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浅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思想,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人是生产力中起决定作用因素的科学论断。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不断发展,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地位不断提高,人的生命价值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关心和维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增强,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居第四位,已成为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建筑业作为我国新兴的支柱产业,同时也是一个事故多发的行业,相对与其他行业来说更应该强调安全生产。
一、建筑行业安全问题多发的原因
建筑施工的特点决定了建筑业是高危险、事故多发的行业:施工生产的流动性、建筑产品的单件性和类型多样性、施工生产过程的复杂性都决定了施工生产过程中不确定性难以避免,施工过程、工作环境必然呈多变状态,因而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另外建筑施工露天、高处作业多,手工劳动及繁重体力劳动多,而劳动者素质有相对较低,这些都增加了不安全因素。
二、制定有效可行的安全政策
人是企业最宝贵的财富,安全政策和其他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结合在一起能够确保员工对工作的责任心、兴趣以及福利。安全需要投资,安全也具有成本。用于安全方面投资的直接效益是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尤其是当行业竞争非常激烈的时候,这方面的投资带来的效益往往比直接用于市场和销售方面的投资更好。有效的安全政策会对企业的战略和社会责任、财政、人力资源、市场、设计和责任、生产环节、信息管理和信息系统等各个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三、安全和质量是密不可分的
有效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在方法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直接套用质量管理的方法未必在所有的领域都能获得良好的安全业绩。然而,良好的安全管理制度与质量管理制度的原则仍是相同的。质量管理的成功需要发展相应的组织文化。全面质量管理的理念强调所有员工在质量控制过程中的全面参与。在安全管理方面,成功的施工企业也需要付出同样的努力,在同样的基础上建立积极的安全文化。
四、安全的组织管理
安全的组织管理是设计并建立一种责任和权力机制以形成安全的工作环境的过程。在安全的工作环境中能形成一种企业安全文化。安全组织管理的措施分为以下内容:企业内部的控制方法;保证安全员、班组和个人顺利合作的方式;企业内部交流的方式;员工能力培养。上述因素互相联系并互相依赖,为控制、合作、交流和能力培养所采取的行动都与管理层的意愿和理念有关。通过上述每一个方面的不懈努力,方可建立积极的安全文化并实现安全目标,而积极的安全文化是安全的组织管理成功的基础。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确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及施工单位内部的安全职责分工,和工程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国家度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建筑企业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4、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就是对各级负责人、职能部门以及各类施工人员在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
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人员必须接受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
7、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除上述几点之外,还应建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等,防患于未然,确保工程建设少事故,无事故。
七、施工现场管理与文明施工
施工现场的管理与文明施工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生产是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重要体现;文明施工是现代化施工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施工企业一项基础性的管理工作,坚持文明施工具有重要意义。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是相辅相成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但要保证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要加强现场管理,保证施工井然有序,改变过去脏乱差的面貌,对提高投资效益和保证工程质量业具有深远的意义。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政策及施工方式,并且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生产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危的头等大事,同时安全生产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前提和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体现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代表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第2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3篇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特点
建筑施工现场,是建筑工人直接从事施工活动,创造使用价值的场所,是施工生产要素的集中点,其特点是多工种立体作业,生产设施临时性,作业环境的多边性,人机的流动性并存。由于人、机、料高度集中,存在着众多危险因素,这就决定了建筑现场安全管理的复杂性、多样性及持续性等。目前建筑施工安全领域的主要特点有:
(1)建设规模快速增长,施工难度加大,危险性也增大。近几年我国固定投资保持较高增长水平,建筑业总产值每年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建筑市场以高容量状态向前发展,专家预测这种状态至少要保持25~30年。
(2)建筑投资主体的成分日趋多元化。投资主体由原国有、集体经济成分为主变为国有、股份制、私营、外商投资、个体工商户并存的形式。一些投资主体行为不规范,投资的项目刻意逃避政府监管。
(3)工程建设生产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随着生产专业化,总包、分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咨询、项目管理应运而生,工程建设分工更细,新的经营模式、生产方式不断涌现,一些作为安全生产主体的施工企业,其安全生产保证能力与当前生产状况不相适应。
(4)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低下。目前全国建筑业的3900万从业人员中,农民工比例占到80.58%,有的施工现场占到90%以上。工人的安全意识差,防护技能低,而职业技能的培训也远未达到要求。
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由于施工现场的种种特点,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谨防事故的发生。建筑产品施工质量的好坏、施工进度的快慢,都与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息息相关。有些施工现场管理比较差、管理比较混乱,具体表现在:施工没有进行组织设计,施工无计划性,想到哪里就干到哪里;操作无标准,不按程序进行施工;制定的规章制度不执行,形同虚设;隐蔽工程验收不认真,形象进度表示不明确;没有具体的目标管理和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脏、乱、差、野现象严重;材料堆放无序,卫生环境差,跑、冒、滴、漏,工人无良好的作业和生活环境,等等。这些现象严重地制约施工单位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生产效益的提高,从而也影响了所开发项目的经济效益。因此,只有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改变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种不合理状况,才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从而保证工程建设效益的实现。
第4篇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范
一、建筑施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建筑行业的支柱地位越来越得到体现,国家对建筑施工安全也越来越重视,加大了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力度,使我国建筑业的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和重特大事故都有所下降,建筑业总的安全状况趋于好转。但是,我们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形势仍然不容乐观,由于国内建筑市场,目前大都采用项目经理为主要责任人的项目承包责任管理体制。采用项目承包责任制,层层分包,在安全管理方面,不尽如人意,建筑施工领域中的各种大小安全事故此起彼伏、层出不穷就说明了这个问题。
施工企业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否,已经引起了媒体及社会的广泛关注。企业安全生产,渐渐成了一块形象招牌。如何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跟上社会经济发展的时代脉搏,已是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现主要介绍建筑施工中存在以下几个安全问题:
(一)建设单位安全管理问题
将建筑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层层分包给不同单位,导致施工管理不严格、安全培训不到位和安全投入不足或基本没有。为了中标,只能把利润降低,而包工头又要追求最大利润,所以会减少他的一切不必要的金额开支,导致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不断出现。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主要的安全问题
勘察、设计单位不按要求进行勘察或设计,或改变勘察设计文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使勘察设计成果存在缺陷,不能保证建筑物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或是某些老板为了逃避更多的报建费,要求设计单位出双份图纸,增加了安全隐患。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认真的审查,在施工工程中也没有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的情况进行认真监理,发现事故隐患时,也未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整改和消除。
二、抓好安全教育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标准是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实施施工现场安全全过程的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标准坚持“以人为本”,从人、机、料、法、环五个不同的方面制定了完整而系统的管理和控制模式要求。从目前建筑业的人员素质来看,在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80%以上来自农村,其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较差,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达到的以下要求:
首先是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知识。法律法规中有很多关于安全生产的内容,这些内容是建筑施工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的工作指南和行为规范,从业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
其次是必须掌握有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知识。建筑施工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安全生产过程的危险源也非常多,对任何一个危险源未进行识别和评价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都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从业人员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活动的具体操作者,必须掌握与生产有关的安全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本身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最后是必须掌握有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和逃生知识。在可能导致从业人员生命危险的紧急情况下,从业人员应当了解掌握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和逃生知识。
(一)安全教育的现状
1、缺乏适合市场经济的建筑安全管理体制
我国工程建设投资体制的变化使原有的建筑生产安全管理己经不适应现在的建筑生产方式,因此一直由政府主导的安全管理出现了很多管理漏洞,再加上有关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监管效率低,社会监督体系不完善,致使安全管理不到位,适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并行的建筑安全管理体制尚未形成。
2、法律法规多而不全,执行力不够
我国法律的“环境与健康”过于薄弱。对建筑活动中“环境与健康”的重视,己经成为国际普遍关注的话题。工程建设的目标体系已经由传统的“成本-造价-质量-工期”体系,转向“成本-造价-质量-工期-环境与健康”体系。国际标准化组织也己制定了环境管理体系。
3、管理部门职能转变滞后,管理出现真空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机构改革,企业改制,企业逐渐脱离了行业行政管理的束缚,成为了市场中独立的行为主体。与此相适应,建设部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为国家建筑安全专项监督职能的履行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则成为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职能的履行者。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与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分开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实际上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并未真正做到行业管理。这就形成了建筑安全管理标准、管理模式不一致,伤亡事故统计数据失真,管理工作职责交叉不清。
5、监理、设计等单位的监管不到位
建设项目工程有时需要多家施工单位及多工种密切协作,作业工序复杂,作业条件及环境差异性大,导致危险源复杂多变,存在大量不确定性,以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监管部到位,这些都给安全施工带来极大困难。
(二)安全教育实施措施
1、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①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教育培训体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②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工作,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组织施工安全作业;
③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季节性施工准备工作;
④经常进行预防性试验,对机械设备做好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确保设备性能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⑤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⑥及时发放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2、冬季施工安全措施
①冬季施工宿舍内采用燃煤取暖应防止住宿施工人员一氧化碳中毒,宿舍应保证足够的通风条件;每间宿舍根据房间大小设置通风漏斗,通风漏斗尺寸:长不小于50cm、下口宽不小于30cm、上口宽不小于5cm,每间设置的通风漏斗至少不少于3处。
②每日熄灯前设专人封火,燃煤采暖设施严禁敞口,应将炉盘、炉盖扣严;如炉盘、炉盖不能完全扣盖严密的,应用黄土泥将其抹严,以防煤气渗漏。
③取暖设施排烟管道安装,每节管道承口应朝介质流通方向安装,接口处并用胶带封好;排烟管道出口探出房檐不得少于50cm,立管不得少于2.0m,水平管距房屋顶棚不得少于50cm,其朝向也不得朝向冬季季风吹来的东北方向。
④排烟管道上面不得烘晾衣物等易燃物品,取暖设施附近不得堆放易燃、易爆、易挥发的有毒物质。
⑤封火时清出的没有燃尽的燃煤应清出室外,并用清水将未燃尽燃煤熄灭。
⑥进行安全教育杜绝烫伤、煤气中毒等事件发生,并进行突发事件发生的医疗抢救、紧急处理教育。
3、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①全面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第一的方针。以专业安全知识为内容用行政奖励、法律、法规为手段,全面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不断提高施工人员的自我安全防范能力,明确自己安全生产责权、利的关系,以达到施工安全效益最佳的目的。主要包括:加强专业安全知识、技术的日常教育与培训,用安全典型事例和事故教训进行教育,对照法律!法规认真地进行分析、讨论。将安全法律、法规逐件公示在安教宣传栏中。积极组织各类管理人员,参加好的安全讲座和参观受表彰表扬的项目工程。通过重视人员的管理、机制的建立、系统的完善、营造出施工企业的安全文化。
②明确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人
在施工中,明确安全控制由项目经理全面负责,要制定安全管理工作的要点。明确施工安全的承诺与目标,要编制工程项目安全计划,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保证体系。工程项目部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并针对不同的建设项目和施工条件,合理地组织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施工生产中的安全。
③抓好施工前与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工程施工安全产生于生产过程中,必须要以“预防为主”,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施工前,要循序渐进,分步骤、分阶段地进行。
三、建立安全预警机制
(一)抓好施工现场安全综合管理
施工安全管理是多方面的,必须对各方面进行综合管理:
1 、安全管理与文明施工相结合
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办公、宿舍、食堂、工棚、硬地施工、施工场地围护、环境卫生等按有关要求、标准组织施工,做到宿舍与施工现场分开:工地设置文化室、宣传栏、乒乓球室等文化娱乐设施,并配置保健药箱,有利于工人生活、休息。同时也提高了施工安全综合管理。
2 安全管理与安全考评相结合
实行施工现场安全考评。采取对项目经理、管理人员、工人进行定期安全考核。对达不到要求的进行教育批评、直至辞退。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管理人员经常进行检查,作业人员自查、班组互查、使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各个单位、各个岗位、各个部位,达到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全面要求。并在工地出入口处设置“五牌一图”,履行安全职责,接受社会和上级的监督考评。
3 安全管理与激励机制相结合
我们把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项目管理办法,并与奖罚制度挂钩,形成有利于安全管理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我们采用竞赛、表彰、奖励、升降等有效的激励机制,更好地鼓励项目经理、管理人员、作业工人从不同层面上抓好安全生产,重视安全管理,遵守安全纪律。再辅之以宣传教育,在“指导、监督、奖罚、教育”的共同作用下,纠正施工现场习惯性违章现象,形成一个“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良好气氛。
(二)安全警示
1、安全色
①红色: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险的意思。
②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
③黄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
2、安全标志
①禁止标志:是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图形为黑色,禁止符号与文字底色为红色)。
②警告标志:是使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图形警告符号及字体为黑色,图形底色为黄色)。
③指令标志:是告诉人们必须遵守的意思(图形为白色,指令标志底色均为蓝色)。
④提示标志:是向人们提示目标的方向,用于消防提示(消防提示标志的底色为红色,文字、图形为白色)。
(三)施工安全管理控制
施工安全管理控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员应持证上岗,保证项目安全目标的实现。
1、施工安全管理控制对象
施工安全管理控制主要以施工活动中的人力、物力和环境为对象,建立一个安全的生产体系,确保施工活动的顺利进行。
2、抓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控制伤亡事故
在项目施工中,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是整个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总包单位要建立健全分包单位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交底等制度。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应层层负责,项目经理要负主要责任。
伤亡事故大多发生在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坍塌、机械和起重伤害等方面。所以对脚手架、洞口、临边、起重设备、施工用电等关键部位发生的事故要认真地分析,找出发生事故的症结所在,然后采取措施,加以防范,消灭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四、严格市场准入,保障安全生产投入
建筑施工生产一直是安全意外事件和安全事故的高发段。这不仅使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遭到巨大损失,还给企业和行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对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发展都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对于安全事故的分类及处理,国家有明文规定,但安全事故仍然高居不下,究其原因就是市场准入的门槛太低了。通过对安全事故的统计,现在项目施工时在安全防护设施的投入上不能实现同步。建筑业市场竞争比较激烈,压低造价是主要的手段。为了降低成本,就只能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费、利润中压榨,这就影响了生产中安全措施费的投入,使得安全防护不到位,不仅不能防止事故的发生,而且如果事故发生了也不能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五、结语
总之,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是个系统工程,施工现场点多面广,规模宏大,是一项重要的、长期的、艰巨的任务,而且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情况在变化,要求在提高。针对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涉及的范围广、原因多、突发性强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应该消除侥幸心理,保证防患于未然,从提高思想认识,完善管理机制,健全安全制度,狠抓落实到人到点灯方面,着力构建确保安全生产体系,这样施工安全事故必将大大减少,这对保证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降低施工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5篇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原理和方法
第一节现代安全管理概述
安全科学与技术是研究科学和技术在应用过程中可能的危险所产生的伤害与损失问题。安全科学的研究目标是将技术应用过程中所发生损害的可能性或者损害的后果控制在绝对最低限度内,或者至少使其保持在可容许的限度内。
人类预防事故的“三大对策”,是安全工程技术对策、安全教育对策和安全管理对策。安全管理科学是安全科学体系中重要的分支科学,是安全科学体系中重要和实用的二级学科。
现代安全管理的理论有安全系统论原理、安全控制论原理、安全信息论原理、安全协调学原理、事故预测与预防原理、事故突变原理、事故致因理论、安全经济学原理、安全哲学原理、安全法学理论、安全行为科学理论、安全文化建设等。
现代安全管理的方法有安全目标管理法、pdca循环法、系统安全分析方法、无隐患管理法、安全经济技术方法、安全评价、安全管理的计算机应用、本质安全技术、安全决策、事故判定技术、危险分析方法、系统危险分析、故障树分析、危险控制技术等。
现代安全管理的特点是:从传统的事故管理转变为现代的事件分析与隐患管理(变事后型管理为预防型管理);从传统的纵向单因素安全管理转变为现代的横向综合安全管理;从传统的被动的安全管理对象转变为现代的主动的安全管理动力;从传统的静态安全管理转变为现代的安全动态管理;从传统的被动、辅助、滞后的安全管理程式转变为现代主动、主导、超前的安全管理程式;从传统的外迫型的安全指标管理转变为内激型的安全目标管理;从过去企业只顾生产经济效益的安全辅助管理转变为现代的效益、环境、安全与卫生的综合效果管理等。
安全系统科学原理。系统科学最基本的原理是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
在事故预防过程中安全系统涉及两个系统对象:事故系统和安全系统。
事故系统涉及四个要素,通常称“4m”要素:人(men),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产生的最直接的因素;机(machine),机器的不安全状态也是事故产生的直接因素;环境(medium),不良的生产环境影响人的行为,同时对机械设备产生不良的作用;管理(management),管理的欠缺。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管理,因为管理对人、机、环境都会产生作用和影响。
安全系统的要素是:人,人的安全素质(心理与生理素质、安全能力素质、文化素质);物,设备与环境的安全可靠性(设计安全性、制造安全性、使用安全性);能量,生产过程能的的安全作用(能的有效控制);信息,充分可靠的安全信息流(管理效能的充分发挥)是安全的基础保障。
认识事故系统要素,对指导我们通过打破事故系统来保障人类的安全具有实际的意义,但是,这种认识带有事后型的色彩,是被动的、滞后的,而从安全系统的角度出发,则具有超前的和预防的意义,因此,从建设安全系统的角度来认识安全原理更具有理性的意义,更符合科学性原则。
安全控制是最终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安全控制的原则包括:闭环控制、分层控制、分级控制、动态控制、等同控制以及反馈原则。另外,能量控制理论也是预防事故的重要理论,因为事故的本质是“能量的不正常释放或转移”。
安全信息是安全管理和控制所依赖的资源,是反映人类安全事物和安全活动之间的差异及其变化的一种形式。安全信息原理主要研究安全信息定义、类型,以及安全信息的获取、处理、存储、传输和交流等技术。
安全协调学原理是从协调理论出发,安全管理在组织机构保证、人员保证和经费保证等发面应遵循基本的协调学原理。安全协调学原理要求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要进行合理的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职能要有科学的分工;事故、隐患要分类管理,要有分级管理的思想;安全管理的体制要协调高效,管理能力自组织发展,安全决策、事故预防决策要有效和高效,事故应急管理指挥系统的功能和效率等方面要有总体的要求和协调。一个健全、合理的能充分发挥组织机能的安全工作组织应解决的问题是:合理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人员选择与配备;制定和落实规章制度;信息沟通和外界协调。
人员保证的协调原理是指企业要建立安全管理系统飞专兼职人员网络,形成从上至下,全面、系统、有效安全管理组织和人员网络,并合理界定组织中各部门、各层次的职责。
安全生产经费保证的协调原理是指安全投资结构的比例协调,要进行科学的安全技术经济评价、有效的风险辨识及控制、保险与事故预防、安全生产经济奖惩等。
第6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在建筑施工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是企业经营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保护广大劳动者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政策,也是各级领导不可推卸的责任。 搞好安全生产,必须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
安全生产方针:1985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把安全方针概括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生产原则:安全生产必须严格贯彻“管生产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生产与安全的关系:“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比较客观地反映了生产与安全之间的关系。安全生产是企业增效和促进发展的重要环节。
安全法规的作用和重要内容:安全法规具有国家强制性,是国家权力的体现。 劳动保护法规具有规范性,是一种普遍的、明确的、特殊的行为规则,它总是以国家的名义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禁止怎样行为、应该怎样行为、允许怎样行为的行为规则。
安全法规的作用:(1)安全法规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有效保障 (2)安全法规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手段 (3)安全法规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技术保证。
安全法规的主要内容:(1)建设法律;(2)建设行政法规;(3)建设地方法规;(4)建设部门规章;(5)建设地方规章;(6)建设规范性文件。
2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对建筑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指挥、控制、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群防群治制度是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加强群众性监督检查工作,以预防和治理建筑生产中的伤亡事故。
安全管理的范围:从管理角度讲包括安全生产的法规建设、监督管理、文明施工、事故处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资料管理等;从专业角度讲包括拆除工程基础工程施工、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高处作业、施工机具、起重机械、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现场防火等,这些都是建设安全生产的管理范畴。 生产活动中必须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安全管理。安全管理的根本问题主要有2个方面:(1)是抓安全管理的正确态度;(2)是抓安全组织和技术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筑法》第43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1993年国务院在国发〖1993〗50号文《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我国“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安全生产制度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所制定的具体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建筑施工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1)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安全由总承包单位负责;(3)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依法进行分包。分包单位应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现场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安全因素:(1)人的不安全因素;(2)物的不安全状态; (3)社会因素的影响;(4)工作组织及劳动负荷的影响;(5)作业环境的影响。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内容:(1)安全组织管理(包括:机构、制度、资料);(2)场地与设施管理(文明施工);(3)行为控制安全管理;(4)安全技术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都要灵敏并奇全有效,没有的和损坏了的不能使用;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不得带病运转。
班前安全活动:(1)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班前安全活动制度;(2)建立班前安全活动记录:(3)班组安全管理要做到“六坚持”:①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②坚持召开班前会、班后会;③坚持开展“一班三检”制度;④坚持“三不(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三无(无违章指挥,无违章操作,无违反劳动纪律)制度”;⑤坚持对事故隐患采取“四不放过”的原则。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是指针对生产劳动过程中产生的不安全因素,从生产技术上采取控制措施,以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建筑法》第3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是组织工程施工的纲领性文件,是指导施工准备和组织施工的全面性技术、经济文件、是指导现场施工的规范性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在施工准备阶段完成。对爆破、吊装、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危险大、专业性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生产教育:所谓安全素质,大体包括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
安全知识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企业的基本生产概况;施工工艺、方法;施工中的危险区域、危险部位、各类不安全因素等级及其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安全技能教育:国家规定,建筑登高架设、起重、焊接、电气、爆破、压力容器、锅炉及各种运输车辆的司机等作业人员为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领导干部必须先受教育:安全工作好不好,关键在领导,企业领导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三级教育:三级教育是指新工人入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这是企业必须坚持的安全生产基本教育制度之一。三级教育的主要内容: (1)公司进行安全基本知识、法规、法制教育;(2)工区进行现场规章制度和遵章守纪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特种作业的范围:(1)电工作业;(2)锅炉司炉;(3)压力容器操作;(4)起重机械操作;(5)爆破作业;(6)金属焊接作业;(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8)机动车辆驾驶、轮机操作;(9)机动船舶驾驶;(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11)符合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经常性教育:适时安全教育 :根据建筑施工生产特点进行“五抓紧”的安全教育(即:工程突击赶任务,往往不注意安全,要抓紧教育;工程接近收尾时,容易忽视安全,要抓紧教育;施工条件好时,容易麻痹,要抓紧教育;季节气候变化,外界不安全因素多,要抓紧教育;节假日前后,思想不稳定,要抓紧教育,使之做到警钟长鸣)。安全教育培训的具体要求:(1)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每年不少于30学时的培训;(2)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的培训;(3)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4)特殊工种每年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5)其他职工每年不少于15学时的培训;(6)待、转、换岗人员重新上岗前,接受一次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7)新工人的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培训教育时间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
安全生产检查:安全检查的内容:查思想,查制度,查机械设备,查安全设施,查安全教育培训,查操作行为,查劳动用品的作用,查伤亡事故及处理等。安全检查的形式:(1)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进行的安全检查;(2)建筑企业安全检查:这类检查主要有经常性、定期性、突击性、专业性及季节性检查,公司每季最少应检查一次,项目部每半月应检查一次,工地上每周应检查一次。检查程序:(1)人员组织;(2)检查隐患;(3)检查整改:对隐患整改要做到“三定”、“一验收”,即定措施、定人员、定时间,整改完毕后要逐项检查,从而达到检查的目的。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基本原则:(1)安全管理是项目管理最主要的工作之一;(2)持续改进是贯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标准的基本目的;(3)事故预防是贯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标准的根本要求;(4)项目的施工周期是贯彻安全生产标准的基本周期;(5)施工现场贯彻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标准应从实际出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审核:(1)审核认证的概念;(2)审核的对象和依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审核对象是施工现场,而不是施工企业,审核的依据是采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标准;(3)审核认证的组织机构;(4)审核认证的程序。
安全管理资料:管理体系: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安全技术资料的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施工现场应设工地安全资料员,专门负责安全技术资料管理工作。
事故管理:伤亡事故的分类:按严重程度分类:(1)轻伤事故;(2)重伤事故;(3)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①一级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②二级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③三级重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重伤20人以上。④四级重大事故:死亡2人以下;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伤害事故处理程序:(1)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有关部门逐级上报;(2)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3)成立事故调查组;(4)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5)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7)事故的审理和结案。事故报告:施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2)确定事故责任者;(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3)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志。(4)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5)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3基础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深基坑支护结构监测项目繁多,一般包括:支护结构的水平变位;周围建筑物、地下管线等的变形;维护墙和支撑体系的内力;立柱的变形;土体分层位移;地下水位变化;土压力及抗力等。
基坑支护的安全技术:基坑工程的事故类型:(1)基坑支护结构承载力不足;(2)基坑支护结构变形过大;(3)基坑支护结构失稳;(4)降水和隔水帷幕选择不当。基坑支护结构的选型原则:选择支护结构的型时,必须根据工程的特点,首先满足周围环境及施工的安全性要求,同时还要兼顾工期、造价及方便施工等因素,使支护结构型式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达到经济合理、简单、易于施工。
支护工程土方开挖:土方开挖的顺序和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基础施工的安全问题:基坑临边防护:钢管横杆上杆直径不应小于16mm,下杆直径不应小于14mm,栏杆柱直径不应小于18mm,采用电焊或镀锌钢丝绑扎固定。基坑降水安全:一般轻型井点降水应提前7~10d,喷射井点或真空井点提前应不少于20d。
4 脚手架工程安全技术
落地式脚手架安全技术:搭设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材料要求:钢管检查:对于旧钢管每年应检查一次锈蚀,检查方法为:在锈蚀严重的钢管中抽取3根,每根锈蚀深度超过0.5mm时,应严禁使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架设:工艺顺序:(1)施工准备;(2)放线、铺垫板、排底座;(3)竖立杆、连扫地杆及水平杆:在连接各杆时,必须有一人负责校正立杆的垂直度、纵向水平杆的平直度、横向水平杆的外伸长度。立杆的顶端高度,以高出女儿墙上皮1m、檐口上皮1.5m为宜。横向斜撑的布置:高度在24m以下的封闭型双排脚手架可不设横向斜撑;高度在24m以上的封闭型脚手架除拐角应设置横向斜撑外,中间应每隔6跨设置一道。
附着升降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脚手架架体高度不小于2.5倍层高且不大于5倍层高,材料用量仅与建筑物的周长有关。安装操作步骤及使用注意事项:架体外立面必须沿全高设置剪刀撑,剪刀撑跨度不得大于6m;其水平夹角为45°~60°,并应将竖向主框架、架体水平梁架和构架连成一体;附着升降式脚手架安全防护措施:架体外侧必须用密目安全网(≥800目√100cm2)围档;。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架体固定后的检查: 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架体固定后,不能立即进行施工作业,必须检查附着支承和架体是否已按使用状况下的设计要求固定完毕,所有螺栓连接处是否已拧紧,各承力件预紧程度是否一致,碗扣和扣件接头有无松动,安全防护设备是否齐全,等等。
5高处作业安全技术
根据资料统计,高处坠落事故占事故总数的40%左右,所以高处坠落事故是建筑施工中的重大灾害之一。
高处作业的定义:所谓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1)因作业需要临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2)高处作业基本上分3大类,即临边与洞口作业、攀登与悬空作业、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
临边与洞口作业:临边作业:若围护设施如窗台、墙等,其高度低于800mm时,近旁的作业也属临边作业。临边防护栏杆的设置:一层墙高度超过3.2m的二层楼面周边,以及无外脚手架的高度超过3.2m的楼层周边,必须在外围架设安全平网一道。搭设临边防护栏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面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于1.5m,并加挂安全立网。(2)采用竹、木栏杆时,可在预埋件上焊接30cm长的【50×5角钢,其上下各钻一孔,然后用10mm螺栓与竹、木杆件栓牢。
洞口作业:洞口的类型及防护措施: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2层或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洞口防护的构造要求:(1)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形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2)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应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应设安全平网。
攀登与悬空作业:攀登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1)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 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不得有缺档。(2)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3)登高安装钢柱时,应使用钢挂梯或设置在钢柱上的爬梯。操作台横杆高度的设置,当无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1m,当有电焊防风要求时,其高度不宜小于1.8m。悬空作业 :悬空作业是指在周边临空状态下,无立足或无可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预应力张拉区域应标示明显的安全标志,禁止非操作人员进入。张拉钢筋的两端必须设置挡板。挡板应距所张拉钢筋的端部1.5--2m,且应高出最上一组张拉钢筋0.5m,其宽度应距所张拉钢筋两侧各不小于1m。
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操作平台: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m2,高度不应超过5m。
悬挑式钢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悬挑式钢平台应按现行的相应规范进行设计;(2)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设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3)斜拉杆或钢丝绳宜两边各设前后2道;(4)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
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
用电管理:包括:技术管理、专业人员管理、技术和人员的档案管理。技术管理:规范规定: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的内容:(1)现场勘查;(2)根据画好的相对位置关系图进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3)根据施工现场所用的的机电设备、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及线路布置情况进行负荷计算;(4)施工组织设计经技术负责人审核,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档案管理:包括:电工的档案管理(包括电工本人的电工证及继续在教育证)和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包括:①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全部资料及变更资料 ②施工技术交底,主要是搭设临时用电的技术交底;③临时用电交付使用前得检查验收;④使用中的检查维护。
施工现场与外电防护:对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所谓安全距离是指带电导体与其附近接地物体、地面、不同极带电体,以及人体之间必须保持的最小空间距离或最小空气间隙。
接地与防雷:触电原理:当流经人体的电流大于10ma时,人体将会因电流刺激而产生危及生命的医学效应。这种现象称为人体触电。为了防止人体触电现象的发生,必须做到:①使电流不流经人体;②流经人体的电流不大于10ma。对于流经人体的电流不大于10ma,我们可以考虑使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
接地的设置: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且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首端的保护零线电阻值不应大于4ω。(1)保护零线的截面:保护零线架空敷设的间距大于12m时,保护零线必须选择不小于10mm2的绝缘铜线或选择不小于16mm2的绝缘铝线。 (2)接地装置及接地引下线: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圆钢,不宜采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防雷:在高耸机械设备上焊接长度为1~2m的接闪器,在这些机械设备的金属结构体上做一防雷接地线,其冲击接地电阻应不大于30ω,以防止雷电的危害。
变配电管理:配电室的位置选择:(1)配电室应尽量靠近负荷中心,以减少配电线路的长度和减少导线截面,提高配电质量;(2)进出线方便,且便于电气设备的搬运;(3)尽量设在污染源的的上风侧,防止因空气污染引起电气设备绝缘、导电水平降低;(4)尽量避开多尘、振动、高温、潮湿的场所;(5)不应设在容易积水场所的正下方。配电室建筑的要求:配电室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三级;屋面应有隔热层及防水、排水措施、应有自然通风和采光,还需有避免小动物进入的措施。此外,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设并配锁,以便于紧急情况下室内人员撤离和防止闲杂人员随意进入。
配电线路:架空线路的组成和要求:终端杆的拉线及耐张杆的承力拉线应与线路方向对正;分角拉线应与线路分角方向对正;防风拉线应与线路方向垂直。电缆线路的安全要求:施工现场电缆的敷设分为埋地和架空二种。 电缆在室外直接埋的敷设的深度为0.2~0.7m,并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不小于100mm厚的细沙,然后覆盖砖等硬质保护层。在建高层建筑的临时电缆配电必须采用电缆埋地引入。
配电箱与开关箱: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 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箱体标高: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为1.3~1.5m,移动式配电室、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为0.6~1.5m。配电箱线路安全技术要求:移动式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严禁用插销连接。为了明晰起见,规范规定保护接零应采用标准绿√黄双色线,并通过专用接线端子板连接,以此与工作接零相区别。
现场照明:照明装置:(1)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2)室外灯具不得低于2.5m。
7施工机械
施工外用电梯的型号标记:施工外用电梯的型号由类组,型式,特性,主参数和变型代号组成。
施工升降机的安全装置:(1)限速器;(2)缓冲弹簧;(3)上、下限位器;(4)上、下极限限位器; (5)安全钩;(6)急停开关;(7)吊笼门、底笼门连锁装置;(8)楼层通道门(楼层通道门的高度应不低于1.8m,门的下沿离通道面应不超过50mm。) (9)通讯装置;(10)地面出入口防护棚。
施工外用电梯的事故隐患及原因分析:(1)施工外用电梯的装拆;(2)安装装置装设不当甚至不装:限速器未按规定进行3个月一次的坠落实验,一旦发生吊笼下坠失速,限速器失灵必将产生严重后果。
施工外用电梯的安全使用和管理:(1)司机应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即在电梯每班首次运行时,应分别做空载和满载试运行,将梯笼升高至离地面0.5m处停车,检查制动器的灵敏性和可靠性,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2)施工外用电梯应按规定单独安装接地保护和避雷装置。
塔式起重机:塔机的安全装置:塔式起重机必须要有超负荷限位装置、变幅限位装置、超高限位装置、行程限位装置以及吊钩保险装置、卷筒保险装置。即所谓的四限位二保险。(1)起重力矩限制器;(2)起重量限制器;(3)起升高度限制器;(4)幅度限制器;(5)塔机限制器;(5)塔机行走限制器;(6)吊钩保险装置;(7)钢丝绳防脱槽装置;(8)夹轨钳;(9)回转限制器;(10)风速仪;(11)电气控制中的零位保护和紧急安全开关:紧急安全开关则是一种能及时切断全部电源的安全装置。 塔式起重机的保护装置在使用中应特别注意,每次安装塔式起重机后,必须用标准质量的试块重新调校各个限位点;对行程限位开关进行试验,确保灵敏可靠。装拆前与装拆过程中安全注意事项:作业中如遇有大雨、雾和风力超过4级时应停止作业。塔机的安全使用:塔机使用中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基本要求:(1)塔机的基础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2)起重司机应持有与其所操纵的塔机的起重力矩相对应的操作证;(3)起吊作业中司机和指挥必须遵守“十不吊”的规定;(4)起吊前先鸣号,吊物禁止从人的头上越过;起吊时吊索应保持垂直,起降应平稳,操作应尽量避免急刹车或冲击,严禁超载,当起吊满载或接近满载时,严禁同时做二个动作,左右回转范围不应超过90°;(5)司机在工作中应严格按照指挥人员发出的信号、旗语、手势进行操作;(6)严禁利用起重吊钩升降人员;(7)吊钩上升高度与起重臂头部距离最少不能小于1m;(8)塔机停用时,吊物必须落地,不准悬在空中。塔式起重机在操作完毕后应注意的事项:(1)工作完毕后,应将起重机开行到轨道中间位置;(2)将所有控制器手盘拨回零位;(3)如遇8级大风时,应在塔身上张拉四根缆风绳固定,以防倾倒;(4)机修人员在塔身、起重臂进行检查时,必须系安全带。
吊装作业的安全技术:吊点的确定:二点起吊每个吊点分别距杆件各端0.21l,即以0.21乘杆件长度。 三个和四个吊点起吊法尽量不要采用,因为多设吊点虽然等于给构件增加支点,可以分散起吊力,但却给施工带来很多麻烦,因此一般采用二点起吊。吊具:当起重机械的吊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更换:表面有裂纹、破口;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变形超过10°;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原高度的10%;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 ,心轴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 。吊索:卸扣:卸扣在使用时只能垂直受力不得横向起重受力,严禁超过规定荷载使用。索具:钢丝绳的使用:吊装作业中必须使用交互 的钢丝绳。常用作缆风绳的钢丝绳为6×7(6股,每股7丝),此钢丝绳的刚性大、绕曲性差。吊索和卷扬机上一般用6×19钢丝绳。高速转动的起重机械和穿绕滑轮组的钢丝绳用6×37., 钢丝绳破坏的主要原因:弯曲疲劳:(1)这是报废的主要原因;(2)磨损;(3)腐蚀;(4)超载;(5)变形;(6)高温烘烤。千斤顶的安全使用:几台千斤顶联合使用时,每台千斤顶的起重能力不得小于计算载荷的1.2倍,并且要做到顶升同步。履带式起重机的安全使用要求:履带式起重机作业时的臂杆仰角一般不得超过78°,臂杆的仰角过大,易造成起重机后倾或发生将构件拉斜的现象。轮胎式起重机的安全使用要求:(1)在不打支腿的情况下作业或吊重行走时,需减少起重量;(2)道路需平整坚实;(3)荷载要按原机车性能的规定进行;(4)重物吊离地面不得超过500mm。汽车式起重机的安全使用要求:在吊装柱子时,不宜常用滑行法起吊。吊装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10)采用桅杆吊装时,四周应不准有障碍物,缆风绳不准跨越架空线,如相距给近时,必须搭设防护架;(11)起吊作业前应对机械进行检查,安全装置要完好、灵敏。起吊满载或接近满载时,应先将吊物吊起离地200—500mm处停机检查。
第8章施工机具
搅拌机作业前重点检查的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电源电压升降幅度不超过额定值的5%;
电动机和电器元件的连线牢固,保护接零或接地电阻符合规定;
各传动机构、工作装置、制动器等均紧固可靠,开式齿轮、皮带轮等均有保护罩;
齿轮箱的油质、邮箱符合规定。
预防措施:临时施工用电应做好保护接零,配电漏电保护器,具备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卷扬机安装要求:卷扬机安装的位置按照要求应满足:卷筒中心与导向轮中心对正。
电焊机的作业环境要求:施焊场地10m范围内,不得堆放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易燃物品。
电焊机的电气要求:电焊机导线应具有良好的绝缘性,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m,不得将电焊机导线放在高温物体附近。
平刨机的安全要求:刨削工件的最短长度不得小于刨口开口量的4倍,而且刨削时必须用推板压紧工件进行刨削。
圆盘锯的安全要求:
锯片上方必须安装安全防护罩、挡板、松口刀,皮带传动处应有防护罩。
锯片不得连续断齿2个,裂纹长度不得超过2cm,如有裂纹则应在其末端冲上裂孔(阻止其裂纹进一步发展)。
锯短料时,应使用推棍推,不得直接用手推,进料速度不得过快,下手接料时必须使用刨钩。剖短料时,料长不得小于锯片直径的1.5倍,料高不得大于锯片直径的1/3。截料时,截面高度不准大于锯片直径的1/3。
钢筋加工机械——钢筋调直:机械开动后,人员应在两侧各1.5m以外,不准靠近钢筋行走,以预防钢筋断折或脱钩弹出伤人。
当发现机械运转不正常、有异常响声或切刀歪斜时,应立即停机检修。
钢筋冷拉:冷拉场地应在两端地锚外侧设置警戒线区,并应安装防护栏及警告标志。无关人员不得在此停留。操作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离开钢筋2m以外。
手持电动工具:
使用i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或站在绝缘垫上。
长期搁置未使用的电动机具,在使用前必须用500v兆欧表测定绕组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7m,否则需要进行干燥处理。
夯土机械——作业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除接地或接零外,应设置漏电保护器,电缆线接头绝缘良好;
传动皮带松紧度适合,皮带轮与偏心块安装牢固;
转动部分有保护装置,并进行试运转,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多机作业时,其并列间距不得小于5m,前后间距不得小于10m。
第9章施工现场防火安全
火灾种类:明火+暗火+自燃或摩擦起火+电气设备起火+施工现场管理不善造成起火(易燃建筑物多+易燃易爆材料多、用火多)+雷击起火。
灭火的基本方法:冷却法+隔离法+窒息法+中断化学反应法。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
在制定防火措施时,必须以以下目标为依据:防止人身伤亡+保证财产安全+确保生产顺利进行+预防火灾苗头。
第10章文明施工
现场围挡——施工现场的门柱应牢固可靠、美观,门柱应为矩形,高度不低于4m,正面门柱宽度不得小于0.36m,门口宽不小于5m,两侧门柱上应有安全、质量口号,门头横帽上应设企业标志和承建单位名称,门扇应是封闭式,门肩高度不低于2m。
在市区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的围挡,其高度不得低于2.5m。
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挡,其高度不得低于1.8m。
封闭管理——施工现场的进出口应设置大门,门口按规定设置企业名称或企业标志(施工现场工地的门头、大门,各企业须统一标准。施工企业可根据各自的特色,标明集团、企业的规范简称)。
材料堆放——机砖码放应成丁(每丁200块)、成行,高度不超过1.5m;加气混凝土块、空心砖等轻质砌块应成垛、成行,堆码高度不得超过1.8m。耐火码不得淋雨受潮;各种水泥方砖及平面瓦不得平放。
临时设施——宿舍必须设置课开启式窗户,可设置2m×0.8m规格的单人上下双层床,禁止职工睡通铺,每间宿舍居住不得超过30人,没人居住面积不得小于2㎡。
现场用火——高层建筑应按规定高度设置消防水源并能满足消防要求,即:24m以上工程必须有水泵、水管与工程总体相适应,应有专人管理,应落实防火制度和措施。
施工现场需动用明火作业的,如 :电焊、气割、熬炼沥青等,必须严格执行三级动火审批手续,并落实动火监护和防火措施。按施工区域、层次划分动火级别,动火必须具有“二证一器一监护”,即:焊工证、动火证、灭火器、监护人。
第11章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
计算部分:
文明施工20分+起重吊装5分+施工机具5分+安全管理10分+脚手架10分+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10分+“三宝”及“四口”防护10分+施工用电10分+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10分+塔吊10分。
在汇总表中各分项项目实得分数=(汇总表中该项应得满分分值×该项检查评分表实得分数)÷100
例如:(20×90)÷100=18
遇有缺项时汇总表总得分=(实查项目在汇总表中各对应的实得分之和÷实查项目在汇总表中应得满分的分值之和)×100
例如:(81÷90)×100=90
等级评定:
优良——保证项目分值均应达到规定的得分标准,汇总表得分应在80分及其以上。
合格——保证项目分值均达到规定的得分标准,汇总表得分值应在70分及其以上;或有一份表未得分,但汇总表得分值必须在75分及其以上;或当起重吊装检查评分表或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未得分,但汇总表得分值在80分及其以上。
不合格——汇总表得分值不足70分;或有一份未得分,汇总表得分在75分以下;或当起重吊装检查评分表或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未得分,且汇总表得分值在80分以下。
第7篇 集团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考核办法
某地产集团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与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集团“新起点、新思路、新理念、新标准”的战略精神,加强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部门职责
第一条地区公司工程部为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按集团及政府要求,确保工地安全文明施工达标。
第二条集团招投标中心、法律事务中心及地区公司招投标部、合同管理部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协助部门,负责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完善合同条款。
第三条地区公司工程技术部、综合计划部为考核、监督部门,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制正常运作的推进并实施考核。
第四条集团管理中心为监督、服务、检查、考核部门,负责集团系统内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推行,并实施考核。
第二章考核细则
第五条文明施工管理类
1、项目收地后一个月内,按集团建筑设计院下发的《定型产品-标准做法》中小区临时围墙标准设
第8篇 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施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
第三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先进、科学的安全施工技术,推广先进的安全防护设施,促进施工安全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七条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施工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八条 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建设单位确定施工单位后,应当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单位施工。未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不得承揽建设工程。
第十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 拆除房屋及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拆迁人应当选择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的实体围档。临近主干道和市容景观道路的建设施工用地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路段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施工单位应当对与施工现场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等设施进行安全防护。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是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各施工单位分别负责,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按照规定取得职业证书后,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岗位。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安全检查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后10日内,报请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施工。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技术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专职安全技术人员。专职安全技术人员按照规定独立行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对于下列施工作业必须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一)基础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基坑支护以及模板工程;
(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脚手架、架设机具的拆装和起重吊装作业;
(四)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
(五)其他危险作业。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含操作平台及模板支撑)应当采用符合规定的工具和器具,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搭设,并用绿色密目安全网封闭。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孔、洞、口、沟、坎、井以及建筑物临边,应当设置围档、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警示灯。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工程平面布置图和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牌,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内的地坪应当平整、硬化,道路应当坚实畅通。施工现场入口处应当设置长度不少于30米的混凝土路面和冲洗车辆污泥的设备。
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排水系统畅通,不得随意排放。
施工现场各种设施和材料的存放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应当设置专业指挥人员,并禁止在起重物下作业。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各类塔式起重机、提升高度30米以上的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的拆装,应当由具备拆装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用品。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应当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施工单位或者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第三十四条 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指定专人指挥,拆除现场的周围应当设置围栏,对危险区域或者危险部位的拆除应当设专人监护。
第三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设施,严格明火作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拒绝并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施工现场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绘制现场简图,做出书面记录,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施工安全记录,建立安全资料档案。安全技术资料应当设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采取混凝土硬地坪、出入口混凝土硬化、立面封闭处理等文明施工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生活区与施工区、加工区应当分离。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其中,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依法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选择无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确定施工单位后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
(三)在开工前未对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实体围档的;
(四)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未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单位不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安全施工资格证书而承揽建设工程施工的;
(二)对建设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三)未按期报请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的;
(四)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的。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发生施工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的,责令停工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施工安全资格证书并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或者改正不合格的,责令停工,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建设工程是指:房屋改建、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设施安装、拆除;建筑装修及房屋拆除工程等。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
2、安全管理属地化原则;
3、企业主体责任原则;
4、安全分级管理原则;
5、事故责任追究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内建筑施工、在市内工程项目(产品)总承包和承租单位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安全责任单位的认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主责单位:
1、企业自建并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同的;
2、集团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委托功能性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的,受托公司为主责单位;
3、承租单位对承租房屋进行改建、装修等建设的,业主单位为主责单位;
4、资产处置中涉及设备、构件等拆除工程,资产出让单位为主责单位;
5、由企业投资新建或改建的建设项目,委托集团所属公司具体实施和管理的,受托单位为主责单位;
6、其他情形者。
(二)有下列情形者,认定为次责单位:
1、资产处置中涉及设备、构件等拆除工程,负责资产处置招投标的单位为次责单位;
2、其他情形者。
第六条 安全责任
(一)主责单位有下列安全责任:
1、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须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并对建设施工安全生产负责;
2、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有关要求,并负责贯彻落实;
3、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必须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在施工过程中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4、确定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时,必须对投标单位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资格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5、在施工前必须对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杜绝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6、建设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到政府部门办理各项报批、审核等手续的,必须办理;
7、在施工前,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资格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情况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安监中心审核备案。
8、必须派专人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督促施工单位予以整改,并采取相应措施。
9、必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努力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安全工作;
10、接受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并落实检查和指导意见;
11、每星期召开建筑施工安全工作会议,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问题;
12、在施工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逐级上报,杜绝迟报、漏报、谎报和不报。
(二)次责单位有下列安全责任:
负责资产处置招投标的单位,在招标前对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有事前告知和审查的责任,如实将安全生产资质审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资产出让单位,并对中标单位在施工中的安全生产负有检查、督促和协调的责任。
第三章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第七条 对投标方安全生产资格的审查程序:
1、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后进行公开招标,建设主管部门须通知安全部门负责人参加,安全部门负责人对投标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投标方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予以认可,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与其签订施工协议,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抵押金金额按集团《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交纳。
2、承租单位建筑施工,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业主提出施工申请,并同时提交建筑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业主书面同意,其请施工单位必须报业主进行安全生产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承租单位方可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协议和安全管理协议书,并向业主按集团《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标准》交纳风险抵押金,方准施工。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资格审查情况必须由业主报安监中心备案;
4、资产处置中涉及设备、构件等拆除工程,负责资产处置招投标的单位,在招标前对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进行事前告知审查,如实将安全生产资质审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资产出让单位;在招投标中,资产出让单位对受让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安全资质条件的,须“一票否决”;
5、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将工程项目分包的,必须负责对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安全主责单位须对分包单位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方准施工。
第八条 安全生产资格审查内容(标前审查):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2、 资质等级证书(原件);
3、 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4、 安全诚信情况(近三年安全生产情况)
5、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7、 组织设计中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审查结果不符合规定的,主责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第九条 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内容(实地审查):
1、项目经理持证情况(原件);
2、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情况(原件);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原件);
4、三级安全教育情况;
5、从业人员劳动合同;
6、从业人员办理有关保险情况;
7、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8、劳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方案;
9、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0、现场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11、从业人员名单、身份证、劳动合同、安全教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印件报送建设方、业主方安全部门备案;
12、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情况;
13、安全责任书签订情况;
14、施工单位或承租方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情况。
审查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单位不许施工。
第十条 现场安全管理
1、 安全主责单位和次责单位派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管,督促施工单位按国家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自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查。
2、对现场安全督查的主要内容:
(1)安全组织机构的落实情况;
(2)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计划落实情况;
(4)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执行情况;
(5)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作业指导书执行落实情况;
(6)危险性作业到安全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情况;
(7)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方案按国家标准制定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8)临边、洞口的防护设施;
(9)临时用电方案按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和落实情况;
(10)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配置和使用情况;
(1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落实情况和施工机具检测情况;
(12)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情况;
(13)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4)各工程项目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15)事故应急预案的组织、物资等落实情况;
(16)施工单位各类安全记录情况。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十一条 若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则可予以责令整改、通报、约见谈话、投标限制、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等。
1、未按规定程序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而擅自施工的,一经发现安监中心将开具黄色整改单,令其整改;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开具红色整改单,并在集团内通报批评。
2、未对建设工程统一协调和管理、对施工单位未把好准入关,施工队无资质、违法转包、或挂靠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一经发现将开具红色整改单,责令停工整改;对主责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并纳入主要负责人年中安全绩效考核。
3、对违反本《办法》,未尽监管责任,造成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对主责单位和次责单位的企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集团总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若对主责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经济处罚,对次责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则减半处罚。
4、对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同样隐患被开具整改单二次以上的,该主责单位和次责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评比该年度各类先进。
5、施工单位在集团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三年内不得参加集团内的招投标,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安监中心将在每年12月底前公布事故单位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电气集团总公司安环委会批准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安全生产监测中心
****(集团)总公司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基本标准
施工单位按项目合同款向单位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基本标准:
1、风险抵押金最低为2000元。
2、2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为项目款的1%。
3、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缴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4、1亿元以上的项目,缴纳50万元以上,最多不得超过100万元。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具体项目安全风险抵押金,但不得低于上述基本标准。
第10篇 建设工程井架物料提升机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预防在使用井架物料提升机(以下简称井字架)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以下简称《规范》)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等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和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使用井字架作为垂直运输设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施工现场井字架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拆除,必须符合《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井字架安装与拆除前,必须根据现场环境、工作条件及设备情况,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和监理单位确认。
第五条 各类井字架的安装、使用和拆除必须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建立管理制度和检修制度,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上述规程和制度应以标牌形式张贴在施工现场。每台井字架的设备技术档案应放在施工现场,以备检查。
第六条 井字架安装或加高后,必须经安装班组自检,项目部和企业安全部门检查验收,检查验收要做好原始记录。
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井字架验收的人员应由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第七条 负责井字架的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上岗的持证,并经本单位聘任方可上岗。严禁其他人员擅自操作。操作控制井字架必须专人专机。
第八条 井字架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井字架安装和使用
第九条 井字架必须具有以下安全防护装置,其性能不得低于《规范》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停靠装置和断绳保护装置。装置应定型化。
(二)卸料平台防护门。卸料平台口必须设置常闭门,并应采用联锁装置(吊篮运行时自动关闭,吊篮运行到位时方可打开)。
(三)吊篮安全门。吊篮的上料口处应装设安全门。安全门应采用联锁开启装置,使升降运行时安全门自动封闭吊篮的上料口。
(四)料口防护棚。防护棚搭设必须安全、严密、可靠。
(五)限位器和紧急断电开关。摩擦式卷扬机严禁使用断电式的上极限限位器。
(六)通讯装置。井字架必须具备闭路电视系统和对讲通讯装置。司机通过闭路电视系统能清楚看到操作者进料和出料。对讲通讯装置必须是闭路双向电气通讯系统,司机应能与每一站通话。
第十条 井字架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 井字架基础应符合《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 附墙架的设置以及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符合井字架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附墙架与井字架架体连接严禁焊接。
第十三条 采用缆风绳固定的井字架,缆风绳的材料、规格、连接、固定等应符合井字架设计和《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缆风绳地锚的埋置方式、材料选用等,应根据土质情况和受力大小,经计算确定。
第十五条 井字架的架体、卷扬机、平衡锤和钢丝绳,应设置可靠围护。钢丝绳高出地面的,不得穿越通道。架体首层除进料口外,必须封闭严密,防止人员进入。
第十六条 井字架的卸料平台,不得支承在架体上。卸料平台的铺设应便于小车通行,并严禁向井字架倾斜。
第十七条 井字架操作机房应布置在视野良好的位置,并远离危险作业区。操作机房门应设锁。
第十八条 各卸料平台口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志,严禁探头、超载、乘人。
第十九条 井字架应有产品标牌,并固定在架体明显处。标牌样式见附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发现井字架不符合本规定的,应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项目经理和企业技术(安全)负责人的责任:
(一)井字架管理不符合第二章规定的;
(二)企业安全部门对不符合第三章规定的井字架签发验收合格证的。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有责任督促施工单位执行本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第11篇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控制管理措施
本措施依据《合同协议书》中《关于控制工程质量方案》的规定制定,为了加强在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隐患能够及时达到整改和消除,进度方面能够有效的按总合同工期、月、周进度计划顺利实施完成,工程部特制订一下措施:
一、安全方面:
1、安全人员配备: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配备相应的安全员,未按要求配备安全员的处罚500元 。
2、现场文明施工:1原材料、构建、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未按要求执行处罚500元。
2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未设置警示标志牌的按要求处罚1000元。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1电工未按要求持证上岗的处罚500元。
2未按三级配电要求,配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的按要求处罚500元。
3开关箱不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的按要求处罚1000元。
4施工现场接地保护零线重复接地少于三处的,按要求处罚1000元。
4、外架临边洞口防护:
1外架楼板、屋面、阳台等,未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未设置防护栏杆和18cm高的踢脚板,按要求处罚500元。
2施工人员架子工在作业过程中,一律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缺失一项处罚500元。
3外架搭设未按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搭设的缺失一项处罚500元。
4通道口防护,防护棚应为不小于5cm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50cm的竹笆,两侧应沿栏杆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未按要求搭设的缺一项处罚500元。
5电梯井口防护,应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部每隔两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未按要求设置的缺一项处罚500元。
6楼梯边防护,应设1.2m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踢脚板,未按要求设置的缺一项处罚500元。
7高空作业防护,应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缺一项处罚500元。
8预留洞口:1)边长在10-25cm的洞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盖设。2)边长在25-50cm的洞口可用竹木做盖板盖住洞口。3)边长在50-1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钢管连接成网格上铺竹笆或脚手板。4)边长大于150cm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设安全平网。未按要求设置缺一项处罚500元。
二、质量方面:
1、未按要求配备质量管理人员的处罚500元。
2、原材料、构配件进场必须经甲方、监理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擅自使用在工程中的处罚2000元。
3、各种原材料按要求须进行复检,未进行复检擅自使用的处罚1000元。
4、在每道工序制作完成经自检、互检、交接检合格通知甲方、监理检查验收,在验收过程中检查出有质量问题,经甲方、监理口头或下达监理通知单,要求进行整改,但经过复检仍然存在质量问题,整改不到位,按要求处罚1000元。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未经甲方、监理检查验收合格,擅自进行覆盖的按要求处罚2000元。
6、在混凝土浇筑完成,混凝土冷期达到设计要求后,顶板、梁、悬挑构件先向监理单位报验,并提供拆模试块合格报告,方可进行拆模。反之,按要求处罚2000元。
7、在墙、柱、梁、板悬挑构件模板拆除后,经检查,1墙多数出现狗洞、蜂窝、麻面、烂根等现象,按要求每一项处罚500元。
2梁、板多数出现下挠等现象,按要求每一项处罚1000元。
三、进度方面:
1、按照合同工期要求,编制分部分项工程总进度计划,每月按总进度计划编制月进度计划安排,如果未按月进度计划完成各项分部、分项工程,按要求处罚5000-10000元。
2、按照月进度计划安排编制周进度计划,如果未按周进度计划完成,按要求延误一天处罚500元,延误两天以上处罚1000元。
(注:如遇不可抗事件发生,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工程部制定的管理措施,是为了加强今后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进度能够达到有效的控制,如果制定的措施达不到落实,又不同意在处罚单上签字,甲方监理有权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加倍进行扣除。
第12篇 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一、概述
由于建设工程的行业特点,建设工程施工的特殊性,从业人员的构成及流动性大的特征,使建设工程业成为仅次于采矿业的重大事故频发的高风险行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是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注的大事,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建设部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颁布了诸多的规定和条例,其目的就是要解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从根本上保护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生命和社会财产安全,促进行业和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健全法规。纵观近年来发生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除了一些表层的致因外,其深层次的原因还与我国现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有关。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利益各方要谋求近期的利润和长远的发展,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大小,应与获利的多少大致相协调。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给市场营造平等、公平环境的政策及措施,应重视各方利益的协调,重视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问题直接涉及到施工企业的利益和发展,涉及到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利益。显然,解决建设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不能完全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思路和办法,要探究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思路和办法。这需要总结、分析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管理的经验、教训、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在本领域的有效措施和成功经验。本文在分析我国现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对该体制提出完善和改进建议。
二、现有管理体制的不足
我国多年来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对保障人民生命和社会财产安全,促进行业和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一直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管理体制的不尽完善和对新形势、新经济发展的不尽适应也逐渐显现。
首先,“企业负责”意味着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和管理,主要与建设施工方有关,安全风险由施工方单独承担。工程建设中,建设方在与施工方订立的施工合同里,不承担任何安全责任。要求“企业负责”,实际上是弱化了建设方在安全生产中的主要责任地位,替建设方规避了安全风险。建设方将安全风险以定额中“安全生产费用”的较小代价,合法地转移至施工方。在建设方和施工方的相互关系中,施工方处于从属和弱势地位,要从属和弱势者独立承担安全生产风险是欠公平的,建设方与施工方的获利和风险关系明显失衡。
工程建设中,建设、设计、监理等相关各主体方,关于建设安全生产的责任不明确。这在客观上导致了建设、设计、监理等等相关各主体方,以旁观者的姿态出现,不太关注和重视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有的甚至认为我不是施工方,安全生产与我无关。
不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的工程建设,政府投资的工程、“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以及强势投资方兴建的工程占一定比例,这无疑是安全生产的隐患。不少工程安全事故,与建设方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有的事故中,建设方就是主要或直接责任者。
其次,在某种程度上,现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中缺乏激励机制,对违法、违章行为缺乏处罚力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和成本最小,是每个企业的自觉行为和目标。企业不会将精力、资金和设施投至貌似没有经济效益的地方。
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方并非不知道发生安全事故的后果,他们担心事故发生,但出于生存、利润与发展的考虑,认为抓安全生产要投入,没有利润,没有直接的经济回报,不怎么抓也没有出什么大事(实际上只是一个短暂的时期,是一种侥幸心理——编者)往往不愿作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不采取有力的措施预防安全事故,而是抱着侥幸的心理对待安全生产问题。
施工方的侥幸心理,除了与只重视眼前利润忽视安全生产带来的隐形及长远效益的主观原因有关外,还与行业管理的政策,措施有关。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没有事故发生的施工企业,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缺乏有力度的奖励政策和激励措施,导致施工方抓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下降或受挫。对于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按国家及行业安全技术规范、规程进行施工,但侥幸没出安全事故的企业,缺乏处罚或缺乏有力度的处罚,这在客观上助长了施工方对待安全生产问题的麻痹、马虎、漫不经心及侥幸心理,致使施工方在安全生产及管理上的精力、资金和设施投入不足,措施不力,甚至出现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局面。
工程中,安全生产费用定额偏低,这也是施工方资金和设施投入不足的客观原因。
第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投资的主渠道由单一的国有,向多元的方向发展。我国实行的是建设项目申报制度,对于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开工的工程,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无法对其实施安全监督和质量监控;即使是按建设程序开工的工程,由于人力、财力等诸多因素,也很难做到“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真正到位。
从事施工作业的一线工人往往受教育的程度不高、流动性大、素质参差不齐、建设专业知识缺乏、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他们身处企业的下层,一些工人尚达不到训练有素和职业化,很难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实施有效有“群众监督”。
三、完善和改进建议
由于国情和社会保障制度不甚健全等,不可能让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关闭、歇业。要实现安全生产,建设工程的各主体方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部发布的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行业主管部门应从多种渠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应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调整产业政策,完善和改进现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1.重新界定建设活动中,建设工程的各主体方在安全生产和管理上的责任。确立建设方是安全生产者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或建设方与施工方共同对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的机制。设计、监理、安全生产所需设施、材料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视不同情况承担次要和连带责任。
所发生的工程安全事故表明,事故与建设方有关的占相当比例,必须加大对建设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2.政府要出台使施工单位通过抓安全生产获得利益,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的政策、措施。建议设立政府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奖励安全生产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尤其是奖励直接面临安全风险的施工方。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补偿金制度,对建设各主体方,尤其是对施工方作适当的、政府能承受的补偿,在政府和行业管理层面形成尊重和保障企业的权益氛围。
3.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押金或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制度。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视其在建设活动中的地位和角色,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安全生产押金或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待工程安全竣工后返还。对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的,视情况不予返还或部分返还。用这笔不菲的押金或保证金提醒各方,必须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4.工程总造价中,施工方获取的利润水平应与所承担的安全风险大致相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应提高安全生产费用定额。应组织专家、技术人员,根据国家、行业安全技术规范、规程,通过对各地、各类有代表性的工程,进行安全生产费用的核算,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在建设工程总造价中的合理比例。
5.成立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的、社会化、专业化、具有监管和服务性质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该机构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和指派,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强制性的监控。或强化工程监理公司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控、监督职能。
6.积极稳妥地推进建设工程保险制度,除了已实行的意外伤害等保险外,还应设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新险种,如建设方责任险、职业责任险、工程质量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等。其中一些险种应强制推行,同时政府要有政策支持。
7.综合治理建设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治理建设方的过分压价,施工方的过分竞价,压价行为;治理建设方强求施工主的“垫资”行为;治理建设方不按进度给付工程进度款以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依法打击建筑材料供应者的垄断及强买、强卖行为,依法整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治安环境等。
(伋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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