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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39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1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充分发挥特种作业人员的职能作用,确保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经研究决定:制定下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望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传达,并严格落实。

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年 月 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凡属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电气焊工、登高架设工、塔吊起重工、信号工、急救人员、机械操作工等工种),必须按国家建设部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除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应接受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严格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凭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由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审教育和参加体检,由企业安全部门负责进行考核,自发证之日起定期到发证机关进行复审考核。

4.工种发生变化时,应经企业安全有关部门同意,进行备案,一般工种转变为特殊工种时,应接受特殊工种安全技术教育,::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责任心强,熟悉本工种业务技术和本工种安全知识和检查标准与操作规程,不冒险蛮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保存好自己的上岗证件,如有丢失及时汇报。

7.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以上管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

第2篇 h化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目的是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公司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作业人员包括:电工、司炉工、化验工、化工操作工、其他相关作业人员等工种,以下统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三、 规定内容

3.1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3.2 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3.3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维护、检修、焊接、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3.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3.5 安装、检修、维护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6 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等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3.7 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3.8 各车间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3.9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3.10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3.10.1 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以书面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招聘或培训和考核。

3.10.2 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3.11 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变动。

3.12 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提醒,组织相关人员到相关部门进行培训。

3. 13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

3.14 生产部对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进行备份。

3.15 外来人员在我厂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生产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人员或单位,确保安全作业。

四、附 则

4.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4.2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4.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本公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一、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经公司提出,会同人事科、安全科、机料科审核同意后,由医务所进行体格检查合格后,凭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单独操作。

三、作业人员岗位分为

(一)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二)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四、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二年进行复审一次,复审不合格进行补考,仍不合格者,并停止其原岗位工作。

五、脱离岗位半年以上的,由安全科、机料科复查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六、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实习操作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指导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中选择。实习操作期满,经公司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七、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八、每年组织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

九、对在安全生产中特种操作人员发生安全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立即停止其工作重新进行学习,公司考核合格之后重新返回工作岗位。造成人员伤亡的按公司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进行惩处。

第4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制度

1 每个项目部必须配备足够的特殊工种人员,禁止非特殊工种人员从事特殊作业。

2 特殊工种人员如:电工、起重工、架子工、电焊工、机械工及其他按规定须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方能持证上岗。

3 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必须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对本作业有实践经验和具备安全专业技术知识。

4 从事特殊作业人员要由项目部集中向公司报名,经审查、体检合格送市培训班培训,经实践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发的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5 取得操作证的特殊作业人员中除机动车驾驶员每年进行年审外,其他特殊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进行体检、复试本工种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能力,检查违章违纪情况。

第5篇 化工厂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的管理,杜绝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伤亡事故,保持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特种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环境管理和控制。

3.职责

3.1 管理部负责程序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3.2 管理部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发证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设备的年检。

3.3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所辖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管理。

3.4 管理部负责全厂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监督。

4. 程序

4.1 特种作业的范围

a) 起重机械作业;

b)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c) 压力容器操作;

d) 高、低压电工。

4.2 安全管理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界定和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2.1 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疾病和生理缺陷。

4.2.2 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2.3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3 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4.3.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3.2 安全主任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4.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应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a) 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b)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c) 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d)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4.4.1 特种设备必须经市级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考核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4.2 安全管理部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维修人员经常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4.4.3 特种设备应根据其检验周期进行定期检测,安全管理部负责联系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测并存档。

4.5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安全操作,对于违章作业的,公司将对其部门、本人进行严格处罚。

5.记录

5.1《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5.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档案》

第6篇 特种作业人员体检制度

总 则

根据国家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下列人员:电、气焊工、厂内机动车司机、起重机司机、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要做定期身体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1 特种作业人员每二年进行一次全面的体检,要做到100%参加体检。

2 由资产运营部与厂(公司)卫生处共同确定体检日期。

3 资产运营部提前发出通知,由各单位安全员在指定日期组织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到卫生处进行体检。

4 体检后的表格交回卫生处。

5 对体检中发现的身体异常人员由资产运营部报人力资源部。

6 对新调入或变换工种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由本单位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通知资产运营部,由本单位安全员带领其到卫生处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7篇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建筑施工的起重和垂直运输机械的司机、司索工、起重吊装(安装)工、信号指挥工、起重工、电工、焊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全部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用人单位应当为特种作业人员建立管理档案,确保持证上岗。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聘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制订特种作业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特殊工种用工名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作业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拒绝违章指挥。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 实行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制度。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建议有关部门对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予以注销。

第九条 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第8篇 小区配电房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制度

小区配电房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制度

1、 配电房重地要特别注意安全,未经同意一律不得进入。配电房要保持清洁卫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物品及其他杂物以保持通道畅通无阻。

2、 绝缘工具要保持完好,绝缘等级要符合安全要求。仪表、操作手柄、指示灯、按钮等要保持完好可靠。接地电阻要符合安全规范,灭火器材要配备到位。

3、 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其证件必须在审验有效期内并与操作内容相符方可上岗。同时,持证人必须自觉参加年审工作。

4、 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停、送电要执行工作制度,柜背操作、带电操作、登高必须有保护人在场。严禁违章操作,确保安全。

5、 需要机组运行时,机房负责人一定要到达现场,与保护人一起检查线路无误后方能投入运行。机组必须处在良好的预备状态,一旦需要即能投入工作。

6、 各配电房负责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均要执行以上制度,违反者将视为违反劳动纪律,并负责由此引起的直接责任。执行中如有异常,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以便修正。

第9篇 特种作业人员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一)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必备条件。

(二)年龄必须满18周岁以上。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四)能自觉遵守安全法规、责任心强。

(五)必须具备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并持有有效的上岗证。

(六)新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审批手续:

(七)新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分厂、车间部门同意提出申请,安全技术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及行政部批准。

(八)从事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进行体检,证明本人没有妨碍从事特殊工种的疾病和缺陷。

(九)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确定认可。

(十)新从事特种作业人员,须经特种设备主管部门进行系统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合格证后方能上岗作业。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培训、考核的规定:

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上岗人员,必须进行定期复审。

(十三)复审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四)复审内容:

1、本行业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践操作。

2、进行体格检查。

(十五)复审不合格者,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取消本年度复审资格,收缴操作证。

(十六)工作变动时,由车间或本人提出申请,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同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公司外事故报市交通管理机关,公司内事故报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听候处理,肇事潜逃者加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10篇 特种作业与特殊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为加强特殊工种的管理,实现安全文明施工。特要求如下:

一、持证上岗

特殊工种职工必须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号文接受本工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项目部安质部将对特殊工种上岗证进行登记。如电工、电焊工、设备驾驶员、架子工等等。

二、特殊工种职责

1、电工职责

(1)必须持证上岗,工作前应详细检查自己所用工具是否安全可靠,穿戴好必须的防护用品,以防工作时发生意外。

(2)电气操作人员应思想集中,电器线路在未经测电笔确定无电前,应一律视为“有电”,不可用手触摸,不可绝对相信绝缘体,应认为有电操作。

(3)维修线路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开关手把上或线路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防止他人中途送电。

(4)发生火警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用四氯化碳粉质灭火器或黄砂扑救,严禁用水扑救。

(5)工作结束后,必须全部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段,拆除警告牌,所有材料、工具、仪表等随之撤离,原有防护装置随时安装好。

2、电焊工职责

(1)必须持证上岗,工作前应认真检查工具、设备是否完好,焊机的外壳是否可靠地接地。

(2)焊接时必须戴好防护用品(安全帽、焊工手套、电焊面罩等),敲焊渣时戴好平光眼镜。

(3)在容器内焊接,应注意通风,把有害烟尘排除,以防中毒。在狭小容器内焊接应有2人,以防触电等事故。

(4)工作完毕,必须断掉龙头线接头,检查现场,灭绝火种,切断电源。

3、钢筋工职责

(1)工作前要戴好防护用品(手套、平光眼镜等)。

(2)拉直钢筋,卡头要卡牢,地锚要结实牢固,拉筋2m区域内禁止行人。

(3)多人合运钢筋,起、落、转、停动作要一致,人工上下传送不得在同一直线上。

(4)绑扎高层结构物的钢筋,应搭设外挂架或安全网。绑扎钢筋时挂好安全网。

(5)机械运转正常方准断料。断料时。手与刀口距离不得小于15cm,活动刀片前进时禁止送料。

4、机械操作工职责

(1)必须持证上岗。

(2)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将机械交给非驾驶人员操作。

(3)用手柄启动的机械应注意手柄倒转伤人

(4)机械作业期间,机械操作人员必须谨慎驾驶,服从现场指挥调度

(5)工作完毕后,机械设备放时,应选择安全的停放点,关闭好驾驶室,要拉上驻车制动闸。

5、高空、水中作业工职责

(1)高空作业必须穿轻便软底鞋,挂安全带。

(2)严禁一点挂多个安全带,或一条安全带挂多个工作人员。

(3)高空作业期间不得随意乱弃物件(如钢筋头、螺杆、落帽,生产工具等)。

(4)水中作业人员需穿上救生衣,现场需设立救生系统。

6、爆破作业职责

(1)做到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操作规程,对因违反爆破技术操作规程引发的事故负责。

(2)严格执行爆破器材支领、使用、清退制度,做到不丢失、不转借、不擅自销毁或挪作他用,剩余爆破器材及时交还药库,办好爆破器材清退手续。

(3)运送爆破器材时,要车同行人保持5米以上的距离行走,严禁并排同行、打闹,途中要选择安全路线,远离电源、火源和金属导体等物。 (4)领取的爆破器材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禁止乱扔。

三、学习培训

1、生产技术知识教育:安全贯穿生产全过程就必须首先掌握施工生产技术知识。安全教育时,应结合本工程的施工特点、工艺流程,作业方法以及各种机械设备的性能、操作技术进行,避免违规操作引起安全事故。

2、一般安全知识教育:掌握日常安全的安全知识,特别危险的设备及区域的基本安全防护知识,以及个人防护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3、专业安全技术知识教育:针对不同工种、不同工程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

四、建立特殊工种管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长株潭综合ii标项目经理部五工区

二0一0年十月一日

第11篇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1.目的

为落实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3.定义

3.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3.2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十一)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三)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职权职责

4.1总务部安全课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参考附表),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安全课评定并同意,方可变动。

4.3总务部教育课及各部门教育课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

4.4特种作业人员使用部门必须从源头控制,在招聘入职时必须与人事总务部人事课配合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必要时安全卫生推进课进行协助。凡是特种作业的工作岗位,无特种作业资格证者不得招聘入职。

5.管理内容

5.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第12篇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辽河油田分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和《辽河油田分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2、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使用证,严禁无证运行。

3、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

4、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齐全,必须实行定期校验制度,严禁超期使用。

5、特种设备的档案、台帐、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设备铭牌应裸露,且不得涂漆。

6、特种设备液位计、压力表警示标记齐全准确。

7、特种设备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严禁超期运行。

8、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爆炸、着火、变形、鼓包等,应逐级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10、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时,应提前向安全部门申请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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