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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山小学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九篇)

发布时间:2024-11-23 热度:83

沂山小学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第1篇 沂山小学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沂山小学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学校全体教职工,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强化安全意识,安全措施,责任到人,实行人人有责,分工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责任追究,工作奖惩制度。

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管理不善的责任人给予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学校安全包括学生及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学校财务安全。

一、学校校长:对学校安全负总责。整体负责:安全文件的传达,学校安全教育,主持学校安全工作会议,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巡查指导,处理应急、突发安全事件。

二、分管校长、后勤主任、安全办主任: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安全值班工作,房屋、设施的安全,房屋设施使用安全,学生在校住宿、饮食安全。注意做到职责分工清楚,责任到人,经常对相关人员教育、检查,并做好记录。对相关安全工作负责。

三、分管教学校长及教导主任安全方面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对教师进行工作安全教育。对教师在工作及学生学习期间的安全负责。

四、政教主任,安全办主任工作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注意相关活动中的安全,组织保卫人员及班主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检查,并做好记录。对相关安全工作负责。

五、班主任安全工作职责:对本班学生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进行全面教育、指导、检查。做到学习宣传学校安全工作精神,组织学生进行学校学生安全工作学习、签字与实施。做深做细学生安全的周教育、月教育、学期教育、节假日安全教育。全面关心爱护学生,对本班学生安全工作负责。

六、保卫人员职责:坚守岗位,按学校有关工作职责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与学生签订安全责任书,并注意留档。做好校园内学生安全方面的巡查,对做得不好的进行处理与教育。对外来人员进行查问或登记,防止不法分子、不法商贩入校。督促做好安全值班记录,保存好安全工作材料。

七、学校全体教职工都有对学校安全工作提出建议的责任,都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都有对发现的学生不安全行为制止教育的责任。全体教职工在自己上课期间,其他活动或其他工作期间,对学生负有监护、管理教育等责任。

八、所有各科室职能人员对本科室财物,班主任对班级财务,教研组长对教研组财物,住校教师对所使用学校财物都具有保管、正常使用、防止丢损的职责。

九、安全方面的主要内容事项:

1、房舍、设施工具保持完好,正确使用。

2、对学生进行饮食卫生知识教育,严把学校食堂消毒措施关和进货渠道关,防止食物中毒。

3、对体育课、实验课、劳动课、活动课等进行安全管理与教育。

4、集体活动相关的安全教育与防范。

5、交通、游水安全教育。

6、严禁学生携带刀具、爆炸品和其他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7、严禁学生上、下楼拥挤、起哄,禁止攀高、追逐、打闹等。

8、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9、学校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及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等。并与评先树优等挂钩。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假期及夜间值班职责及奖惩办法

一、值班人员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搞好站岗巡逻护校工作(包括教学区、宿舍区、实验区等)。

二、在值班期间,要注意发现不安定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对发生的治安事件及时上报同时保护好现场。

三、严禁值班期间喝酒,严格交接班制度,作好值班记录。

四、换岗时,调岗的双方必须得到领导同意,否则按空岗对待,空岗一次罚款20元,并承担空岗而造成的损失;夜间值班人员空岗1次罚款50元。

五、认真履行职责,未出现责任事故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2篇 沂山小学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工作制度

沂山小学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工作制度

一、学校应在各类灾害发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预测工作,化被动为主动,实行全员监控。

二、在遭遇不可预见的洪灾、火灾、地震、战争等灾害时,应有序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

二、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传授遇灾后的自救、互救办法,培养学生的生存能力。

三、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

四、不得组织小学生参加救火、救灾。

五、组建稳定的教师护校、护生救护队,学校拨付专项资金,加强救护队的建设。

第3篇 沂山小学学校周边环境安全治理制度

沂山小学学校周边环境安全治理制度

一、学校周边环境治理涵盖师生人身、食品卫生、文化活动等方面,系综合性治理,应取得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与通力配合。学校对周边环境应密切关注与监控。

二、学校在做好校内安全保卫工作的同时,应重视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应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村街、工商管理、文化监管、城管执法大队、交通等部门共同抓好治理工作。

三、值日人员除做好校内的巡视工作,还应注意对校园外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社会盲流、恶少对学生骚扰及各种事故,要针对不同情况及时报告“110”、“120”、“122”或附近派出所,保护学生的安全。

四、每天放学前,教师要提醒学生,注意自身安全。

五、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以及各类法规,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并掌握正确的维护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

第4篇 沂山小学集会、会操安全管理制度

沂山小学*、会操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做操应由专人负责统一指挥,保证*、做操的纪律。

二、学校*、做操应以班为单位,上下楼时不要拥挤,不催促学生快跑,要有教师负责疏散管理,进出会场要有序,严防挤压事故的发生。

三、学校*、做操应以班为单位,指定安排座位或站队,由班主任负责,防止学生乱窜,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四、学校领导及安全领导小组必须对*、会操实行全过程监控,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第5篇 沂山小学师生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沂山小学师生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一、组织师生外出活动(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参加公益活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要制定有周密的计划和安全措施,活动方案必须经校领导审阅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组织到外地或较远活动的需经县教育局审批。

二、每次活动应有具体的责任人,注意人员年龄、身体状况搭配。

三、活动的路线、地点,事前应进行实地勘查。

四、活动来往的交通工具应向专业运输部门租用,遵守乘车、乘船安全要求,行前要求营运部门对车(船)进行检修,签定《安全责任书》。

五、每次活动都要有安全、保卫、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六、野炊、爬山、野餐要注意防火、防食物中毒、防摔伤事故发生

七、活动地附近有河流、水库的,没有组织措施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能让学生下水。

八、凡外出参加各种活动,学校领导及安全小组成员必须对活动全过程进行监控。

九、在活动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如遇安全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6篇 沂山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各类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各类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年级组长和班主任是本年级和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余任课教师和员工为具体负责人。

第三条按照安全工作要求,明确安全分工,确定安全职责,层层落实到人,形成安全工作管理体系,并以此为依据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学校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安全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部门工作特点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抓好本部门人员安全教育知识培训,如果因教育不到位而出现事故,将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根据事故情节大小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条班主任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要加强学生的养成教育,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如果因班主任教育监管不力而出现学生意外事故,将追究班主任的责任,根据事故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并取消本年度评先树优、职称评聘资格。

第六条学校安全工作日常监督检查由安全办负责,要勤于检查,及时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若因监管不到位,工作不细致或对其他部门上报的问题不及时解决而导致出现事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在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上,除严肃处理当事人外,还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领导追究领导者的责任。依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定给予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相应的组织或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事故责任认定如下:

一、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

1、对学校安全防火器材设备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2、未经允许擅自使用电器、私自接电线、安装电器造成事故的;

3、火灾发生后,因组织疏散不及时,造成学生踩踏或学生伤害的;

4、在校内点燃明火、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事故的;

5、校内用火点、线路因管理不善造成火灾事故的。

二、交通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学生上、放学期间,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在校门前出现交通安全事故的;

2、学校未实行校园封闭管理,导致机动车辆进入校园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3、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因指挥不当或未按指定路线行驶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三、食物中毒事故的责任认定

1、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2、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3、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

4、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5、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6、由于食堂门未锁、窗未关或安全保卫措施不完善等而导致投毒事件发生的;

7、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8、发生食物中毒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和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9、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10、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

11、食堂小卖部不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市卫生局、市教育局文件规定,购进、出售腐烂变质及“三无”食品造成中毒事故的;

12、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责任追究按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学校食物中毒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5]431号)执行。

四、教育教学事故的责任认定(具体操作参照《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1、因旷职(包括公、私假不履行请假手续,教导处未安排串课而导致课未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学生伤害的;

2、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3、上课期间教室外抽烟、接打电话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学生伤害的;

4、品行不良,行为不端,猥亵侮辱学生,造成学生伤害的;

5、上班期间酗酒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学生伤害的;

6、室外体育课因保护不当或不力造成学生严重运动伤害;体育课未按原定计划随便改换活动内容而造成学生运动伤害和造成影响的;体育课期间因教师不在岗,学生无人监管造成学生伤害的。

五、校舍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学校每学期开学前未按规定组织校舍检查鉴定,有危房未查出、有危房不及时报告或不报告的;

2、学校安排和组织师生在D级危房上课、办公或食宿的;

3、因楼梯扶手松动、照明设施不完善、校舍楼房悬浮物有危险等原因造成学生伤亡事故的;

4、明知存在危房、危墙、危厕,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六、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主要是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和化学危险品保管使用不当造成药品丢失和学生伤害事故的。

七、流行传染病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主要是发生传染病疫情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和组织救治工作,致使传染病疫情事态扩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校内外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未执行校内外大型活动报批制度,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2、未制定校内外大型活动安全应急预案或制定的安全应急预案职责不明确、分工不明确,在活动过程中安全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安全事故的;

3、因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学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出现安全事故的。

九、外来暴力侵害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由于门卫人员未执行校园封闭管理制度,致使社会闲散人员进校造成暴力侵害安全事故的;

2、未定期对学生进行管制刀具清理,造成暴力侵害事故的;

3、对“三生”(流失生、学困生、劣迹生)、行为偏差生、有暴力倾向的学生帮教不力或监管不到位造成暴力侵害安全事故的。

十、寝室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对消防器材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寝室火灾事故的;

2、因寝室防护设施不完善等原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3、未建立学校宿舍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致使寝室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4、舍务教师监管不到位,不负责任,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十一、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平时值班值宿、节假日值班值宿不到位或到位不尽职,且当日校内发生重大治安问题,造成安全事故的;

2、学校门卫人员和校警不在岗尽职或在岗不尽职,导致外来人员入校造成学校财物损失或造成师生伤害事故的;

临时工涉及到事故,参照本制度执行,其罚金应在工资中扣除。

第八条对其它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或负有直接、间接领导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法治教育等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给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2、对依法治校工作、安全工作态度不端正,不能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布置关于依法治校和安全工作的宣传、学习造成学生缺乏法律法规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出现重大违法事故的。

3、对校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不按规定上报的。

4、对事故不能及时汇报和应急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影响严重的。

5、不服从上级指挥,玩忽职守,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或事态扩大的。

6、相关人员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对压力表、阀门、开关、电路电器、电闸、保险丝等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造成重大事故的。

7、对重点、特殊工种,使用无上岗资格证人员,并不按要求积极组织培训造成事故的。

第九条学校在重大责任事故的防范处理上要遵循以下规定要求,对末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学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定,积极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校长应对本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2、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部门、设施和场所实施监督管理,要明确安全事故的防范责任,积极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落实。

3、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市教育局备案。

4、对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要立即排除。对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学校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在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时,实行重大集体活动逐级报批制度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6、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要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要无条件地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要按照《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当地政府和教育局,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第十条由学校协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重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学校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7篇 沂山小学安全卫生工作例会制度

沂山小学安全卫生工作例会制度

安全卫生是学校一切工作的重要保障。为使安全卫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常抓不懈,警钟常鸣,确保师生的生命安全,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以党和国家的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学校要把安全卫生工作纳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学校安全卫生管理会议。

三、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研究分析学校安全形势,对有关重点、难点(校舍、用电、各种设施、周边环境等)提出解决的办法。

四、根据学校急需解决的安全问题,随时召开专题会议,会议建立专门台帐,主要是会议记录(专人记录)、出席情况(实行签到制),因故不能到会的要履行请假制度。

五、遇到重大情况或突法性事件,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共同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

六、学校发生重大刑事件、治安案件和重大灾害事故,要立即召开有关人员紧急会议,及时上报,并对事件认真分析,查处原因,总结教训,制定措施落实追究责任,做好善后工作。

七、会议要有记录,并形成书面材料存档。

第8篇 沂山小学校内公共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沂山小学校内公共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体育活动场所、教室、会议室等均为公共活动场所,实行谁组织活动,谁负责安全工作的原则。

二、开展活动时应认真检查电路安全,没有电工在场不要私拉乱接电源。新增大功率电器,应征得总务处同意。总务处应组织电工定期检查电源开关、插座是否完好,有损坏的应及时修复。

三、开展活动要保持所有通道畅通无阻,开关灵活,便于随时打开。

四、开展活动要适当控制人员,不要过分拥挤,要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出得去。

五、大型活动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突发事件有专人负责指挥疏散撤离。

第9篇 沂山小学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沂山小学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一、进出校门要自觉下车,进入校门后要在规定地点停放自行车。

二、上下楼梯靠右行,不急行、不拥挤。发现楼梯有同学跌倒,要立即停止上下楼梯并救助跌倒同学。

三、严禁在楼道上、教室内追逐打闹和奔跑,以免滑倒和摔伤。

四、严禁攀爬学校任何一处的围墙、门窗、围栏、楼梯扶手、阳台及树木、球架,不准上楼房屋面。

五、不准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管制刀具进校。

六、若照明灯等电器发生故障,应报告教师或总务处,不得打开配电箱,触摸电器开关。消防器材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搬动。

七、大扫除时注意安全,对高处的玻璃窗和无阳台窗子的外部,不要勉强擦拭。

八、不准私自外出游泳。

九、做文明学生,不要有任何故意伤害他人、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允许在任何场所参与打架斗殴。

十、察觉到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老师。遇事冷静,以保全自身安全为重,不冲动蛮干。

十一、上实验课要严格遵守实验室的有关安全要求完成实验。

十二、课外活动和体育锻炼,要按有关安全规则进行。

十三、在往返家校的路上,要注意交通安全,行路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十四、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集体活动,要严格遵守活动纪律,不得擅自离队个别行动。

十五、严禁老师、员工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十六、学校任何科室不准组织学生开展有害学生身体健康的活动。如擅自组织造成后果的由组织者负全部责任。

十七、学校应适当组织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对于有危险的劳动项目不得安排学生参加。

十八、未满十二周岁或年满十二周岁,且家距离学校不足1500米的学生不准骑车上学,严禁学生在校园内骑车。

十九、学生上学、放学路上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严格注意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服从交通指挥。

二十、放学时,严禁机动车辆或接学生的家长进入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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