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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维修管理制度(20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51

检维修管理制度

第1篇 检维修管理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设备检修前、检修作业中及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的设备大、中、小修与抢修作业。

2职责

2.1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3定义

设备检修: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4 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4.1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资质由引进检修施工单位的处室负责审核把关。

4.2 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4.3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4.4 检修前,检修施工单位引进处室、设备使用单位和施工区域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4.1 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4.4.2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4.4.3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4.4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4.5 检修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4.6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4.7 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4.8 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相关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

4.9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4.10 设备必须经过清洗、置换等安全技术措施后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后移交给设备使用单位。并办理移交手续。

4.11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施工区域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

4.12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4.13 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4.14 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4.15 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4.16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4.17 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可靠的警示标志。

4.18 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4.19 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4.20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4.21 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4.22设备检修作业前相关部门必须到安全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科办理《设备检修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

5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5.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5.2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3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5.4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5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检修人员避让,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5.6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5.7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6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6.1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6.2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6.3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7《作业票》的管理

7.1作业票填写人员须按《作业票》的项目逐项填写,一般不得空项。

7.2办理好《作业票》后,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检修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7.3《作业票》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4《作业票》一式三联,一联由安全处/分公司生产科留存,一联由检修单位留存,一联由检修作业人员持有备查,检修作业完成后3日内上交安全处/分公司生产科,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作业票》对作业单位罚款50元;《作业票》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7.5易燃易爆设备、一级和二级禁火区的设备、检修过程中容易发生中毒等其他事故的设备检修《作业票》由分管安全的副总或制造部部长/分公司经理审批,一般设备检修的《作业票》的审批由安全处长/分公司安全生产科长负责。

8考核

8.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

8.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第2篇 矿用设备、设施、器材使用、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为确保我矿用设备、器材的使用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及行业其它相关标准、规范,正常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1条 矿用设备、设施、器材使用管理

1、矿需要购置设备器材时,由使用单位填报购置申请审批表,报矿分管职能部门(生产设备机电器材为机电科,通防器材为通防科,支护材料为生产科)审核选型后经矿分管领导批准,并经矿主要领导签批后由供应科组织使用单位、机电科或审计科共同签订采购合同。

2、设备器材选型应在矿分管领导主持下进行,应注意通用化、标准化、系列化、节能化,选定的设备应是经国家权威部门鉴定的、三证(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产品合格证)齐全的、有煤安标志及防爆合格证的。

3、所有生产用设备(器材)都必须严格按照设备(器材)操作维护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与维护。

4、贯彻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设备谁使用,谁维护,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包机制,日保养(维护)和定期保养、检修制度。

5、防爆设备(器材)入井必须遵守入井许可证制度。

6、对主要生产设备的安装使用,机电科应参与编制操作规程和安装质量标准。安装完毕后,应由机电科组织安装、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验收,进行试运转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才能投入使用。

7、有关职能科室分别建立日常管理制度。按照检查奖惩条例,定期进行检查,下达整改通告单,监督整改,保证在用设备、器材,保持完好状态。

第2条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前检测、检查

1、购置设备(器材)到货后由审计科质检组牵头组织供应、机电科(通防科、生产科)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或投入使用。验收要严格按照合同及有关标准进行,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严肃追究验收人员的责任。

2、验收后将全部图纸、使用维护说明书、质量检查、试验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移交机电科资料室进行整理、建档登记保管(技术资料复印2份,原件交矿档案室存档,复印件1份交机电科资料室,1份交使用单位)

3、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对三环链、主要钢丝绳、皮带、电缆及通防仪器、支护、器材委托具有国家主管机关认证检测中心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大型设备系统改造、安装,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3条 设备、器材使用中的检验

1、设备(器材)使用中的检验由分管职能科室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编制实施计划,注明检验标准、周期、方法,指定取得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

2、由职能科室对所管理的设备(器材)按实施计划组织落实,派技术员参加现场测试或送检。检验不合格的要提出整改建议,报矿领导协调解决,要保证在用设备(器材)的性能达到生产要求。

3、由职能科室对所管理的设备(器材)的检验报告存档管理。复印若干份供其它单位借阅存档。

第3篇 化工企业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围

为保证生产设施的运行、检维修、拆除和报废过程的安全,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内所有生产设施的运行、检维修、拆除和报废管理。

2 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

3职责

3.1 生产部负责对生产设施运行、检维修、拆除和报废方面的安全管理。

3.2 使用部门对分管的生产设施要严格遵循操作规程,认真检查生产设施运行中的动态指标是否符合要求,保证生产设施的运行安全。

3.3 生产设施的检维修由生产设施的“包机”维修部门负责。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维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3.4 生产设施的拆除和报废,由设备处和拆除部门负责。设备处和拆除部门负责人应对拆除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报废、拆除过程的安全工作。

3.5 管理部负责对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4 控制程序

4.1 生产设施的安全管理

4.1.1 生产设施使用部门负责设备的管理与维护

4.1.1.1车间设备主任每天进行生产设施安全运行检查,并认真填写岗位设备巡回检查表。

4.1.1.2 维修工每天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并认真填写岗位设备巡回检查表。

4.1.1.3 操作工严格按照岗位作业指导书操作设备,加强日常维护保养,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表及岗位设备巡回检查表。

4.1.2 设备处对生产设施的管理与监督

4.1.2 .1 日常检查:设备处巡检人员每天对生产设施进行认真巡检,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认真填写岗位设备巡回检查表。

4.1.2 .2 对主要生产设施的检查:设备处巡检人员每周一次对主要生产设施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产设施的压力、温度、声音、振动、油压、油温、油位、电流、电压及轴承润滑点、防腐保温、主要泄漏点等,如发现问题,同操作人员、维修人员一同会诊处理。

4.1.3 生产设施隐患的处理

4.1.3 .1 设备处根据查出的生产设施隐患,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详细

说明存在的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

4.1.3 .2 生产设施使用部门在接到设备处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整改,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人,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返回设备处。

4.1.3.3 隐患整改通知单返回设备处后,设备处将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签署复查意见。

4.1.3.4 生产设施使用部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不及时整改或组织不力逾期不完成的或整改不彻底者,按未整改对待,除加倍经济处罚外,还要拿出处理意见,并纳入年终考核。

4.2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4.2.1 特种设备的采购

4.2.1.1 采购部门接到采购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指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压力管道)计划后,应对特种设备供方资质进行审查,核实其是否具有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4.2.1.2 特种设备进厂时,采购部门应核查特种设备随机资料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并将符合要求的资料移交给档案科。

4.2.1 .3 档案科收到资料后,应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将资料入档。

4.2.2 特种设备的安装、注册

4.2.2 .1 特种设备安装管理部门应核实委托的特种设备安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4.2.2 .2 特种设备安装过程中,安装管理部门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

收或报检。

4.2.2 .3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安装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4.2.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

4.2.3 .1 管理部应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4.2.3 .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应由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写报告,报分管副总批准后,由设备处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到相应的管理部门参加培训、取证。

4.2.4 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

4.2.4 .1 设备处负责建立特种设备台帐。

4.2.4 .2 使用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

4.2.4 .2.1 使用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自检,并作出记录。

4.2.4.2.2 使用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进行自检,如需校验,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对于需外协校验的,由使用部门写报告,经分管副总批准后,由相关部门实施。

4.3 生产设施安全检维修管理

4.3.1 维修前的准备

4.3.1.1 设备维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4.3.1.2 根据设备维修项目的要求,检修部门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

实维修人员、维修组织、安全措施。

4.3.1.3 设备维修如需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4.3.14 维修前的交出手续由设备所在单位办理。静止设备清理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4.3.2 维修前的安全教育内容

4.3.2.1 维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

4.3.2.2 维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4.3.2.3 维修作业中身体防护用品和用具的正确佩戴和使用。

4.3.2.4 维修作业项目、任务、维修方案和维修安全措施。

4.3.3 维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4.3.3 .1 安全检查和措施应详细填写在《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上。

4.3.3 .2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器具不得使用。

4.3.3 .3 转动设备维修前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合闸”的安全标志,并加锁。

4.3.3 .4 对维修中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4.3.3 .5 对维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4.3.3 .6 对维修用的盲板应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需探伤后方可使用。

4.3.3 .7 对维修中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4.3.3 .8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水源。

4.3.3 .9 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4.3.3 .10 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4.3.3 .11 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障畅通无阻。

4.3.3 .12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4.3.4 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4.3.4.1 参加检修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4.3.4.2 检修作业的各工种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并严格执行本公司《设备维护检修规程》中各种设备检修安全注意事项。

4.3.4.3 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3.4.4 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

责人应及时与当班班长联系沟通,防止异常情况发生。

4.3.4.5 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3.5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4.3.5.1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4.3.5.2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取情况。

4.3.5.3 因检修需要而转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措施应恢复正常。

4.3.5.4 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应及时拆除。

4.3.5.5 设备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机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4.3.6《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使用

4.3.6.1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公司设备处负责管理。

4.3.6.2 维修前,设备所在单位应制定设备交出的安全措施,并签字确认。

4.3.6.3 维修时,设备维修单位应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签字确认。

4.3.6.4 设备所在单位、维修单位应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4.3.6.5 生产部只对主要/关键设备的检修审查《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并填写审查意见。

4.3.6.6 设备所在单位负责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自留一份后,交设备处、设备维修单位各一份。

4.4 生产设施的安全拆除和报废管理

4.4.1 生产设施的安全拆除

4.4.1 .1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拆除部门应该对拆除设备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编制拆除方案,落实控制风险,经联合签字批准后,方可施工。较简单的拆除工程,也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措施。

4.4.1 .2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管理部要组织技术人员和工人学习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4.4.1 .3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员的统一领导下和经常监督下进行。

4.4.1 .4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将电线、水道、供热设备等相连接部分切断。

4.4.1 .5 生产设备中若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介质的,应先清洗干净,经化验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动火拆除。

4.4.1.6 工人从事拆除工作的时候,应该有脚手架或者其它稳固的结构部分方可操作。

4.4.2 生产设施的报废

4.4.2.1 生产设备使用或保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

4.4.2.2 由归口管理部门现场确认后签署意见。

4.4.2.3 报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批示。

4.4.2.4 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由财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4.5 特种设备的安全作业

4.5.1 特种设备的维修

4.5.1.1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部门应及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如需外协维修,由使用部门写报告,经分管副总批准后,通知设备处,由设备处组织外协维修。

4.5.1.2 设备处在联系特种设备维修、维护时,应先审查维修、维护单位有无相应资质。

4.5.1.3 特种设备维修、维护单位在工作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4.5.2 特种设备的检验

4.5.2.1 设备处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4.5.2.2 使用部门应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做要相应工作。

4.5.2.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在检验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4.5.3 特种设备的报废

如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部门应及时按相关规定予以报废。由设备处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该设备的注销

5 相关制度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6 记录

6.1 岗位设备巡回检查表。

6.2 主要/关键设备周检表。

6.3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6.4 安全检查分析表。

6.5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6.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6.7 特种设备档案。

6.8 固定资产报废单。

6.9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计划。

6.10 检验报告。

第4篇 生产设施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认真做好装置停工检修的准备工作,成立临时检修领导小组,组织机构中必须设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检修全过程的安全工作进行安排、检查、验收。车间检修现场必须有兼职安全员负责现场作业安全。

第二条 停工检修应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制度(规定)。

第三条 装置停工后,按停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切断进、出装置的物料,易燃易爆气体的排空,要缓慢进行,放空管线末端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四条 对盛装可燃性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应按规定进行彻底的清洗及蒸气吹扫氮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含有余气,并用仪器测试指标合格后方可作业。

第五条 在吹扫过程中,装置附近禁止动火。

第六条 严格禁止装置停车后就使用压缩空气直接吹扫带油品管线和容器,以防止爆炸起火。

第七条 在停工检修中,罐、塔、管线、容器等设备如有易燃易爆物质时,其出入口或设备系统连接处所加的盲板处应挂“有物料注意防火”警告牌。

第八条 检修中的用火规定

⑴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⑵施工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管理规定)。

⑶禁止使用汽油或易挥发的溶剂洗刷零件及工服。

第九条 装置检修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第十条 严禁交叉作业,特殊情况必须交叉作业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否则不许作业。

第十一条 高空作业使用电焊时,下方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电焊机电源要独立设置电闸,焊机二次线路及外壳必须接地良好,焊条的夹钳必须绝缘良好。在潮湿地点电焊作业时,必须采取绝缘措施。

第十二条 使用气焊时,气焊作业施焊点与乙炔瓶和氧气瓶的安全距离不小于五米,氧气瓶和乙炔瓶的安全距离不小于五米,搬运气瓶时要轻拿轻放,气瓶上的防护胶圈、防护罩要保证完好,搬运氧气瓶的手套上不得沾有油污

第十三条 装置检修期间的临时用电,均应按有关临时电源使用标准,认真架设,达到使用要求,手持电动工具要配备漏电保护器,并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完好。工作前要检查电源、线路是否绝缘良好,如有漏电现象一定要请专职电工进行修理。不得私自维修。在进行电气修理时,要设专人监护。

第十四条 装置上拆卸的设备及螺丝等部件,要妥善保管,特别是塔、架上严禁堆放零部件,以防落地伤人。

第十五条 保证装置检修现场消防设备、器材齐全、完好,严禁将拆卸的物品堆至路边,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六条 检修过程中如有改动,要绘出图纸,并做好记录和备案工作。以免装置运行时发生事故。

第十七条 在清洗油罐(容器)时如要进入,必须先用仪器测试油气不超标后方可进入,并加装送、排风安全设施。

第十八条 在装置、管线清洗排污时,要规范管理,装置检修中的带油污的废弃物要放进指定的垃圾箱,然后进行统一处理。

第十九条 加强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特别是外部施工队伍四轮车的安全管理,要加强检查,确保车辆性能良好,严禁超速行驶。

第二十条 任何施工人员不准随意挪用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二十一条 外来基建施工维修队伍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 检修期间要严格遵守上述安全管理规定,如发现违章操作,除处罚当事人还要处罚车间领导,外部施工人员要进行经济处罚。

第5篇 消防设施、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为加强xx供电分公司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的检查、检测、保养、维修和管理,使其经常保持完整好用,随时处于良好的待用状态,适应扑救火灾的需要,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包括:自动防火报警系统及监控系统、手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及控制系统、消防广播、消防水泵系统、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箱、防烟及排烟设备、防火门及防火卷帘、消火栓、火灾救助器材及防护器材、消防器材及器具、随车灭火器具等。上述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的检查、检测、保养、维修、配备和管理,必须列入分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并由分公司生技科、实业公司维修组认真组织实施。

二、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是分公司和各单位进行火灾报警、初期火灾扑救的设备,各单位及人员不得用于非消防方面,要落实责任制,达到会使用,指定专人保管和管理,并负责定期检查、检测、维护和保养。

三、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的使用、保管。

(一)分公司电力调度办公大楼的消防设施(自动防火报警系统及监控系统、手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及控制系统、消防水泵系统、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箱、防烟及排烟设备、防火门及防火卷帘、消火栓等)、家属楼的消防设施由实业公司维修组负责使用和保管,并建立和执行相关管理制度。

(二)分公司直属各单位、实业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办公和营业场所、变电站、供电营业所、调度室、仓库、锅炉房等的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消防水泵系统、消火栓、推车或手提灭火器、防火沙箱、消防锹、钩、桶等,由各单位负责使用和管理。

(三)随车配备的灭火器具,由车辆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和管理。

四、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的检查、维护和保养。

(一)电力调度办公楼、分公司库房和家属楼的消防设施,由实业公司维修组负责检查、维护和保养。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1、不定期例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1)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应有专人保管和使用,值班员交接班前后必须进行检查和擦拭保养,要经常保持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的清洁,防止丢失损坏。

(2)分公司电力调度办公楼门卫值班室值班人员、电建公司维修组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消防设施的运行知识,熟记心里,熟悉设备和各种操作程序。熟悉探头和手报的具体位置,会联动操作,遇有报警应准确无误地确定具体位置。坚守工作岗位,作好本班运行记录,坚持交接班制度,室内不准使用电炉子,闲杂人员禁止入内。

第6篇 学校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一、管理人员经常维护保养设备,认真执行设备的'十字'作业法,即“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同时必须及时详细填写维护保养记录。

二、学校安全设施、设备由专人保管。专用教室的设施、设备由专职教师保管使用,其他人员未经专职教师同意不得随意使用, 设备发生影响安全的故障时,应采取相应的检修措施,并通知上级,严禁安全设施设备出现现问题。

三、安全设施设备检修计划,首先应由管理人员根据设备运行时间和情况提出,由主管领导和管理人员共同制定并明确检修保养的项目、方法、时间和责任者。

四、保修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检修计划,并根据设备的停运时间采取有效的保养措施。

五、检修时间根据设备运行记录确定,不得随意缩短或延长时间,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六、学校设施、设备一旦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学校总务部门并请专职人员检查维修。个人不得随意拆装维修,否则后果自负。设备检修在正常情况下每半年检修一次,一般在五月至九月进行检修。

第7篇 生产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保证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检维修过程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设备检维修。

3 职责

3.1设备动力部机修车间负责对生产设施运行、检维修管理

3.2机修车间各班组对使用的生产设施严格遵循操作规程,认真检查设施运行过程中的各参数指标是否符合要求,做好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证生产设施运行安全。

3.3如生产设施的检维修实行“外包”,机修车间主任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制定专人负责整个检维修作业过程的安全监护工作。

4 工作程序

4.1生产设施的安全管理

4.1.1生产设施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管理与维护

4.1.1.1机修车间每天必须对设备实施安全运行检查,并认真做好设备巡回检查记录。

4.1.1.2操作者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做好设备维护保养记录。

4.1.1.3操作者在操作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应及时上报。

4.1.1.4机修车间应对主要设备每周进行一次重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有:设备的压力、温度、振动、声音、电流、电压、轴承、防腐、主要泄露点等,发现问题,及时会诊处理。

4.1.2生产设施隐患处理

4.1.2.1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检查出的生产设施隐患,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详细说明存在的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

4.1.2.2机修车间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安排整改措施落实到人,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上交机修车间主任和安全生产委员会。

4.1.2.3隐患整改后,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验证,签署复查意见。

4.2生产设施安全检维修管理

4.2.1检维修前的准备

4.2.1.1设备检修前应与各使用部门进行交接。

4.2.1.2应先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维修人员、安全措施。

4.2.1.3维修时如需高处作业、动火、动土、短路、吊装等,按相关规定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2.2维修前的安全教育

4.2.2.1维修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检修安全规章。

4.2.2.2维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4.2.2.3检查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4.2.3安全检查和措施

4.2.3.1安全检查应有记录。

4.2.3.2对维修所使用的设备和工具进行检查,不符合作业安全的器具不得使用。

4.2.3.3维修通电设备前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经确认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合闸”安全标识,并安排专人守候。

4.2.3.4维修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具应配备漏电保护装置。

4.2.3.5应将现场的易燃易爆品、障碍物、油污清理干净。

4.2.3.6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水源。

4.2.3.7需夜间检修的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4.2.4检修作业中安全要求

4.2.4.1检修人员应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4.2.4.2检修人员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检修活动。

4.2.4.3检修时应安排陪护人,防止异常情况发生。

4.2.4.4检修时,作业环境不符合要求的和安全措施未落实的,检修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2.5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4.2.5.1检修人员应检查检查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具和材料是否遗漏在上班内。

4.2.5.2因检修需要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措施应恢复到位。

4.2.5.3照明设备、临时用电设施及时拆除,清理现场。

4.2.5.4设备动力部应会同检修人员对设备进行试车、验收、交接。

4.2.6设备检维修需外包的,按《承包商管理制度》进行。

第8篇 轨道线路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煤矿轨道线路检查、维修管理工作,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运输专业“制度保障”中对运输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永久性轨道由运输队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经常性检查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分段包片制度,责任明确到人。辅助运输线路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汇报当班调度。所有检查项目必须有记录。

(三)电机车司机、钉道工等要认真观察轨道状况,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处理。

(四)煤矿每周组织不少于 1 次对各条轨道线路的抽查,发现隐患要提交隐患通知单。(五)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工作时要认真检查工作区域内的轨道线路,发现问题及

时通知处理,未处理合格前严禁车辆运行。

(六)轨道线路检查项目包括轨枕捣固、钢轨接头、道钉、接头扣件、道岔分合情况、曲线段轨距拉杆以及接头平整度、轨距、水平、轨道中心线、方向、高低等。

(七)对轨道线路进行维修作业,必须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

(八)轨道进行维修时,必须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九)因修复轨道而停止运输时间 4 小时以上时,应报煤矿主管领导批准。

第9篇 手持电动工具使用、检查、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1.设置目的

手持电动工具是手直接接触带电设备进行操作生产的小型设备,极易发生漏电、短路等问题。为防止手持电动工具造成伤亡事故,保护操作者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凡属下列小型设备均为手持电动工具:

电钻(含冲击电钻);

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

电动砂轮机(含角向磨光机、直向砂轮机、模具电磨、湿式磨光机、电磨、抛光机和盘式砂光机);

砂光机(含平板砂光机、圆板砂光机、带式砂光机);

圆锯;

电锤(含电镐);

不易燃液体电喷枪、

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

攻丝机、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

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

电链锯;

电刨;

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

电木铣和修边机;

⒂ 电动石材切割机(含大理石切割机)。

3.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4.职责

4.1本制度由设备动力或工具装备部门负责管理

4.2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5.内容与要求

5.1工具的日常检查内容:

5.1.1外壳、手柄有否裂缝和破损;

5.1.2保护接地连接是否正确、牢固可靠;

5.1.3电源线是否完好无损;

5.1.4电源插头是否完整无损;

5.1.5电源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灵活、有无缺陷、破裂;

5.1.6机械防护装置是否完好;

5.1.7工具转动部分是否转动灵活、轻快、无阻滞现象;

5.1.8电气保护装置是否良好。

5.2管理

5.2.1工具应有专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

5.2.2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5.2.3在湿热和温度常有变化的区域应缩短检查周期;

5.2.4在梅雨季节前应及时检查;

5.2.5绝缘电阻应不小于ⅰ类2;ⅱ类7;ⅲ类1

5.3保管

5.3.1各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由单位工具室统一保管,个人不得长期保存各类电动工具。

5.3.2单位工具室必须严格执行借用制度,严格借用手续,借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天。

5.3.3 电动工具借出和收回时,工具室应严格检查插头、导线等有无破损、变形、失灵和松动,不得带病借出。

5.3.4 各类手持电动工具除日常检查外,每季5日前由工具室进行定期检查,每年初5日前由本单位电工进行检测绝缘电阻,按检查表填好记录,由工具室保存,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5.3.5. 各单位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设立台帐,以便安全人员随时检查或抽查。

5.3.6 各单位经常使用的电烙铁,可不保存工具室,但必须专人负责。小组统一按此制度进行定期检查。

6.考核

6.1.按照《安全奖惩》制度规定处罚。

6.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将追究其责任。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

本制度由设备动力归口管理;

本制度由设备动力部负责起草;

本制度由设备动力部负责解释。

第10篇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检修维修制度

1、加强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并有一名主要领导分管这项工作。

2、机电设备要做到定期检查、维修,半年一大修、一季一中修、每月一小修、日常班班检查维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3、各种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必须明确专人负责。

4、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爱护设备,经常对设备进行擦洗和注油,接班时要严格检查设备各部位是否正常、开车后要注意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5、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杜绝事故的发生。

6、加强设备管理和维修,建立设备检修、维护台账,按月进行存档。

第11篇 设备设施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证生产设备正常运行,避免发生意外设备事故和其他伤害,保证检维修过程的安全和高效率、高质量,制订本制度。

二、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科或安全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公司各部门、厂、车间负责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

三、内容与要求

(一)检修前准备

1、编制检修计划应做到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应包括对安全装置、设施的检修。凡是具有二人以上参与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2、检修部门负责人要对检修中的安全负责,在对参加检修人员交待好任务的同时,书面交待好安全措施。

3、.检修负责人在检修前,要组织人员对检修过程进行风险评价,做好检修机具准备和周密检查,做到机具齐备,确保安全可靠。

4、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的设备时,必须进行清洗置换和有效隔离,并落实现场安全监护人方可作业;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5、清洗置换的设备,必须进行分析检验,取样要有代表性,确保清洗置换有效合格。

6、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和蒸汽设备管道检修,必须切断物料(包括惰性气体)出入口阀门,并由设备所属生产车间加设盲板。

7、检查设备管道与运行中设备管道连接时,中间必须加隔盲板,在抽堵有毒气体盲板时,应戴好防毒面具。

8、设备检维修负责人要对移交检修的设备置换处理负责,移交前要查电气、查物料处理,确认合格方可办理移交。

9、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并经两次启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专人监控,方能检修。

(二)检修安全规定

1、检修人员要对检修项目进行检查,符合危险作业的项目办理审批手续;检修前准备工作符合检修要求方可进行检修。

2、一切检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3、凡槽罐、设备、管线检修,要在已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上悬挂警告牌。进入内部检修,要办理相关的危险作业票证审批。

4、在受限空间、容器内及不通风处作业,应采取临时通风措施,或使用空气呼吸器等,并设专人监护确保作业安全。

5、凡检修用的临时照明,应使用36v或者12v电压的安全行灯,绝缘要良好,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并有可靠的接地零线。

6、拆卸有危险的管道,应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松螺丝时应先松外面的,防止中毒和灼伤等伤害。

7、遇有易燃、易爆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8、设备内检修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担任,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检修人员保持有效联络。

9、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再次检修时必须重新办理危险作业票证审批。

10、较大型设备内检修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三)竣工验收

1、检修竣工后,检修部门要细致检查,切勿将工具器材等忘掉在机械设备内,并将搭设的工作架台、拉设的临时电源全部拆除,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2、检修移交验收前,不得拆除悬挂的警示牌和开启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经验收后,对检修前所堵设的盲板和切断的管线等要责成专人检查处理。

3、竣工验收时,生产和检修双方负责人当场检查质量是否全部符合检修标准,安全装置是否恢复齐全。

4、生产单位自己检修的,单位负责人要亲自到现场检查验收。

5、检维修设备(设施)竣工验收单,签字验收后;交由设备(设施)管理人员存档备案。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设备、设施检维修的安全管理。

第12篇 某烧结厂施工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施工与检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与检修人员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结合烧结厂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烧结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技措等工程施工及所有维修作业管理。

第二章 施工组织

第三条 由企业组织施工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主管厂长批准。

1.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动土施工,必须报主管领导批准,弄清拟建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

2.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四条 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未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第五条 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第六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以及外来施工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以及施工安全注意事项的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危险作业分别按危险作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承包、外包给有资质的建设施工单位进行的施工项目,企业应与建设施工方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同时遵守本制度,若建设施工单位的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企业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九条 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并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时建设的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的要求。

第十条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措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沟渠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雨季来临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季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十三条 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临时电气线路架设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程要求。

第十四条 施工工地材料、机具、设备的堆放,必须整齐稳固。拆除的材料、脚手架、工具等要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管理,并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并按《消防管理制度》中有关履行动火、用火手续。

第四章 施工机械与电气设备

第十七条 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第十八条 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木工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1.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零或接地良好。

2.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和临时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3.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4.塔吊、龙门吊、汽车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

第五章 拆除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中要有安全措施,并经技安、设备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 拆除工程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将电线、天然气管道、水管网线、供热管道等干线通往建筑物的支线切断或迁移。

第二十三五条 施工人员从事拆除工作时,应站在专门搭设的脚手架上或其它稳固的结构部位上操作。

第二十六条 拆除区周围应设围栏,挂警告牌,并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逗留。

第二十七条 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严禁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位应保持稳固。

第二十八条 拆除的物体不准由上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或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场地。

第二十九条 在拆除石棉瓦及轻型结构屋面工程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其长度不得超过3米),铺设跳板(或使用移动板梯),脚踏瓦钉处进行拆除。

第三十条 拆除过程中,现场照明不得使用被拆除建筑物中的配电线路,应设置另外的配电线路。

第三十一条 拆除建筑物的栏杆、楼梯和楼板等,应该和整体程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除。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横梁要等待它所承担的全部结构和荷载拆掉后,方可以拆除。

第三十二条 拆除建筑物时,楼板上不准有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楼盖结构超载发生倒塌。

第六章 土石方工程

第三十三条 凡在地面上开挖建筑、构筑物基础、设备基础以及其它基础和在地面上建造围墙及横穿公路、开挖各种管沟、电缆沟等作业都属于动土作业。

第三十四条 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由施工单位项主管领导请示,经批准后方能施工。

第三十五条 动土作业施工时应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检修准备

第三十六条 重大检修项目应在检修前必须事先制定安全检修计划,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计划要求,亲自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第三十九条 根据检修计划的要求,生产部门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第四十条 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第四十一条 检修转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启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的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标志牌或上安全锁卡。

第四十二条 检修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要检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证、高处作业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第四十三条 检修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第八章 检修安全规定

第四十四条 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项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第四十五条 检修中的危险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进入设备作业、吊装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动土作业等)应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进入检修现场的所有人员(含临时工),必须佩戴安全帽。

第四十七条 检修的设备、管道与生活区域内的设施、管道及运行中的设备、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第四十八条 在生产现场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燃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要防止产生火花。

第四十九条 在生产危险化学品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联系沟通。当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等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五十条 各部门使用的临时工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生产车间现场用工时须接受车间的安全教育后,方可在可以使用临时工的岗位作业(作业内容主要是基建、搭架、保温或其它特殊作业)。

第五十一条 临时工作业时,项目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同步监护,监护人必须是责任心强,有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五十条 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检查、落实好相应的措施,当生产现场发生异常情况时,须及时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作好自我保护。

第五十二条 检修完工后,必须做到一切安全设施恢复到正常状态。清理现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五十三条 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生产、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机动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3篇 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是指生产区域内使用或盛装过硫酸、盐酸、烟酸、硝酸、液碱、二氧化硫、二氧化硫甲醇等,对人体有腐蚀性作用的封闭、半封闭的设备、设施及场所进行的作业。在进行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前,应办理“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

第二条 进行“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涉及用火、登高、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的危害识别

1.进行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前,应针对腐蚀性物质、作业内容、作业场所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对“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内并确认。

第四条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行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单位办理“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

2安环科专职安全员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

3. 作业单位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并对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 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完工后,在“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名。

第五条作业安全措施

1.作业所在单位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防护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2.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急救方法,现场应配备的应急冲洗水源。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3.无“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和监护人,禁止进行作业。在进行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时,为防止腐蚀性物质伤及他人,在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的周边应设置防护栏和“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

4.在进行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前,应切实做好与其相连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断开。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示,防止相连管线有腐蚀性物质伤及人身。

5.对腐蚀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线可能存在压力的情况时,作业前应将压力泄净,泄压时泄压人员应穿戴好个体防护用具,防止腐蚀性物质喷出伤及人身。

6.对盛装过腐蚀性物质的设备容器、管线,作业前应进行清洗、置换、吹扫,尽可能的清除腐蚀性物质。作业人员穿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具。

7.对泄压、清洗于地面的腐蚀性物质应及时收集、冲洗,防止作业过程中伤及人体。

8.、对作业前无法对盛装过腐蚀性物质的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清洗置换的,作业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穿戴好防护手套、防护面具、防化服,确保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9.对盛装过腐蚀性物质的设备容器、管线,废弃、闲置的,应进行严格的冲洗。

10.作业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交验。

第六条 作业负责人职责

1.对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2.在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员作业;

3.在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

5.对未经允许的人员或未按相关安全规定作业的应进行劝阻或责令停止作业。

第七条 作业监护人职责

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作业设备腐蚀性介质危险特性,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作业监护人在进行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

3.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4.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5.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第八条 作业人员职责

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3. “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作业。

4.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作业时穿戴好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具。

第九条 审批人员职责

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作业现场了解“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情况;

3.督促审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许可证管理

1. “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是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如果“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评估等栏目不够时,应另加附页。“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2年。

2. 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

3.“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

4.“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涉及腐蚀性介质检维修作业”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4篇 轨道线路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煤矿轨道线路检查、维修管理工作,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运输专业“制度保障”中对运输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永久性轨道由运输队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经常性检查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分段包片制度,责任明确到人。辅助运输线路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汇报当班调度。所有检查项目必须有记录。

(三)电机车司机、钉道工等要认真观察轨道状况,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处理。

(四)煤矿每周组织不少于 1 次对各条轨道线路的抽查,发现隐患要提交隐患通知单。(五)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工作时要认真检查工作区域内的轨道线路,发现问题及

时通知处理,未处理合格前严禁车辆运行。

(六)轨道线路检查项目包括轨枕捣固、钢轨接头、道钉、接头扣件、道岔分合情况、曲线段轨距拉杆以及接头平整度、轨距、水平、轨道中心线、方向、高低等。

(七)对轨道线路进行维修作业,必须执行本工种《操作规程》。

(八)轨道进行维修时,必须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九)因修复轨道而停止运输时间 4 小时以上时,应报煤矿主管领导批准。

第15篇 三中设备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第三中学设备的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一、学校总务处全体人员应经常在校园内巡回检查校舍及教学和生活设备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日常维修养护,以保持校舍的完好和设备的正常使用。

二、每学期开学前将各班损坏桌椅、黑板等设备及办公室公用设备检修完好,并根据新学期教务处提供的各班和办公室人数配齐桌椅等设备。

三、平时要经常深入教室、办公室了解检查桌椅等设备的使用情况,并随时收回停用损坏的桌椅及设备。

四、维修人员在做好全校的桌椅、办公用具、照明以及电器、线路管道的检查维修保养工作外,并要厉行节约,修旧利废。

五、各班级及办公室应爱护公物,发现问题及时报修,并查找损坏原因及时纠正,总务处酌情处理。

第16篇 设备设施和检修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设备设施检修必须明确安全负责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并向厂长汇报检修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1、检修前的安全准备工作:

⑴安全负责人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明确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以及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检修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⑵检修人员或外来检修公司负责人应与本厂运行人员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⑶应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运行人员负责系统的可靠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班长签字交出设备检修。

⑷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 或加锁。

⑸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保证完好。

⑹检查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确保安全。

⑺检查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

⑻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⑼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保证畅通。

2、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⑴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⑵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⑶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⑸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⑹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运行人员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3、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⑴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⑵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⑶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第17篇 能电石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1 目的

1.1 为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的稳定运行,必须定期进行检修维修作业,为保证检维修期间的作业安全,严防事故发生,达到停好、修好、开好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区域的所有检维修作业活动。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3.1 《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 (中国石化炼[2004]497号)

4 职责

4.1 生产总经理:负责检维修作业的审批,并负责整个过程的安全监督。并审定本制度。

4.2 安全管理部编制、修订本制度,在整个作业过程中的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

4.3 大修、检维修周期定于每年1-2次。在检维修作业前由生产车间写出停车检维修书面申请,并制定检修方案,生产总经理审定,拟定具体的检修时间,并打报告给公司,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停车检维修作业。

4.4 在未停车检维修前,各车间、部门要提前把检修前所需做得工作准备完毕(设备、备品、备件以及吊装器具等),人员要提前进行组织,具体任务落实到每一个人,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行使作业权利。

4.5 车间领导和班组长兼负有检维修过程中安全管理责任。

4.6 安全管理部负责检维修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安排专职安全员监督。

4.7 检维修作业完成后,由生产副总经理、调度长和车间领导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试车。

4.8 安全管理部制定检维修风险评价,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风险的发生。各单位、部门要全力配合安全管理部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5 管理内容及要求

5.1 检维修前的准备:

5.1.1 检修前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安全作业规程,紧密结合检维修项目,讨论具体的安全措施,对有害危险源进行安全识别,由专人负责准备工作。

5.1.2 各项检修项目均应设立专职安全员。

5.1.3 安全器材用品,如安全帽、防毒面具、安全带等要准备齐全,并检查是否好用。

5.1.4 检维修前要对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确认,对检维修现场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检修过程中要严格办好各种作业证书,履行相关责任,安全员必须检查总体安全情况。

5.1.5 安全员须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5.1.6 安全员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5.1.7 检维修过程中如须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5.1.8 安全员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现场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确认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5.2 检维修前的安全教育

5.2.1 检维修前,车间、分厂必须要求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5.2.2 安全教育内容

5.2.3 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

5.2.4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5.2.5 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正确佩带和使用。

5.2.6 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对各种危险因素进行安全辨识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5.3 检维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5.3.1 应对检维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5.3.2 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5.3.3 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篦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5.3.4 对检修用的盲板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后方可使用。

5.3.5 对检修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必须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5.3.6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须备有冲洗用水源。

5.3.7 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5.3.8 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5.3.9 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5.3.10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5.3.11 检维修现场需要进行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动火制度,在可能具有易燃易爆气体的动火工地,必须进行可燃性气体分析,进做样合格后方可按照动火制度作业。

5.3.12 必须有效的切断可燃物质的来源,按照工艺要求做好各种防护工作,如加盲板、用水封等。

5.3.13 工艺管线、设备内部在检维修前必须用惰性气体置换后,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5.4 检维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及试车

5.4.1 各部门要认真检查安全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是否恢复至试车状态。

5.4.2 安全员、车间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根据安全生产工艺要求检查落实盲板抽堵情况。确保符合试车条件。

5.4.3 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篦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要恢复正常。

5.4.4 检维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5.4.5 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

5.4.6 检维修单位会同生产技术科对新增工艺管线、设备等进行试压、试漏,确保安全阀、仪表和连锁装置正常。

5.4.7 检修单位、安全管理部、生产技术部对现场确认完毕具备试车条件后,开始试车。

6 记录

《检维修管理档案》

第18篇 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作业要求

1. 装置在检(抢)修前,车间对检(抢)修作业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以及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针对识别出的风险和环境因素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制定检(抢)修方案,安环部、生产部、项目部等职能部门对检(抢)修方案进行审批后实施。

2 各单位在实施各类安全作业时,为确保作业安全,必须配备专人监护。

3 各车间负责设立现场检修办公联络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车间专业管理人员、监护人、化验分析人员、装置电气工作人员等必须在检修办公联络处集中办公,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 现场作业前,作业所在单位人员与施工人员进行以下方面的现场交底:

1)施工项目的具体内容;

2)装置、设备的生产特点和qhs要求;

3)周围环境和作业对象的潜在危险和应急措施;

4)确定具体的工作位置。

5 作业所在单位负责检查安全消防设施,使消防水源、水量、水压、消防器材处于正常备用状态。施工现场通道和消防道路要符合《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畅通无阻,进入生产装置的施工车辆,应按规定路线和速度行驶,按指定的位置停放。

6 对施工人员的要求

1)承包施工方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实施。

2)在施工前,施工人员必须经过qhs教育,方可施工。

3)施工人员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化工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标准》等文件要求。

4)在施工作业过程中甲乙双方交底一定要清楚,外来施工单位必须按甲方代表现场交底的施工要求施工,不得损坏仪表管线和电缆线等设施。

5)施工人员进入作业区应持有进入该区作业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要使用票证夹。

6)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按作业票证中规定的管理规定进行确认。

7 现场作业保护着装要求

1)施工人员进入生产、检修、施工现场作业,必须穿戴好所需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劳动鞋、工作服。不得穿露头鞋或拖鞋,戴安全帽必须要系好帽带,不准穿短袖及其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装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

2)架子工及登高作业不得穿硬底鞋,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3)凡进入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根据有毒有害气体的种类和浓度,必须选择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

4)凡进入高电压场所,必须根据电压高低选择适当的绝缘防护用品并穿戴好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5)凡进入酸碱及含腐蚀性物质的场所作业,必须穿戴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8 防火要求

1)生产装置区均为防火区域,严禁携带各类火种、引火物、易燃易爆和有毒的物品进入防火区域。施工检修、抢修作业中需用的火种,必须经施工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现场。

2)施工人员严禁使用汽油及各种有机溶剂擦洗各类设备、机件、衣服、地板、门窗等,也不得用柴油以及其它轻质油品搞设备卫生,擦洗高温管线上的油污。

3)施工检(抢)修人员不得在生产装置和罐区的机房、泵房、采样口等处罐装液化气、汽油、石脑油和其它溶剂等。

4)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严禁用黑色金属器具敲打物件。

5)各种机动车辆进入施工作业区域,必须装有合格的阻火器,必须到安全保卫 6)施工人员、检(抢)修人员不得擅自开启各类阀门(事故状态下,消防水阀除外),确属施工需要,必须经过生产车间同意,车间派人配合。

7)各种消防器材、设施、工具不得用于与消防无关的用途,非消防用水未经生产部和消防队批准,不准私自开启消火栓用水。

8)在检(抢)修作业的施工过程中发现着火或管线、设备泄漏以及跑油、气等事故时,要及时向车间、调度、安全保卫部报告,也可直接拨打公司火警电话。

9 设备检(抢)修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具体执行《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化工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标准》有关要求。

10 设备检修完毕后由检修单位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施工主管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11 直接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环境进行危害识别。由申请单位组织作业施工单位、作业所在单位相关人员进行风险分析,辨识作业活动中的风险,制定相应的控制和预防措施,办理相关的作业许可证。必要时召集施工作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风险分析,并将识别情况记入作业许可证相关栏内,若内容较多,可附“工作危害分析记录表”。

序号主要安全措施
1检修前,检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必须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条件许可后方可作业。
2大中修、项目在制定施工方案同时,必须认真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车间、设备、技术等部门同意后,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特别重大的检修项目或危险性较大的抢修项目,其检修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后,需经公司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
3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4检修中准备需要防护器具、消防器材。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进行严格管理。
5检修单位要检查用火证等各类作业票证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6凡有两人以上参加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在易燃、易爆、有毒受限空间内检修时,应设两人以上监护,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办理相应作业证。
7凡易燃、易爆、易中毒介质设备、管道等的检修,必须切断物料来源,并进行可靠隔绝、清洗、置换,直至分析合格。检修的设备、管道与生活区域的设备、管道必须隔绝。
8在生产车间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他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9检修人员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10外来施工单位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交底

二、用火作业

1.用火作业前必须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用火作业许可证上应清楚标明用火等级、用火有效日期、时间、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包括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地点和结果、用火执行人的工种类别(执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相关条款)和作业证编号以及危害识别等内容。

2.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用火规程,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火手续在厂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3.在厂区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

1)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 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 锤击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

4.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等),均须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5 用火作业施行分级管理,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特殊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固定用火。

(1)一级和二级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a.用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b.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c.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d.凡处于gbj 16 - 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e.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f.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g.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h.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i.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j.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k.使用电气焊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且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l.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第(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a.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生产不稳定。

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b.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安全保卫部安全主管、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作业前,动火作业坐在单位要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100毫米水柱正压。低于100毫米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e.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a.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b.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c.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d.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e.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7.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3)氮气系统动火检修,必须保证系统内部和动火区域氮气的最高含量不超过0.4%。

8.《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1)《用火作业许可证》为两联,特殊危险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数字加以区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2)《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3)《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用火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4)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5)一份《用火作业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用火作业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6)《用火作业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用火作业许可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9.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

(1) 特殊用火和一级用火必须对现场及设备内危害因素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用火证的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

(2)二级用火分日常用火和大修期间用火,日常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24小时,大修期间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72小时;

(3)装置大修时,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作业所在单位可申请划定临时固定动火区。

(4)固定用火区由安全保卫部组织相关单位至少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若本单位申请撤销或由于其他变更已不符合设立固定用火区条件和要求的,一律取缔。

10.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用火项目负责人(用火作业执行单位负责人)对执行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用火执行人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确认无误后才能签字。

(2)用火执行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用火,并向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报告。用火执行人要随身携带用火作业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用火前30分钟(含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作业负责人呈验用火作业许可证。

(3)用火监护人员负责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要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方法的人担当,监火人需在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火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用火项目负责人、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用火所属岗位负责人(值班长、安全员)负责生产与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用火作业。

(5)用火分析人对所检测、分析的结果负责,根据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6)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用火。

11.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1)特殊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提出申请,公司安环部召集有关单位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公司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2)一级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负责人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填写并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准许用火。

(3)二级用火由申请用火单位安全技术人员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经车间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终审批准,由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填写并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准许用火。

(4)固定用火区的设定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安环部进行审查批准。固定用火区应有明显标志。

12.气焊使用氧气瓶时必须装有氧气减压阀。应使用氧气专用的橡胶软管。

13使用溶解乙炔气时,禁止敲击、碰撞、暴晒、倾倒和卧放,必须装设乙炔专用的减压阀和回火防止器。在检修现场,溶解乙炔气瓶不得置放在通风不良的地方,或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在现场的贮存量不得超过5瓶。应使用乙炔专用的橡胶软管。氧气软管和乙炔软管的颜色应有区别,不得搞乱。

14.用火前必须按规定进行用火分析,分析判定合格后方可用火。

a.取样要有代表性,塔类取样要求测上、中、下三个点,贮罐应在物料进出口的中下部,卧式容器要在两端取样,采样时要把采样器伸到设备内部。切不可在人孔处采样,此样因空气对流是不准确的。

b.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c.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15.取样与用火作业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时间或用火停歇时间超过30分钟以上必须重新分析。

16.设备内用火作业,用火过程中停止半小时以上再恢复用火作业时,应重新取样进行分析合格后,方可重新用火。

17.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环境进行危害识别评价,制定具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并督促落实。

18.必须具备相应的消防设施,一旦发生着火,可立即用灭火器材扑救,草坪上用火,草坪应用水浇湿、浇透,防止草坪着火。

19.用火设备或管线必须与生产系统完全隔绝,所用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而不能用白铁皮、石棉板等材料代替。

20.不按规定将容器、设备、管道彻底清洗、置换合格,严禁用火。

21. 用火点周围15米内的易燃物必须清理。工业污水井必须执行二层封堵法,即第一层为石棉布,第二层为泥土。

22.高处用火要采取防止火星飞溅的措施,要有防火箱或防火袋,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高处用火作业。

23.公司生产、生活、经营区域各类装置、管线、设备、设施(含现役和退役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装置)的大修和各类检修、维修、拆除或其他施工用火,必须按用火许可证中指定的时间、地点、部位用火,一张用火证只能在一个部位用火。

24. 厂区内用火要严格按《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25.进设备内部用火作业,必须按《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厂区动火作业

安全规程》执行。

序号用火主要安全措施
1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
2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隔离。
3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m)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4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配备齐全有效。
5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大于5级风时禁止用火。
6清除用火点周围易燃物。
7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8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两瓶距离不得少于5m
9现场配备消防水带,灭火器,消防水桶及石棉防火被
10外来施工单位在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安全培训教育,进行安全交底。

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1设备

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

2设备内作业

进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3 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

(1 )安全隔绝: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1)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断开法兰。

2) 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2)清洗和置换: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进行危害分析,达到下列要求:

1)氧含量18~21%。

2)有毒气体浓度10mg/m3以下。

3)可燃气体浓度在0.2%以下。

(3)通风:要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2)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3)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定时监测

1)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进入设备。《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格式见附录。

2)采样点要有代表性。

3)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4)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

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4照明和防护措施

(1)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1)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2)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3)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防护用品。

(2)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伏。

(3)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4)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5.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1)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2)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3)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4)设备外要备有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6.监护

1)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2)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3)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

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5)设备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1)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或交出设备单位负责办理。

3)作业单位接到《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后,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各项内容。

8《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9《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作业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的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经安全保卫部审批后方为有效。

10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应办理相应的《高处作业许可证》。

11在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应办理相应的《用火作业许可证》。

1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须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值班长或安全员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13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14设备内作业结束后,需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

序号主要安全措施
1作业前对进入受限空间危险性进行分析
2所有与受限空间有联系的阀门、管线加盲板隔离,列出盲板清单,并落实拆装盲板责任人
3设备经过置换、吹扫、蒸煮
4设备打开通风孔进行自然通风,温度适宜人员作业;必要时采用强制通风或佩戴空气呼吸器,但设备内缺氧时,严禁用通氧气的方法补充氧
5相关设备进行处理,带搅拌机的设备应切断电源,挂“禁止合闸”标志牌,设专人监护
6检查受限空间内部,具备作业条件,清罐时应用防爆工具
7检查受限空间进出口通道,不得有阻碍人员进出的障碍物
8盛装过可燃有毒液体、气体的受限空间,应分析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含量
9作业人员清楚受限空间内存在的其他危害因素,如内部附件、集渣坑等
10作业监护措施:消防器材()、救生绳()、气防装备()
11外来施工单位在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安全培训教育,进行安全交底。

四、高处作业

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3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4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电压等级(kv)10以下20—354460—110154220
距离 (m)1.722.22.534

5高处作业分级

(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6高处作业的类别

(1)特殊高处作业

1) 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2)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1) 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2)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5)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3)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7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高处作业许可证》格式见附录。

2)《高处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

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5)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8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内。

(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值班主任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备注栏内。

(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6)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8)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9《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1)一级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公司安全保卫部审批;特级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由厂安全保卫部审核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审批。

(2)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最终审批单位留存。

(3)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序号主要安全措施
1作业人员身体条件符合要求。
2作业人员着装符合工作要求。
3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带、安全帽。
4作业人员携带有工具袋。
5作业人员佩戴 a.过滤式呼吸器;b.空气呼吸器。
6已现场搭设的脚手架、防护围栏符合安全规程。
7垂直分层作业中间有隔离设施。
8梯子或绳梯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9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上作业应搭设并站在固定承重板上。
10高处作业有充足照明,安装临时灯、防爆灯。
1130m以上进行高处作业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12外来施工单位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安全培训教育,进行安全交底。

五、盲板抽堵作业

1盲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

(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要经强度计算。

(3)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辩识、抽堵,长期安装在工艺管道上的盲板,应选用“8”字盲板。

(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2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1)盲板抽堵作业必需办理《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没有《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的格式见附录。

(2)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须重新办理《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

(3)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00毫米汞柱;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50毫米汞柱;气体温度应小于60℃。

(5)生产车间负责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编号,施工人员按图作业,盲板位置图由生产车间存档备查。

(6)作业人员应经过个体防护训练,并做好个体防护。

(7)作业需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8)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需公司主管领导或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消防队、医务人员等到场。如涉及整个生产系统,生产调度人员和生产运行部负责人、生产车间负责人必须在场。

(9)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10)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11)施工单位要按《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12)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抽堵盲板作业。

m) 抽堵多个盲板时,要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施工总负责人统一指挥作业。

(13)每个抽堵盲板处设标牌表明盲板位置。

3《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1)《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由生产车间管理。

(2)《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由生产车间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办理。

(3)生产车间负责填写《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表格、绘制盲板位置图、落实安全措施,由生产车间主任审批后,交施工单位确认。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需安全管理部门审核。

(4)审批好的《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施工单位、生产车间各一份,生产车间负责存档。

(5)作业结束后,经施工单位、生产车间检查无误,施工单位将盲板位置图交回生产车间。

序号主要安全措施
1抽堵盲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堵盲板的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堵盲板造成事故。
2高压盲板要进行探伤检查,以确保其安全可靠。
3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堵盲板,应在系统泄压后保持正压,以防止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4高处作业要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搭好脚手架,夜间要准备好防爆照明灯具,易燃易爆及有毒区域要准备好不发生火花的工具、安全带和防毒面具等
5抽堵盲板时,管道或设备内的压力和温度应满足下列下列要求:管道或设备内的介质温度应低于60℃,有刺激性的氨等气体管道压力低于440pa。无刺激性的煤气管道压力低于1960pa。
6当管道或设备内压力无法泄掉时,抽堵盲板工作必须严格控制,措施要可靠,不经公司领导批准以及安全主管、消防队长、机动主管不到现场,不得拆装。
7抽堵盲板应选派身体健壮、有经验的人员参加。
8外来施工单位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安全培训教育,进行安全交底。

第19篇 某生物公司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保证生产设备正常运行,避免发生意外设备事故和其他伤害,保证检维修过程的安全和高效率、高质量,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设备、设施检维修的安全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公司各部门、车间。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

4、内容与要求

4.1 、检修前准备

4.1.1、编制检修计划应做到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应包括对安全装置、设施的检修。凡是具有二人以上参与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4.1.2 、检修部门负责人要对检修中的安全负责,在对参加检修人员交待好任务的同时,书面交待好安全措施。

4.1.3、检修负责人在检修前,要组织人员对检修过程进行风险评价,做好检修机具准备和周密检查,做到机具齐备,确保安全可靠。

4.1.4、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的设备时,必须进行清洗置换和有效隔离,并按《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4.1.5 、清洗置换的设备,必须进行分析检验,取样要有代表性,确保清洗置换有效合格。

4.1.6、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和蒸汽设备管道检修,必须切断物料(包括惰性气体)出入口阀门,并由设备所属生产车间加设盲板。4.1.7、检查设备管道与运行中设备管道连接时,中间必须加隔盲,在抽堵有毒气体盲板时,应戴好

防毒面具。

4.1.8、设备检维修负责人要对移交检修的设备置换处理负责,移交前要查电气、查物料处理,确认合格方办理移交。

4.1.9 、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并经两次启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或专人监控,方能检修。

4.2 、检修安全规定

4.2.1、检修人员要对检修项目进行检查,检修前准备工作符合检修要求方可进行检修。

4.2.2 、一切检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4.2.3、凡槽罐、设备、管线检修,要在已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上悬挂警告牌。进入内部检修,要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2.4 、容器内及不通风处作业,应采取临时通风措施,或使用空气呼吸器等。

4.2.5 、凡检修用的临时照明,应使用36v 电压的安全行灯,绝缘要良好,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并有可靠的接地零线。

4.2.6 、从事有害系统检修和抢修,要备好防护器具,以备应急之用。

4.2.7、拆卸有毒有腐蚀管道,应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松螺丝时应先松外面的,防止中毒和灼伤。

4.2.8 、在生产厂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4.2.9 、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按规定严格管理。

4.2.10、在生产危险化学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波动,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工作,迅速撤离现场。

4.2.11 、带压紧螺丝,要站在法兰盘侧面,慢慢地紧,防止滑丝。

4.2.12、设备内检修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担任,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检修人员保持有效联络。

4.2.13、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再次检修时必须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2.14、设备内检修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4.3 竣工验收

4.3.1、检修竣工后,检修部门要细致检查静电、安全罩、设备孔等安全措施,切勿将工具器材等忘掉在机械设备内,并将搭设的工作架台、拉设的临时电源全部拆除,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4.3.2、检修移交验收前,不得拆除悬挂的警示牌和开启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经验收后,对检查前所堵设的盲板和切断的管线等要责成专人检查处理。

4.3.3 、竣工验收时,生产和检修双方负责人当场检查质量是否全部符合检修标准,安全装置是否恢复齐全。

4.3.4、生产单位自己检修的,单位负责人要亲自到现场检查验收。

5 、相关制度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风险评价控制程序》

《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综合管理考核办法》

6、相关记录

《检修计划》

《危险源识别评价表》

《安全作业许可证》

第20篇 瓦斯检查仪器、仪表使用维修管理制度

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管理制度

公司有关领导、采掘队干、班组长、生产业务科室科长及技术员入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井下流动电钳工,在回风巷工作的绞车司机和信号工,煤仓口皮带(或煤溜)司机下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

仪器配备工作由安全科负责,使用单位负责提供需配备仪器人员名单,安全科审查后由发放单位按名单配备仪器。

各使用单位新增人员,工种变动或调离人员由本单位及时报安全科,安全科负责变更配备名单。

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编号、统一发放,仪器发放室、维修室、保管仓库要不受高温、腐蚀性气体的影响。

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实行固定班发放,集中进行充电、放电,并要建立领发台帐。

使用人员持专用牌领取使用,班后按时交还,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工作地点瓦斯浓度的有关规定和仪器使用的基本知识。

佩戴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员下井后,不许随意关闭开关,按规定带在身上的人员必须佩戴在身,不许挂在别处或装入口袋,要做到机随人走。

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仪器有异常现象时,下班后要向仪器发放人员反映故障情况,以便及时处理。

使用人员要爱护仪器,不能乱扔乱放,以免损坏丢失,若丢失、损坏要酌情或照价赔偿。

所有应佩戴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员下井不佩戴或不使用按违章论处。

安全科每月对便携式瓦检仪的校正、发放、维修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数量(帐、卡、物相符)完好性及存在问题。

光学瓦斯检定仪的管理制度

巡回瓦斯检查员、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员每人固定配备一台光学瓦检仪,专人使用;公司领导、生产业务科室的科长、技术员,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备用的光学瓦检仪。

公司设立光学瓦检仪保管发放室,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编号发放。

保管室的仪器必须按编号对号入座,摆放整齐。

发放人员在收发仪器时必须详细检查仪器的完好性,发现问题及时向当事人提出并要签字。

发放人员负责仪器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仪器完好合格,外观整洁。

专职维修人员要及时填写仪器日检查记录和仪器维修台帐。负责仪器的日常维修,中小及大修的选送工作。

发放室必须建立仪器保管、使用、报废和维修台帐。

所有领取仪器的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爱护仪器,防止碰撞振动,严禁随意将仪器放在工作场所,严禁拆卸仪器、损坏丢失仪器按价赔偿。

使用人员下井前应仔细检查仪器是否完好,严禁将不完好的仪器带入井下,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发现问题及时和安全科联系,采取相应措施。

仪器抽查管理制度

通风科每月对在用仪器使用、维修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抽检率不得低于10%,每季度组织一次大抽查,对应用和备用的仪器全面检查一次。

通风科要不定期对管理发放人员岗位标准化操作进行抽检。

《检维修管理制度(20篇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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