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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培训制度范本(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3-23 热度:43

职业卫生培训制度范本

第1篇 职业卫生培训制度范本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更好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发生,制定以下制度。

1、由行政部对职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职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2、定期对职工进行防毒知识的培训,掌握相关的医疗卫生常识,增加自我保护意识。

3、对接触化学物品的人员进行化救知识的培训,包括化救物品的放置及使用。

4、结合本企业特点,开展健康促进教育活动,请有关专家上门授课及开展咨询活动,使职工人人知晓预防,控制疾病的重要性,从而提高生活的质量。

5、对参加培训职工,在培训结束时,对所学培训内容应进行考核,其成绩归档备案。

第2篇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防尘防毒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构与管理:

工厂办公室主管职业卫生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1)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力度,对有毒、有害岗位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治理改善环境,消除危害。

(2)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工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3)工厂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配合政府疾病控制中心对从事有毒有害职工每年定期进行体检,及时将体检存在问题反馈并通知体检者本人,并根据政府疾病控制中心鉴定意见调整安排其相应工作。

三、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工厂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职工,并对新招聘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体检。工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

四、作业场所管理

(1)工厂应经常性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与防护,对重点有毒有害岗位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督促职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必须配戴防护用具。

(2)工厂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跑、冒、滴、漏,以减少职业危害。

(3)对有毒有害岗位定期进行有害物质检测,并公布检测数据,接受职工监督。

(4)工厂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5)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6)工厂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正确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技能,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五、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1)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工厂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

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和工厂有关规定执行。

(3)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同意其到医院进行观察治疗,按医院出具证明享受待遇。

六、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1)各级领导和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和预防措施。

(2)工厂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工厂的各种规章制度。

七、防尘、防毒管理

(1)在生产过程中,防尘防毒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一起运行。

(2)未经主管部门报请生产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防尘防毒设施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3)因防尘防毒设施不完好,造成生产或人身伤亡事故,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4)严格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管理,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5)一切有粉尘的作业,必须积极采用湿法操作和隔离操作,减少与尘毒物质的接触机会。

(6)一切有尘毒的岗位或作业点,必须加强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管理,并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换气。

(7)采用清洁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控制。以无毒、低毒工艺与物料代替有毒、高毒工艺和物料。

第3篇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制度

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规,为了加强集团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工健康,促进石化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业卫生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研三结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

二 宣传与培训教育

第一条 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要把消防安全纳入宣传计划,新闻、电视等宣传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安全教育的义务,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剖析消防案例,结合消防日、重大节日以及季节特点,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职工消防意识。

第二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拟定职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劳资、人事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内容。

第三条 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上岗。

第四条 对新入厂及转岗的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在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有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三 管理

第一条 各企业要认真实施《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石油化工职工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做好职工的健康监护工作。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因素及后果和预防措施应预先告知劳动者。

第二条 将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企业安全检查和总结评比工作。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生产性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要有职业卫生部门参加,严格执行卫生部卫监发(1994)第28号《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做好卫生预评价。

第四条 劳动作业场所监测数据,要按时上报给企业主管领导、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并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

第五条 各企业按时做好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3—5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总结。

第六条 对在职业卫生管理及职业病防治研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七条 各企业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备案。

第八条 归属集团公司领导的非直属企业含有尘、毒、噪声、射线等危害的单位,也要相应开展好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工作。

四 防护措施

第一条 粉尘作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按照防尘的“八字方针”,水、湿、密、风、管、保、查、革综合治理措施,降低作业点粉尘浓度,达到卫生标准。

第二条 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污染环境和尘毒作业,不得转嫁给集体或个人。

第三条 企业若改变产品原料或工艺流程,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并预先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听取他们的意见,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企业的尘、毒、射线、噪声等防护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未经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允许,不得停用。

第五条 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备。

第六条 对噪声源采取隔音或消音措施,使噪声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五 组织机构与经费

第一条 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督局负责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监督工作。集团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和职业病防治研究中心受安全与环保监督局的委托,负责集团公司职业卫生的具体工作。

第二条 各企业应有:1名副经理(副厂长))主管本企业的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工作,并确定一主管部门统管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工作。

第三条 根据需要各企业可设置职业病防治所(科、组),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和仪器设备。

第四条 各企业要按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做好监测工作,定期上报。

第五条 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列入年度计划,予以保证,专款专用。

六 消防组织

第一条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专职消防队,实行专业化管理,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消防队在企业主管安全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 认真贯彻《消防法》,做好防火、灭火等消防工作;

2. 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通畅;

3. 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并对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训练,负责全体职工防火、灭火知识的教育;

4. 负责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管理,参加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6. 负责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修理;

7. 负责健全企业防火档案,对关键部位和要害单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消防灭火“三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8. 消防车辆随时处于完好状态。接到火灾报警后,5分钟内到达火场;

9. 设有气防站的消防队,应负责本单位的气防工作;

10. 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

第二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消防和安全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对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应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试行)的要求,建立学习、训练、执勤、工作、生活的正规秩序。

第四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

1. 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2. 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3. 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 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七 灭火救援

第一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二条 企业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消防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1. 使用各种水源;

2. 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 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 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5. 调动企、事业单位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6. 向公安消防部门和集团公司消防联防单位请求增援。

第三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四条 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第五条 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后,应依照规定要求对方补偿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

第六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事项。

八 基础设备与装备

第一条 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企事业单位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上报企、事业单位建设规划,必须同时上报消防规划。

第二条 石油化工企、事业单位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完整好用。

第三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举高等特种消防车和重型消防车;通讯、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要满足战备和防灭火的需要。

第四条 要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教育、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都应将消防方面的费用列入计划。

九 火灾预防

第一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码头、仓库和泵房,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不符合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第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四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 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3. 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 企、事业单位领导要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直属企、事业的下属各单位,包括后勤、服务单位、“三产”分离企业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集团公司有关关键部位及要害单位安全管理的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单位

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除应当履行上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 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实行严格管理;

2. 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记录;

3. 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六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和集团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罐区要实行封闭式管理。

储存可燃物资的仓库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七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条 严格执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禁止使用未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作的消防产品。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本单位消防队,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十 法律责任和处罚

第一条 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凡《消防法》中已经作出规定的,按《消防法》中的规定进行;违反《消防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消防法》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制定内部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规定。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违反集团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在上述场所携带火种、吸烟、使用明火的;

2. 未经批准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3. 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带铁钉的鞋进入油气区,或者在油气区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的;

4.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埋压、圈点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7. 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或故意阻碍消防车(艇)通行,影响火灾扑救的;

8. 有重大火灾隐患,经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9. 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10. 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企、事业单位领导或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1. 本单位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了《消防法》的;

2. 无视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

3. 消防安全工作无人负责,管理混乱的;

4. 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因缺乏消防安全知识发生火灾事故的;

5. 设备带病运行,不按规定检修,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 作业环境不安全,消防设施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火灾或影响火灾扑救的;

7. 规章制度不健全,无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造成火灾或影响火灾扑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8. 不按设计施工或擅自降低防火等级,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9. 未经完工验收擅自投产、使用、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0. 发生火灾事故后仍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十一 附则

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依据《消防法》和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4篇 安全防护、职业卫生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负责个人防护用品实施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的部门和使用人员。

一、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职业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保护员工健康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指发给员工穿戴和使用的各着装、用品、用具和器材。

二、各级相关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员工在作业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三、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安全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具体拟定,原则上每月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用品费用平均50元,同时保证每月2副手套的发放,根据工程紧张成都可适当调节,如有损坏及时更换。

四、建立防护用品领用登记卡片或领用证制度,凡发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均由中心料库进行登记,领用证或登记卡片由单位保存。

五、凡发给员工个人的防护用品,应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更不能转卖等,若发生上述情况,给予适当处罚。凡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部调动的员工应按其变动后的工种标准领取防护用品。

六、员工进入现场,根据不同季节正确着装,分别是夏季工作服,春秋季工作服,冬季工作服,穿劳保皮鞋。检修人员在生产现场作业时,根据作业性质和接触物质等选择不同的防护用品正确穿戴。

七、凡发给班组的公用防护用品,均应建立登记台账,指定专人管理。

八、凡调离公司的员工,应在调离前交清防护用品,方可办理调离关系。

九、凡因故较长时间未出勤者,根据离开岗位的时间,酌情停发,减发或延长防护用品的使用期(一月以上者,停发肥皂、手套、口罩等;半年以上者,停发一切防护用品)。

十、凡已享受专业服装待遇的员工(如电焊工),公司不再另发防护服,但肥皂、手套、毛巾等小件用品,可酌情适当解决。

十一、凡外单位来公司实习、培训等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现场情况,参照本公司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所需经费由原单位负责。

十二、临时工岗位的防护用品可参照本公司防护用品标准发放,其费用按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十三、安全部负责审查进入本公司的外部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认可工作。制定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审批防护用品的发放,负责监督检查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及使用管理,并对购进的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十四、物资采购部门根据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负责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购买防护用品必须到领有《定点生产证》、《经销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对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具有职业健康安全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

十五、财务部门负责提供购买防护用品的资金,对购置防护用品经费须凭安全部报批的防护用品采购单列支报销。

十六、各作业队负责对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人员、数量、种类的进行统计上报。按照公司的要求领用个人防护用品并发放到员工。对员工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指导、督促正确佩戴。

十七、工会是防护用品的监督部门,有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使用进行监督。

十八、安全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内防护用品进行抽查与检查,需要技术鉴定的送国家授权的防护用品检验站检验。

十九、防护用品的报废,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判废条件、判废程序、判废处理规定执行。

第5篇 煤矿职业卫生档案与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各矿井对矿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

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

2、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

3、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

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

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

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

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12、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3、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

14、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

15、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三、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

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

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

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五、“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六、随时、定期地根据本矿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核和补充“两档”,各表卡每年 10 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七、“两档”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过录,以备分析。

八、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键康档案资料,公司或矿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 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十、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归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日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十一、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十三、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十四、每年按煤矿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十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执行。

第6篇 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改善劳动环境,预防职业病,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职业卫生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少有害员工健康的因素,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技术改造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的规定,使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五条 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六条 公司设立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由董事长任主任,总经理、主管职业安全卫生的副总经理和工会主席任副主任,成员……组成。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董事长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 主管职业安全卫生的副总经理负责对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领导。

第九条 ……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职业卫生对策与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和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二)督查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三)制定职业卫生奖惩事宜。

第十一条 相关人员职责

(一)董事长

1、全面领导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2、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应负有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职责。

3、定期召开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会议,听取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问题。

(二)主管职业卫生副总经理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相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负责组织审定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长远规划、年度计划。

3、负责组织重点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项目的审查、实施、竣工验收。

(三)员工职责

1、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知识,遵守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

2、发现职业中毒和中暑事故隐患时,及时报告部门领导或……。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职责

……

第三章 职业危害防治

第十三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其职业危害因素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方可从事生产作业活动。

第十四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操作人员需经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能上岗。

第十五条 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十六条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要及时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 各部门在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或射线的生产装置前,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维护、检修现场应设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八条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第四章 职业卫生现场监测

第十九条 职业卫生监测点的确定

职业卫生监测点的确定,由……负责依照卫生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标》和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兵器工业职业卫生监测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定期(一般为1年)进行研究调整,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条 监测周期

(一)粉尘、毒物未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监测点每年监测一次,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监测点每半年复查一次。

(二)物理因素监测点每年监测一次。

(三)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进行监测时,依照《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的要求,连续监测3天。

(四)对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效果进行卫生学评价时,在措施前后分别连续监测3天。

第7篇 z企业职业卫生日常管理责任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的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1.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主要有哪些职责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的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预评价,以及在竣工验收前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行评价,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制定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对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等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的落实,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对本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全面掌握本企业从原料、中间体及成品等生产全过程、生产各环节存在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

2.什么是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是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对职业危害防治层层负责的制度。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责任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实践证明,凡是建立、健全了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的企业,各级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在认真负责地组织生产的同时,积极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控制职业病危害,改善劳动条件,职业病的发病率就会降低。反之,就会因职责不清,互相推诿,职业危害防治无人负责,而导致职业病危害严重,职业病不断发生。

3.什么是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位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该法还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为了使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化,《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后,卫生部颁发了与该法配套实施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卫生部颁布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职业健康检查应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的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4.什么是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如何报告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5号)的规定,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①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②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③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重大与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①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②一般事故,应当于6h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并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组织通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情况。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对外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6.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如何处理

企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①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②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③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④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⑤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⑥配合卫生、安监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安监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⑦落实卫生、安监部门要术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8篇 职业安全卫生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根据《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和山东省颁发的《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37/1922-2022)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1、为了保证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银宇煤矿专门安排了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2、采购时选择质优价廉的产品,更要认真审查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的生产资质和经营资质,坚决杜绝'三无'产品进入企业。

3、采购人员在采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时,必须索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最近半年的《检验报告》的复印件;采购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时,必须索取 《生产资格证》、《产品合格证》和最近半年内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在向经销商采购时,除索取上述证件复印件外,还要索取经销单位的《经营资格证》复印件。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 (la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禁止采购假冒伪劣和变质、失效、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

4、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根据职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实际需要制定和编制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年度计划和月度计划。

5、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应由仓库提出,经矿长审批后,报与供应科购进。

6、劳动防护用品应由专设机构统一组织采购。

7、采购劳动防护用品要遵循经济性、实用性、节约性的原则,在商品性能、质量相同相似的情况下,应就近采购价格合理、质量优良、检验合格、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产品。对采购假冒伪劣或失去效能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要及时扣压、上报、报废,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

1、采购回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由使用库管人员检查验收;验收分为质量和数量验收。要认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la标志、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生产许可证、生产资质、经营资质、检测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观察防护用品有无破损缺陷、各项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要求。

2、劳动防护用品验收要做好记录、参加验收人员要签字。

3、发现劳动防护用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数量不准确、证照不全、无la标志的,坚决不予接收入库,并责令采购部门退货。

4、加强验收稽核,发现验收程序和环节不齐全、不规范、不履行入库手续或手续不齐备,单位财务应拒绝支付货款。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

1、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保管制度,提高仓库科学管理水平,使劳动防护用品经常处于良好的环境中。库管人员要熟练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技术,库存劳动防护用品100%处于适用状态。

2、仓库安全要严格执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仓库做到低温、干燥,劳动防护用品不要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强碱和尖利的硬物,也不能暴晒,要搞好保管养护。仓库要做到“四无”,即:无霉烂变质、无损坏丢失、无隐患、无老鼠;“四防”即:防潮、防压、防火、防盗。

3、库存劳保用品要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4、科学堆码存放,及时记载账目卡片,经常检查核对库存,保持账、卡、物相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库存期间数量准确,不缺不少。

5、不得与酸、碱、油及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存放货架应距地面和墙壁2oomm以上,做好防火、防水、防盗、防潮、防蛀、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等安全管理,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库存期间安全无事故。

6、严格劳动防护用品的出入手续,简化供应环节和程序,既要减少储备和积压,加快周转,又必须有10%的库存备用量,严禁劳动防护用品零库存。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制度与办法

㈠发放制度

1、为从业人员提供和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 《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和山东省颁发的《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37/1922-2022),严禁少发、漏发或超期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配备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各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材质、式样和颜色必须符合有关工种操作安全的要求。

2、必须根据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危害的要求,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免费配发给从业人员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发的实物劳动防护用品。

3、对从事多种作业或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应按其在工作时间内劳动条件中的最差的工种发放,发放品种必须保证安全生产需要。

4、对从事易燃、易爆及有静电危害发生场所作业的工种,必须配备防静电劳动防护用品。

5、备用部分劳动防护用品、供各种检查、参观、学习等进入生产区域的人员使用由总务科统一领取并管理。

6、备用部分劳动防护用品,供各种特殊情况进入生产区域的人员使用和特殊需要临时调用。

7、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缩减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降低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遇有下列情况需调整劳动防护用品标准的,可提出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

(1)由于生产条件、作业环境的变化需改变劳动防护用品的品种和使用期限的;

(2)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以及新单位、新工种的增强,标准中没有规定的;

(3)各工种在规定发放标准以外需增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8、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期限内,非个人原因受损或丢失,应及时予以补发。因个人原因损坏或丢失的,要及时补发,但要酌情收取一定比例费用。

9、对不按规定时间给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因此而造成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要追究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10、工会组织要代表广大从业人员,参加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报废各环节的工作,依法维护广大工人的切身利益。

㈡具体发放办法

一、职工领用劳动防护用品时,由工区(单位)办事员统一领取,填写领料单,由劳资科按人填卡登记后进行审批,由物资办凭劳资科签章领料单进行发放。防寒用品发放时间每年十一月到次年三月底发放,其他时间一律不发。

二、对雨衣、各种防护鞋、胶靴和棉制品等部分专用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交旧换新。

三、职工调动工作或改变工种后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的有关规定:

1、本矿范围内部调动工作或变换工种时,劳资科按新工种防护用品标准增减。

2、本矿范围内职工调动工作时,应由调出单位办事员将该职工的劳动护品发放的情况写出证明与职工调令一起交到劳资科。劳保本由本人带到新单位,所领物品审批日期应上下衔接。

四、严格劳保用品审批制度,按一人一本建立台帐,做到:时间不到不批,工种不详不批,一人按多工种领取不批,改变工种没有有关单位证明不批,严禁虚报冒领,一经查出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各单位要把所领劳保用品如实按时发放到职工手中,严禁扣发职工劳保用品,一经发现对责任者加倍罚款,对单位职工当月所领用品要张贴公布。

五、职工必须爱惜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属于集体备用的要指定专人保管、登记,无故损坏或丢失的除按价赔偿外,情节严重的,严肃处理。

六、因本人不慎丢失或损坏保护品者,由本人设法解决,各工种岗位人员上岗必须穿工作服、戴安全帽。严禁变卖各种防护用品,一经发现将物品收回归矿。

七、职工因病伤休假在一个月以上及旷工、事假、学习、开会、探亲、产假、公假超过一个月以上者,原用劳动防护品相应延长其使用期限,属于按月发放的小护品当月不发。

八、各单位对已发放的防护用品均以发放之日起,按本标准执行,已超期的不准补发。

九、劳动保护用品审批时间为每月十二日至二十二日,过期不予审批。(特殊情况除外)。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1、使用防毒护具要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地长期选择相应的滤毒罐 (盒),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家规定,及时更换滤毒罐 (盒)儿。

2、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对岗位的要求以及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要经常对从业人员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教育,提高从业人员防护意识,督促其自学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从业人员因各种原因脱离生产工作岗位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原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相应延长使用期限。配发给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转卖。

5、安全监督部门要对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的佩带和使用情况随时进行检查,未按规定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对不按规定佩带、使用的人员,除进行安全教育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6、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向当地安监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六、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

1、从业人员要熟练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技能,按规定正确使用、保管和维护好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在安全使用期内防护性能处于适用状态。

2、为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劳动防护用品原则上要执行交旧领新制度,不得超过期限使用。

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因工作不负责任,给从业人员配发过期和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安监部门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因此而造成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4、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强制报废:

(1)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2)防护性能未达到有关标准和规程要求的;

(3)在使用和保管期内遭到损坏,经检验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的;

(4)超过说明书载明使用或保存期限的。

5、报废程序:

(1)企业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机构每年定期对在用和库存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需要技术鉴定的要送国家授权的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作出报废处理决定;

(2)采取必要的手段对报废的劳动防护用品作出妥善处理,报废后的劳动防护用品,禁止再次使用。

第9篇 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1、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系指为保障员工身心健康、预防职业卫生事故、防止事故扩大,以及在应急情况下抢险救灾而设置的设备、设施、器材等。

2、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实行部门监督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

3、设备管理部门(人员)要建立完整的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档案,制定其检修、维护、保养及更新制度。

4、设备管理部门(人员)负责组织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施工及投用前的检查、验收;负责审核制定年(季)度检修计划;负责运行状况、检维修质量的检查;将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完好使用情况列为设备考核评比的内容,确保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百分之百。

5、组织编制、修订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技术操作规程,其工艺指标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6、根据工艺要求,如有必要,须建立严格的安全联锁系统的管理制度。生产期间安全联锁系统应100%投入使用。

7、报警器应由取得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校验。

8、职业卫生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部门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用途及配置数量,安装、放置在规定的使用位置,确定管理人员和维护责任,不允许挪作他用。

9、结合生产实际,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正确使用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技术培训,定期开展岗位练兵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使用安全装备的能力。

10、执行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检修、停用(临时停用)、报废、拆除申报程序,未经主管领导和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拆除、停用(临时停用)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

第10篇 烟花爆竹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厂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1、各部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好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并妥善保存。

2、依法履行向本部门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并以标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3、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4、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定期、不定期组织各部门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处理。

6、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7、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11篇 从业人员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抓好我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的健康监护管理工作,规范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认真遵守和执行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和管理

(3)、档案管理设专人负责,认真填写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情况,杜绝虚假填报现象。

(4)、职业禁忌管理: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不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安排孕期、哺乳期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职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按正常出勤处理。

(5)、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体检:招收新职工时必须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体检,根据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体检结果进行新职工的安置,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在岗期间的职业性健康体检

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周期和体检项目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发现疑似和确诊职业病立即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并妥善处置现疑似和确诊职业病病人。

(6)、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体检:职工退休或者是其他原因和公司(厂或矿)解除合同时,必须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职工本人的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交给本人,其健康监护档案原件按档案管理规定的保存年限进行保存。

第12篇 a水泥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某水泥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设置职业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将预防职业病方面所需的安全投入纳入年度生产和资金计划,提留专项资金,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要给予资金保证。

3、加强防尘措施。采取密闭、通风、防尘的办法减少和杜绝作业工人接触粉尘的机会,加强对司机室的防护,做好运输过程中的防尘。

4、为工人配备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具,为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和劳保用品,并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验收、发放、使用、更换和报废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5、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要制定本公司的防治计划、实施方案,并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做好完善、保管工作

6、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7、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8、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将其所从事的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对方,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9、公司在录用有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职工之前,需对方提供指定的卫生部门出具的体检证明,要录用者做专项职业健康检查,即岗前检查。

10、不得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业。

11、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害岗位职工和从有害岗位调到一般岗位的职工,在终止合同或调离前要进行有害岗位离岗前健康检查.

12、职业健康检查必须到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和相关资料由各公司建档保管,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职工。

13、在设备大、中修时,要同时将改进和检修劳动防护及职业病防护装置列入各项设备检修之中。

14、公司要定期对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监测并记录结果在案,并要在做好职业卫生监测的同时要建立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管理制度和检查纪录。

15、公司职业病防治专职或兼职人员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定期与认证的职业卫生部门取得联系,组织人员进行体检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

16、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的职工建立健全有关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主要包括: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对于离退休或调离职业危害岗位职工的健康监护档案要封存保管,保存期限一年。

17、职工在离岗或退职后,有权索取个人的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管理人要如实提供。

《职业卫生培训制度范本(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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