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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范本(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10

基建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范本

第1篇 基建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范本

基建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落实培训责任,加大培训力度,推进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职工队伍安全技术水平,达到本质安全型和安全高效型矿井。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局2005年第20号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2. 安全培训遵循“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培训、教考分离”的原则,以人为本、依法培训、全员参与、保证质量、突出重点、整体提升。

3.安全培训采用的主要形式是脱产培训与业余培训并重,脱产培训与业余培训相结合。

4.脱产培训包括上级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临时必脱产培训。

5. 业余培训的主要形式是全员安全知识培训和现场技能培训,同时要充分运用网络教育、电化教育、远程教育等各种现代化教育培训手段,拓展教育培训的广度和深度,实现职工全员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职工行不规范的全面提升。要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范畴。

6.脱产培训的对象主要包括矿井主要负责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地面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上级单位发证工种的作业人员、新聘用人员以及其他需要脱产培训的人员。

7.矿井主要负责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井下电钳工、井下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掘进机司机、主提升司机、监控维检员等十大特种作业人员,地面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上级单位发证的工种,是国家监管的持证人员,按上级要求进行脱产培训。

8.矿长、副矿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其他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煤矿主体相关大专以上学历,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按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目。

9.地面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上级单位发证的作业人员,准入条件及培训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10.新聘用人员必须接受脱产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在本矿井下从事作业的外包队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入矿后首次安全培训和教育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取得《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煤矿井下和地面从业人员必须与老工人签订至少一年一对一的师徒合同,在老工人的带领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实施条例》规定实习四个月后,经考核合格,在老工人的指导下,独立上岗作业。

11. “三违”人员的培训按各单位制定的相关处罚条例和管理办法执行。

12.临时指定的脱产培训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13.所有生产一线队、班组必须强化班前安全培训,针对现场实际讲任务,针对任务讲安全,针对安全讲培训。要加大现场实际操作培训抽考的力度,使安全知识培训与实际操作技能培训融为一体,共同提高。班前会要对特殊工种的上岗情况进行排查,确保上岗人数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教学设施,对所有职工进行全方位培训,按照公司建立的全员安全培训的考试题库和电脑考试系统在电脑上逐步实行微机抽考。

14.从业人员每年复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15.培训部门根据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制定具体细则,派送培训人员。同时负责新工人、转岗人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负责对具有安全资质外委施工单位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协同安全部门做好业余安全培训工作,对各级、各类人员的培训、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统计、建档、管理。

16.安监站负责安全培训持证工作的监督检查。

17. 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对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管。

18.安全、培训部门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共同组织并监督检查安全技能培训工作;保证持证上岗人数符合国家定员规定。

19.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未经安全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干部不准指挥生产、工人不准上岗操作。

20.从业人员,都必须持有国家统一的《合格证书》,《合格证书》由培训部门负责颁发。没有取得《合格证书》者,一律不准上岗。

21.《合格证书》实行吊销与返还制度,由培训部门执行,安全部门监督。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吊销《合格证书》:

(1)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实践证明其安全知识和实际操作水平不能胜任工作者;

(3)严重违章作业者。被吊销证书的职工,至少进行32学时的脱产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重新颁发《合格证书》。

22. 建立全员安全档案,充实档案中的培训记录,逐步实行微机管理。

23. 安全培训考核与工资挂钩,根据考试成绩、及格率等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奖罚办法。

第2篇 基建安全大检查制度范本

基建安全大检查制度

1、时间规定:每月10、20和月末一天为安全质量检查日,其中:月末一天要结合工程验收进行,更应当从来从细进行。

2、参加检查人员:矿长或安全副矿长主持,矿委会全体成员;调度主任;安监站;基建科;机电科;带班长;瓦检员;各队队长、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参加检查。

3、检查内容:矿建、土建、安装和工作生活各个系统、各个环节;并以防瓦斯、防煤尘、防跑车为“重中之重”。真正做到

四个百分之百(该参加的百分之百参加;该检查的部位百分之百检查到;查到的问题百分之百“四定”;整改任务百分之百完成)。

4、检查安全质量必须依据三大规程和质量标准及有关安全质量制度、规定进行严格检查。

5、每次检查出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现场落实解决和排除。对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在汇报会上提出,并定时间、定人员、定任务、限期解决,对影响安全的重大隐患要委派领导专门解决。

6、每月三次安全质量大检查,要求有明确检查结果,以数据反映出存在的问题,不得走马观花,文过饰非。

7、每月三次检查必须进行,矿长或安全副矿长没有组织者,给予经济处罚;应参加人员无故不参加时,按旷工处理。

第3篇 某大学基建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根据徐政发[2002]59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徐政发[2002]58号《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和校行政要求,为确保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安全生产,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加强对全处职工安全职工生产教育,定期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提高思想认识,树立质量、安全生产第一意识。

二、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处长对全处安全生产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由分管处长负责,甲方驻工地代表对建筑物建设阶段的安全负责,计划科科长对甲供设备的安全使用负责,处秘书对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的安全负责。

三、每月对全处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区域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抓好落实。各责任人应经常性地对所负责的安全生命生产区域进行检查、监督。

四、对出现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协助调查和处理工作,努力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五、做好检查监督记录,每学期进行一次总结评比,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得好的同志进行表扬奖励。

第4篇 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提高思想认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学院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基建部门代表学院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主要有: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5)实施爆破作业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三、定期对基建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区域进行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意见,抓好落实。

四、对出现责任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对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应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入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五、认真做好安全监督记录,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

第5篇 基建安全负责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理念,进一步明确各级主要负责人、基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基建职能

部门和各工种的安全基建职责,明确权力和义务,严格制度约束,做到时时、事事、人人落实安全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1.贺昌煤业有限公司在集团公司的领导下实行安全分级管理,明确各级安全职责,逐级传递压力,履行职责。

2.贺昌煤业有限煤业公司承担对矿井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和责任。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矿井基建

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工作要求,研究分析所属单位的安全基建工作,制定煤矿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和规范,安排

年度和阶段性安全和管理工作思路,指导和监督各科队安全体系、机制的运行等。

3 矿长是本矿矿井改扩建工程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矿改扩建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各分管副职对分管业务和分管范围内的安

全管理工作负责;各大队长是基建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的第一责任者。。

4. 安全副矿长、安监站负责对本矿改扩建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和评比工作。

5.坚持各级领导“基建任务指标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即对分管的业务范围负直接管理责任,对分管系统、单位的安全负分管

的责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基建技改任务指标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使用新

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时对其安全负责,在改建、扩建过程中对安全负全责。

6.总工程师是本矿改扩建技术的第一责任者。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对“一通三防”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

7.改扩建工程坚持主体工程与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原则,并须通过安全监督检查部

门的验收。

8.建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地面交通、防火、地质灾害预防、医疗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伤急救、大型群体活动等应急救援安全

责任制体系。

9. 建立由财务科负责按规定足额提取,计划科合理安排使用的安全投入责任制度。

10.施工单位是本项目建设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

度,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安全投入。

11.基建工程监理单位对现场安全施工承担监理责任,根据施工工程要求,配足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

标准实施监理。

12.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负责,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项目设专人进行

施工安全指导,并根据实际的需要做相应的修订。

13.班组长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基建施工工作,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直接执行者。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本矿对工

程施工的规定和要求,督促本班组的工人遵守有关矿井基建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和措施,切实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

作业,遵守劳动纪律。

14.岗位工人对本岗位的安全施工负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是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

程、措施和作业标准、遵守劳动纪律,遵章作业。

15.各级职能科室是落实安全基建方针、业务管理、协调安全基建,实施现场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的责任主体,对各自业务

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负责贯彻国家基建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将安全基建的法律法规、标准分解到各个实施方案、作

业计划、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之中,把安全队伍建设、现场质量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细化到现场、分解到岗位、落实到

人员。

16.各科队、班组要针对不同工种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每季度修订一次,工种变更时要及时修订完善。基层单位对班

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实行班验收评估,月度考核兑现。

17.制定本矿的安全基建责任制和考核办法,并责成安全、人事部门严格考核责任制执行的情况,把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作为一项主要考核指标,以推动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

第6篇 基建工程安全供、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供、用电管理,规范各级供、用电行为,确保施工现场不发生任何电气设备事故和人身触电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大唐保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施工现场所有参建单位和人员的安全供、用电管理。

第三条 依据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安全标志规范》和大唐河北发电有限公司《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实施办法》编制。

第二章 施工供、用电管理内容

第四条  在公司工程管理部和安全监察部办理了正式用电手续的施工单位,才允许正式用电,并将用电批准手续交监理单位。

第五条  各用电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机构,要求将该机构负责人、电气负责人、一、二类工作票签发人及电工班组成人员,以文字形式报公司工程部、安全监察部门和监理单位。无安全用电管理机构或未办理正式用电手续的单位,不予供电。

第六条  各用电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及有关安全工作的法规和制度。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直至取消施工资格。

第七条  各用电单位安装的电气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全监察部及监理单位有权对其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者,有权停止供电。

第八条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电气设备和材料。

第九条  任何用电单位不得向外转供电,违者停止供电。

第十条  各用电单位的电气工作负责人及有证电工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专业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统一指导,接受公司和监理单位查证上岗监督。无证者不准从事电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经检查无心脏病、精神病、癫痫病、聋哑、色盲和其他不适于从事电气工作的病症。

(二)具备必要的电气理论知识及操作技术,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

(三)熟练掌握触电急救和人工呼吸法。

(四)取得经施工单位培训、地方技术监督部门考试合格发放的特殊工种岗位证。

(五)各施工单位用电设施的安装必须办理用电申请表,并经工程部、安全监察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在对地电压250v以下的低压电气网络上带电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拆除或接入的线路必须不带任何负荷。

(二)相间及相对地应有足够的距离,并能满足工作人员及操作工具同时触及不到不同相导体的要求。

(三)要有可靠的绝缘措施。

(四)要有专人监护。

(五)要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第十三条  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第十四条  施工用变压器应装设在不得低于0.5m的高台上,周围应装设不低于1.4m的栅栏,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变压器应接地良好,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第十五条  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

第十六条  现场直埋电缆的走向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沿主道路、组合场、固定的构物等的边缘直线埋设,埋设深度不得低于0.7m,转弯处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的标志,通过道路时应采用保护套管。

第十七条  一切用电设备及设施应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应采用接地保护,中性点接地系统应采用接零保护,接地保护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第7篇 基建期安全生产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基建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39号)、《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意见》(陕燃司安字〔2012〕10号)和《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度》(陕燃司安字〔2014〕1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带班值班是指带班领导和值班干部对当班期间的突发事件所进行的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带班人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值班人为公司各部室负责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影响公司声誉或形象的紧急事件。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的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工作。

第六条 公司基建期安全生产工作带班值班电话分别为带班人、值班人手机及办公室电话。

第二章 带班值班人员职责

第七条 带班领导职责:

(一)全面了解当班期间安全生产状况,积极协调组织好当班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新情况;

(三)对当班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做出响应,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有效应对;

(四)监督、抽查公司干部和员工值班情况;

(五)及时、如实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或上级单位报告当班期间发生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

第八条 值班干部职责:

(一)每天收集、汇总、整理当班期间的安全生产信息,及时、如实向带班领导报告;

(二)及时、准确传达带班领导的工作指示,认真做好协调、联络工作;

(三)按规定如实填写领导干部带班值班记录;

(四)协助带班领导落实带班工作职责。

第三章 带班值班规定

第九条 带班值班坚持全年365天全覆盖,每天24小时不间断。带班值班人员组成采取“1+1”模式,每班安排一名带班领导和一名值班干部。

第十条 带班值班实行“周轮换制”,每周(含周六、周日)安排一组带班值班人员。交接班时间定于每周一上午8:00。法定节假日带班值班由综合办公室另行安排。

第十一条 带班值班表按月为周期编排,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编制,经公司安委会主任审定后,于每月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印发执行。带班值班表见附件1。

第十二条 带班值班人员严禁擅离职守,当班期间原则上不得离开陕西省境内,确有原因需出省或无法当班的,带班人应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请假,并自行协调其他领导顶班,值班人应及时向带班领导请假,并自行协调其他干部顶班。同时,将情况及时反馈至综合办公室。

第十三条 当班期间,若发生突发事件,带班值班人员要迅速做出判断、及时响应,必要时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立即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四条 当班期间,若发生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b级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公司应迅速启动公司《基建期安全生产总体应急预案》,带班领导和值班干部根据应急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当班期间,带班值班人员必须保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及时接听和处理当班期内的安全生产信息。

第十六条 带班值班人应客观、准确、及时、全面地记录当班期间的安全生产信息。记录填写要求重点突出、表述准确、文字精炼、字迹规范。记录由值班人每天具体负责填写,交班前经带班领导签字确认。记录表见附件2。

第十七条 交接班完成后,值班干部应于周一上午8:30前将带班值班记录交还至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于周一上午9:00前将带班值班记录交给本周值班干部。若遇法定节假日,带班值班记录经公司门卫处交接。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为保证必要时的夜间值守,公司为带班值班人员设置休息场所。

第十九条 综合办公室和安全技术部建立领导干部带班值班记录档案,正本由综合办公室存档,安全技术部复印保留副本。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基建期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平台,由安全技术部每周一上午将上周安全生产信息和本周带班值班人员信息,报告公司领导。若遇周一为法定节假日,相关工作顺延至收假后第一天。重大突发事件处理期间,安全生产信息实行每日一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每月月底前,将公司次月领导干部带班值班表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技术部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8篇 基建工程安全供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供、用电管理,规范各级供、用电行为,确保施工现场不发生任何电气设备事故和人身触电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大唐保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施工现场所有参建单位和人员的安全供、用电管理。

第三条 依据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安全标志规范》和大唐河北发电有限公司《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实施办法》编制。

第二章 施工供、用电管理内容

第四条 在公司工程管理部和安全监察部办理了正式用电手续的施工单位,才允许正式用电,并将用电批准手续交监理单位。

第五条 各用电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机构,要求将该机构负责人、电气负责人、一、二类工作票签发人及电工班组成人员,以文字形式报公司工程部、安全监察部门和监理单位。无安全用电管理机构或未办理正式用电手续的单位,不予供电。

第六条 各用电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及有关安全工作的法规和制度。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直至取消施工资格。

第七条 各用电单位安装的电气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全监察部及监理单位有权对其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者,有权停止供电。

第八条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电气设备和材料。

第九条 任何用电单位不得向外转供电,违者停止供电。

第十条 各用电单位的电气工作负责人及有证电工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专业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统一指导,接受公司和监理单位查证上岗监督。无证者不准从事电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经检查无心脏病、精神病、癫痫病、聋哑、色盲和其他不适于从事电气工作的病症。

(二)具备必要的电气理论知识及操作技术,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

(三)熟练掌握触电急救和人工呼吸法。

(四)取得经施工单位培训、地方技术监督部门考试合格发放的特殊工种岗位证。

(五)各施工单位用电设施的安装必须办理用电申请表,并经工程部、安全监察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在对地电压250v以下的低压电气网络上带电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拆除或接入的线路必须不带任何负荷。

(二)相间及相对地应有足够的距离,并能满足工作人员及操作工具同时触及不到不同相导体的要求。

(三)要有可靠的绝缘措施。

(四)要有专人监护。

(五)要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第十三条 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第十四条 施工用变压器应装设在不得低于0.5m的高台上,周围应装设不低于1.4m的栅栏,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变压器应接地良好,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第十五条 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

第十六条 现场直埋电缆的走向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沿主道路、组合场、固定的构物等的边缘直线埋设,埋设深度不得低于0.7m,转弯处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的标志,通过道路时应采用保护套管。

第十七条 一切用电设备及设施应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应采用接地保护,中性点接地系统应采用接零保护,接地保护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第十八条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及管道内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电源线应使用软橡胶电缆,行灯应有保护罩。

第十九条 严禁用三芯软线再外敷一根导线的方式代替四芯制。

第二十条 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第二十一条 接引至移动式手提电动机械的零线必须采用软铜绞线,其截面一般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的三分之一,且不得小于1.5mm2。

第二十二条 地线及零线应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等方法。若采用缠绕法时,必须按照电线对接、搭接的工艺要求进行,严禁简单缠绕或挂勾。

第二十三条 采用接零保护的单相220v电器设备,应设单独的保护接零,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作接零保护。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临时电源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由电气专业部门统一架设安装,正常维护由电气专业人员进行。各单位或个人不得私拉乱接电源,如发现违章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利用金属管道、构筑物的金属构架及电气线路的工作零线作为接地线或接零线用。

第二十六条 进行高压作业应办理工作票手续并设专人监护。工作结束后要办理终结手续,对现场进行详细检查,确认无异后,方可恢复送电。

第二十七条 严禁约时送电的方式在线路或设备上进行任何工作。

第二十八条 高低压设备停送电,要使用经检验合格的绝缘手套、绝缘绳、绝缘靴、验电笔、验电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工具。

第二十九条 对准备进行工作的电气设备检修、试验,断开电源后,必须将电源回路的动力和操作熔断器取下,就地操作,把手拆除或加锁,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

第三十条 凡在供电范围内的高低压电气设备上工作,及在各自管理的电压等级在380v以上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无论设备是否带电,必须办理工作票和工作许可证手续,作好安全措施,经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在工作票上签字后方可工作。施工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需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报安全监察部和监理单位。

第三十一条 严禁无票和搭票工作,严禁超时停送电,杜绝习惯性违章。

第三十二条 工作票的使用范围严格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的规定执行。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开工前四小时交给工作许可人;第二种工作票应在开工前一小时交给工作许可人。

第三十三条 各用电单位需在配电变压器台架或低压侧工作时,应断开变压器高压侧开关后,在本单位办理工作票及许可手续,必须悬挂有关警示牌并加强监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 电气设备停止运行(包括事故停电和拉闸)后,在未拉开有关刀闸或断开开关及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触及电气设备,更不得擅自进行工作,以防突然来电。

第三十五条 事故紧急抢修可不填写工作票,但应严格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第三章第二节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工作票有效时间为许可开工时间至计划工作终止时间。如需延长工作时间,应由工作负责人于计划工作终止时间以前一小时,办理好延长手续并经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签字后,方可进行延期工作。

第三十七条 已终结的工作票保存三个月,工作票的合格率作为安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十八条 工作票中所列三种人应由各单位明文确定,并报安全监察部门及监理单位,非明文确定的人员不得在工作票上签字,各用电单位的电气工作负责人不得少于2人,工作班人不得少于3人。

第三十九条 各用电单位必须按公司的要求设置安全警示牌及各种标示牌。

第四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及上级有关制度,制订强制性的安全施工用电奖惩制度。各用电单位在进驻施工现场十五日内,将制订本单位安全用电管理制度送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监理单位备案。

第四十一条 各用电单位应保持电气设备的完好,及时消除设备的缺陷。公司安全监察部门随时组织检查、抽查,不合格者立即整改。

第9篇 基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所有基建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建筑行业安全施工资质证,并报安全环保部留底备案。坚决杜绝没有建筑行业安全施工资质证的单位进入基建施工现场。

二、基建施工单位必须到河津市城建局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必须报公司安全环保部留底备案。由基建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协议,由安全环保部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三、基建施工单位进入公司基建工地,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必须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各项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和设置施工安全管理记录,安全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务必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四、基建施工单位进入公司基建工地,必须设置五牌一图和各项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标语,封闭所在施工现场,不能封闭的,必须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安全施工。

五、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必须设立警示牌,所有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务必穿戴齐全劳动防护用品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专、兼职安全员务必佩戴好安全监督袖标,非施工人员严禁随意进入施工现场。

六、设立塔吊的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塔吊周围有效距离内设置防护栏,电焊机等施工设施、设备及氧气瓶、乙炔瓶必须按规范投入使用。

七、进场人员务必配备齐全的劳保防护用品,并按规定正确穿戴,高处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四口”周围必须设置围栏或盖板,脚手架必须按规定搭设牢靠,严禁留用探头板。

八、建筑施工单位用电必须到公司水电部办理相关供用电手续,并在公司水电部的监督下设置合格的输电线路和电气控制系统,经水电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九、凡在与生产进行交叉作业、安装的地点,基建施工单位必须首先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报基建部和安全环保部,并由基建部和安全环保部召集相关单位开会协调,做好一切准备工作之后方可进行施工。

十、基建施工人员在施工区域内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及施工单位的一切安全规章制度,严禁在施工区域内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严禁在作业现场打架斗殴,否则将追究施工单位的领导责任。

十一、本暂行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进行监督执行。安全环保部有权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进行纠正、处罚或责令停工整改。

第10篇 基建安全管理制度

(1) 参加施工的工人要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中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2) 非本工种禁止操作,现场必须带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交叉路口要有危险标记,要有防护棚或其它隔离设施。

(3)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措施、安全标记不许自己拆动变更位置。

(4) 对起重机械和安全带、安全网要定期检查、保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 从事高空作业人员要定期检查身体,经医生诊断,凡有血压高、心脏病、贫血等病不适合高空作业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6) 高空作业所有材料,要堆放平稳,工具应放入工具袋,上下传递物件不准抛掷。

(7) 高空作业要求衣服灵便,禁止穿硬底或带钉易滑的鞋,遇到恶劣天气影响施工,禁止露天作业。

(8) 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使用时上端要结牢,下端采取防滑措施,禁止二人同一梯子上作业,高空作业地面联系要有专人。禁止乘坐提升机上下楼。

(9) 拆除带钉的板片,不得乱掷乱放,要求垛齐,避免伤脚。

(10) 带尖、带刃之工具,安放妥当,以免伤手伤脚。禁止使用无柄锉刀挫活。

(11) 干木结构安装活,如各部件还未钉牢,不准停下休息。

(12) 危险部位的边沿,坑口要严加栏护,封盖,及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灯。

(13) 深槽施工保持做到坡度稳定,及时完善护壁加固措施。

第11篇 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基建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落实培训责任,加大培训力度,推进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职工队伍安全技术水平,达到本质安全型和安全高效型矿井。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局*年第20号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制度。

2. 安全培训遵循“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培训、教考分离”的原则,以人为本、依法培训、全员参与、保证质量、突出重点、整体提升。

3.安全培训采用的主要形式是脱产培训与业余培训并重,脱产培训与业余培训相结合。

4.脱产培训包括上级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临时必脱产培训。

5. 业余培训的主要形式是全员安全知识培训和现场技能培训,同时要充分运用网络教育、电化教育、远程教育等各种现代化教育培训手段,拓展教育培训的广度和深度,实现职工全员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职工行不规范的全面提升。要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范畴。

6.脱产培训的对象主要包括矿井主要负责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地面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上级单位发证工种的作业人员、新聘用人员以及其他需要脱产培训的人员。

7.矿井主要负责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井下电钳工、井下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掘进机司机、主提升司机、监控维检员等十大特种作业人员,地面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上级单位发证的工种,是国家监管的持证人员,按上级要求进行脱产培训。

8.矿长、副矿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其他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煤矿主体相关大专以上学历,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按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目。

9.地面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上级单位发证的作业人员,准入条件及培训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10.新聘用人员必须接受脱产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在本矿井下从事作业的外包队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入矿后首次安全培训和教育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取得《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煤矿井下和地面从业人员必须与老工人签订至少一年一对一的师徒合同,在老工人的带领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实施条例》规定实习四个月后,经考核合格,在老工人的指导下,独立上岗作业。

11. “三违”人员的培训按各单位制定的相关处罚条例和管理办法执行。

12.临时指定的脱产培训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13.所有生产一线队、班组必须强化班前安全培训,针对现场实际讲任务,针对任务讲安全,针对安全讲培训。要加大现场实际操作培训抽考的力度,使安全知识培训与实际操作技能培训融为一体,共同提高。班前会要对特殊工种的上岗情况进行排查,确保上岗人数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教学设施,对所有职工进行全方位培训,按照公司建立的全员安全培训的考试题库和电脑考试系统在电脑上逐步实行微机抽考。

14.从业人员每年复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15.培训部门根据下达的安全培训计划制定具体细则,派送培训人员。同时负责新工人、转岗人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负责对具有安全资质外委施工单位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协同安全部门做好业余安全培训工作,对各级、各类人员的培训、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统计、建档、管理。

16.安监站负责安全培训持证工作的监督检查。

17. 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对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管。

18.安全、培训部门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共同组织并监督检查安全技能培训工作;保证持证上岗人数符合国家定员规定。

19.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未经安全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干部不准指挥生产、工人不准上岗操作。

20.从业人员,都必须持有国家统一的《合格证书》,《合格证书》由培训部门负责颁发。没有取得《合格证书》者,一律不准上岗。

21.《合格证书》实行吊销与返还制度,由培训部门执行,安全部门监督。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吊销《合格证书》:

(1)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实践证明其安全知识和实际操作水平不能胜任工作者;

(3)严重违章作业者。被吊销证书的职工,至少进行32学时的脱产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重新颁发《合格证书》。

22. 建立全员安全档案,充实档案中的培训记录,逐步实行微机管理。

23. 安全培训考核与工资挂钩,根据考试成绩、及格率等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奖罚办法。

第12篇 某矿基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基建安全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1.矿每旬组织一次全面的工程安全质量大检查;管理人员下井要填写检查记录,作为动态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对分管范围内的、库房、班组、场所,要按有关规定建立月检、旬检、周检、日检、班检制度,并严格执行;各级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坚持日常现场巡回安全检查。

2.矿安全质量大检查由矿长组织、基建副矿长具体负责,井下检查由安监站牵头。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参加,分别对本专业责任范围内的安全施工工作进行检查。分管领导对所分管范围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业务保安部门对分管业务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

3.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检查具体组织、考核、评级、奖罚按有关文件执行。

4.检查标准:按《基建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和矿制定的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化、文明施工检查标准执行。

5.对查出的问题,安全副矿长要组织召开落实整改会议,安全部门负责对查出的隐患按“四定”原则((定隐患、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责任人)予以落实到位,督察整改过程和结果,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并通报和存档备案。

6.检查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由安监站按规定时间进行复查。本矿落实不了的隐患要按规定上报,请求上级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7. 安全监督检查原则。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自检与互检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8. 煤矿领导和业务保安部门要坚持日常巡回安全检查,安全管理人员要开展不定期的日常动态安全监督检查,突出“动态”和“夜班检查”两个特点。

9. 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1)矿井基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2)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情况;

(3)安全投入、重点工程的完成情况;

(4)上次安全监督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5)现场安全施工管理情况及各要害场所安全管理情况;

(6)火工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7)安全奖励使用及安全罚款执行情况;

(8)各级领导干部值班、下现场、跟班、情况;

(9)证照管理及安全培训与持证上岗情况;

(10)应急救援体系、创伤急救体系的响应、处置等情况;

(11)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10. 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若发现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等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撤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

11. 凡是参加安全监督检查人员,都必须严格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

第四章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制度

1.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措施要明确施工标准、具体技术要求和预防事故的具体办法。

2.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后必须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各级审批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审批手续,严把安全技术关,确保规程、措施等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3. 矿井的《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提前上报审核,经相应管理部门(省厅)批复后方可施工。

4. 基建矿井应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预测,由有资质单位编制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逐级上报相关部门(市局、省厅)批复,瓦斯涌出量预测预报需经有资质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报相关部门备案。

5. 设计变更由矿方以“工程联系单”形式提出设计修改建议,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及预算费用,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联合签署变更意见后,报省厅审批。所有的设计变更必须下达设计变更卡或者办理批文。设计变更资料与施工图纸一起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在工程竣工后统一归档。未履行设计变更程序的,所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一律由施工单位自负,并向建设单位赔偿工期损失和其他损失费用。

6. 施工中发生的工程更改,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做出更改分析报告并负责审核更改工程量及预算费用,报省厅基本建设部门履行审批,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双方要做好工程更改记录,填写工程更改书。

7.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作业规程等,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技术业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审,不得传阅审批,经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批准,报集团公司批复。

8.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经矿工程、技术、机电、通风、调度、安全等业务部门会审签署意见后,由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批准,报集团公司批复,再到县局批复。

13. 下列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1)各类施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单位必须提前3个月编制开掘作业规程,经矿工程、机电、通风、技术、调度、安全等业务部门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批准,报集团公司备案。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3) 巷道贯通、工作面回撤、排放瓦斯、井下明火作业及其它非正常作业安全措施,经矿工程、机电、通风、技术、调度、安全等业务科室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

(4)检查和穿过老巷的安全措施;

(5)在煤(岩)层中单巷掘进预防瓦斯、透水、冒顶堵人的等灾害的安全措施。

(6)堵塞的倾斜井巷,在清理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7)倾斜巷道维修通车作业时,必须制订行车安全措施;

(8)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或装备,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9)倾斜运输巷设置风门时,必须制订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防止矿车碰坏风站的安全措施;

(10)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必须制订停风措施;

(11)在有自燃倾向的煤层中掘进,采用超前支护方法,穿过冒顶区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12)用放炮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石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14、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由建设单位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的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需经建设单位的审查同意。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单位总监、煤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报煤炭管理局基本建设部门备案。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为考核工程进度的依据。重点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审批照此执行。

地面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进行编制,经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审核后,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15. 所有工程必须做到一工程一措施。施工单位所管辖范围内的一般性作业,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制定安全措施,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及相关科室批复。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临时问题(掉顶、倒棚、移棚、埋皮带等),由跟班队长在现场制定口头安全措施,要求现场人员贯彻执行。

16.矿审批的安全措施,必须经安监站审查、备案,以此进行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17. 安全措施一经批准后,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必须认真向作业人员转达贯彻执行,并要求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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