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第一条、值班制度
(一)、下属煤矿企业实行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第二条、值班人员范围
(一)、下属煤矿企业:班子成员、总经理助理和副总工程师。
(二)、矿井及以上单位机关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本单位领导干部值班。
第三条、值班时间
(一)、下属煤矿企业领导干部在所属市区境内的安排值班,在市区境外出差的不安排值班。
(二)、 领导干部实行轮流值班,值班时间为24小时,原则上从当日8:00到次日8:00。
(三)、下属煤矿企业在法定假日放假期间,矿井在法定假日放假和双休日期间应安排矿领导值班。
(四)、法定假日放假期间,下属煤矿企业领导干部值班时间原则上按24小时,也可以按8小时或12小时。
第四条、值班职责
(一)、掌握安全生产情况。
(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三)、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四)、按程序处置安全生产紧急事项。
(五)、检查劳动纪律及各单位值班工作情况。
(六)、向上级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七)、传达上级和政府有关部门指令。
(八)、落实上级和政府有关部门布置的工作。
第五条、值班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值班工作,认真安排布置,落实值班人员职责。
(二)、值班人员不得离开本单位行政区域,原则上应在调度室(值班室)值班,并坚守值班岗位,履行值班责任,尽职尽责完成值班任务。
(三)、值班人员原则上不得缺席,特殊情况必须向调度说明,并向主要值班领导请假。
(四)、值班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手机开机,且不得拒绝接听调度电话。
(五)、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禁止喝酒。
(六)、值班人员应执行交接班制度,及时交接未完事项。
(七)、各级安全生产调度必须逐级上报本单位当日值班人员名单,并掌握所属各单位当日值班情况。
(八)、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值班由本单位调度室负责统一协调和掌握,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值班人员。
入井检查和带班作业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5]53)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时排查、控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矿井和直管矿井的公司。
第二条 直管矿井的公司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开展入井检查。矿井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生产安全部门负责人应当开展入井检查和实行带班作业。
第三条 直管矿井的公司相关人员每月入井检查次数及主要职责:
一、入井检查次数规定
(一)、正职领导每月不少于6次;
(二)、分管生产、安全、技术、机电等方面的副职领导每月不少于8次;
(三)、副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9次;
(四)、安全、生产业务处室正职负责人每月不少于10次,副职负责人每月不少于12次;
(五)、其他部门负责人每月入井检查和带班作业班次由下属煤矿的公司确定。
二、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矿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执行情况;
(二)、检查矿井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及各级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三)、检查矿井“一通三防”、顶板、机电运输、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重大隐患整治等工作的开展情况;
(五)、检查作业环境、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的安全状况及“三同时”执行情况。
第四条 矿井负责人和生产、安全、经营管理人员每月入井检查和带班作业班次的规定及主要职责:
一、入井检查次数的规定
(一)、矿井正职和总工程师每月不少于10班次;
(二)、矿井分管安全生产副职每月不少于15班次;
(三)、矿井其它领导每月不少于8班次;
(四)、矿井副总工程师、部门负责人等,每月入井检查次数由直管矿井的上级公司确定。
二、入井带班作业的次数规定
(一)、矿长带班次数不少于6次。
(二)、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部门负责人带班作业次数由直管矿井的上级公司根据矿领导的人数、工作量、业务分工等因素进行确定入井带班作业次数。
各矿井根据领导带班次数的规定,确定入井带班的班次。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的矿领导入井带班作业。
三、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当班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区)队长等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上岗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以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二)、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特别是“一通三防”、顶板、机电运输、放炮环节、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三)、检查重大隐患整治进展情况,督促当班落实整改安全隐患,发现“三违”行为,及时予以制止;
(四)、对现场出现的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并通过制定措施、完善制度、落实“人、财、物”等予以解决;
(五)、负责检查和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五条 检查考核
(一)各下属煤矿企业、直管矿井的公司要进一步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和完善矿井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和考核办法。明确下井带班的作业种类、下井带班人员范围、每月下井带班的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下井带班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以及考核奖惩办法等。
(二)各级领导干部每次下井要有明确的目的和任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纳入下井带班作业范畴的管理人员每月下井次数和入井带班次数不少于(集团)公司规定的标准。
(四)下属煤矿企业、直管矿井的公司领导下井查出的问题要作专门的交待、指定、落实部门和人员整改以及确立整改完成时间。
(五)下属煤矿企业、直管矿井的公司要对领导干部入井检查和带班作业的情况采取不同形式予以公布、通报。
第六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第2篇 基建期安全生产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基建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39号)、《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意见》(陕燃司安字〔2012〕10号)和《陕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度》(陕燃司安字〔2014〕1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带班值班是指带班领导和值班干部对当班期间的突发事件所进行的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带班人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值班人为公司各部室负责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稳定,影响公司声誉或形象的紧急事件。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的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工作。
第六条 公司基建期安全生产工作带班值班电话分别为带班人、值班人手机及办公室电话。
第二章 带班值班人员职责
第七条 带班领导职责:
(一)全面了解当班期间安全生产状况,积极协调组织好当班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新情况;
(三)对当班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做出响应,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有效应对;
(四)监督、抽查公司干部和员工值班情况;
(五)及时、如实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或上级单位报告当班期间发生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
第八条 值班干部职责:
(一)每天收集、汇总、整理当班期间的安全生产信息,及时、如实向带班领导报告;
(二)及时、准确传达带班领导的工作指示,认真做好协调、联络工作;
(三)按规定如实填写领导干部带班值班记录;
(四)协助带班领导落实带班工作职责。
第三章 带班值班规定
第九条 带班值班坚持全年365天全覆盖,每天24小时不间断。带班值班人员组成采取“1+1”模式,每班安排一名带班领导和一名值班干部。
第十条 带班值班实行“周轮换制”,每周(含周六、周日)安排一组带班值班人员。交接班时间定于每周一上午8:00。法定节假日带班值班由综合办公室另行安排。
第十一条 带班值班表按月为周期编排,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编制,经公司安委会主任审定后,于每月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印发执行。带班值班表见附件1。
第十二条 带班值班人员严禁擅离职守,当班期间原则上不得离开陕西省境内,确有原因需出省或无法当班的,带班人应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请假,并自行协调其他领导顶班,值班人应及时向带班领导请假,并自行协调其他干部顶班。同时,将情况及时反馈至综合办公室。
第十三条 当班期间,若发生突发事件,带班值班人员要迅速做出判断、及时响应,必要时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立即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四条 当班期间,若发生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b级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公司应迅速启动公司《基建期安全生产总体应急预案》,带班领导和值班干部根据应急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当班期间,带班值班人员必须保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及时接听和处理当班期内的安全生产信息。
第十六条 带班值班人应客观、准确、及时、全面地记录当班期间的安全生产信息。记录填写要求重点突出、表述准确、文字精炼、字迹规范。记录由值班人每天具体负责填写,交班前经带班领导签字确认。记录表见附件2。
第十七条 交接班完成后,值班干部应于周一上午8:30前将带班值班记录交还至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于周一上午9:00前将带班值班记录交给本周值班干部。若遇法定节假日,带班值班记录经公司门卫处交接。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为保证必要时的夜间值守,公司为带班值班人员设置休息场所。
第十九条 综合办公室和安全技术部建立领导干部带班值班记录档案,正本由综合办公室存档,安全技术部复印保留副本。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基建期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平台,由安全技术部每周一上午将上周安全生产信息和本周带班值班人员信息,报告公司领导。若遇周一为法定节假日,相关工作顺延至收假后第一天。重大突发事件处理期间,安全生产信息实行每日一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综合办公室每月月底前,将公司次月领导干部带班值班表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技术部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3篇 现场安全检查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一系列安全工作指示精神,促进各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检查制度
矿长对矿安全生产负责;区队长要对本区队安全生产负责;生产现场当班班组长要对本班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当矿长、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区队长、班组长因故请假或外出时,必须明确其他人代为负责。
矿管理机关必须严格实行24小时不间断的安全生产调度和领导干部值班制度。必须有一名矿级领导干部坚持调度值班,及时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1、每月由矿长组织一次全矿安全质量大检查,检查规程、措施在现场落实情况、现场安全隐患、质量标准化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岗位责任制在现场的落实、工程质量和文明生产等情况,对检查出的问题采取现场整改、集中通报、经济处罚、限期整改的方式加以落实。
2、每季度由矿长组织通防、机电等部门对矿井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进行一次检查,保证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3、回采工作面新面投产前,由生产矿长组织回采专业人员、调度室、安监处、生产、机电、运输、通防及有关生产单位负责人对新面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
4、掘进巷道竣工后,由生产矿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具体验收标准参照掘进巷道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5、副总以上领导、各科室负责人及专业管理人员、区队长下井必须对所经过地点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填入a卡,并由现场人员签字,上井后交井口信息站筛选,否则不计下井指标。
(二)专业人员安全检查制度
1、各专业对所辖范围内的采、掘、机、运、通、安全、防治水进行重点检查、定期检查、解剖检查。每旬由分管领导组织专业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检查,对现场存在的安全质量方面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重点工作面要重点检查。严格执行“不安全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隐患不解除不生产”的“三不生产”原则,切实搞好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每月由专业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所有规程、措施进行严格复查,发现有违反上级规定或与现场不符的,要及时改正。对临时性工作和零星工程,必须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和零星工程施工任务书制度,无规程、措施或零星任务书的一律不准开工生产。
由专业副总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队规程、措施的传达贯彻情况进行检查,做到工程、措施学习签字齐全,使每一名员工都能够全面掌握和熟练运用规程、措施。
3、重点、特殊工程监督检查制。专业突出对重点和特殊工程的监督检查。现场若出现下列情况和问题时,要安排专人负责监督检查,重点盯班管理,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1)回采工作面的初采初放及撤除;
(2)采掘工作面遇特殊地质构造的施工;
(3)巷道贯通、开门、予透、过断层、过老巷;
(4)三岔口、四岔门的施工;
(5)排放瓦斯,探掘和探放水;
(6)新投用的机电、运输系统;
(7)大型设备的安装、施工、撤除及检修;
(8)长时间停电检修项目;
(9)掘进工作面有计划停风后恢复通风。
(三)区队、班组安全检查制度
1、区队自检自查制度
各区队由区队长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各施工地点进行自检自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现场整改,现场整改不了的要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
2、开工前安全检查制度
开工前,班组长要对工作地点的人、机、物、作业环境进行全面检查,排查安全隐患,确认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挂牌开工生产。
3、瓦斯检查制度
(1)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制度
通防工区按规定配齐瓦斯检查员,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执行巡回或跟踪接力检查制度,对各施工地点、作业场所进行瓦斯检查,检查结果要向现场人员通报,并填写现场瓦斯检查牌板,同时检查沿途路线的通防设施,对安全监测系统瓦斯探头和瓦斯断电仪进行检查、校正。
(2)“一炮三检”检查制度
放炮作业的区队要配备兼职瓦斯检查员,并经专门培训,严格执行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制度,检查结果要向现场人员通报,并记在“一炮三检”手册上。
4、交接班制度
班组长及各工种要现场交接班,要详细说明现场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记在a卡上的交接班记录,并互相签名。
(四)群监系统监督检查制度
群监系统要充分发挥在安全管理上的监督保证作用,结合实际,组织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同时做好对“三违”人员的帮教工作。
(五)考核规定:
1、矿长(区队长、班组长)因故请假或外出时,必须明确专人代为负责,否则罚款10-50元。
2、必须严格实行24小时不间断的安全生产调度和领导干部值班制度,正确及时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问题,严禁无故空岗,否则罚款10-50元。
3、在每月一次由矿长组织的全矿安全质量大检查中,对无故不参加者罚款10元,对检查出的问题逐条加以整改落实,否则罚款10-50元。
4、每季度由矿长组织通防、机电等部门对矿井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落实整改并形成书面材料,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50元。
5、回采工作面新面投产前,由生产矿长组织对新面进行验收,不经验收投产,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6、掘进巷道竣工后,由生产矿长组织进行检查验收,不经验收投产,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7、全矿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必须对所经过地点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如果所检查路线24小时内发生事故,追究检查人员的责任。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填入下井记录本或时控卡,并由现场人员签字,上井后交井口信息站筛选,否则不计下井指标。
8、每月由专业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所有规程、措施进行严格复查,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和零星工程施工任务书制度,无规程、措施或零星工程任务书的一律按“停止作业”追究责任;规程、措施签字不全或代签的,罚款20元。
9、重点、特殊工程有专人负责监督检查、盯班管理,空班罚款10-20元,发生事故追究盯岗人员的责任。
10、开工前,班组长要对工作地点的人、机、物、作业环境进行全面检查,排查安全隐患,确认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挂牌开工生产,否则罚款5-10元。
11、瓦斯检查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各施工地点、作业场所巡回瓦斯检查,出现空班、漏检、造假数,一律开除矿籍。
12、群监系统要充分发挥在安全管理上的监督保证作用,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同时做好对“三违”人员的帮教工作,否则罚款10-20元。
13、未执行现场交接班或不签名及交接不认真的罚款5-10元。
(六)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第446号令《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煤炭局《关于对省属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问题的批复》等有关规定精神,根据集团公司新矿安字[2007]5号《关于贯彻<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和新矿安字[2007]16号《生产矿井管理人员下井考核规定》要求,为进一步落实我矿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经矿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1、下井带班人员范围
(1)井下区队每班必须有1名工区管理人员下井盯班。
(2)矿每班必须有1名副总以上领导下井带班。
2、下井带班人员任务及职责权限
(1)区队管理人员盯班任务及职责权限
①区队管理人员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 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切实掌握和抓好当班的安全生产工作。
②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抓好规程、措施及各种规章制度在现场的落实,合理组织安全生产。
③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负责落实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每班开始工作之前和工作中,必须对工作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组织处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
④负责检查施工现场的班组劳动组织、工程质量、持证上岗、职工正规操作等工作,及时制止“三违”,杜绝违章指挥。
⑤当施工现场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立即汇报调度室,及时组织职工撤离,并积极组织处理险情。
(2)副总以上领导带班任务及职责权限
①下井带班人员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切实掌握和抓好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工作。
②深入到安全薄弱地点具体解决现场问题。
③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
④检查所经路线的工程质量、安全质量标准化、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职工正规操作等工作,及时制止“三违”,杜绝违章指挥。
⑤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及时向调度室、矿领导汇报,并组织有关人员盯在现场整改。
⑥检查在生产过程中是否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检查规程、措施及各种规章制度在现场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处理。
3、带班人员规定及考核办法
(1)区队管理人员盯班规定及考核办法
①必须参加班前会,按规定带领职工上下井,并填写上下井登记表。对未参加班前会或未填写上下井登记表的罚款10元/次。
②下井必须到信息站挂牌,上井到信息站摘牌,并填写下井记录,有信息站负责考勤。对不按规定摘挂牌的罚款10元/次。
③每班至少有1名工区管理人员现场盯班,不得空岗。出现空岗对责任人罚款20元/次,联责区长10元/次,并由区长安排管理人员下井盯班。
④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上班的盯班人员要在现场向接班的盯班人员详细说明现场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记交接班记录簿。对违犯此项规定的罚款10元。
⑤必须按本单位走动式管理规定的路线,对工作地点的安全隐患进行详细排查,现场发现隐患要及时组织处理,能现场解决的必须立即整改,同时对当班巡查路线的职工a卡进行考核并按规定互相签字。对违犯此项规定的按区队精细化文件规定进行处罚,由区长考核。
⑥每班必须向调度室及工区汇报不少于两次,特殊情况,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每少汇报一次罚款10元,由调度室考核。
⑦要做到与工人同上同下,保证下井时间不低于8小时,杜绝早上晚下现象。对早上晚下者罚款10元/次,由安监处考核。
⑧必须保证下井质量,对下井经过的路线、时间、现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要认真填入a卡,上井后交工区值班人员。对违犯此项规定的按区队精细化文件规定进行处罚,由区长考核。
⑨工区值班人员要根据盯班人员a卡填写的隐患及整改意见,进行筛选后下隐患通知单,并记录隐患台帐进行安排处理。对违犯此项规定的按区队精细化文件规定进行处罚,由区长考核。
(2)副总以上领导带班规定及考核办法
①每月由调度室负责编排副总以上领导轮流下井带班表,每班一人,包括日期、班次、带班的走动路线等。
②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班次上岗,在早班7:00、中班15:00、夜班23:00前到调度室了解全矿安全生产状况并考勤,确定下井走动路线。对违犯此项规定的罚款10元/次。上岗人员必须按时上岗,不得空岗,确实有事必须向生产矿长请假同意,并由其他副总以上领导替班。出现空岗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并进行责任追究。下井必须到信息站挂牌,上井到信息站摘牌,并将下井记录交信息站,由信息站考勤、建立档案。对违犯规定的罚款10元/次。
③必须按走动式管理规定的路线,对所经过的各工作地点的安全隐患进行详细排查,现场发现隐患要及时组织处理,能现场解决的必须立即整改,同时对当班巡查路线的职工a卡进行考核并按规定互相签字。
④每班向调度室汇报不少于两次,特殊情况,必须随时向调度室汇报,上井后必须到调度室汇报现场情况,调度室负责做好记录。每少汇报一次罚款10元。
⑤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做到与工人同上同下,保证下井带班时间不低于8小时,杜绝早上晚下现象;对早上、晚下而又发生事故的从严从重责追究任。信息站严格下井考勤制度,凡是盯班人员早班15:30、中班23:30、夜班7:30以前上井交卡的,其下井视为无效,并罚款10元/次。
⑥上岗人员必须保证下井质量,对下井经过的路线、时间、现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必须认真填入a卡,上井后交信息站。信息站要根据上岗人员a卡填写的隐患及整改意见,进行筛选后下隐患通知单或d卡送交责任单位处理,并按规定进行闭合。对违犯规定的罚款10元/次。
⑦科室管理人员上岗要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⑧对下井带班情况,由调度室负责做好下井汇报记录,由安监处负责做好下井考勤、建立考核台帐,实行档案管理。
⑨由安监处负责在井口设立副总师以上领导下井公示牌板,通报考勤,接受职工的监督。
4、管理人员各项指标及考核办法
(1)考核规定
对完不成各项指标考核按照管理人员岗位月薪考核办法执行。
(2)管理人员各项指标
类别
职务
下井指标
停止作业
三违
指标
合计
其中
夜班
中班
8小时
一般
严违
矿领导
矿长
10
0
0
1
1
1
0
党委书记
10
0
0
1
1
1
0
生产副矿长
20
2
2
2
1
3
1
生产准备副矿长
22
3
3
3
1
3
1
机电副矿长
20
3
3
3
1
3
1
总工程师
14
3
3
3
1
3
1
安监处长
22
3
3
3
2
5
1
工会主席、经营副矿长、总(副总)会计师
6
0
0
0
0
1
0
采、掘、机、通副总及生产技术部主任工程师
20
3
3
3
1
3
1
运输副总、总工助理
20
2
2
2
1
3
1
安全副总
18
3
3
3
2
5
1
安全生产技术科室
安监处监察科科长
20
2
2
3
2
3
1
安监处监察科副科长、科员
22
3
3
3
1
2
0
生产科室支部书记
12
2
2
2
0
2
0
各科室支部书记、业务副主任(副科长)工程师、技术员
16
1
0
2
0
1
0
各科室副科长、科员、调度室生产副主任
20
3
0
3
0
2
0
调度室调度员、值班副主任、技术科分管设计副科长、地质工
12
1
0
0
0
1
0
机运科分管设备的副科长
16
1
0
0
0
2
0
机运科井下机电检查人员、矿压观测员、测量工、通防检测人员
22
0
0
0
0
0
0
生产辅助科室
经考科科长
16
2
2
2
0
2
0
经考科分管井下考核的副科长、科员
20
1
0
0
0
0
0
经考科分管定额的副科长、定额员
12
0
0
0
0
0
0
工会生产副主席、劳动委员
12
0
0
0
0
2
0
生产及辅助单位
区长
20
4
0
4
0
1
0
副区长
22
4
0
20
0
2
0
技术员
16
0
0
0
0
0
0
注:严违为季度指标。
5、管理人员走动式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所有生产管理人员。
(2)检查范围
井下所有系统、岗位、施工地点均在走动式检查范围。
(3)巡查内容
①检查现场工程质量、文明生产情况。
②检查现场隐患排查和各种记录填写情况。
③a卡执行情况。
④设备点检制执行情况。
⑤监督区队管理人员的工作质量。
⑥矿安排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⑦标准化管理执行情况。
⑧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
(4)巡查周期
①矿长、书记
每季度要将所有采煤、掘进工作面覆盖检查一次,每年要将所有机电运输、通风防尘系统覆盖检查一次。
②生产副矿长
每月下井要将所有采煤工作面(包括生产、准备、撤除)、掘进工作面、巷修地点覆盖检查一次;每季度要将提升运输系统覆盖检查一次;每半年要将通风防尘和其他生产系统覆盖检查一次。
③生产准备副矿长
每月下井要将所有采煤工作面(包括生产、准备、撤除)、掘进工作面、巷修地点、提升运输系统、通风防尘和其他生产系统覆盖检查一次。
④采煤副总工程师
每周要将所有采煤工作面(包括生产、准备、撤除)和采区原煤、轨道运输、通风防尘系统覆盖检查一次。
⑤掘进副总工程师
每旬要将所有掘进工作面和所属采区轨道运输、原煤运输、通风防尘系统覆盖检查一次。
⑥机电副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
每月要将所有提升运输系统、压风、排水系统、高低压供电系统和机电峒室覆盖检查一次。
⑦安监处长、安监处主任工程师
每旬要将井下所有采煤工作面(包括生产、准备、撤除)掘进工作面、巷修地点覆盖检查一次,每月将机电场所峒室覆盖检查一次。
⑧总工程师、通防副总工程师
总工程师每季要将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所有通风防尘系统覆盖检查一次,通防副总每月覆盖检查一次。
⑨生产技术部主任工程师、总工助理
生产技术部主任工程师采、掘工作面每月覆盖检查一次;矿井水及地质构造异常地点每月不少于两遍。总工助理采、掘工作面及巷修施工地点每月覆盖一遍。
各区队、科室管理人员的走动路线、覆盖周期由区队、科室自行制定报专业批准后执行。
(5)巡查问题处理
排查出的问题现场能解决的必须现场解决,不能现场解决的要制定解决方案和确定完成时间,由单位管理人员在检查人员a卡签字,并积极组织整改按期完成,每条隐患都必须按“5w1h”的要求形成闭合。
(6)考核规定
①由各专业制定内部考核办法,每月对区队、专业管理人员的走动式管理考核一次。否则,对责任人罚10元/次。
②各科室、单位必须建立走动式管理牌板或图表,并认真填制。不建立或不填制对科区长、责任人各罚款10元/次。
③副总以上矿领导严格按照规定周期进行检查所覆盖地点,对所经过的各工作地点的职工a卡进行考核并按规定互相签字。否则,按精细化管理规定考核。
④在信息站建立副总以上管理人员走动式管理牌板,并认真填制;不建立或不填制对责任人罚款10元/次。
⑤未按规定完成覆盖地点每少一个地点罚10元。
⑥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必须带齐必备的量具、工具和记录本,否则,对责任人罚10元。
⑦严格执行矿长、生产副矿长、安监处长下井汇报制度,下井前半小时至下井一小时内必须个人向集团公司安监局值班室汇报。
(七)制止“三违”的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有效地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现象,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确保矿井长治久安。根据《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三违”根据情节的轻重分为一般“三违”和严重“三违”两类,分类及处罚标准见附1《“三违”处罚规定》。
2、各级管理人员在现场发现“三违”时,必须立即制止,对责任者进行安全教育和帮教,由责任者现场签字,并按处罚规定进行罚款。对发现“三违”而不制止的,与“三违”者同样处罚。对严重“三违”者除按规定处罚罚款外,还必须执行程序帮教。对因“三违”造成事故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
3、制止“三违”者上井后必须将“三违”人员名单、“三违”内容、处罚意见填在井口信息站的“三违”统计本上,并把带有“三违”人员签字的检查表交井口信息站,经审查后由井口信息站出具罚款单。
4、对所有“三违”罚款实行交现金制度,严格执行《关于实行罚款交现金管理规定》。
5、在对“三违”实行经济处罚的同时,要做好教育和帮教工作,由安监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定期召开“三违”家属座谈会,签定亲情帮教单和亲属共同做好“三违”人员的帮教工作。一般“三违”季度内不再违章,“严违”半年内不再违章,“三违”罚款返回由其亲属签字领取。
(八)以上考核由安监处负责,建立考核台帐。
第4篇 现场安全检查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一系列安全工作指示精神,促进各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检查制度
矿长对矿安全生产负责;区队长要对本区队安全生产负责;生产现场当班班组长要对本班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当矿长、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区队长、班组长因故请假或外出时,必须明确其他人代为负责。
矿管理机关必须严格实行24小时不间断的安全生产调度和领导干部值班制度。必须有一名矿级领导干部坚持调度值班,及时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1、每月由矿长组织一次全矿安全质量大检查,检查规程、措施在现场落实情况、现场安全隐患、质量标准化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岗位责任制在现场的落实、工程质量和文明生产等情况,对检查出的问题采取现场整改、集中通报、经济处罚、限期整改的方式加以落实。
2、每季度由矿长组织通防、机电等部门对矿井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进行一次检查,保证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3、回采工作面新面投产前,由生产矿长组织回采专业人员、调度室、安监处、生产、机电、运输、通防及有关生产单位负责人对新面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
4、掘进巷道竣工后,由生产矿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具体验收标准参照掘进巷道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5、副总以上领导、各科室负责人及专业管理人员、区队长下井必须对所经过地点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填入a卡,并由现场人员签字,上井后交井口信息站筛选,否则不计下井指标。
(二)专业人员安全检查制度
1、各专业对所辖范围内的采、掘、机、运、通、安全、防治水进行重点检查、定期检查、解剖检查。每旬由分管领导组织专业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检查,对现场存在的安全质量方面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重点工作面要重点检查。严格执行“不安全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隐患不解除不生产”的“三不生产”原则,切实搞好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每月由专业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所有规程、措施进行严格复查,发现有违反上级规定或与现场不符的,要及时改正。对临时性工作和零星工程,必须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和零星工程施工任务书制度,无规程、措施或零星任务书的一律不准开工生产。
由专业副总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队规程、措施的传达贯彻情况进行检查,做到工程、措施学习签字齐全,使每一名员工都能够全面掌握和熟练运用规程、措施。
3、重点、特殊工程监督检查制。专业突出对重点和特殊工程的监督检查。现场若出现下列情况和问题时,要安排专人负责监督检查,重点盯班管理,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1)回采工作面的初采初放及撤除;
(2)采掘工作面遇特殊地质构造的施工;
(3)巷道贯通、开门、予透、过断层、过老巷;
(4)三岔口、四岔门的施工;
(5)排放瓦斯,探掘和探放水;
(6)新投用的机电、运输系统;
(7)大型设备的安装、施工、撤除及检修;
(8)长时间停电检修项目;
(9)掘进工作面有计划停风后恢复通风。
(三)区队、班组安全检查制度
1、区队自检自查制度
各区队由区队长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各施工地点进行自检自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现场整改,现场整改不了的要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
2、开工前安全检查制度
开工前,班组长要对工作地点的人、机、物、作业环境进行全面检查,排查安全隐患,确认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挂牌开工生产。
3、瓦斯检查制度
(1)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制度
通防工区按规定配齐瓦斯检查员,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执行巡回或跟踪接力检查制度,对各施工地点、作业场所进行瓦斯检查,检查结果要向现场人员通报,并填写现场瓦斯检查牌板,同时检查沿途路线的通防设施,对安全监测系统瓦斯探头和瓦斯断电仪进行检查、校正。
(2)“一炮三检”检查制度
放炮作业的区队要配备兼职瓦斯检查员,并经专门培训,严格执行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制度,检查结果要向现场人员通报,并记在“一炮三检”手册上。
4、交接班制度
班组长及各工种要现场交接班,要详细说明现场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记在a卡上的交接班记录,并互相签名。
(四)群监系统监督检查制度
群监系统要充分发挥在安全管理上的监督保证作用,结合实际,组织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同时做好对“三违”人员的帮教工作。
(五)考核规定:
1、矿长(区队长、班组长)因故请假或外出时,必须明确专人代为负责,否则罚款10-50元。
2、必须严格实行24小时不间断的安全生产调度和领导干部值班制度,正确及时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问题,严禁无故空岗,否则罚款10-50元。
3、在每月一次由矿长组织的全矿安全质量大检查中,对无故不参加者罚款10元,对检查出的问题逐条加以整改落实,否则罚款10-50元。
4、每季度由矿长组织通防、机电等部门对矿井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落实整改并形成书面材料,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50元。
5、回采工作面新面投产前,由生产矿长组织对新面进行验收,不经验收投产,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6、掘进巷道竣工后,由生产矿长组织进行检查验收,不经验收投产,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7、全矿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必须对所经过地点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如果所检查路线24小时内发生事故,追究检查人员的责任。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填入下井记录本或时控卡,并由现场人员签字,上井后交井口信息站筛选,否则不计下井指标。
8、每月由专业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所有规程、措施进行严格复查,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和零星工程施工任务书制度,无规程、措施或零星工程任务书的一律按“停止作业”追究责任;规程、措施签字不全或代签的,罚款20元。
9、重点、特殊工程有专人负责监督检查、盯班管理,空班罚款10-20元,发生事故追究盯岗人员的责任。
10、开工前,班组长要对工作地点的人、机、物、作业环境进行全面检查,排查安全隐患,确认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挂牌开工生产,否则罚款5-10元。
11、瓦斯检查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各施工地点、作业场所巡回瓦斯检查,出现空班、漏检、造假数,一律开除矿籍。
12、群监系统要充分发挥在安全管理上的监督保证作用,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同时做好对“三违”人员的帮教工作,否则罚款10-20元。
13、未执行现场交接班或不签名及交接不认真的罚款5-10元。
(六)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第446号令《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煤炭局《关于对省属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问题的批复》等有关规定精神,根据集团公司新矿安字[2007]5号《关于贯彻<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和新矿安字[2007]16号《生产矿井管理人员下井考核规定》要求,为进一步落实我矿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经矿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1、下井带班人员范围
(1)井下区队每班必须有1名工区管理人员下井盯班。
(2)矿每班必须有1名副总以上领导下井带班。
2、下井带班人员任务及职责权限
(1)区队管理人员盯班任务及职责权限
①区队管理人员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 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切实掌握和抓好当班的安全生产工作。
②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抓好规程、措施及各种规章制度在现场的落实,合理组织安全生产。
③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负责落实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每班开始工作之前和工作中,必须对工作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组织处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
④负责检查施工现场的班组劳动组织、工程质量、持证上岗、职工正规操作等工作,及时制止“三违”,杜绝违章指挥。
⑤当施工现场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立即汇报调度室,及时组织职工撤离,并积极组织处理险情。
(2)副总以上领导带班任务及职责权限
①下井带班人员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任务,切实掌握和抓好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工作。
②深入到安全薄弱地点具体解决现场问题。
③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
④检查所经路线的工程质量、安全质量标准化、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职工正规操作等工作,及时制止“三违”,杜绝违章指挥。
⑤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及时向调度室、矿领导汇报,并组织有关人员盯在现场整改。
⑥检查在生产过程中是否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检查规程、措施及各种规章制度在现场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处理。
3、带班人员规定及考核办法
(1)区队管理人员盯班规定及考核办法
①必须参加班前会,按规定带领职工上下井,并填写上下井登记表。对未参加班前会或未填写上下井登记表的罚款10元/次。
②下井必须到信息站挂牌,上井到信息站摘牌,并填写下井记录,有信息站负责考勤。对不按规定摘挂牌的罚款10元/次。
③每班至少有1名工区管理人员现场盯班,不得空岗。出现空岗对责任人罚款20元/次,联责区长10元/次,并由区长安排管理人员下井盯班。
④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上班的盯班人员要在现场向接班的盯班人员详细说明现场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记交接班记录簿。对违犯此项规定的罚款10元。
⑤必须按本单位走动式管理规定的路线,对工作地点的安全隐患进行详细排查,现场发现隐患要及时组织处理,能现场解决的必须立即整改,同时对当班巡查路线的职工a卡进行考核并按规定互相签字。对违犯此项规定的按区队精细化文件规定进行处罚,由区长考核。
⑥每班必须向调度室及工区汇报不少于两次,特殊情况,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每少汇报一次罚款10元,由调度室考核。
⑦要做到与工人同上同下,保证下井时间不低于8小时,杜绝早上晚下现象。对早上晚下者罚款10元/次,由安监处考核。
⑧必须保证下井质量,对下井经过的路线、时间、现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要认真填入a卡,上井后交工区值班人员。对违犯此项规定的按区队精细化文件规定进行处罚,由区长考核。
⑨工区值班人员要根据盯班人员a卡填写的隐患及整改意见,进行筛选后下隐患通知单,并记录隐患台帐进行安排处理。对违犯此项规定的按区队精细化文件规定进行处罚,由区长考核。
(2)副总以上领导带班规定及考核办法
①每月由调度室负责编排副总以上领导轮流下井带班表,每班一人,包括日期、班次、带班的走动路线等。
②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班次上岗,在早班7:00、中班15:00、夜班23:00前到调度室了解全矿安全生产状况并考勤,确定下井走动路线。对违犯此项规定的罚款10元/次。上岗人员必须按时上岗,不得空岗,确实有事必须向生产矿长请假同意,并由其他副总以上领导替班。出现空岗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并进行责任追究。下井必须到信息站挂牌,上井到信息站摘牌,并将下井记录交信息站,由信息站考勤、建立档案。对违犯规定的罚款10元/次。
③必须按走动式管理规定的路线,对所经过的各工作地点的安全隐患进行详细排查,现场发现隐患要及时组织处理,能现场解决的必须立即整改,同时对当班巡查路线的职工a卡进行考核并按规定互相签字。
④每班向调度室汇报不少于两次,特殊情况,必须随时向调度室汇报,上井后必须到调度室汇报现场情况,调度室负责做好记录。每少汇报一次罚款10元。
⑤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做到与工人同上同下,保证下井带班时间不低于8小时,杜绝早上晚下现象;对早上、晚下而又发生事故的从严从重责追究任。信息站严格下井考勤制度,凡是盯班人员早班15:30、中班23:30、夜班7:30以前上井交卡的,其下井视为无效,并罚款10元/次。
⑥上岗人员必须保证下井质量,对下井经过的路线、时间、现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必须认真填入a卡,上井后交信息站。信息站要根据上岗人员a卡填写的隐患及整改意见,进行筛选后下隐患通知单或d卡送交责任单位处理,并按规定进行闭合。对违犯规定的罚款10元/次。
⑦科室管理人员上岗要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⑧对下井带班情况,由调度室负责做好下井汇报记录,由安监处负责做好下井考勤、建立考核台帐,实行档案管理。
⑨由安监处负责在井口设立副总师以上领导下井公示牌板,通报考勤,接受职工的监督。
4、管理人员各项指标及考核办法
(1)考核规定
对完不成各项指标考核按照管理人员岗位月薪考核办法执行。
第5篇 土门中学领导干部安全责任制度
门土中学领导干部安全责任制度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实行全员责任制,①校长是学校第一责任人;②校级副职为第二责任人;③中层领导为第三责任人;④中层正职是本处室主要责任人,中层副职是本处室责任人;⑤年级组是本年级组主要责任人;⑥班主任是班级主要责任人,科任教师是班级责任人;⑦行政教辅人员是本部门本处室责任人。
(一)学校第一责任人职责
1、领导学校安全稳定的全面工作。
2、组织全体师生员工学习安全稳定工作的有关文件、通知和会议精神。
3、组织制定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和安全稳定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4、定期检查责任制落实和执行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召开安全稳定工作会议整改。
5、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对学校的各种教学设施、设备、校舍、宿舍、活动场所涉及安全稳定工作的部门和部位进行全面彻底的安全大检查。
6、组织和调动人力、物力、财产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上报市教委。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总结表彰和责任追究工作。
8、定期向上级汇报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情况 ,自觉接受上级的检查和指导。
(二)学校第二责任人职责
1、协助第一责任人做好学校第一责任人职责第1-7条。
2、领导和指导所分管部门和处室的安全稳定工作。
(三)学校第三责任人职责
1、根据学校布置年级年级组本部门、处室全体人员、学习安全稳定工作的有关文件、通知和会议精神。
2、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本处室安全稳定工作职责并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3、定期检查本部门、处室责任制落实情况,及时整改并向上级汇报。
4、协助学校领导开展作好安全稳定工作大检查。
5、负责处理本处室范围内有关安全稳定工作方面的事件。
6、指导和协助年级组、部做好年级组、部的安全稳定工作。
(四)年级组、部主要责任人职责
1、负责年级组、部安全稳定全面工作。
2、根据上级布置年级年级组本年级组全体人员学习安全稳定工作的有关事件、通知和会议精神。
3、制定和完善本年级组安全稳定工作职责并逐级上报审批后执行。
4、定期检查本年级组的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及时整改并上报。
5、协助班主任开展好班级安全稳定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6、负责处理年级组范围内一般性的安全稳定事件。
(五)班级主要责任人职责
1、负责本班安全稳定全面工作。
2、制定和完善班级安全稳定工作的规章制度并逐级上报审批后执行。
3、利用班会和平时时间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稳定、饮食卫生、防火、防爆、防溺水等方面的教育。
4、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向、发现不安全因素和隐患要及时化解并上报。
5、严格履行本人的岗位工作职责。
(六)班级责任人职责
1、协助班主任做好班级主要责任人职责第1-4条。
2、及时向班主任和年级组汇报班级教学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情况并协助处理。
3、严格履行本人的岗位工作职责。
(七)处室责任人职责
1、完成处室主要责任人布置的安全稳定工作。
2、严格履行本人岗位工作职责。
三、检查制度
班级每周开展一次安全常规检查,总务处每周对食堂和小卖部进行一次食品及饮食卫生安全检查,处室、年级组每半个月开展一次安全常规检查,学校每月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上报。
四、会议制度
1、学校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领导组成员会议,分析排查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情况,分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
2、每月分别召开一次门卫和保安员、宿舍管理员、食堂和小卖部工作人员会议,学习安全稳定工作有关精神,听取汇报,提出要求。
五、接待制度
学校每天均接待来访,并定每周一为集中接待日,听取来访者意见和要求。
六、救治制度
学校每学期定期1-2次对教师进行常见意外事故救治的培训,每位教职工都有义务和责任接受培训,学生在校内或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过程中发生安全或意外伤病时间,在现场的教职工和学校领导一定要及时采取正确的救治措施对学生进行紧急救治,必要时要向有关部门求助。出现重大事件,学校主要领导人必须及时到现场,积极组织开展救治工作。
七、联系制度
学校每学期分年级各召开家长会一次,对家长进行培训并通报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每年与街道(德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联系1-2次,年级组师生开展参观访问、观看电影、表演、听讲座、郊游、文体比赛、为民做好事等活动。班主任每学期普遍与学生家长联系一遍,三年内对市区学生普遍进行一次家访汇报本班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情况,争取家长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共同搞好教育工作。
八、通报制度
各处室、年级组每月25日前向学校书面汇报本部门、处室、年级组(部)安全稳定工作情况。
各部门、处室、年级组对安全事件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对重大事件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或不及时处理的将按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奖惩办法》严肃处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6篇 领导干部安全述职制度
为加强安全管理,做到安全管理有目标、有计划、有责任、有措施、有目的、有分析和总结。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述职范围
全矿正科级以上领导实行安全述职制度。
(二)安全述职要求
1、安全述职报告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1)总结、分析上月本岗位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情况,找出经验和不足,制定解决的方法。
(2)制定下月的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计划、目的以及需要矿解决的问题。
2、矿长每月一次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书面汇报;生产矿长、安监处长每月一次向安监局长书面汇报;副矿级领导每月一次向矿长书面汇报。
3、各科室科长、区队长、专业副总每月一次向生产矿长、安监处长书面汇报。
4、地面单位正科级以上领导每月一次向矿分管领导书面汇报。
5、按照集团公司的规定,我矿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管理工作业绩档案,各级领导的安全述职报告将作为业绩之一,纳入领导干部的业绩考核之中。
6、副矿级领导的安全述职报告由办公室秘书组保存;其他领导的安全述职报告由安监处保存,保存期一年。
考核:
1、全矿正科级以上领导每月一次按照安全述职制度要求向有关领导书面汇报安全工作情况、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计划、目的以及需要矿解决的问题,否则罚款10-50元并纳入领导干部的业绩考核。
2、以上考核由安监处负责建立台帐。
第7篇 煤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规定
一、督导对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矿正、副科级干部、井级干部、副总为督导安全履职对象。
二、督导范围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督导:
1 、在安全工作中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但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2、发生二级以上生产事故或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评估不达标单位的党政主管;
3、基层单位当班发生严重“三违”、重伤或瞒报工伤事故的跟班干部;
4、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存在隐患较多或重大隐患单位的党政主管;
5、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三违”治理指标者;
6、精神状态差,安全工作处于后进的。
三、督导时间
督导实行旬督导制度,时间为每月的2日、12日、22日。(逢双休日顺延)
四、督导程序
1、安监部、生产部每月1日、11日、21日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统计领导干部“三违”治理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评估结果和生产事故等督导范围规定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并列出需要督导谈话的干部名单,报矿领导和政工部。
2、政工部按要求进行考核,并负责通知被督导人员和督导员按时进行督导。
3、督导谈话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安监副处长统一协调,按照矿领导分管范围,实行分线督导。党支部书记、政工部室干部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责督导谈话,科区长由分线矿领导干部负责督导谈话,技术干部由总工程师负责督导谈话,井级和副总由矿党委书记或矿长负责督导谈话。涉及东城、张小楼井的干部时,两井党总支书记、井长分别参加督导谈话。
4、督导谈话议程:①被督导者查找安全履职不到位的原因、以主观原因为主;②被督导者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③督导员帮助分析原因,提出要求。
5、政工部、安监部、企管部必须派员参加督导谈话,并分别做好谈话记录。
五、处罚规定
1 、未完成“三违”治理指标者,按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精神执行;
2、发生二级以上生产事故或质量标准化评估不达标者,按庞矿发[2005]1号文件规定执行;
3、发生严重“三违”、重伤、瞒报工伤的跟班干部,按严重“三违”处理;
4、当月内连续受到二次被督导谈话者,罚款200元;
5、当月内连续三次被督导谈话,进行黄牌警告一次,一年内两次黄牌警告给予撤职、免职、解聘;
6、被督导者无故迟到短次罚款50元,无故缺席每次罚款200元;
7、被督导者在督导谈话后一周内向督导员和政工部反馈整改信息,否则罚款200元。
六、相关规定 文秘部落
1、干部因公出差、学习、因病(事)假不在岗上班,应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安监部和政工部,在考核时给予充分考虑。
2、本暂行规定自二o**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到二o**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在执行过程中需认真总结,逐步完善该规定。
第8篇 煤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安全履职制度规定
煤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为了增强全矿各级干部的安全履职意识,确保安全履职到位,矿研究制定《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
抄报:集团公司党委、行政
抄送: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党委宣传部、矿领导、副总、井领导
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督导制度的暂行规定
一、督导对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矿正、副科级干部、井级干部、副总为督导安全履职对象。
二、督导范围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督导:
1 、在安全工作中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但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2、发生二级以上生产事故或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评估不达标单位的党政主管;
3、基层单位当班发生严重“三违”、重伤或瞒报工伤事故的跟班干部;
4、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存在隐患较多或重大隐患单位的党政主管;
5、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三违”治理指标者;
6、精神状态差,安全工作处于后进的。
三、督导时间
督导实行旬督导制度,时间为每月的2日、12日、22日。(逢双休日顺延)
四、督导程序
1、安监部、生产部每月1日、11日、21日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统计领导干部“三违”治理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评估结果和生产事故等督导范围规定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并列出需要督导谈话的干部名单,报矿领导和政工部。
2、政工部按要求进行考核,并负责通知被督导人员和督导员按时进行督导。
3、督导谈话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安监副处长统一协调,按照矿领导分管范围,实行分线督导。党支部书记、政工部室干部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责督导谈话,科区长由分线矿领导干部负责督导谈话,技术干部由总工程师负责督导谈话,井级和副总由矿党委书记或矿长负责督导谈话。涉及东城、张小楼井的干部时,两井党总支书记、井长分别参加督导谈话。
4、督导谈话议程:①被督导者查找安全履职不到位的原因、以主观原因为主;②被督导者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③督导员帮助分析原因,提出要求。
5、政工部、安监部、企管部必须派员参加督导谈话,并分别做好谈话记录。
五、处罚规定
1 、未完成“三违”治理指标者,按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精神执行;
2、发生二级以上生产事故或质量标准化评估不达标者,按庞矿发[2005]1号文件规定执行;
3、发生严重“三违”、重伤、瞒报工伤的跟班干部,按严重“三违”处理;
4、当月内连续受到二次被督导谈话者,罚款200元;
5、当月内连续三次被督导谈话,进行黄牌警告一次,一年内两次黄牌警告给予撤职、免职、解聘;
6、被督导者无故迟到短次罚款50元,无故缺席每次罚款200元;
7、被督导者在督导谈话后一周内向督导员和政工部反馈整改信息,否则罚款200元。
六、相关规定 文秘部落
1、干部因公出差、学习、因病(事)假不在岗上班,应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安监部和政工部,在考核时给予充分考虑。
2、本暂行规定自二oo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到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在执行过程中需认真总结,逐步完善该规定。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
第9篇 煤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
一、督导对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矿正、副科级干部、井级干部、副总为督导安全履职对象。
二、督导范围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督导:
1 、在安全工作中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但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2、发生二级以上生产事故或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评估不达标单位的党政主管;
3、基层单位当班发生严重“三违”、重伤或瞒报工伤事故的跟班干部;
4、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存在隐患较多或重大隐患单位的党政主管;
5、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三违”治理指标者;
6、精神状态差,安全工作处于后进的。
三、督导时间
督导实行旬督导制度,时间为每月的2日、12日、22日。(逢双休日顺延)
四、督导程序
1、安监部、生产部每月1日、11日、21日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统计领导干部“三违”治理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评估结果和生产事故等督导范围规定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并列出需要督导谈话的干部名单,报矿领导和政工部。
2、政工部按要求进行考核,并负责通知被督导人员和督导员按时进行督导。
3、督导谈话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安监副处长统一协调,按照矿领导分管范围,实行分线督导。党支部书记、政工部室干部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责督导谈话,科区长由分线矿领导干部负责督导谈话,技术干部由总工程师负责督导谈话,井级和副总由矿党委书记或矿长负责督导谈话。涉及东城、张小楼井的干部时,两井党总支书记、井长分别参加督导谈话。
4、督导谈话议程:①被督导者查找安全履职不到位的原因、以主观原因为主;②被督导者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③督导员帮助分析原因,提出要求。
5、政工部、安监部、企管部必须派员参加督导谈话,并分别做好谈话记录。
五、处罚规定
1 、未完成“三违”治理指标者,按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精神执行;
2、发生二级以上生产事故或质量标准化评估不达标者,按庞矿发[2005]1号文件规定执行;
3、发生严重“三违”、重伤、瞒报工伤的跟班干部,按严重“三违”处理;
4、当月内连续受到二次被督导谈话者,罚款200元;
5、当月内连续三次被督导谈话,进行黄牌警告一次,一年内两次黄牌警告给予撤职、免职、解聘;
6、被督导者无故迟到短次罚款50元,无故缺席每次罚款200元;
7、被督导者在督导谈话后一周内向督导员和政工部反馈整改信息,否则罚款200元。
六、相关规定 文秘部落
1、干部因公出差、学习、因病(事)假不在岗上班,应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安监部和政工部,在考核时给予充分考虑。
2、本暂行规定自二oxx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到二oxx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在执行过程中需认真总结,逐步完善该规定。
35位用户关注
72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