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电气设备用电工作票制度
1.目的
为了保证操作安全、正确、可靠,防止人为误操作特制定本制度。
2.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用电气设备的用电工作管理。
3.内容
3.1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应由设备所属单位指定人员担当。工作负责人由承担检修、安装的单位指定人员担当。
3.2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必须具有作业许可证。
3.3工作班人员由检修、安装单位的人员组成。
3.4工作票的格式、内容和使用方式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
3.5工作票签发人根据工作票内容填写安全措施、具体工作区域、注意事项,即签发工作票。签发后的工作票交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各一份。
3.6工作许可人根据操作命令或工作票内容填写操作票,按令操作,并做好安全措施。
3.7工作负责人持工作票,带工作班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将工作票和设备工具清单交工作许可人。
3.8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共同检查涉及的安全措施和有电情况,确认无误后,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字后,方可工作。
3.9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带领工作班人员到现场,应召开现场站班会议,交代工作内容、现场安全措施、注意事项,并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工作班人员明确工作内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后方可进行工作。
3.10工作发生间断、转移时,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3.11工作全部完成后,设备处于检修状态,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共同检查涉及的安全措施、设备和系统相关的部分是否整洁完好,依据工作票和设备工具清单进行清点,确认无遗漏后,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字,工作票方能终结。
3.12工作票终结后,一份交设备所在单位,一份交工作负责人单位备查。
3.13工作票的使用、保存应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有关规定。
第2篇 电气检修班设备大、小修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通河有限公司生产部电检班在设备大、小修管理工作的制度及考核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通河有限公司生产部电检班全体员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dl/t800—2001 电力企业标准编制规则
dl/t838—2003 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
gb/t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qb 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通河有限公司标准(管理标准)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管理职责
4.1 班长负责对班组设备大、小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4.2 班组技术员应及时掌握班组设备大、小修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班长汇报。
4.3 班组成员负责自己所管辖大设备的大、小修项目编制检修项目和检修计划,并向班长汇报,并及时反映设备状态。
5 管理内容及要求
5.1 设备大小修负责人应按照检修要求进行准备工作,非正常情况下,若因准备工作不善,而造成设备检修被动者,考核责任人50元。
5.2 设备大小修过程中,作业负责人未按照规程规定程序和检修工艺进行检修,考核责任人50元。
5.3 设备大小修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现场记录者,考核责任人50元。
5.4 设备大小修过程中出现人为因素,造成检修质量不合格或者遗漏检修项目者。考核责任人50元。
5.5 设备大小修过程中出现安全措施不完善,考核工作负责人50元,工作组成员20元,造成后果的依照上级规定班组追加处罚。
5.6 设备大小修以及设备改造项目在完成之后7天以内,未按规定进行资料整理和审批者,考核责任人50元。
6 检查与考核:
6.1 由于拖拉,晚报计划、延迟审批,影响开工,每项扣50元。
6.2 备件及材料、设备未按时验收,影响进度造成后果,每项扣100元。
6.3 大修开工前一周,对主要工具、备件、材料准备不清楚,又不汇报,影响开工每项扣100元。
6.4 开工前未按大小、修任务书规定时间完成上报项目、工时、网络图等,每项扣50元。
6.5 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由康平发电有限公司生产部电检班班长负责检查与考核。
6.6 依据本制度和绩效考核管理标准进行考核。
第3篇 变配电室电气设备安全检查制度
一、开展设备安全定期大检查是保证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和可靠供用的重要工作,也是生产发展的重要环节。
二、每年除供电部门对本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外,至少每季度对设备安全进行全面自检一次,并作好检查和处理记录。
三、检查内容:
1、所有有电设备(各种高低压设备、用电设备、高低压线路、照明等)。
2、主设备、绝缘用具是否定期预试并存有合格证。
3、检查电气设备工作人员是否定期参加安全学习和考试。
4、在检查中发现设备缺陷和不安全因素,应记录备案并上报主管部门和领导。入设备缺陷危及人人身和设备安全,应立即停电停机进行处理,事后再上报主管部门和领导。
5、建立健全设备安全检查档案,以便分析设备运行状况。
6、设备安全大检查由主管部门为主组织,应有电器负责人和所有电气运行人员参加。
第4篇 电气设备使用和检查管理制度
一、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三、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四、电热设备周围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五、消防安全管理科室应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并做好检查、维护记录;
六、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1)设备的使用情况,有无异常现象;
(2)熔断器是否符合电气设备安全要求,有无用铜、铝丝代替;
(3)是否存有违章安装使用电焊机、电热器具、照明器等现象;
(4)电气设备的接地、短路等保护装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负荷运行的现象;
七、电气设备禁止非电工人员作业,徒工在作业时需有证电工监护;
八、防爆、防潮、防尘的部位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
九、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性能检测,并做好记录。
十、医院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第5篇 电气线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加强对学校内部电气线路、设备的安全管理,杜绝违章操作,防止火灾危害。
二、应根据学校用电最大容量的需要和电气线路、设备敷设、安装环境,对配电间、供电线路、导线类型、设备安装进行设计,搞好总体规划和布局。电气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锅炉等重要设备及易燃易爆场所的设置及其电器线路、设备的敷设、安装应请示消防、劳动安全部门。
三、学校建筑内的导电线路应采用铜芯导线,不允许采用铝芯导线,敷设线路进入夹层或闷顶内,应穿管敷设,并将接线盒密闭。照明灯具表面高温部位不得靠近可燃物。碘钨灯、荧光灯(包括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件上。不准用可燃物做灯罩。
四、主要的电气设备、移动电器、避雷装置和其他设备的接地装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绝缘及接地电阻的测试。严禁在电器线路上私自增加容量,以防过载引起火灾。在配电室和装有电气设备的机房内应配置适当的灭火器材。
五、各种电气设备的使用和操作都应明确操作程序并严格遵守。重要电气设备应安装自动控制装置和消防安全保护措施;应配备专职电工或熟练工人,持证上岗;使用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迅速处理,严禁带病运行等。
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必须登记建档,按期检测,安全设防施及附件齐全。
六、防火重点部位禁止使用电炉、电取暖、电熨斗、电烙铁等电热设备(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必须落实防火措施并经单位领导审批),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和超负荷用电,严禁损坏和随意更改用电保险装置。
第6篇 防爆电气仪表设备管理制度
防爆电气设备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1.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原则是安全可靠、经济合理。防爆型防爆电气设备的明显部位应有清晰的防爆标志。
2.根据爆炸危险场所区域等级对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要求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
3.选用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区域内爆炸性物质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两种以上爆炸性物质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来选用。
4.爆炸危险场内的电气设备,应同时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
5.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与维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规定执行,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6.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按《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的检修》和有关规定执行,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人应经过防爆电气设备知识的培训。
防爆型仪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危险场所使用的仪表必须符合防爆类型及等级要求。防爆型仪表的明显部位应有清晰的防爆标志。危险场所仪表的安装,配线必须符合防爆类型及等级的技术要求。
2.防爆型仪表检修时不准更改零部件的结构,材质。
3.在危险场所对原有的防爆型仪表进行更新、改造时,必须审定仪表的防爆性能,不得随意降低防爆等级。
4.在危险场所新增仪表测控回路及其他回路,其防爆等级不得低于区域内其它仪表防爆等级。
5.防爆型仪表设备的操作及维护保养人员应经过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7篇 cng加气站电气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一、保持电气设备正常运行,坚持安全生产,预防为主。
二、保持电气设备的电压、电流、温升不超过允许值。
三、保持电气设备绝缘良好,无绝缘损坏和漏电现象。
四、保持各导电部分在运行中连接可靠,接触良好。
五、保持电气设备清洁,定期进行清扫,以免堆积的赃物灰尘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
六、保持配电房内卫生清洁。
第8篇 氰胺公司电气设备接地保护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电气接地装置完好有效,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线。
2、接地装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2.1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电气装置保护和功能上的要求,并长期有效。
2.2能承受接地故障电流和对地泄漏电流无危险。
2.3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或有附加的保护,以防外界影响而造成损坏。
2.4变配电所的接地装置应尽量降低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
2.5严禁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蒸气的金属管道做接地线;不得用蛇皮管、管道保温用的金属网或外皮做接地线。
2.6每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与接地干线可靠连接,不得在一根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部分。
2.7在进行检修、试验工作需挂临时接地线的地点,接地干线上应有接地螺栓。
2.8设备与接地干线之间的连接,应采用抗腐蚀有镀锌层的钢制件,其露出地面的部分应采用漆涂成黑色或黄绿相间的斑马纹。
2.9 在接地线引入建筑物内的入口和备用接地螺栓处,应标以接地符。
2.10保护用接地、接零线上不能装设开关、熔断器及其它断开点。
3、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另有规定外,可使用一个总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4、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零保护。在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地保护。 由同一台变压器或同一段母线供电的低压电力网上的用电设备只能采用一种接地方式。
5、下列电气设备的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5.1变压器、开关设备、电机、电焊机及手持式电动工器具的底座和外壳、其他电气设备的底座或外壳。
5.2电器设备及其相连的传动装置。
5.3配电柜与控制屏的框架。
5.4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5.5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钢筋混凝土构架的钢筋,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5.6电缆的金属外皮,电力电缆的接线盒与终端盒的外壳,电气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及电动起重机不带电的轨道。
5.7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5.8在非沥青地面的厂区,无避雷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
5.9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力设备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5.10铠装控制电缆的外皮,非铠装或非金属护套电缆的1~2根屏蔽芯线。
6、接地装置的各连接点应采用搭接焊,必须牢固无虚焊。
7、通用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零)线必须采用多股裸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的需要。
8、有色金属接地线不能采用焊接时,可用螺栓连接,但应注意防止松动或锈蚀。
10、利用串接的金属构件、管道做为接地线时,应在其串接部位焊接金属跨接线,使其成为一个完好的电气通路。
11、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5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扁钢。
12、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
12.1大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0.5欧。
12.2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欧。
12.3低压电力设备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欧。总容量在100 kva以下的变压器、低压电力网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欧。
12.4低压线路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在电力设备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允许达到10欧的电力网中,所有重复接地装置的并联电阻等值不应大于10欧。
12.5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处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欧。
12.6室外高压配电装置应装设直击雷保护装置,一般采用避雷针或避雷线 。独立避雷针(线)宜设立独立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
13、装有避雷针(线)的照明灯塔上的电源线,必须采用直接埋入地下的带金属外皮的电缆或穿入金属管中的导线。电缆或金属管埋在地下的长度在10米以下时,不得与35kv及以下配电装置的接地网及低压配电装置相连接。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行人经常通过的地方。避雷针及其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否则应采取均压措施。
14、班组每班对所辖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进行巡视检查并记录到交接班记录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能处理及时汇报上级处理。
15、工段每周对接地装置进行一次检查,车间每月对接地装置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9篇 电气设备检修验收制度
1.机电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2.根据下达的修理任务单,修理项目逐项进行检查、试验。所修理的设备必须达到完好要求,防爆电气设备必须达到防爆标准,并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后,签发防爆检查合格证。
3.所有电气设备检修必须严格执行《煤矿机电设备检修技术规范》各项规定。
4.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填写验收单,发放验收合格证。
5.设备管理员办理入库手续:登记、建账、造卡。
第10篇 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中石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为生产装置创造良好的供电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部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电气设备是指发电、供电及用电设备。
第四条在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下,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从技术、经济、组织等方面采取措施,对电气设备从规划、设计、制造、选型、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科学的综合管理,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优化资产配置,经济有效地使用固定资产,保证资产的保值,为公司生产经营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五条电气设备管理应当贯彻以下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把确保电气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作为设备管理的首要任务。
(二)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努力保护环境和节能降耗。
(四)坚持依靠技术进步、科学创新作为发展动力,推广应用现代电气设备管理理念和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实现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的科学、规范、高效、经济。
第六条电气设备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要素,是企业生产的物质技术基础,电气设备及运行的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将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的主要经济指标纳入单位的经济责任制指标体系,列入经理(厂长)任期责任目标,制订年度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计划,纳入单位的经济责任制体系,定期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电气管理,必须以安全发、供、用电为中心,经济运行为重点,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网络,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严格执行“三三二五制”,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电气设备的技术、装备水平,满足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
第八条公司设备管理部及有关部门按照集团公司及公司的设备管理制度和规定,依据其职责,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各单位的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职责如下:
(一)负责贯彻上级部门有关电气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制定公司电气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并监督贯彻执行。
(二)组织或参加制定公司电力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审查公司电气设备的更新、报废计划。负责审核公司主要电气设备选型。
(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做好电力系统综合自动化建设、电气设备信息化建设、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并结合生产中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攻关。
(五)组织开展公司电气设备创完好检查,并在此基础上抓好系统及主要设备的技术分析及技术鉴定工作。
(六)组织公司电气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电气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各单位分管设备管理工作副经理(副厂长)在经理(厂长)的领导下,依据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的管理要求和职责,全面负责本单位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电气设备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贯彻上级部门电气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细则,制定本单位电气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组织编制本单位电气设备运行、维护、检修等技术规程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对本单位电气设备管理工作负责,确保主要电气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协调生产与检维修、电气设备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电气设备的“三定”计划,审核检修及技术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电气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组织编制电气设备故障应急预案,不断提高事故处理能力。
(五)编制电气设备的更新、报废计划。
(六)推广应用四新技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做好电气设备的状态监测及故障诊断,并结合生产中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攻关。
(七)组织开展电气设备定期检查和评比,并抓好电力系统及主要电气设备的技术分析及技术鉴定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电气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章 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十一条设备的前期管理是设备全过程管理中规划、设计、制造、选型、购置、安装、投运阶段的全部管理工作,是设备综合管理的重要内容,为使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综合效率最高,必须重视设备的前期管理。
第十二条 电厂(变电所)的厂(所)址选择总平面及系统设计,应经过技术经济论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电气设备主管部门要参与新建、改扩建、更新等重大项目的设计审查,负责组织主要电气设备的选型,参与签订技术协议及设备购置、主要设备进厂验收等。
第十四条 电气设备购置要坚持
第11篇 燃气、电气设备检查管理制度
1.使用燃气、电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各种电气设备要安全使用,维修保养,要符合技术操作规范和规程的要求,电工作业要严格执行电力操作规程和电工防火制度;
3.施工现场凡使用液化石油气前,必须提出申请,经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批准后,发给使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4.使用液化石油气应有专用房间存放,燃气灶与钢瓶连接必须使用硬管,严禁使用易燃物品搭设,钢瓶应与用气房间分开单独存放,并要保持通风。严禁在地下、半地下及工程内使用燃气;
5.检查液化气设备是否漏气应使用肥皂水,禁止用明火测试,若发现钢瓶角阀、减压阀漏气,应送供应单位更换,不得自行拆修;
6.使用燃气时应有专人看管,防止汤水沸出或吹风使火焰熄灭。严禁将钢瓶卧放、倒放使用,禁止用火烤开水烫或在阳光下暴晒。使用完毕应先关闭角阀。
7.液化石油气设备周围应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发现火情应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扑救,做好灭火工作。
第12篇 学校电气设备安全维护试验管理制度
1、明确燃气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定设施登记、职业资格、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现问题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要点。
2、电气设备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2)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人员操作,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应安装防雷、防静电系统;
(4)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电气设备;
(5)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6)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3、防雷、防静电系统的自检自测应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并填写《防雷、防静电检测登记表》。
4、防雷、防静电系统的检查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年雨季之前,应对防雷、防静电设备和接地装置进行检查、维护;
(2)检测中发现的问题限期维修,保证防雷、防静电系统的完好有效;
(3)对符合报废标准的设备,应及时报废和更新。
(4)自检结果应及时上报单位主管安全部门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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