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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管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61

社区卫生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管制度

第1篇 社区卫生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管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管制度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2、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3、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4、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

5、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

6、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7、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8、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2篇 社区卫生中心门诊工作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工作制度

1、医院由一名副院长分工负责领导门诊工作。各科主任应加强对本科门诊的业务技术指导,并确定一位主治医师协助领导本科门诊工作。

2、各科室参加门诊工作的医务人员,在门诊办公室领导下进行工作,人员调换时,应与门诊办公室共同协商。

3、门诊医护人员要派有一定经验的医师、护士担任。

4、遇有疑难危重病员或两次以上复诊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级医师诊视或专科会诊,必要时报请门诊部主任组织专家会诊。

5、对高烧病员、危重病员、60岁以上老人应安排提前门诊。

6、对病员要进行认真检查,按《病历书写规范》填写门诊病历,要求简明扼要,准确完整,主治医师应定期检查门诊医疗质量。

7、门诊检验、放射等各种检查结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门诊手术应根据条件规定一定范围,医师要加强对换药室、治疗室的检查指导,必要时亲自操作。

8、门诊各科与住院处及病房应加强联系,以便根据病床使用及病员情况,有计划地接收病员住院治疗。

9、加强检诊做好分诊工作,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小儿科、内科应建立传染病诊室,并做好疫情报告。

10、门诊工作人员要坚持首诊负责制,做到关心体贴病员,态度和蔼,耐心地解答问题,尽量简化手续,有计划地安排病员就诊。

11、门诊应经常保持清洁整齐,改善候诊环境,加强候诊期间卫生防病、计划生育和优生学等知识的宣教工作。

12、门诊医师要采用保证疗效、经济便宜的治疗方法,合理检查,科学用药,尽可能减轻病员的负担。

13、对基层或外地转诊病人,要认真诊治,在转回基层或原地时要提出诊治意见。

14、转上级医院的病人,要简要介绍病史、病情及诊治经过。

第3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1.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包括部门职责、监测、预警、报告、程序、应急处理等。

2.定期对全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并组织演练。

3.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物资储备,并进行动态管理。

4.疫情报告。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发生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应听从政府统一指令,服从统一指挥。

6.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书写完整病历记录,协助转送病人。

7.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第4篇 社区卫生中心全科诊室工作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诊室工作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全科门诊,应由具备执业资格,经过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全科医生应诊。

2.全科医生为患者提供医学特性的'以病人为中心'的人性化服务及心理咨询、生活指导、行为干预、综合保健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

3.全科门诊诊疗方式为日常门诊,电话预约上门服务和出诊等,对门诊就诊的急,危,重症病人开展会诊,转诊工作。

4.建立并衬行全科医生专用门诊日志记载制度,书写以问题为中心的门诊记录,对一年内有三次以上的就诊的固定病人,全科医生要书写soaf病历。

5.实行保护性医疗,诊区与候诊区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尊重病人的人格,保护其隐私,正确恰当的处理好病人对病情的知情权,对接受治疗的选择权,对急危重症病人除施以积极救治和转会诊外,医生有对病人及家属等告知和签字的责任。

6.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口头宣传,发放健康处方。

7.对急重症病人的就诊、转诊、会诊、会诊后提供回访(电话、入户等形式)性的连续服务,并由回访的全科医生记入回访记录。

8.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感染,做好疫情报告。

第5篇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1、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作规范,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2、强化质量教育,提高全员责任意识与道德意识。

3、严格准入,规范质量标准,强化质量评价、监督。

4、严格落实规章制度,紧密结合医院自身实际情况,针对医疗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狠抓重点整改规范,以强化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5、结合岗位责任制,把质量目标层层分解,落实责任,明确责任主体,作到人人抓质量,事事讲质量,使质量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6、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医疗技术规范,违者必须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7、针对医疗缺陷,按性质与情节,组织医疗安全委员会成员及相关科室人员进行讨论,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预防措施,确定缺陷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8、对疏于管理、发生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后隐瞒不报的科室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9、对医务人员严重违反诊疗常规和技术规范,严重伤害了患者合法权益者,除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处理外,还将按照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社区卫生服务医疗安全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社区医疗秩序,保障社区医疗安全,规范社区医疗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福田行政区划内依法设立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是指融“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为一体(即六位一体)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

第四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实行医疗技术准入制度,不得超范围执业。

第五条 医护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并在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注册。

第六条 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

第七条 应当依法书写病历,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门诊病历资料。

第八条 接急救电话或者接到急救请求的,应及时出诊,及时检查并记录患者生命体征,及时记录出诊、接诊时间,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

必要时拨打120急救电话。

第九条 下列情形应当及时转诊并予以记录,不得延误,但必须就地抢救的除外。

1)严重威胁或者可能严重威胁生命健康的颅脑损伤、腹部损伤等急症和重症疾病与损伤;

2)现有技术水平不能明确诊断或者不能及时正确诊断的疾病与损伤;

3)1岁以下和60岁以上病情复杂的患者;

4)社区治疗3天疗效不明显的;

5)需要住院治疗的;

6)甲类传染病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部分乙类传染病或者疑似病例;

7)其他认为应当转诊的。

第十条 严禁下列检查、治疗和预防接种行为:

1)严禁胎儿b超性别检查;

2)严禁擅自在社康中心以外进行输液治疗服务;

3)不得在夜间进行药物过敏试验和青霉素类药物首次注射;

4)不得使用自带注射药物,但患者书面确认且有证据证明自带药物是从上级医疗机构取得并自愿承担药物使用安全责任的除外;

严禁使用自带的需冷藏、避光等特殊保管的注射药物、青霉素、克林霉素、中药清热解毒静脉注射剂、血制品,以及疫苗等生物制品。

5)严禁使用毒、麻等法定限制使用药物和禁忌使用的药物;

6)严禁未经批准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以外进行预防接种。

第十一条 护理人员应当及时记录垂危或者病重患者生命体征和检查结果,密切观察与记录过敏药物皮试者,及时发现和抢救过敏性休克患者,及时处理其他严重不良反应。

第十二条 应当使用所属医疗机构统一采购、配送的药物,不得擅自采购药物。

应当坚持安全、合理、经济用药原则,严格执行药物配伍禁忌规范,熟悉各种药物的禁忌使用规范。

依法履行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依法处理医疗废物。

第十四条 依法履行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义务。

第十五条 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慢病防治、健康促进、老年和妇幼保健义务。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及时封存相应实物,依法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违反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七条规定,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5款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2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未造成人身损害结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发生医疗事故致患者死亡或(卫生文秘网:卫生资讯网:卫生健康网:)者残疾的,比照或者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第7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1、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订有效的干预措施。

2、监测对象为辖区内(不管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孕产妇。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凡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病情加重及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

3、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并报所在辖市(区)妇幼保健所。辖市(区)妇幼保健所接到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后,汇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保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到医院核实,将资料汇总后报妇幼保健院。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孕产妇,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填报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

4、凡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单位,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书面材料形式报所在辖市(区)妇幼保健所;在一周内将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上报辖县妇幼保健所。

5、通过查户籍档案、生命统计、疾控中心死亡报告单等方式,核对15-49岁育龄妇女死亡名单,填报育龄妇女死亡调查表,并报县妇幼保健所;从育龄妇女死亡名单中筛查孕产妇死亡名单,与上报的孕产妇死亡报告卡核对,避免漏报。

6、参加相关的工作例会和培训;负责对基层妇保医生进行孕产妇死亡监测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7、加强孕产妇死亡补漏、质控工作的管理,孕妇产妇死亡病例要经过医院、辖市(区)级围产保健协作组、市级围产保健协作组三级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第8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依照《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特制定本院《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1、针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的病例,应及时组织病例讨论。

2、讨论疑难病例前,负责主治的科室或经治医师需积极作好准备,并通知本科及相关科室参加。

3、讨论时,由主治科的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主持,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病例由经治医师报告),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作出总结,明确诊断及治疗方案。

4、疑难病例讨论由经治医师记录,并将讨论的综合意见载入病历中。

第9篇 社区卫生服务医疗废物制度

第一条 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设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第二条 医疗废物的暂存场所要合理选址,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鼠、防蚊蝇、防盗等安全措施,定期消毒,保持环境整洁。

第三条 产生医疗废物的科室,要有专人负责登记、分类收集、暂存、密闭运送。

第四条 医务人员出诊治疗后,应将医疗废物带回,不得留在出诊地点与生活垃圾混放。

第五条 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的包装物或密闭的容器内,进行交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字等,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第六条 收集医疗废物的容器或收集袋要有统一标识,锐利废物和高度污染的医疗废物按规定分别放入密闭、防刺、防渗容器或收集袋内。

第七条 使用专用运送工具,将分类分装的医疗废物按规定时间、路线,运送到指定的暂存场所,不得渗漏、遗撒、污染环境。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超过2天。

第八条 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应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10篇 社区卫生中心病房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病房管理制度

(一)在总护士长领导下负责落实所规定的服务范围内的门诊、住院病人的护理、治疗及病房管理工作;

(二)认真检查执行《医院护理管理规范》和各种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及消毒制度,完成所规定的各项指标任务;

(三)按护理工作制度要求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按规定对住院病人测体温、呼吸、脉搏、血压并做好记录,对危重病人密切观察生命体征和大小便情况,并有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请值班医师,共同妥善处理;

(四)认真执行护理常规,分级护理规定,严格执行医嘱和毒麻限药品管理制度;

(五)督促、检查本科人员执行查对制度、交接班制度、病房制度、病房管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等情况,并对遵守劳动纪律、医德医风、表格记录等进行检查考核。

(六)组织学习各种护理常规、制度,经常了解群众反映和医生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服务意识。

第11篇 社区卫生中心首诊测血压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诊测血压制度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实行首诊测血压制度。

2.门诊及随访时应备有立式水银血压计和首诊测血压登记本。

3.接诊医生对35岁首诊病人应给予测量血压,并将测得的血压记录在病历及随访记录中。

4.凡测得收缩压≥140mmhg或者舒张压≥90mmhg者,应将其姓名,性别,年龄,地址,电话,高血压史等内容记录到首诊测量血压登记本,并嘱其随访登记。

5.每月底以前将首诊测量血压登记汇总上报信息资料室。

6.各中心应对首诊测量血压登记数据分析处理,至少每半年分析一次,以指导社区预防工作。

7.各中心应根据首诊测量血压登记数据分析进行工作指导,对诊断为高血压者的,应将其纳入本社区慢性病综合防治管理体系,根据《社区高血压,糖尿病病例管理手册》要求,实施动态管理。

8.配合首诊测血压制度的实行,积极开展高血压专科门诊及社区高血压健康促进干预。

第12篇 社区卫生中心免疫规划管理制度

南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疫规划管理制度

1.对适龄儿童根据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并宣传免疫预防知识。

2.建立儿童预防接种电子档案,及时做好信息登记和更新,上传至国家信息管理平台。档案应长期妥善保管。

3.疫苗专人管理,制定需求计划,从规定渠道购入。购入时须验收疫苗相关合格证件。做好领发登记,及时掌握使用量及耗损量。过期疫苗登记后上交。

4.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符合冷链管理要求。建立冷链设备档案,账物相符、专物专用。

5.合理安排疫苗接种门诊周期,设成人接种日。接种场所、接种人员、消毒、体检及接种均应符合相关要求。

6.及时建立接种卡、接种簿与接种证,按时预约接种。做好常规查漏补种和强化免疫工作。

7.做好接种率监测与常规接种月报表统计,定期评价疫苗接种情况。

8.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做好登记、调查,并及时处理、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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