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挂牌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要求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及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等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1、生产安全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项目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其他属生产安全一般隐患。
2、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行挂牌督办的原则,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要求,负责本项目范围内的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排查治理的挂牌督办工作。
3、项目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一)本项目部相关职能部门通报至项目部的;
(二)项目部组织的各种安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
(三)各分包单位施工过程中发现的。
4、项目部对重大隐患或符合本办法第3条规定之一时,及时下达《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附件),并登记建档,同时委派工程技术、安全等部门跟踪排查治理的工作情况。必要时上报上级或地方相关职能部门。
5、《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分项的名称;
(二)隐患的具体内容;
(三)治理要求及时限;
(四)督办解除的程序;
(五)其他有关的要求。
6、各相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治理。生产安全重大隐患应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报备案,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7、各部门及协作单位在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期间应严格控制安全风险,避免产生安全事故,同时按要求及时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直至该隐患完成治理并闭合为止。
8、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治理的,应按规定向当地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主管部门申报,完成相关手续,同时报公司生产安全科备案。
9、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应按规定向当地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完成各项手续,并向公司报送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报告,并附相关验收资料;验收不合格的,要及时采取相应工作措施,继续排查治理,直至验收合格。
10、符合本办法第3条规定之一的,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应制定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报告,上报项目部,再由项目部上报公司安全科,报告应附相关证明的照片或影像等资料。
11、公司接到生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报告后,应认真审核,符合要求的办理闭合手续;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继续治理,并提出具体要求。
12、各单位接到《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后未认真执行的,项目部约谈其相关负责人;未认真整改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按有关规定从重追究协作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2篇 某综采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调动本区队各级人员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积极性,防止事故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员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区队长对本区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负全责;区队各级管理人员对本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班组长是本班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人;职工个人是本岗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 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活动分区队和班组队两种形式,区队每天排查一次,班组每班排查一次,每次排查都要有记录,并对排查记录结果进行落实、整改、处理。
第五条 建立全生产隐患排查台账,按照“五落实”的原则进行跟踪监管,落实责任,直至隐患排除。
第六条 对排查事故隐患不力的责任领导、班组长、员工进行一定的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了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登记、筛选和上报工作,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基础管理工作,落实隐患的闭环管理,根据公司要求的登记上报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本区队隐患报告登记台账;隐患报告登记台账要求写清楚隐患地点、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意见、相关人员姓名等。
第三条 根据报告内容,区队值班人员将一般可控隐患制定针对措施立即实施,对于重大隐患立即上报安监处,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汇报调度室。
第四条 每月对登记的各类隐患进行认真筛选和安全隐患登记划分,类别确认,以备上级领导部门随时检查。
第五条 不得对汇报人特别是越级汇报人员打击报复,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区队长对本区队安全隐患的治理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 隐患排查、整改由本区队自查自纠为主,全员参与,搞好本职范围内的隐患排查,落实整改工作。
第四条 根据《淄矿集团公司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中的相关要求,按照煤矿安全隐患解决的难易程度分为a、b、c三级:
a级:危害严重或者治理难度大,需要集团公司及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
b级:危害比较严重或者有一定工作量,须由本单位限期解决的;
c级:对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由区队(车间)或业务部门立即解决的。
第五条 按照安全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火灾、水害和其他。
第六条 隐患治理,一般隐患由岗位工、班组长或跟班干部可制定执行整改的,经汇报批准后立即整改或期限整改。重大安全隐患经逐级汇报后归口管理,由上级部门审批或制定措施按要求整改。整改完成后汇报上级部门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常生产作业。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 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是发现事故苗头,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各类事故,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要做到安全检查经常化、制度化、标准化,坚持专项检查与群众检查、定期检查与日常检查、普遍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做到层层把关,堵塞漏洞。
二、安全生产检查以各岗位自查为基础,实施班组检查、部门检查、安委会综合检查、局领导带队重点检查和群众性的检查等分级分类检查和问题整改办法。
1、各工作岗位安全生产检查。各工作岗位人员,在工作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要做到随时注意安全状况。
2、安全生产检查。综合科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工作(作业)场所是否安全,各种设施、设备是否运转正常,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安全制度执行是否到位,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及时向部门领导或相关部门报告。
3、安全生产检查。在配合做好安全检查的基础上,勘测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消防器材维护管理情况、重点部位安全防护情况、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特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使用情况、危险源的检查控制情况、各类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等进行检查。
4、综合自查。主要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情况,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情况,安全措施制定实施情况及各部门安全生产检查的具体组织落实情况。
在“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前组织节前安全检查。在各单位全面自查的基础上,主要对易燃易爆、重点危险部位和各部门节日值班安排情况进行检查。
5、重点检查。由综合科根据情况,组织对专项活动、汛期安全、上级领导检查指导工作等组织专项重点检查。
三、各站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向主管领导或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按“三定三不推”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期限、定负责人;个人能解决的不推给部门,部门能解决的不推给单位,单位能解决的不推给上级。
五、对发现隐患无故拖延不解决的单位、部门,局根据有关规定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落实解决。在限期内仍未解决的,由此造成事故发生或影响工作生产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4篇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
3引用文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4定义
4.1 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指生产经营部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4.1.1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
4.1.2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使用,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职责
5.1 公司各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2 公司各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责。
5.3公司季度检查由公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开展;月度安全检查由综合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部门级安全检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本部门相关技术人员或邀请相
关部门技术人员组成检查组。
5.4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情节严重时可向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5.5综合办公室是公司事故隐患排查的牵头管理部门,有责任定期和不定期督促各部门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并对隐患排查后的整治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6工作内容与要求
6.1隐患排查
6.1.1 隐患排查原则和要求:
6.1.1.1 安全检查人员由公司领导、各部门负责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6.1.1.2 安全检查人员必须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严格、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
6.1.1.3 安全检查必须制定明确检查目的、要求和具体方案,指定专人负责。
6.1.1.4 安全检查前由检查组人员研讨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表格并负责落实检查必备的工、器、具。
6.1.1.5 安全检查一定要深入现场,反复勘察、询问、查阅资料、综合分析,得出明确的结论。在查出不安全因素时,提出整改意见。
6.1.1.6 安全检查应始终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
6.1.2 隐患排查程序
6.1.2.1 排查准备:确定排查对象,明确排查目的和任务,根据检查对象的工作流程预测可能发生的危险危害情况,编制排查计划、方案和步骤并将检查内容表格化,准备必要的检测工、器、具,根据排查目的和任务选择参与检查的人员组成并进行培训。
6.1.2.2排查方式:通过与岗位人员交谈、查阅相关文件和记录、现场检查、仪器检测等方式获得信息。
6.1.2.3分析评估:根据排查结果对存在的隐患风险等级进行分析评估,制定整改方案并建立隐患管理台账。
6.1.2.4隐患治理:根据隐患整改方案督促各部门实施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和评估,实行闭环管理。
6.1.3隐患排查内容及方式
6.1.3.1安全隐患排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两部分,安全管理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基础工作的落实及执行情况;现场安全包括环保、设备、用电、消防、检维修、车辆运输、职业卫生、人员状态和劳动纪律等方面。
6.1.3.2隐患排查采取定期、定项、定位、不定期四种检查方式。专业定项检查时,以各专业主管部门为主,组织有关部门参加。
6.1.3.2.1 定期安全检查包括公司定期检查、季节性检查及节假日检查。
6.1.3.2.2 公司安全综合大检查每月一次,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各部门参加,在检查前制定有明确的检查目的和方案,落实专人负责组织,现场检查后要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评估,下发书面检查通报。
6.1.3.2.3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每月月中组织一次对本部门的安全检查,并要认真做好记录,落实好整改工作。
6.1.3.2.4各班组每月初由班组负责人牵头组织安全检查,并要认真做好记录,落实好整改工作。
6.1.3.3季节性检查:综合办公室根据不同季节特点,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各相关专业人员开展季节性安全大检查。
6.1.3.3.1 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电、防建筑物倒塌、防大风、防火等为重点。
6.1.3.3.2 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暑降温、防台风、防汛、防静电、防食物中毒等为重点。
6.1.3.3.3 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尘、防冻、保温、检查安全防护设施等为重点。
6.1.3.3.4 冬季安全大检查:防火、防爆、防冻、防凝、防滑、防大雾等为重点。
6.1.4节假日前,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各相关专业人员制定检查方案,开展以防火防爆、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劳动纪律、治安消防、主辅设备运行情况、后勤等为重点的检查。
6.1.5日常安全检查按如下方式进行:
6.1.5.1 各班组负责人和岗位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巡回检查,特别要对危险点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如一时无法处理的必须做好警告标识并向领导汇报。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可直接向领导报告并立即停止作业。
6.1.5.2 非倒班岗位的人员应根据本岗位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如一时无法处理的必须做好警告标识并向领导汇报。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可直接向部门或公司领导报告并立即停止作业。
6.1.5.3 各级领导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查找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
6.1.6 定项检查
6.1.6.1办公室负责检查防火防爆、用火管理、办公文明、后勤卫生。
6.1.6.2控制指挥中心负责检查消防设备设施及弱电机房。
6.1.6.3设备设施管理部负责检查所有功能房、所有运行设备及建筑设施。
6.1.6.4客服保安部负责检查所有巡更点及消防点位、治安维护。
6.1.7定位检查
6.1.7.1以各防火分区或管理分区为单位进行定位检查。
6.1.8隐患排查应以表格化的形式予以记录,隐患排查表内容主要包括:检查项目、检查标准、存在问题、整改建议、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检查人、验收情况、复查人、检查日期等。
6.2隐患治理
6.2.1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分级,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6.2.2 各级检查组织和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制订整改方案,做到“三定”(定方案、定责任人、定完成期限),“四不推”(个人能整改的不推给班组、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部门、部门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五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限期整改完成。
6.2.3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各部门负责人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立即整改。
6.2.4 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分别纳入技改技措、安全措施或检修计划中,限期整改。
6.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6.3.1各部门一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和解决的,应写出事故隐患报告,立即报送公司综合办公室。事故隐患报告主要内容有:报告部门、事故隐患的危害、事故隐患的现状、现采取的防范监控措施及应急方案、有关隐患的检查检测材料、消除隐患的办法及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现阶段隐患监控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6.3.2重大事故隐患应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牵头组织评估,明确隐患等级、影响程度和范围、制定落实整改措施、资金、目标和方案,无法确定方案的,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6.3.2.1治理目标和任务;
6.3.2.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6.3.2.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6.3.2.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6.3.2.5治理时限和要求;
6.3.2.6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6.3.3重大事故隐患的组织管理
6.3.3.1重大事故隐患由控制指挥中心、设备设施管理部、办公室负责管理,由部门主要领导直接负责。
6.3.3.2主管部门掌握重大隐患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事故隐患现场管理。
6.3.3.3主管部门制定应急计划,采取监控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3.3.4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备设施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6.3.3.5 主管部门随时掌握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实行检测监控管理,并建立隐患管理档案,使隐患情况有据可查。
6.3.3.6 主管部门保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良好有效。
6.3.4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与防范工作
6.3.4.1 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在报告事故隐患的同时,要积极采取防范监控措施落实责任,并按检查评估后反馈的意见落实整改和防范工作。
6.3.4.2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责任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6.3.4.3责任部门在隐患整改完毕后,需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审查验收和效果评估,并对重大隐患管理的相关材料及时归档。
6.3.5公司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各部门、各岗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各岗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
6.4相关方及奖惩管理
6.4.1 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公司综合办公室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6.4.2 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可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对蓄意对抗检查或有意不配合,人为设置检查障碍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考核处理。
6.4事故隐患档案管理
6.4.1公司、二级部门建立相应事故档案,办公室负责生产、人身伤亡事故及其他意外事故档案的管理、设备事故档案的管理、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档案的管理。
6.4.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公司除按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6.4.2.1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6.4.2.2 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第5篇 x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切实抓好安全工作,根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1、建立学校安全隐患台账,是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均衡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平安校园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在于从制度上保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部门责任的落实,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跟踪问效和责任追究,有计划、有步骤地消除学校安全隐患,有效防止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推动学校和谐、持续、健康发展。
2、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安排专人排查;各排查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警惕性和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按有关安全规章及学校规定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责任目标。
3、学校安全管理台账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有人员机构、检查资料、管理制度、工作措施、文件、会议纪要、整治报告单和整改通知书等构成。
4、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一般应安排排查以下部位,并明确排查责任人:
(1)校舍安全隐患排查;
(2)食物、饮用水安全检查;
(3)用电及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4)体育器材安全隐患排查;
(5)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
(6)其他安全隐患排查(栏杆、书架及其他公共设施)。
5、安全隐患排查人员,又不是安全管理责任人,因此消除安全隐患的重点是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根据各岗位的特点,想法保证学校设施设备、食品、饮用水的安全性。
6、排查工作采用轮流密集排查方式进行,排查人员根据排查对象的特征确定排查时间。
7、排查责任人在排查时要认真仔细,不能有任何疏漏,除不可抗原因外,出现安全事故,追究排查责任人的责任。
8、排查责任人在排查时要作好记录,有险情隐患应及时向校长汇报。自己可以处理的应及时消除隐患,不能应急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方案,交由学校讨论解决。重大险情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9、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必须制订好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检查督促工作;政教主任负责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并收集好有关资料;总务主任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排除。未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责任人直接负责。
10、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维护保养设施设备。向广大师生告知危害因素、危险状况,在安全隐患部位及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坚持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排查、整改月报告制度,学校要将当月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11、学校对排查出来的各类安全隐患要进行登记,建立台账,并制定隐患和不稳定因素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时间,严格落实“五个一”包靠工作制度(即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及时进行整改。如有重大安全隐患不能解决或整改有困难的,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第6篇 酒店康乐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
为了加强宾馆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在保障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的同时,及时排查和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避免发生导致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宾馆的正常经营秩序,保证宾客及全体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生产规定》的要求,结合宾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组织机构及各自职责
1.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领导机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xxx
专职安全生产主管:xxx
成员:由部门安全生产小组成员组成。
职责:负责康体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领导工作。监督指导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及整改落实工作,定期对康体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进行分析,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负责审定对造成事故隐患的责任人及所在部门的处理意见。
2.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xxx
专职安全生产主管:xxx
成员:由部门安全生产小组成员组成。
职责:负责定期组织相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根据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做出结果分析报告,向康体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领导机构汇报。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同时做好安全事故隐患产生原因的分析工作,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对造成事故隐患的责任人及所在部门安全管理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宾馆领导机构审定。
二、 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部位及设施设备
(一) 特种设备及电动机械设备安装场所及设备;
(二) 中心变电室、各分配电室及所有配电箱(柜);
(三) 桑拿中心及歌舞厅;
(四) 易燃易爆物品存储库房;
(五) 内部建筑装修、改造施工现场。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管理要求
为保证上述场所及设施设备安全、正常、有效使用,各有关部门应在场所及设备安全管理方面做好如下工作:
1. 部门管理人员应明确所管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及设备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2. 根据设备使用情况,每季度组织设备安全检查和巡视,发现设备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人力进行检修,禁止设备带故障运行。
3. 组织设备相关人员定期对设备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建档,运用科学管理的方法对所管设备进行危险辨识,负责监督对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定期检测工作,经检测确认不合格或已淘汰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及时更换、更新。
4. 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组织人员进行检修,同时启动备用设备。若没有备用设备时,则应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尽快排除故障或抢修,保证正常经营工作。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继续运行。
5. 因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动作,造成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根据故障显示进行相应的故障排除和处理。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在上报领导的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抢修故障设备。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况下强行运行故障设备。
6. 每年应根据设备使用的规范要求、使用年限、磨损程度以及发生故障情况,编制设备的年度、月、周、日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保养工作的负责人、开始时间及完成日期,保证设备检修保养工作的有效实施,消除设备潜在的安全事故隐患。
7. 设备维修保养及事故排查工作切忌走过场,敷衍了事。应建立设备维护保养及故障档案记录,做到心中有数。进行设备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时,应指定每台设备的排查责任人,设备隐患排查结束后应将排查结果记录备案,由设备责任人签字确认。
8. 定期对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测,是保证设备安全性能,发现设备安全隐患的有效措施,各设备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友谊宾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设备安全状态检测工作。包括:特种设备年度安全技术检测;重大设备定期检测;电气设备、避雷设备季节性检测;安全防护设备用前检测等。各设备使用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检测措施和工作程序,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禁止不经安全检测的设备投入运行。
9. 变配电、水泵、中央空调等大型设备,应根据有关部门和宾馆的要求,按规范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及不定期抽测,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隐患。因条件限制,暂时无法消除的隐患,必须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控措施。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宾馆的正常经营工作。
10. 根据季节变化规律,对易发生漏电的设备进行绝缘检测,保障设备的绝缘等级。对绝缘阻值不达标的设备,及时进行检修或更新。
11. 安全防护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地安全检测,禁止使用达不到安全等级标准的安全防护设备。
12. 设备维修分为应急故障维修和定期检查维修,目的都是为了消除设备存在的事故隐患,保障设备的可靠运行。各设备使用部门应建立行之有效的设备维修管理制度,并予以监督落实。
13. 当设备发生故障或在排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时,维修人员应迅速赶赴设备现场,根据故障现象,分析判断故障或隐患产生原因,并针对故障或隐患原因实施有效地检修处理。同时,对设备故障点相关部位进行附带检查,防止遗漏其它事故隐患。确认排除故障后,交由运行人员启动设备,待设备运行正常后方能撤离设备故障或隐患维修现场。
四、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分析和处理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全面的分析,属于自然因素引发的,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控措施,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应分析产生隐患的原因,明确造成事故隐患的责任人,总结吸取经验教训,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及事故预防措施。
依据《北京xx宾馆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有关条款,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构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由宾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领导机构审定对责任人及所在部门的处理决定。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7篇 安全生产逐级监察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1. 安全生产逐级监察及事故隐患排查组织机构及职责
1.1集团公司安全质量大检查
集团公司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质量大检查,其组织、实施及整改等要求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并落实有关要求。
1.2公司安全质量大检查
1.2.1公司安全质量大检查为每季度一次。
1.2.2公司成立大检查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会主席、团委书记组成,联络员由安质部部长担任。领导小组对大检查的策划、实施、总结分析、整改进行全过程控制。
1.2.3根据在建工程分布情况组成若干检查组,组长由大检查领导小组成员担任,组员由安质部、工程部、设物部、公安分处和党、工、团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各组由安质部派联络员一人。
1.2.4安质部拟制大检查计划,提出拟检查工程项目、分组人员安排、检查方法和检查重点的建议,报主管领导批准。大检查一般安排在每季度的第三个月中旬。为了及时有效地沟通情况并督促整改,指挥部/经理部应派员参加并配合公司检查组开展工作。
1.2.5公司未安排检查的工点,由工程公司负责在同一时间组织检查,项目经理负责在季度末前10天将自检评价及问题整改情况书面(或电传)报公司安质部。
1.3指挥部安全质量大检查
指挥部/经理部对所辖工程项目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质量大检查。组织形式可参照公司安全质量大检查。
1.4 工程公司/项目安全质量检查
工程公司/建设项目对所施工工程项目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质量检查,可每半月或每旬一次。组织形式可参照公司安全质量大检查。
2. 安全质量检查程序
2.1公司安全质量大检查程序
2.1.1受检单位第一管理者作本季度安全质量工作汇报,内容:工程概况;本季度施工情况(及剩余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工作重点及采取的技术或管理措施;措施实施情况;下季度安全质量工作计划。
2.1.2受检单位作自检工作汇报,包括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2.1.3检查组向受检单位说明检查的目的、重点和具体的方针、步骤、内容等。
2.1.4检查组到施工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2.1.5检查组召开内部会议,汇总检查情况,并填写“安全检查评分表”、“质量检查评分表”。
2.1.5检查组通报安全质量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期限,受检单位第一管理者进行确认并作出整改承诺。
2.1.6检查组和受检单位座谈,共同探讨如何作好安全质量工作。
2.1.7对检查组提出的问题,受检单位在要求期限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报告报送安质部。
2.1.8对问题的整改效果在下次安全质量大检查时进行验证。
2.1.9在季度大检查中由属集团公司检查或单位自检的,由项目经理负责在季度末前10天将检查情况及问题整改情况报至安质部。
2.2指挥部安全质量大检查程序
参照公司安全质量大检查程序执行,结合实际情况可适当简化。
2.3工程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质量检查程序
可参照公司安全质量大检查程序执行,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可适当简化,完成检查、评分、整改程序即可。
3. 检查内容和方法
安全质量检查的内容和方法见《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安全质量检查的内容和方法》。
4. 检查评分标准
为了对各单位进行量化考核,安全质量检查实行评分制度,检查组把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后,对照“安全检查评分表”、“质量检查评分表”的相应栏目进行扣分,得出评分结果。
5. 检查总结
5.1公司安全质量大检查总结
5.1.1各检查组汇报
各检查组完成所安排的检查任务后,对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
(1)、在安全质量检查中发现的成绩、优点或好的管理方法。
(2)、在对各工点安全质量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和打分情况,存在的问题尽量量化。
(3)、各工点对安质委会议决议、以前安全质量大检查提出问题的落实和整改情况,要形成结论性结果。
5.1.2汇总分析
由公司安质部会同各检查组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向各单位通报大检查情况,并上报公司安质委。
5.2 指挥部安全质量大检查总结
指挥部/经理部根据大检查情况,结合所辖工程项目日常施工情况,对所辖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动态、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总结,以明确下步安全质量管理重点。
5.3 工程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质量检查总结
工程公司/建设项目根据检查情况,结合施工工程项目日常施工情况,对施工管理中的安全质量动态、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总结,以发现上个阶段安全质量工作的不足和薄弱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同时对下步安全质量工作重点作出安排。
第8篇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 总则
为了深入贯彻和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现安全隐患,识别潜在危险,堵塞安全漏洞,对危险源实施监控,强化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确保公司安全、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的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管理制度》qb/czjt/aqzd-07-2014(b)同时作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安监总局令16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3 术语与定义
3.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2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3.3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 职责
4.1工程部负责对公司安全生产运行情况、隐患查处、整改及预防措施落实等进行监督、考核管理。
4.2 公司各单位负责其所属范围(区域)安全生产运行情况、隐患查处、整改及预防措施落实等实施具体业务工作。
5 管理程序
5.1 安全检查坚持全面、专业、及时的原则。
5.1.1 全面
(1)安全检查内容全面;
(2)安全检查范围应全面。
5.1.2 专业
(1)安全检查计划制定应规范、专业;
(2)安全检查应配备专业人员;
(3)安全检查标准、支持记录应专业。
5.1.3 及时
(1)安全检查时机把握应及时;
(2)隐患内容、整改要求传达及时;
(3)隐患整改落实应及时;
(4)复查、验收应及时。
5.2 安全检查分类
5.2.1 按检查时机分为:计划性安全检查和非计划性安全检查。
5.2.2 按检查形式分为:
(1)综合性安全检查(含政府主管单位检查);
(2)专业性安全检查;
(3)季节性安全检查;
(4)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
(5)日常安全检查;
(6)单位自查。
5.3 安全检查分级及常规对应检查形式:
5.3.1 公司级。对应检查形式有:综合性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
5.3.2 单位(子公司、项目)级。对应检查形式有:综合性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单位自查、日常安全检查。
5.3.3 班组级。对应检查形式有:日常安全检查。
5.4 安全检查范围
5.4.1 公司级安全检查范围:子公司、公司直属职能单位、各在建工程项目单位。
5.4.2 单位级安全检查范围:子公司、公司直属职能单位、生产单位(车间、工序等)、各在建工程项目单位按照各自管理范围确定;
5.4.3 班组级安全检查范围:子公司生产(管理、业务)班组、项目单位班组实际生产作业范围确定。
5.5 安全检查工具:
5.5.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5.5.2 《季节性安全检查表》;
5.5.3 《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表》;
5.5.4 《综合性安全检查表》;
5.5.5 《专业性安全检查标准》;
5.5.6 《日常安全检查表》等。
各单位自行制定各类、各级安全检查表。检查表作为专业性支持文件,应根据各自生产经营特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定。
5.6 安全检查方法:访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观察、仪器测量。
5.7 检查要求
5.7.1 检查内容要求:
(1)综合性安全检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
(2)专业性安全检查: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实体工程、安全设施等内容。
(3)季节性安全检查:根据当地的地理和气候特点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等内容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4)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春节、国庆、五一等国家法定节假日前后进行的全面安全检查。
(5)单位自查:对单位内部安全管理进行有计划按频次的自查自纠。
(6)日常检查:分为岗位工人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岗位工人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
5.7.2 检查时间要求
(1)综合安全检查检查频率:每季度不少于1次。
(2)专业性安全检查频率:每半年不少于1次。
(3)季节性安全检查频率:1次/季度,春、夏、秋、冬每季按当年气候情况确定检查时间。
(4)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频次:国家法定节假日前、后开展。
(5)单位自查频次:每月不少于1次。
(6)日常检查频次:单位安全、生产人员每天进行日常检查,其余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岗位工人每日安全巡查。
5.7.3 计划性安全检查应在检查前4-7天通知(信息平台、电话)检查组人员,告知检查的相关事宜(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准备工作(资料、器具等),非突击性检查还应通知被检查单位、单位。检查组组长(负责人)应提前做好相关协调、准备工作(计划、通知、检查表、车辆、检查器具、食宿等)。
(1)检查人员要求
①检查人员接到通知后,按时间要求到指定地点参与检查。
②受检查单位成立以单位领导和各专业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参加检查。
(2)检查人员纪律
①参加检查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席。
②检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公平、公开、公正的开展检查工作。
③每次检查完毕与受检单位进行检查结果交流。
④如实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检查记录作为安全生产管理档案予以保存备查。
5.8 隐患整改
5.8.1 安全检查组对查出的内容要逐项研究,进行原因分析,并与受检单位进行交流沟通,在检查结束后立即签发《工作检查及问题整改通知单》,对存在违章违纪情况及违反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的问题,应立即签发《处罚通知单》或《现场违章处罚告知书》。
5.8.2 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责任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5.8.3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责任单位(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5.8.4 对于检查(含自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隐患,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向责任单位签发《停工通知书》,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报告,并由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积极实施整改。
(1)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①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②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③隐患的治理方案。
(2)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③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④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⑤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停工整改完毕,责任单位经向公司工程部及其他有关单位、监理单位复验可以重新开工的,责任单位在接到《复工通知》及相关手续后,方可复工。
5.8.5 公司工程部根据整改情况,负责及时向公司递交检查情况分析报告以及考核意见。
6 其他
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将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管理目标管理及考核制度》进行奖惩与考核。
成中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7日
第9篇 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处理和领导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豫煤安监[2005]146号)和《关于完善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报告制度的通知》(郑州安监[2006]21号)文件精神,及时发现、治理煤矿生产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郑新怡鑫煤业公司。
第三条 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隐患排查、登记、治理、领导挂牌督办和报告工作负责;煤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应遵守实事求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全面、客观、准确。
第二章 隐患排查
第五条 安全隐患信息的采集:
安全隐患信息来源:1、图纸会审;2、“三评价一评定”;3、群监员汇报;4、专业技术员检查;5、专职安监人员检查;6、区队干部及管理人员检查;7、科室管理人员检查;8、矿领导检查;9、安全互检及上级检查;10、调度及自动化监测信息;11、其它渠道信息。
第六条 安全隐患信息的采集:
1、每月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一次图纸会审和“三评价一评定”,对存在的隐患及时报安监科安全信息中心备案;2、安全信息中心建立群监员、专职安监员、专业技术人员、区队干部及管理人员、科室管理人员、矿领导检查记录。以上人员升井后必须填写安全隐患信息;3、安全互检及上级到矿检查,由安全信息中心负责及时收集检查意见;4、调度及自动化监测的信息,调度、监测员必须及时向安监科安全信息中心汇报;5、各级人员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必须及时向安监科安全信息中心汇报。
第七条 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由矿长组织各区队及业务部门对全矿井范围内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由安监科信息中心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汇总,并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对排查的重大隐患,建立隐患台帐,并由安全质量科负责跟踪处理。限期未整改者,对责任单位罚款100-300元,情节严重造成事故者追究领导责任。
第八条 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检查要覆盖全井下,深入每个生产岗位、每个生产环节,从严从细,不留死角。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场所,必须立即进行停产整顿。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问题,按“五定”原则,限期整改,跟踪落实。
第九条 坚持系统安全自查;每周由系统矿长带队,组织系统排查,把查出的安全隐患分类后于当日下午18时前报安监科信息中心,以便督促落实解决。
按安全隐患的种类分: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十类。
生产科负责采掘工作面、巷道维修方面顶板隐患的排查;通风科负责通风、瓦斯、煤尘、放炮、井下内因火灾等方面安全隐患的排查;机电运输科负责机电、运输以及业务保安范围内火灾隐患的排查;地测科负责水害等安全隐患的排查;安监科负责组织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
第三章 隐患登记
第十条 安监科安全信息中心对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的隐患信息,经筛选后建立综合安全隐患信息台帐,并监督其整改情况,对按期整改的,按程序消号,对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落实处罚并继续监督整改。
第十一条 安全隐患分为a、b、c三级,a级为需要上报郑新四公司和郑新公司;b级上报郑新四公司;c为本矿直接解决的问题并实施监控。矿井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a、b、c三类进行管理,安全科对b类以上隐患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各系统、各级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在每月召开的重点隐患排查会议和每周的安全办公会议之前报安监科,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各业务部门科长要对每周排查情况全面负责,按时送交安全隐患排查报表,不按时送交的,每次罚业务部门科长50元。
第10篇 某小学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小学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切实抓好安全工作,根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制度。
1、建立学校安全隐患台账,是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均衡教育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平安校园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在于从制度上保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部门责任的落实,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跟踪问效和责任追究,有计划、有步骤地消除学校安全隐患,有效防止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推动学校和谐、持续、健康发展。
2、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安排专人排查;各排查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警惕性和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按有关安全规章及学校规定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责任目标。
3、学校安全管理台账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有人员机构、检查资料、管理制度、工作措施、文件、会议纪要、整治报告单和整改通知书等构成。
4、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一般应安排排查以下部位,并明确排查责任人:
(1)校舍安全隐患排查;
(2)食物、饮用水安全检查;
(3)用电及消防安全隐患排查;
(4)体育器材安全隐患排查;
(5)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
(6)其他安全隐患排查(栏杆、书架及其他公共设施)。
5、安全隐患排查人员,又不是安全管理责任人,因此消除安全隐患的重点是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根据各岗位的特点,想法保证学校设施设备、食品、饮用水的安全性。
6、排查工作采用轮流密集排查方式进行,排查人员根据排查对象的特征确定排查时间。
7、排查责任人在排查时要认真仔细,不能有任何疏漏,除不可抗原因外,出现安全事故,追究排查责任人的责任。
8、排查责任人在排查时要作好记录,有险情隐患应及时向校长汇报。自己可以处理的应及时消除隐患,不能应急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方案,交由学校讨论解决。重大险情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9、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必须制订好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检查督促工作;政教主任负责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并收集好有关资料;总务主任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排除。未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由责任人直接负责。
10、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维护保养设施设备。向广大师生告知危害因素、危险状况,在安全隐患部位及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坚持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排查、整改月报告制度,学校要将当月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11、学校对排查出来的各类安全隐患要进行登记,建立台账,并制定隐患和不稳定因素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时间,严格落实'五个一'包靠工作制度(即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及时进行整改。如有重大安全隐患不能解决或整改有困难的,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第11篇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为加大我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明确各级人员安全隐患排查职责和任务,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领导小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
成 员:党委副书记 总工程师 生产副矿长
掘进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经营副矿长
各副总工程师 安检科科长
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安检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安排、信息采集筛选、督促落实整改、制度考核及治理情况上报等工作。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职责
1、矿长对矿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每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定期听取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汇报,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健全机构、配备人员及制定岗位责任制;主持召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2、生产副矿长、掘进副矿长、机电副矿长负责协助矿长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并对该项工作的开展负同等责任。负责组织、参加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制定解决处理方案,限期整改。
3、矿总工程师对矿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四新”(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用,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资金计划,并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4、矿副总工程师对分管专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和落实隐患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参加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
5、安全副矿长、安全副总工程师和安检科科长对矿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安检科分管科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有安检科直接责任,并负责监督检查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安排人员跟踪落实隐患的现场整改情况,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闭合管理,建立和保管好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台账。
6、安检科技术负责人对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检查责任。安全员负责按照“三大规程”及有关文件规定,跟踪安全生产隐患的落实和整改。
7、技术科是安全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的主要机构,对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指导整改方案的实施以及现场整改过程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8、地质测量科负责探明各个采掘工作面和作业场所的地质构造,排查水文、地质构造变化异常区域的事故隐患,就水文、地质条件的变化给安全、生产、煤质带来的影响超前向有关单位发出预警,并协助技术科、安检科制定整改方案和预防性措施。
9、基层区队是处理安全生产隐患的实施单位,区队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责任。每天组织一次对本区队工作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和落实整改情况会议,每次会议都要有原始记录,以便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登记建档,认真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的管理工作,及时向有关领导和科室汇报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的情况。
10、基层区队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编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现场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对本区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技术管理责任。
11、各单位班组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处理直接负责,现场接受各级领导及职能科室、安全检查员交办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任务。对当班因缺少材料、备件确实无法及时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科区和矿调度所汇报。
12、基层区队的现场作业人员对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班必须排查本岗位的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如不能整改的,必须向班组长和区队长跟班干部汇报。在处理事故时无条件地服从分工,听从安排、不得擅自脱离现场。同时,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必须接受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交办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任务,并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三、安全隐患排除
1、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及人身生命安全的,检查人员必须立即责令停止生产、撤出人员,立即向机电副矿长、掘进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矿长汇报,并下达整改通知单。责任单位的科区长、跟班干部必须立即组织人力、物力迅速处理安全隐患。处理安全隐患时,安检科必须安排专人现场跟踪监督整改,以防止安全隐患扩大。
2、正常工作场所存在安全生产隐患,需投入大量专门材料、设备、人力进行整改的,由技术科、调度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会审,制定整改计划,责任单位按计划组织实施,安检科负责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3、无人工作的场所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属行人、行车、通风必经路线但无需投入专门材料、设备的,限24小时内排除;威胁人身安全的,由技术科、调度所根据隐患范围,协调力量进行限期解决,安检科负责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4、有人工作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整改时无需投入专门材料、设备的,当班必须立即排除。
5、对设备缺陷需要专门采购或需投入专项资金排除的,由分管矿领导提出防范事故和排除隐患的措施意见,报矿办公会研究,制定整改方案。
6、对不按规定时间排除安全隐患的,安检科立即下达停工、停产整改通知单。凡停工、停产整改排除安全隐患的场所,复工时均需执行验收制度程序。具体为:责任单位将安全隐患排除完毕后,写出书面验收申请附自查验收结果报安检科,安检科接到复工报告后,24小时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安检科出具复工通知单后方可复工。
四、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及管理
1、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下井时必须对当班员工的持证上岗情况、所到的生产场所安全状况、所经过的生产系统运行完好状况、安全设施齐全可靠状况进行认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存在的隐患,及时反馈到井口安全信息站,填写好记录。对存在威胁安全的隐患,现场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隐患排除后方可施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对所经过的路线、所经过的生产场所的安全工作负责,对因生产条件不具备、系统不完好、安全设施不齐全造成的事故负有连带责任。
2、各单位每周对各种隐患进行一次分类、筛选定级,并汇总送安检科,同时各单位要针对具体实际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对每周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由安检科负责落实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3、当班安全生产隐患未处理完,又未交下班继续整改的,对当班班长和现场人员按违章处理。
4、现场安全检查员对上班提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情况必须作认真检查,对当班发现的隐患必须督促现场人员整改;对暂不能解决的,必须汇报矿调度所,及时将《安全生产隐患通知单》下发到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干部签字后必须继续安排人员进行处理,安检科要安排现场安全检查员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凡对存在的隐患不汇报、不督促处理或回避造成事故的,按集团公司及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各单位必须把安全隐患的排查与管理落实到专职人员,对单位生产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要认真组织人员整改。对安全隐患采取建档管理,分清责任,重大隐患及时上报,技术科、调度所及时协调解决,安检科负责监督检查。
6、安检科负责建立隐患整改档案,对各类安全隐患实行“谁排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闭合管理。
五、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不力的考核
1、到现场未查出安全隐患或虽查出但未汇报,也未安排处理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的罚款。因该隐患未及时排除酿成事故的,将根据公司及矿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2、当班隐患未及时处理,未交班擅自离开现场的,对安全检查人员、班组长和现场责任人各罚款200元/次。
3、同一条隐患,安检科连续两次《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单位仍然不予整改的,除责令停产整改外,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300元/次。对因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将根据公司及矿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4、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安检科必须及时通知隐患单位的主管领导、跟班干部、班组长及有关人员进行追查,被通知人员无故不按时参加的,给予罚款100元/天的处理。
5、凡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对责任单位每次处以3000元罚款,其中因瓦斯超限、风流短路、严重电气失爆、煤层自燃发火、积尘超标等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将根据公司及矿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6、月度内,同一单位出现2次以上(含2次)重大安全隐患,月度工程质量按不合格考核,并给予单位党政主管黄牌警告,同时各罚款500元。
7、凡上级或矿安检科室责令停头、停面超过4小时的,一律按公司及矿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12篇 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水利企事业单位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西水利系统各级水行政主管水利企事业单位(含项目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水文监测安全和生产管理安全的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稳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水利企事业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水利企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属的施工项目、运营设施、水文监测等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查全区水利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企事业单位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每季组织一次集中性的隐患排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查和抽查。
第六条水利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按照事故隐患等级实行“一患一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隐患部位、隐患类型、主要问题、公示情况、整改责任人、计划完成期限、整改资金落实情况、整改审查意见和验收结果等;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这域内的重大隐患,应建立重大隐患档案挂牌督办,并督促整改奋跟踪治理。
第七条水利企事业单位应当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每月底前向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水行政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水利企事业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八条水利企事业单位对一般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水利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水利企事业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水利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水利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水利企事业单位应对已发现的重大隐患,用警示性标牌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状态、隐患位置、整改责任人、整改开始时间、整改计划完成时间等。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向社会公示现存的重大隐患,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重大隐患可能对周边社会公众、公共设施等造成危害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上进行警示性公告。
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水利企事业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要依法查处,必要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启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第十四条经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水利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须书面申请,经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7位用户关注
99位用户关注
22位用户关注
14位用户关注
29位用户关注
14位用户关注
98位用户关注
81位用户关注
18位用户关注
27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