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焦化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目的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三违”减少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参与生产的全厂各部门及员工的奖励、违规违章处罚。
本制度适用于全厂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3管理内容与方法
3.1总则
3.1.1为保护员工身体健康,防止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焦化厂生产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3.1.2每位员工都必须遵守焦化厂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所有员工对他人的违章行为有制止和向上级反映的义务。对领导违章指挥有拒绝执行的权利。
3.1.3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按本制度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屡教不改的可以加重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1.4在日常的安全检查中,在同一部门(车间)一个月内查出违章2起(含2起)以上,对该部门(车间)负责人处罚100元,对部门(车间)主管负责人处罚50元。
3.1.5在各种特殊安全活动期间查到违章违纪行为,一律加倍处罚。
3.1.6根据具体情况,有些专业对口问题可由生产处与机电处规定为整改项目,在限定整改期内完成,可不处罚。
3.1.7对所查的违章违纪处罚,由安环科下发处罚通报,并上报公司财务处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3.1.8对安全工作较好的单位和个人,或整改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厂部将酌情给予奖励。
3.1.9凡出现轻伤、重伤、死亡事故,部门不得评先进;凡个人出事故,个人不能评先进。
3.1.10凡发生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按焦化厂《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3.1.11未经公司安环处批准,一律不按工伤对待。
3.2处罚规定
3.2.1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处罚规定
3.2.1.1未经公司、厂级、车间、班组(工段)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不得安排上岗,如安排上岗造成工伤事故的一律不按工伤对待,并对安排上岗的领导处罚200元,并通报批评。
3.2.1.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50元。
①进入工作现场,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或穿戴不规范的;
②戴手套或袖口不紧操纵旋转设备的;
③在生产岗位打闹、看书报、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④从事粉尘作业员工,作业时不带防尘口罩的。
3.2.1.3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活动的,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50元/次。员工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的处罚50元/次,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的处罚100元。
3.2.1.4安全记录不全或不按规定记录,处罚车间负责人20元。
3.2.1.5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隐患单位必须限期整改,违者处罚隐患单位部门(车间)、班组(工段)负责人每人100元。因有关人员不负责任,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处罚有关责任人100—3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2.1.6不按规定报告工伤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100元。
3.2.1.7擅自拆卸、挪用或损坏安全标志、防护信号,处罚100元,并责令赔偿。
3.2.1.8饮酒后上岗操作处罚100元,安排饮酒上班者处罚200元,班中饮酒处罚200元,并作辞退处理。
3.2.1.9不接受正确安全管理,对违章违纪行为,不接受检查批评,无理取闹、阻挠、抵制、谩骂安全管理人员者,视情节一次处罚50—200元。
3.2.1.10检修挂牌
①检修不挂牌处罚100元;
②先检修后挂牌处罚50元。
3.2.1.11正常情况下不准顶替非工种的员工启动、关闭机器,违者处罚100元。
3.2.1.12不准跨越栏杆、皮带及试转机器,违者处罚100元。
3.2.1.13特殊工种“人证不合一”私自上岗作业的处罚200元,部门(车间)负责人及班组(工段)长各处罚50元。
3.2.1.1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车间)各级负责人处罚500—1000元。
①指挥或指派非持特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如机动车驾驶、操作起重机械,从事电工、焊接作业等)的;
②擅自同意职工违反操作规程、工艺、规范进行生产作业的;
③擅自同意使用不符合安全规定和技术需求的机械设备的;
④职工违章作业,领导及各级管理者在场且不予制止;
⑤不按规定进行班前安全教育,班前教育不记录的,每周不进行安全学习查无记录的;
⑥不积极主动配合安全检查活动,对提出隐患不积极整改的;
⑦所负责的范围受到地方政府、上级安监、环保等部门通告批评的;
⑧指挥员工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环境下从事各种作业的,并给员工造成伤害和财产损失的。
3.2.2违反压力容器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3.2.2.1氧气和乙炔瓶间距不足5米、氧气瓶、乙炔瓶与动火点的距离不足10米的,处罚使用者50元;氧气瓶和乙炔瓶安全附件不齐、损坏在用的处罚使用者50元。
3.2.2.2乙炔瓶在使用、运输、储存时,应保持垂直旋转,未保持直立位置,处罚责任者50元。空瓶乱丢乱扔、在阳光下暴晒、靠近热气、坐在空瓶上的,处罚责任者50元。
3.2.2.3氧气瓶在使用、运输、储存过程中沾上油污或与易燃品、油脂、带有油污的物品混合堆放的,处罚责任人50元。
3.2.2.4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应保持距离10米以上,瓶口冻住时,严禁明火烘烤,违者处罚100元。
3.2.2.5空压机的压力表、安全阀、油压机、温度计和储气罐的安全阀、压力表必须齐全、可靠,缺少或不按期进行校验,处罚设备负责人50元。
3.2.3违反电气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3.2.3.1电气设备、线路检修或倒闸操作,不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处罚电气工作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100元。
3.2.3.2电气设备(包括电钻、磨光机、行灯、潜水泵等移动电器)未按规定采取保护措施,处罚电气负责人100元。
3.2.3.3使用电焊机应采取保护接地措施,焊接变压器二次侧线路应使用规定的橡胶绝缘线,禁止使用厂房的金属结构、管道、轨道或其他金属物体搭接作导线,违者处罚50元。
3.2.3.4电线与电源相接时,应设开关或插座、插头,不允许随意搭、挂、插接,违者每处处罚电气负责人100元。
3.2.3.5各种电气开关盒(箱)盖缺少或损坏,处罚50元;在电气设备上、电线上搭挂杂物、晾晒衣服的处罚50元。
3.2.3.6不按技术规范使用熔断器,处罚50元。
3.2.3.7行灯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金属容器内或温暖潮湿的地方使用行灯不得超过12伏,违者处罚使用者或有关责任人50元。
3.2.3.8电工卷圆用具不按规定时间进行试压或乱丢乱放,处罚50元。
3.2.3.9未经登记批准,乱拉临时线,处罚50元;虽经登记批准但敷设接线不符合技术要求或电气设备拆除留下的电线头未做妥善处理处罚50元。因施工需要敷设的临时线跨越干道,未按期按规定架空或埋地下的处罚100元。
3.2.3.10变配电室、主电室、电磁站不符合有关电气安全规定的处罚50元;在电柜上存放物品、乱放杂物者处罚50元。
3.2.3.11按要求需接地的建筑物、动力管网、易燃易爆储罐必须有可靠接地,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处罚50元。
3.2.3.12未按规定时间监测避雷设施、测量接地电阻或接地电阻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处罚电气负责人50元。
3.2.3.13在电缆沟上堆放重物或向电缆沟、窨井内倾倒垃圾、杂物的处罚50元。
3.2.3.14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粉尘的场所,不使用防爆电器的,门窗不向外开的,处罚电气负责人50元。
3.2.3.15在氧气、煤气及其他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上辐射照明、动力、电话线的,处罚敷设线路负责人50元。
3.2.4违反起重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3.2.4.1各种起重机械的吊钩、钢丝绳、链条等安装使用必须有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和产品合格证书,否则处罚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50元。
3.2.4.2各种起重机械不标明起重吨位,缺少安全装置或失灵,每项处罚使用部门(车间)设备负责人50元。
3.2.4.3行车的供电滑线应当有鲜明的颜色,沿线指示灯要完好,违者处罚50元。
3.2.4.4行车违反“十不吊”规定的处罚50元。
3.2.4.5行车指吊必须使用口哨、专人指挥,违者处罚50元。
3.2.4.6使用的钢丝绳、链条磨损超限的,处罚使用者100元。
4.2.4.7在用的c行钢绳、磁盘吊的链条挂耳磨损超过10%,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100元。
3.2.4.8行车起步或吊物附近有人员时,行车工必须先打铃示警,违者处罚20元。
3.2.5违反检修、施工安全处罚规定
3.2.5.1设备检修不制订检修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未落实的,处罚检修负责人100元。
3.2.5.2各检修项目的负责人在安排施工项目时,必须认真执行“三同时”,违者处罚100元。
3.2.5.3高空作业不佩戴安全带的、没有专人监护的,违者一次处罚100元。
3.2.5.4高空作业随便抛掷物件的,处罚50元。
3.2.5.5施工现场深坑、深槽、预留孔没有明显标志,未设防护栏,未加盖,每发现一处,处罚有关责任人50元;检修时需挪动防护罩栏的,检修结束后,应及时恢复到位,违者处罚50元/处。
3.2.5.6戴手套打大锤,处罚责任人50元。
3.2.2.7进入煤气管道、鼓冷、化产区域和焦炉地下室检修,必须先进行气体检测分析,违者处罚检修负责人100元。
3.2.6违反防火、防爆、要害部门安全规程处罚规定
3.2.6.1焦炉煤气压力低于500pa,不采取措施而进行生产,处罚生产指挥者200元,处罚部门(车间)500元。
3.2.6.2在禁火区违章动火,处罚动火部门(车间)500元,处罚违章指挥者200元,处罚违章动火者100元。
3.2.6.3禁火区内发现烟头,每个处罚所在部门(车间)50元;禁火区堆放无关的易燃物品的,处罚车间200元。
3.2.6.4消防器材管理上违反焦化厂消防器材管理有关规定的,每次处罚50元。
3.2.6.5在要害岗位擅自用电炉或大功率电器取暖的,除没收电炉外,处罚100元。
3.2.6.6进入要害部位不进行登记或登记不全的,每次处罚要害部门当班责任人20元;擅自进入要害部位者,每次处罚50元;擅自进入要害部位施工,处罚施工单位每人次50元。
3.2.7违反车辆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
3.2.7.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罚200元。
①无证驾驶车辆的;
②酒后驾驶车辆的;
③把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的。
3.2.7.2出车不检查或带病出车的处罚50元。
3.2.7.3各种车辆进入油库必须有阻火器装置,无阻火器不得进入,违者对油库当班管理人员处罚100元。
3.2.8违反其他安全管理制度处罚规定
3.2.8.1未经允许,不得无故在危险场所内逗留(指有坠落、挤压、冲撞、触电、中毒、车辆压碾和物料掩埋等危险的场所),违者处罚50元。
3.2.8.2工作场所内通道应平整通畅,并由足够的照明设施,厂房内必须有明显的安全标志,违者处罚所在部门(车间)负责人50元。
3.2.8.3工作场所的升降口、平台走道应加围栏,为生产需要所设坑、池等应有围栏或盖板,各围栏高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违者每处处罚所在部门(车间)负责人50元。
3.2.8.4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不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50元。
①安全宣传工作未按要求完成;
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按要求进行;
③安全会议未按要求参加;
④安全会议内容未能及时传达。
3.2.8.5各单位安全责任制未落实,处罚安全负责人100元。
3.2.8.6违反生产现场“六不准”者处罚50元。
①生产现场不准吸烟及携带烟、火;
②生产现场不准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
③生产现场不准带小孩、家属上班;
④生产现场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⑤生产现场不准乱抛杂物、随地吐痰;
⑥生产现场不准嬉笑打闹。
3.2.8.7机械设备的安全设施要完整齐备,无安全设施处罚200元,并限期整改。
3.2.8.8设备启动时,操作工必须对设备周围进行安全确认,方能启动设备,违者处罚200元;造成人员、设备损失者,加倍处罚。
3.2.9事故管理处罚规定
3.2.9.1发生事故,未能及时召开分析会,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100元。
3.2.9.2事故发生后,安全措施不落实,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100元。
3.2.9.3事故发生开过分析会后,事故报告应及时上交,未及时上交事故报告处罚100元。
3.2.9.4各单位安全负责人应按本规定加强安全检查,制止违章作业,若安全负责人在现场不制止违章,安全负责人将加倍处罚。
3.2.9.5对隐瞒事故不报或瞒报、谎报、误报、漏报及弄虚作假的部门(车间)和个人,按查实的事故等级加重处罚。
3.3奖励规定
3.3.1全年生产无死亡、重伤、轻伤事故。
3.3.2为促进安全生产,并提出合理化建议,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
3.3.3保护公共财物,防止、挽救事故有功,是企业和职工利益免受损失的。
3.3.4及时制止违章,避免重大险肇事故或人身伤害事故的。
3.3.5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2篇 焦化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国家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做好公司下发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巩固和提高我厂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实现我厂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结合本单位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深入排查治理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认真落实公司下发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制度中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建设,以治理安全隐患为重点,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
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原则
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总体要求,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实施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短期治理与长期规范相结合,对焦化厂全面覆盖,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
三、检查类型:
1、定期安全生产检查: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形式来对施工现场的检查,有深度,能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周期根据我厂实际情况,确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大检查。
2、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每月采取个别的、日常的巡视方式来对现场生产过程中进行经常性的预防检查,能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消除,保证生产正常进行。厂部领导、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等不定期下车间检查,并形成记录。
3、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
根据季节变变化,按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易发的潜在危险,突出重点进行季节检查,如冬季防冻保温、防火、防爆;夏季防暑降温、防汛、防雷电等检查。
由于节假日(特别是重大节日,如元旦、春节、国庆节)前后,职工注意力在芝节上,容易发生事故,因而应在节假日前后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4、专业(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对某个专业(项)问题或在生产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的单项定性或定量检查。如对危险较大的在用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条件的管理性或监督性定量检测检验则属专业(项)安全检查。专业(项)检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专业要求,用于检查难度较大的项目。通过检查,发现潜在问题,研究整改对策,及时消除隐患,进行技术改造。我厂每月应各做一次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用电安全专项检查。
5、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由厂部、安全员、车间主任等进行的全面综合性检查,每月检查一次,内容涵盖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环境卫生、安全技术操作等。
五、排查治理内容
1、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
3、对风险性较大工程风险评估及施工专项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4、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机具检测检验情况,电气设备、特种设备等的运行记录和检测记录;
5、生产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6、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7、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是否达到要求;
8、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满足各类事故的应急抢救,应急设备是否合格;
六、排查治理工作方法
工作方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二是与日常安全生产监管结合起来,完善应急体系,建立长效机制;三是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合起来,联合各职能部门开展抽查,加强督促指导;四是与强化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和落实安全投入,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本质安全度。
七、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焦化厂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排查整改和上报责任制。
1、 对部门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企业进行彻底整改.
2、 厂部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3、 厂部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负责协调解决;项目经理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随时上报公司负责人,召开领导办公会研究解决措施;公司无法协调解决的,立即向厅局或政府报告。
4、 厂部部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将群众举报、检查发现、上报等各类事故隐患的发现、隐患具体情况、采取的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等逐条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将分管领域危险源数量、类型、所在单位、具体位置和部位、危险程度、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监控措施、管理责任人、监控责任人、检查时间、减产情况等详细登记、记录。
5、 办公室对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汇总向项目领导汇报,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6、 对事故隐患未履行职责,不认真监管或未按规定上报的各类隐患,发生问题,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深刻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厂部领导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将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做到各个环节责任到人,凡是由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疏漏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结合焦化厂情况,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公布隐患举报电话,强化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加强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及极端天气多发季节的值班和检查,及时沟通和掌握安全隐患治理活动进展和动态趋势,推动各阶段工作任务的开展实施。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3篇 焦化厂安全上岗作业证制度
(一) 发放范围
1.安全上岗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公司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2.安全上岗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技术复杂的化工岗位工人,必须经所在工段(班组)转岗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3.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须取得本公司的安全上岗作业证。
4.外包工、临时工等不论工作时间长短,必须经安全教育考核后,方可发给“外包工安全作业证”。
(二) 考核内容和办法
1.发放安全上岗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⑴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
⑵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2.安全上岗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公司安全技术部门核发。
3.合同工、外包工、临时工等安全上岗作业证,由主管单位或使用单位组织考核,报公司安全技术部门核发。
(三)使用管理制度
1.安全上岗作业证是职工上岗工作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安全上岗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赏罚情况。
3.安全技术部门每月至少对安全上岗作业证抽查一次,车间应随时检查。
4.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上岗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安全上岗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5.不慎丢失安全上岗作业证者本人除写书面检查,由所在单位领导证明后到安全消防处补发,并按规定交纳一定费用。
第4篇 焦化厂安全上岗作业证工作制度
(一) 发放范围
1.安全上岗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公司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2.安全上岗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技术复杂的化工岗位工人,必须经所在工段(班组)转岗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3.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须取得本公司的安全上岗作业证。
4.外包工、临时工等不论工作时间长短,必须经安全教育考核后,方可发给“外包工安全作业证”。
(二) 考核内容和办法
1.发放安全上岗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⑴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
⑵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2.安全上岗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公司安全技术部门核发。
3.合同工、外包工、临时工等安全上岗作业证,由主管单位或使用单位组织考核,报公司安全技术部门核发。
(三)使用管理制度
1.安全上岗作业证是职工上岗工作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安全上岗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赏罚情况。
3.安全技术部门每月至少对安全上岗作业证抽查一次,车间应随时检查。
4.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上岗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安全上岗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5.不慎丢失安全上岗作业证者本人除写书面检查,由所在单位领导证明后到安全消防处补发,并按规定交纳一定费用。
第5篇 焦化厂人员入厂安全教育制度
1.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公司人员等)均须经过公司、车间、班组三级教育。
⑴ 公司级教育(一级),由厂办组织,安全消防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公司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公司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各单位。
⑵ 车间级教育(二级),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育、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故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工段(班组)。
⑶ 工段(班组)级教育(三级),由工段(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每一级的教育时间,公司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车间教育时间不得少于36小时,工段(班组)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2.公司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或三级教育,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上岗作业证”方准上岗工作。
3.进入公司参加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参观学习人数不易过多。职能人员参加劳动也应经过接受单位相应的安全教育。
第6篇 焦化厂安全教育制度
1、凡劳资、组织部门接收的新职工和参观学习、代培人员、外委施工人员、临时工,(季节性临时工和固定临时工),厂内调岗人员必须经安全科及时进行三级安全教育,逐级填写安全教育卡片,上一级没有进行安全教育,下一级单位不准接收。教育结束后,由本人签字,送安全科和车间存档,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者不得分配上岗。
2、安全教育内容:
1)厂级教育:对新入厂的职工,安全科组织进行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对转岗、混岗及休假超过15日以上的职工,安全科负责进行8—16学时的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
安全教育主要内容是焦化厂概况,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各项规章制度,危险因素及安全要点,劳动防护用品用途及正确使用方法等
2)车间教育,新职工或调岗作业人员及返岗人员,车间在接到厂安全教育考核合格通知书后,由车间主任或车间安全员组成,时间不少于24学时的车间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
车间教育主要是车间概况,生产工艺特点和设备状况,历年来的事故教训,车间安全管理制度,车间及相关的危险区域、危险源点,预防各种伤害的安全防护知识,车间发生事故等案例教训等。
3)班组教育:班组安全教育,新职工或离岗、返岗、转岗人员到岗位开始工作之前,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组织进行不少于24学时的安全教育,并做好“三不伤害”互保联保的协议签定工作,并按技术要求期满后方准独立作业。
班组安全教育主要是班组作业环境状况,所辖设备性能特点,安全装置及作用和维护。本岗位安全规程、岗位标准化作业标准和班组安全活动规定。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本班组发生的事故和险肇事故教训等。
4)班前安全教育:讲当班工作中须请注意的安全问题,上一班安全生产情况,并安排好安全互保人员。
3、车间调岗要经车间、班组两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同上。
4、进厂参观学习人员,由接待单位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要有专人带领。
5、重大工程、大中修施工、外委工程中外委人员进入厂施工区域前,必须经过安全科安全教育和所属车间现场安全交底,否则不允许施工。
6、新工人和代培人员除三级教育外,应同师傅签订师徒合同,期限不少于三个月,学徒期间不允许单独操作,期满后考试合格,方能准许单人操作。
7、凡是从事电工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起重机械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厂内机动车驾驶、等符合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培训,经理论和实践考核合格取得由当地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作业,严禁无证上岗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后,要参加每两年一次的复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由公司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安全科协助安全处做好培训。公司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和复审费用的支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内容按国家制定的gb530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则》规定进行。
8、凡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在投产使用前,必须有健全的各种规程和制度,职工必须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9、除经常性的组织安全技术学习外,各车间每年还要定期的组织一次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培训结束后要进行考试,成绩保存备查。
10、各车间的特种作业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变岗,如因缺勤确需增加时,必须经过安全科批准,经安全教育、签订师徒合同后方可变岗,在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前不允许独立操作。
11、离岗三个月以上的复工人中必须进行重新安全教育,填写三能安全教育卡片后方可上岗。
12、各单位要加强安全宣传工作:在交通道口、厂房内外、作业场所、要害部位、易燃易爆区要设立醒目的安全标志牌,并保持齐全完整。
13、其它未详条款按公司“安全教育制度”执行。
14、检查与考核
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考试等形式进行检查,对考试不合格人员,应离岗进行安全教育,期间发待岗工资。
对无证进行特种作业的人员,一经发现,应立即令其停止作业,按厂《百分制考核办法》进行处理。
对转岗、混岗作业人员要严格考核,凡是一专多能、兼职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兼职作业的安全技能,并熟悉掌握所兼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凡需从事特种作业的兼职人员必须取得当地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融一经查出,按厂有关规定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第7篇 z焦化厂人员入厂安全教育制度
1.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公司人员等)均须经过公司、车间、班组三级教育。
⑴公司级教育(一级),由厂办组织,安全消防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公司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公司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各单位。
⑵车间级教育(二级),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育、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故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工段(班组)。
⑶工段(班组)级教育(三级),由工段(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每一级的教育时间,公司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车间教育时间不得少于36小时,工段(班组)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2.公司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或三级教育,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上岗作业证”方准上岗工作。
3.进入公司参加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参观学习人数不易过多。职能人员参加劳动也应经过接受单位相应的安全教育。
第8篇 焦化厂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目的
规范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明确职责、培训内容、方法和步骤等,提升员工安全意识,提高员工安全操作水平和防护能力,减少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焦化厂安全教育管理职责、各种安全教育管理办法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
3管理内容与方法
安全教育培训是提高职工安全素质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应做到全员教育,对象包括企业各类人员,如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班组(工段)长、特种作业人员、员工等。未经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的新入职员工厂有权不接受;未经厂级安全教育培训的新入职员工部门(车间)有权不接受;未经车间及安全教育培训的新入职员工班组(工段)有权不接受。
3.1新入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新员工入厂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厂级、车间级、班组(工段)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否则不得分配工作。
3.1.1公司级安全教育
新入职员工由公司安环处组织进行不少于8学时的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入职手续交给分配单位。
教育内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介绍本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公司重点危险因素和场所,常用安全知识。
3.1.2厂级安全教育
由厂主管安全的领导或者专职安全员进行不少于24学时的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部门(车间),并建立焦化厂《安全教育台账》。
教育内容: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相关事故案例。
3.1.3车间级安全教育
由部门(车间)负责人组织进行不少于24学时的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班组(工段),并建立本部门(车间)《安全教育台账》。
教育内容:部门(车间)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注意事项、本单位危险源及事故应急预案等。
3.1.4班组(工段)级安全教育
由班组(工段)长组织进行不少于24学时的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建立班组(工段)《安全教育台账》。
教育内容: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岗位危险源及应急措施等。
3.1.5岗位调整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员工岗位调动或离岗超过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重新接受车间、班组(工段)级安全生产教育;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相关人员重新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
3.1.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从事特种行业的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初审、复审根据公司安环处安排,厂部统一组织参加。
3.1.7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厂部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由公司安环处联系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厂部统一组织参加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3.2日常安全教育
3.2.1不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宣传活动,通过举办安全竞赛、观看安全生产录像、张贴安全生产宣传画等形式,时刻提醒职工注意安全。
3.2.2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专题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公司每半年举行一次活动,厂级每季度应举行一次活动、车间班组(工段)每月应举行一次活动。
3.2.3在每天班前会上说明安全和注意事项,班后会上讲评安全生产情况。要求时间不低于15分钟。
3.2.4开展事故预想和安全合理化建议活动。
3.2.5召开事故现场会,分析事故原因及教训,对职工进行教育。
3.3安环科要每年初制定安全活动及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3.3.1对专(兼)职安全员每年培训两次。
3.3.2对班组(工段)长以上干部每年培训一次。
3.3.3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以上安全专题教育,各种安全教育要要做到有考核、有记载、建档建卡。
第9篇 焦化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出入焦化厂机动车辆的交通秩序和管理,同时也为了彻底改变厂区交通秩序的混乱局面,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证广大职工的人身安全和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制度:
1、进入焦化厂的机动车辆一律靠右行驶,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重、空车辆各行其道,不得超车或占道停放。
2、拉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持有危险品化学品险准运证。车况必须良好,配有接地装置,严禁在罐车附近抽烟。
3、机动车辆在厂区行驶时必须保持车况良好,文明行车,弯道处必须慢行、鸣笛。
4、拉运和装载散装货物的车辆,进入厂区必须加盖蓬布,不准有抛洒现象。在拖带挂车时只准拖带一辆,挂车的载重量不准超过主车的载重量,同时,连接装置必须牢固。
5、如需进入厂区的大型货车和特种车辆,必须经厂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进入,否则不准进入厂区。
6、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焦化厂的各项规章制度,如违反规定厂武保科将依照《厂区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10篇 焦化厂日常安全教育制度
1.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职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2.应举办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学习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采用展览、宣传画、安全专栏、报刊杂志等各种形式以及先进的电化教育手段,开展对职工的安全活动和工业卫生教育。
3.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安全活动日)。
4.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5.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安全上岗作业证”内。
6.日常教育时间:公司级干部参加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其余人员(包括工程技术干部、管理干部、生产工人等) 累计不得少于24至48小时,辅助部门工人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7.经过培训,每年要进行一次考核,其成绩作为每人的工作考核情况记载下来。
第11篇 焦化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规范我厂消防安全管理,减少火灾危害,根据焦化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3、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人。
4、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5、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否则,消防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岗位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7、重点防火部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经常组织职工进行消防演练。
8、禁止在易燃易爆区内使用明火。因生产和设备检修需要进行电、气焊等作业的,按照《焦化厂易燃易爆区动火管理制度》输审批手续,方可动火施工。
9、发生火灾时,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车间、岗位应当积极参与扑救。任何单位、人员不得阻挡报警。
10、发生火灾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 的情况,协助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11、加强重点防火部位的管理,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严禁闲杂人员、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区。
12、外来施工单位在我厂易燃易爆区内进行施工的要与安全科签订安全协议。施工现场要采取防范措施,安排专人监护。
13、对检查出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制定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
14、对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设施的检查要经常化和制度化,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根据《焦化厂横向经济责任制》规定,给予奖励。
15、对未发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因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依照《焦化厂横向经济责任制》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处罚或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2篇 焦化厂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临时线路时解决特殊情况下,各部门继续电源的临时措施。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临时线路的架设并加强管理。
1、 凡是需要使用线路的部门,必须提前向设备科电气归口主管申请,经公司设备部批准后方可架设临时线路。
2、 凡使用临时线路,必须由专职电工负责按批准日期安装和拆除,非电工人员一律不准私自安装、架设、使用。
3、 露天使用临时线路的部门,必须设专人负责巡回检查管理。
4、 凡不合格的用电设备、机械、器具均不得使用临时线路。
5、 任何部门必须在申报批准日期内使用临时线路,逾期必须重新申报,不得以任何借口长期使用临时线路。
6、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临时线路,生产科有权通知电工停止供电;因自身安装使用或挪用临时线路而发生事故的部门,其后果由当事者负责,生产科根据事故等级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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