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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制度(20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52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xx煤矿安全管理工作,防止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市级、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要针对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制定中、长期规划。并积极引进、推广使用

二、市煤炭管理部门每季度要组织一次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安全检查,检查结果要有记录,并在全市进行通报。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每月要组织一次“一通三防”安全检查,检查结果要有记录。

三、市煤炭管理部门要组织安排好每年的矿井瓦斯鉴定和煤的自燃倾向性及爆炸性鉴定工作,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市煤炭管理部门工作。

四、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矿井是否进行瓦斯抽放进行科学界定,并积极指导符合抽放条件的矿井进行瓦斯抽放。

五、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对各煤矿“一通三防”管理机构人员及“一通三防”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六、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煤矿监控网络系统的统一管理、维护、监督和控制。各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煤矿网络监控系统及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及时向市煤炭管理部门反映网络故障,协调技术人员和煤矿处理各种障。

七、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对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并督促、检查指导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的工作。

八、安全措施上报、审批制度:

上报市局措施的种类:火区启封措施;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编制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112条规定的串联风措施。以上措施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其它“一通三防”安全措施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批复时限:市煤炭管理部门接到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报来的措施后,15日内批复完毕。

九、市级煤炭管理部门每半年与上级业务部门联系,对本市煤炭行业的瓦检器、风表等安全检测仪器进行校验、强检。并组织、协调、指导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对所属区域煤矿的甲烷传感器按规定进行校验。

十、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帮助、指导煤炭企业解决管理中的各种安全技术问题。

十一、各煤矿必须成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矿井的安全管理工作及从业人员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工作。

十二、为便于掌握事故、隐患等情况,以便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规定事故上报制度:

上报事故种类:发生火灾事故、瓦斯燃烧与爆炸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有害气体中毒、缺氧窒息及其它原因引起的伤亡事故。

上报程序:乡镇煤矿及县(市、区)属国有地方煤矿在发生事故后要立即汇报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及邻近救护队,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接到汇报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同时向市煤炭管理部门汇报,救护队接到汇报后,要汇报、请示市煤炭管理部门,以便采取行动;市直属煤矿,要立即汇报市煤炭管理部门,由市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市救护队到现场共同进行处理。事故处理结束后,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或市直属煤矿向市煤炭管理部门上报事故材料,市局对材料存档。对事故隐瞒不报,按隐瞒事故处理。

十三、各煤矿要建立管理记录,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时,一并检查。记录名称如下:矿井测风记录、瓦斯检查记录、巷道贯通记录、排放瓦斯记录、反风设施检查记录、清扫煤尘记录、自燃发火记录。

十四、为更好的进行以风定产,规定测风制度如下:

(一)、各矿井要有专、兼职的测风员。

(二)、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

(三)、在矿井的主要风巷中,均应建立测风站,测风站内悬挂测风记录板。

(四)、要有测风记录。

十五、为规范瓦斯检查工作,制定如下瓦斯检查制度:

(一)、矿长、矿安全、技术负责人及通风管理人员入井必须携带瓦斯检测仪,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

(二)、电工作业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员在场检查瓦斯情况。

(三)、矿井检查瓦斯的范围包括: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总回风道、密闭、挡风墙。检查的内容包括:gh4、、co2、co浓度、温度及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

(四)、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规定:

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2次ch4浓度,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3次。

有双突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ch4)。

采、掘工作面co2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岩)与co2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co2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经常检查co2浓度。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ch4和co2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ch4或co2的硐室和巷道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手册、瓦斯牌板、瓦斯记录,检查结果必须“三对号”(瓦斯检查手册、瓦斯牌板、瓦斯记录填写结果必须一致)。

第2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煤矿从业人员素质工程,尽快提升木瓜煤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根据晋煤劳发【2011】1166号、晋煤培发【2011】1224号、山西焦煤发【2011】748号及xxx劳发【2011】704号文xxx公司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经矿“干部上讲台、培训到现场”领导组和安委会成员会议讨论,特制定本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学历及专业职业资格准入

(1)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

准入标准:煤矿企业“六长”(包括煤矿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下同)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包括煤炭专业证书班所取得的学历,下同),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下同),其中,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达标时间:到2013年底全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专业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全部达到准入标准。

奋斗目标:(1)专业学历:到“十二五”末,本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具备煤炭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达标6人,研究生学历达标1人。(2)专业技术职称:2013年底,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15%以上;到“十二五“末,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25%以上。

(2)煤矿企业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准入标准:煤矿企业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外其他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

达标时间:(1)专业学历:到“十二五”,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学历达到准入标准。(2)专业技术职称:到2023年底,矿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达到准入标准。

奋斗目标:(1)专业学历:到2023年年底,矿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达到50%以上,本科以上学历达到20%;到“十二五”末,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煤炭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达到3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达到60%以上。(2)执业资格:2023年底,矿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30%以上;到“十二五”末,矿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40%以上。

二、保证措施

1、研究生学历(学位):按照吕梁山公司和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学历提升班,有计划、有目标、持续性地、分专业、分层次做好相关人员的选送工作,按时按标准达到准入条件。

2、本、专科、中专(高中、技校)学历:按照吕梁山公司和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学历提升班,分专业、分层次、分批次,对照各类人员标准,按照两级公司计划指标,严格培养方向,严格培训人数,统筹推进本矿职工的学历提升工作,按照既定目标按时达到准入标准。

3、专业技术职称:按照两级公司的安排部署,利用现有培训教育阵地,依托地方有资质的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计算机专业知识和英语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依托集团公司技术中心大力开展各类科研课题攻关及技术创新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论文发表、荣誉获得搭建平台创造条件,依托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创造良好地外部环境。

4、已达准入标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相关岗位津贴标准给予兑现。

5、对现有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的人员分批次,分专业进行学历和执业资格选送培训,对不参加培训人员和经培训未取得资格证的人员建议劳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解聘下岗。

6、下一步劳资、组织人事部门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条件聘任竞争上岗。

三、相关规定要求

1、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学历和执业资格提升工作由矿政工科按照各自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标准,拿出计划方案,由培训科与集团公司职教中心联系,按照集团公司统一安排进行培训。

2、凡列入学历和执业资格提升的人员,必须按照矿统一安排进行培训学习,如果不参加培训学习或培训后仍拿不到有效证件,按照集团公司要求进行再培训。

3、矿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矿“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外)由政工科按照各自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标准,拿出计划方案,因本人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培训后仍拿不到有效证件者,责令限期按计划规定达到标准,再培训费用自理。

4、政工科在选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时,将学历和执业资格准入标准作为重要依据和基本条件,今后提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符合准入标准的,追究政工科科长责任。

培训科

2023年2月

第3篇 煤矿危险物品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我矿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要求,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危险物品的计划与采购

矿长对危险物品的计划与采购负总责,各分管矿领导对范围内的危险物品严把审批关;各使用单位对危险物品提报计划的种类、数量负责,采购部对危险物品采购负责,物质部对危险物品的质量负责;安监部门负责监督。

二、危险物品的使用与管理

1.爆炸材料

1.1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经资质单位设计、审查批准,并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1.2 必须建立爆炸材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爆炸材料销毁制度以及岗位工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1.3 销售单位对爆炸材料运输负责,供应、仓库审查后,由运输工区负责卸货、装专用车入井,存入爆炸材料库。

1.4 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爆破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工同时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

1.5 保障爆炸材料库库房完好,严格按设计及批准范围数量、使用和销毁,严禁超规定或私自改变库房。

1.6 仓库爆炸材料保管员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的姓名。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1.7 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图表,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以及公司矿文件精神。

1.8 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1.9 装卸或搬运时严禁携带烟火;地面装卸时,周围50米内严禁有明火。

1.10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1.11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使用的煤矿用爆破器材,必须经煤炭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持有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

1.12 煤矿井下爆破必须由煤矿总工程师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安全等级的煤矿炸药。

1.13 井下爆破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制度”。

1.14 井下爆破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对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的规定。

2、燃料及高压容器管理

2.1 燃料及高压容器贮存必须使用专用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使用前后,必须检查,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2.2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管理

2.2.1 地面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必须在通风良好、周围无易燃物质的场所进行,并编制施工措施。

2.2.2 在危险区域内焊接与动火作业时遵守下列规定:

⑴认真编制安全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矿长批准。

⑵严格办理《动火许可证》手续。

⑶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时,必须检查工作地点风流中的瓦斯,瓦斯浓度在0.5%以下且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⑷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时必须指定安全负责人现场监护,工作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并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2.3 施工地点配齐灭火器材,操作工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遵守操作章程。

2.4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应加强个体防护,佩带合格的劳保用品。

2.5 燃料及高压容器的剩余废料严禁乱倒乱放,必须送燃料添加单位按规定处理,以防污染环境、酿成事故。

3.其它危险物品管理

3.1 其它危险物品是指除上述物品以外符合《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 - 86)中规定的物品,主要指烟花爆竹、油漆等少量危险物品。

3.2 危险物品必须遵循随用随进,严禁大批量(指构成重大危险源)存放。

3.3 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3.4 库房及使用场所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风装置及必要的避雷设施

3.5 库房及使用场内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不准架设临时线。

3.6 库房必须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来人登记,危险物品验收、保管、领用,库房、库区的禁火、动火管理制度和记录。

3.7、危险物品的储存,根据其危险特性及灭火方法不同,应严格按规定分类储存。

3.8严格执行化工、易燃易爆物品安全守则及化工保管工、剧毒品保管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9 库区及使用场的安全、消防、卫生设施,应根据危险性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泄压、通风、温度调节、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3.10 结束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熟知危险物品的性能、特点、危害及预防应急处理措施。

三、废弃危险物品的处置

1. 本制度中所称的危险废弃物,是指矿井在生产、检测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2. 危险废弃物处置包括收集、暂存、转移等环节工作。矿各部门将危险废弃物统一暂存至指定暂存场所。

2.1 各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组织体系。各部门必须安排相关负责人负责部门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物资部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暂存与转运等工作。

2.2 各部门必须服从物资部的领导、指导与监督;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本部门领导的领导、指导与监督。

2.3 各部门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置矿井危险废弃物,不得私自处置。对于违规人员,矿将予以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因违规操作而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由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3. 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

3.1 产生危险废弃物的部门按废弃物类别配备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它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废弃物收集容器应粘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的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

3.2 危险废弃物应严格投放在相应的收集容器中,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

3.3 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场所及室内特定区域,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存放危险废弃物的场所应张贴危险废弃物标志、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危险废物储存库房管理规定等。

3.4 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废弃物的收集容器不可混贮。

3.5 产生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应将废弃物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和数量,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3.6 各部门应根据产生危险废弃物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收集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4. 危险废弃物的转运与处理。危险废弃物在转运时必须提供危险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份、性质及数量等信息,并按矿要求办理出矿手续。

四、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天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星村煤矿

第4篇 非煤矿山排碴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排碴场的妥善管理主要由看边员负责,排碴车辆和推边的装载机均由其指挥。排碴车辆倒碴要听从看边人员的指挥,在指定位置上停车,在指定位置上倒碴。

二、碴场平盘反向坡度要保持35--40度,防止自然滑坡和塌陷。

三、装载机推边必须留沿30厘米以上,碴场要保持推平或在边沿处稍微上坡方可,不允许下坡,以防止倒碴车辆溜车。

四、碴场必须留有排碴车辆足够的回转地方,多日积存的边角料必须尽早处理,以保持碴场清洁。

五、雨后天晴排碴,看边人员必须密切注视碴边的动静,加强警戒,如出现可能滑坡塌陷时必须果断撤离,停止排碴,处理险情。

六、大雾(能见度在10以内),大风(风力超过5级)天气,看边员应根据天气实际情况,向分管负责人建议停止排碴。

七、排碴场内不准其它机动车辆擅自停放,影响正常生产。

第5篇 煤矿安全监查员管理制度

根据碱沟煤矿的管理要求,能更好的发挥安全监查员的把关作用,促进我矿的现场安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工作范畴

为明确安全监查员的具体工作任务,根据本安办分管的业务,特对安全监查员工作范畴进行规划。

(一)工作职责

1、 负责对井下现场检查作业工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程措施的有关规定,确保制度在现场落实;

2、 负责督促作业现场隐患的整改,做到典型隐患问题现场盯住处理,注重过程监督落实、做到及时整改;

3、 负责作业过程中职工规范操作的监督指导,对不规范作业行为进行制止并指导规范,对三违行为进行制止;

4、 负责作业现场工程质量的过程监督及验收把关,做好班组质量检查工作;

5、 每周一上午召开安全监查员安全例会,认真组织好矿及上级安全管理规定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确保落到到位;

6、 每月三号参加本安办月度工作会,做好对安全监查员工作绩效及职责履行的总结讲评,安排本月安全管理,不断提高监察工作质量。

(二)监管区域

目前,我矿划分为两个采区,即:东翼采区、西翼采区。安全监查员对我矿东、西翼采区所有工作面进行安全巡查。

巡查路线:

东翼采区:副斜井→+556m候车硐室→+556m水平运输大巷→东三+556m水平各类硐室→东三+541m水平各采掘工作面→东三+518m水平各采掘工作面。

西翼采区:副斜井→+556m候车硐室→东一+556m各类硐室→东一+541m各采掘工作面→西翼+541m各工作面→东一+518m各采掘工作面→西翼+518m各工作面→东一+495m各采掘工作面→西翼+495m各工作面。

当安全监查员调动及各工作面有重点任务时,本安办主任根据任务的侧重点对巡查路线作出调整。

(三)工作任务指标

1、每月每个安全监查员出勤不少于21个班次,每个班次工作时间不少于8h(做到准点上、下班)。

2、每班必须及时将巡查范围内发现的不符合安全项向生产指挥中心及本安办汇报。

3、每个安全监查员每月抓两个“三违”,被抓“三违”包括:矿属单位一个,驻矿施工单位一个。

4、安全监查员于星期二、星期四、星期六对矿“一、三、五”检查的问题进行复查。当班复查结果于下班前30分钟利用井下电话通知本安办值班人员。

5、每天对上级及矿发各类文件进行学习。

二、劳动组织形式

采用三八工作制,每个班两个安全监查员。

三、岗位道德

1、对被检查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程、条例、指令以及上级安全决议、措施情况进行检查。

2、对“三违”人员要铁面无私、秉公办事。

3、严禁对“三违”人员进行吃拿卡要等行为。

四、岗位行为规范

1、安全监查员必须持证上岗。且掌握通防、突水预兆、机电完好标准、防爆标准、大件运输、采掘施工工艺基本知识,具有安全避险组织能力,对具体问题能进行协调处理;

2、按时参加班前会,认真听取班前会所安排内容,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和交办任务,严格执行矿纪矿规,切实做到自身无“三违”。

3、认真坚守工作岗位,有事、有病需请假者,自已协调好替班人员,并征得主任同意。

4、坚持八小时工作制,按规定时间升入井,并严格实行三汇报制度和电话交接班制度,严格履行和监督本班的安全生产情况。

5、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设备质量、操作质量及与安全有关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安全设备、设施、装置和仪器的使用。

6、抓好施工>现场生产过程中的重点和薄弱环节安全检查。对发生重大事故的要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工作,并尽快向上级汇报,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做好事故现场勘察记录,按规定参加事故调查、统计、分析和上报。对事故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检查。

7、遇有违章作业以及危害人身安全情况,要立即制止,并向矿长汇报。

8、有权停止违章作业者的工作,有权制止或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遇有紧急险情或重大事故隐患时,有权调动人员做出及时处理。而后汇报有关领导,保证安全生产。

9、对影响工作面安全生产的环节,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10、参与组织安全大检查,经常检查现场事故的隐患,督促有关单位对隐患“五定”处理,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整改情况。

11、严禁睡岗、脱岗、串岗。

12、负责对新员工日常全员安全教育指导工作,指导班组安全教育,抓好员工复工及变换工种安全教育。

13、督促检查员工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和防护用品及时发放。

14、负责对分管区域施工现场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噪音等主要环境因素控制措施情况的检查与纠正。

15、对重要施工和危险性作业项目开工前,必须到现场检查开工安全施工条件,监督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完善,并参加开工前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底。

16、负责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

17、对习惯性违章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罚并对违反安规又屡次不改的施工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提请矿给予行政处分。

18、负责完成临时性工作的监督检查。

19、安全监查员上岗必须佩带明显的标识,从穿衣戴帽等各种行为举止到现场作业,时时处处树立良好的精神风貌和优良的工作作风。

20、安全监查员要通过本安办、生产指挥中心人员定位系统考勤,如两处考勤不一致时,实际考核以少的为依据。

五、考核细则

安全监查员的日常考核计分评定和处罚、奖励由安全办主任负责(一)安全监查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罚款,并通报批评:

1、矿跟班人员日常安全巡查,发现安全监查员分管区域或施工班组人员习惯性违章行为总数每月达到或超过2人次者(不计专职安全监查员本人发现并处罚人数),本月对该分管区域的安全监查员罚款500元。

2、未及时发现分管区域存在的严重事故隐患,一次罚款1000元。

3、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撤出人员,未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一次罚款500元。

4、安全监查员未做到一班三汇报、特殊情况未及时汇报,一次罚款200元。

5、安全监查员不填写当班交接班记录或交接班记录填写不清的,一次罚款200元。

6、安全监查员未按班前会布置内容作业、未完成巡查任务,罚款300元。

7、对“五定”整改单落实情况未在接班前30分钟向本安办汇报的,一次罚款200元。

8、对施工区队或班组未按规定办理特殊危险作业工作手续擅自开工的行为未制止的,一次罚款500元。

9、对违章作业人员不及时制止的,一次罚款1000元。

10、未预先请假又无特殊情况,不按时参加班前会、安全监查员安全例会、本安办月度工作会的,一次罚款200元。

11、对于无特殊原因、未请假而提前升井的安全检查员,一次罚款500元。

12、未完成每月“三违”任务的,每缺一人罚款200元。(“三违”任务全为驻矿施工队的,视完成月“三违”任务1人次,并对其考核200元。)

13、安全监查员有睡岗、脱岗、串岗行为之一的,一次罚款500元。

14、安全监查员月出勤与当月奖金挂钩,完成每月标准出勤天数的不奖不罚,未完成标准出勤天数的(不含旷工),每少一天罚款200元。

15、未在现场监督隐患整改处理工作,罚款500元。

(二)安全监查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调离安全工作岗位:

1、安全监查员三次考核评定不合格者。

2、工作中参与隐瞒事故者。

3、对反事故措施、对策未认真监督落实,因而导致事故或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

4、 责任区域发生事故,经分析为直接责任者或负有主要责任的。

5、 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钱物的或故意刁难职工的。

(三)安全监查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安全监查员请病假未持医保中心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休息证明到本安办主任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

2、安全监查员因事请假,与当班前一二个小时电话告知,且自已没有协调替班人员。

3、不请假,无顾不来上班。

(四)安全监查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奖励:

1、安全监查员工作积极负责,表现突出,同时当月考核为优秀分管区域无各类事故发生的,给予奖励100~500元,矿通报表扬。

2、当月“三违”任务每超额完成1人次,给予奖励200元。

碱沟煤矿本安办

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第6篇 某露天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通则

1、 凡是在露天矿范围内动火作业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矿有关防火规定,加强安全教育,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2、 矿长为本单位防火第一责任人,基层各段长为各基层单位防火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层层签定防火责任状。

3、 各单位、各施工工地要做到一年四季防火,春秋两季重点防火。

4、 凡用火设施,如:锅炉烟筒、防火坑、炉灶等通过或接近可燃物时,要用灰泥等不燃烧的材料涂抹隔温,禁止用易燃品代替烟筒。

5、 禁止在用火地点附近放置可燃、易燃、易爆物品。

6、 用火部位要设防火负责人,并做到有火有人、火灭人走。

7、 在消除灰渣时,必须洒水处理,防止死灰复燃,并将灰倒在指定的地点。

8、 凡用灯火照明,都要将灯火放置在安全地点,离开现场时要将灯火熄灭。

9、 禁止在电烤、火炉周围烘烤衣物及易燃品。

10、仓库严禁带入火种,并设置防火警示牌,库内物品的存放要符合防火规定,易燃、易爆品要分开存放。

11、焊工工作前要检查接地,有可燃、易燃的气体、液体及药品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燃烧、爆炸起火。

12、设备的轴承要经常注润滑油,防止磨擦起火。

13、油浸抹布、油纱布、油手套等,用完后要妥善放置,禁止放置在火源的附近。

14、机电设备要有良好的接地装置,防止漏电起火。

15、加强用电安全教育,经常对输电线路进行检查维修,防止发生电火。

16、工程爆破时要做好火灾防范。

17、雷管、炸药要按规定使用,领用、退回要有严格的出入库手续,决不能发生丢失。

18、重要建筑物、油库、变电所、高压输电线路、配电柜等设施均应安设避雷装置。

19、严禁在煤层上生火,进入作业区的车辆要配好防火帽,生产车辆要包扎防火包布,生产现场严禁吸烟。

20、严禁用明火烤车,停车场发现地面有油污时,应立即用土及沙子埋盖,以防发生火灾。

21、室外特别是草原禁止烟火,在重点防火部位必须用火时,应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经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现场做好监护。

22、电气火灾严禁用水灭火。

23、设备上和重点防火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消防设备、设施,要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看管,严禁乱用或挪作他用。

24、风力超过5级以上,严禁野外动用风、电焊及明火作业。

第二条 仓库、堆栈存储物品防火

1、 库房周围不准堆放柴草及其他易燃物品。

2、 库房内物品要分堆储存,堆与堆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每一个库房要规定贮存限额和标准。

3、 凡是性质互相抵触或者火灾扑救方法不同的物品,要分开贮存。

4、 贵重物品要与一般物品分开贮存。

5、 易燃和可燃品露天堆垛要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高压架空电线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6、 贮存有物品的库房不要住人和设置火炉。

7、 贮存易燃物品的区域内禁止吸烟,并要有禁止吸烟的标志。

8、 能自燃的化学易燃物品,应当贮存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库房内;在热天要采取降温措施。其它能自燃的物品的堆垛(棉花、油布、煤炭等),应定期进行测温,如果发现温度升高,就应该采取预防措施。

9、 发现包装容器破损、残缺以及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应该立即进行处理。

10、在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禁止进行试验、分装、封焊修理等可能引起火灾的工作。

11、储存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内必须通风良好。

第三条 电气设备防火

1、充电室应该通风良好,并严禁使用明火照明。

2、 变压器周围应该筑土堤维护,防止变压器油溢出。

3、 充电设备的房层内,应备有灭火器,便于及时有效的扑灭火灾。

4、 安装、检修电缆和电器设备,应该由电工人员按照现行电气规程进行,一般人员不要擅自装修。

5、 定期检查电缆和电器设备的绝缘情况,发现电缆破皮、漏电、短路或电线垂落、相互接触,或与其他物体接触等危险情况时,要立即进行修理。

6、 不要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或开关。

7、 电缆穿过门框及其他可燃物质部分,应该加套瓷管。

8、 不要把电缆挂在钉子上或铁条上;不要用纸或其他可燃物做成没有骨架的电灯照;不要在电缆上悬挂物品,不要随便增设电气设备,防止超过安全负荷。

第四条 安装使用电气设备防火

1、 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人员进行。新设、增设的电气设备,应当经主管单位或人员检查合格后,才可以通电使用。

2、 电线杆要架设牢固,不准做其他用途。电线应当用瓷珠、瓷夹架设整齐,防止与其他物品接触。电线与锅炉、炉灶、暖气设备和金属烟囱等,都应该保持适当的距离。

3、 各种电气设备或线路,不应超过安全负荷,并且要接头牢靠、绝缘良好和装有合格的保险设备。

4、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损坏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5、 当电缆穿过墙壁、地板、芦苇或与其他物体接触时,应当在电缆上套有瓷管等加以隔绝。

6、 在贮存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及电石桶的库房内,敷设的照明线路应当用金属套管,并应采取防爆型灯具。如采用一般灯具时,应安装在玻璃窗的外面。电灯开关,应安装在库房外面。

7、 混凝土电气加热应当在有经验的电气人员经常指导下进行;电极及其他加热混凝土的导线裸出部分,不要用可燃结构做其支持物。上述加热部件、带电压的混凝土或土壤加热地点,不要堆放可燃材料,并且要用栏杆围护和设置警告标志。

8、 电气设备在工作结束时应当切断电源。

9、 不要使用纸、布或其他可燃材料做成没有骨架的灯罩;灯泡距可燃物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10、在高压线下面不要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材料。

11、变(配)电室应该保持清洁、干燥,变电室要有良好的通风;配电室禁止吸烟、生火及保存与配电无关的物品。

第五条 电焊、气焊防火

1、 氧气和乙炔气瓶应该分别放置,并要保持一定的间距,在气瓶和橡胶管未安装牢固前,不要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

2、 测定气体导管及其分配装置有无漏气现象时,应该用肥皂水,不要用明火。

3、 进行气焊和气割工作时,应该用乙炔将导管内的空气排出后,才可以点燃喷咀。

4、 在地面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时,应该与可燃物和可燃结构保持适当的距离,或者用非燃烧材料隔开;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时,下面的脚手架要用铁丝绑扎,并要在事先将下面的可燃物移走或者采用非燃烧材料的隔板遮盖,在操作部位的下方设置火星接收盘和喷水等措施,必要时还要派人看守。

5、 在制作、加工或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内,不能进行焊接和切割工作。

6、 储存过易燃、可燃液体及其他易燃物品的容器,在危险状态没有消除以前,不能进行焊接和切割工作。

7、 炽热的喷咀、电焊把手及焊条头等,严禁放在可燃物上。

第六条 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防火

1、 保管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发、登记、回收和检查制度,切实做到限额领料、活完料净。

2、 收发、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必须由懂得爆炸物品常识的人进行,并要有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爆炸物品,要轻拿轻放;运输爆炸物品要包装严密放置稳定。

3、 禁止在爆炸物品库内或库外附近地方点火和吸烟;不要把容易引起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内,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爆炸物品库。

4、 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时,防止冲撞、敲击和强烈震动。

5、 气瓶不要在阳光下曝晒,在有明火的地点不要排除出瓶内气体。

6、 气瓶内的气体没有放尽以前或者瓶内具有爆炸危险的混合气体时,不应当修理活门。

7、 防止油类落在氧气瓶上,带有油类的物品不要接触氧气瓶及其零件。

8、 易燃和可燃液体的仓库,应该设置在地势较高和干燥的地方。

9、 储存有自燃危险的物品库房,要有良好的通风;废油、棉纱、油手套、沾油工作服等物品,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妥善管理。

第七条 修理场地防火

1、 生产厂房和生产场地内的易燃物品,应该随时清除。

2、 使用明火生产时,应该在不靠近易燃物品的地点进行。如果因客观条件限制,必须靠近易燃物的地点时,一定要将易燃物品用不燃烧的挡板遮盖,防止溅入火星引起火灾。

3、 焊接盛装过可燃液体的容器时,应该用热水、蒸气等将容器内剩余的液体和汽体清除后,方可进行工作,防止燃烧爆炸。

4、 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层内应该通风良好,并严禁使用明火和吸烟防止易燃、易爆的汽体、粉尘燃烧爆炸。

5、 机器的轴承应该经常加油润滑,防止磨擦生火。

6、 浸油的油抹布,油棉纱、油手套等易燃物品,要放在带盖的铁桶内,并定期加以清理,防止自燃起火。

7、 生产厂房内,最好不要堆存成品或半成品。临时用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应该保存在不宜破碎的容器内,并要用盖子盖好,防止易燃液体挥发。

8、 在设备上,要有牢固和导电良好的接地装置,防止静电起火。使用三相电动机时,不要用二相工作。

9、 走道、出入口不要堆放物品,堵塞通路,应该经常保持畅通,便于在一旦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扑灭火灾和疏散人员、物资。

第八条 车辆防火

1、 严格执行车辆清洗制度,确保车辆整洁、卫生,防止油污遇热起火。

2、 经常检查防火包布,并纳入到交接班工作中,防火包布不完好,严禁出车。

3、 要经常检查配线是否合理、有无老化,以免配线短路起火。

4、 检修人员要按规程规定,按时更换液压油管及其附件,防止液压油系统损坏,液压油喷出,发生火灾。

5、 在作业区内有人看守的地方(如:各段现场办公室)要配备4-6具手提式灭火器,以备急用。

6、 车辆发生火灾后,司机要马上关闭发动机,防止事故扩大,然后,一边按火灾报警的四要点向矿调汇报,一边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使用灭火器进行积极地扑救。

7、 所有人员,在作业区或设备上发现火情,都应参加到扑救过程中去。

8、 在用的洒水车应经常贮满水,以备应急用。

9、 洒水车司机应时刻处于戒备状态,监听火情讯息,一旦发生火情,应立即出动,按照要求,积极组织灭火。

10、矿调度、值班领导、现场调度应积极负责,组织协调好有关灭火事宜,不得延误。火灾扑灭后要保护好现场。

11、车上的灭火器应经常检查,如有损坏、过期、失效、用完应立即更换,使其始终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第九条 运输设备油管防火

1、 进一步加强液压油管的检查,特别是死角部位的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2、 加强防火包布的检查,有破损和油污大的及时更换,并注意死角部位的包扎;

3、 加强车辆清洗,在洗车过程中同时注意带油污油管的检查;

4、 检修人员利用日检的时间,安排专人分部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将责任分部位、油管号落实到人,做好油管更换记录、检查记录;运行人员做好交接班时间、上下设备期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设备检查,发现有跑、冒、滴、漏现象以及包布破损现象要及时汇报,并要求及时处理,对排烟管附近的油管要重点检查;

5、 液压胶管的检查和包扎,在加强高压胶管检查的同时,应重视低压胶管的检查。特别是排烟箱(管)附近油管的检查,发现同一根油管多次漏油或接头多次松扣,要及时查找原因,消除隐患,更换新油管;

6、 组织进一批进口的、隔热材料好的,较薄的防火包布,包扎关键部位和死角部位;

7、 寻求新涂料及隔热材料,采取措施使油管和排烟箱隔离,彻底杜绝火灾隐患;

第十条 车间、库房防火(防盗)

为了加强我矿的安全防火、防盗工作,避免作业区火灾、设备火灾、设备损坏和设备盗窃事故的发生,要求各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宿工作,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厂房有人看,设备有人管。具体要求如下:

一、责任区划分

段和班组的作业区和工作场所即是本段、班组的防火、防盗区域,所使用、维修的设备也归属本段、班组负责管理,落实防火、防盗责任制。

二、具体要求

1、维修间、车库夜间由夜班值班人员负责,每天要落实1名人员具体负责,该人如因工作出外作业,可交付给另一名人员负责。如果所有的夜班人员都需要出外作业时,先检查一遍负责的场所,认为无隐患,将维修间大门用明锁锁上后,方可离开。工作完毕回维修保养间后,要马上检查一遍自己所负责的场所。

2、夜间负责防火、防盗人员要每2小时巡视一次,并做好《巡视记录》。遇有险情要及时处理,并汇报调度室,以便组织抢救。

3、各维修间、车库大门的钥匙要有两套,一套由本班组值班、值宿人员保管,一套由调度室保管,以备应急使用。

4、所有的车库不允许停放待修车辆,所放车辆必须是处于完好备用状态,车门和发动机钥匙要放在车上。长时间备用的车辆,电工要将电瓶卡子摘开,但要每台车保证电瓶经常有充足的电量,以便能随时启动设备。

5、下班后入库的车辆,司机必须关闭车上的总电源开关,并仔细检查后方可离开。

6、夜间无人看管的办公室、更衣室等,下班后要关闭照明及所有用电设备的开关。

7、露天矿所有场所一律不许设有电炉子。

8、运输段每班要将维修保养间、车库、临时点停放车辆的明细报调度室一份,以后如有变动需及时通知调度室,以便调度室能组织应急救险。

9、维修间、车库内的消防器材要定点存放、定期检查,保证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三、应急抢险预案

1、矿调度室为救火指挥中心,得到火情汇报后应根据实际情况负责与救护组联系,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扑救。

2、矿长(未到时现场调度)为现场指挥人员,负有现场的绝对指挥权,得到汇报后,应马上进入现场,指挥现场的施救工作,所有人员必须无条件听从指挥和调度。

3、在与消防部门共同扑救火灾时,矿长(未到时现场调度)统一指挥,现场人员要协同作战。

4、先期发现火情的人员,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汇报时要说清楚着火地点、着火设备(物质)、火情大小、汇报人的姓名。汇报方式:对讲机,值班调度根据情况逐级汇报给有关领导。

5、首先发现火情的人员,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要合理使用消防器材扑救火灾。

6、矿长(未到时现场调度)在组织进行施救过程中,要根据情况及时疏散其它设备,防止火情扩大。摘开电瓶卡子的备用车,电工应先接通电瓶。(司机也必须懂得此操作过程)

7、发生火灾事故时,出现突然停电导致车间或库房大门不能电动开启情况时,现场调度立即通知所有备用发电车到达救火现场,启动发电机。

8、在用应急电源时操作人员要沉着冷静,按程序操作,视线不清要自带手电照明,防止触电。

无论是系统停电还是由于电气故障停电,都要拉下相应开关(刀闸),并拉下送电后能自启动的用电设备(照明除外)开关,发电车发电正常后,再插上大门和发电车上应急电源插座,对所开大门进行操作。

应急电源使用完后,要立即切断停用,然后按与停电操作相反的顺序合上开关(刀闸)送电。

9、各单位要保证有两套大门、配电室或配电柜钥匙,一套放在调度室指定位置,另一套值班人员保管。

10、在备用发电车上放置足够长度电缆,由司机负责管理,不得做为它用。

11、运输段负责在备用电源插座附近悬挂醒目标识和提示说明。

12、灭火时要根据着火的物质不同,采用不同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方法。

13、施救方案和措施要力求有效、简捷和易于操作。

14、火灾扑灭后的现场由现场调度指定专人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余火后,由现场调度汇报至矿值班调度。

第十一条 消防器材管理

露天矿使用的各种生产设备价格昂贵,最高的上千万元,最少的也几十万元,维修间、厂房内存放的设备较多,这些设备在生产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一旦发生火灾,损失严重,影响较大。因此,设备和厂区的防火显得尤为重要。要做好防火工作,必须首先管理和使用好消防器材。为此,对消防器材的管理做如下规定:

1、 生产现场和生产设备上要根据灭火级别和控制面积配备消防器材;

2、 消防器材要定数、定置化摆放,保持干净整洁,要保护好保险销子,不得损坏、随意挪动或拿走;

3、 消防器材要停放在明显、方便取用的位置,周围不能存放其它物品;

4、 各段组要建立消防器材台帐,填好器材名称、存放地点、数量、检验日期、责任人等;

5、 各段组要指定人员进行管理,将每一具消防器材都要落实到个人,定期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一次),过期、失效要及时更换,到期要及时请有关部门进行检验。

6、 设备上的消防器材管理要纳入交接班工作中,交班后出现的问题,由接班人负责。

7、 人人都都要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8、 灭火器使用后,要马上把使用的地点、原因、数量、时间报给本段技术员,并以旧换新,马上补齐。段技术员定期进行统计,报矿机电科存档,及时到消防部门领取。

9、 消防器材只能作为消防专用;

10、消防水系统、消防栓、消防枪要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出现故障要及时维修或更换。水带用完晾干后,要与消防枪一起放入消防箱内。

11、现场发生火情,要根据燃烧物质的性质不同,使用相应的灭火器材;

12、消防桶、消防钩、消防锹、消防斧、扫帚等要放在防火工具架上,消防沙箱内要有消防纸沙袋;

第7篇 煤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1、为抓好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实现预定安全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2、矿必须在年前定出新一年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由分管安全的领导作出实现该目标的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领导,矿成立管理领导小组。

4、每一区队、部门必须根据总体目标,制定出本区队、部门管理范围实现安全生产的措施计划并认真落实。

5、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抓好各级人员的思想教育,确保全员对安全目标管理的统一认识。

6、每一员工必须支持、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现安全生产。

7、各区队、部门必须严严格格、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严格实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责、权、利结合。

9、为加大安全目标管理力度,矿对各区队、部门及个人进行划分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层层把关,确保安全生产。

10、矿必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于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落实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11、矿年终对安全目标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考核,评比,对于在安全目标管理中有突出表现、成绩显著的区队、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对于不负责任而不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进行处罚。

第8篇 煤矿主扇风机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煤矿风井广场主扇抽风机担负着井下主通风任务,安全地位特别重要,为确保主扇风机安全运行,保证井下工作人员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相关单位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一、风机特征

1、风机规格:bdk40-6-№19煤矿用防爆对旋轴流式通风机。

2、风量范围:31-101m3/s

3、风压范围:200-2757pa

4、风扇直径:2480mm

6、轮毂直径:1750mm

7、叶根安装角:25°/20°,30°/25°,35°/30°;

8、配套电机:ybfe315l1-6 ,功率:2×110kw,额定电压:380v ,转速:n=980r/min。

二、风机供电系统

××矿风井主扇风机为bdk40-6-№19型煤矿用防爆对旋轴流式通风机,共2台,1#风机电源来自变电所一回路104#高爆开关,经1#变压器将10kv高压降为0.4kv低压,到主扇风机操作室1#电源柜控制,风机电机分别由1-1#、1-2#控制柜控制,2#风机电源来自201#高爆开关,经5#变压器将10kv高压降为0.4kv低压,到主扇风机操作室2#电源控制柜,风机电机分别由2-1#、2-2#控制柜控制。在正常情况下,一回路带1#风机运行,二回路带2#风机备用。

三、主扇风机安全操作规规程

(一)操作前的准备

1、通风机的开动,必须取得主管上级的准许开启命令。

2、通风机起动前应进行下列各项检查:

(1)轴承润滑油油量合适,油质符合要求;

(2)各连接螺栓、螺钉、管路是否拧紧及防护外罩齐全完好;

(3)继电器整定合格,各保险装置灵活可靠;

(4)电气设备接地良好;

(5)各监测仪表连线是否紧固、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6)各启动开关手把都处于断开位置;

(7)电源电压符合电动机起动要求;

(8)检查叶片角度是否在规定位置;

(9)蝶阀完好,风道内无杂物;

(10)确认风机的转动方向无误;

(11) 测电机定子、转子绕阻绝缘电阻符合有关要求。

(二)正常操作

1、主通风机在正常情况下按以下操作顺序进行:

(1)启动:接到启动主通风机命令→检查各风门是否处于正确完好状态→按启动操作程序启动风机→完成风机启动后→报告矿调度室或有关部门。

启动操作:(1)检查控制柜上的所有开关,处于停止位置。(2)合电源柜刀闸开关,再合真空开关。(3)打开风机蝶阀。(4)按下控制柜上启动按钮,风机启动。

(2)停机:接到停机命令→按下控制柜上停止按钮→风机停止后,关闭蝶阀→报告调度室或有关部门。

停机操作:(1) 按下控制柜上停止按钮。(2) 关闭风机蝶阀。(3)断开电源柜真空开关。(4)拉开电源柜隔离刀闸。(5)如需启动另一台风机,则按上述正常操作要求进行。(4)不启动另一台风机时,应打开井口防爆盖、防爆门或有关风门,以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2、主通风机应进行班中巡回检查:

(1)巡回检查的时间为每小时一次。

(2)巡回检查主要内容为:

①各转动部位应无异响和异常震动;

②电机轴承温度不得超限;

③电动机温控负荷规定要求;

④仪表指示正常;

⑤电机电流不超过额定值,严禁超负荷运行;

⑥电压应符合电机正常运行要求,否则应报告矿主管技术人员,确定是否继续运行。

(3)随时注意检查负压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矿调度部门汇报。

(4)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经过,必须及时填写运行记录。

(5)检查风道是否有积水,如有应及时排除。

(三)特殊操作

1、主要通风机倒换风机操作:

(1)与上级变电所联系,确认两路进线电源均为正常供电。

(2)检查确认两路进线开关均处于正常闭合状态。

(3)检查待启动的风机蝶阀位置是否正常。

(4)停止运行风机,并使运行风机蝶阀处于正常位置。

(5)启动备用风机,并使其蝶阀处于正常运行位置。

(6)上述操作必须在10min内完成。

2、主要通风机紧急停机的操作:

(1)直接断电停机(高压先停断路器)。

(2)立即报告调度室和主管部门。

(3)根据主管部门技术负责人的指令关闭和开启有关蝶阀。

(4)电源失压自动停机时,先停掉断路器,并立即报告调度室和主管部门,待排除故障或恢复正常供电后,再进行开机。

3、主要通风机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允许先停机后汇报。

(1)各主要传动部位有严重异响或非正常震动。

(2)电动机单相运转或冒烟冒火。

(3)突然停电或电源故障停电造成停机,先拉下机房电源开关后汇报。

(4)其他紧急事故或故障。

4、主要通风机的反风操作:

反风应在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直接指挥下进行。

a、运转风机本身反风:

(1)停止当前通风机运转;

(2)将防爆盖固定牢固,各蝶阀保持原状不变;

(3)拉下控制柜内换相刀闸。

(4)起动风机反转,风机反风运行。

(四)操作注意事项:

1、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各种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应用绝缘工具,并按规定的操作顺序进行。

3、协助维修工检查维修设备工作,做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4、地面风道观察门要锁牢固。

5、除故障紧急停机外,严禁无计划停机。

6、通风机房及附近20m范围内严禁烟火,不得有明火。

7、及时如实填写各种记录,不得丢失。

8、工具、备件等要摆放整齐,搞好设备及室内外卫生。

9、严格按照上级命令进行通风机的启动、停机和反风操作。

10、认真填写当班风机运行记录和工作日志,并将存在的问题向接班司机认真交待清楚,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11、当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停机时,备用风机必须在10min内开动,并投入正常运转。

12、当矿井需要反风时,必须在10min内完成反风操作。

四、主扇风机值班司机岗位责任制度

1、每班安排一名主扇风机值班司机,值班司机必须经过正规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应熟知《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熟悉通风机一般构造、工作原理、技术特征、各部性能、供电系统和控制回路,以及地面风道系统和各风门的用途,以及矿井通风负压情况,能独立操作。

3、严格执行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

3、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双方要互通信息。

4、严格执行风机开、停程序,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开、停风机。

5、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不准违章作业。

6、值班司机每隔一小时巡检一次,检查电压、电流、机械各部的震动情况,认真填写运转日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7、配合有关人员定期、定时向风机加注润滑油,及时反映运转情况,认真填写运转日志、检查和事故记录,如果发现有异常变化,必须报告矿调度及有关主管负责人。

8、除特别情况外,司机无权随便停机、换机等。

9、经常保持设备、机房内清洁卫生。

10、值班电工必须熟悉主扇风机供电系统,根据需要配合主扇风机值班司机操作。

五、主扇风机司机交接班制度

1、接班司机应按时到岗,在现场交接班,司机末办完交接手续,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2、交班司机发现接班司机饮酒过度、精神失常等情况,影响正常工作时,应拒绝交班,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3、交班人将本班运转情况包括故障、事故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及主管人员的指示等向接班人详细介绍,并将工具、配件、材料等向接班人一一点清。

4、双方按日常维护内容共同检查一次,将结果记录在交接本上,接班人认为有不能接班情况时,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

5、司机接班后,司机应做到“四勤”即“勤看、勤听、勤摸、勤检查”,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能在工作岗位上睡觉。

6、对需进入风机房工作、参观人员,均应登记并注意其安全保护。

7、司机应参加对风机的检查,并对检修的风机进行验收。

六、主扇风设备机检修管理

(一)机电队每天安装电钳工对主扇风机系统进行日常检查,详细填写检查记录本,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机电科每周组织一次人员对主扇风机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项目部每月组织人员对主扇风机进行一次停风检查,检查查将主扇切换到备用风机运行。

(二)风机运行的日常检查的项目

1、检查油位计的油位高度,必要时补充油箱的油量或放掉多余润滑油。

2、检查压力平衡管,保持其与壳体内腔畅通。

3、检查轴承温度;轴承温度小于80℃为正常值,轴承温度超过95℃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温度上升原因。

4、检查风机运转的平稳性,当出现较大振动或异常声音时,应停机检查原因。

(三)风机使用中的定期检查项目

1、新风机运行达100小时后,应更换新润滑油。

2、风机每次运行达4000小时后,应做如下检查维护工作:

⑴清洗、更换轴承润滑油。

⑵检查叶片有无磨损,必要时清理叶片与机壳间的间隙。如发现叶片损伤或有裂纹,应更换新叶片。更换叶片后应进行动平�校验。

⑶检查叶片调节机构的灵活性。

⑷检查各处螺栓,螺栓连接有无松动。

(四)风机运行16000小时后的检查项目

1、检查叶片有无损伤,必要时更换新叶片,并做动平衡校验。

2、检查轴承箱内轴承有无磨损,轴承箱分解后,必须更换新的骨架油封和o形密封圈。

3、清洗叶片调节机构,给各润滑位置涂润滑剂。

4、更换新润滑油。

5、检查全部螺栓连接是否紧固。

6、检查电动蝶阀,传动机构是否灵活,可靠,开关是否到位,加注润滑油。

七、主扇风机运行保养制度

(一)日检内容

1、主扇值班司机对运行中的风机进行按时( 每隔一小时巡检一次,并做记录)的巡视检查,并对巡视检查的内容认真做好记录,其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⑴风机每一级电动机的运行电流、电压。

⑵风机轴承、风机电机定子的温度。

⑶风机的工作负压。

⑷风机运行的外部检查,有无异常声音、振动、温升。

2、主扇值班司机在交接班时必须认真地对设备进行一次巡视检查,除检查1中的内容外,还必须检查以下内容:

⑴风机蝶阀的开闭状况。

⑵备用风机的完好情况。备用电源的备用情况。

(二)周检内容

要求维护电钳工每周要对机房内的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认真做好记录,其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检查日检所包括的全部内容。

2、检查备用风机的备用情况,电工并对备用风机进行一次空投试验,以确定备用风机的完好情况。

3、检查风机的机身紧固螺栓的紧固情况,发现有松动现象,立即进行处理。

(三)保养内容:

1、日常的保养内容就是日检和周检时发现的能进行处理的内容。

2、按风机的《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规定的内容进行维护保养:

⑴定期对运行中的风机轴承进行加油,加油牌号是:二硫化钼锂基润滑脂;加油周期为:每周2 次;加油数量为:每次每一轴承80g 左右。

⑵运行6 个月的风机要在停机后全面检查风机各部件是否符合要求,主要有:

①电动机的前后轴承,发现问题要及时的按型号进行更换,并更换润滑脂。

②检查风机叶轮部分各零部件是连接是否松动,叶片的安装角度是否与原先设定的相同,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③及时清理风道中的堆积物和电机外壳表面堆积的灰尘。

④电动机、电控设备的绝缘情况。

⑤监控系统(电流、电压、功率、温度等)的校验和整定。

⑥认真检查防爆门,发现问题要进行及时的维修处理。

⑶换机前要对备用风机的控制系统、风机蝶阀、电机绝缘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以上所有检查、维护、检修内容都必须认真的填写好记录。

八、通风机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风机房为重点防火单位,消防工作尤为重要,必须做好安全“四防”工作,做到制度健全,组织健全,设备齐全实现安全生产。

2、机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机房内严禁吸烟;

3、机房各过道口、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堆放杂物或堵塞过道口、出入口。

4、各岗位工必须爱护消防器材,熟知消防器材存放位置,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及灭火方法,消防器材要齐全可靠,数量充足,妥善存放,认真保管保养,无消防险情时不准任意动用,违者按消防条例处罚。

5、各岗位工必须认真执行设备巡检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处理。

6、各维修工必须经常检查风机房内设备的操作机构、仪表、线路等是不是完好,灵敏可靠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九、主扇风机房管理制度

1、通风机房内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主扇风机的各种规章制度确保正常的供电安全。

2、机房门口要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标牌。

3、对外来参观者,必须与机电系统相关人员取得联系,由专人接待,引导参观并填写要害场所来客登记。

4、严禁在通风机房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严禁酒后人员入内。

6、机房内要保持清洁卫生,光线要充足,使用的备件、材料、工具要存放整齐,禁止机房内放其他物品。

7、 参观过程中,接待引导人员向参观者交代各种注意事项,提示严禁接触各种带电设备。

8、参观过程中,值班人员要积极主动的予以配合,保证人员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十、干部查岗监督管理制度

1、项目部领导必须经常对主扇风机进行检查查岗,时刻监督风机运行规程执行情况,了解风机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2、通风队长每天上岗检查不少于一次,检查值班司机对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风机运行情况。

3、机电队长每天上岗检查不少于一次,主要检查风机的运转情况和检修保养制度落实情况。

4、机电科、安监科每周上岗检查不少于三次,主要检查风机运转情况、设备检修保养情况及消防卫生情况。

5、机电经理、安全经理每周上岗检查不少于两次,主要检查风机安全运转情况及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6、项目总工、生产经理、项目经理每周上岗检查不少于一次,主要检查风机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风机运转情况、工作人员的精神面貌等。

7、各级领导对上岗查岗发现的问题要填写检查记录,并责令有个人员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要给予相关人员一定处罚。

第9篇 煤矿班组建设安全管理制度

一、班组班前会制度

1、班前会是现场管理的第一道程序,每班必须按时召开班前会。

2、班前会由班组长主持,队(车间)领导要分头参加各班组班前会,全体班组成员要准时参加班前会,迟到的必须处罚,不参加班前会的不准上班。

3、班前会必须点名,点名时班组成员要起立答“到”,待点到下一人时,自动坐下。

4、队(车间)领导和班组长要注意观察每名员工的安全思想状态,对有情绪波动、精神疲倦、喝酒等不安全情节的不准上班。

5、班组长要认真准备班前会的会议内容。会议内容包括:

(1)传达上级指示;

(2)贯彻有关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3)上个班工作完成情况、作业现场存在的问题及不安全因素;

(4)布置当班工作,强调具体工作要求、应注意的问题及应协调处理的事项;

(5)征求员工对当班工作安排的意见,听取职工的合理化建议;

(6)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强调各岗位、各工种的安全注意事项,安全互保联保与安全防范措施等。

6、入井前安全宣誓

由班组长带领,所有参会人员应起立,脚跟并拢,脚尖分开呈60度,挺胸、抬头、收腹、腰直、肩平,右手握拳举起,进行庄严的安全宣誓。

(宣誓词:为了自己生命安全,为了家庭幸福团圆,为了企业稳定发展,我一定时刻注意安全,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坚决做到不违章、不违纪,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为安全生产做贡献。)

7、班组长负责做好班前会记录,并适时掌握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做到“谁主持、谁负责、谁记录、谁落实”。

二、班组长随班工作制度

1、班组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参加班前会,对布置、安排当班的安全生产任务等事项,要做到心中有数。

2、班组长下井跟班,必须坚持做到与员工同上同下,严禁迟下早上。下(升)井时,班组长带队,班组成员列排行走,做到秩序井然。

3、进入作业现场后,班组长必须查看交接班、巡回检查等记录,详细掌握上班安全生产情况,认真排查工作地点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生产的其它问题,并安排落实整改措施。

4、班组长必须依据班前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保证工作任务按计划完成。

5、当班工作时间内,班组长要巡视全部所管理的岗位,检查各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按章作业等要求的执行情况;生产、工作现场集中的班组,要强化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对主要工作或危险作业实施重点监督;班组生产、工作岗位不集中的,班组长要做到班前、班中班后进行检查;要及时掌握、汇报当班工作情况,并协调处理生产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6、当班结束后,班长负责组织现场交接班,并填写交接班记录,对安全隐患或影响生产的其它问题必须填写清楚,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班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当班工作要完成工作任务,保证作业现场无大隐患,无严重“三违”,无安全事故。

2、推行“两票三制”和“手指口述”,进一步安全确认,搞好文明生产,规范职工行为。每班对作业现场工程质量、岗位工作质量进行验收和评估,实现动态达标,积极创建安全精品工程。

3、工程质量全部达到合格品以上,优良品率不低于50%。

4、机电设备实行包机制,产品合格证、煤安标志齐全,综合完好率达到95%及以上,待修率在5%以下,大型在用固定设备台台完好,防爆电气防爆率100%,小型电器合格率95%以上,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合格率100%。

5、安全设施齐全有效,符合《规程》规定。

6、施工图板、各工种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危险源辨识等牌板齐全完整,填写准确,清晰洁净。

7、班组长日志、班前会议记录、“五好班组”活动记录,完整、填写规范符合要求。

8、作业现场卫生整洁,符合文明生产标准。

四、班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班组长下井前,通过隐患信息通知卡或队干部和上个班人员交代,了解工作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心中有数。

2、进入工作现场后,首先安排治理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班组长还必须排查现场是否存在其它安全隐患,隐患排查必须覆盖所有工作地点。

3、坚持“边检查、边处理”的原则,对作业场所、安全生产设备及各系统进行定时、定点、定路线、定项目巡回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实行分级管理,落实治理责任,隐患没有排除班组长不得组织生产。

4、对限期治理的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

5、发现重大隐患,必须停工处理,同时上报区队、信息站、调度室。遇到重大险情要及时报告,并有序组织人员及时撤离现场,避免事态扩大。

6、对班组解决不了需区队、矿或公司解决的隐患,必须及时上报区队、信息站、调试室,并按指示安排下步工作。

7、对已整改的隐患,必须安排复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对隐患检查不到位,整改落实不到位,引发重大事故隐患的,实行责任追究。

8、交接班前,班长必须将当班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遗留问题填写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填写必须认真、准确、完整。

9、班长升井后,到信息站填写隐患反馈卡,并向队值班人员说明具体情况。

五、班组和各岗位安全评估制度

1、推行班组和各岗位安全评估制度,是为了准确、真实、客观地反映和判断班组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消除和治理生产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2、开展班组和各岗位安全评估,一般由班组长或安全员承担,必要时也可组织全班人员参加。

3、班组和各岗位安全评估分为班前安全评估、班中安全评估与班后安全评估。安全评估的要点主要有:

(1)作业现场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员工出勤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持证上岗;

(3)员工劳动保护用品是否佩带整齐;

(4)机电设备是否完好,保护装置是否可靠,运转是否正常;

(5)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可靠;

(6)规程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7)工作任务是否按计划完成;

(8)工程质量是否动态达标;

(9)文明生产是否达标;

(10)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

4、班组和各岗位安全评估不合格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消除隐患,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组织生产。

六、班组事故报告和现场处理程序

1、事故发生后,当班班长要在最短时间内向跟班队长、信息站、调度室、值班队长报告事故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及事故现场情况等;

(2)事故简要经过及造成的后果;

(3)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

(5)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2、班组长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有关证据。因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

3、事故发生后,班组长隐瞒事故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情况的,从重处罚。

七、班组安全检查制度

1、班组安全检查由班组长组织有关人员或由班组长、班组安检员、班组群监员联合组织检查,对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定期检查,目的在于发现和处理各种隐患及违章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2、班级安全检查必须按照本单位的规定和要求,按照每班生产工作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变化规律安排检查时间,落实本单位的各项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要特别注意检修设备、恢复生产和节假日期间的安全检查。

3、班组安全检查必须全面查找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管理上的漏洞。

4、班组安全检查形式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可按人员分为自检、互检、专人检查,也可按时间分为班前、班中、班后检查或季节性检查、节日检查等。

5、班组安全检查必须对照工程质量、文明生产标准、精细化管理标准等相关的标准要求严格进行。

6、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班组长亲自组织及时整改,班组不能整改的,必须按规定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

7、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并给予相应处罚。

8、班组要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全面掌握情况,及时总结分析,台账要有相互制约的签字手续。

9、月末班长负责组织召开班组月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对本班组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研究和布署下月安全生产工作。

八、班组安全奖惩制度

1、班组安全奖惩制度是针对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惩罚的制度,是安全岗位责任制的重要补充,目的在于实行安全否决权,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使员工搞好安全生产。

2、奖励

对于在以下方面做贡献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程措施,长期实现安全生产的;

(2)敢于制止“三违”行为,并帮助后进人员取得明显进步的;

(3)主动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

(4)在事故抢险过程中,沉着冷静、处置得力,对防止事故扩大做出贡献的;

(5)在安全生产上有革新发明,有效解决技术难题的;

(6)在安全竞赛或技术比武中成绩优异的;

(7)提出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被公司或矿采纳应用的;

(8)在“师带徒”活动中成绩显著的。

奖励方式,可给予荣誉奖、物质奖,也可向上级申报奖励。

3、惩罚

对于以下方面出现问题的员工要给予处罚:

(1)不执行安全岗位责任制和规程措施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发现事故隐患,不报告、不处理,造成事故的;

(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破坏事故现场的;

(4)出现“三违”行为的。

惩罚方式,可采取批评教育、检讨和罚款,同时也要向上级申报惩罚。

4、挂钩

班组要把员工个人的先进、晋级、奖励等与其在安全生产中的表现挂起钩来,凡受到惩罚达两次以上(含两次)的或造成事故的,不得评先进和发安全奖。

九、班组岗位练兵与技能竞赛制度

1、岗位练兵与技能竞赛的目的:引导员工立足本职岗位学练技能,进一步提高员工素质,勇于创新、建功立业,成为扎煤公司技术尖兵,掀起比、学、赶、帮、超热潮,培育一流人才,创出一流业绩。

2、积极组织参加公司、矿、队的岗位练兵与技能竞赛活动。组织要制定详细岗位练兵与职业技能竞赛实施方案,细化岗位练兵与职业技能竞赛的具体内容,明确要求,取得实效。

3、设置岗位练兵与职业技能竞赛的科目,认真做好量化考核及评分标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力求达到练兵活动的目的。

4、开展各岗位业务及技能竞赛,以理论考试和现场实际技能比赛相结合的方式,统一组织开展岗位练兵与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检验员工在各岗位学习业务和技能的成果。

5、各工种应熟练掌握本职工作业务和技术,切实增强参加岗位练兵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信心和责任感。

6、参赛选手要熟悉本岗位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业务知识及实际操作要领,成为本职工作当中的行家里手。

7、对岗位练兵活动要进行总结,在业务竞赛的基础上,评选先进业务能手,并进行表彰奖励,并报名参加上级职业技能竞赛,力争取得好成绩。

十、班组交接班制度

1、坚持八小时工作制度,不准迟到早退,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2、跟班队长、班组长及要害岗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不按规定交接班的,严肃处理;其他人员严禁现场交接班。

3、交接班前,交班班长必须安排人员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四不走”,即:存在隐患不走、隐患处理不彻底不走、没有给下班交待清楚不走、施工记录填写不完整不走。

4、交班班长负责组织现场交接班,填写交接班记录(本单位制定)。以下问题必须由交班班长在现场向接班班长交代清楚,防止问题不明、措施不当而危及安全生产:

(1)上级领导及有关部室的指示;

(2)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及未完成的主要工作;

(3)没有整改的重大隐患;

(4)现场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

(5)其它危及安全生产的问题。

5、交接班中,交接双方班长必须认真检查、验收现场安全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接班班长应当上报跟班队长协调处理。

十一、事故分析处理制度

1、对发生的事故,无论大小或未遂,一律按事故分析的原则,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

2、事故发生后,所在班组及有关人员立即将事故过程记录在案交区队负责人。区队负责人根据事故记录内容,上报安监科,然后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进行事故分析。

3、通过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的造成原因及划清责任,采取措施。人为造成事故者,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给予处罚。属技术性事故或设备陈旧原因造成的事故,立即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4、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整个事故过程的分析结果,责任单位人员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交安监科,并存入档案。

5、对事故要根据分析情况制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查找造成事故的因素,认真总结经验,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6、通过事故分析会,让违章作业人员,事故责任人员,和广大干部职工受到教育,使事故责任人员认识到事故的危害性,使全体员工通过分析找出自己在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

7、事故处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及“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扎煤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特殊时期加重处罚。

十二、安全举报制度

1、为加强安全生产的全员监督,鼓励和奖励举报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2、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煤矿重大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向矿主要领导(矿安监科)和扎煤公司安监部进行举报。

3、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100-1000元的奖励。

4、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1)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2)干部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3)职工个人违章作业,人为制造事故隐患的;

(4)现场存在严重“三违”不及时制止或纠正的;

(5)隐瞒不报或谎报、延报安全事故的;

(6)领导带班不与工人同上同下,提前升井的;

(7)员工不按规定培训,出具虚假证件的;

(8)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继续带隐患作业的;

(9)举报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的。

5、受理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认真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并认真做好举报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

6、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7、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后,举报奖励月底兑现,多人联名举报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在安全奖中支付。

8、受理单位或个人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将核查处理结果用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

十三、班组安全绩效考核制度

1、推行班组安全绩效考核(以下简称绩考),目的在于通过对班组成员一定时期的工作成绩、工作能力的考核,实事求是地把握每一位员工的实际工作状况,指导员工有计划地改进工作,促进公司安全健康发展。

2、绩考的结果主要用于工作反馈、报酬管理、职务(工种)调整和工作改进。

3、绩考原则

(1)绩考不是为了制造员工间的差距,而是实事求是地发现员工工作的长处、短处,以扬长避短,有所改进、提高;

(2)绩考应以规定的绩考内容及方法为依据,实行百分制考核;

(3)绩考应以确认的事实或者可靠的材料为依据;

(4)绩考自始至终应以公正为原则,决不允许徇私舞弊。

4、适用范围

适用于除下列人员外的班组成员

(1)考核期开始后进入公司的员工;

(2)因私、因病、因伤而连续缺勤三十日以上者;

(3)因工伤而连续缺勤七十五日以上者;

(4)虽然在考核期任职,但考核实施日已经退职者。

5、绩考内容

绩考内容分以下四部分:-

(1)基本情况,包括出勤、奖惩、合群性三个评价项目,共25分;

(2)工作态度,包括责任心、积极性、协调性、纪律性四个评价项目,共20分;

(3)工作能力,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创新能力三个评价项目,共15分;

(4)工作成绩,包括安全工作、任务完成、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四个评价项目,共40分。

6、绩考方法

(1)绩考每月组织一次,原则上安排在下旬进行;

(2)班长为绩考的直接负责人,具体执行绩考初核、复核;

(3)绩考初核结果必须公开,接受员工及相关部门监督;

(4)绩考复核结果应在初核结果公开后两日内完成。

7、绩考等级

绩考等级按得分情况划分四个等级:

(1)95分以上(含95分)为“明星员工”;

(2)90分以上(含90分)为“先进员工”;

(3)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员工”;

(4)80分以下(不含80分)为“不合格员工”。

8、绩考奖罚

各单位对评为“明星员工”、“先进员工”进行奖励;对

评为“不合格员工”进行处罚。

9、绩考资料

绩考资料应由区队安排专人统一管理、妥善保管。

10、人力资源科负责绩考的计划和具体组织工作,党群科、安监科负责绩考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班组学习培训制度

1、班组安全教育不拘形式、时间和场所,班前会要及时组织安全培训,每周至少组织一次学习培训,每月必须考核一次。班长或技术员负责制定班组学习培训计划,队长监督执行。

2、班组学习培训由班长亲自组织和讲解,或由技术员代讲,全体成员共同参加,实行实名考勤。学习培训要有记录,考核要有试卷。

3、班组学习培训的内容应包括:三大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三新”知识(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应急救援知识、典型事故案例、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

4、大力组织开展“师带徒”活动,积极参加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促使员工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技术,全面提高员工实际操作技能。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必须参加班组学习培训,否则不得上岗:

(1)因工作需要工种转换的员工;

(2)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验收员等关键岗位上岗前的职工;

(3)请三个月以上长假复工的员工;

(4)出现“三违”行为被停工学习的员工;

6、班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及时组织学习培训:

(1)出现严重“三违”行为造成事故的;

(2)出现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3)作业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

(4)员工出勤率低,满足不了安全生产的。

7、班组学习培训考核必须严格,不得弄虚作假。

十五、班组员工安全权益维护制度

1、为保护班组员工合法安全权益,维护生产现场秩序,促进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2、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3、班组员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4、全面落实班组权力与班组责任。

七项班组权力的具体内容:

(1)根据上级安排的安全、生产工作指标,具体安排工作进度,分配组织员工工作,组织安全均衡生产,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在生产设备、作业现场存在重大隐患,员工生命安全或国家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有权停止作业,撤出危险岗位,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3)班组有权拒绝任何领导干部的违章指挥和错误命令,有权制止任何人的违章作业;

(4)班组对确有成效的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有重大贡献的员工,有权向上级建议给予表彰奖励;

(5)班组对严重违犯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而造成重大设备、人身事故的员工或严重违法乱纪的员工,有权向上级呈报处理意见;

(6)班组对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和评议,有权向职代会和上级领导提出对干部的奖惩意见;

(7)班组对企业的大政方针、发展规划及一切生产经营活动有参与建议权。

七项班组责任的具体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企业员工守则》、《奖惩条例》及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2)加强现场管理,落实好现场交接班、班前会、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

(3)全面完成班组所承担的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指标;

(4)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积极做好安全教育,精心维护保养设备,保持生产现场文明作业。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高效,文明作业;

(5)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线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准确认真地填写各种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管理图表;

(6)积极组织员工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做好青工的传帮带工作,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7)搞好精神文明建设,教育班组成员树立主人翁责任感,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履行公民义务。搞好互助互济工作,开展健康有益的安全文化娱乐活动,不断陶冶员工情操,培育班组特色精神。

5、全面落实班组员工安全生产十项权利。

十项权利的具体内容:

(1)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

(2)带班人员早升井,工人有权早升井;

(3)安全隐患不排查,工人有权不作业;

(4)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有权不执行;

(5)没有安全措施,工人有权不开工;

(6)不组织班前安全学习,工人有权不下井;

(7)未进行“三位一体”(班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工人有权不开工;

(8)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运行不正常,工人有权不开工;

(9)不配全合格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工人有权不开工;

(10)避灾路线不标识,工人有权不下井。

6、明确班组长的主要职责,突出班组长的现场指挥权力。

班组长的主要职责:

(1)班组长是班组的安全、思想政治工作、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一切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2)大力推动班组民主管理,深化班组内部改革,自觉运用安全目标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定员定额管理等方法,最大限度地调动班组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安全管理、生产经济技术指标;

(3)主动做好班组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好班前会、班组的政治学习,经常进行家访谈心活动;

(4)与技术员一起拟定班组达标升级规划,带领全班组职工积极参加班组达标升级竞赛活动。同时,组织好班组内部的竞赛和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

(5)始终不逾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组织安全质量检查。在自觉接受群监网(岗)员的安全监督,支持群监岗网员搞好岗位监督;

(6)经常检查班组各类台账的记录情况。

班组长的现场指挥权力:

(1)对现场作业条件的变化情况,有安全生产决策权和组织指挥权;

(2)有检查员工安全作业情况、抵制上级违章指挥权;

(3)有对作业现场工程质量、岗位工作质量进行安全评估验收权;

(4)在安全隐患没有排除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有拒绝开工或停止生产权。

7、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班组员工安全权益的教育与宣传,保障班组员工行使权利。

8、班组员工的安全权益不受侵害,保护班组员工的安全权益是全公司的共同责任,公司鼓励和支持所有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班组员工安全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煤业集团公司安监部

2010.12.5

第10篇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1.煤矿特殊作业环境的客观要求

煤矿作业环境是人工开凿的半封闭空间,不仅存在众多生产性不安全因素,还伴有瓦斯、煤尘、水、火、顶板等自然灾害的威胁。国有重点煤矿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占49%,具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占86%,存在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占55%。国有地方煤矿中,38%属高瓦斯矿井,42%具有煤尘爆炸危险,29%存在自然发火危险。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和开采强度的加大,煤矿的自然条件还在恶化,我国煤矿开采深度平均每年增加10~20m,煤层瓦斯压力增加0.1~0.3mpa,绝对瓦斯涌出量增加15亿m3以上。煤矿自然灾害的威胁越来越严重。

煤矿生产的特殊性使煤矿矿用产品处于一种易燃易爆、昏暗潮湿的恶劣运行环境;煤矿管网式的巷道布置决定着一旦发生灾害事故,极易引起其他灾害事故的偶合,事故应急处置非常困难;加之许多设备处于移动状态,安装与保养条件远不及地面,其故障率要远远高于地面设备。因此,煤矿矿用产品不仅要具备生产工具的自然属性,还要满足适应井下恶劣环境条件的特殊要求;不仅要具备可靠的使用性能,还必须具备完善的安全性能。煤矿用防爆电气设备,除必须具备最基本的防爆性能外,控制设备还要求必须具有断电保护、风电、瓦斯电闭锁等适合煤矿作业特点的特殊功能。煤矿用爆破器材,应在具备通用性能的基础上,具有抗引燃、引爆可燃性气体的性能,以及控制爆破后有毒有害气体生成量的性能。煤矿用柴油机,不仅要求其具有防爆性能,还要求控制其排烟的毒性、温度和机器的表面温度。煤矿用阻燃输送带在运行中不得产生静电火花,在异常摩擦条件下不得摩擦着火,在着火情况下不延燃。煤矿用电缆,不仅要求其具有阻燃、抗静电性能,还要求在电缆护套内加设半导体屏蔽层,即使受到撞、砸、挤、压,只能超前断电,绝不能产生相间和相地短路。用于检测、监测、监控的安全仪器仪表,既要为煤矿特有的作业环境服务,自身也必须具备完善的安全性能。为满足上述各种要求,煤矿矿用产品多为煤矿专用设计产品,极少能与其他普通场合使用的产品通用。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性能缺陷是引发煤矿灾害事故的重要因素。据不完全统计,煤矿灾害事故中50%以上由电气设备引起;井下火灾事故70%以上也是由电气设备引起;一半左右的瓦斯煤尘爆炸由爆破火焰引起。2000年9月27日,贵州省水城矿务局木冲沟煤矿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死亡162人,事故调查认定系矿灯失爆引爆瓦斯。2002年6月20日,鸡西矿业集团公司城子河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24人,系潜水泵插销开关虚插失爆,产生电弧引爆瓦斯。2005年2月14日,阜新矿业集团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发生瓦斯爆炸,造成214人死亡,引爆瓦斯的火源是使用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照明综合保护装置产生的火花。

对煤矿矿用产品实行强制性的安全标志管理,是由煤矿特殊的作业环境所决定的,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客观要求。

2.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的客观需要

装备的安全保障是安全生产的基础,是建设本质安全化矿山的核心内容。为从源头上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国家对煤矿所使用的危险性较大、可能危及矿工安全健康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进行安全认证、许可,以确保煤矿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煤矿安全的有关规定,保证煤矿选购、使用的矿用产品具有足够的安全性能。这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关口前移、从源头抓起的重要方面,也是国家煤矿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

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中,如何分析、评判矿用设备、材料、仪器仪表是否具有质量保障,是否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其安全性能能否满足使用场所的安全要求,是煤矿安全监察的重要内容。由于设备安全性能的诸多方面不能进行现场测试和检验,需要有明确的标识以供查验。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在依法取得安全标志的设备外体明显位置施加ma标识,可作为监察执法的重要依据。

3.世界主要采煤国家的通行做法

由于煤炭生产的特殊性,煤矿矿用产品的管理倍受各国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重视,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强制性的管理办法,施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美国是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最早的国家。美国联邦法典规定,对煤矿井下使用的涉及矿工安全健康的产品,均需依法申请获得由矿山安全监察局(msha)颁发的安全标志,方可下井使用。联邦法典强制执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十分严格,例如,井下使用的矿灯,即使获得了工业产品认证,仍需获得msha颁发的安全标志后方可下井。美国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主要有:电缆、柴油机动力装备、风筒、空气压缩机、蓄电池装置、采煤机、输送机、钻机、风机、阻燃输送带、电机、泵、梭车、闪光灯、甲烷检定器、电话机、爆破器材、照明灯具、难燃液、安全系统等。

20世纪80年代,英国煤管局(ncb)负责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以及煤矿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认证管理。煤管局撤销后,安全与健康管理部门(she)负责全国安全产品的管理和产品认证工作,对影响安全生产的产品管理非常严格。

在德国,《采矿法》规定,不符合煤矿安全要求的产品不准下井使用。煤矿用产品由国家矿山管理局管理,经认证,取得标志后方可下井使用。

加拿大对包括防爆电气设备在内的煤矿用产品,由能源矿产部(enr)颁发统一的安全标志。印度、澳大利亚、波兰等国均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煤矿用产品采取相应的强制性管理手段。

4.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需要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该组织内部的各国会按照世贸规则进行贸易,国外矿用产品必然大量进入我国。国际经济竞争愈加紧张激烈,有关技术法规、标准、认证认可制度与检验制度方面的差异与冲突,作为科学技术竞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正越来越多地作为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

技术与贸易壁垒是指一国在对本国市场上流通的商品进行管理时,由于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证明商品和企业符合标准、法规的要求而建立的合格评定程序。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也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世界上大多数采煤国家都建立了依据本国国情的强制性煤矿矿用产品的认证管理体系,以管理国产及进口煤矿矿用产品。作为世界上的第一产煤大国,也必须建立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以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

此外,我国煤矿整体地质条件相对较差,灾害严重,安全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针对我国煤矿特点,应建立相对较为严格的安全标准体系。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进口煤矿矿用产品也必须满足我国现行标准和煤矿安全有关规定,这也需要进行强制性的认证管理。因此,实施煤矿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需要。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自1990年实施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成立,加大了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安全标志申办单位和发放数量呈逐年增多态势,使游离于国家监管体系之外的无证厂家和产品愈来愈少。

1990年,原能源部下发了能源技字〔1990〕690号文《关于煤矿用设备、材料、仪器仪表执行安全标志的通知》,决定对煤矿用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等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并下发了《煤矿用设备、材料、仪器仪表专用安全标志管理办法》和《煤矿用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类产品第一批执行安全标志产品目录》。

1992年,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作为煤矿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写入《煤矿安全规程》,明确规定:“涉及煤矿井下安全的产品,必须有安全标志”。

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力度,下发国经贸安全〔1999〕863号《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种类的通知》,重申继续对煤矿矿用产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并明确首批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为11类。

2000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炭工业局联合下发煤安技装字〔2000〕第15号《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强调煤矿矿用产品必须实施安全标志管理。

2001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先后下发煤安监技装字〔2001〕第21号《关于加强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安全监察等有关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1〕第31号《关于对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实施安全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1〕第68号《关于进口煤矿矿用安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和检测检验工作的公告》,明确规定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和进口煤矿矿用产品实行安全

标志管理。

2001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煤安监政法字〔2001〕108号),明确规定了安全标志管理的基本要求、取得安全标志的条件和程序、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等。同时,公布了《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煤安监技装字〔2001〕第109号),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共12类118个小类。

2002年,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写入《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实施安全标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2〕年34号),对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实施安全标志管理予以进一步明确。

2003年,《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将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正式作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对外予以公告,同时取消了煤矿矿用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制度。同年,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的第5号令《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中明确规定:属于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2004年,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将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作为煤矿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之一。《煤矿安全规程(2004版)》进一步强化了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重要地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11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2004〕107号)进一步推动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200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规定:使用未按规定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正式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推广到金属与非金属矿山。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事业已进入规范发展时期。目前,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的企业约3 500家,有效期内的安全标志证书约3万个。其中,10个国家的30个生产商取得了进口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100余个。

第11篇 煤矿安全生产常用工器具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工器具的管理,确保各类工器具在采购、保管、检验、使用、维修和报废各环节得到有效控制,确保员工在使用各类工器具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延长其使用周期,降低生产成本,结合矿上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矿上各部门、区队(厂)、车间使用的所有个人工器具、专用工器具、公用工器具的管理;

三、工器具分类

根据矿存的实际情况,将各常用工器具区分为个人工器具、专用工器具、公用工器具三类,具体为:

个人工器具:系指岗位工作、相关设备维护必须的由个人保管、使用的工具及仪器,主要指电钳工常配工器具、井下清煤用的铁锹;

专用工器具:系指具有固定使用对象或设备并且使用单位或范围比较单一的工具及仪器,主要指大型设备拆装、维护用的专用工器具;

公用工器具:系指由矿上特定部门统一管理、通用性较强的工具及仪器,包括大型的、固定资产核算范围内的工具及仪器;

四、工器具的购置

1、个人工器具的购置原则上由使用、保管的个人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出资购置(涉及安全的个人工器具不在此条范围内),出资额较大的可向区队(厂)、矿上申请酌情报销;

2、涉及安全的个人工器具(如矿用万用表、低压验电笔)由各区队(厂)向矿上提出申请统一购置,严禁购置、使用“三无”劣质工器具;

3、专用工器具由各区队(厂)、使用单位向矿上提出申请统一购置;

4、公用工器具由统一管理部门根据现场使用情况、工器具报废情况向矿上提出申请统一购置;

五、工器具的使用

1、个人工器具

1.1、个人出资购置的个人工器具为个人所有,其保管、使用权归属出资人;

1.2、矿上出资购置的个人工器具为矿上所有,由使用的个人负责保管,使用人必须遵守矿上工器具申报、领用、使用、保管、报废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规定;

2、专用工器具由专用单位保管、使用,并遵守矿上工器具申报、领用、使用、保管、报废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规定;

3、公用工器具

3.1、公用工器具采用集中使用、定点(区)使用、按需使用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

3.2、矿上将设置专用车间作为公用工器具的定点(区)使用场所,由机电一队负责专用车间内公用工具器的管理;

3.3、矿上将设置专用库房作为公用工器具的出借领用点,由供应科负责公用工器具的借用事宜管理;

3.4、公用工器具使用单位根据使用实际向机电一队、供应科提出专用车间内使用、外借使用公用工器具(后附公用工器具借/使用申请单);

4、工器具使用一般注意事项:

4.1、工器具的使用者应熟悉工器具的使用方法,否则不准使用;

4.2、工器具的使用者,在使用前应认真核查合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并进行使用前的常规检查,不准使用无合格证、合格证超过有效期、外观有缺陷、存在安全隐患、质量低劣等常规检查不合格的工器具;

4.3、外界环境条件不符合使用工器具的要求时、使用者佩戴劳动保护用品不符合规定时不准使用;

4.4、工器具的使用者应按工器具的使用方法规范使用工器具,爱惜工器具,严禁超负荷使用工器具,严禁错用工器具,严禁野蛮使用工器具;

4.5、不得随意将现有工器具改做其它工具,确因生产需要必须改做的,必须经主管部门许可;

六、工器具的保管

1、矿上出资购置的所有工器具由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使用人员责任保管,并由实时、实际保管人负责工器具的完好性,对出现工器具损坏、丟失的情况由工器具损坏、丢失责任单位/责任人照价赔偿;

2、个人工器具由使用个人负责保管,对损坏、丢失由矿上出资购置的个人工器具由使用人或责任单位照价赔偿;

3、专用工器具由专用单位负责保管,专用单位须对专用工器具建立台账管理,严格控制工器具使用年限,未到使用年限的不准申报购置计划;

4、专用车间内的公用工器具由机电一队负责保管,使用单位使用时必须由熟练的专职人员使用,并由机电一队负责现场安全监护,对使用过程中出现工器具损坏、丢失的由机电一队、使用单位共同负责;

5、专用库房内出借的公用工器具由供应科负责库内保管、使用单位负责库外保管,使用单位使用时必须由熟练的专职人员使用,对特种设备、使用时有不安全因素的工器具必须有安检员监护,对使用过程中出现工器具损坏、丢失的由使用单位负责赔偿或维修;

6、专用库房内出借的公用工器具由供应科负责建立台账管理,工器具出借、归还必须有流水台账,台账应清楚标明工器具型号、组成部件、数量、责任人;

7、工器具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使用工器具的单位、个人有责任爱护、妥善使用保管以防丢失;

8、所有工具(个人工具、公用工具及专用工具)原则上不准借矿外单位、个人,特殊原因需要借用,必须经主管矿长批准,相关责任人签字同意,并出具借条,明确归还时间,并按期收回,若有丢失,按价赔偿;

9、专用工器具、公用工器具由保管单位每季度盘点一次,并及时更新工器具台账,结合矿上实际及工器具损毁、报废情况及时申报计划;

10、保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正常损坏的工器具,保管人应时报告主管部门/领导说明情况;在规定期限内非正常损坏工器具,应追究保管人员责任;

11、工器具的使用周期一般不低于3 年,对于易损工器具使用周期一般不低于1.5 年,如不到规定的使用周期,工器具因损坏需提前更换,要说明原因;

12、工器具的存放

12.1、摆放整齐,堆放合理、牢固,便于收、发、存;

12.2、安全工器具及手动工器具无油污、无杂物、无缺损;

12.3、工器具图表、料卡、单据、台帐、资料等管理有序,字迹工整、清晰无涂改;

12.4、标志齐全、清晰醒目;

12.5、根据工器具存放特性要求,采取防雨、防潮、防火、防盗、防腐、防风、防冻、防爆、防砸、防有害气体等项措施;

12.6、淘汰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及手持电动工器具应单独隔离存放保管,同时必须醒目标明“不合格工器具,严禁使用”的标志;

12.7、妥善保存产品说明书及使用说明书;

七、工器具的报废

1、参照《砚北煤矿生产设备报废管理制度》执行工器具管理的报废事宜;

2、达到工器具使用年限的工器具必须进行报废处理,确因及需使用、购置价值过大,且还能够正常使用的工器具可以延期报废,但累计延期时限不能超过工器具使用年限的一半;

八、工器具的赔偿

1、因保管不善、使用不慎,丢失损坏的工器具一律进行赔偿。常用手工工具类、电工工具类、日常用工具按原价赔偿;钳工工具类、切割工具类、测量工具类按原价的50%赔偿;其它工器具的赔偿金额可参考工具的使用年限定出赔偿系数,具体如下:

使用年限不满1年:系数为1

使用1-2年:系数为0.8

使用2-3年:系数为0.6

使用3-4年:系数为0.4

使用4-5年:系数为0.2

2、发现工器具异常而继续使用,造成工器具损坏的照价赔偿;

3、野蛮使用工器具的,造成工器具损坏的照价赔偿;

第12篇 煤矿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安全监控管理,切实发挥安全监控系统在事故防控方面的安全保障作用,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

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监控系统值班制度

1. 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2. 工作期间做到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保持室内清洁、工作台上资料摆放整齐。

3. 认真观察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填写当班各种运行记录,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汇报调度室,及时进行处理。

4. 认真观察各地点监控数据有无异常变化,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通知井下值班人员,查明原因后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5. 值班人员不得从事与监控系统无关的其它工作。

6. 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各种操作,杜绝操作失误。(三)监控系统设备和设施管理制度

1. 建立健全瓦斯监控系统,按要求配足监控设备。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2. 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在煤炭行业允许准入的厂家内购置安装、使用。瓦斯监控设备必须具有“三证一标”(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 标志),计量产品还必须有计量合格证,按要求购置安装、使用。

3. 井下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小于 300mm,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

于 300mm,距巷道边侧不小于 200mm,风速、负压、温度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应该地点测值的地方。

4. 传感器的安设数量、种类,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要求。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 要对瓦斯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作出明确规定,绘制布置图。

5. 各种传感器的备用量不得少于在用量的 20%。

6. 瓦斯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 1 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 15 天必须将瓦斯监控探头用标准气样调试一次,其他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7. 发现瓦斯超限时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处理,如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切断控制开关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2016)允许范围时,方可人工复电。

(四)监控系统资料管理制度

1. 安全监控系统应建立健全各种账卡及报表:(1)设备、仪表台账(2)监控设备故障登记台账(3)设备检修记录(4)巡检记录(5)中心站运行记录(6)监测日报表(7)安全监测设备月报表、季报表(8)监控系统示意图,并定期整理归档。

2. 不可随意更改安全监控主机电脑系统,防止文件的删除或者数据丢失,保证监控软件的正常运行。

3. 当班监控系统值班员必须认真监视终端机所显示的各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传输监测数据和上报各类报表及图纸,负责打印日报表。监控系统值班员每天必须将日监测报表报矿长、总工审核。

4. 监控系统值班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无数据及瓦斯曲线不正常时,必须立即通知调度室,瓦斯超限报警及系统故障处理情况要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5. 监控系统值班员必须将每班下井人数及时发送短信汇报矿长。

6. 当井下采掘面、通风系统、通风设施、设备发生变化,及时向服务站联系,做好系统监控图纸的更新。

(五)监控系统设备检修制度

1. 地面监控中心站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应设置防雷电、防火装置,监控设备必须专机专用,不得插入 u 盘、光盘等可能携带病毒的移动设备。

2. 井下各传输设备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动力电缆等共用,要对电缆进行悬挂,电缆的敷设、连接方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16)要求。

3. 监控室必须配备空调设备及抗静电地板,配备两台主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配备打印机。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 2 小时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系统必须有断电状态、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打印报表功能。

4. 煤矿监控系统、甲烷断电仪等监控设备的馈电开关、启动器等的工作状态应采取措施进行测试,每月不少于 3 次,有测试记录可查。安全监测设备调校、校正每月三次,甲烷传感器、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监测设备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2016)要求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本在设备设置地点进行调校。

(六)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出现监测系统无数据传输、瓦斯超限、通讯停止或者风机停止运转时,应按以下程

序处理并上报回复:

1. 监控系统值班员应立即汇报调度室值班员,并做好记录;

2. 调度室值班员应立即汇报当班值班矿领导及总工;

3. 由当班值班矿领导安排井下瓦斯检查工、监控系统维护员查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完毕后,瓦斯检查工、监控系统维护员应汇报调度室。

4. 由监控系统值班员向上级安全监测监控中心回复指令,相关人员要在监控异常情况汇报上签

第13篇 x煤矿防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防爆设备检查人员,必须持有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按照部颁“设备完好标准”和省厅颁发的“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细则”独立地进行防爆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失爆现象与不安因素,有权立即停止生产,通知有关部门将问题处理后,方能继续生产。

2、防爆设备检查组(管理小组)负责全矿使用在册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防爆电器)的现场检查工作。需入井使用的电气设备(电缆),由设备组(电缆组)进行完好状态与防爆性能检查。防爆合格者发给“防爆合格证”并加盖“防爆合格”图章。

3、矿机运队每班固定一名责任心较强的井口工负责检查、核收“入井证”,并在月底交电管组。严禁无证下井。

4、防爆设备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文字形式通知有关单位限期解决,并按制度给予处罚。

5、采、掘 、开、机运、机电各队必须配一名防爆检查电工,负责本队日常防爆电器设备的检查监督工作。各单位队长对本队区域内的电气防爆工作负领导责任。机电队(班)长负具体领导责任,对发现电气设备失爆问题,各单位要按矿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对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14篇 煤矿安全培训及安全培训经费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92号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夯实我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行为及管理,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矿安全培训领导小组编制了安全培训及培训经费管理制度如下:

一、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

1、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实行内部培训及外送培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2、矿安全培训领导小组每年对管理人员每年集中培训两次,上半年1次,下半年一次,培训地点为会议室,分上下午进行,上午8:30—12:00,下午3:30—17:30,具体由安全科协调组织。

3、培训内容包括:矿井安全管理知识,煤矿安全规程与技术规范、煤矿新法律法规、新标准、新规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职业卫生培训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4、培训内容由相应的负责人准备,要求全面、综合并符合实际。

5、各级管理人员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培训,无故不到者,罚款50元/次。迟到、早退者罚款20元/人,参加培训的人员认真听讲,做好记录,对年度学习考核不合格者,给予降职、免职的处理。

6、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合格取证后方可继续任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每三年必须考核一次。

7、2023年3月1日起,新招聘任职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新招聘任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和2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8、凡外送培训考核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若考试不合格,回矿后,所有费用自负,不予报销,且不得继续任职。返矿后,应将有关证书、学习成绩、在校表现等复印件交矿办公室,以便归档备查。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

1、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公布的特种作业工种目录,我矿特种作业的岗位有:○1煤矿井下电气工;○2煤矿井下爆破工;○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工;○4煤矿瓦斯检查工;○5煤矿安全检查工;○6煤矿提升机操作工、○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工、○8煤矿探放水作业工。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外送培训和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并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3、2023年6月1日起新招聘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

4、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还必须与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和没有发生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条件的特种作业人员师傅签订师徒合同,参加实际操作训练,在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四个月,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工作。

5、凡外送培训的特种作员人员,若考试不合格,回矿后,所有费用自负,不予报销,且不得上岗任职。返矿后,应将有关证书、学习成绩、在校表现等复印件交矿办公室,以便归档备查。

6、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每季度违章作业达3次以上者,由安全科暂扣《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调离特种作业岗位。

7、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六个月以上、但特种作业操作证仍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需要重新从事原特种作业的,必须外送培训重新参加实际操作能力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作业。

8、随意安排未经培训、无证上岗的责任人,按违章指挥论处,同时罚单位负责人100—200元/人.次,若由此造成事故,按规定从重进行处罚。

9、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和违反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按《安全奖惩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

1、2023年3月1日起,新招聘录用的其他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新工人经体检合格后,由矿安全科通知参加培训。

2、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具有培训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以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培训机构按照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制定的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他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七十二学时。

3、其他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证后,方可签订劳动合同,培训费用由矿承担。对于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费用自行承担。

4、其他从业人员在与矿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后,由矿根据用工需要、劳动者自身条件安排工作岗位,分配到各科队。各科队应对新到岗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区队工作特点,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及作业规程等。

5、其他从业人员经科队安全培训后,由科队安排至班组,由班组长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指定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和没有发生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条件的工人师傅签订师徒合同,参加实际操作训练,对新工人进行传、帮、带,在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四个月,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工作。

6、其他从业人员应按年度参加再培训,再培训工作委托具有培训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二十学时。

7、井下工人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8、除上述培训外,各科队每月应至少组织1次安全技术学习与培训,学习上级文件、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知识。各班组应按时组织班前安全会,讲授安全注意事项等。

9、必须严格培训的考勤纪律,任何人非特殊原因在培训期间不得缺勤、迟到与早退。对缺勤处罚100元/次,对迟到每次处罚20元,早退人员每次处罚30元。

(四)、安全生产培训档案管理

1、由办公室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1、学员登记表,包括学员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等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3、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的情况;

○4、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的情况;

○5、其他有关情况。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应当按照《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进行保存。

2、由安全生产培训领导小组建立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

○1、培训计划;

○2、培训时间、地点;

○3、培训课时及授课教师;

○4、课程讲义;

○5、学员名册、考勤、考核情况;

○6、综合考评报告等;

○7、其他有关情况。

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六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的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3、由矿安全科每月对档案建立完善及档案保存情况进行督查,发现档案缺失或不符合要求时,必须立即督促进行整改完善,对查出重复的重复隐患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4、安全生产培训领导小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情况,及时外送培训考核取证和联系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我矿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二、安全生产培训经费管理制度

1、矿安全培训领导小组年初制定安全培训计划,确立安全培训计划资金,报矿长审核后,以文件形式下发。

2、矿财务科应确保安全培训所需的资金及时到位,不得延误。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工教育的规定》(国发[2005]35号)文件要求,矿教育培训经费提取比例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3、凡矿安排外出送培的人员必须认真听课,作好记录,考试成绩达到培训合格要求,取得相应证书。工人在外出培训期间的培训费、交通费、食宿费、工资由财务科按规定报销。对未能通过考核、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其培训期间的费用、工资自行承担。

4、本矿送培的从业人员应为本矿服务至少2年,因本人原因在未达2年离开本矿的,其培训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1、培训后不足1年离矿的,培训期间的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

○2、培训后工作满1年不足2年的,培训费用的50%由本人承担。

5、从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变更工作单位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证明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

6、严禁科队随意变动特殊工种岗位,特殊工种岗位变动应征求安全科同意后实施,否则,培训的一切费用由区队的管理人员赔偿。

7、凡是参加培训人员的操作证交办公室存档,复印件交安全科备案。

第15篇 煤矿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秩序,保证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促进我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 矿安全科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按上级有关部门的培训计划安排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组织落实本矿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培训

第四条 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煤炭工业厅颁发的矿长资格证。

第五条 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并且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再培训。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检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机电、调度等部门负责人;采煤、掘进、机运、综采、通防等区队长;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和再培训。

第八条 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及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过期不参加培训、复审者,操作证自行作废。

第十一条 特殊工种培训考试不及格者,除交补考费补考之外,另罚款100元/人。对不按时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拿不到特种作业证者,培训费自付。

第五章 岗前培训

第十三条 井下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如果曾经从事过煤矿行业,凭相关证明可以缩短理论学习培训时间,但不少于24小时。培训结束后,安全科组织新工人进行闭卷考试。考试不及格者,重新培训。考试合格后,必须签定一年的师徒合同,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带领下工作,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地面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十四条 煤矿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为:企业状况及发展前景,员工手册,企业规章制度,国家有关安全形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井生产概况、建设与发展状况、开拓方式、生产系统,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入井安全知识,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一通三防安全知识,机电、提运安全知识,掘进安全生产知识,采煤安全生产知识,职业卫生常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矿山急救常识,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

第十五条 员工改变工种、调换岗位或操作新设备时,以及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必须经过业务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否则不准上岗。

第十六条 对考试合格人员予以每天50元的学习补助,不考试不及格不参加人员不予发放学习补助。

第六章 三违人员培训

第十七条 我矿“三违”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后方可重新上岗,上岗以安全科开具的上岗通知书为准,任何单位不得在没有接到上岗通知书的情况下安排“三违”人员上岗,否则对单位责任人按“三违”论处。

第十八条 “三违”人员培训时间以安全科书面通知为准,培训期间按正常上班时间在安全科教室内学习,不得迟到、早退,有事必须请假,培训时间按请假的天数延后,无故不请假离矿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培训内容是本岗位操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音西煤业“三违”界定标准、矿规、矿纪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三违”人员培训结束,经考试合格后发上岗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三违”人员学习期间,不予以任何补助。

培训要求

1)矿所属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员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

2)全矿员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培训。

3)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基本用人原则,新员工必须经过培训才可以上岗。

4)各单位要强力推行“手指口述”,“应知应会”、“危险预知”“反三违 树正气”等,重视调度会学习及现场提问。

5)各单位培训管理员必须积极开展各单位的培训工作并将培训工作分类存档,建立培训档案。

6)各单位要每月展开一次全员培训,并对根据培训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需存档,并上报安全科。

(一)安全科要建立健全培训挡案,实行从业人员一人一档。

(二)安全科要及时对主要负责人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等培训考核发证情况进行统计,并填入个人培训挡案。

第二十六条 培训经费提取制度

为保证安全生产培训的投入,实行安全生产培训费用提取制度。矿根据实际需要提取培训费用,发生的安全生产培训费用据实列入成本费用。

第二十七条 全员培训质量检查评估制度

培训质量检查评估,应从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实效性出发,贯穿整个培训过程和学员上岗后的一段时间内,由专门检查评估小组,结合每一阶段的特点,采取相应的评估方法,对整个培训工作实行全过程控制。

(一)课堂效果评估制度

1、检查受训者上课记录的笔记,看受训者是否认真听讲并记笔记。

2、检查授课人员是否备课,内容是否充实、有针对性、实用性。

(二)培训考评制度

为了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回报率,培训后培训管理者要对受训员进行考核、评价。考试是考核、评价培训质量的又一重要环节。内培一律采用闭卷考试,考题要坚持密切联系实际,并严格监考及改卷制度。

(三)培训质量跟踪制度

培训质量跟踪制度与考评制度是紧密相关的。考评要根据质量跟踪的结果进行。

1、受训者返岗后,培训部门要派人定期跟踪反馈,以发现受训者在各方面的进步,考察员工是否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实际操作水平是否提高了。也可进一步发现工作中仍然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次的培训计划提供制定的依据。

2、调查方式采取座谈和填写调查表相结合的方式。

参加人员为:

(1)单位分管培训的领导;

(2)参加培训后,返回工作岗位工作的在职职工。

3、调查座谈内容:

(1)培训的内容、方式与培训对象实际生产需要是否合理衔接;

(2)职工对培训活动有何建议,是否有“三违”现象。

4、被调查单位应认真填写调查表各项内容,并交劳动人事科。

(四)培训效果评估制度

1、对学员的考核:包括学员的考试成绩优秀率、及格率,培训前后实际操作水平的真正变化,培训前后态度上的真正变化。

2、对授课人员的授课情况进行评估。

3、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矿安全科制定,由矿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16篇 某煤矿防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防爆设备检查人员,必须持有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按照部颁“设备完好标准”和省厅颁发的“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细则”独立地进行防爆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失爆现象与不安因素,有权立即停止生产,通知有关部门将问题处理后,方能继续生产。

2、防爆设备检查组(管理小组)负责全矿使用在册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防爆电器)的现场检查工作。需入井使用的电气设备(电缆),由设备组(电缆组)进行完好状态与防爆性能检查。防爆合格者发给“防爆合格证”并加盖“防爆合格”图章。

3、矿机运队每班固定一名责任心较强的井口工负责检查、核收“入井证”,并在月底交电管组。严禁无证下井。

4、防爆设备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文字形式通知有关单位限期解决,并按制度给予处罚。

5、采、掘 、开、机运、机电各队必须配一名防爆检查电工,负责本队日常防爆电器设备的检查监督工作。各单位队长对本队区域内的电气防爆工作负领导责任。机电队(班)长负具体领导责任,对发现电气设备失爆问题,各单位要按矿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对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17篇 k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3.1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井工一矿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危害,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及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井工一矿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井工一矿各单位(包括驻矿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要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1.3.2 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确保消防安全各项工作全面开展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井工一矿综治办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分管武装保卫工作的矿领导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人,武装保卫科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部门。

第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部门、区队及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1.3.3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确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三)及时协调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第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管理工作:

(一)领导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五)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协调处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要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汇报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二)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三)拟定单位消防安全制度;

(四)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查处各类违反安全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义务消防队接受矿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接受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1.3.4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确保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到位,防火制度健全,工作人员的消防责任落实。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对运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炸药库、油脂库、重点机房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要严格审批手续,经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审批后,落实现场监控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在确认无火灾、无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十四条 各重点要害部位必须配置充足的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撤消或损坏。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占用疏散通道。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及时检查维护各类用电线路,及时更换,维修老化、脱皮等存在火灾隐患的线路。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发生火灾时,要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严禁存在侥幸心理,瞒报火灾事故或是不及时采取扑救、疏散措施。临近单位要给予全力支援,无条件为处置火灾提供便利。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无条件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十八条 任何人发现火险,能自己扑救的要及时扑救,并立即报知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自己无法扑救的火灾,要及时、准确地向武装保卫科门或消防机关报警。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接到火警或发现火灾后,应及时向消防机关报警,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及时采取应急扑救措施。

第十九条 火灾扑救时要坚持先救人、后抢物的原则,抢救物品时要先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第二十条 火灾扑救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1.3.5 防火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重点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工作区域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各单位每月要集中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存在、完整;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领用、退料、回收、登记等管理情况;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每季度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集中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建设,制度建设等基础工作情况;

(二)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要填写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每年对灭火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要对灭火器材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1.3.6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对检查出的火灾隐患及时予以消除,对能够当场改正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要当场督促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要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有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停止危险部位工作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关或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检查指出、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要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并存档备案。

1.3.7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

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七条 质标办要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要积极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1.3.8 消防档案

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要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进展及时更新。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义务消防队人员花名册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公众人员情况;

(七)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签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有关燃气、电器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

(五)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七)火灾情况记录;

(八)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1.3.9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经营的检查、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或在火灾扑救、火灾报警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严肃查处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消防安全问题突出、整改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或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麻痹大意致使发生火灾事故的有关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10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武装保卫科负责解释。

第18篇 煤矿通风科安全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是煤矿工作的重点,是矿井安全的基石,为了确保我矿的矿井生产,保证我矿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望全科职工认真执行。

1、瓦检员负责所辖区域“一通三防”以及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2、瓦检员脱岗、空班、漏检、假检假报,罚款50元或停止工作,情节严重的开除。

3、所辖区域出现通风系统被破坏、通风设施损坏、有安全隐患,当班必须处理、汇报,不处理、不汇报的罚款50元。

4、无故旷工、违反劳动纪律的罚款30元。

5、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没有保质保量完成的,罚款30~50元直至停止工作。

6、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断电撤人”制度、装炮时不监督使用水炮泥、炮土的,罚款50元。

7、井下停电停风不及时撤人、设置栅栏,不向有关领导汇报罚款50元。

8、瓦检员不按规定排放瓦斯罚款50元。

9、瓦检员上班时间在井下睡觉,参照第4条处理。

10、瓦检员所辖区域风筒有破口、漏风严重、风筒断开、风筒距工作面超规定不处理而造成工作面无风、瓦斯积聚的对其停止工作。

11、瓦检员必须在工作面交接班,接班瓦检员未到岗,交班瓦检员不得离开,否则按脱岗处理。

12、接班瓦检员及时到工作面接班,不得无故拖延接班时间,否则按空岗处理。

13、交接班一定要交接清楚,因交接不清楚造成问题扯皮现象的,两人各罚50元。

14、因瓦检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开除厂籍,造成事故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15、下班后瓦检员必须把瓦斯循环图表交回,把当班问题向值班领导汇报清楚,否则罚款30元。

16、图表填写一定要字迹清楚,数据准确,否则给予10~20元罚款。

17、瓦检员必须把牌板挂在距工作面30~50米的安全易见地点,按规定时间检查瓦斯,填写牌板,否则罚款30元。

18、工人不服从班长及上级领导安排指挥的停止其工作。

19、在上班时间打架斗殴的,不管谁对谁错,各处罚100元,停止其工作,造成伤害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20、各班长发现本班有工人违章、违纪而包庇不管,罚班长20元或撤职。

21、下井前不准喝酒,否则不准下井,并且按旷工处理。

22、按时参加班前会,迟到者罚款10元。不参加班前会的不准下井,按旷工处理。

23、有事提前请假,并写出书面假条,1~2天先经班长批准后队长批准方可休假,3~7天经科长批准,7天以上需经主管矿长批准,无故不上班,也不请假的按旷工处理或停止其工作。

24、班长负责全班的安全和日常工作,班里出现问题班长负连带责任,罚款、处理或撤职。

25、防尘工负责全矿的巷道冲洗、洒水灭尘信领导安排的临时性紧急工作,一周对所负责的巷道冲洗两次,保证巷道没有积尘,否则参照第5条处理。

26、仪器室必须一天24小时有人值班,保证检测仪器的正常发放。

27、所有仪器都要放到架上,不得乱放。

28、光学瓦检仪要及时更换药品、电池及维修,保证仪器的正常使用。

29、对交回的仪器进行检查,不合格的仪器不准下井使用。

30、仪器领用者要爱护仪器,在携带和使用过程中严禁猛烈摔打、碰撞。

31、仪器室要保持清洁卫生、干净整齐、无杂物。

以上几条(26~31条)仪器发放工认真执行,检查发现问题给予仪器工10~20元罚款。

我矿是高瓦斯矿井,我们通风科是全矿安全生产的保证,是全矿职工的守护神,为了全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家庭幸福,请大家一定要遵守纪律,严格执行本制度,为我矿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为我矿的建设做出贡献。(

第19篇 煤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3.1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井工一矿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危害,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及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井工一矿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井工一矿各单位(包括驻矿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要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1.3.2  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确保消防安全各项工作全面开展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井工一矿综治办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分管武装保卫工作的矿领导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人,武装保卫科为消防安全工作管理部门。

第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部门、区队及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1.3.3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确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单位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三)及时协调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第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管理工作:

(一)领导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五)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协调处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要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汇报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二)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三)拟定单位消防安全制度;

(四)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查处各类违反安全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任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义务消防队接受矿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接受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1.3.4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确保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到位,防火制度健全,工作人员的消防责任落实。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对运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炸药库、油脂库、重点机房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要严格审批手续,经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审批后,落实现场监控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在确认无火灾、无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十四条  各重点要害部位必须配置充足的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撤消或损坏。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占用疏散通道。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及时检查维护各类用电线路,及时更换,维修老化、脱皮等存在火灾隐患的线路。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发生火灾时,要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严禁存在侥幸心理,瞒报火灾事故或是不及时采取扑救、疏散措施。临近单位要给予全力支援,无条件为处置火灾提供便利。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无条件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十八条  任何人发现火险,能自己扑救的要及时扑救,并立即报知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自己无法扑救的火灾,要及时、准确地向武装保卫科门或消防机关报警。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接到火警或发现火灾后,应及时向消防机关报警,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及时采取应急扑救措施。

第十九条  火灾扑救时要坚持先救人、后抢物的原则,抢救物品时要先抢救帐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第二十条  火灾扑救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1.3.5  防火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重点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工作区域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各单位每月要集中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存在、完整;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领用、退料、回收、登记等管理情况;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每季度对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集中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建设,制度建设等基础工作情况;

(二)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要填写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每年对灭火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要对灭火器材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1.3.6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对检查出的火灾隐患及时予以消除,对能够当场改正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要当场督促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要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有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停止危险部位工作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关或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检查指出、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要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并存档备案。

1.3.7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

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七条  质标办要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要积极参加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1.3.8  消防档案

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要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进展及时更新。

第三十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义务消防队人员花名册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公众人员情况;

(七)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签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有关燃气、电器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

(五)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七)火灾情况记录;

(八)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1.3.9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经营的检查、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或在火灾扑救、火灾报警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班组)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严肃查处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消防安全问题突出、整改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或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麻痹大意致使发生火灾事故的有关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10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武装保卫科负责解释。

第20篇 某煤矿安检队跟面安全员交接班管理制度

根据矿领导总体部署以及矿井当前安全形势的要求,为不断提高我矿井下生产期间的安全管理,强化跟面安全员现场检查能力,进一步规范安全员工作行为,使其能在本岗位充分的发挥安全监管作用。现结合我矿实际安全运行现状,特制定跟面安全员交接班管理制度

一、跟面安全员必须按时参加调度、队组班前会,并将会内安排事项及时准确传达给所在队组,最后由安检队长具体安排入井安全注意事项,安排工作后要及时入井,不能以任何理由在井口停留,出现一次无故不入井经济处罚50元,并在考核标准内予以扣分。

二、跟面安全员在入井后要严格执行工作面电话交接班制度,若出现一次未在指定地点交接班,对上一班安全员经济处罚300元,接班安全员因不在指定地点而给交班人员进行签字给予经济处罚100元处罚。

三、队内所有人员必须在指定地点交接班,要做到口对口、手拉手交接,必须交接清当班存在问题及下一班注意事项,并履行交接班签字制度,发现交接班不清一次处接班者和交班者各100元,二次加重处罚。

四、当掘进(开拓)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安全员必须在工作面进行交接,工作面无人作业时,电话汇报安全指挥中心本班安全生产运行情况后应顺工作面到顺槽口检查巷道支护情况,可在顺槽口进行交接,否则一次处罚300元,二次处罚500元,并予以停工。

五、当回采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安全员必须在工作面进行交接,工作面无人作业时,电话汇报安全指挥中心本班安全生产运行情况后应顺工作面到顺槽口检查巷道支护情况,可在顺槽口进行交接,否则一次处罚300元,二次处罚500元,并予以停工。

六、接班安全员在接班后首先对各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并以电话形式汇报安全指挥中心安全调度员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对遇特殊地段需要特殊监督的情况下,要立即汇报生产调度室及安全指挥中心,以便作出具体安排,此期间若未经汇报而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将按照事前责任追究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七、以上规定跟面安全员必须严格执行,只有在工作面没有作业人员的情况下方可到指定地点进行交接,在离开工作面前必须电话汇报指挥中心信息科值班员,否则按脱岗处理。另附各工作面具体交接地点及电话号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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