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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学校食堂餐厅卫生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26

实验学校食堂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第1篇 实验学校食堂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餐厅卫生清扫制度,坚持四定(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清分工,包干负责)制度,并定期检查;

2、餐厅设防蝇、防鼠、防尘设施,消灭“四害”;

3、餐厅地面保持清洁(无水、无油迹、无尘土、无垃圾);

4、餐厅服务人员要经常保持仪表整洁,勤洗头,洗澡,勤剪指甲,工作时间不得吸烟;

5、餐厅服务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并用流水洗手后上岗;

6、餐厅服务人员出外办事,前必须脱下工作服,帽等,回来后用流水洗手;

7、餐厅服务人员上岗必须佩戴有效的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第2篇 学校生物实验室管理制度2

学校生物实验室管理制度(二)

一、实验室、仪器室必须有专人管理。未经许可,外人不得擅自动用仪器、设备。

二、按配备标准和教学要求,及时申购仪器、设备及材料,保证实验正常进行。

三、仪器、设备、材料入库,要凭单据及时记帐,编号后分类存放,定期核销实验材料,做到帐物相符。

四、帐册实行计算机管理,每年年底调整一次,做到和财产帐相符。

五、经批准出借的仪器、设备,按出借制度执行。

六、经批准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按报废报损制度执行。

七、做好各类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常用仪器、设备完好无损,做好显微镜的防霉、剥制标本的防蛀,浸制标本的防冻等工作。

八、按实验联系单要求。及时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实验完毕,做好实验记录和档案资料工作。

九、保持实验室、仪器室整洁有序,不准存放其他无关物品。

十、做好完全防范工作,定期检查漏电保护器、灭火器等安全设备。下班前关闭水、电、煤总开关和门窗。

第3篇 学校生物实验室管理制度3

学校生物实验室管理制度(三)

一、生物实验室要专人管理。注意防火、防尘、防潮、防霉、防蛀、防碎裂等,对各类仪器设备要经常维护,及时保养,确保始终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二、按配备标准和教学要求,及时申购仪器、设备及材料,保证实验室正常运行。

三、仪器、设备及时入库,做好登记、编号、分类、存放等事宜,使账物相符,账目清晰。

四、保持实验室环境整洁,妥善保养设备,及时更新仪器,实验室仪器、模型、标本、药品等,要分门别类,定橱定位,橱有编号。

五、凡需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办理借用手续,按期归还,按照出借制度执行。

六、学生进入实验室按指定座位就坐,保持室内安静。

七、实验前对照实验要求,认真检查仪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教师。实验过程中,为防止意外事故发生,要求严格遵守操作细则,并保持良好的上课纪律。如实记录实验数据,仔细观察,准确填写报告。

八、实验完毕,做好清洁工作,保持台面整洁,在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丢入垃圾桶,填好《实验使用记录》,爱护公物,如有损坏按赔偿制度处理。

第4篇 区实验中学校园巡逻制度

实验中学校园巡逻制度

为加强校园巡查,对校园实施有效监控,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安全、文明的校园秩序,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制度,要求值班巡逻人员认真遵守执行。

一、工作纪律

1、值班人员必须加强自身要求,具有组织性、严格的纪律性和强烈的责任感。

2、值班人员按时交接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得擅自脱离岗位。交接班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以明确各自的责任。

3、值班人员禁止酗酒后上岗或在工作中酗酒,值班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以便迅速准确地处理突发事件。

4、值班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做到遵纪守法,文明执勤。

5、值班人员应对校园重点场所勤巡勤查,不得敷衍了事。

二、工作任务

1、每天中午和下午学生在操场、教学区活动时,值日人员要加强巡逻和巡视,提示学生注意安全。

2、对校园勤巡勤查,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教学楼、综合楼、行政楼和学生宿舍等重点部位的安全。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向领导反映,并做好巡逻记录,消除隐患。3、学生宿舍关灯后,要巡查学生宿舍,发现学生寝室点蜡烛、蚊香等或学生未休息,要和宿舍管理人员一起制止。

4、值班人员应加强校园巡逻,对校园实施有效的监控,如果在巡逻和巡视中发现情况,能处理的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

并积极配合处理。

5、在学校巡逻时,发现可疑人员,应马上进行询问,核实身份。

6、巡逻人员应熟记各类报警电话号码,一旦发生情况及时报警。

三、工作考核

1、在交接班时间,凡晚到10分钟者视为迟到,提前10分钟离开者视为早退,交接班时间晚到30分钟或提前30分钟离开、值班过程中擅自脱离岗位30分钟者视为旷工。

2、行政值日人员不定时抽查值班人员工作纪律和工作完成情况,发现未遵守工作纪律和未认真完成工作的情况,及时登记,作为考核本月岗位津贴的依据。

四、奖惩制度

1、本月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工作任务,未发生治安事故,全额发放岗位津贴,并作为评优的条件。

2、旷工扣除津贴或工资20元/天,作为请临工的工资。

3、迟到、早退或违反其他工作纪律,扣除岗位津贴5元/次

4、值班人员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扣除岗位津贴5

第5篇 学校实验室实验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做好防火工作。除实验需要外,严禁火种。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

2、各种危险品必须严格登记造册,建立购买、使用、领取、清退等台帐。对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出入库必须有精确计量和记载。

3、对危险物品的管理必须贯彻“控制使用、重点管理、严格出(入)库”的方针,坚持“分类存放,特殊保管”的原则。严加保管,应专库存放,双人双锁。对所有物品应定期检查核对,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危险物品的管理人员应熟悉并掌握所存放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防护和使用等各方面基本知识。

5、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存放与保管危险物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四个不准”的规定:性质相抵触,不准存放在一起;互相能引起燃、爆的,不准存放在一起;非危险物品仓库,不准存放危险物品;露天不准存放。

6、严禁设置一切明火,严禁试验、分装、打包与其他任何可能引起燃、爆的不安全操作,装卸危险物品时,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震动、撞击或磨擦;不得随意重压和倾倒,不得随意碰撞或滚动搬动。存放区域的附近,应树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7、做好防盗工作、安装防盗设施,贵重器材及危险品的存放点必须有防盗报警器。管理人员离室应关锁好门窗、切断电源,关闭自来水。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8、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安全自查,对性质不稳定或容易分解变质的危险物品,应定期测量化验,并作详细记录。

9、进、出库或使用后,必须对操作现场与周围环境作认真检查,对遗存或散落的危险品及时清扫、处理。

10、实验器材、药品一律不外借。

第6篇 景山实验学校防食物中毒管理制度

山景实验学校防食物中毒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

(一)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三)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六条 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实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八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

(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四)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五)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六)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七)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八)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九)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第九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不符合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二)检查发现学校食堂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

(三)未按规定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的;

(四)未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请求,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对主管领导、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相关知识培训的;

(五)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在要求时限内再次检查进行督促落实的;

(六)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调查处理,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七)未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时间进行食物中毒报告的。

第十一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未按规定进行督导、检查的;

(二)督导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改进意见的,或对改进意见未督促落实的;

(三)未督促学校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

(四)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通报,未督促学校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的;

(五)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或者未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六)未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

第十二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下列原则,分别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部门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应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承包经营单位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7篇 实验学校食堂库房管理制度

1、食堂库房必须专人负责,为保证食品安全,库房随时上锁,除管理员外,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入库;

2、客房内设置食品架。原料分类摆设,食品原料等应离地35㎝,离墙45㎝,离棚65㎝放置;

3、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做好出入库记录;

4、严禁“三无”食品及腐烂变质的食品、原料等入库存放;

5、保持库房卫生清洁,物品规整,保证通风良好;

6、设置防蝇、防鼠等设施,安全有效;

7、库房管理人员必须穿戴工作衣、帽,佩戴有效的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工作;

8、库房管理工作未按上述规定操作,造成纰漏将追究库房管理员,负责人责任。

第8篇 学校实验室专用教室安全制度

1、实验管理人员必向学生介绍各种药品的特性,对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药品必须着重强调,在开展活动或使用实验器具前,教师要讲清操作要领和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及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的方法,并在教案中做文字记录。

2、学生在开展活动过程中要按教师讲的要领操作,不许随意使用或品尝药品,有事或对活动有异议的必须向教师报告。

3、学校实验室应遵守《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等法规,按有关部门规定,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学校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及其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实验。除教学正常使用的少量化学试剂外,各种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危险品库或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的领用、消耗,学校应随时登记,建立档案备查。存放各种危险化学品的仓库要设在远离教室、宿舍、食堂以及水源的地方。

4、学校应按规定在实验室(专用教室)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器械规格正确、功能有效,有关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5、学校要加强对校园计算机网络的管理,防止反动、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内容影响学生。

6、实验室(专用教室)要有电源箱,内置自动空气开关,严禁使用刀闸开关。

7、管理人员组织学生有序出入,对号入座,认真填写使用登记。

8、管理人员关闭电源、锁闭门窗最后离开。

第9篇 泰州实验中学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州泰实验中学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规范学校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事项的范围

(一)重大决策:

1.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

3.校内机构的增设和撤并、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4.师资队伍的培训、进修方案或制度;

5.教职工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和使用情况;

6.教职工年度考核情况;

7.教职工职称评定;

8.评优、评先工作;

9.分配方案的制订或调整;

10.人事安排;

11.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报告;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干部的选拔和任免;

2.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和班主任的选拔与任免;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年度基建、维修项目的立项;

2.年度设施设备的采购和更新;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1000元以上单件物品的采购;

2.10000元以上基建和维修项目;

3.1000元以上招待费的使用;

二、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一)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校务会议,实行校长负责制,坚持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二)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校务会议,须有法定参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

三、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事先个别酝酿

做到:(1)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在学校领导成员之间先进行个别酝酿,充分交换意见,提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的初步意见。(2)领导成员分别进一步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加强调查研究,为充分讨论作准备。

(二)会前调查研究

重大问题决策在听取意见时实行先党内后党外,先行政后群众的原则,做到:(1)组织党员在支部会议上讨论充分发表意见。(2)在行政会议上进行讨论充分听取中层行政班子成员的意见。(3)在充分讨论的民主基础上学校领导进行研究,统一思想,形成主导性意见,提交校务会议。

(三)会上充分讨论

在充分听取了意见并形成主导性意见之后,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到:(1)召开校务会议讨论,经集体讨论后,校长负责,最终作出决策;(2)对涉及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召开教代会;(3)对每一项重大问题在作出决策的同时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操作程序;(四)会后各司其职。

决策形成之后做到:(l)对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及时将决策的内容和实施的方案向党内外群众通报反馈或公示;(2)校长负责具体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民主管理监督实施,即校长是第一负责人,党政工通力合作。

第10篇 实验学校学生防病、防疫、防中毒安全管理制度

城新实验学校学生防病、防疫、防中毒的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2、发动师生,开展“卫生防病月”活动,认真搞好学校境卫生、教室卫生、及个人卫生。根除传染病病源。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的卫生制度。

3、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卫生防疫、防中毒宣传教育,全校师生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

4、加强管理,特别对学校师生的用水、饮用水一定要符合标准。

第11篇 中学学校实验室使用制度

中学(学校)实验室使用制度

1、学生要在任课教师或实验教师带领下有秩序地进入室内,并在指定座位就坐。

2、室内要保持肃静,严禁喧闹。

3、实验仪器、试剂盒设备,未经教师允许不得随意动用。

4、认真聆听教师讲解实验目的、步骤、仪器性能,实验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5、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切实注意安全;发生意外事故要及时报告领导。

6、节约用水用电和药品,爱护仪器设备,故意和因违反操作规程而损坏仪器者,要照价赔偿。

7、废渣、废液要倒入指定容器内,不得将含酸、含碱等有害溶液倒入下水道。

8、实验完毕后必须切断电源,关闭水源、熄灭火源,将仪器摆放整齐,经教师检查验收后方可离开。

9、室内一切物品,未经教师允许,一律不得私自带出。

10、保持室内整洁卫生,实验课后,值日人员要负责清洁。

第12篇 学校实验室仪器管理制度七

学校实验室仪器管理制度(7)

实验仪器的存放保管、使用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规范程度的反映,一定做到如下要求。

1、仪器要分类编号,贴签,登记造表。做到账目、事物标签统一,并根据有关仪器防震、防潮、防压、避磁和使用方便等要求分类存放,贵重仪器和剧毒药品应设专柜储存并落锁。

2、仪器使用说明书要妥善保存,分类装订成册,对一起要经常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建立仪器存放明细册,仪器药品要室、柜、类清晰明确。

3、仪器是学校重要财产,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将仪器带出仪器室或私自挪用,一切仪器的借出和归还均须办理登记手续。仪器是我校教学必备器材,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需经校长批准。

4、管理人员应按照(实验通知单)及早准备好实验仪器,若有仪器和药品不足,要提前向教师说明,并报告教务处。

5、仪器室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仪器柜(架)内要干净无灰尘。

6、仪器室要落实防火、防盗、防尘、防潮等安全措施,防止一切危险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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