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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管理办法模版(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61

人员管理办法模版

第1篇 人员管理办法模版

人员管理办法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欢迎大家阅读!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素质和能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管理。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省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管理工作。

省的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好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通过执法资格考试,领取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 执法资格考试包括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

通用法律知识考试,由省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专门法律知识考试,由省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专门法律知识考试后,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平台统一申请参加通用法律知识考试。

经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申请参加考试人员为行政执法机关正式在编工作人员的,由省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安排参加通用法律知识考试。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无异议的,授予执法资格,颁发省人民的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5年。

行政执法证有效期满,行政执法人员需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由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平台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证遗失的,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网站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网站等媒体公告后,由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平台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调整、教育培训、违法违纪情况。

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由本级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回或者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收回行政执法证,并提请省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由国务院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持证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和有效期在本机关网站公示,并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组织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教育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和测试的内容为: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

通用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和测试,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和测试,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每3年至少参加1次通用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测试,每年至少参加1次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和测试。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参加教育培训的学时和测试成绩,纳入对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党校、行政学院组织的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时间,计入教育培训学时。

第十七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指导、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将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不得乱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不得不履行、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2人以上共同进行;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检查的理由和内容,依法制作检查笔录。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应当仪表整洁、方式得当、举止得体。

有执法制式服装的,应当着制式服装;没有执法制式服装的,着装应当整洁、庄重。

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或者作出其他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结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归档。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在行政执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监督行政执法人员遵守行为规范。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通过抽查、暗访等形式,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法、违纪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

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提请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直接决定暂扣行政执法证:

(一)从事执法活动时不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或者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二)非执行执法职务时着执法制式服装进入娱乐场所,或者转借、出租、出卖执法制式服装的;

(三)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的;

(四)泄露执法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五)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不合格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测试成绩不合格的。

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期限为30日。

行政执法证被暂扣期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安排其参加离岗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本级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请省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由省人民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直接决定注销行政执法证: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

(二)乱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执法,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伪造、隐匿证据的;

(五)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殴打、辱骂行政相对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泄露执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八)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九)离岗教育培训测试不合格的;

(十)受到2次以上暂扣行政执法证处理的;

(十一)依法应当注销行政执法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行政执法证、注销行政执法证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申请复核。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责中违法、违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工作。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由省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人民的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7日印发的《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皖政〔1997〕54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的政府令

第261号

《吉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年2月**日省的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国中

20**年3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统称辅警),是指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按照职责分工,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辅警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的行为后果由其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第五条 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将辅警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服装装备、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及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辅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八条 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和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物;

(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九)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十)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一)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九条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单独执法;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辅警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聘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辅警。

辅警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省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提出全省辅警用人额度意见,经省人民的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机构编制部门同意,报省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在辅警用人额度内,提出用人计划,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的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辅警的招聘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单独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辅警招聘使用情况应当报上一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辅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工作能力;

(六)身心健康。

文职辅警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

第十五条 辅警招聘工作应当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并接受社会监督。

辅警的招聘应当公开进行,采取竞争性选拔的方式,按照报名、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实施。

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和紧缺人才,经上一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适当简化招聘录用程序。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为辅警:

(一)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

(二)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

(三)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的人员。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因违纪违规被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开除、辞退、解聘的;

(四)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第四章 职业保障

第十八条辅警工资应当高于当地最低工资。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经费预算范围内,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标准,合理制定辅警工资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辅警的工资应当与辅警职级相对应,在高危险岗位工作的辅警,其工资标准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辅警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辅警因公(工)死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辅警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并建立辅警健康档案。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配发符合公安部要求的工作证件和服装。

辅警应当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根据工作需要,辅警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是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

辅警离职时,应当向所在公安机关交回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和配备的装备等物品。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统一负责本地辅警的管理和监督。

辅警使用单位负责辅警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日常管理制度,完善辅警培训、考核、晋升、奖惩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开展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

第二十六条 辅警使用单位应当对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日常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参照日常考核情况对辅警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辅警职级晋升、依法续签或者解除合同的主要依据,并与辅警工资待遇挂钩。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将辅警的考核和职级晋升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建立投诉受理和反馈制度,依法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辅警给予表彰。

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照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招聘使用辅警的;

(二)因管理不当造成辅警队伍混乱、发生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条 辅警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公安机关纪律要求的,参照《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辅警的处分或者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当事辅警有权陈述和申辩。

辅警对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项目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自觉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杜绝“三违”行为和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标准制定以下考核办法。

一、安全管理目标(考核目标)

1、单位工程从开工到竣工的整个过程,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火灾事故及重大违章指挥行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分解到人,落实到岗。

2、年工伤频率<=12‰ 。

3、安全防护用品合格率 >;=95% 。

4、隐患整改率 >;90% ,重大事故隐患立即整改。

5、在分公司月度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中汇总评分率>;=80% 。

6、确保公司、市(县)级安全检查达标,力争优良。

7、确保在市建委综合考评检查中达到合格,争创“泉州市文明示范工地”。

二、考核内容及所得分值

1、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部、全面履行。(20%)

2、目标管理明确到人,落实到岗。(10%)

3、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效果好。(15%)

4、有制定安全检查制度且有记录,不违章指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15%)

5、及时对所管辖的班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10%)

6、安全教育制度完善,效果明显。(15%)

7、安全内业资料齐全。(15%)

三、考核办法

1、优良 >;=80% ; 80% >; 合格 >;= 70% ; 70%>; 合格。

2、结合分公司月度检查对每个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定量考核,并填写考核表,存入内业资料。

第3篇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考核办法

随着系统内分支机构的不断壮大,管理类人员日益增加,为使系统内各分支机构对所管辖的管理类人员的绩效考核达到统一,以便于横向管理,特制订此绩效考核标准,各分支机构的高管人员需以此标准为蓝本进行所管辖的管理类人员绩效考核工作。

一、 被考核人员范围

1. 各分支机构的部门经理级、副经理级人员;

2. 隶属于分支机构的分公司经理级、副经理级人员;

3. 岗位重要的科级人员。

前将个人全年工作述职报告及下年度个人工作计划交直接上级,直接上级于12月30日前完成上级评价并交所属考核人总经理审核终评后,报管理小组并交本机构人资人员处备案。

注:由分支机构的人资人员将考核资料整理归入员工个人档案。以年度考核成绩为准核发年终奖金。试用期员工不参加年终考核。

五、 考核内容

1. 岗位职责考核

指对被考核管理人员要担当本职工作、完成上级交付出的任务中所在地表现出的业绩进行评价。基本要素由工作目标、工作质量、工作交期和工作跟进等构成。

2. 能力考核

指对具体职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以及经验性能力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需要的理解力、创造力、指导和监督能力等经验性能力以及从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效率、方法等。

3. 品德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工作责任感、工作勤惰、协作精神以及个人修养等构成。

4. 学识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相关知识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需要的管理学识、专业知识以及其他一般知识等。

5. 组织纪律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纪律性以及其他工作要求等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遵纪守律、仪表仪容、环境卫生等。

六、 考核等级

1. a级

(优秀级)95―100分 工作成绩优异,有创新性成果;

2. b级

(良好级)85―94分工作成果达到目标任务要求标准,且成绩突出;

3. c级

(合格级)75―84分工作成果均达到目标任务要求标准;

4. d级

(较差级)60―74分工作成果未完全达到目标任务要求标准,但经努力可以达到;

5. e级

(极差级)64分以下工作成果均未达到目标任务要求标准,经督导而未改善的。

七、 考核结果的应用

(工资指基本工资)

1. 季度绩效考核

季度考核成绩将作为被考核管理人员年终评比以及职务和工资升降与奖金的重要依据。当本分支机构编制内各级岗位遇有空缺或扩编增加员工额时,凡考核成绩优异人员将予先递补。

1.1 考核成绩为a级者

,当月工资额多发原有工资的5%;

1.2 考核成绩为b级者,当月工资额多发原有工资的2%;

1.3 考核成绩为c级者,享受全额工资;

1.4 考核成绩为d级者,当月扣除工资额的50%,并给予留用三个月处理。如下季度考核不合格,给予辞退处理;

1.5 考核成绩为e级者,当月扣除工资额的100%,并给予留用一个月处理。如仍不合格,给予辞退处理;

1.6 连续3个季度考核成绩为a,或全年累计3个a者,下年工资额增加5%;

1.7 全年业绩考核成绩达到4个a者,下年度工资额增加10%。

2. 年度绩效考核

年度考核成绩主要应用于被考核管理人员职位升降使用,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升降考核。

2.1 年度考核成绩为a级者,享受a类年终奖;

2.2 年度考核成绩为b级者,享受b类年终奖;

2.3 年度考核成绩为c级者,原有职务、工资不变,享受c类年终奖;

2.4 年度考核成绩为d级者,给予留用察看二个月处理,不享受年终奖;

2.5 年度考核成绩为e级者,辞退,不享受年终奖。

八、 考核纪律

1. 考核人考核时必须公正、公平、认真、负责,不可对相关部属予以过高评价;考核人不负责任或利用职务之便考核不公正者,一经发现将给予降职;

2. 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组织、慎重打分。凡在考核中消极应付、敷衍了事者,一经查实,将给予免去全月奖金;

3. 考核工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完成。被考核管理人员未按时交总结及计划者扣除考核总分的10%;不按时报送考核表考核人,扣其考核总分的15%;

4. 扣分必须要有依据,做到认真、客观、公正;

5. 弄虚作假者,一律按总分的50%扣分。

第4篇 员工聘约人员管理办法

十、聘约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依据 为使本公司聘约人员的聘任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

第二条规定制定。

第二条 聘用范围 本公司从业人员依'从业人员退休办法'退休或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须以聘约方式聘用人员时,得由聘用部门详陈理由,并拟定每月薪津,呈总经理核准以聘任书聘用,并将聘任书副本及聘约人员资料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转报董事长。

第三条 工作报酬 聘约人员概不列入本公司编制,除不参加互助、福利委员会及退职酬劳金分配外;服务满当年度者,年终奖金发给二个月(服务不满当年度者,依当年度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给),'各项津贴给付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津贴、效率奖金分配及其他福利设施的享用均比照本公司从业人员办理。

第四条 管理 聘约人员的考勤、出差、保险及管理,依约定或比照编制内从业人员办理。

第五条 终止受聘 聘约人员因重大事由必须于约定期限前终止受聘时,应于一个月前通知聘用部门。于办妥离职手续后始得终止受聘。

第六条 解聘 聘约人员于聘任期间,如有违反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或工作上无法胜任的情形者,聘用部门应呈总经理核准后解聘。并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转报董事长。

第七条 实施及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5篇 物业出租屋空置房及租住人员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出租屋、空置房及租住人员管理办法

1.目的

协助公安机关加强管理服务区域内出租房屋租住人员的管理,维护空置房的安全,预防各种安全事故。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管理处。

3.职责

岗位工作内容

部门经理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空置房、出租屋的租赁及租住人员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指导

管理员定期统计出租屋、空置房清单,并保留在控制中心

定期对出租屋人员资料进行检查、核实、统计,及时掌握租住人员的情况,并向经理汇报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必要时报派出所协助处理

安全员熟悉管理服务区域空置房、出租屋情况,留意该房屋进出人员是否经常变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管理员进行处理

每天巡视空置房、出租屋,异常情况须上报部门

保洁人员每季度清扫一次空置房

维修人员每季度检查保养一次空置房内的设备设施

4.定义

4.1出租屋:凡小区/大厦内除旅店业外以经营为目的向他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含居住、办公室、商业用房。

4.2暂住人员: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

4.3暂住证:深圳市公安局签发的暂住证明。

4.4空置房:是指开发商未售出房屋、业主未正式入住房屋、小区配套的空置管理用房。

5.方法和过程控制

5.1出租屋、承租人的管理

5.1.1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出租人进行管理,要求租住人员遵守出租屋治安管理规定,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5.1.2业主或管理处在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业主或管理处不得将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用综合楼出租、出借给他人兴办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的服务项目。

5.1.3通过管理处出租的房屋,租赁管理员必须严格把关,严禁把房屋租给三无人员,对承租人承租的房屋用于商业或办公用途时,应对其经营范围和性质是否符合物业功能和环境要求进行评价,符合要求后方可出租,并督促其办理合法的营业执照。

5.1.4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承租人进行管理,登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或地区)、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有效身份证等基本情况。

5.1.5制止租住人利用承租的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管理处发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举报、制止,协助公安人员将犯罪嫌疑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5.1.6安全员必须熟悉掌握管理服务区域内出租房和空置房情况,作为控制的重点。

5.1.7安全员必须督促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租住人员,遵守管理服务区域各项管理规定,自觉爱护管理服务区域公共设施、设备,遵纪守法。

5.1.8安全员在巡逻时,要留意管理服务区域出租屋承租人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严禁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5.1.9安全员对租住人或商铺经营人员搬运物资出入管理服务区域时按《出入口管理办法》执行。

5.1.10 保姆、家教、钟点工、业主亲友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5.2空置房管理

5.2.1空置房的钥匙应统一保存在控制中心,并履行领用登记手续。

5.2.2保洁人员在清扫空置房时发现异常情况,有义务通知当班巡逻人员。

5.2.3维修人员定期对空置房内的电器设备、给排水设施进行检查保养,对房屋渗漏水情况进行处理。

5.2.4空置房的安全巡逻管理见《安全员巡逻管理办法》。

6.支持性文件

gzwy7.5.1-a01-01《安全员巡逻管理办法》

gzwy7.5.1-a01-02 《出入口管理办法》

7.质量记录和表格

gzwy7.5.1-a01-01-f2 《安全员巡查记录表》

gzwy7.5.1-a01-02-f2 《 来访人员情况登记表》

gzwy7.5.1-a01-02-f3 《人员临时出入卡》

gzwy7.5.1-a01-09-f1 《租住人员情况登记表》

gzwy7.5.1-s01-f2 《设备/设施保养维修记录表》

第6篇 钻修准备队零星工程零散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单位的零星工程和井下零散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所有工程施工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的规定,禁止无规程措施开工作业。

2、本部门内部安排的临时性工作,且在措施规定范围以外,必须编制零星工程作业单方可施工。矿安排的必须填写矿零星工程申请单,不可用部门零星工程作业单代替。未编制零星工程作业单私自施工的,按无措施施工处理,责任人对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凡未编制专项措施的零星工程,必须按要求填写《零星工程作业单》。《零星工程作业单》上必须填写其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施工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标准、安全技术措施等。零星工程作业单必须有施工安排人、安全责任人、施工人员签字。施工安排人应为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

4.作业前,施工队长安排工作时要明确工作任务和作业标准,向所有参与零星工程人员贯彻清楚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后,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在带到现场的《零星工程作业单》上签字后方可施工。

5.加强零星工程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人制度。零星工程施工,一般不允许单人作业,确需单人作业的,必须做到班前点名、班中和班后汇报。施工人员2人及以上的,必须指定安全责任人;施工人员5人及以上的,必须有队长或其以上管理人员现场跟班。

6.《零星工程作业单》一式两份,即部门值班人员签字后留一份交到技术室备案,施工队留存一份。施工队留存的《零星工程作业单》必须由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带到现场备查。

7.施工队建立零星工程施工记录,现场安全负责人升井后及时填写零星工程施工记录,其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等。

8.零散作业人员管理实行班前确认、班中控制、班后签到制度。

9.各队建立本单位井下零散作业人员登记台账,台账必须有值班记录人、日期和班次、零散作业人员姓名、班前确认、班中汇报时间、记录人、班后签到。

10.零星工程现场安全责任人未向值班人员汇报的,罚款100元;班中有事故、有严重隐患未汇报的,按照《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管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11.现场查处未带《零星工程作业单》的,对现场安全负责人罚款200元。

12.未向零星工程施工人员贯彻安全技术措施的,或现场施工未指定安全负责人的,罚作业安排人300元。

13.现场零星工程人员不执行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的,或未在《零星工程记录单》上亲自签字进行作业的,按'三违'处理。

第7篇 制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情况检查落实办法措施

为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强化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确保安全管理人员履职到位,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2023年1月12日,我矿由马奉远(法人)负责主持召开会议,经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各种安全管理机构,(矿班子领导小组、技术科、安全科、通风科、地测科、保卫科、财务科、机电科、卫生科、档案室、工会、安全生产调度室、培训科),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使安全工作更加规范和完善,做到责任明确到人、落实到人,日常管理做到“五到位”,即:组织到位、职责到位、检查到位、考核到位、奖惩到位。

为使以上各科室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到位,我矿成立了自检自查领导小组:组长:王知高、副组长:侯开铺、成员:马武富、侯文飞、侯光灿。

自检自查领导小组的目的:自检自查小组按照上级规定一周检查两次之外,其于不定日不定时的深入井下检查井下的各类隐患及管理人员在井下履行的职责情况。

有下列情形的,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罚。

1、各管理人员交接班时间:上班前半小时未到充灯房领取矿灯的,更换其它管理人员,处罚当班管理人员100元。

2、矿领导,片长及挂片管理人员不按煤矿各规章制度,抓好各自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要求,领导处罚200元,其他人员处罚100元。

3、矿井分管各项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导,对矿井不落实各片挂片人员管理工作情况,造成煤矿不安全隐患未及时得到处理和整改的,处罚200元。

4、技术人员:对矿井的采掘计划,图纸追接及管理必须认真落实到位,并能及时给煤矿作出可操作性的方案。若不及时作出方案、计划上报、拖延时间造成采掘失调,经矿领导班子和考核小组查证核实,属技术人员失职一次处罚500元。

5、矿片区挂片片长及管理人员对井下隐患处理、能处理不及时处理、处理不好又不上报矿主要领导,经矿领导小组查证落实,处片长跟班的100元,管理人员50元。

6、矿负责跟班管理人员和片区挂片人员对本片区范围内,存在问题让职工停止安全生产30分钟至1小时,负责跟班管理人员和片区挂片人员不追查不处理,也不上报煤矿主要领导,按每半小时处罚50元计算。

7、煤矿领导班子成员对全矿出现的一切违章、违规、违纪行为,不参与调查、落实、了解、不处理,造成煤矿各种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者,处罚100元。

8、矿井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在接到矿井挂片负责管理人员处理不了的隐患和各环节中出现的问题,不积极组织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处罚100元。

9、机电技术管理人员:在上班时间若井上、井下停电,缺相5-15分钟,一方面能处理又不及时处理,另一方面处理不好又不及时上报煤矿主要领导,经矿领导班子和考核小组调查落实,属机电技术管理人员失职,处罚50元。

10、机电管理人员:对入井的电器设备不进行检测验收,让失爆电器下井,井下电缆悬挂混乱,设备缺螺少件松动经矿领导班子和考核小组查证核实属机电管理人员失职,领导处罚100元。电钳工50元。

11、机电管理人员:若煤钻、风机等其它设备停止运行,片区管理人员(当班班长)找到机电管理人员30分钟后,处理好,无正当理由,处罚50元。

12、矿管理人员挂片本片区:质量、数量管理执行不到位,经矿领导小组查证落实,属挂片人员失职处罚50元。

13、财务若帐务票据混乱,台账不健全,处罚200元。

14、矿领导班子和管理人员有事回家,必须按煤矿的规章制度执行,一月按三天假,指不是当班时间,由本人写出假条,递交矿专管领导(侯开辅或马奉远)审批同意,方可回家。不请假,擅自回家者,处罚100元。

15、所有矿井领导及管理人员设置所需做的记录、台帐,必须按矿规定和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自己的记录、台帐,交侯文富存档备查,如不按规定进行工作,造成缺漏的处罚100元。瓦检员缺漏处罚500元,如造成事故报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6、矿保安人员出现工作失职,造成管理失误或不到位经矿领导查出处罚200元。

17、凡属于外来人员到矿需要招待用餐的结帐单当面签字,由侯开辅或马伍富签字生效。

18、矿所进材料和设备由陶文磊负责采购,到矿后所有材料和设备由丁恒怀负责清点入库和出库。

以上实施办法,望各位矿领导及管理人员遵照执行,处罚不在本月工资扣除,在年底奖金中扣除。

宣威市羊场镇大田坝煤矿

二0一三年一月十二日

第8篇 冶金安全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1

冶金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1)

为加强基础、基层安全管理,深化、细化现场安全监督,实行隐患治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实现安全管理由被动转变为主动,充分调动各级安全管理者的工作极积性,达到“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身上有责任”,层层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做好安全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避免或减少伤害事故,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分公司安全副经理、安全科、安全组长及安全组人员。

二、考核审批程序

安全组人员由安全组长进行考核,安全科长审核,分公司安全副经理审批;安全科人员、安全组长由安全科长进行考核,分公司安全副经理审核,经理审批;分公司安全副经理由安全部组织进行考核,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审批。

三、考核办法

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实行对口管理,分级考核。公司安全部考核分公司安全副经理,分公司安全副经理考核安全科长,安全科长考核安全科人员和安全组长,安全组长考核安全员、测风工、井下发放站管理人员、检身工、主风机工。

考核应根据所制订的考核内容、考核办法,以当月工作绩效对照考核表内容逐项、逐条认真考核打分。考核基分为100分,考核结果以最终得分作为被考核人员月工资的百分比。工资计算方法:月工资×考核得分%=实际月工资。每月底24日前将每人考核结果上报安全部,安全对被考核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后报企管部核算。

四、考核要求

1、考核部门要根据被考核人员工作职责内的主要工作内容,制订具体详细的工作考核表。

2、考核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时,要根据被考核人员当月工作业绩及各种记录等资料进行认真仔细对照查阅。

3、考核负责人对下级的考核工作要认真、仔细,不能弄虚作假,对考核结果负责。上级主管负责人要对下级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或弄虚作假现象,要对负责人罚款500元。

4、安全组长可以对安全员、测风工工资进行适当调整分配,必须在公司所下达总指标内进行调整。调整要求按作业人员管辖的区域大小和工作量多少来调整工资标准,工资调整标准幅度可以在指标工资上下100元范围内浮动。安全员、测风工实行未尾淘汰制,连续三个月考核最后一名将被淘汰。

5、安全副经理、安全科长、安全组长、安全员、测风工的工作考核表以公司制订的考核表为准,考核内容可做适当的调整。安全科人员、安全组管辖人员分别由安全科长、安全组长参照公司制订的表样,根据工作人员各自的工作职责制订考核表。

6、所有月工作考核表月底交安全科存档。

7、本制度从4月21日起执行。如在运行中发现存在缺陷,再进行修订。

后附:1、安全副经理工作绩效考核表

2、安全科长工作考核表

3、安全组人员工作考核汇总表

4、安全组长工作考核表

5、安全员工作考核表

6、测风工工作考核表

安全部

20**年4月20日

第9篇 特种设备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机务人员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保障机务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施工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本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用锅炉、空压机(含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架桥机、运梁车、提梁机、移梁机以及限于施工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系指直接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以上设备操作人员、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挂钩工、施工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空压机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上述各项管理工作,由各子(分)公司设备部门与设备使用管理单位(以下称使用单位)共同负责。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部负责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 特种设备购置

第四条  特种设备购置必须按集团公司《设备购置及租赁招标管理办法》办理申购有关审批手续,并通过招标采购程序选定设备供应商。

第五条  参加特种设备投标的供应商,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

第六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

第七条  在安装新购置锅炉、电梯、起重机械、架桥机、提梁机、移梁机、空压机、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各子(分)公司和各项目部设备部门申报。同时书面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

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锅炉、空压机、压力管道、起重机械、架桥机、运梁车、提梁机、移梁机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合同有约定除外)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维修,在签订维修合同前,应先将维修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各子(分)公司设备部门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

第九条  改造锅炉、电梯、起重机械、架桥机、运梁车、提梁机、移梁机、空压机、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进行。

第十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且定期自行检查,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安全性能年检的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锅炉一年;电梯一年;起重机械(包括架桥机、提梁机、移梁机)二年;运梁车、铲车、叉车、电瓶车等限于施工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一年;空压机(含压力容器)根据核定的安全状况分别为一、三、六年;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应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视为无证运行或使用。

第10篇 某某集团总部人员出差管理办法

某集团总部人员出差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总部人员出差期间的各种相关事项。总部人员在出差期间应极其严格的约束规范自身行为,公司的口号“形象就是公司的生命”,此话落实于总部即是“形象就是总部的生命”,总部尚处于成长完善阶段,因此,形象与总部威信息息相关。总部职员不论管理中心与职位,在各分公司出差期间均代表总部,因此要以高度的荣誉感与强烈的责任心,去树立、维护总部的威信。

第二条出差人员在得到集团公司总裁的出差指示后,须到办公系统填写《公事出差单》,逐级批准后方能出差。以保证考勤的准确性,后补无效。

第三条出差人员应集体行动(出发、返回等,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除外)。每次出差人员中应有一人为负责人,负责出差人员各项事项的统筹安排,原则上单一管理中心出差时,负责人为本管理中心总监,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中心出差时各管理中心总监商议负责。出差人员应听从指挥,做到有组织、有纪律。

第四条出差人员的住宿:

1.住宿在分公司营业场所内的职员,可于前台索取空手牌(不含毛巾),用于存放衣物。

2.当遇重大活动,统一安排在企业外住宿时,负责人要组织好人员,不要单独私自活动,保证安全。如需洗澡,要在规定时间内,于前台统一拿手牌,洗澡后迅速交回。

第五条出差期间的工作时间与正常工作日相同,工作时间内不得在营业区内休息。

第六条洗漱用品中毛巾需自备,其余日化用品可使用公司备品。

第七条总部人员在各分公司出差期间,可按公司规定免费洗工装、浴服一次。如出差时间过长,可酌情增加。

第八条出差人员(包括各级主管人员)除洗衣、搓澡、餐饮外,不得在分公司内进行任何消费。不得接受分公司人员提供的酒水、食品、其它服务等。

第九条出差期间非网络维护人员维修调试外,不得使用营业区网吧、电脑。

第十条差旅费的报销需财务、行政管理中心总监签字,核对差旅费、出差时间。

第十一条因分公司的经营差异,对总部出差人员在有分公司的城市住宿地点规定如下:

1.赴济南出差期间在山大分公司内住宿。

2.赴临沂出差期间在临沂沂州路分公司内住宿。

3.赴青岛出差期间在公司外以80元/天的标准住宿,不在海滨俱乐部内住宿。

4.赴武汉出差人员在总部宿舍楼或新华分公司内住宿。

第十二条去分公司驻地外的地点出差,住宿标准执行财务管理中心制订的相关标准。

第11篇 煤矿入升井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为了准确掌握出入井人员及车辆数量,杜绝不符合条件人员、车辆及设备入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矿、专业化服务单位及承包商。

第三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取得安全矿长签发的入井安全资格证方可入井,驾驶员必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相对应的机动车辆驾驶证。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安全管理办公室是井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井口出入井人员的管理与业务保安工作。

(二)负责井口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三)负责入井人员入井证办理,外来人员入井监督检查。

(四)井口检身人员职责

1. 清查核对出入井人员,严格准确清点出入井人数和车辆数,做到一车一杆一检,精确核查井下实时人数,检查每位员工是否符合入井要求。

2.认真做好出入井人员、电气焊登记、车辆及机电设备和物料的检查登记。

3.负责所有人员和车辆出入井时间的登记和统计工作。

4.负责火工品入井数量登记和升井销号管理。

5.遇到紧急情况,必须及时汇报,采取应急措施。

第五条 机电信息中心职责

(一)机电信息中心是人员定位系统和矿灯房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系统软硬件的运行管理,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配置、用户注册、使用权限的分配和系统维护。

(二)负责协调解决在使用人员定位系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负责联系相关部门对矿灯、射频卡报废的鉴定以及回收处置。

第六条 生活服务部矿灯房职责

(一)负责矿灯的发放、台帐管理、日常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查工作。

(二)负责矿灯的集中充电、放电、维护和统计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定时(每小时)进行矿灯数量发出、领交超时的统计,并及时向矿生产指挥中心汇报。

第七条 各单位职责

(一)带班队长负责清查核对入井人员,登记填写、递交入井人员签证。

(二)带班队长对升井人员数量负责清查、核对和注销工作。

(三)配合井口检身日常工作,包括人员清点、列队、检身等其它工作。

第三章 出入井人员管理一般规定

第八条 人员出入井清点采用人员定位系统、入井前和升井后清点的方式进行,机电信息中心搞好人员定位系统的维护,确保系统正常,清点准确。

第九条 员工所佩戴的“人员定位仪”损坏或者新调入、单位调换和外来人员,必须到机电信息中心审领和更改“人员定位仪”,否则,严禁入井。

第十条 所有人员入井必须办理入井工作票。区队、各类施工单位入井时带班队长或班长要认真填写好入井工作票,注明工作区域 入井时间入井人数及人与名单。

第十一条 由跟班副队长负责,入井人员按工作票所写人员姓名顺序站好队,出示入井许可证,主动接受检身人员检查。

第十二条 入井人员接受检身后,检身人员及时统计人数并做好记录,详细记载入井时间、单位、总人数。

第十三条 运转队在主斜井作业的人员必须先到辅运平硐井口接受检身,升井后到检身房登记。

第十四条 车辆入井要记录驾驶员姓名、车辆型号、单位、所运物料项目等。

第十五条 外来人员入井必须由本矿领导或职能部门人员陪同并递交外来人员入井审批单。

第十六条 每一升井人员必须到井口检身房作好升井登记,井口检身员必须作好升井清点登记,对升井人员及时注销入井登记,并记录入升井时间。

第十七条 升井人员及车辆必须在井口停车,检查记载升井人数、单位及车辆型号。

第十八条 车辆在入井和升井时驾驶员要做好入井和升井登记,并接受检查,严格落实一车一杆一检制。

第十九条 车辆升井要严格检查驾驶室、车厢内、车架上所有材料设备,并记录清楚。

第二十条 对升井人员及车辆如发现携带属于矿井设施或材料必须扣留,并及时汇报安全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检查发现有偷盗矿井财产、设备现象,记录好车辆司机姓名、所在单位,及时汇报生产指挥中心。由生产指挥中心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第二十二条 检身人员必须严格准确清点出、入井人数和车辆数,每两小时汇总一次,井口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作业人员不能按时升井的,要及时向井口汇报,井口核实后,及时汇报矿生产指挥中心。

第二十四条 矿灯领用后超过正常作业时间2小时仍未交回时,矿灯房工作人员要及时统计领用者名单,做好记录,并报矿生产指挥中心;确因工作需要延时升井的,本人或带班队干应提前报告矿生产指挥中心。生产指挥中心要准确掌握井下延时、延点工作人员,并与矿灯房上报的尚未归还矿灯人员名单进行核对,直至升井交灯消号为止。

第二十五条 矿灯房值班人员每班每小时应对矿灯的收发情况进行详细统计一次发出矿灯数量,把矿灯统计情况及超时交灯的要及时汇报矿生产指挥中心。

第二十六条 如无人值守系统出现故障时,必须有矿灯领用、退还手工台帐和不完好矿灯手工登记表及矿灯使用维护手工记录。

第四章 入井人员检身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进入井下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接受井口检身员的检查,主动出示入井证件,并配合检查。

第二十八条 检身员必须严格按照检身制度的要求,对每一入井人员进行严格检查。

第二十九条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必须制止其入井:

(一)未戴安全帽的。

(二)未随身携带视频卡或损坏不显示、自救器和矿灯或所携带矿灯、自救器不完好(过期)的。

(三)班组长以上管理干部未带便携仪器的。

(四)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的。

(五)穿化纤衣服的。

(六)酒后入井、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识不清的人员。

(七)无入井安全许可证的。

(八)无矿职能部门或矿领导陪同的参观者、服务工程师等非本矿或与施工无关的人员。

第三十条 检查入井人员衣裤口袋及上身至灯带处有无违禁物品。

第五章 入井车辆检查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的车辆必须禁止其入井:

(一)工具箱内、司机室、车厢内有烟头和点火物品。

(二)无灭火器材或灭火器不合格的车辆。

(三)无矿领导及业务部门批准的电气焊措施,而装有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的车辆。

(四)内部专业化单位无入井许可证、驾驶员无驾驶证和车辆操作证的车辆。

(五)无安全措施装有柴油发电机的车辆。

(六)装有无防爆合格证电气设备或无“检验合格证”的电气设备车辆。

(七)人货混装的车辆,自卸车车厢内乘人的车辆。

(八)车况不完好:大灯不亮,挡风玻璃及倒车镜不完好,无喇叭,车容不整洁的车辆。

(九)装载货物超高、超宽、超长、绑扎不牢固或货物倾斜、装载不稳的车辆(超高规定:车辆所载货物不能超过司机室护架以上200mm,如拉运设备时,超出规定高度,要经生产指挥中心批准。超宽规定:车辆所载货物不能外露到车厢以外,如拉运设备、机架时,必须超出车厢,由责任单位制定措施,经审批后方可入井。超长规定:车辆所载货物不许超出后车厢一米,超出此长度,必须制定措施,经审批后方可入井)。

(十)各种车辆驾驶室、车厢内所乘人数不符合规定的车辆。

(十一)马槽挂钩不齐全可靠,马槽不完整车辆,后车厢卫生差有杂物、淤泥或碎石的车辆。

(十二)车辆装运的碎石不低于马槽高度50mm。

第三十二条 入井、升井车辆在井口进行登记,做到一车一杆。

第三十三条 每一出入井车辆、及车辆上每一入井人员必须下车接受检身员的检查,对不接受检查的,有权阻止其入井,并通知分管部门给予处理。

第六章 外来人员入井管理

第三十四条 外来人员是指:外来参观人员、外来培训学习人员、短期专业化服务人员、公司内部服务工程师、公司地面单位人员、本矿地面人员等从未入过井或不经常入井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外来人员入井必须在浴室登记《外来人员入井登记表》,视频卡号与本人姓名要一一对应,做到一人一卡,矿方陪同人员签字确认,否则不得入井,由浴室工作人员负责监督。

第三十六条 外来人员入井前,由矿方陪同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培训;且在矿方人员的陪同下,方可入井。

第三十七条 入井前,检身员要按《外来人员入井审批单》中人员逐一进行下车检身,并进行入井登记,方可入井。

第三十八条 外来人员需要进入工作面或皮带生产系统,必须在矿方专业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否则一律不得进入。

第三十九条 外来人员在井下加工、安装设备设施及其它阶段性工作时,必须由主管部门下达任务联系书,施工单位编写《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报业务部门审批后,严格执行。

第四十条 陪同人员对外来人员的井下参观、学习、作业过程的安全负主要责任。

第四十一条 外来人员进入井下作业区域,陪同人员必须和本区域现场负责人取得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在作业区域参观、学习过程中,陪同人员和作业区域负责人密切配合,确保外来人员的安全。

第四十二条 不经常入井的专业化服务人员在现场作业时,作业区域负责人必须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全程监督,如遇交接班,要与接班人员主要负责人交接清楚,并另派专人监督,直至作业完毕。

第四十三条 检身员、浴室管理员要确认升井人数,如有暂时未升井人员,陪同人员要说明原因及预计升井时间,检身员、浴室管理员要做好记录。如遇交接班,要向接班人员重点进行交待。

第四十四条 对未按时升井的外来人员,陪同人员要及时向矿生产指挥中心汇报,并说明原因,值班调度员要做好记录。

第四十五条 井下作业区域主要负责人、机关带班人员、安监员要经常对作业区域的人数、人员作业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非本区域人员,要进行详细盘问,确认后,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并按外来人员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的外来人员入井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公司部门、单位人员需要入井时,应提前同矿生产指挥中心联系,由矿生产指挥中心具体落实并建立台帐。

第四十八条 神东公司以外单位人员入井时,由接待处、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前将《外来人员入井检查(参观)审批表》报公司总生产指挥中心审批,由总生产指挥中心确定所去矿井并通知矿主要领导做好安排,由公司领导、矿领导陪同入井,矿生产指挥中心要建立台帐。

第四十九条 矿生产指挥中心在检查或参观人员入井后10分钟内将《外来人员入井登记表》传公司总生产指挥中心,并在所有人员升井后10分钟内,向总生产指挥中心汇报升井情况。

第五十条 因矿井限员或其他原因导致检查或参观人员不能同时入井的要分批进行,严禁在交接班时间安排检查或参观人员入井。

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一条 安全管理办公室及机关管理人员随时对入井检身和升井清点情况进行检查,做到人员定位系统统计数据、发放矿灯数相符,保证对入井人员和车辆数量监测无误。如因人为因素造成无法准确统计井下人员情况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二条 检身人员奖罚规定。

(一)有下列情况对检身人员给予奖励:

1.检身时查获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者,奖励当班检身员200-1000元。

2.检查发现并抓获私自藏雷管炸药者,奖励500-1000元。

3.检查发现并抓获偷盗矿用安全设施和重要材料者,奖励200-500元。

4.检查发现并抓获一般偷盗行为者,奖励100-500元。

(二)有下列情况时,对当班井口检身人员进行罚款。

1.有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人员对井口检身员分别罚款200元。

2.使用电气焊单位无审批措施入井,对井口检身员分别罚款200元。

3.井口各种记录登记,记录不清或不记录等不规范现象,分别罚款100元。

4.酒后人员入井,分别罚款300元。

5.入井时人货混装,分别罚款100元。

6.安全帽、矿灯、自救器、入井证、视频卡佩戴不齐全让入井,分别罚款100元。

7.乘坐不准乘人车辆入井、升井,不加制止,分别罚款100元。

8.检身房记录混乱,人员及车辆数据不准确,分别罚款100元。

9.井口房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分别罚款200元。

10.不按规定进行检身,罚款50-500元。

11.未按交接班程序进行手拉手交接,对遗留问题未说明、人员统计情况未进行移交等现象对其各罚款50元。

12.检身人员有脱岗、睡岗,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13.维护好检身房室内、室外20米范围内的秩序和卫生,在此范围内严禁吸烟,一次违规罚款300元。

14.熟练使用金属(香烟)探测器、数码酒精检测仪等仪器;如不会使用者,培训并罚款200元。

15.井口栅栏未严格执行一车一杆一检查、在没有车辆通过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打开栅栏,发现一次每人罚款50元。

16.井口人员有吃、拿、卡、要,被发现或举报,情况属实一次罚款500元,临时工清退,正式工罚款500元,待岗一个月。

17.迟到或早退,每次罚款100元。

18. 未经同意,私自换班者,各罚100元。

第五十三条 入井人员奖罚一般规定

1.跟班队长必须积极组织本班人员排队检身,并配合检身人员工作,不能以任何原因推托检查,一经发现对跟班队长罚款500元。

2.各区队所有人员升井后,自觉排队由带班干部组织到检身房接受检身、登记升井人数,如升井时本班井下有遗留人员,带班人员在本班入井单上标明未升井人员的姓名,并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说明原因,否则,对当班跟班队干各罚款100元/人次,遗留人员升井后必须到检身房登记,否则,对本人罚款100元/次,当班跟班队干各罚款100元/人次。

3.个人防护用品要佩戴整齐,不按规定着装入井者一次罚款100元,检身员罚款50元。

4.井下携带烟火或吸烟者,临时工辞退,罚责任者2000元;正式工罚5000元,待岗学习一个星期,同时罚单位负责人500元、跟班队长300元、班长200元。

5.入井携带非防爆电子产品等违禁物品,罚款200元。

6.拒绝检查或无理取闹者罚款300-500元。

7.私自带非防爆电子产品(手机、电子表、mp3等)入井,罚责任者200元。

8. 酒后入井者一次罚款500元;监管责任人罚款300元。

9.入井人员如有不接受井口检身人员的检查、态度蛮横、辱骂、殴打检身人员或私自入井的,当事人罚款500-2000元。

10.所有入井、升井车辆必须到检身房进行登记,否则一次未登记处罚司机100元/次。

11. 司机未做到一车一杆入井、升井,车辆损坏井口栅栏设施,一次罚款500元。

12.入井人员入井前要认真检查所携带的定位仪、矿灯、自救器等物品,确保完好。携带上述不完好的防护保护用品入井的一次罚款200元。

13. 人员调动后,定位仪信息必须同步同时更改,没有及时更改入井者当日罚款100元,次日不得入井。

14.严禁携带未入井人员的射频卡入井,或一人携带多个射频卡入井,一经查出将对双方当事人(携带者和被携带者)都给予500元处罚并且通报批评。

15.机关日常检查人员、值班人员、零散人员入升井必须到井口登记,入井未登记人员一律不准入井,对入、升井未登记的一次处罚100元。

16.外来人员入、升井,陪同人员未按要求登记的,对陪同人员罚款200元/次。

17.各单位在对外来人员的管理中如违反本本办法中相关条款,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500-20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哈拉沟煤矿安全管理办公室。

第五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照《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井口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和《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其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第四条 特种作业工种范围及操作项目。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

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作业;

(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本工种作业的工具、设备,并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三)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生产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和负责人;

(四)努力学习、掌握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技术水平;

(五)有权拒绝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二章 培 训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必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认可,并取得《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应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特种作业培训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培训组织管理机构健全,有专职管理人员;

(二)培训质量保证体系健全;

(三)培训安全保证体系完善;

(四)培训教学场所、设备及设施符合本工种安全技术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要求;

(五)培训教员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认可。

第十条 特种作业培训教员必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认可,并取得《特种作业教员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教学工作。

特种作业教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程师(讲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务;

(二)有较高的本专业理论水平和熟练的实际操作技能;

(三)有较强的语言表达和操作示范能力;

(四)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五年;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培训资格审批程序:

(一)申请培训资格的单位填写《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申请表》(见附件二),按分级管理原则,省属培训单位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属培训单位报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属培训单位的资格进行初审,合格后,在《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培训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后认可其培训资格,并颁发《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资格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资格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培训单位如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材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指定或组织编印。

第十四条 培训单位的职责:

(一)接受设区市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培训单位每月须将培训计划报送至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的部门。

(三)招收学员须按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并组织学员填写《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见附件三)和《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体格检查表》(见附件四)。

(四)按规定的教学大纲组织教学,使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培训教材,对培训质量负责。

(五)培训单位应提前十五天向负责考核发证的部门申报参加考核的学员人数,提交《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体格检查表》和《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办证申请表》(见附件五)及其他有关办证材料(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和1寸照片),并办理和发放《准考证》。

(六)建立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七)不得超范围培训,不得从事未获批准的其它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九)严格执行有关培训收费标准和规定。

第十五条 已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的各类院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科学校、大专院校、就业培训中心或职业培训学校)的在校毕业生和结业生,已按国家规定的本工种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并接受过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可不再进行培训,但必须参加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理论考试卷应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设立的标准题库中选用题目,全省统一试卷。

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按分级管理原则,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根据需要可将考核中的具体工作委托给具备相应条件,并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认可,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资格证》的单位进行。

第十九条 考核单位除应具备培训单位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考核单位的主考人员必须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认可,并取得《特种作业主考员证》;

(二)每种作业的主考人员不得少于二名;

(三)考核场所、设备、设施及手段满足该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的要求。

第二十条 主考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务,并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五年;

(三)掌握本作业的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具有较丰富的安全技术知识和较强的安全操作技能;

(四)具备判断、排除作业中可能出现的故障或险情的能力;

(五)具有较丰富的现场急救知识。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取证程序:

1、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填写《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

2、培训单位(或用人单位)向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部门申报有关办证材料(《考核申请表》、《体格检查表》、《办证申请表》等);

3、考核部门对申请考核人员的资格进行初审,合格后组织考核,并在《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填写考核成绩,签字、盖章;

4、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所管范围内的申请办证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后,在《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办证申请表》上签字、盖章,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证件。

5、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所管范围内的申请办证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对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办证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合格后,统一制作、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纳入“特种作业人员ic卡操作证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特种作业十年以上的,经所在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四年一次。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持证者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原考核发证部门负责审验,并签章确认。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二十四条 复审合格者,由发证部门用电脑刷新ic卡证记录,同时更改电脑数据库。复审不合格者,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复审部门申请再次复审。复审部门可根据申请,再复审一次。再复审仍不合格者,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五条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的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复审。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培训单位实行分级管理。省属各类院校及交通、铁路、民航、化工、电力、冶金、军工等行业的中央驻本省和省属用人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培训单位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用人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培训单位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特种作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对无证上岗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统一实行ic卡操作证管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证部门负责建立全省“特种作业人员ic卡操作证管理系统”,对全省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综合管理;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ic卡操作证管理系统”。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录用特种作业人员,并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培训质量和安全。否则,将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培训资格。

第三十条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发证部门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者;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者;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者。

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三十四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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