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特殊工种培训管理制度
1.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独立上岗工作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核成绩合格,由资质部门核发《特殊工种操作证》。
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理论培训时间不得低于15天,实际操作训练,师傅帮带时间不得低于4个月。本工种有时间规定的,必须遵守规定。
3.煤矿视具体情况采取脱产和业余,内培和外送相结合的方式培训。
4、由培训科组织,每年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分工种系统培训一次,并进行相关的考试考核发证,考试不及格者不给予办证并取销特殊工种操作资格。
5.根据上级有资质部门的安排,结合我矿的实际,外送部分特殊工种进行培训,培训的人员认真做好记录,考试合格,若考试不合格,所有的一切费用自理,公司不给予报销。
6.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坚持“持证上岗”制度,不持证上岗,一经查实,罚款100元。
7.特殊作业人员违章操作,造成后果或违章作业记录达3次以上者,由安全科收缴《特殊工种操作证》并调离岗位。
8.离开特殊工种作业达6月以上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返回特殊工种岗位时,必须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9.随意安排未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人员,指挥者按违章指挥论处,同时罚单位负责人200元,若由此造成事故,另按规定从重处罚。
10.无证人员强行上岗作业,罚款100元,安全科人员发现后,不制止,罚款50元。
11.特殊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和违反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按《安全奖惩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12.培训科应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建立健全考核记录。
第2篇 一通三防特殊工种培训制度
1、“一通三防”特殊工种包括:瓦斯检查工、爆破工、测风测尘工、瓦斯抽放工、炸药库管理工、安全监测维修工等。
2、各特殊工种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集团公司或规程规定的单位颁发的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3、培训时间和内容必须符合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4、各特殊工种必须按期进行复训,以不断提高其“一通三防”业务素质。
5、从事“一通三防”非特殊工种工作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
6、矿井必须对井下工作人员全员进行“一通三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抗灾自救能力。
7、“一通三防”业务培训由矿总工程师主抓,职教办具体负责制定计划,并负责具体实施。
8、每次培训都应有计划、有考核、有总结,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3篇 干警职工特殊工种培训制度
1、特殊岗位工种操作人员(瓦检员、放炮员、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爆破材料管理员、配电工、提升运输各类司机等)都得要经过培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或指挥生产。
2、新调换工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所从事工种的转岗技术培训获证后,才能上岗。凡未经转岗培训的不得上岗操作。
3、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每二年复训一次,每次复训不少于十天。
4、特种作业人员随时掌握自己的获证时间及本人的到期复训时间。
5、各用人单位应主动给所复训人员提供复训的时间。
6、培训及复训的时间由职教单位负责登记注册并留存档案。
7、参训人员应遵守培训期间的一切规章制度。按时完成授课及辅导老师所布置安排的作业或复习操作的作业课目。凡在安全教育培训中不按规定的时间上课、请消假和完成作业的学员,职教单位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4篇 特殊工种培训复训制度
1、特殊工种依据国家或省煤炭管理部门确定的岗位为准。
2、公司相关单位有特殊工种岗位的,必须确定人员名单,报职工培训中心参加具有国家三级以上资质培训中心的培训,办理《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已经办理了《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不得随意调岗。
4、对于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接受规定的复训,成绩合格,否则吊销资格证书。
5、增加或减少特殊工种岗位的单位,必须及时向职工培训中心提出申请,以便及时组织培训或删减人员。
6、《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书》原件由职工培训中心存档留存,职工持塑封复印件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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