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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技术员岗位职责(4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47

主管技术员岗位职责

第1篇 主管技术员岗位职责

在队长领导下负责施工技术工作对全队安全、质量及生产负技术责任对分管技术员负技术领导责任。

1.根据设计和有关资料协助队长制定本队作业计划及实施方案 2.负责组织编制施工作业规程或施工技术措施并向职工贯彻现场检查落实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规定

保障工程符合设计要求搞好质量标准化工作实现动态达标

3.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准确地掌握施工现场地质条件变化情况并制定出对性措施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4.定期对职工进行业务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和自主保安能力

5.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促进安全生产和生产效率、经济效益的提高

6.负责施工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并作为技术基础资料妥善保管经常与生产技术部门联系并汇报工作

7.遵章守纪积极工作努力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2篇 采煤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采煤主管技术员是我矿采煤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矿井的采煤技术管理工作。采煤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采煤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部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采煤连队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作业规程或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3条 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4条 定期复查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5条 负责协助公司培训部门对采煤连队进行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 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指导。

第7条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断层、陷落柱、破碎带、煤层变薄、老巷、托伪顶、夹矸、留底煤、软底等)时,采煤主管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8条 对采区生产系统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

第9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10条 协助生产技术部部长和采煤连队队长组织好本采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1条 要掌握工作面顶板来压的规律性,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动态,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搞好工作面的搬家和接续准备工作。

第12条 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3条 负责搜集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技术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未及时进行采煤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甚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8条 采煤主管技术员对采煤连队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采煤连队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编制的有关采煤作业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采煤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采煤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主管技术员负主要责任。

第23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采煤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采煤主管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销售科主管技术员岗位职责

1、负责本单位日常技术管理及施工地点的规程及各种措施的编制、贯彻落实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条例及有关上级安全生产指示精神;树立“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科学技术服务安全生产的思想。

3、深入现场,了解掌握本单位设备安全情况,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4、建立健全设备、工程技术档案,实现规范化管理。

5、负责抓好本单位职工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努力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6、负责组织检查本单位工程质量,搞好班组安全评估及技术总结。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

第4篇 掘进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是掘进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掘进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工区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工区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第2条 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3条 编制的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4条 定期复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5条 负责掘进工区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6条 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7条 加强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的技术指导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8条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遇断层、陷落柱、破碎带、老巷等)时,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9条 定期对掘进工区生产系统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10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11条 组织好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12条 分析研究掘进工作面施工条件变化的规律性,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作好工作面搬家和接续准备工作。

第13条 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4条 负责搜集本工区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19条 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对掘进工区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掘进工区组织施工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编制的掘进工区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差措施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技术指导不力、现场检查不及时,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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