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物价局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和监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价格法律、法规;研究草拟全市价格法规、规章;组织实施全市价格改革的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
2.研究拟定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和征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和监督使用;参与政府储备商品的价格管理;负责做好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监测、分析、预警工作并提出综合调控物价的对策;开展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商品、服务和收费以及重要工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为价格决策和调定价提供依据。
3.在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剧烈波动时,负责向市政府提出采取限定差价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报备制度等干预措施的建议,并依照市政府的授权负责组织实施。
4.负责价格指数和其他国民经济综合指标之间的相互衔接,加强全市的宏观经济调控;负责协调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的价格争议和价格衔接;引导和规范经营者的自主定价行为;指导行业组织价格活动,促其加强价格自律。
5.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贯彻国家、省和市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对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价格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6.负责制定和修订全市定价目录;按照定价权限负责对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并主持价格听证会,负责安排听证项目。
7.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房屋重置价格为主的房地产价格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实行国家定价的普通居民住宅销售价格和城镇房地产交易市场价格的管理;负责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工作。
8.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开展年度审验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管理工作;负责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9.会同有关部门维护全市行政区域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行为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依法查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价格垄断、欺诈、歧视、牟取暴利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支持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
10.依法受理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举报、投诉和不服价格行政处罚的复议工作;组织开展商品、服务价格和各种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指导群众价格监督组织开展价格和收费的社会监督工作。
11.负责认定涉及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评估的屮介机构。
12.指导价格学会、协会工作;检查指导全市物价系统的队伍建设。
13.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2篇 区物价局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负责上级物价部门下达的价格改革和价格调整方案在全区的实施;起草全区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经审议批准后,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制定全区价格管理的行政措施。
2.负责全区价格综合平�,指导、协调、监督区属有关部门的价格工作,处理价格争议。
3.负责在全区范围内对价格分工审批权限内的商品价格、经营服务性价格进行管理,规范作价原则、作价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进行管理和监督。
4.负责对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管理,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定期验审制度,监督收费执行情况;通过清费减负和收费公示等工作,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5.负责对企业价格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制止以垄断或欺诈等手段牟取暴利;对市场价格进行监测,调查分析市场价格变动趋势;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6.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的物价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指导基层群众性物价监督组织开展物价监督活动;组织实施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制度,开展“价格信得过”活动,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7.组织建立全区价格信息网络,及时向政府提供价格政务信息,为政府制定经济及价格决策提供依据,并向社会、企业提供市场价格信息。
8.负责全区涉案赃物估价,经济案件及抵押物品估价;对企业进行价格咨询、价格认证等服务。
9.负责全区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物价工作人员的物价业务培训。
10.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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