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实习总结
实习总结
实习时间: xx7年7月26~27日
暑假的小实习,让我体验到了象牙塔外的别样生活。这是第一次正式与社会接轨踏上工作岗位,开始新鲜新奇又充实的生活。每天定时的在规定的地点乘班车上下班,接受组织的领导,认真地对待实习,从未想过草率敷衍了事。一个月的努力,有失误的惭愧,收获的喜悦和成功的幸福。从正是实习开始我们的肩上开始扛着民事责任,凡事得谨慎小心,否则随时可能要为一个小小的错误承担严重的后果付出巨大的代价,再也不是一句对不起和一纸道歉书所能解决的了。
我的实习于7月26日至8月28日一个月期间,在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实习过程中我学到了很多东西。一个月的实习时间里,我实习了自己所掌握的新闻学和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基本上掌握了案卷的整理、订卷、贴封条等工作具体操作细节;在实践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如应诉、举证通知书、上诉函、开庭公告、传票、送达回证等的书写;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具体的司法程序知识如:民事案件庭审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等,不仅学到了很多法学知识,也为以后更好的法制新闻报道打好基础,更趋近我所学专业的方向——法制新闻。
(一)聪明的脑袋vs繁多的法律文书
开始,我做了大量的辅助性工作,最多的就是填写,或打印法律文书。面对一大叠类似的文书需要填写打印,一是要“冷静沉着”有积极的工作态度,热情能使促使事半功倍,收效较佳。二是就是细心,不放过任何要填写的地方,因为模板中的字眼有时候会因为具体案件的变化而变得不适用的,这就要修改。以为模板万能的心态不要得。万一写错了虽然可作后期的改写和补救,但若该文书是送达给当事人,改写就未免有损法院的权威和尊严,严重的可能惹来笑话。法律在每个人心目中应该是至高无上的,法院出具的文书又岂能马马虎虎呢?司法机关这个社会的安全阀、权利救济的最后防线的.作用又怎么最好地发挥呢?对法律文书的斟酌对较就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负责、更是对全社会的安定和繁荣打下一支强心针。三是就是要有条理,思路清晰。因为每个人同时处理的不可能只是一两单案件,往往达数十数二十件。每一件案子去到哪一个阶段,哪些文件未处理好,哪些即将到审理期限,哪些需要延长审期……都需要十分清楚,不能有混淆或模糊。
(二)勇气带给我好运气
从来都没觉得自己胆子这么大,拿着简历在法院与检察院的综合大楼前碰运气,认识了薛老师。薛老师真的是个很热心的人,很感动它能帮助我这样萍水相逢的人,第一次出来“闯”就这么成功,让我对以后的事情都很有信心,现在觉得只要自己努力没有什么不可能的。妈妈说是我运气好,但我更相信是我努力的结果,还有就是好心人还是比较多滴。所谓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嘛。李宁广告语“一切皆有可能”;阿迪达斯广告语“没有不可能”。只要敢做,虽有可能失败,但也会成功。但不去做,一定会失败。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第一次的成功,很荣幸认识您——薛老师。这次实习,真正没有让爸爸妈妈费心,反而妈妈会因我自豪。因为我的独立的表现让妈妈对我更放心,这也算是我这次实习的一个重大收获。
(三)活泼开朗vs同事相处
踏上社会,就要与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妈妈给我灌输的思想是:“由于存在着利益关系,又工作繁忙,很多时候同事不会象同学一样对你嘘寒问暖。而有些同事表面笑脸相迎,背地里却勾心斗角不择手段,踩着别人的肩膀不断地往上爬,在单位里要小心行事,多工作,少说话”。听了妈妈的训导,感觉工作了就像进了地狱,阴森恐怖。幸好,我的同事们都很是很“阳光”派的,平日里办公室总是笑声不断,所以才有最后的留恋,因为我性格外向的原因,很快就会和周围的人打成一片,不管是庭长还是保安工作人员,统统都有认识,一点都不夸张的。妈妈说这样不好,女孩子要矜持一点,但我认为这样没什么不好,多个朋友,多条路嘛。只要人品好,都可以做朋友的不是嘛。他们真的带给我很多,从他们身上学到了很多为人处事的技巧等等,这是书本上学不到的。实习期间,认识了很多律师,一起吃过几次饭,初尝应酬之道。
(四)小结——我的实习
其实,实习也挺累的,我不能老是装崇高,大肆宣扬我的实习如何如何轻松,那样估计我会被广大新传院的同学拖出去砍了的。以前放假在家总会疯长体重,今年意外的没胖反而瘦了。很充实的暑假生活,其实我觉得收获最大的就是去感受那种工作氛围,体验人与人相处的乐趣。当然实习自己的专业知识也是尤其重要的,实习了以后才发现所学知识的匮乏,才明白“学无止境”不是空穴来风。也为以后的学习提供了较好的方向。以后的学习要加油!
关于大学生法律实习总结
大学生法院实习总结
第一次去法院实习,也是第一次从书本中走出来,跨入实践。
从事任何职业都要面对两方面的问题:人事和业务。所以我首先得注意的是与人打交道,要学会观察人,不同角色的人之间的区别,统一角色人之间的区别。但这些不是我此行的目的,也不是我的兴趣所在,所以就忽略不计了。 对于我这样一个还未出茅庐的人来说,只是尽量从专业的视角来观察罢了。
这样一所基层人民法院一入全国绝大多数同等法院一样,基本上纵向由院长庭长法官三级构成,横向有民事庭、刑事庭、行政庭、审监庭、立案厅、执行庭、法警大队、办公室、政治处等各种业务和行政机构构成。在这个组织结构的最高层就是可以排成一队的院长先生们了。
通过h厅长的介绍这所法院共有两百多人,其中专职司法的仅有六十多人(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其他的都是辅助司法的行政人员,可见我国基层法院的司法基础是多么的坚实啊!果然颇具中国特色。在学校时曾经也在附近的法院听过审判,感觉毕竟是大城市的区法院,条件比我们拿强多了。这次在家乡法院也算看到了什么叫做地区差异。关于法院的“穷”以后专文讨论,这里只说庭审。程序公正先于实体公正,特别是在基层法院司法人员素质相对较低的情况下,更是为了实现司法公平正义所必须做到的。司法的程序不仅体现在审判过程中也体现在审判前的准备工作和审判后的执行工作中。如果说司法公正是救济的最后一条途径,那么程序公正则是保证你能够找到这样一条道路的基础,没有程序公正,司法公正就是一句美丽的谎言。我所在的法院的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还是比较好地遵守了诉讼程序。但是庭审的内容就不那么让人满意了。从法官方面来看没有很好的树立自己的权威,当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争得不可开交时不能很好的控制局面,这是应当运用法槌等工具,但是法官却从来不带。此外,法官没有很好的控制法庭秩序,旁听人员随意走动,甚至有人有事找法官都影响了审判。最主要还是当事人和律师方面素质不行。当事人基本不能准确简洁的回答法官的问题,就像拉家常一样,毫无法律意识。有些代理人和律师辩论是结结巴巴,即欠缺业务素养又缺乏逻辑和语言组织能力,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维护。但是考虑到中国审判的法官主导制和非辩论制,以及庭审主要是在调查事实和获取双方主要观点,这些缺憾对结果没有实质影响,但对法院权威的树立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很没有好处。为期一个月的实习生活结束了,时间真的好快,没怎么注意,一个月就这么遛过去了。还记得自己刚到法院时的那种天真,带着一种学习的态度第一次走入那神秘的地方,心向着那象牙塔里我们一天到晚学习着的和老师们潜心研究着的知识最终都在这个中转站输送向社会。
如今,抛出了当时的那份神秘,剩下的是对对法律的务实关照。今天,庭里为了我实习毕业还特意组织了一次欢送会议。h庭长说我是他们挺历年来最认真的一个实习生了,虽然听得出来这只是溢美之词,但是心里仍然很得意。其他几个法官提建议的时候,都说了我以后前途无量,要好好学习,他们是不能比之类的话。不知为什么,一时之间有些伤感,是那种好久没有过的,虽然知道自己与大家仍不是很熟,感情也不是很深大家都说以后有空要回来常坐,我知道这样的机会以后大概会很少了,但是仍然一个劲的应承着。
法律事务实习总结
为了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企业法律事务涉及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涉及的法律面较宽,实践性强,而大学生到企业实习并亲身经历一些法律实务、学习一些办案经验,不仅可以弥补课堂上所学知识的不足,还可以增加一些新知识新体会。我的职务是企业的法律顾问助理。
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助理我主要是协助法律顾问处理以下一些企业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
一、日常法律咨询,分析企业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法律疑问,对问题本身性质做出区分,在法律专业领域内予以解答。日常法律咨询在解决企业遇到的问题时,具有及时性和预防性,有利于防微杜渐,避免因发生严重的问题而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从而丧失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尤其针对企业的销售部门,我们可以提供前瞻性的法律咨询,使其更好的管理其销售协议,建立有效的内部工作框架,尽量减少应收款项难以回收的问题。因此咨询功能的良好运用,有利于企业将问题在萌芽状态或者为解决纠纷做好准备工作。
二、建立整套合同体系,首先,了解企业制定合同的目的以及具体要求,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结合企业的运营需要,了解企业经营行为的目的,分析预测潜在风险,协同企业设计业务运营流,对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上各方的权利义务进明确,为企业建立一整套合同体系进行规范,以使企业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根据已经确定的合同制定方案,依据该合同涉及的法律法规,制定合同文本的具体条款,确保内容的合法性及可操作性,体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三、专项法律意见,专项法律意见是专职律师针对具体的法律问题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分析、判断,出具的关于该问题的法律风险,法律后果及应对措施的书面法律文件。根据企业咨询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以及该项事务的复杂性和重要性,经本所律师共同讨论后,出具有可行性的书面法律建议;根据本所在主动回访过程中发现的,将会给企业的经营带来风险的操作行为,及时指出并视情况严重性出具针对性的书面法律意见,帮助企业杜绝潜在风险。
四、处理企业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通过对产生纠纷的整个过程进行了解及分析,确定对方的行为属于恶意还是善意,向企业提交正确有效的应对方案。如果对方的行为属于善意,只是针对具体的交易活动中某些环节而产生异议的话,则在维护企业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利用企业律师的身份争取以非诉讼的方式合法、合理、高效的解决纠纷;如果对方的行为属于恶意欺骗的性质,我们将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有效的防范措施,并且根据事态的发展做好诉讼的准备和证据的搜集,便于将来通过诉讼方式帮助企业争取最大的利益。
五、参与商业谈判,直接参与,能参与谈判的全过程,对于不利于企业的条款或因素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带来不必要的巨大损失;间接参与,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幕后支持,避免因直接参与洽谈而给对方带来心理上的防范,导致不利于该合作项目的因素产生。参与商业谈判的作用,促使商业谈判的成功,保证重大项目的合同条款合法有效,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时,在该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律师作为全过程的参与者可以起到监督和保障执行的作用。
六、提供法律培训,针对企业不同的职能部门,结合企业的经营特点及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范围,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全体部门员工的法律意识,了解自身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和存在的风险,规范日常的经营行为。避免企业的员工因为不熟悉相关法律而丧失警惕性,从而导致工作上的失误,为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或重大经济损失。
七、资信调查,在企业与另一方签订合同前,通过调查对方的资产情况、企业运营情况以及以往的交易信用,向企业提交对方的信用评定,评估对方从事商业活动的能力,分析具体业务的风险性。
八、劳动争议解决,律师代表企业参与处理与员工间的劳资纠纷、福利待遇纠纷、工伤赔偿纠纷、解除劳动关系纠纷等的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由律师来沟通劳资双方达成共识,采用非诉讼方式、非仲裁方式快速解决劳动争议,消除对企业的不利影响,维护企业的根本利益。
九、合同及应收帐款管理,对合同的订立、履行状况形成文字记录并归档管理,督促财务部门对应收帐款进行及时清理,确保各项经济合同能如约履行,避免因时效丧失等原因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十、协助建立企业管理制度,结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合理的.设置企业的所有权,规划股权结构;结合企业业务特点,设计企业结构,建立知识产权、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制度,使企业的结构具有竞争上的组织优势。
十一、协助处理与相关行政机关的各种事宜,利用律师的专业知识和权利,以维护企业利益为目标,协助其与工商、税务、公安等行政机关交涉,处理解决各种事宜。
十二、律师见证,指律师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对一定范围内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证明,如:企业内部的股权转让、外贸合同的订立、董事会的重大决议等。
十三、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活动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过渡的作用,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有很大帮助。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律师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
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实习只要有收获了,实习就是成功的。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和依法治国服务的。毕业后我将为建设我国的法治社会尽一份力。
xx年7月15日,海珠区大学生实习活动月启动仪式在昌岗街顺利举行,参加这次实习活动的有中大、广教、广警、仲恺等大学的学生。而我,是以一名志愿者的身份加入实习的行列,这也是我第二个暑假参加街道社区助理的实习活动,也许正是这些原因,所以我和一位街道的工作者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就关于此项活动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都认为是双赢的好活动,既可以给大学生一个实践的机会,也可以利用大学生的智力资源优势帮助街道工作人员。
我是学习法律专业的学生,法律是一门理论性和实际行均要求很强的学科,在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的同时,要能够带到生活中。将理论联系实际总结出一套属于自己但又不违背法学原则的道理.对于理论知识的掌握就不用说了。熟练背记应该掌握的书面知识,并能联合抽象性与其他分类知识适当嫁接。有了牢固的理论体系,就要实现第二次飞跃,把理论带到实践中。
带着学习的态度,我来到了瑞宝街司法所,面对的是社会最底层的老百姓,让我对他们的生活有了更深的了解,也让我更进一步地了解街道处理事情的方式方法,更让我学到一些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接触了许多事情,包括居民法律的咨询,法律的求援,法律调解,还有比较新的,在学校没有学过的未写入刑法的刑罚新的执行方式——社区矫正。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不过它也有限制,只对如下几类适用:
第一类是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刑法》第33条、第38-41条、第55条、第78条,《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221条,《警察法》第6条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7项,都对管制刑及其执行,做了多方面的规定。
第二类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刑法》第72-77条、《刑事诉讼法》第217条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7项,都对缓刑的适用和执行,做了多方面的规定。
第三类是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刑事诉讼法》第214-216条、《监狱法》第17条、第25-28条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7项,都对缓刑的适用和执行,做了多方面的规定。
第四类是被假释的罪犯。《刑法》第79条、第81—86条,《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21-222条,《监狱法》第32-34条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7项,都对缓刑的裁定和执行,做了多方面的规定。
第五类是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执行的罪犯。这类罪犯实际上包括两种人一种是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这类罪犯数量极少。另一种是判处主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主刑执行完备后释放到社会上的罪犯,这类罪犯有一定的数量。
目前,此项执行办法还处在试点的阶段,诸多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法律依据不足、人手不足、经费不足、没有专业的培训、志愿者配套体制不健全、各个部门的沟通也存在很大问题,加上街道工作的重点不在于此,所以大家都只能接受一小部分的矫正对象,还未能全面铺开。虽然如此,但我还是觉得这是一种趋势,因为这种方式更加人性化,有利于减少监狱的压力,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一个月的实习经历已经结束,现在想起来实习的情景还是历历在目,既有邱所的循循善诱,有文姐的无微不至的关心和勇哥教给我深刻的人生道理,也有自己的懵懵懂懂、不知所措。所幸的是:这一个月的时间没有白白的流失,我学到很多,也收获很多,虽然有的时候感觉很累,但是很幸福,正所谓没有人能随随便便成功。不管结果如何,我努力过了就无悔!千言万语都指向一句话:“实习真的是对我的一次锻炼,给了我理论回归实践的机会,让我更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也让我更坚定了学好法律的决心。最后谢谢你们给我们一次实习的机会,让我们在实习中渐渐的成长!”
关于法律专业学生实习总结的范文
法律专业学生实习总结
我的大学专业是法律,可是却一直没有机会参加实习,终于有个朋友帮我找到一家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实习前我兴奋的都睡不着觉了,第一次吗,马上就踏入社会了,有一次实习很有必要。在实习的过程中,有许多同事对我进行了实际帮助,尤其是如何将所学法律知识成功有效的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去,使我受益匪浅。远离了学校的安静和静谧,远离了课堂和亲爱的同学,远离了图书馆和难吃的食堂。我开始由一名学生转变成社会人士了,有彷徨,迷惘,无助,失落,痛苦,艰辛,也有快乐,幸福,满足。我度过了人生中第一次美好的实习过程,我和实习地方的同事都成了良师益友,开始慢慢懂得了怎么去做人,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我感觉我慢慢的遍的成熟了。
来到了实习的地方,看到陌生的环境,刚开始还是有点害羞,无助,寂寞,不过很快的我就打消了这些顾虑,因为这里的人都主动和我说话,帮我完成实习的任务,指导。我在结束了一个月的实习过程后有了很深的感受,在这里我要表达出来:
首先,通过实际案例,我认识到自己缺乏的不仅仅是相关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一种经验。这种经验是在课本上无法学到的。虽然我已经学了很多法律,可是实际以运用就开始发怵了,因为有很多无法做到活学活用。这就是没有工作经验的短处了。我跟着同事开始学习处理各种法律纠纷,不仅如此,通过处理别人的纠纷,自己今后遇到类似的问题,解决起来就游刃有余了。
其次,公益实习让我体会到了只有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结合起来才能更好的发挥自己的价值。此前,“公益”两个字让人肃然起敬,但总觉得那是很遥远的事,有了一定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基础才有能力热衷公益。法学院的学生,入学之初,往往脑子里少不了公平正义,却落不到实处,遇到或残酷或黑暗或复杂的实际问题,就会陷入迷茫、无所适从,进而对以往的自己全盘否定。哈尔假药事件、奥克斯退市风波、银联跨行查询收费等一系列问题的提出,起初让我觉得无能为力,因为那涉及到腐败、垄断、暴利这些社会问题。老师在解说司法制度问题时常说一句话:“法律是政治的玩偶。”“司法改革需要一位有魄力的政治领袖去推动。”很多问题背后隐藏着地区、行业、部门的利益之争,建设和谐社会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业。作为一个法学院的青年人,面对种种社会现象要分析它背后的法律问题,也许暂时无药可就,但那绝不是我们放弃努力的理由,正因为存在不足,才需要我们尽自己的微薄之力,早日改善现状。
最后,优秀的'同事们让我看到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律师的工作压力工作强度很大,你可能面对的是一个完全不懂法的人,他对某件事的愤怒和委屈可能会对你出言不逊,在你看来他完全是无理取闹,但即使这样,你也要以最大的忍耐和热情真诚的去对待他,因为律师的职责就是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短短一个月实习就这样结束了,真的有一点不舍,舍不得离开这一个已经有点让我热爱的工作,舍不得这么多教我实习的同事和益友,舍不得我已经熟悉的法律知识,一切都是那么的舍不得,感觉。
可是我的学业还没有完成,只有大学毕业了才可以名正言顺的到公司去工作,去赚钱。虽然这么说是俗了点,应该说是为人民服务。我回到学校一定要继续努力完成我没有触及到的法律知识,将法律牢牢记在心中,完成所学法律与实际生活中的灵活运用,这虽然不简单,可是只要我热爱法律,热爱学习,再大的学习困难我都可以克服。
在这一个月里,我明白了很多社会生活的问题,竞争激烈,不可不防。这次实习是那么的及时那么的到位,我终于可以名正言顺的对同学说,咱的社会经验可比你们丰富。明年我就要毕业了,洗完给我能够再来我实习的地方工作,这样我就可以继续我所热爱的法律事业了。
我是一名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今年,我实习工作的地点是某某律师事务所,在事务所中,我进行了为期2个月的实习工作。这次毕业实习让我感觉到很兴奋,也让我学习了书本上很多学不到的知识。
首先我很庆幸自己能有这次机会,让我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锻炼,同时也提高了自信,这次在某某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本人觉得是十分的充实,同时学习到的东西也是十分的实在和实用的。这次实习过程中,大量的接触各种各样的法律文书,也学习着写了一些常用的法律文书,如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律师函、所函、公司员工制度、合同书等等。虽然大学选修课里面也开了司法文书的课程,但是在现实的运用中,是大大的不足的。由于教学的过程中有不同的侧重性,因此在学习的课程中容易被导师的教学重点所误导,在学习写法律文书的过程更多的注重关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机关的法律文书,而某程度上疏忽了对普通法律事务的法律文书的书写。但是,这次实习的过程中,实习辅导的律师经过认真的、负责的、耐心的指导,让我从新学习这些法律文书的书写,如法律文书的格式、表达、侧重点等方面。
除了学写法律文书外,我还跟随律师一同去人民法院听庭审,听完庭审后再写代理意见。不仅锻炼了我归纳总结的能力,还让我切实的感受什么叫庭审。学习诉讼法的时候虽然都已经学习过整个庭审的过程,但是书本上的东西总是抽象、难理解、难想象的。而跟随律师去听庭审让我更清楚了解律师在庭审中、整个案件的流程中处于一个什么的角色、地位,处理什么样的事务,解决什么样的问题。总的来说,是让我认识到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起的一个什么样的作用。作为学习法律的人来说,了解自己的专业,了解自己的职业,是十分重要的。而这次的实习让我从新认识一类人——律师。
我的工作还包括大量的案卷的整理和装订。每个单位都有关于案件的整理装订的问题,不过这次的整理装订工作显得特别的认真。因为一直在书写着各样的法律文书,在书写的过程中总是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在整理装订的案卷材料中,正是一个非常好的学习的过程,其中的材料就是我们书写的范本,学习的模板。而大量枯燥的整理装订过程中,还很好的培养了我的耐性和细心。律所里面人员的耐心教导和帮助,让我这次的实习过的相当的充实和愉快,并且让我很好的了解律师行业的文化,律师职业的其他具体情况。
本次实习让我在法律方面的各个知识点上都有很大的进步,最重要的是加强了我的实战能力。
汇报人:***
法律专业学生实习的自我总结的范文
我的大学专业是法律,可是却一直没有机会参加实习,终于有个朋友帮我找到一家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实习前我兴奋的都睡不着觉了,第一次吗,马上就踏入社会了,有一次实习很有必要。在实习的过程中,有许多同事对我进行了实际帮助,尤其是如何将所学法律知识成功有效的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去,使我受益匪浅。远离了学校的安静和静谧,远离了课堂和亲爱的同学,远离了图书馆和难吃的食堂。
我开始由一名学生转变成社会人士了,有彷徨,迷惘,无助,失落,痛苦,艰辛,也有快乐,幸福,满足。我度过了人生中第一次美好的实习过程,我和实习地方的同事都成了良师益友,开始慢慢懂得了怎么去做人,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我感觉我慢慢的遍的成熟了。
来到了实习的地方,看到陌生的环境,刚开始还是有点害羞,无助,寂寞,不过很快的我就打消了这些顾虑,因为这里的人都主动和我说话,帮我完成实习的任务,指导。我在结束了一个月的实习过程后有了很深的感受,在这里我要表达出来:
首先,通过实际案例,我认识到自己缺乏的不仅仅是相关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一种经验。这种经验是在课本上无法学到的。虽然我已经学了很多法律,可是实际以运用就开始发怵了,因为有很多无法做到活学活用。这就是没有工作经验的短处了。我跟着同事开始学习处理各种法律纠纷,不仅如此,通过处理别人的纠纷,自己今后遇到类似的问题,解决起来就游刃有余了。
其次,公益实习让我体会到了只有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结合起来才能更好的发挥自己的价值。此前,“公益”两个字让人肃然起敬,但总觉得那是很遥远的事,有了一定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基础才有能力热衷公益。法学院的学生,入学之初,往往脑子里少不了公平正义,却落不到实处,遇到或残酷或黑暗或复杂的实际问题,就会陷入迷茫、无所适从,进而对以往的自己全盘否定。齐齐哈尔假药事件、奥克斯退市风波、银联跨行查询收费等一系列问题的提出,起初让我觉得无能为力,因为那涉及到腐败、垄断、暴利这些社会问题。
老师在解说司法制度问题时常说一句话:“法律是政治的玩偶。”“司法改革需要一位有魄力的政治领袖去推动。”很多问题背后隐藏着地区、行业、部门的利益之争,建设和谐社会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业。作为一个法学院的青年人,面对种种社会现象要分析它背后的法律问题,也许暂时无药可就,但那绝不是我们放弃努力的理由,正因为存在不足,才需要我们尽自己的微薄之力,早日改善现状。
最后,优秀的同事们让我看到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律师的工作压力工作强度很大,你可能面对的是一个完全不懂法的人,他对某件事的`愤怒和委屈可能会对你出言不逊,在你看来他完全是无理取闹,但即使这样,你也要以最大的忍耐和热情真诚的去对待他,因为律师的职责就是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短短一个月实习就这样结束了,真的有一点不舍,舍不得离开这一个已经有点让我热爱的工作,舍不得这么多教我实习的同事和益友,舍不得我已经熟悉的法律知识,一切都是那么的舍不得,感觉。
可是我的学业还没有完成,只有大学毕业了才可以名正言顺的到公司去工作,去赚钱。虽然这么说是俗了点,应该说是为人民服务。我回到学校一定要继续努力完成我没有触及到的法律知识,将法律牢牢记在心中,完成所学法律与实际生活中的灵活运用,这虽然不简单,可是只要我热爱法律,热爱学习,再大的学习困难我都可以克服。
在这一个月里,我明白了很多社会生活的问题,竞争激烈,不可不防。这次实习是那么的及时那么的到位,我终于可以名正言顺的对同学说,咱的社会经验可比你们丰富。明年我就要毕业了,洗完给我能够再来我实习的地方工作,这样我就可以继续我所热爱的法律事业了。
时光流逝,转眼间,一个月过去了。在法院实习这段时间,酸甜苦辣都经历,挫折感和成就感,每一段经历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收获了以下几点:
不为家主,不知柴米油盐的来之不易。从小到大,在父母和学校的保护下,我们总是过着无忧无虑的生活。而在今年的暑假实践期间里,在法院的信访大厅里,我却看尽了人间的辛酸冷暖。本以为会平淡无奇的实习生活,因为这些或是令人感动,或是令人悲愤,或是令人震撼的真实故事而变得多彩多姿。当我目睹和聆听到一个又一个催人泪下的故事时,我才知道法律理论在现实操作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原来还有很多东西并不是从书本上就能学到的。而到今天,那些故事还没有结局。
(一)命途多舛的人
记得刚到信访厅实习的时候,值班的科长就告诉我,信访厅是一个可以反映社会问题的窗口,在那里不仅可以看到形形色色的人,除了可以学到一些专业理论的实践知识外,还可以学到许多做人处世的道理。那时候的我却不以为然。
直到第一次看到他,我才打破了我的想法。那是我刚到法院的信访大厅实习的第三天,当时他穿着一套破破烂烂的衣服,旁边还有一个两岁多的天真活泼的小儿子。如果要用什么形容词来描述他的话,那就是面容憔悴,浑身上下堆满了尘世的沧桑与无奈。他,杨某,三十岁出头,本应风华正茂的青年却是一个曾经自杀未遂的苦命人。
后来,在信访厅值班法官的一些介绍下,我才渐渐了解杨某身上曲折的故事。几年前,杨某带着妻儿到佛山来打工,因为一次意外,他在工作中受伤了,经过救治,人是活下来了,可右手却高位截肢,成为残废一族。对于一个人来说,这已经是非常巨大的打击,哪知屋漏偏逢连夜雨,漏船又遇打头风,故事才刚刚开始。不久后,杨某工作单位的老板王某只支付给杨某一些基本工资,不愿对杨某的伤残进行赔偿。杨某几经周折,好不容易在第二次官司中打赢的时候,王某却已经逃之夭夭,人去厂空,并且还拿走了杨某的保险赔偿款。面对着巨额的医疗费,杨某的人生顿时跌入了地狱。杨某的美满家庭也开始因这次事故而破裂,一年后,夫妻两人离婚,妻子只留下一个小儿子给他。之后,杨某一贫如洗,四处流浪,晚上带着小孩睡公园里或破屋中,白天靠左手拣垃圾,三餐也没有着落,别说治疗,就连生存也成了一个问题。看到四壁楚歌,杨某在四处求救无效的情况下,于去年选择了服药自杀,但因被人发现及时,又救活了。
看到杨某悲惨的遭遇,法院的执行人员都很想帮助他。可是在多次的调查和努力以后,却依旧找不到王某的踪迹。找不到王某就意味着杨某的赔偿款不能得到执行,也不能使自己的病情及时得到医治。一直到今天,杨某依旧过着落魄、困苦的生活。
看着他身后的故事,又岂是一个惨字了得?我们非常同情他,但却帮不上他多少忙。因为在法律规定之外的事,已经不是我们所可以提供帮助的范围了。因此我们只能在他临走时私自捐点钱给他,并给他送上一些精神上的慰抚。
而在后来的几次法院大接访中,我又看到了他消瘦的身影,旁边还有一个笑得灿烂无邪的儿子。我们都明白,执行难已经成了他心中难以磨灭的痛!
(二)皱着眉头生活的人
在法院实习的日子也过得飞快,丰富精彩的实习生活,总是带给了我太多的感慨与启发。从书本到生活,从理论到实践,从事件到哲理,我在帮助和解答当事人问题的时候,在审查和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的时候,一件一件丰富细腻的他人经历,一个一个悲哀无奈的他人故事,总是令我动容,也常常让我发现自己在学习和知识上的不足。而在那些多彩的人生经历之中,有一个人的故事也令我印象异常深刻。
有一个人的情况曾引引起很多人的注意,很多部门的领导和相关人员也都给予关注过,佛山电视台也曾给予报道过,可是问题至尽未能得到妥善的解决。这个人就是梁某。
多年前,梁某娶了一个妻子,婚后夫妻倒也恩爱。可惜好景不长,不久之后,梁某发现妻子开始虐待父母。梁某爱母心切,多次规劝妻子,后来两人协商不成,无奈之下,只好由法院判决离婚并且由梁妻搬离其住处。由此可见,梁某对父母的孝敬之心已不一般。可是三年的时光过去了,梁妻不但没有搬离其住所,反而变本加厉,多次打骂梁某的父母,打伤梁某,破坏其住处的财物。看着父母的健康日益受到威胁和伤害,梁某心急如焚又百般无奈,但为了家计却不能时刻守在父母身边。他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可是相关人员去他家还是不能解决问题。真是家有悍妻,鸡犬不宁!可怜梁某对父母的一片忠孝之心,却因为娶了个悍妇,而全家遭罪。
看着梁某坐在信访大厅,皱着眉头叙述他的情况的时候,我懂得家家有本难念的经;但在法律之外,也还有很多社会问题并不是靠法律靠官司就能解决。
可是,梁某身上的故事也是一个法院执行难的典型投影。其实,在后来的实习过程中,在每日的来访人中,在每次的大接访中,群众们反映最多的,投诉最多的,意见最多的就是法院的执行难、执行不力的问题。可见,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群众的法律意识也相对有所增强,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执行案件数量也相应增加的情况下,执行难和执行乱就成了法院工作困扰的焦点。
(三)问题所在
说到法院的案件执行难,执行不力的问题,这是我在书本上从来没有注意过的问题。以前总以为经过法院判决之后,一切就划上了完整的句号。但是直到法院的信访科实习,我才发现这是一个在法庭判决之外,困扰着法院、法官和相关当事人的问题。因为就算打赢了官司,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生效之后,应该执行的判决却因为种种原因不能执行,那么打赢了官司也作用不大,也不能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损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形象。
在法院实习的这两个月里,我曾做过一个大概统计,在每个月上访人所反映问题的分类比例中,执行问题占了绝大部分。在四次全市的法院联合大接访活动中,来访人所反映问题的焦点也在于法院的执行问题,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执行问题最为严重。针对这些问题,执行工作在法院中已经得到普遍的重视和加强,但是,执行工作的“难与乱”仍是法院长期面对的一个工作难点,当前执行工作中仍有大量的问题亟待解决。
其实,造成执行难和执行乱的原因有很多种,有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之分。
从客观因素方面来分析,一是某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是故意逃避法院的执行等。例如一些财产执行问题,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可被执行的财产,那么该执行案件将无限期搁置,直到被执行人有可被执行的财产为止。而针对上述第二种情况,则表现为被执行人利用法律漏洞,故意转移财产或者隐匿存款、公车私挂等等,上述杨某的案子就是这种例子的典型。二是立法上对执行问题的规定也不多,权限范围规定不明确,致使案件的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受到处处受到限制,执行力量不足。同时,法院也缺乏一个对执行案件进行监督的完善机制。
从主观因素方面来分析,一是有些执行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在执行过程中责任感不强,容易受到一些外界的影响而办“关系案”,导致执行比较乱。二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了执行案件的进行,在强制执行实务中,出现了本地区案件不愿执行,外地区案件不去执行的现象。同时,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直接关系法院发展和前途的人、财、物等权力基本上掌握在地方手里,导致法院难以真正地独立于地方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产生了司法地方化的倾向。因此,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对司法上的平等性、公正性、统一性形成了一定的影响。
事实上,造成案件执行难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还远不止是这些,这里只是略谈一二。
(四)尾言
随着群众们的呼声渐高,如何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因为它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形象。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尝试解决:
1. 尽快加快立法步伐,从立法上明确执行案件问题中一些权限规定,明确执行人员的责任。同时,在执行案件中若需要其他部门帮助时,可以规定公安人员或其他部门给予一定的协助,从而有利于执行过程的顺利进行。
2. 建立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关注执行案件的进行过程,同时也有利于杜绝某些执行人员因思想上的偏差而造成执行乱的问题。
3. 法院可以组织执行人员进行一些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行人员的思想素质和理论知识。同时可以组织一些经验交流会,借鉴有效的执行方法,提高执行人员的执行能力。
4. 上级法院应该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的监督,可以定期由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一些执行案件的执行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
5. 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正确引导群众的观念,让群众加深对执行工作的认识,从而争取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加倍的努力,好好提高我的专业知识,争取做到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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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将至,民事法律诊所半年的课程也即将结束。半年的时间虽然短暂,但诊所的学习对我来说却是个充满挑战的过程。曾经带着对民法学习的热情,对司法实践的渴望进入了民事法律诊所,半年后的今天,在这个诊所内我收获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知识。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总结一下:
一、 课堂学习
在进入诊所学习之前就听往届的师兄师姐说过,法律诊所教育是从美国引进的一种全新的教学模式。但是百闻不如一见,第一次走进教室确实让我耳目一新。桌子围成圆形,老师和同学坐在一起,让大家在一个平等的地位上进行交流和学习。接下来就是老师的授课方式,以往的法学授课难以摆脱老师台上讲,学生台下听的模式。师生之间在课堂上很少展开讨论,法律思维的培养完全建立在已知案件或虚拟想象的基础上。考试中的是对记忆而不是对分析能力、推理能力的测试,这很难培养学生思辨和独立思考的能力。而诊所学习,大部分时间都是学生在说,而老师只是在必要的时候进行一下指导。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参与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训练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培养学生的判断力、职业责任心,并深刻理解法律和律师的社会角色。
多样灵活的教学方式还包括寓教于乐的游戏教学。给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张老师在讲证据方法时做的游戏。30个人分成两组分别传一句相同的话,最后的一位同学把自己听到的内容记录下来。就是在这样一个看似简单的游戏过程中,我们却出现了很多笑话和问题。首先是老师给的话都很长,你要在听到一个同学说完后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准确的语言转述给下一个同学。然而传到最后一位同学那里总是出现五花八门的答案。从这个看似简单的游戏里,我们可以很清楚的了解到传来证据和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及距离的远近对证据证明力的影响。这种方式比起我们在传统的课堂上去记忆传来证据和原始证据的特征、概念一类枯燥的东西更有助于理解和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的适用。
在诊所的课堂上还有一种独特的教学方式,那就是大脑风暴。每节课我们都会有一个主题,大家分成小组围绕主题来发表自己的看法。最后由同学自由进行发言。诊所课堂上同学们的发言既轻松又活泼,就连我这样一向不喜欢在课堂上发言的人也被那种课堂气氛所感染了,也是踊跃发言。在课堂上我们可以进行争论,可以为了一个问题争得面红耳赤。即使是这样大家同样会感到很开心,因为在讨论中会发现自己的观点存在的问题及学习其他同学在分析问题方面的优点,也就是老师们经常说的“学习在学习的能力”。
在教学内容上,传统的法学教育诸种理论的熏陶,但诊所教育的注重操作层面的东西,正好弥补了传统教育的不足。我们的学习内容包括文书写作、法律职业道德,就连接待当事人也在我们的演练范围内。诊所老师的和善以及同学之间关系的融洽给人一种温馨的感觉。所以说诊所的每次课我必定去,从来不会缺课。
二、 课外活动
在生动活泼的课堂内容之余,法律诊所还有着许多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比如诊所值班,与当事人一同去取证、了解案件情况,参加12.4普法活动。
法律实习总结报告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0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a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01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0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02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02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01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______合同法》第六十条、《______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02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01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01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02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