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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十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热度:49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1篇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或者过失原因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导致执法主体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证据失实、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行使行政处罚错误或者有失公正,并造成一点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过错追究由支队会同局纪检组负责进行。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是指行为;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3)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5)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情节轻微的行为;

(7)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的其他行为。

6、因行政案件承办人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行政案件承办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共同行使职权造成的过错,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不能区分主从的,共同承担责任。

7、经审核或者批准后出现的过错,由于行政执法人提出错误的意见而审核批准人员没有鉴别出来批准执行的,审核或者批准人和案件主办人员共同承担责任;由于行政执法人员隐瞒事实等原因导致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失误造成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由于审核或者批准人改变行政执法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承担责任。

8、经行政案件审理组织研究决定造成的错案,主持审理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或者支持错误意见的其他成员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已经表示不同意的成员除外。

9、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错案,原办案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原来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的过错,由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10、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导致过错的,法定技术鉴定部门有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1、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因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和部分赔偿金额;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或者由重大果实的;

(2)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

(4)对举报、控告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5)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扰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6)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行政执法错误的;

(7)其他可以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12、由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不得参加年度评先选优。

(1)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的,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2)因不可抗拒力使过错危害后果加重的;

(3)因受侵害一方当事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使过错危害加重的;

(4)其他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13、过错责任人员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追究其责任:

(1)因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过错的;

(2)过错责任人员主动发现案件由错误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导致过错的;

(4)其他可以免于追究责任的情形。

14、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支队会同局纪检组根据过错事实、过错人的法定职责、以及主观过错和产生的后果确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局研究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2篇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例

下面是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人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严肃性、权威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行政机关和人防工作对象造成损害与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人防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及时、准确、公正、公开;

(三)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适应;

(四)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

第四条人防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执法过错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擅自办理或越权决定某些事项,给行政执法机关造成损害的;

(二)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不履行法定程序,对申报事项错批、错报或漏批、漏报造成损失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贿赂或谋取私利的;

(四)渎职,故意刁难工作对象,对应办事务拒不办理或不办的;

(五)玩忽职守,不严格执法造成错办的;

(六)其它人防行政执法过错应当追究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谋私、徇私枉法,导致行政执法错误的;

(二)与管理相对人恶意串通,唆使其曲解、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四)造成执法过错后,拒不改悔,隐瞒事实真相、不及时消除影响,不采取补救措施、销毁证据逃避责任的;

(五)其它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积极主动清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发生过错的;

(三)配合组织追究过错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影响不大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

第八条过错追究责任的种类:

(一)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民事责任:因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引起行政赔偿的,视具体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情节,责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直接主管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三)刑事责任:执法人员执法过错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后果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l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对执法过错行为,由人事、纪检、行政执法办公室依法调查属实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最后处理决定。

第十条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诉。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第3篇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全面、正确地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本街道办事处及其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本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为政清廉,公开公正,不徇私情,保证执法质量。

第四条本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中广开监督渠道,自觉接受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通过接受人民群众的控告、来信、来访等方式全面倾听社会各界的反映,及时发现和揭露错案。

第五条追究错案责任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分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贪腐造成错案的,从重惩罚。一切与错案有关的人员,不论职位高低,均应分清责任,予以追究。

第二章错案认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错案: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或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的;

(二)受委托组织不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

(三)事实调查不清、证据不确凿,或者执法人员故意违背事实,断章取义,枉作裁定的;

(四)执法人员超越权利、滥用权利、贪腐、包庇纵容、贪腐、打击报复、玩忽职守的;

(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当,或定性不准的;

(六)案件的办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

(八)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行政-职责的;

(九)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县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十一)县政府在行政行为(处罚)备案审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十二)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十三)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机关

第七条本街道办事处是错案责任追究机关,本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投诉,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案件举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提出立案审查;

(二)负责过错责任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

(四)拟定过错责任处理意见;

(五)负责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

(六)错案责任追究机关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本街道办事处作出处理或向人事、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错案责任单位可对本机关的错案自查自究,自查自究结束后__日内,将结果报上一级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备案。

第四章过错行为与责任确认

第九条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故意或过失执法违法造成后果的,按下列规定区分责任并确定责任人:

(一)行政执法人员独立行使权利造成的错案,由行使权利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权利造成的错案,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不能区分主从的,共同承担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至要责任,具体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由于行政执法人员提出错误意见而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没有鉴别出来并予以纠正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承担责任,但由于具体承办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行为,具体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所作的行为,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有关人员对该负责人的错误提出抵制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四)对应当提请本街道办事处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案件而不提请研究,并造成执法违法的,由承办人或有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五).经过本街道办事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为,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六)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目应领导

第五章追究方式与程序

第十条根据错案的事实、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应当对错案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三)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本街道办事处的执法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后,应责令执法违法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其责任:

(一)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

(二)越权执法,滥用权利,玩忽职守的

(三)贪腐贪腐,徇私枉法的;

(四)对举报、控告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可以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或减轻其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二)因不可抗力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三)因受侵害一方当事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其责任:

(一)固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错案的;

(二)因对法律具体适用的理解不一致而被有关机关认定为错案的;

(三)错案责任人员主动发现案件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错案的;

(五)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无法执法、执法不力或者其他执法偏差的;

(六)其他可以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本街道办事处发生错案的,自错案发现之日起日起立案审查,并自立案之日起__日内审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情况复杂的,经错案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__日。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错案来源、基本案情;

(二)确认错案的理由,造成错案的原因及其危害后果;

(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四)纠正错案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建议。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由错案审查人员签字,报本机关负责人核准。

第十七条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在审查终结之日起__日内。集体讨论审议,作出决定。认为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依据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处理的,依照《**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错案及其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__日内向县政府申请复核。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对错案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4篇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强化全局工作人员的责任和工作质量,规范工作行为,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工作过错,是指全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不严、不细、不实或其它主观原因,造成工作损失、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三、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及所有工作人员。

四、追究工作过错责任,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追究工作过错责任:

(一)一般工作过错

1。正式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及各类材料中,格式、文体、文字等方面出现较大的错误或遗漏,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2。在政务接待、会议筹备、活动组织过程中因计划不周、疏忽大意或不按要求办理,给工作造成被动的;

3。违反工作程序,越级请示、汇报,给工作造成被动的;

4。在督促查办、综合调研、信息报送等工作中,因自身原因造成上报材料失实的;

5。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负责制,贻误办事人办事,造成较坏影响的;

6。因态度不好、服务不周受到投诉并经查实的;

7。其他应该追究一般工作过错责任的行为。

(二)重大工作过错

1。遇重大或紧急问题不及时报告,不采取应急措施,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2。超越规定权限擅自做主,给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在正式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及各类材料中,因自身原因导致内容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文件或其他有关规定不相一致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

4。违反保密规定出现泄密问题,但尚未触犯国家保密法规的;

5。因未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以权去谋私,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6。其他应该追究重大工作过错责任的行为。

六、工作过错责任划分及承担按以下情况予以认定:

(一)因擅自作主、未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报告不及时等造成的工作过错,由具体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不严、不细、不实等原因出现的工作过错,具体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处室领导承担次要责任;

(三)因工作程序不明、落实制度不力等原因出现的工作过错,除具体责任人承担责任外,处室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四)工作过错行为造成经济赔偿的,工作过错责任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七、对一般工作过错责任人,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重大工作过错责任人,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目标奖、调离岗位、停职离岗培训等处理。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从重追究工作过错责任:

(一)工作过错多次重复出现;

(二)明知已出现过错,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影响扩大的;

(三)因主观故意出现的过错;

(四)拒不承认过错事实的;

(五)故意隐瞒过错真相,不及时上报的;

(六)其他经局党组认定,应从重追究工作过错责任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从轻或免除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工作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属认识理解偏差,过错轻微,且能及时纠正的;

(三)因工作程序不明、分工不明出现过错,情节轻微的直接责任人;

(四)其他经局党组研究认定,可从轻或免除追究工作过错责任的。

十、工作过错发生后,处室及过错责任人应将过错原因和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办公室启动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程序,按照局领导要求对工作过错情况及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

十一、工作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由局党组研究确定。

十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1.执法人员办理案件造成错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具体承办案件的责任人和审批人为责任人。

2.因责任人的行为造成错案,责任人应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向组织上交书面检讨材料。

3.因责任人的重大过失造成错案而引起行政赔偿的,错案责任人应承担部分赔偿费用。

4.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错案责任人行政处分,调离执法工作岗位。

5.错案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谁过错谁负责、故意从严、过失从宽的原则。

第6篇 j卫生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本局工作人员管理,明确个人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增强廉政建设和遵纪守法意识,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行政过错,是指本局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制度的事实,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给行为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造成其它不良后果的行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就是对工作过错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的制度。

二、行政过错的主要情形

本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过错: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三)未执行一次性讲清制,造成办事者多次往返的;

(四)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五)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七)循私枉法、循情枉法,对明知有违法行为而故意包庇不追究的;

(八)在执法监督过程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九)以权谋私,强制被监督对象接受有偿服务,搞“吃、拿、卡、要”的;

(十)不持证上岗,亮证执法,隐瞒伪造证据的;

(十一)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十二)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的;

(十三)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4、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和年终奖金;

5、轮岗或停职离岗培训;

6、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7、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工作过错行为是由数个行政环节过错造成的,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本局赔偿,有过错的工作人员应承担―定的赔偿责任。

(四)在年度考核期内,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群众投诉,经核实的,第一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20%,第二次扣除当月岗位工资的30%,第三次扣除当月全部岗位工资,对本人进行离岗培训、轮岗或降级使用处理。

(五)工作人员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六)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1、在被调查过程中拒不交代过错事实的;

2、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和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3、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其他经行政过错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

(七)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追究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2、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其他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的。

四、工作过错责任追究主体

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由局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认定,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由局长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7篇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办公务人员在行政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所在科室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引导、协助群众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正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

二、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对科长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责令科长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科室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直接责任人、科长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科长予以诫勉或免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群众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扰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五、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六、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七、本制度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8篇 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下面是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优秀制度文章供您参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全面、正确地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本街道办事处及其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 本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为政清廉,公开公正,不徇私情,保证执法质量。

第四条 本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中广开监督渠道,自觉接受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通过接受人民群众的控告、来信、来访等方式全面倾听社会各界的反映,及时发现和揭露错案。

第五条 追究错案责任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分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贪腐造成错案的,从重惩罚。一切与错案有关的人员,不论职位高低,均应分清责任,予以追究。第二章错案认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错案:

(一) 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或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的;

(二) 受委托组织不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

(三) 事实调查不清、证据不确凿,或者执法人员故意违背事实,断章取义,枉作裁定的;

(四) 执法人员超越权利、滥用权利、贪腐、包庇纵容、贪腐、打击报复、玩忽职守的;

(五)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当,或定性不准的;

(六) 案件的办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七)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

(八) 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行政-职责的;

(九) 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 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县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十一)县政府在行政行为(处罚)备案审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十二)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十三)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第三章追究责任的机关

第七条 本街道办事处是错案责任追究机关,本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投诉,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受理案件举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提出立案审查;

(二) 负责过错责任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 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

(四) 拟定过错责任处理意见;

(五) 负责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

(六) 错案责任追究机关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本街道办事处作出处理或向人事、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错案责任单位可对本机关的错案自查自究,自查自究结束后__日内,将结果报上一级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备案。第四章过错行为与责任确认

第九条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故意或过失执法违法造成后果的,按下列规定区分责任并确定责任人:

(一) 行政执法人员独立行使权利造成的错案,由行使权利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权利造成的错案,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不能区分主从的,共同承担责任;

(二) 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至要责任,具体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由于行政执法人员提出错误意见而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没有鉴别出来并予以纠正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承担责任,但由于具体承办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行为,具体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 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所作的行为,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有关人员对该负责人的错误提出抵制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四) 对应当提请本街道办事处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案件而不提请研究,并造成执法违法的,由承办人或有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五) .经过本街道办事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为,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六)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目应领导第五章追究方式与程序

第十条 根据错案的事实、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应当对错案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 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二) 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三) 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本街道办事处的执法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后,应责令执法违法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其责任:

(一) 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

(二) 越权执法,滥用权利,玩忽职守的

(三) 贪腐贪腐,徇私枉法的;

(四) 对举报、控告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 其他可以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 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或减轻其责任:

(一) 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二) 因不可抗力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三) 因受侵害一方当事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四) 其他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 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其责任:

(一) 固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错案的;

(二) 因对法律具体适用的理解不一致而被有关机关认定为错案的;

(三) 错案责任人员主动发现案件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 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错案的;

(五) 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无法执法、执法不力或者其他执法偏差的;

(六) 其他可以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本街道办事 生错案的,自错案发现之日 起立案审查,并自立案之日起__日内审查终结,作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情况复杂的,经错案责任追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__日。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 行政执法错案来源、基本案情;

(二) 确认错案的理由,造成错案的原因及其危害后果;

(三) 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四) 纠正错案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建议。《行政执法错案责任确认书》由错案审查人员签字,报本机关负责人核准。

第十七条 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在审查终结之日起__日内。集体讨论审议,作出决定。认为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依据本制度

第十条 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处理的,依照《__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错案及其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__日内向县政府申请复核。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对错案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来源于cnfla,欢迎阅读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更多制度范文,尽在:

第9篇 财政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财政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过错责任的追究,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政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坚持责任自负、区别对待、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对过错责任的追究,一般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对严重的过错责任,从重处罚。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及下属单位。

第二章过错的界定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过错责任,是指在执行公务和办理业务过程中,由于徇私徇情,吃请,玩忽职守,业务素质差或其他原因造成应当追究的错误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过错责任,应予追究: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2)违反法律、法规程序的;

(3)利用职权造成错误责任的;

(4)超越职权造成错误责任的;

(5)接受说情、吃请、造成错误责任的;

(6)不负责任、不深入调查造成错误责任的;

(7)不听从领导或他人正确意见,主观行为造成错误责任的;

(8)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指使他人造成错误责任的。

第三章过错责任的划分

第七条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

(1)二人以上承办的事项发生过错责任的,由主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其他人员负从属责任;

(2)集体讨论决定发生过错责任的,由主持讨论的人员负主要责任,坚持错误意见的人员负次要责任。

第八条一般同志与领导同志的责任

(1)一般人员的正确意见被上级领导否决后仍依领导指示办理而出现过错的,由领导负过错的全部责任;

(2)一般人员在执行公务、办理业务中,没有讲清实际情况,或隐瞒重要情节和事实,使领导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由一般人员负全部责任。

第四章过错责任的承担形式

第九条根据形成过错责任的原因及其造成的后果,分为严重过错责任、一般过错责任。

(1)已经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为严重过错责任;

(2)已经造成或有可能造成过错,经指出未能改正,影响到财政机关声誉和财政干部形象的,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后果的,为一般过错责任。

第十条过错责任的承担形式

(1)责成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2)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3)扣发工资或奖金,取消评模资格;

(4)免去现任职务;

(5)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6)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十一条过错责任的追究,要严格区分过错责任的性质,过错责任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危害程度及后果。既要坚持原则,有错必究,又要实事求是,慎重对待。

第十二条因徇私徇情、吃请造成过错责任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罚和追究:

(1)形成轻微过错的,扣发1个月基本工资,或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处理,并取消当年的评模资格;

(2)造成一般过错责任的,扣发1-2个月基本工资,责成写出书面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3)造成严重过错责任的,在给予相应党纪处分的同时,扣发1-5个月基本工资,延期一至两年晋级晋职,直至免去现任职务,降级降职。

第十三条对于玩忽职守造成过错责任的,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以下追究和处罚:

(1)形成轻微过错的,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2)造成一般过错责任的,扣发1-2个月基本工资通报批评;

(3)造成严重过错责任的,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扣发1-3个月基本工资,延期晋级晋职,直至免去现职,降级降职。

第十四条对于因业务素质差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过错责任的,除根据情况给予以下处罚外,要限期提高业务素质,对超期未提高素质又形成过错责任,从重追究:

(1)形成轻微过错责任的,责成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2)造成一般过错责任的,责成写出书面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扣发1个月基本工资;

(3)造成严重过错责任的,除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外,同时扣发1-3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延期晋职晋级,直至降职降级。

第十五条造成过错责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予以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因过错责任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予全部或部分赔偿。

第六章过错责任的发现途径

第十七条过错责任追究,通过以下途径发现:

(1)通过当事人的申诉;

(2)通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或其他部门批转的案件;

(3)通过群众来信来访反映;

(4)通过执法检查发现;

(5)其他发现形式。

第七章过错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及职责

第十八条财政局成立过错责任追究领导组,成员如下:

组长:李宝珠

成员:杨文英薛建中陈商珠梁明学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会计监察股。

主任:陈商珠(兼)

成员:刘红菊张美萍马新勇

第十九条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并组织对过错责任案件的调查;

(2)确认过错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3)受理错案责任者的申诉。

第二十条对过错责任的追究,由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提出意见,交过错责任追究领导组研究,按程序进行,由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自确认过错责任之日起,责任追究一般在1个月内完成,过错责任追究从被确认之日起实施。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办公室执法过错追偿

1、在负责文件收发、整理、归档过程中,违反《保密法》规定,发现泄密现象,情节较轻者,追偿本人1-3个月基本工资,并调整工作岗位;造成重大损失,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2、未经局领导同意,擅自使用公章出具证明,提供经费提保造成经济损失,追偿本人1-5个月基本工资,并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由于工作失误,造成财务管理混乱,财务不清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违反规定报销、胡支乱花、挪用公款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预算股执法过错追偿

1、预算收支旬报、月报、年报不按规定内容、期限上报和报表数字不真实、不准确的,对责任人批评教育,三次以上者扣发责任人1-3个月基本工资。

2、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的,不根据用款单位批准的预算指标,超计划拨款或越级办理预算拨款的,扣发责任人1-5个月基本工资,并予以通报批评。

3、未经政府批准擅自改变预算,使平衡的预算发生赤字,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4、未经财政部门或者授权机构批准,擅自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对责任人批评教育,并扣发其1-2个月基本工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存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的库款,由财政部门责成追回国库库款,并给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6、在编制预算、办理预算拨款过程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事业股执法过错追究

1、违反办事程序,造成严重后果而发生赔偿损失的,对责任人追偿本人1-2个月基本工资。

2、在编制预算、办理预算指标追加追减过程中,,违反法规造成损失赔偿的,对责任人追偿本人1-3个月基本工资。

3、在转发有关文件、草拟各种制度、登记专款账和指标台账以及编制报表过程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失误,对直接责任人追偿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

4、旬、月、季、年报表不及时,或由于个人工作失误,出现会计报表数据不真实,3次以下者,扣发1个月基本工资,写出书面检查;3次以上者(含3次)扣发1-3个月基本工资,通报批评。

农业股执法过错追偿

1、违反法定程序,弄虚作假,擅自下达预算指标或工作失误,使预算指标不能及时下达造成损失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有关人员1-2个月基本工资。

2、因考察不真、立项不准,造成投放的周转金不能按时回收或损失浪费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有关人员1-2个月基本工资。

3、在年初包干经费测算和预算执行追加追减过程中,弄虚作假,而造成单位损失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有关人员1-2个月基本工资。

社会保障股执法过错追偿

1、按法律程序编制预算决算,造成失误者,追偿1-2个月基本工资。

2、审核、下达专项资金(基金)时,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造成严重损失的,除追究科室责任人外,对有关责任人追偿3个月基本工资。

3、科室领导因玩忽职守,对工作造成严重错误的,对科室领导追偿1-3个月基本工资。

4、旬、月、季、年报表不及时,或由于个人工作失误,出现会计报表数据不真实,3次以下者,扣发1个月基本工资,写出书面检查;3次以上者(含3次)扣发1-3个月基本工资,通报批评。

5、在离休医药费挂账和报销中,违反程序或规定,弄虚作假,而造成单位损失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有关人员1-5个月基本工资。

综合管理股执法过错追偿

1、因个人工作过失管理不善,造成单位预算外资金损失,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追偿责任人1-3个月基本工资。

2、因个人过失造成资金流失,追偿责任人1-2个月基本工资;因玩忽职守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追偿责任人1-3个月基本工资,并予以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3、因工作失误,造成票据丢失,或违规发放的,追偿责任人1-2个月基本工资;因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造成票据失盗,情节严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并追偿1-5个月基本工资。

4、违反《行政处罚法》,擅自给没有处罚权的单位发放罚没票据,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除责任人限期收回外,并扣发其1-3个月基本工资。

5、旬、月、季、年报表不及时,或由于个人工作失误,出现会计数据不真实,3次以下者,扣发1个月基本工资,写出书面检查;3次以上者(含3次)扣发1-3个月基本工资,通报批评。

会管监察股执法过错追偿

1、在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考试、发放和换证工作中,不按有关法规执行造成过错责任的,追偿责任人1-2个月基本工资。

2、在会计资格报名、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纪作弊的,追偿责任人1-3个月基本工资,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并追偿1-5个月基本工资。

3、在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过程中,,弄虚作假,追偿责任人1-2个月基本工资。

4、对检查出的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对申请复议的单位不按时复议的,追偿责任人1个月的基本工资。

5、超越权限、违反法定标准和程序实施处罚,对单位财产造成损失的,追偿责任人1-2个月的基本工资。

6、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吃请、,造成重大损失,追偿本人1-3个月基本工资。后果严重的,除追偿责任人1-5个月基本工资外,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企业股执法过错追偿

1、因个人工作过失管理不善,造成单位资金损失,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追偿责任人1-2个月基本工资。

2、因工作失误,造成报表信息失真或国有资产流失的,追偿责任人1-5个月基本工资。

3、旬、月、季、年报表不及时,或由于个人工作失误,出现会计报表数据不真实,3次以下者,扣发1个月基本工资,写出书面检查;3次以上者(含3次)扣发1-3个月基本工资,通报批评。

世行办执法过错追偿

1、违反办事程序,弄虚作假,擅自放贷或工作失误,造成一定影响的,追偿责任人1-2个月基本工资。

2、因考察不实,审核不严,造成投放的世行贷款不能按时回收或损失浪费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有关人员1-3个月基本工资。

3、因个人工作失误,不能及时报账,造成单位资金损失的,根据责任轻重,调离工作岗位,追偿责任人1-5个月基本工资。

4、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吃请,,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执法过错追偿

1、不按照规定编制会议费预决算,造成失误者,追偿1-2个月基本工资。

2、违反法定程序,越权审批采购项目的,造成一定影响的,追偿责任人1-3个月基本工资。

3、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弄虚作假,,造成严重损失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核算中心执法过错追偿

1、因工作失误,审核不严,造成单位资金损失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1-2个月基本工资。

2、违反办事程序,弄虚作假,造成单位资金损失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1-2个月基本工资。

3、月、年报表不及时,或由于工作失误,出现会计报表数据不真实3次以下者,扣发1个月工资,写出书面检查,3次以上者(含3次)扣发1-3个月基本工资,通报批评。

4、在办理业务过程,吃请,徇私徇情,造成一定影响,追偿本人1-3个月基本工资,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除追偿本人1-5个月基本工资外,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经济建设股执法过错追偿

1、违反法定程序,弄虚作假,擅自下达预算指标或工作失误,使预算指标不能及时下达造成损失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有关人员1-2个月基本工资。

2、对违反财务报账程序,根据责任轻重,追偿有关人员1-2个月基本工资。

3、在年初包干经费测算和预算执行追加追减过程中,弄虚作假,而造成单位损失的,根据责任轻重,追偿有关人员1-2个月基本工资。

第10篇 某国库支付中心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国库支付中心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追究范围

中心全体会计人员

二、追究内容

1、服务态度不端正,有推诿、生硬、刁难、敷衍现象的。

2、计算机操作不规范,导致系统紊乱、数据丢失的。

3、提供会计信息有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4、工资计算不准确,影响个人收入的。

5、算账、核票不细心,报销支出有误的。

6、印鉴、票据管理疏忽,发生丢失或盗用的。

7、与银行对账不及时,未达账项不予调整的。

8、电算资料保管不慎,出现丢失、损毁的。

9、与服务单位同通作弊、违规办理报账业务的。

10、向服务单位乱摊派私人开支费用或吃、拿、卡、要。

三、追究方式

1、中心稽核督查发现有上述问题的,视情节责令改正,并写出书面检查;短缺现金,责任人如数赔偿。

2、工作不精心,给中心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列为最差。

3、工作出现严重失误,不能胜任会计工作的,从重处理,建议调离会计核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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