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局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三、局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四、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没有实行政务公开;
2、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3、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4、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5、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六、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的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5、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6、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7、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之行为。
七、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局机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1、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被责任追究的个人,如对处理的结果有异议,可向局党委提出书面申诉意见,也可按程序向市组织人事部门申诉。
二00八年三月二十日
第2篇 如何建立有效的政务公开评议及责任追究等制度
政务公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有效形式,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政府行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体现了现代国家政务管理应当具有的社会正义价值,是人类社会发展中所产生的政治法律思想中的精华。
一、建立有效的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实践“****”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一)推行政务公开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政权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所有执政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这一属性决定了我们的政权运作方式都是公开的。
第3篇 乡镇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乡镇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工作,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保证全镇依法行使行政职能,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全镇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一)该公开而不公开的;
(二)对公开办事内容该办而不办的;
(三)不履行工作人员职责的;
(四)违反政务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它违反政务公开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
第四条 对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单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经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由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给违反政务公开当事人《违反政务公开制度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
、个人被发《告诫书》的,当年不能被评为任何优秀、先进。
、单位被发《告诫书》二人次以上的,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该单位负责人在年终考核中不能被评为先进。
(三)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凡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对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纠正错误,并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下达书面通知。
第七条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镇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第八条 本制度由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 市园林绿化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市园林绿化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苏州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基层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局监察室负责本机关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五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转发.分享
84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