争议时,延期责任由项目经理承担。

四、公司在处理延期纠纷时,以合同与延期单为基本依据,计算工期延误的赔偿。公司在与客户谈判工期延误赔偿时,无须征得项目经理的同意,公司先行赔付。

五、如已经延期或必将延期,客户投诉至工程总监或总经办,工程总监或总经办在协调时,需要承诺二次工期时,二次工期再延误,则按每天4‰向客户进行赔付,已然延误工期部分仍按1‰计赔。

第六章 工艺落实

一、公司主推的z项星级工艺必须强制落实。如未落实,客户要求整改,则无条件整改。如整改困难并且客户同意不整改,但追求责任,则按200元/项处罚项目经理,100元/项处罚监理。按200元/项赔付给客户。

二、针对z项星级工艺,监理应当严格进行专项验收,对于每一项未落实的工艺,应当深入了解,严格督促。确系客观原因无法落实,应当协同项目经理对业主进行耐心解释。如客户就此投诉至工程总监或总经办,对监理罚款50元。

三、针对z项工艺,监理应该进行专门的细节特写拍照,并妥善保存,作为营销素材备用。

第七章 文明施工与工地卫生

一、普强工地施工工人必须身穿普强工人服。每10个工地可以在公司免费领取工作服十件,如另行购买按50元/件计算。如发现未穿,则按100元/次进行处罚;若发现穿其他装饰公司工作服,则按800元/次进行处罚。

二、客户到工地现场监督施工,提出意见时,工人应热情、耐心进行接待,对于正确的意见应当接受,对于错误的意见,应当妥为解释。如遇上胡搅蛮

缠的客户,也不能态度恶劣、与之争吵。如工地发生与客户激烈争吵、威胁恐吓或肢体冲突,无论是非曲直,按200元/次处罚。

三、在施工时,应该对下水管进行管口保护,防止施工垃圾进入排水管道。如未进行管口保护,监理应督促整改,督促无效,按30元/处进行处罚。

四、开工三日内,工地应该配备临时便器,如未按时配置,罚款200元。

五、进场辅材应该分类堆放,井然有序。如胡乱堆放,罚款50元。

六、施工垃圾应该及时装袋有序堆放,每周清理一次。如未及时装袋或装袋堆放超过一周,按100元/次处罚。

第八章 主材选购与配送

一、主材选购时,应当严格详尽填写主材选购清单,详细标注品牌、型号、规格、尺寸与花色,最大程度规避后期可能产生的争议。

二、主材进场时间的控制权在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即将需要某主材时,应至少提前三天填写主材需求单交给材料文员或手机短信发至材料文员,材料文员应进行及时处理,或自行处理或报告材料专员或报告材料部经理。

三、若已选购主材,在临期配送时发生短货,应及时告知业主,业主要求就此项减项,应无条件同意减项,如客户同意更换品牌型号,则及时填写主材变更单。

四、如客户在公司有购买主材,在出现工期延误纠纷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主材拖延配送导致整体延期的,项目经理不承担延误工期的赔偿责任。

五、施工已经完全退场,因主材质量或主材延误引起纠纷而导致尾款无法收取时,公司应于竣工单签字日期一月内先行办理结算,主材纠纷责任不应由项目经理来承担。

第九章 样板房支持

一、公司各分店应该有持续化的样板房工地和成品样板房储备,以保证营销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总部每个月有1―2个样板房的指标,各分店有1个样板房的指标,由店面决定后,直接报送工程总监,由工程总监进行专项管理。

三、成为样板房应满足三个条件:1、区域重点小区的第一个开工工地(如第一个交定金或第一个签合同不算);2、地理位置方便参观;3、三房两厅且项目完整,半包合同金额达到4万以上。

四、样板房派单,应选择公司一线主力项目经理进场施工,而且可以比正常发包比例多2个点。

五、样板房的施工要求:1、开工规范;2、文明施工;3、工地卫生;4、严格落实18项星级工艺;5、如期完工;6、《dna手册》规范填写。

六、若样板房出现违规行为需要处罚时,按相应处罚条款双倍处罚。

七、样板房的阶段验收照片,应认真拍摄,整理保存,及时传给网销人员。

第十章 工地营销及其他

一、项目经理与监理均负有工地营销的责任与义务。

二、公司当月向项目经理派四个单源,项目经理必须于当月或下月向公司返回一条有效信息。有效信息的标准为:量房且上门看了一次方案。若未按时完成,每差一条罚款200元;每超一条奖励200元。

三、公司当月向监理派四个单源,监理必须于当月或下月向公司返回一条有效信息。有效信息的标准为:量房且上门看了一次方案。若未按时完成,每差一条罚款100元;每超一条奖励100元。

四、项目经理或监理返回的有效信息成功签单,按合同金额1.5%进行奖励。

五、公司其他非营销人员(含设计师、总经部、财务部、材料部、总经办)或客户,带回有效信息并签单成功,比照上条款按合同金额zz%进行奖励。

六、项目经理全年(从1月1日―12月31日;以与客户所签装修合同的时间为准)接单对应的半包合同金额(不是发包金额)达到zzz万,奖励8000元;达到130万,奖励10000元。

第12篇 k集团公司出差管理规章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员工出差管理,控制成本,降低费用,提高企业运作效益。

第二条本企业员工国内外出差或参加短期业务训练等,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二、国内出差

第三条国内出差分为长程、外勤两种,出差时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员工或主管出差均由其上司核准,否则其旅费一律不准报支。但因紧急事务经部门主管命令出差或外勤者不在此限。

1、单程在五十公里以上者视为长程出差,未及五十公里者以外勤论,但外勤而必须在外住宿者视同出差。

2、交通工具以乘火车、公路汽车等公开订有价目表者为原则。交通费凭证证明核支,实报实销。乘坐企业自备交通工具不得支领交通费。因公需乘计程车由部门主管证明核支。

3、长、短程出差,无论其出差及销差时间提早或延迟,均不作加班论。

第四条外勤在三小时以上于上午七时以前起程者报支早餐费()元,下午一时以后销差者支午餐费()元,下午七时以后销差者支晚餐费()元。

第五条长程出差旅费分交通费、住宿费、膳费等。

1、普通员工随同部门主管及以上干部出差时,视实际情形比照乘同等车及住宿,由部门主管证明核支。

2、公务必要并报经总经理核准者可乘坐飞机。

3、员工适用本规定应以职称为准,无职称者以职位为准。

第六条住宿费按夜数支付,如检附凭证不超过规定者得按标准支付,如未检附凭证者按规定七折报支。但在火车中歇夜或出差处所免费招待膳宿者,不得报支膳宿费。如因实际需要陪同宾客住宿者,按其检附之凭证实数支给。

第七条出差膳费什支费按日数支给,但在上午出发或下午销差者当日应支三分之二,下午出发或午前销差者当日应支三分之一。

第八条员工每次出差或派驻地区服务,如在同一地点驻留半个月以上者,自十六日起照规定膳、宿、什费标准以八五折支付。自三十一日起照规定之七折支付。

第九条员工人事异动搬迁费酌情给予补助,标准另定。

第十条员工出差前按实际需要凭“出差申请单”第三联向出纳预借差旅费,销差后应于一个星期内填具“出差旅费报销清单”按“出差申请单”核决权限呈核报销。会计部门每月编造“企业每月出差旅费一览表”送呈总经理核阅。

第十一条员工出差期限,由出差主管视事实需要核实,在限期内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滞外,不得任意延期。因公需要延期者应事先以电话请示主管或返回企业后,由主管核定追认。

三、国外出差

第十二条奉派出国人员应就出国目的、任务、日程、所需经费等有关事项提出“出国计划书”一式二份呈总经理后转呈董事长。经核准后始得办理出国手续。

第十三条出国人员其“出国计划书”经核准后,应填写“出差申请单”经呈准后向部门申请旅费外汇。

第十四条凡受国内外机构补助出国人员,其旅费已由其他机关照规定支付者,不得再支取国外出差旅费,但所受补助费用较前条标准为低时可比照前条标准核补差额。

第十五条出国人员因公交际应酬费用除呈奉总经理核准由企业开支外,均应自理。

第十六条出国人员在国外必要之长途旅行,应以规定之路程为限,如有规定以外路程之交通费,须由总经理核定始得准报支。

第十七条企业长期(三个月以上)派驻国外人员在驻外期间之待遇,由总经理办公室视其地区之生活水准及由企业提供之其他设施等拟定标准呈董事长核准实施。

第十八条出国人员应照规定期限归国,并于两星期内提出有关任务之书面报告呈总经理并董事长核阅,否则旅费不得报销,并按情节轻重酌予惩处。

第十九条受训分为外埠受训及本埠受训两种,差旅费报支标准同本制度第三条,以五十公里为界。

第二十条企业员工赴外埠参加训练或实习其往返交通费及受训期间之膳、宿杂费准予比照本制度第五条及第八条规定办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规定办理。

1、训练机构或本企业已供给交通工具或费用时,不得报支交通费。

2、训练机构或本企业供给全部膳、宿者,其杂费准予全额报支。

3、训练机构或本企业供给部分膳、宿者,除已供给项目不得报支外,其余仍依本办法规定计给。

第二十一条企业外本埠受训员工在本埠参加训练或实习,训练机构不供给膳食及交通工具或费用者,其受训期间每日准予比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报支误餐费一餐,交通费则依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员工赴外埠参加企业内各部门所举办之训练或实习,以由主办部门统筹供应膳宿为原则,除已供给项目不得报支外,其余均比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员工在本埠参加训练者,一律由主办部门统筹供应午餐或晚餐,其费用以每餐()元为原则。

训练地点与办公地点不同地址时,如主办部门未供给交通工具及费用者,其交通费依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办理。

四、借调

第二十四条本企业员工内部借调视同国内出差,依本制度有关条例处理。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企业员工如有违反制度虚报旅费,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二十六条本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

《集团公司人事招聘管理制度(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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