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人力资源部: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责任制
1.1.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经常对本部门员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
1.1.2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法规、政策,合理制订劳动定额和配备人员,控制加班加点,组织对录用新员工的身体检查工作;
1.1.3 参加工伤死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员工工伤鉴定工作,负责工伤保险报批兑现待遇等工作;
1.1.4 依法为员工交纳工伤社会保险金;
1.1.5 对年老体弱、残废、怀孕、哺乳女工、职业病禁忌症等不适合原工种作业人员,应及时调换适应的工种;
1.1.6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女工“四期”保护和工伤人员的治疗及医务处理工作;
1.1.7 组织进行中层干部培训及专职安技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1.1.8 协助生产部门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技术环保要求教育,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1.1.9 批审安技系统及特种作业人员外培费用;
1.1.10 按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正确执行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以及对安全管理人员工资、津贴待遇制度的落实工作;
第2篇 日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程序规范
1 目的
实现集团公司的方针、目标,强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防止和控制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职业健康安全。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单位。
3 职责
3.1 工会
3.1.1 行使员工代表的职责,维护作业人员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对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指导,是本程序的主控部门。
3.2劳动人事部
3.2.1 负责对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和能力的培训以及实施中的监督检查。
3.3 劳动资源部
3.3.1 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和能力培训以及实施中的监督检查。
3.4 劳动保护部
3.4.1 负责作业人员施工现场的防护设施、各种架子和临时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
3.5 行政保卫部
3.5.1 负责员工的职业病防治和对特种作业人员、女工、体检工作进行监督。
3.5.2 负责办公区和施工区消防、交通安全。
4 工作程序
4.1 劳动人事部、劳动资源部每年根据集团公司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胜任情况、培训需求,形成培训计划,确保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所要求的能力和意识。
4.2 劳动保护部、行政保卫部结合日常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对各运行控制程序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监测与评价。
4.3.1 劳动保护部每年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无证人员停止特种作业。
4.3.2 行政保卫部每二年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体检,对不适合特种作业病患人员立即停止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4.3.3 各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工作状况、体检情况及变动情况建立台账,每年进行分析、统计,严格执行支持性文件《**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
4.4 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管理
4.4.1 行政保卫部每年应定期对作业人员的办公区、施工现场和生活卫生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程序及各项规章制度,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存在问题责成责任部门按《不符合、纠正预防管理程序》处理。
4.4.2 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法》,重视作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病防治机构,明确责任,并做好作业人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4.4.3 有害作业现场应有相适应的防护措施,并为作业人员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严格执行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从事电焊作业的人员要有特殊护目玻璃的防护面罩或专用手持面罩,穿好防护长袖衣裤及绝缘鞋,戴好焊接手套。
4.4.4 对产生噪声较大的岗位,应按规定配戴耳塞、耳棉、耳罩,减少噪声对听觉的伤害。高温季节做好防暑降温以及安全用电等工作。
4.4.5 有害作业现场必备急救防范设施和医疗急救药品,并配备经培训上岗的专兼职急救员。
4.4.6 发生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时,按应急预案进行抢救,并及时报有关领导和部门。
4.4.7 有害作业人员防护用品要做到按时按规定发放,并做好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的预防。
4.4.8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4.9 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职工,按规定要求每二年进行体检,对不适应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职业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上述人员体检结果各级行政保卫部门必须留存归档。
4.4.10行政保卫部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对本企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5 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
4.5.1 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市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做好女工“五期”保护(月经期、怀孕期、产假期、哺乳期、更年期)。
4.5.2 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女工从事的作业活动,每年为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防癌普查。
4.5.3 集团公司、各单位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按照《**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做好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责成责任部门按《不符合、纠正预防措施程序》执行。
4.5.4 行政保卫部按规定要求,按时对食堂和汽车驾驶员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存在问题责成责任部门立即整改。
4.6 食堂服务人员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
4.6.1 各单位要组织食堂服务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体检并定期复审,必须有健康证、培训证,方可上岗。行政保卫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4.6.2 食堂卫生管理严格执行《行政后勤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防止食物中毒。
4.6.3 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按行政保卫部制定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7 工会职业健康安全监督
4.7.1建立和完善各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监督和协助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落实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督促解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执行《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程序》、《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程序》。
4.7.2 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编制程序》参与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参加涉及职工职业健康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对职业健康安全决策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4.7.3组织和协助主管部门落实《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具有法人资格认证单位工会要作好集体合同中职业健康安全条款的协商与制订,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听取职工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
4.7.4组织或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各种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竞赛活动,宣传国家的职业健康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开展职业健康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和技能。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的技术协作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4.7.5制定和完善各级工会职业健康安全监督责任制和工作制度,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监测控制程序》组织或协助主管部门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监督整改。
4.7.6按照《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程序》参与伤亡事故调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监督、协助企业采取防范措施,并提出工会意见。
4.7.7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维护职工职业健康安全的合法权益。
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向领导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采取紧急措施,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如无效,即应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4.7.8对不符合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按照《环境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程序》、《职业健康安全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程序》办理。
5 相关文件
5.1 《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程序》(****-qhse-c*-03)
5.2 《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程序》(****-qhse-c*-04)
5.3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控制程序》(****-qhse-c*-07)
5.4 《职业健康安全监测控制程序》(****-qhse-c*-36)
5.5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程序》(****-qhse-c*-38)
5.6 《环境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qhse-c*-42)
5.7 《职业健康安全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程序》(****-qhse-c*-43)
6 记录
6.1 《职业健康安全竞赛考核表》(****-gh-01表)
6.2 《工会参与事故意见书》(****-gh-02表)
6.3 《职代会落实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制度考核表》(****-gh-03表)
6.4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考核表》(****-gh-04表)
第3篇 总经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责任制
1.1.1 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环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公司安全、环境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1.1.2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级上级部门下达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标准及制度,加强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接受安全培训考核;
1.1.3 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生产责任制,与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所属各部门主要领导签订《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检查履行情况;
1.1.4 审批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方针、目标、年度计划及公司颁发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1.1.5 定期召开公司安委会会议,组织审核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定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制度和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问题和分析研究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工作动态,对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工作进行决策;
1.1.6 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1.1.7 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1.8 发生重大事故,亲临事故现场,积极组织抢救,降低事故损失并及时上报,参与并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的事故调查工作,认真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
1.1.9 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并监督执行,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费用到位;
1.1.10 按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公司安全、环境管理情况和所采取的措施;
第4篇 机械安全小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责任制
1.1.1 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机械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指令、规定和要求;
1.1.2 认真抓好各类机械设备安全规程的编制及安全程度的分析预测工作;
1.1.3 掌握区域内机械设备结构、性能及工作原理,正确使用各种机械设备;
1.1.4 负责组织对机械设备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设备达标标准进行专项或经常性检查,对设备方面的不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检修或整改;
1.1.5 考虑和规划技改、技措、大修项目中的机械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确保未来设备检修中的安全;
1.1.6 当安装或调试现场发生机械安全事故时,负责向协调办公室出具事故前现场的状况证明,并协助调查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1.1.7 负责解决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行中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先进安全技术,提高本部门的安全技术管理水平;
1.2 电气安全小组安全职责
1.2.1 认真执行上级有关电气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指令、规定和要求;
1.2.2 认真抓好各类电气设备安全规程的编制及安全程度的分析预测工作;
1.2.3 掌握区域内电气设备结构、性能、工作原理,正确使用各种电气设备;
1.2.4 负责组织对电气设备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设备达标标准进行专项或经常性检查,对设备方面的不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检修或整改;
1.2.5 考虑和规划技改、技措、大修项目中的电气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确保未来设备检修中的安全;
1.2.6 严禁违章作业,不得带电搬迁设备,不得带电作业;
1.2.7 当安装或调试现场发生电气安全事故时,负责向协调办公室出具事故前现场的状况证明,并协助调查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1.2.8 负责解决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行中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先进安全技术,提高本部门的安全技术管理水平;
1.3 防火防爆安全小组安全职责
1.3.1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批示和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1.3.2 负责公司内易燃易爆危险品(部位、点)的安全管理及消防设施管理;
1.3.3 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制定消防工作计划;
1.3.4 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对义务消防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火灾应急救援演练;
1.3.5 编制、修订公司的消防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1.3.6 负责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购置计划、配备、检查、维护和管理;
1.3.7 参加建筑设计防火的审核、验收工作;
1.3.8 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并及时召开会议研究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
1.3.9 事故发生时,组织消防人员扑灭火灾,负责对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5篇 技术室机械室电气室负责人: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责任制
2.1
2.1.1 负责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
2.1.2 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员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对本部门员工安全生产负责;
2.1.3 负责保证工程设计中各种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性能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2.1.4 负责组织新研发项目安全“三同时”要求的相关责任的落实;
2.1.5 对公司产品的安全检验、新产品开发的安全部分负直接管理责任;
2.1.6 配合采购部做好入厂部件安全方面的验收工作;
2.1.7 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2.2 生产部门安全职责
2.2.1 在抓好生产的同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谁污染谁治理”的思想,对公司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文明生产负主要管理责任;
2.2.2 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坚持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
2.2.3 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指挥、调度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保证安全,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安全环保隐患,要及时采取消除措施,保证在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进行生产;
2.2.4 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发生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态扩大;
2.2.5 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在调度会上给予表扬或批评;
2.2.6 负责贯彻工艺纪律和操作规程管理规定,杜绝或减少因违章而导致的非计划停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2.2.7 负责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工作,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参加其他部门上报的公司生产性事故的调查处理;
2.2.8 在召开生产会议及年、季、月生产计划要布置安全环保工作,应有生产安全措施,并督促实施;
2.2.9 使用新技术、新部件或新产品样机试制,必须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且应有预防预控措施;
2.2.10 做好车间现有设备、工艺的安全环保技术操作规程的完善或补充,对新购入的设备或引进的新工艺制定安全环保技术操作规程和各相规章制度;
第6篇 工会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责任制
1.1.1 组织工会向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环境管理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对全公司的安全、环境管理工作负监督责任
1.1.2 组织工会建立本单位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维护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提出改善劳动条件、安全生产和保护生产生活环境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开展监督活动。
1.1.3 将公司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列入职代会议程,组织代表进行审议,通过的项目要监督行政认真实施,利用各种形式配合行政开展安全、环保的宣传教育。
1.1.4 广泛征求职工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对不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设施及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并监督行政实施。
1.1.5 督促检查各级人员安全、环境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参加安全领导小组会议和安全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检查对各级隐患的整改落实。
1.1.6 监督行政按国家规定发放劳保用品、保健津贴和防暑降温物品,制止危害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加班、加点。
第7篇 销售部门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责任制
1.1.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经常对本部门员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
1.1.2 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时应根据公司设备及生产能力合理安排,力争均衡生产,确保生产安全;
1.1.3 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及安全环保规定,凡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产品一律不准销售出厂;
1.1.4 外来订货人员来公司考察参观、订货、签约等,要及时对来访人员进行外来人员安全教育,以确保其在我公司内活动期间的安全,并要求其遵守公司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1.1.5 负责教育本部门员工遵守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加强外出销售人员的安全环保教育,应注意交通安全,遵守所到厂家的安全环保规章制度,确保安全和不污染环境;
第8篇 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总则
1.1 为保障企业员工在施工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文明生产,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行业等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法规,制订本办法。
1.2 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原则。各单位必须摆正职业健康安全、工期效益之间的辩证关系,在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工期和经济效益目标。
1.3 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集团公司对各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年度公布的安全指标,是考核各企业管理水平和主要领导干部政绩、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评优、评先、政绩考核具有一票否决权。
1.4 各级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生产的副职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党政工团领导、技术负责人、各业务部门均应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相关责任。
1.5 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规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取得当地省级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1.6各单位应在全面贯彻执行本《办法》的同时,结合实际补充制订实施细则。
2十二项安全生产制度
2.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生产工人,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各自应负责任的一项基本制度。
2.2 班前安全讲话制度是工班(组)坚持每日班前集体讲安全的制度。由班组长或安全员根据当天的生产任务和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讲话,提出针对性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做到安全警钟长鸣。
2.3 “周一”安全活动日是项目经理部利用“周一”晚上的时间,组织工班(组)针对上周的安全生产情况,学规程、讲安全、查隐患、议危害、定措施、堵漏洞,依靠职工群众管理安全的制度。活动要求有具体内容、有专门记录本,详细记录活动情况。
2.4 安全设计是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详细的施工安全设计和措施的制度。安全设计内容包括:不安全因素预测及防护措施,关键部位安全防护的具体设计,大型临时设施的设计计算和施工图纸等。安全设计由施工技术部门负责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准签发开工报告。
2.5 安全技术交底制是施工技术部门根据工程实际、设计文件、国家、行业及上级对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要求,向作业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措施、安全要求及安全卡死环节详细进行交底的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下达,交接人员签字。
2.6 临时设施检查验收制是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建造的临时性设施检查验收的制度。临时设施建好后,在使用前必须由施工技术、机械和安全监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安全设计进行检查验收或鉴定,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2.7 安全教育制是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的制度。安全教育的形式主要有:经常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学校教育等。
2.8 交接班制是指实行轮班制的生产班(组)进行交班和接班的制度。
2.9 安全操作挂牌制是指对从事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作业的人员,按定人定机定责的原则,把规定的安全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工整地书写在事先准备好的牌子上,并悬挂在作业场所的适当位置,随时提醒操作人员严格遵守,以保证安全操作的制度。
2.10 安全生产检查制是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的制度。安全检查包括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临时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2.11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详见本办法第5章: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
2.12 安全生产奖罚制(详见本办法第6章:安全保证金及安全奖罚)。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
集团公司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进行危险源的辨识、评价,确定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并编制切合实际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及时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和评价,必要时对危险源清单更新,保持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实施方案是为贯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实现公司管理目标而制订的实施性方案。要求针对具体项目的施工特点和施工工艺过程,预先确定可能对员工职业健康安全造成伤害的重大危险源,提前策划、找出原因、制订措施、落实责任部门和进度要求,组织实施并检查验证其效果,从而达到消除或降低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目的。
3.1 管理
为了兼顾实际情况,又满足标准要求,集团公司确定了分级管理、分级编制的原则。集团公司安质部组织编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指导方案,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在项目开工前,根据项目特点和集团公司的重大危险源清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指导方案,编制符合项目实际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实施方案,作为项目管理计划的支持性文件,经指挥长或副指挥长、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3.2 评审与更新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在项目施工期间是动态的,随着工程进展或工艺改变,可能出现新的重大危险源。因此,标准要求定期对方案进行评审修订,以适应生产活动的变化,防止出现新的安全风险。
3.3 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为降低和减少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发生后给环境和员工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在事故发生前就预先制订的抢险救治计划,一旦事故发生,可以忙而不乱,提高抢救效果。
4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4.1 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
4.1.1 集团公司安质部是安全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在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上级的要求,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行使监督检查、指导服务的职能。
4.1.2 各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必须按国家有关设立安全生产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的规定,完善三级安全质量监管机构建设和专职人员配备;施工生产作业班组或车间应配备兼职人员,形成职业健康安全监控网络。提倡各单位实行安质人员派驻制。
4.1.3集团公司对直属项目经理部(指挥部)的安质人员实行委派制,业务接受集团公司安质部指导。
4.1.3.1 直属项目经理部(指挥部)的安质人员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对所在项目的安全质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1.3.2 直属项目经理部(指挥部)的安质人员每季度应将所在项目的安全、质量、职业健康和环保工作情况直接向集团公司安质部书面报告。
4.1.3.3直属项目经理部(指挥部)的安质人员必须将所在项目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安全质量不良行为、业主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评比及通报等及时直接向集团公司安质部报告。
4.1.4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本企业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的要求,对本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行使监督和指导服务的职能。
4.1.5 各级安全专职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并持证上岗。
4.1.6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安,机构不得随意撤并,应上下对口,以保证安全工作政令畅通,连续有效工作。
4.1.7企业要成立由党政工团领导、安全质量监察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本企业安全质量委员会,研究解决企业安全质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2 综合管理
4.2.1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的法津、法规和标准,制订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完善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实行安全逐级负责制,确保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4.2.2 集团公司实行安全保证金和奖罚办法,充分利用经济手段保证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受控。各单位原则上应比照执行。
4.2.3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制度。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形成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项目经理部应建立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专款用于安全生产投入。
4.2.3.1安全费用由项目经理部按不低于工程造价的1.4%自行提取(外省不低于施工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入生产成本,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4.2.3.2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宣传、安全防护设施配置、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及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监控等。
4.2.4集团公司建立安全质量奖励基金制度,由集团公司从项目造价中提取0.7‰作为集团公司安全奖励基金,子分公司从项目造价中提1.4‰作为本单位安全质量奖励基金。
4.2.4.1各施工单位和物资工贸公司的建安部分每年年初按集团公司下达年度生产计划的0.7‰向集团公司交纳安全质量奖励基金;各单位安全质量奖励基金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收缴。集团公司每年安全质量保证金的节余部分自动转入安全质量奖励基金。
4.2.4.2安全质量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各级优质工程、省市级文明工地、工程总公司安全标准工地、集团公司安全样板工地以及其他安全防护、特种设备管理优秀项目的奖励。具体奖励每年年底由安质部统计并提出奖励方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行文,由财务部在安全质量奖励基金中列支。
4.2.5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标准,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原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过程中,须有安全专职人员参加。
4.2.6在新建铁路复线或改建铁路营业线施工中,必须把确保营业线行车安全放在首位,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5〕133号)、《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2000〕第3号)、《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2000〕第2号)、管理局营业线施工安全规定和集团公司颁发的有关营业线施工安全规定。施工中所采取的任何技术措施、施工方案,必须以铁道行业及路局有关的法规、规范、标准为依据,严格按施工合同有关安全条款执行,严禁违章蛮干。加强与管理局相关部门联系,熟悉施工环境。所有参加营业线施工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劳务工不允许单独作业,必须在职工的带领下上岗。
4.2.7 桥梁、隧道、高层建筑等重点工程以及技术含量较高的结构性工程,严禁违规分包和转包。
4.2.8 在使用劳务协作队伍时,应认真审查其施工资质、安全资质和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证照,签订责任明确的安全质量和职业卫生合同,并严格管理,确保安全质量。
4.2.9招聘使用劳务工必须坚持“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纳入职工队伍安全管理的范围,上岗前要认真做好体检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4.2.10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检测、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2.11 易燃、易爆、剧毒等化学品管理,须按地方政府要求注册登记,负责审查登记的人员应取得当地政府核发的内审员资格证书。
4.2.12 对作业场所的尘毒治理、通风设施、环境保护等所需费用,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应编制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措施方案和资金计划,施工单位应确保必要的资金投入,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的完善和生产作业人员防护用品使用到位。
4.2.13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规定标准。各级安监部门应把好质量监督关。各施工单位和项目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并为从业人员(包括劳务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确保作业员工的职业健康。
4.2.14 集团公司按照国家和上级要求,视不同时期的安全质量工作重点,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安全质量大检查,另进行不定期的安全质量专项检查。各子(分)公司、地区经营部每季应组织一次安全质量大检查,并进行不定期的安全质量专项检查。检查时填写《安全检查确认单》(附表)。
4.3 安全标准工地和文明工地建设
4.3.1 安全标准工地和文明工地建设是规范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必须持之以恒,把施工现场的各项活动纳入到安全标准工地和文明工地建设载体之中,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此项工作。
4.3.2 各施工单位每年元月底以前向集团公司安质部提出创建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总公司级安全标准工地和集团公司级安全样板工地的规划(5月底前规划可以个别调整),每年必须保证创一个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或工程总公司安全标准工地(不具备申报条件的推至下一年度);施工合同或投标承诺中有明确创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要求的必须在规划中申报,并确保规划的工地创建工作落实,规划兑现率达80%以上。
4.3.3 安全样板工地成熟一个验收一个,各施工单位应于每年8月底前将申报集团公司验收的安全样板工地,初验合格后书面报集团公司安质部,由集团公司安质部组织验收评定。申报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工程总公司级安全标准工地的应首先评定为集团公司级安全样板工地。安全标准工地的验收评定由各单位根据集团公司的《安全标准工地评定办法》自行组织验收评定,并将验收结果于次年元月10日前报集团公司安质部,确保在建工程项目100%全面开展创建活动。
4.3.4 已被命名为安全样板工地的工点,由于管理滑坡发生了因工责任死亡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重伤指标超标,将撤消其荣誉称号,并处奖励金额2倍的罚款;各单位自评的安全标准工地,在集团公司组织的有关检查、复查工作中发现检查评定不认真或评定不实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予以处罚。
4.4 交通行车安全
4.4.1 认真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颁发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条例,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及司助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和台帐,经常性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司助人员的操作技能,确保交通安全。
4.4.2 继续实行机动车辆驾驶员持双证上岗制度,已取得国家公安交通部门签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件,应经再次选拨培训后核发集团公司驾驶员上岗证,择优上岗。对违章违纪屡禁不止,驾驶技术低劣不适合机动车辆驾驶的人员应收回或不予核发上岗证,令其转岗。
4.4.3 驾驶员上岗证核发和岗前培训由各单位分管领导负责组织,人事教育部门负责培训,安监部门负责考核办理申领上岗证工作,集团公司安质部核发上岗证。
4.4.4 具有驾驶资格的单位领导,在现场及长途途中不准驾驶本企业机动车辆。
4.4.5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给驾驶员上岗证
4.4.5.1 未取得国家公安交通部门签发的有效驾驶证件者。
4.4.5.2 驾驶证件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者。
4.4.5.3 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生理缺陷者。
4.4.5.4 驾驶证被吊消或吊扣者。
4.4.6 个人私车不准以单位公车名义办理注册入户。单位公车转卖,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否则视为无效转卖,发生事故追究原车辆所在单位责任。
4.4.7 机动车辆达到规定的使用期限必须进行强制保养,不允许车辆带病上路行驶。报废机动车辆严禁使用。
4.4.8 临管行车安全管理应严格执行铁道部颁发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制订出切实可行的站细,以确保行车安全。
4.4.9 凡有轨道车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铁道部颁发的《轨道车管理规则》。轨道车进入营业线行驶时,须向所属铁路局提出申请并遵守其行车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运行。营业线以外线路上在用的轨道车,每年由集团公司安质部联系有关铁路局对轨道车和司助人员进行年检审。
5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
5.1 企业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含急性职业中毒),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1991年75号令)及行业有关规定进行报告,统计调查处理。
5.2 伤亡事故报表、交通事故报表、锅炉压力容器报表、行车事故报表均实行月、季、年制度。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报表收集,及时进行准确的统计填报,各种报表须于翌月、翌季、翌年5日内报集团公司安质部(报表须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职工责任伤亡事故的统计含长期劳务工、临时工(下同)。
5.3 企业发生轻伤事故,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本子(分)公司安质部门;企业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多人伤亡事故必须逐级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至集团公司安质部;企业发生重大死亡事故,必须在十二小时内逐级报告至集团公司安质部;企业发生特大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至集团公司安质部。企业发生伤亡事故除按规定时限逐级上报本单位和集团公司外,还应按规定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5.4 企业发生轻伤事故,应由项目经理部领导组织调查处理并报子(分)公司备案。企业发生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领导组织安监、人事、工会、施工等部门进行调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报子(分)公司批复结案,报集团公司安质部备案。企业发生因工死亡1~2人事故,设有专门安全监察部门的单位由子(分)公司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集团公司批复结案,集团公司安质部视情况派员协助调查;本单位无专门安全监察机构的由集团公司直接组织调查处理。企业发生多人伤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3人及以上)由集团公司领导组织调查处理,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由工程总公司批复结案。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分析,弄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5.5 死亡事故,多人伤亡事故调查报告须于40天(特殊情况不超过60天)内报集团公司批复结案。重大伤亡事故90天(特殊情况不超过180天)内报总公司批复结案。
5.6 凡经地方公安交通部门裁定的交通事故,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造成本企业人员伤亡(含长期劳务工、临时工),按责任事故统计报告、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按第5.4条规定报批结案。造成非本企业人员伤亡,按企业外责任伤亡事故报告。
5.7 在企业自管的施工生产区域,施工便道等发生的机动车辆(含走行机械)交通事故造成本企业人员伤亡,按责任事故统计上报、调查处理。
5.8 外协施工队发生伤亡事故,凡具有安全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与所从事的施工项目要求相符、法人(或委托书)证书齐全、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职责清楚,原则上由外协施工队负责统计上报,承担事故责任(死亡及以上事故,总包单位必须向集团公司安质部提供以上有关证件进行审查,以确认事故责任)。上述证件不全的外协施工队发生的伤亡事故列总包单位的事故。
5.9 营业线行车事故的调查定性和处理执行铁道部颁发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事故单位应按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上报、处理。
5.10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2人及以上)、多人伤亡事故、特大交通事故、行车大事故、重大事故,主管领导须到集团公司专题汇报。
5.11 职工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批复结案。超过30天死亡的,不再按死亡事故补报和统计。
5.12 企业发生责任死亡事故,重大责任死亡事故,根据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应对相关领导和事故责任人追究事故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刑事责任者应移交当地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6安全保证金及安全奖罚
6.1各施工单位和物资工贸公司的建安部分每年按集团公司下达年度生产计划的1‰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物资工贸公司的其它产值部分和建工机械公司按上年度末人员总数每人100元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各单位安全生产保证金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收缴。
6.2安全保证金的使用每年清算一次,年度安全指标不超标且安全文明工地和安全样板工地建设规划兑现的单位按交纳数全额返还(各项罚款除外);安全指标超标或安全样板工地建设未按规划兑现的单位安全保证金全额罚没。在已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未能实现一项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或工程总公司安全标准工地的单位,安全保证金罚没50%。
6.3 奖励
6.3.1 年度安全指标不超标且安全样板工地(安全文明工地)建设规划兑现的单位全额返还安全保证金(各项罚款除外)。
6.3.2 实现规划目标的安全文明工地,集团公司对施工单位予以奖励。主要用于奖励项目经理和在创安全文明工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各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励额如下:
6.3.2.1 被评为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奖励10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经理20%)。
6.3.2.2 被评为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或工程总公司级安全标准工地的奖励5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经理20%)。
6.3.2.3 被评为集团公司级安全样板工地的奖励1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经理2000元)。
6.3.2.4 各级安全文明工地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奖励。
6.3.3 奖金来源:各级安全文明工地和安全标准工地的奖励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在安全质量奖励基金中列支。
6.4 事故罚款
6.4.1在年度安全指标不超标的情况下,除总公司和地方政府对事故罚款以外,集团公司对各单位的安全事故加罚如下:
6.4.1.1 发生一次重伤1人,罚款2万元;一次重伤2人及以上,罚款4万元/人。
6.4.1.2 对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漏报、谎报、隐瞒不报的单位罚款20万元/件。
6.4.1.3 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责任裁定书,由我方负全责、主责或同等责任的,重伤1人罚款2万元,死亡1人罚款5万元。
6.4.1.4 营业线施工发生事故,依据路局有关部门责任认定书,由我方负全部、主要责任的险性事故罚款20万元/次;由我方负重要责任的险性事故罚款5万元/次。由我方负全部、主要责任的一般事故罚款2~5万元/次。
6.4.1.5 酒后开车、无证驾驶、无证操作造成重伤或死亡事故的对应上述条款给予两倍处罚。
6.4.1.6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依据公安消防机构的火灾事故责任书罚款5万元/件·次。
6.4.2 各施工单位因事故导致年度安全指标超标后,安全保证金全额罚没。再发生类同性质事故的,集团公司将依据6.4.1.1~6.4.1.6条款予以双倍处罚;再发生一次死亡1~2人事故罚款20万元/人,发生一次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罚款50万元/人。
6.5 严重安全不良行为罚款
6.5.1 因安全不良行为被业主、监理和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的项目,罚款5万元/次。
6.5.2工地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不良行为的罚款3万元/项。
6.6 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作业环境恶劣、环境保护工作被业主、监理和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的罚款5万元/次;经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罚款2万元/项。
6.7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的按其相关罚则执行。
6.8 提取安全费用不符合要求、安全投入明显落后工程进度要求的罚款5万元;不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或工程已近完工但安全费用投入明显不足的按其投入不足部分的2倍予以罚款。
6.9专职安全人员无证上岗、无安全专职人员或营业线施工的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未持证上岗罚款10万元/人。
6.10 安全保证金和各项罚款必须专款专用。各项罚款由集团公司安质部出具罚款单,先在各单位安全保证金中抵扣,不足抵扣部分由财务部向有关单位追收。
6.11 安全保证金罚没部分和各项罚款的使用,主要用于对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安全教育和宣传、安全设备和器材的购置、更新及维修、验收安全文明工地的差旅费及其有关费用、以及其它与安全工作相关的费用。该费用的使用由安质部提出计划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销列支。
7附则
7.1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7.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铁一安(2005)131号《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9篇 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ohsas18000系列标准及由此产生的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制度是近几年又一个风靡全球的管理体系标准的认证制度。ohsas18000系列标准是由英国标准协会(bsi)、挪威船级社(dnn)等13个组织于1999年联合推出的国际性标准,在目前iso尚未制定情况下,它起到了准国际标准的作用。其中的0hsas18001标准是认证性标准,它是组织(企业)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也是企业进行内审和认证机构实施认证审核的主要依据。
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简称“ohsas18001”
我国已于2000年11月12日转化为国标:gb/t28001-2001 idt ohsas18001:1999《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同年12月20日国家经贸委也推出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并在我国开展起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制度。
积极推行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1)认证的必要性和急迫性
(1)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日趋严峻,各类伤亡事故的总量较大,一直居高不下,特大、重大事故频繁发生,职业病患者也逐步增多。
(2)我国加快了职业安全健康立法步伐,对企业安全生产的要求越来越严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大量安全生产法规,特别是在2001和2002年相继颁布了“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对安全生产提出了强制性的法规要求和标准。
(3)“以人为本,关注员工健康和安全”日益成为现代企业的重要标志和良好形象。
综上所述,组织(企业)只有通过建立系统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对危险源进行源头识别和全过程控制,才能做到持续改进,持续守法。
ohsas18001标准由: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素等4系构成。
标准规定了17个名词术语定义,其中“危险源”、“风险”、“事故”是具有18001特色的四个术语。
第4章是标准的主要内容,规定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标准结构与iso14001完全相同,亦由五个一级要素组成,下分17个二级要素,体现了pdca循环和管理模式。
建立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的方法和步骤
组织(企业)建立0hsas,要依据ohsas18001要求,结合组织(企业)实际,按照以下六个步骤建立:
(1)领导决策与准备:领导决策、提供资源、任命管代、宣贯培训
(2)初始安全评审:识别并判定危险源、识别并获取安全法规、分析现状、找出薄弱环节
(3)体系策划与设计:制定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管理方案;确定体系结构、职责及文件框架
(4)编制体系文件:编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有关程序文件及作业文件
(5)体系试运行:各部门、全体员工严格按体系要求规范自己的活动和操作
(6)内审和管理评审:体系运行2个多月后,进行内审和管评,自我完善育改进
组织(企业)获得ohsas18001认证证书的条件
(1)按ohsas18001标准要求建立文件化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2)体系运行3个月以上,覆盖标准的全部17个要素
(3)遵守适用的安全法规,事故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接受国家认可委授权的认证机构第三方审核并获通过。
第10篇 储运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职责
(1)单位行政正职领导是本单位/部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中一名行政副职领导为本单位/部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2)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对本单位/部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3)负责组织对本单位/部门的危险源、环境因素进行辨识、评价、更新和学习,并制定措施或管理方案加以控制,实现本单位/部门的各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和指标。
(4)审核、审批本单位/部门的作业文件,不断修改完善本单位/部门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相关文件。
(1)建立健全本单位/部门各级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网络,配备和聘用专(兼)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
(2)定期对本单位/部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改进。认真配合公司内审和管理评审工作,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提出合理化意见。
(3)负责对本单位/部门员工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包括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本单位/部门员工的环保和安全意识。
(4)在开展工作时,必须坚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 “五同时”原则。
(5)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或职业病时,负责参与组织调查和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并对事故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6)负责对辖区内相关方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7)认真履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内规定的本单位/部门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11篇 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总则
1.1 为保障企业员工在施工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文明生产,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行业等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法规,制订本办法。
1.2 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原则。各单位必须摆正职业健康安全、工期效益之间的辩证关系,在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工期和经济效益目标。
1.3 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集团公司对各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年度公布的安全指标,是考核各企业管理水平和主要领导干部政绩、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评优、评先、政绩考核具有一票否决权。
1.4 各级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生产的副职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党政工团领导、技术负责人、各业务部门均应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相关责任。
1.5 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规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取得当地省级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1.6各单位应在全面贯彻执行本《办法》的同时,结合实际补充制订实施细则。
2十二项安全生产制度
2.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生产工人,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各自应负责任的一项基本制度。
2.2 班前安全讲话制度是工班(组)坚持每日班前集体讲安全的制度。由班组长或安全员根据当天的生产任务和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讲话,提出针对性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做到安全警钟长鸣。
2.3 “周一”安全活动日是项目经理部利用“周一”晚上的时间,组织工班(组)针对上周的安全生产情况,学规程、讲安全、查隐患、议危害、定措施、堵漏洞,依靠职工群众管理安全的制度。活动要求有具体内容、有专门记录本,详细记录活动情况。
2.4 安全设计是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详细的施工安全设计和措施的制度。安全设计内容包括:不安全因素预测及防护措施,关键部位安全防护的具体设计,大型临时设施的设计计算和施工图纸等。安全设计由施工技术部门负责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准签发开工报告。
2.5 安全技术交底制是施工技术部门根据工程实际、设计文件、国家、行业及上级对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要求,向作业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措施、安全要求及安全卡死环节详细进行交底的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下达,交接人员签字。
2.6 临时设施检查验收制是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建造的临时性设施检查验收的制度。临时设施建好后,在使用前必须由施工技术、机械和安全监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安全设计进行检查验收或鉴定,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2.7 安全教育制是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的制度。安全教育的形式主要有:经常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学校教育等。
2.8 交接班制是指实行轮班制的生产班(组)进行交班和接班的制度。
2.9 安全操作挂牌制是指对从事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作业的人员,按定人定机定责的原则,把规定的安全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工整地书写在事先准备好的牌子上,并悬挂在作业场所的适当位置,随时提醒操作人员严格遵守,以保证安全操作的制度。
2.10 安全生产检查制是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的制度。安全检查包括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临时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2.11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详见本办法第5章: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
2.12 安全生产奖罚制(详见本办法第6章:安全保证金及安全奖罚)。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
集团公司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进行危险源的辨识、评价,确定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并编制切合实际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及时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和评价,必要时对危险源清单更新,保持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实施方案是为贯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实现公司管理目标而制订的实施性方案。要求针对具体项目的施工特点和施工工艺过程,预先确定可能对员工职业健康安全造成伤害的重大危险源,提前策划、找出原因、制订措施、落实责任部门和进度要求,组织实施并检查验证其效果,从而达到消除或降低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目的。
3.1 管理
为了兼顾实际情况,又满足标准要求,集团公司确定了分级管理、分级编制的原则。集团公司安质部组织编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指导方案,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在项目开工前,根据项目特点和集团公司的重大危险源清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指导方案,编制符合项目实际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实施方案,作为项目管理计划的支持性文件,经指挥长或副指挥长、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3.2 评审与更新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在项目施工期间是动态的,随着工程进展或工艺改变,可能出现新的重大危险源。因此,标准要求定期对方案进行评审修订,以适应生产活动的变化,防止出现新的安全风险。
3.3 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为降低和减少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发生后给环境和员工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在事故发生前就预先制订的抢险救治计划,一旦事故发生,可以忙而不乱,提高抢救效果。
4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4.1 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
4.1.1 集团公司安质部是安全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在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上级的要求,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行使监督检查、指导服务的职能。
4.1.2 各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必须按国家有关设立安全生产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的规定,完善三级安全质量监管机构建设和专职人员配备;施工生产作业班组或车间应配备兼职人员,形成职业健康安全监控网络。提倡各单位实行安质人员派驻制。
4.1.3集团公司对直属项目经理部(指挥部)的安质人员实行委派制,业务接受集团公司安质部指导。
4.1.3.1 直属项目经理部(指挥部)的安质人员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对所在项目的安全质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1.3.2 直属项目经理部(指挥部)的安质人员每季度应将所在项目的安全、质量、职业健康和环保工作情况直接向集团公司安质部书面报告。
4.1.3.3直属项目经理部(指挥部)的安质人员必须将所在项目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安全质量不良行为、业主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评比及通报等及时直接向集团公司安质部报告。
4.1.4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本企业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的要求,对本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行使监督和指导服务的职能。
4.1.5 各级安全专职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并持证上岗。
4.1.6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安,机构不得随意撤并,应上下对口,以保证安全工作政令畅通,连续有效工作。
4.1.7企业要成立由党政工团领导、安全质量监察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本企业安全质量委员会,研究解决企业安全质量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2 综合管理
4.2.1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的法津、法规和标准,制订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完善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实行安全逐级负责制,确保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4.2.2 集团公司实行安全保证金和奖罚办法,充分利用经济手段保证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受控。各单位原则上应比照执行。
4.2.3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制度。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形成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项目经理部应建立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专款用于安全生产投入。
4.2.3.1安全费用由项目经理部按不低于工程造价的1.4%自行提取(外省不低于施工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入生产成本,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4.2.3.2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宣传、安全防护设施配置、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及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监控等。
4.2.4集团公司建立安全质量奖励基金制度,由集团公司从项目造价中提取0.7‰作为集团公司安全奖励基金,子分公司从项目造价中提1.4‰作为本单位安全质量奖励基金。
4.2.4.1各施工单位和物资工贸公司的建安部分每年年初按集团公司下达年度生产计划的0.7‰向集团公司交纳安全质量奖励基金;各单位安全质量奖励基金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收缴。集团公司每年安全质量保证金的节余部分自动转入安全质量奖励基金。
4.2.4.2安全质量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各级优质工程、省市级文明工地、工程总公司安全标准工地、集团公司安全样板工地以及其他安全防护、特种设备管理优秀项目的奖励。具体奖励每年年底由安质部统计并提出奖励方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行文,由财务部在安全质量奖励基金中列支。
4.2.5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标准,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原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过程中,须有安全专职人员参加。
4.2.6在新建铁路复线或改建铁路营业线施工中,必须把确保营业线行车安全放在首位,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5〕133号)、《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2000〕第3号)、《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2000〕第2号)、管理局营业线施工安全规定和集团公司颁发的有关营业线施工安全规定。施工中所采取的任何技术措施、施工方案,必须以铁道行业及路局有关的法规、规范、标准为依据,严格按施工合同有关安全条款执行,严禁违章蛮干。加强与管理局相关部门联系,熟悉施工环境。所有参加营业线施工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劳务工不允许单独作业,必须在职工的带领下上岗。
4.2.7 桥梁、隧道、高层建筑等重点工程以及技术含量较高的结构性工程,严禁违规分包和转包。
4.2.8 在使用劳务协作队伍时,应认真审查其施工资质、安全资质和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证照,签订责任明确的安全质量和职业卫生合同,并严格管理,确保安全质量。
4.2.9招聘使用劳务工必须坚持“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纳入职工队伍安全管理的范围,上岗前要认真做好体检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4.2.10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检测、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2.11 易燃、易爆、剧毒等化学品管理,须按地方政府要求注册登记,负责审查登记的人员应取得当地政府核发的内审员资格证书。
4.2.12 对作业场所的尘毒治理、通风设施、环境保护等所需费用,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应编制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措施方案和资金计划,施工单位应确保必要的资金投入,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的完善和生产作业人员防护用品使用到位。
4.2.13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规定标准。各级安监部门应把好质量监督关。各施工单位和项目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并为从业人员(包括劳务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确保作业员工的职业健康。
4.2.14 集团公司按照国家和上级要求,视不同时期的安全质量工作重点,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安全质量大检查,另进行不定期的安全质量专项检查。各子(分)公司、地区经营部每季应组织一次安全质量大检查,并进行不定期的安全质量专项检查。检查时填写《安全检查确认单》(附表)。
4.3 安全标准工地和文明工地建设
4.3.1 安全标准工地和文明工地建设是规范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必须持之以恒,把施工现场的各项活动纳入到安全标准工地和文明工地建设载体之中,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此项工作。
4.3.2 各施工单位每年元月底以前向集团公司安质部提出创建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总公司级安全标准工地和集团公司级安全样板工地的规划(5月底前规划可以个别调整),每年必须保证创一个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或工程总公司安全标准工地(不具备申报条件的推至下一年度);施工合同或投标承诺中有明确创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要求的必须在规划中申报,并确保规划的工地创建工作落实,规划兑现率达80%以上。
4.3.3 安全样板工地成熟一个验收一个,各施工单位应于每年8月底前将申报集团公司验收的安全样板工地,初验合格后书面报集团公司安质部,由集团公司安质部组织验收评定。申报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工程总公司级安全标准工地的应首先评定为集团公司级安全样板工地。安全标准工地的验收评定由各单位根据集团公司的《安全标准工地评定办法》自行组织验收评定,并将验收结果于次年元月10日前报集团公司安质部,确保在建工程项目100%全面开展创建活动。
4.3.4 已被命名为安全样板工地的工点,由于管理滑坡发生了因工责任死亡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重伤指标超标,将撤消其荣誉称号,并处奖励金额2倍的罚款;各单位自评的安全标准工地,在集团公司组织的有关检查、复查工作中发现检查评定不认真或评定不实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予以处罚。
4.4 交通行车安全
4.4.1 认真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颁发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条例,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及司助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和台帐,经常性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司助人员的操作技能,确保交通安全。
4.4.2 继续实行机动车辆驾驶员持双证上岗制度,已取得国家公安交通部门签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件,应经再次选拨培训后核发集团公司驾驶员上岗证,择优上岗。对违章违纪屡禁不止,驾驶技术低劣不适合机动车辆驾驶的人员应收回或不予核发上岗证,令其转岗。
4.4.3 驾驶员上岗证核发和岗前培训由各单位分管领导负责组织,人事教育部门负责培训,安监部门负责考核办理申领上岗证工作,集团公司安质部核发上岗证。
4.4.4 具有驾驶资格的单位领导,在现场及长途途中不准驾驶本企业机动车辆。
4.4.5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给驾驶员上岗证
4.4.5.1 未取得国家公安交通部门签发的有效驾驶证件者。
4.4.5.2 驾驶证件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者。
4.4.5.3 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生理缺陷者。
4.4.5.4 驾驶证被吊消或吊扣者。
4.4.6 个人私车不准以单位公车名义办理注册入户。单位公车转卖,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否则视为无效转卖,发生事故追究原车辆所在单位责任。
4.4.7 机动车辆达到规定的使用期限必须进行强制保养,不允许车辆带病上路行驶。报废机动车辆严禁使用。
4.4.8 临管行车安全管理应严格执行铁道部颁发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制订出切实可行的站细,以确保行车安全。
4.4.9 凡有轨道车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铁道部颁发的《轨道车管理规则》。轨道车进入营业线行驶时,须向所属铁路局提出申请并遵守其行车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运行。营业线以外线路上在用的轨道车,每年由集团公司安质部联系有关铁路局对轨道车和司助人员进行年检审。
5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
5.1 企业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含急性职业中毒),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1991年75号令)及行业有关规定进行报告,统计调查处理。
5.2 伤亡事故报表、交通事故报表、锅炉压力容器报表、行车事故报表均实行月、季、年制度。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报表收集,及时进行准确的统计填报,各种报表须于翌月、翌季、翌年5日内报集团公司安质部(报表须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职工责任伤亡事故的统计含长期劳务工、临时工(下同)。
5.3 企业发生轻伤事故,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本子(分)公司安质部门;企业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多人伤亡事故必须逐级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至集团公司安质部;企业发生重大死亡事故,必须在十二小时内逐级报告至集团公司安质部;企业发生特大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至集团公司安质部。企业发生伤亡事故除按规定时限逐级上报本单位和集团公司外,还应按规定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5.4 企业发生轻伤事故,应由项目经理部领导组织调查处理并报子(分)公司备案。企业发生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领导组织安监、人事、工会、施工等部门进行调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报子(分)公司批复结案,报集团公司安质部备案。企业发生因工死亡1~2人事故,设有专门安全监察部门的单位由子(分)公司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集团公司批复结案,集团公司安质部视情况派员协助调查;本单位无专门安全监察机构的由集团公司直接组织调查处理。企业发生多人伤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3人及以上)由集团公司领导组织调查处理,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由工程总公司批复结案。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分析,弄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5.5 死亡事故,多人伤亡事故调查报告须于40天(特殊情况不超过60天)内报集团公司批复结案。重大伤亡事故90天(特殊情况不超过180天)内报总公司批复结案。
5.6 凡经地方公安交通部门裁定的交通事故,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造成本企业人员伤亡(含长期劳务工、临时工),按责任事故统计报告、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按第5.4条规定报批结案。造成非本企业人员伤亡,按企业外责任伤亡事故报告。
5.7 在企业自管的施工生产区域,施工便道等发生的机动车辆(含走行机械)交通事故造成本企业人员伤亡,按责任事故统计上报、调查处理。
5.8 外协施工队发生伤亡事故,凡具有安全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与所从事的施工项目要求相符、法人(或委托书)证书齐全、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职责清楚,原则上由外协施工队负责统计上报,承担事故责任(死亡及以上事故,总包单位必须向集团公司安质部提供以上有关证件进行审查,以确认事故责任)。上述证件不全的外协施工队发生的伤亡事故列总包单位的事故。
5.9 营业线行车事故的调查定性和处理执行铁道部颁发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事故单位应按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上报、处理。
5.10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2人及以上)、多人伤亡事故、特大交通事故、行车大事故、重大事故,主管领导须到集团公司专题汇报。
5.11 职工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批复结案。超过30天死亡的,不再按死亡事故补报和统计。
5.12 企业发生责任死亡事故,重大责任死亡事故,根据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应对相关领导和事故责任人追究事故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刑事责任者应移交当地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6安全保证金及安全奖罚
6.1各施工单位和物资工贸公司的建安部分每年按集团公司下达年度生产计划的1‰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物资工贸公司的其它产值部分和建工机械公司按上年度末人员总数每人100元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各单位安全生产保证金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收缴。
6.2安全保证金的使用每年清算一次,年度安全指标不超标且安全文明工地和安全样板工地建设规划兑现的单位按交纳数全额返还(各项罚款除外);安全指标超标或安全样板工地建设未按规划兑现的单位安全保证金全额罚没。在已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未能实现一项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或工程总公司安全标准工地的单位,安全保证金罚没50%。
6.3 奖励
6.3.1 年度安全指标不超标且安全样板工地(安全文明工地)建设规划兑现的单位全额返还安全保证金(各项罚款除外)。
6.3.2 实现规划目标的安全文明工地,集团公司对施工单位予以奖励。主要用于奖励项目经理和在创安全文明工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各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励额如下:
6.3.2.1 被评为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奖励10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经理20%)。
6.3.2.2 被评为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或工程总公司级安全标准工地的奖励5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经理20%)。
6.3.2.3 被评为集团公司级安全样板工地的奖励1万元,作为有关个人奖励(其中项目经理2000元)。
6.3.2.4 各级安全文明工地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奖励。
6.3.3 奖金来源:各级安全文明工地和安全标准工地的奖励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在安全质量奖励基金中列支。
6.4 事故罚款
6.4.1在年度安全指标不超标的情况下,除总公司和地方政府对事故罚款以外,集团公司对各单位的安全事故加罚如下:
6.4.1.1 发生一次重伤1人,罚款2万元;一次重伤2人及以上,罚款4万元/人。
6.4.1.2 对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漏报、谎报、隐瞒不报的单位罚款20万元/件。
6.4.1.3 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责任裁定书,由我方负全责、主责或同等责任的,重伤1人罚款2万元,死亡1人罚款5万元。
6.4.1.4 营业线施工发生事故,依据路局有关部门责任认定书,由我方负全部、主要责任的险性事故罚款20万元/次;由我方负重要责任的险性事故罚款5万元/次。由我方负全部、主要责任的一般事故罚款2~5万元/次。
6.4.1.5 酒后开车、无证驾驶、无证操作造成重伤或死亡事故的对应上述条款给予两倍处罚。
6.4.1.6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依据公安消防机构的火灾事故责任书罚款5万元/件·次。
6.4.2 各施工单位因事故导致年度安全指标超标后,安全保证金全额罚没。再发生类同性质事故的,集团公司将依据6.4.1.1~6.4.1.6条款予以双倍处罚;再发生一次死亡1~2人事故罚款20万元/人,发生一次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罚款50万元/人。
6.5 严重安全不良行为罚款
6.5.1 因安全不良行为被业主、监理和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的项目,罚款5万元/次。
6.5.2工地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不良行为的罚款3万元/项。
6.6 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作业环境恶劣、环境保护工作被业主、监理和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的罚款5万元/次;经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罚款2万元/项。
6.7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的按其相关罚则执行。
6.8 提取安全费用不符合要求、安全投入明显落后工程进度要求的罚款5万元;不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或工程已近完工但安全费用投入明显不足的按其投入不足部分的2倍予以罚款。
6.9专职安全人员无证上岗、无安全专职人员或营业线施工的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未持证上岗罚款10万元/人。
6.10 安全保证金和各项罚款必须专款专用。各项罚款由集团公司安质部出具罚款单,先在各单位安全保证金中抵扣,不足抵扣部分由财务部向有关单位追收。
6.11 安全保证金罚没部分和各项罚款的使用,主要用于对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安全教育和宣传、安全设备和器材的购置、更新及维修、验收安全文明工地的差旅费及其有关费用、以及其它与安全工作相关的费用。该费用的使用由安质部提出计划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销列支。
7附则
7.1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7.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铁一安(2005)131号《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12篇 库房安全小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责任制
1.1.1 认真执行国家、地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定与标准,严格管理危险化学品;
1.1.2 对进入库房的危险化学品,首先要检查该产品是否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1.3 对进库的危险化学品要认真检查产品合格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1.1.4 严格执行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定,做好防火、防爆、防毒、防盗的各项安全工作;
1.1.5 对运输工具、车辆和驾驶人员、装卸人员严格管理,安全不得保障的不准进入库房;
1.1.6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库房安全;
1.1.7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不准在仓库内吸烟、用电炉等危险活动;
1.1.8 负责做好库存管理,加强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严防一切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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