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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货企业车队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十一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28

危货企业车队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1篇 危货企业车队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强化公司内惩处违章违规行为,建立高效的激励机制,确保公司规章制度的顺利贯彻执行,确保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危险品泄露等重大事故,制定此制度。

1. 公司负责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及新增安全目标任务。每年度公司负责人分别与有关人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并负责进行考核。

2. 公司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将安全目标考核等安全专项目标逐项落实,责任到人。年终对责任人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3.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内容

3.1考核贯彻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驾驶员和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岗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危险品运输与泄漏处理方案)的建立和落实、紧急状态应急预案的建立和完善;

3.2考核营运过程中车辆违章及事故次数和人员伤亡等情况。

4.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主要程序

4.1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并将结果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公司;

4.2考核采取100分为优,85分以上为良,85-60分为合格。当年发生一次交通事故,一律作为不合格。

4.3公司安全部将审查意见提交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4考核优秀的驾驶员奖励500元,考核优良的驾驶员奖励200元;

4.5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对其进行安全告诫并将通过宣传栏通报批评并对该驾驶员进行复训,复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危险品运输工作。

5. 奖励细则

5.1一个考核季度内无任何交通违法、违章行为,无投诉、无事故,按时缴纳公司车辆的各种款项,按时参加公司学习、培训可获得每人300元的考核奖励。

5.2一个考核年度内,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表现优秀的驾驶员在年底可参与公司年度优秀驾驶员的评选,优秀的驾驶员给予奖励;

6. 处罚细则

6.1交通违章驾驶员在接到交通违章通知书后,一周内必须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罚,将处罚单交回公司存档。违者由公司安全负责人员当面提出告诫,其行为记入劣迹档案并作为年终安全生产评比一票否决依据。每年度驾驶员营运过程中有交通违章行为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6.1.1第一次违章公司处以50元违约金;

6.1.2第二次违章公司处以100元违约金;

6.1.3三次违章公司处以200元违约金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告诫。

6.2每年度驾驶员未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学习、会议、培训工作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6.2.1第一次未参加公司处以50元违约金;

6.2.2第二次未参加公司处以100元违约金;

6.2.3三次未参加公司处以200元违约金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告诫。

6.3驾驶员未按期对车辆及装臵进行各级维护保养及检测审验工作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6.3.1第一次未按期公司处予50元违约金;

6.3.2第二次未按期公司处予100元违约金;

6.3.3三次未按期公司处予200元违约金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告诫。

6.4驾驶员未配合公司进行回场检查及路检路查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6.4.1第一次未配合公司处予50元违约金;

6.4.2第二次未配合公司处予100元违约金;

6.4.3三次未配合公司处予200元违约金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告诫。

6.5驾驶员违反gps操作规程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6.5.1私自改变线路造成gps不能正常运行,公司处予200元违约金;

6.5.2私自遮挡车内监控设施的,公司处予100元违约金;

6.5.3无故报警公司处予100元违约金,导致严重后果处予500元违约金;

6.5.4gps发生故障,公司通知维护,超过2个工作日未维护公司处予100元违约金。

6.6在一个考核年度内,被进行书面告诫经教育后未整改或被2次告诫的驾驶员一律解除劳动关系。

6.7为了加强对事故处理的完善性,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在营运过程中驾驶员发生有责交通事故的处罚如下:

6.7.1事故责任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一小时内与公司取得联系,未在规定时效内向公司上报事故情况的处以200元违约金。若因驾驶员原因未及时上报或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重处,直至解除合同关系。

6.7.2为降低事故率,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特制订以下交通责任事故处罚细则:

6.7.2.1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5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6.7.2.2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伤人,经济损失在1000元,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10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6.7.2.3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100元违约金,停班学习一天,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6.7.2.4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伤人,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20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6.7.2.5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5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6.7.2.6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伤人,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20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6.7.2.7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50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6.7.2.8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伤人,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100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6.7.2.9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致一人死亡,一律开除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6.7.2.10因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安全责任事故或因车辆的保修质量、技术检验等原因引起的所有安全事故,除按以上处罚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其经济处罚和其他刑事、民事责任在内的全部责任外,若造成公司停业整顿,还要承担公司及其他车辆驾驶员的一切相关损失;同时,视其情节轻重,还要接受公司的教育及处罚;一般责任事故按公司规定强制停止运营1-10天。若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或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公司规定强制停运10-20天,若造成特大交通事故的,按公司规定强制停运并学习一个月,同时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劳动关系。

6.7.2.11公司设立公告栏,对事故车辆,事故责任人提出公示,让事故责任人写下保证书并复训经复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一年内再次发生有责交通事故将解除合同关系。

7. 安全生产优秀驾驶员评比细则

7.1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各项制度;

7.2本年度无交通事故;

7.3本年度无交通违章;

8. 安全生产良好驾驶员评比细则

8.1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各项制度;

8.2本年度无交通事故;

8.3本年度无交通违章;

第2篇 危货企业车队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第3篇 危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制度

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建立本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管理和使用的规范性,切实维护本单位、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加强安全生产的其他决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一条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本公司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二条 安全费用按照'财务提取、安委会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为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1%的标准逐月提取。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一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包括工程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工程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条 在本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安全费用应优先用于满足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公司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三条 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四条 安全生产科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委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六条 为一线生产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同时,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七条 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规定管理使用。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章安委会及财务监督

第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当说明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二条 安委会和财政部门对公司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安全生产科未按本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委会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第四章附则

第一条 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由阳泉大元新能源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4篇 危货企业停车场安全管理制度

1、车辆按顺序停放,不得阻塞消防车通道和堵压消火栓;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2、电源火线绝缘套管不被挤压,与灼热部位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驾驶室、车厢的车门(包括安全疏散门)开启灵活,门锁完好。

4、车上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

5、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场内吸烟。

6、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不准存放在停车场、停车库内。

7、在停车场内禁止以超过限速的速度行驶。

8、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9、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10、不损坏停车场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11、在停车场出入口处设置垃圾桶(箱),必要位置设路障和防护栏。

12、停车场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

13、严禁停车库内存放汽油、柴油等燃料以及其他易燃、可燃物品。

14、严禁在停车场、停车库内吸烟和动用明火。

第5篇 危货运输企业安全设施设备停车场管理制度

1.安全设施设备(停车场)管理制度

一、制定依据

1.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1.2《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1.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停车场的安全管理,租用停车场应满足本制度的要求。

三、实施主体及职责分工

3.1安检部负责对停车场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3.2安检部设立专人对停车场进行管理。

3.3安检部应赋予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相应的职权,专职管理人员应具备本岗位的管理能力。

四、安全设备配置的种类、数量及质量要求

4.1公司营运车辆应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确保驾驶员和押运员获得充分的安全保证,及在发生车辆事故时提供必要的应急器材。

4.2车辆安全设备设施除了车辆购置时的原有配备外,根据运行安全需要,公司可根据驾驶员及押运员的反馈意见,按有关规定增配。

4.3车辆应配备灭火器、警告标志牌、标志灯等用于人身安全和应急警告的安全设备设施。原则上,安全设备设施应存放在车辆备舱中,且应易于取用,同时不得干涉车辆及其总成有效运行。

4.4灭火器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或压力指示在绿色区域内,应避免受潮。灭火器应用于扑灭车辆发生的火灾,用后应及时补充。

4.5警告标志牌,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具备荧光反射功能;不得以其他类似物品代替,如交通锥形标牌等。车辆因故停驻于道路上,驾驶员应按规定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牌。

4.6其他设备设施如防火、防毒、防潮和应急救援等设备设施也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驾驶员、押运员应妥善保管,保证设备使用时有效。

4.7对于车辆上的特种设备设施,安全部门要加强管理,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押运员和驾驶员也要在出车前、收车后对车辆上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

4.8安检部应对驾驶员、押运员进行使用注意事项的讲解,保证驾驶员、押运员能够正确使用,避免因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伤害;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失效,应及时更换、补充,建立管理台账。

4.9驾驶员或押运员发现设备设施损坏或失效时,应及时向安检部报告,以便维修或更换。

4.10押运员要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的液化气瓶或液化石油气装车完好、牢固,各装置使用正常、有效。

五、专用停车场安全环境要求(包括周边警戒区划定、警戒标志设置等)

5.1停车场地面积应与停车数量相匹配。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

5.2停车场地应封闭,并设立明显警示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根据需要,设置运输剧毒、爆炸和ⅰ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停车区,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以隔离其他设备、车辆和人员。

5.3停车场设置进入、驶出通道和消防通道,且人车分离。

六、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6.1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应登记车辆及危险货物相关信息。

6.2停车场地设置专人值守,实行交接班制度。停车场管理员应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相应查验,确认完好有效。

6.3运输车辆应按区停放,车辆垂直投影应在区域内。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应确认已经关闭车辆功能性设施设备和货物安全状态。

6.4停车场应实行封闭管理,重要位置实行实时视频监控。

6.5每季度至少一次检查停车场安全设施设备的有效性。

6.6租用停车场时,安检部要进行安全考察;符合要求时,应签订安全责任协议。

6.7安检部应建立停车场设施设备台账和专人值班记录;租用停车场时,需在安全责任协议中明确对方应建立设施设备台账和专人值班记录。

2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企业监控平台专管人员、值班监控人员、调度员等。

二、管理主体及其职责分工

公司安检部负责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的考察和选用、安装和使用管理。

三、安装规范和管理要求

3.1卫星定位装置规定

3.1.1公司营运车辆应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3.1.2监控平台和联网监控系统的要求

1)监控平台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

2)车载终端要按规定接入符合交通部要求的监控平台和全国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3)建立或租用监控平台时,要执行交通部的相关规定。

3.2监控平台运行规定

3.2.1定期检查车载终端的运行情况,建立车载终端档案,记录安全时间、使用情况、维护情况、车辆在线情况等项目。

3.2.2及时向上级监控平台传输定位数据,发现中断等事件,要及时处理。

3.2.3要将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录入监控平台。

3.2.4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和驾驶员的动态情况,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对出现的异常动态,及时上报和通报车辆。

3.2.5要建立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故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登记处理台账,并及时纠正和处理,台账应保存至少3年时间。

3.2.6要根据天气条件、道路情况等的变化,及时设定车辆运行速度,确保安全;要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及时登记和发布。

3.2.7对营运车辆运行过程实行实时监控;并对行业监管平台的指令即时应答,执行安全指令内容。

四、监控内容和程序

5.1监控值班规定

5.1.1安检部设置专职的监控岗位,实行24小时动态监控。监控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胜任监控工作,履行安全职责。

5.1.2监控人员应轮换值班,因故不能值班时,应提前申请调换。值班期间,监控人员不得脱岗、离岗,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1.3监控人员对上级监管平台发出的指令,应及时做出回应,同时要汇报公司安检部。

5.1.4监控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填写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包括上级下达的指令。

5.1.5监控人员对车辆超速、驾驶员疲劳驾驶、车载终端失效、非站点停车等现象,及时纠正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登记台账。

5.1.6监控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提升监控业务水平。

5.1.7监控人员应定期总结监控工作中出现的新现象、新问题,要报告安检部,以便制定应对措施。

5.2监控值班室职责

5.2.1负责本公司gps监控管理系统的日常监控及各类监控信息数据的处置、登记、归档。

5.2.2监控公司gps监控设备运作情况,组织解决硬件、软件方面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gps监控管理系统正常工作。

5.2.3组织人员总结分析驾驶员(车辆)违规情况,掌握其规律,提出改进办法。

5.2.4定期检查监控数据记录,确认违规记录,分析管理缺陷,及时堵塞管理漏洞。

5.2.5每月对公司监控系统应用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报告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领导,并在公司安全例会上做专题汇报。

5.2.6落实上级部署的各项监控管理工作,并按时上报相关材料。

5.3监控管理

5.3.1监控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履行gps监控职责。

5.3.2公司监管部门应坚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应设置专职监控人员对营运车辆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应对监控到的每一次违章进行教育、处罚、处理到位。

5.3.3监控人员应全面掌握gps监控操作系统,并对各线路的基本运行条件和交通特点做到全面熟悉掌握。生产部门应加强与安全部门的沟通。确保安检部门及时掌握车辆运行作业计划,保证监控效果。

5.3.4公司应通过对gps监控系统的开发利用,全过程跟踪驾驶员安全行车行为,消除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私自包车等各类违章行为,提高安全生产过程预控能力。

5.3.5公司使用自己的监控账号登陆,密码不得外泄,更改密码需经本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同意。

5.3.6对gps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非正常线路营运、高速道路违法停车等违法违章行为,应做到及时警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意见形成通报。以此警示其它驾驶员,消除各类违章。

5.3.7对所有监控车辆视安全条件选择性发送安全警示信息,遇有阴雨、冰雪、浓雾等恶劣天气和突发情况,应随时发送安全调度指令和安全警示信息。

5.3.8监控时对行车过程中的报警及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应立即发送安全指令或使用其他通讯方式进行纠正、责令整改并做好记录。

5.3.9监控人员应利用位置查询、车辆数据分析等功能对营运车辆进行抽查,对发现的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私自包车等违规现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3.10各单位应每天对监控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驾驶员的违法、违纪、违章、违规行为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时进行教育处理。

5.3.11监控人员对监控情况应做好各项值班记录,记录填写应认真规范,内容详实、准确。

5.3.12在使用gps监控系统过程中发现的系统问题及缺陷,应及时反馈到公司总经理,统一进行解决处理。

5.4夜间及重点车辆监控

5.4.1将本单位车辆进行分类管理监控。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夜间运行车辆的实时跟踪监控。

5.4.2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生产组织部门与安检部的沟通,对当天运行的车辆做好登记,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进行实时跟踪监控。

5.4.3加强夜间运行车辆的实时跟踪监控。对夜间运行的车辆,特别时当天22时至次日5时阶段运行的车辆应重点加强安全监控。对属于正常运行的车辆,应加强车辆行驶速度和疲劳驾驶的监控。

5.4.4监控人员承担恶劣天气的预警预报职责。遇有雨、雪、雾、冰冻、大风、冰雹等恶劣天气时,立即在当日6:00通知到本单位主要领导,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应密切注意以天气变化情况,随时按领导指令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5.4.5对可以预见的恶劣天气,监控人员应提前一天通知到所有驾驶员及运营车辆,并做好记录。

5.5行驶速度的界定

5.5.1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0公里。

5.5.2在同方向划有2条机动车道且没有限速标志、标线或封闭车道的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

5.5.3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10公里。

5.5.4在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

5.5.5超速驾驶的定义: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超过11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

5.5.6因天气和道路因素限制时,公司要设定低于道路设计的行驶速度;超过该速度时,也视为超速驾驶。

5.5.7夜间行驶时,车速应控制在该路段日间限制速度值的80%以内。

5.6疲劳驾驶的界定

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的;24小时内连续驾驶车辆超过8小时的; 24小时内连续驾驶车辆超过8小时的,均视为疲劳驾驶。

第6篇 码头危货企业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港口法》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安全会议制度。

2.安全管理委员会

2.1安委会会议为例会,每月三日上午召开,逢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可提前或顺延。

2.2安委会成员由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安全部经理、港务部经理、港务部副经理、工会委员、安监科科长、职工代表、调度室值班主任等相关部门负责任人员组成。

2.3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会议主要议题是:总结上月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工作形势,讨论安全事故,对当月安全生产提出要求。

2.4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安全部安监科撰写会议纪要,并负责安委会文件、纪要的发送、传签,负责检查安委会文件、纪要的执行情况。

2.5会议地点为:办公楼1楼会议室

3.各职能部门安全领导小组会议

3.1各职能部门安全领导小组为每月例会,各部门根据部门情况确定会议日期,逢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可提前或顺延。

3.2会议由各职能部门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组员等相关人员组成。

码头危货、站场、危货、普货、水运、旅运/、客运、维修等交通运输、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资料。

求球是:

3.3会议由职能部门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会议主要议题是:总结上月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工作形势,讨论安全事故,对当月安全生产提出要求。

3.4会议地点为:各职能部门办公室

4、生产调度会

4.1每天下午15:00召开生产调度会。

4.2生产调度会由调度室、安监科、机械队、机修车间、付油队、电气室、各外包公司等队室组成。

4.3生产调度会由港务部经理或调度室人员主持。

4.4会议议题是:回顾上一昼夜的安全、生产情况,对下一昼夜生产情况进行安排,并强调安全作业注意事项。

4.5会议地点: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5、工班会

5.1港务部各室队和外包公司每天作业前,现场作业人员召开工班会。

5.2会议议题是:传达生产调度会的关于安全和生产的内容,并进行生产安排。

5.3会议由相关部门、队室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地点为各部门、队室办公室。

6、事故分析会

6.1事故发生后,现场当事人第一时间用对讲机或电话(安监科监控室高频:10频道;电话:;向安监科值班员和总调,电话;报告(为了争取时间,轮胎吊、门机司机可不下机查看,但原则上不得再继续作业,并保持现场,应直接在机上报告),确认事故发生当事人及车辆,保护好事故现场,避免逃逸:如有人员受伤,总调立即联系“120”进行伤员急救。

6.2由安全部、港务部及其他涉及部门负责人组成事故处理小组。安全部经理担任事故处理小组组长。

6.3事故处理小组组长收到事故报告及相关材料后3 个工作日内,及时主持召开会议,如认为调查材料不齐全,或事故原因没有分析清楚,可要求安监科重新补充调查。

6.4事故处理小组会议由组长主持召开,讨论分析事故调查小组提交的材料,认定事故各方的责任、根据损失金额、确定索赔金额,提出处理意见。

6.5事故处理小组根据事故的性质,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6.6会议结束后由事故处理小组完成会议纪要,整理好事故处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由事故处理小组组长签阅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附则

6.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7.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危货企业交接班制度

1、车辆值班交接、其它车辆交替使用时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办理交接手续;

2、车辆交接时必须填写《车辆交接班记录》(附后),当班驾驶员按规定项目对车辆进行认真检查后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向接班驾驶员交待清楚车辆状况、可能存在的隐患、值班路况变化等情况、双方签字后完成车辆交接;

3、《车辆交接班记录》在规定时间内要妥善保存,作为发生人为责任事故后追究责任的依据;

4、交班驾驶员在交班时必须保持值班室、车辆的卫生、整洁。

5、车辆驾驶员负责值班车辆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包括检查燃油、润滑油、冷却水、灯光电路、故障排除、送修,清洁车辆等。

6、车辆在进行交接班时,值班司机必须向顶班司机交清车辆的有关手续,和钥匙工具等。

7、车辆在进行交接班时,值班司机必须向顶班司机交代清楚车辆的运行情况和注意事项等,不得隐瞒和虚报。

8、基地车辆只有在值班司机休假时,方可向顶班司机进行车辆的交接班,其它时间不得进行车辆的交接班。

9、车辆在进行交接班时,必须由基地值班领导或安全员监督交接,不得自行进行交接。否则,严肃处理。

以上规定若有违反,按照考核办法进行处罚,罚金从当月奖金中兑现。

第8篇 危货企业安全事故等级和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制度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或向企业平台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单位应建立安全事故登记簿,详细记载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车辆、驾驶员姓名、事故原因、承担事故责任的比例、事故损失情况及处理结果。

四、按时向运管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月报表。

第9篇 危货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条 公司经理全面负责本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专人,不定期深入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对营运车辆进行跟踪监督检查,把危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检查要有记录,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

第三条 公司法人(即车辆经营人)、车辆安检员、驾驶员、押运员,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全体从业人员一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四条 责成专人负责公司车辆的二级维护保养,保证营运车辆不脱保,不漏保,技术状况保持完好,从源头上杜绝带病车上路。

第五条 充分运用科学管理技术,利用北斗卫星定位应用系统,公司平台对车辆进行24小时监控。监控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公司平台监控人员职责,聚精会神,认真负责,及时处理各种违章现象。

第六条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鼓励和发动从业人员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10篇 危货企业安全生产值班与领导带班制度

1 目的

为强化企业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与现场管理,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湖州红剑聚合物有限公司。

3 术语、定义

3.1领导:是指企业主要责任人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3.2领导带班是指:值班领导对本班内所有作业范围内的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3.3 安全生产值班:是指企业生产经营相关人员针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而专门进行的值守和监督的管理行为。

4 职责

公司办公室负责本制度制订和公司值班表编排;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开展情况的监督落实;负责对违反制度规定人员的考核。

5 管理内容

5.1 公司各单位值班和带班制包含两种类型:

a 子公司领导带班制

b公司机关人员值班制

5.2 值班和带班制的工作形式

5.2.1 子公司领导带班制,是由负责值班的领导,对本工作日(当日18时-次日6时)内本单位全过程所有作业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5.2.2 公司机关人员值班制,是由负责值班的各级人员,在当日18时-次日6时),在所值守的单位进行检查指导、协助解决问题及信息收集和反馈。

5.3 子公司领导带班制的具体规定

5.3.1 如人员流失变动办公室负责每月30日前调整完成下月的现场带班值班表,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执行,并上报公司。

5.3.2 值班表必须明确规定每个工作日的带班领导,不得出现人员遗漏和空缺。

5.3.3 带班领导的主要职责包括:

a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的状况;

c督促检查安全生产中出现的不合格项的整改落实情况;

d针对本班次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布置。

e 组织处理本班次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和安全事故。

5.3.4 领导带班必须与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

5.3.5 每日值班领导必须与下工作日值班领导进行工作交接,要求做好记录,签字确认。

5.3.6 严禁领导值班空岗。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当班时,必须向总经理请假,并安排其他领导值班。

5.3.7 当班领导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内容,认真做好当班中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5.3.8 领导带班的工作范围包括本单位所有作业现场和人员。

5.3.9值班人员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由值班领导根据事件的性质进行处理,事件的详细过程要记录备案,并报上级领导;一旦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有关领导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和处置,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5.4公司基层人员值班制的具体规定

5.4.1值班表必须明确规定每个工作日的值班人员,不得出现人员遗漏和值日空缺,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开机,确保通讯畅通。

5.4.2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a 检查各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b 检查指导各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情况;

c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生产隐患和违章情况并协助纠正解决;

d 收集基层单位的意见和信息及时反馈相关部门。

e值班期间每隔1小时对成品仓库、储罐区、危险化学品库生产车间等进行巡查,做好值班巡检记录。

5.4.3 基层人员值班的工作范围包括值守单位所有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

5.4. 4因故不能按时值班的,应提前向安环部负责人说明,除休假、出差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请假。

5.5 其它规定

5.5.1公司必须建立人员值班记录本,带班领导必须及时将本班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和签名。

5.5.2公司办公室提供《值班检查记录表》,基层人员值班时负责填写齐全。

5.5.3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对带班和值班中发现的关于本部门问题的整改处理予以落实。公司安全环保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6 考核

5.6.1 不按时编排值班表或值班表有遗漏、空缺的,考核责任人50元。

5.6.2 未安排领导带班,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200元。

5.63 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5.64 无故不带班或因故无法带班但未向领导请假导致空班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5.6.5 不进行领导带班工作交接的,考核责任人50元。

5.6.6 基层人员无故不值班的,考核责任人50元。

5.6.7 带班和值班时,不填写相应记录的,考核责任人50元。

5.6.8 不认真履行带班和值班工作职责的,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11篇 危货企业安全事故、统计与处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事件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事项。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部。

(二)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3.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三)事故报告

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安全人员或相应负责人,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小时内向安全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 在外人员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上报安全部。

3. 事故发生后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上报公司安全部和负责人。

4. 发生事故先兆和未遂事件时,应及时向安全部进行报告并进行调查分析。

(四)事故现场处置

1. 事故发生后,现场第一负责人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 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工作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 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的主体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六)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主体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安全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安全部实施验证。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由安全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 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安全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七)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 事故快报表。

2. 事故调查笔录

3. 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4. 事故调查报告。

5. 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6.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7. 其他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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