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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管理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13

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第1篇 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第三条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1、一般不允许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罐区以及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2、本单位内部的临时用电,由用电部门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hse管理部门备案。

3、外单位及本单位下属多种经营企业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四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如遇特殊情况,用电部门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后,向hse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时使用,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临时用电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第二联由供电主管部门保管,第三联交供电执行单位保存。

2、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由供电执行单位签字后,由用电执行人交供电主管部门注销。

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六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七条 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 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八条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第九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2篇 物业项目临时用电用水管理规定

物业项目临时用电、用水管理规定

一、目的

规范临时用水、用电管理,确保临时用电用水安全。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嘉园管理处维修值班人员的值班管理。

三、职责

1、工程部人员严格执行临时用水用电管理规定。

2、工程部主管负责监督、检查。

四、工作流程

1、临时用电计划申请

a、施工前,施工单位或业主单位根据施工项目和用电量大小,向管理处递交'临时用电计划申请表'。

b、'临时用电计划申请表'中,应列明所使用电动设备的名称、功率和数量。

c、管理处派技术人员对其机械电气设备进行检查核实。

d、申请人或单位必须提供操作人员的上岗证复印件,每人一证。操作人员无证的,管理处一律不予批准申请。

2、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a、凡施工所使用的电动设备、工具及电线等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规定和安全要求。

b、在管理处技术人员指定的地点接线,并安装漏电保护开关、电度表、施工配电盘(箱)。

c、电动工具、临时照明线路应使用合格插头、插座。

d、施工限制:

不影响楼宇机电设备的正常运作。

不超出供电负荷量允许范围。

噪音很大的电动工具,严格按规定时间进行操作,不影响其他业主单位的正常工作。

3、禁止以下行为:

⑴、乱拉乱接电线。

⑵、超出设计负荷的临时用电,未经申请用电计划的用电。

⑶、直接将电线插入插座的用电行为。

4、、管理处管理权限:

⑴、有权劝阻或制止违章操作。

⑵、有权对所使用的电动设备工具随时进行检查。

⑶、对不听劝阻的违章施工行为,可停止供电,以防止事故发生。

5、临时用水管理

⑴、施工前,施工单位或业主单位根据施工项目和用水量,向管理处预先申请临时用水。

⑵、使用人需安装水表,并接入管理处指定的用水接口。

⑶、禁止任何乱接水的行为,不听劝阻管理处可采取停水措施。

五、记录表格

1、《临时用水用电申请表》

第3篇 临时用电作业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公司各车间、部门以及外来施工单位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引用文件

《东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3管理职责

3.1电修车间负责临时用电的作业审批和安全管理。

3.2安保科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4、要求

4.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4.1.1本企业因临时用电时,须向电修车间申请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

4.1.2外单位以及外来施工单位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通知电修车间主任派人前往现场检查,电修车间和管理部门对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由安全管理部门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电修车间进行用电设备和线路的接驳。外单位用电必须经公司或厂领导同意。

4.1.3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续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4.2用电现场要求

4.2.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查维修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4.2.2临时用电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指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4.2.3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4.2.4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4.2.5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有电工排除。

4.2.6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4.2.7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4.2.8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4.2.9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4.2.10采用暗管的埋设,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4.2.11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4.2.12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条件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2.13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4.2.14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4.2.15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临时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规用电,电修车间停止供电。

4.2.16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电修部门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

4.14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4.15《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4.16《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一联由施工单位保存,一联由安保科保存备查。

4.17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5、相关记录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第4篇 小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9

小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九)

1、临时电源不得私自架设,确需使用时,需向管理处提出申请,批准后,由管理处派电工架设或监督架设。

2、临时用电最长使用期限为7天,使用期满,需继续使用者,必须在期满前一天办理延长使用手续,但最多不能超过一个月,否则必须拆除。

3、未经申请批准的临时线或安装不合格、或已到期的临时线,管理处有权令其停止使用及拆除。

4、装置临时线的一般安全要求:

1、装置临时线需用绝缘良好的导线 。要采取悬空架设和沿墙架设。架设时户内离地高度不得低于2.5公尺,户外不得低于3.5公尺。架设时需设专用电杆和专用瓷瓶固定,禁止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挂线。

2、全部临时线装置必须有一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须装熔断器

3、所有电气设备、金属外壳须有良好接地线(或接零线);

4、分路线不得在灯头内并头,须用丁字接法并用胶布包好临时线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加以可靠的保护。

5、电缆,则应在过路处设有硬质的套管保护。管口要装保护圈,以防割破电线;

6、安装完毕的临时线,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更动

7、电气工作人员安装临时线前,须查验临时线装置申请单,否则不予安装;

8、临时线与设备、水管、热水管、门窗等距离应在0.3米以外,与道路交叉外不低于6米。

第5篇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临时用电的现象比较普遍,触电事故亦时有发生,因此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防止临时用电触电现象的发生,是广大农电工作者的职责和义不容辞的义务。通常说的临时用电是指小型基建工地、农田基本建设和非正常年景的抗旱、排涝等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有集中性、分散性、隐蔽性、季节性、不安全因素多等特点。

临时用电的管理措施

搞好全方位的宣传工作,不留死角。通过开设电视专题讲话、利用广播报道等大型媒体进行宣传;制作一些小册子、张贴临时用电宣传画;结合实地情况,不定期对临时用电触电事故进行宣传。总之,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使临时用电知识达到家喻户晓,提高用户临时用电安全意识和依法用电的自觉性。

做好临时用电的咨询和服务工作。在95598客户服务系统中增加临时用电咨询业务,提高咨询水平。公布各供电服务区电话号码,增强工作人员责任心,确保电话叫,电工到,树立一心一意为用户着想,全心全意维护电力企业形象的理念。

使临时用电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把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供电企业管理体系之中,建立长效机制,列入每年春秋季安全检查的范围,在安全处罚管理办法中增加有关规定。各单位结合本地临时用电的特点,制定临时用电管理办法,确保各级人员责任到位,不走形式,使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加大对农电工技术培训力度,提高农电工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使临时用电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临时用电的技术措施

架空线路应采用耐气候型的绝缘线,截面积不小于6mm2,电线对地距离不小于3m,档距最大不超过25m,电线要固定在绝缘子上,线间距离不小于20cm,若采用木杆,其梢径应不小于7cm。

临时用电应装设配电箱,箱内配置控制保护电器、漏电保护器和计量装置。配电箱外壳的防护等级按周围环境确定,防触电类别可为ⅰ类或ⅱ类。

用电线路超过50m或有多处用电点时,在电源处设置总配电箱,在用电点设置分配电箱,配电箱高度在1.3~1.5m。

临时用电线路不应跨越铁路、公路和一、二级通信线路,如须跨越应满足有关规定。

认真贯彻落实低压用电管理的各种技术规定。

第6篇 企业临时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明确公司生产区域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作业的安全要求及《临时用电许可证》、《电气检修工作票》的管理。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作业安全管理。

3职责

3.1生产部负责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作业归口管理以及外部施工单位临时用电的审批工作。

3.2安质环部负责公司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作业的现场安全监督。

3.3电器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内部临时用电和电气检修的安装、停送电、拆除工作。

3.4施工单位负责临时用电的安全确认和电气设备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4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要求

4.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得接入公用电网。

4.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4.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a.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c.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临时用电的单相和动力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d.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e.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f.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g.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h.临时供电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4.4 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4.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5 电气检修作业安全规定

5.1 电气检修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执行。

5.2 凡电气检修,应办理电气检修工作票。

5.2.1 公司区干线的电气设备检修和跨部门停电检修电气设备,应办理相应工作票,由生产技术处签发,经生产部处长或公司值班负责人许可后方可进行作业。

5.2.2 分公司内部停电检修,由检修电工办理相应工作票,由分公司级领导签发。

5. 3 凡是在导电设备、线路工作(不论高、低压)必须停电作业,并在电源开关处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除负责挂牌人外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或送电。

5.4 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验明线路确实无电压后方可装接。

5.5 线路经过验明确实无电压后,应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停电线路的分支也要挂接地线。

5.6 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作业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5.7 禁止带电检修作业。必须带电检修应经生产技术处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由取得《进网电工作业证》的、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担任。

5.8 外线、杆塔、电缆的检修,作业前必须全面检查,确认无患后方可进行作业。

5.8.1 变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邻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作好标志,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杆塔。

5.8.2 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点的线路进行检修时,必须首先确认线路是否有人检修或配合检修,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5.8.3 对地下直埋电缆或隧道电缆进行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5.8.4 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同杆、塔多、回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5.8.5 在立、撤杆、修正杆坑及杆塔上作业,必须认真检查并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若认为线路带电,则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5.8.6 在检修中涉及到相序问题时,检修后应先调试好相序后再送出,以免事故发生,减少损失。

6《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和《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管理

6.1施工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技术处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和“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 。

6.2生产技术处负责人应对作业过程进行风险分析,确定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和“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 。

6.3施工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6.4作业完工后,施工人员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部门停电,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6.5“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和“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6.6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电气检修结束后,“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交作业单位安全员保存。

6.7“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和“电气检修作业工作票”保存期为一年。

第7篇 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临时用电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1.2  临时用电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凭证作业。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得随意接临时电源。

1.3  凡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的临时用电,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前,应按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1.4  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1.5  检修、施工使用6kv及以上临时电源,用电单位需编制临时用电方案,向单位电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中国石化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规定》要求办理。

1.6  配送电单位送(停)电作业人员和施工单位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电工作业证。

1.7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8  作业期间应全程视频监控。

2  管理职责

2.1  各企业电气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2.2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2.3  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临时用电的审批,负责配送电设施的运行管理,对施工单位的临时用电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2.4  临时用电单位负责许可证的申请。

2.5  施工单位负责临时用电方案编制和所接临时用电的运行检查及安全管理。

3  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危害识别(jsa)

3.1.1  临时用电单位会同施工单位针对作业内容组织进行jsa分析,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

3.1.2  配送电单位在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落实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1.3  每次作业执行的安全措施须填入许可证。

3.2  许可证办理程序

3.2.1  临时用电的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临时用电方案(使用6kv及以上临时电源)、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配送电单位办理许可证。

3.2.2  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确认后,签发作业许可证。

3.3  临时用电的管理

3.3.1  临时用电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

3.3.2  送电前,临时用电配送电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检查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确认《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安全措施全部得以落实。

3.3.3  临时用电的漏电保护器每天使用前必须进行漏电保护试验,严禁在试验不正常情况下使用。

3.3.4  配送电单位应将临时用电设施纳入正常运行电气巡回检查范围,每天不少于2次巡回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3.3.5  施工单位应对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查,每天不少于2次,并建立检查记录。

3.3.6  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作业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3.3.7  在临时用电有效期内,如遇施工过程中停工、人员离开时,临时用电单位应从受电端向供电端逐次切断临时用电开关。

重新施工时,须对线路、设备检查确认后方可送电。

3.3.8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污染源和腐蚀介质,否则应采取防护处置措施,其防护等级必须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3.3.9  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配送电单位停电,并作相应确认后,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3.3.10  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由持有有效电工作业证的电工进行操作,并有人监护,做好工作记录。

3.4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3.4.1  施工单位的自备电源不得接入公用电网。

3.4.2  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v/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规定。

3.4.3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行业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3.4.3.1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防爆等级要求,并采用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3.4.3.2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的接地和保护安装应符合规范的要求,保护零线(pe线)采用绝缘导线,最小截面积符合要求,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漏电保护器,通过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

3.4.3.3  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4.3.4  临时用电的电源线必须采用橡胶护套绝缘电缆。

3.4.3.5  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小于2.5米,穿越机动车道不小于5米。

3.4.3.6  对需要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3.4.3.7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和防雨措施,离地距离不少于30厘米;盘、箱、门牢靠关闭。

3.4.3.8  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3.4.3.9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一、二次均应装熔断器,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3.4.3.10  临时用电线路的漏电保护器的选型和安装必须符合《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6829)和《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的要求》(gb13955)的规定。临时用电设施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开关箱和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3.5  许可证管理

3.5.1  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第三联由施工单位持有。

3.5.2  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个作业周期。

3.5.3  用电结束后,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3.5.4  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8篇 管道局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施工、生产、检维修等作业过程中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确保安全,依据集团公司q/sy 1244-2009《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道局所属各单位、直属机构及为局服务的分包商(以下简称各单位),临时性使用380v或380v以下的低压电力系统的作业。

本办法所指临时用电是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

第三条 临时用电应遵循以下基本技术原则

(一)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二)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三)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四) 动力、照明用电系统必须分开设置。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临时用电管理作业许可程序或实施细则;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培训、监督和考核;安全部门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五条 员工接受临时用电作业培训,执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程序,参与临时用电作业的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条 相关人员安全职责

一、作业申请人:

(一)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二)办理作业许可证;

(三)组织危害因素辨识,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四)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五)组织实施作业;

(六)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二、作业批准人:

(一)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风险;

(二)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包括检查气体取样和检测结果;

(五)批准和取消作业。

三、作业人员:

(一)持有经审批有效的作业许可证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二)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三)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四)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紧急情况,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五)掌握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方法;

四、电气专业人员:

(一)、电工作业应持有效证件,电工等级应与工程的难易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电工作业由二人以上配合进行,并按规定穿绝缘鞋、带绝缘手套、使用绝缘工具,严禁带电接线和带负荷插拔插头等。

(二)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三)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可以处理异常情况;

(四)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可暂停作业;

(五)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六)发生紧急情况,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七条 基本要求

(一)临时用电应执行相关的电气安全管理、设计、安装、验收等标准规范,实行作业许可,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临时用电许可证参见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中的临时用电许可证(2-4)。临时用电作业涉及动火时,应同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超过 6 个月的临时用电,不能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应按照相关工程设计规范配置线路。

(二)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应由电气专业人员进行。

(三)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挂牌。

(四)潮湿区域、户外的临时用电设备及临时建筑内的电源插座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在每次使用之前应利用试验按钮进行测试。

(五)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

(六)临时用电单位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负荷,变更用电地点、用途。

(七)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设计与选型应满足爆炸危险区域的分类要求。

(八)进行临时用电拆、接线路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九)使用的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是正规厂家、并经过国家级专业检测机构认证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

(十)各单位应按规定对临时用电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含5台)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应专门进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或规定的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场勘测;

(二)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三)负荷计算;

(四)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电器的类型和规格;

(五)设计配电系统,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

(六)确定个人防护装备;

(七)制定临时用电线路设备接线、拆除方案;

(八)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九条 架空和地面走线

一、使用周期在 1 个月以上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架空方式安装,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架空线路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临时设施上;

(二)在架空线路上不得进行接头连接,如果必须接头,则需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张力;

(三)临时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四)在起重机等大型设备进出的区域内不允许使用架空线路。

二、使用周期在1个月以下的临时用电线路,可采用架空或地面走线方式,地面走线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所有的地面走线应设有走向标识和安全标识;

(二)需要横跨道路或在有重物挤压危险的部位,应加设防护套管,套管应固定;当位于交通繁忙区域或有重型设备经过的区域时,应用混凝土预制件对其进行保护,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三)要避免敷设在可能施工的区域内;

(四)电线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

三、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机械损伤等危害的部位,不得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条 用电线路安全要求

(一)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二)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应设置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值应满足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的要求,接地线和接零线应分开设置。

(三)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上级过载保护电流应大于下级)。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四)配电箱应保持整洁、接地良好。

(五)所有的临时配电箱应标上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设有安全锁具,有防雨、防潮措施。在距配电箱、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15m范围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六)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0.6m,小于1.5m。

(七)所有临时用电线路应由电气专业人员检查合格,贴上标签后方可使用,搬迁或移动后的临时用电线路应再次检查确认。

(八)临时用电线路的自动开关和熔丝(片)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九)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时,应在接入点处切断电源。搬迁或移动临时用电线路时,应先切断电源。

第十一条 用电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一)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使用同一开关。

(二)在水下或潮湿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作业前应由电气专业人员对其绝缘进行测试,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缘不得小于2mω,加强绝缘不得小于7mω。

(三)使用潜水泵时应确保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潜水泵引出电缆到开关之间不得有接头,并设置非金属材质的提泵拉绳。

四、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满足如下安全要求:

(一)设备外观完好,标牌清晰,各种保护罩(板)齐全;

(二)在一般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工具;若使用i类工具时,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三)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或iii类工具;

(四)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管道内,应使用iii类工具。若使用ⅱ类工具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电器;

(五)iii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器及ⅱ、iii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结器等应放在容器外或作业点处,同时应有人监护。

五、临时照明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一)现场照明应满足所在区域安全作业亮度、防爆、防水等要求;

(二)使用合适的灯具和带护罩的灯座,防止意外接触或破裂;

(三)使用不导电材料悬挂导线;

(四)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36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罩;

(五)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第十二条 标签、标识

(一)所有断开开关应贴有标签,注明供电回路和临时用电设备。所有临时插座都应贴上标签,并注明供电回路和额定电压、电流。

(二)所有开关箱、配电箱(配电盘)应有安全标识,在安装区域内,应在其前方1m远处的地面上用黄色油漆或黄色安全警戒带做警示。

第四章 临时用电许可证办理

第十三条 临时用电许可,具体执行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临时用电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5天,用电时间超过15天应重新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属地主管单位(非隶属于管道局),有明确临时用电相关规定,应遵循其规定的要求,实施临时用电管理。

第十五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按照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拆除方案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应在管道局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9篇 装饰工程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措施

为了合理地安全使用临时用电,结合有关建筑施工安全规范,我公司制定了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1.所有临电配电箱委派专业电工负责管理,定期检查,保证配电箱坚固完整,箱内配线绝缘良好,排列整齐,绑扎成束导剥关头适宜并压接牢固。

2.施工现场禁止架设裸露导线,非电气工作人员禁止在施工现场架设线路,安装灯具,手持电动工具等作业。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以及与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架,必须采取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措施。

4.采用保护接零的单相220v电气设备,应设有单独的接零保护,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做接零保护。

5.凡移动式设备及手持电动机具,其电源线应使用三芯或四芯橡胶套缆线,接线时缆线护套应放进设备的接线盒并固定,而且必须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6.凡未经检查合格的电器设备均不得安装和使用,使用中的电器设备应保持正常状态,绝对禁止带故障运行。

7.各种电动工具使用前均应进行严格检查,其电源线不应有破损老化等现象,工具本身开关必须安装牢固,动作灵敏、可靠。

8.使用电动工具应戴绝缘手套,非专业电气工作人员禁止乱动电气设备。

9.电焊机的外壳要保持完好,其一、二次侧接线柱防护罩安装要牢固,一次电源线宜采用橡胶套缆线,其长度一般不应大于3000,焊凭用火证上岗,并设灭火器派人看护。

10.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禁止用钢卷尺测量。

11.暂时停用的线路应及时切断电源,工程完工后,临时线路应随即拆除。

12.施现场的临时照明灯具以地面垂直不应低于2200mm,灯头与易燃物的净距一般不小于300mm,对于流动性碘钨灯支架安装时,支架应稳固,并应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

13.固定临电配电箱至流动闸箱的距离最大不要超过40米。

14.所有电动机具及照明灯具与配电箱(盘)连接时,需采用配套的电源插头,禁止将层线不经插头直接插入源插座。

15.专业电工必须认真执行各有关规定,自觉抵制来自任何方面的违章作业指令。

16.专业电工有权制止一切危险操作及违章用电行为,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报告。

17.专业电工要端正工作态度,主动配合用电单位共同完成各种生产任务。

18.如不慎发生触电事故时,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采取措施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并采用相应的抢救措施,使事故减轻到最低程度。

第10篇 小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小区公众制度范例: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楼宇修缮和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装修等临时施工用电管理确保电源线路安全和电气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维护业主及用户的正常工作秩序,特制订本规定。

(1)楼宇进行重大修缮使用施工电动设备和电动工具的用电量,必须在不影响正常运作和在供电负荷量允许范围内进行,在报修缮计划时,必须同时上报用电设备,经分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后,才能进行组织施工。

(2)临时用电必须符合消防和安全用电要求。

(3)使用的电动设备、工具及电源线等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规定和安全要求,并安装漏电保护器开关、配备分线电闸箱和安装电表,电动工具、临时照明线路应有合格插座,并在专业人员指定地点接线,禁止乱拉乱接电线。

(4)专业管理人员有权对违章操作的人员和电动设备工具进行检查,有权停止违章电动设备及工具的使用。对不听劝阻者,应立即报告公司,停止施工。

第11篇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加强临时用电管理,保障建设施工现场和检修现场用电安全,防止人身触电和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厂内的一切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的管理。

3 编制依据

3.1 jgj 46-2005建设部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2 gb 50058-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3 gb 3836.1-201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3.4 gb/t 13869-2008 《用电安全导则》

3.5 gb 50184-202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3.6 gb 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3.7中油化安〔2009〕163 号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 术语和定义

4.1 低压:交流额定电压在1 kv及以下的电压.

4.2 高压:交流额定电压在1 kv以上的电压.

4.3 外电线路: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配电线路以外的电力线路.

4.4 有静电的施工现场:存在因摩擦,挤压,感应和接地不良等而产生对人体和环境有害静电的施工现场.

4.5 强电磁波源:辐射波能够在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上感应产生有害对地电压的电磁辐射体.

4.6 接地:设备的一部分为形成导电通路与大地的连接.

4.7 工作接地:为了电路或设备达到运行要求的接地,如变压器低压中性点和发电机中性点的接地.

4.8 重复接地:设备接地线上一处或多处通过接地装置与大地再次连接的接地.

4.9 接地体:埋入地中并直接与大地接触的金属导体.

4.10 人工接地体:人工埋入地中的接地体.

4.11 自然接地体:施工前已埋入地中,可兼作接地体用的各种构件,如钢筋混凝土基础的钢筋结构,金属井管,金属管道(非燃气)等.

4.12 接地线:连接设备金属结构和接地体的金属导体(包括连接螺栓).

4.13 接地装置 :接地体和接地线的总和.

4.14 接地电阻:接地装置的对地电阻.它是接地线电阻,接地体电阻,接地体与土壤之间的接触电阻和土壤中的散流电阻之和接地电阻可以通过计算或测量得到它的近似值,其值等于接地装置对地电压与通过接地装置流入地中电流之比.

4.15 工频接地电阻:按通过接地装置流入地中工频电流求得的接地电阻.

4.16 冲击接地电阻:按通过接地装置流入地中冲击电流(模拟雷电流)求得的接地电阻.

4.17 电气连接:导体与导体之间直接提供电气通路的连接(接触电阻近于零).

4.18 带电部分:正常使用时要被通电的导体或可导电部分,它包括中性导体(中性线),不包括保护导体(保护零线或保护线),按惯例也不包括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合一的导线(导体).

4.19 外露可导电部分:电气设备的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它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但在故障情况下可能带电.

4.20 触电(电击):电流流经人体或动物体,使其产生病理生理效应.

4.21 直接接触 :人体,牲畜与带电部分的接触.

4.22 间接接触 :人体,牲畜与故障情况下变为带电体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触.

4.23 配电箱 :一种专门用作分配电力的配电装置,包括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如无特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合称配电箱.

4.24 开关箱:末级配电装置的通称,亦可兼作用电设备的控制装置.

4.25 隔离变压器:指输入绕组与输出绕组在电气上彼此隔离的变压器,用以避免偶然同时触及带电体(或电绝缘损坏而可能带电的金属部件)和大地所带来的危险.

4.26 安全了变压器 :为安全特低电压电路提供电源的隔离变压器. 它的输入绕组与输出绕组在电气上至少由相当于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绝缘隔离开来. 它是专门为配电电路,工具或其他设备提供安全特低电压而设计的.

4.27 代号

4.27.1 dk--电源隔离开关;

4.27.2 h--照明器;

4.27.3 l1,l2,l3--三相电路的三相相线;

4.27.4 m--电动机;

4.27.5 n--中性点,中性线,工作零线;

4.27.6 npe--具有中性和保护线两种功能的接地线,又称保护中性线;

4.27.7 pe--保护零线,保护线;

4.27.8 rcd--漏电保护器,漏电断路器;

4.27.9 t--变压器;

4.27.10 tn--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零线接地的接零保护系统;

4.27.11 tn-c--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合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4.27.12 tn-c-s--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前一部分合一,后一部分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4.27.13 pn-s--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4.27.14 tt--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直接接地的接地保护系统,其中电气设备的接地点独立于电源中性点接地点;

5 组织与职责

5.1 安健环部负责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5.2 机械动力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负责外协检维修单位临时用电的审批。

5.3 机电仪中心

5.3.1 负责公司内临时用电的审批。

5.3.2 负责接临时用电,负责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等。

5.3.3 负责对临时用电作业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5.3.4 负责对临时用电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和安全防护交底。

5.3.5 负责安排临时用电作业的监护人,对现场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和作业环境发生变化,或者作业违章时责令停止作业。

5.3.6 负责审核和审批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6 管理要求

6.1 临时用电危害识别

机电仪中心针对作业地点、作业内容,及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危害识别,采用定性、定量分析来核验临时用电作业的危险因素的种类和数量,进行危险、危害分析和风险评估。将安全措施落实后填入myh.03/ba.zd.jl-05.33(0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并且由落实人员签字确认。

6.2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6.2.1 厂内各生产中心(包括:机电仪中心各班组)需临时用电时,由临时用电单位签写:申请用电作业单位、工程名称、施工地点、用火作业许可证编号、用电设备、用电功率、电源接入点、工作电压、临时用电操作人、电工证号(机电仪中心签写)及用电量(外协人员计量时)向机电仪中心申请《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机电仪中心负责人审核,并监督实施。

6.2.2 外协的检维修施工单位申请临时用电时,由临时用电单位持作业任务单、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等材料向机电仪中心申请《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单位与机电仪中心共同落实、确认安全措施,机电仪中心审核后报机械动力部审核用电负荷,由机械动力部审核批准,用电单位要安装表计,用于电量结算。

6.2.3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审批后,由临时用电作业单位安排临时用电操作人按照《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安装临时用电设施。

6.2.4 用电生产中心班组长应向机电仪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现场安全措施的交底。

6.2.5 作业完毕后,临时用电作业班组应及时通知机电仪中心停电,机电仪中心负责拆除临时用电。

6.3 临时用电的基本要求

6.3.1 临时用电的设计和施工,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6.3.2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在靠近带电部分进行作业时应设监护人。

6.3.3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选择,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6.3.4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设计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接线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合格后方可工作,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6.3.5 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施工现场用电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的软导线或电缆,不得有破皮、老化、漏电、绝缘裂纹等现象。电缆线路应考虑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6.3.6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检维修单位,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生产电网电源。

6.3.7 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m,穿越道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架空措施。

6.3.8 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要有编号,要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现场临时用电盘、箱要加销保护,由现场用电负责人保管钥匙。

6.3.9 严禁将电线芯线直接插入插座或将芯线挂在电源开关上,露出开关应装在特别箱闸内,在防爆生产区域和甲醇罐区,必须使用防爆开关。

6.3.10 机电仪中心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6.3.11 机电仪中心应每天进行巡回检查,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机电仪中心应紧急停电处理。

6.3.12 正式运行电源至总配电箱供电由机电仪中心负责管理,临时用电线盘、电缆、临时照明灯等材料由各中心负责管理,临时接线时由各中心负责提供并保证完好。

6.3.13 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临时用电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生此类现象,机电仪中心应立即停止供电,并上报机械动力部进行严肃处理。

6.3.14 凡用电设备在5 台以上或总容量在50 千瓦以上的工地,都要单独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所采用的安全措施。施工现场用电应设置专用的保护零线,要求使用五芯电缆配电系统,采用“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开关箱(末级)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30ma 或15ma,0.1s),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

6.3.15 禁止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接临时电线(电缆)。

6.3.16 临时用电须使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伏的绝缘电缆,且绝缘良好无损,接头包扎绝缘牢固。临时用电配电箱必须安装牢固,其附近不得堆放杂物。盘内保护措施、设施完好,确保无短路、接地现象。

6.3.17 临时用电设施对电压在110伏以上时必须作接地或接零保护,零线必须重复接地。

6.3.18 临时用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高灵敏度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漏电保护器,严禁一个开关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电气设备。

6.4 架设临时线路的要求

6.4.1 架设临时线路时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用电杆或沿墙架设应采用合格瓷瓶固定,导线距地面高度室内不低于2.5m,室外不低于3.5m,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m。临时线与设备、水管、热水管、门窗等距离应在0.3m以上。

6.4.2 全部临时线路必须有一个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应装保护设施。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应有防雨设施。

6.4.3 电源线路不得拖拉在地面上或接近热源。严禁将电线直接挂在树上、金属设备、构件和钢脚手架上,或用金属丝绑扎电缆(线),必须用绝缘杆支撑,避开有爆炸危险或腐蚀性气体的场所。电线通过马路及易被损坏处应加设钢质套管保护。临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临时线路和建筑物、树木、设备、管线间的距离一定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潮湿、污染的场所的临时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

6.5 施工机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用电管理

6.5.1 用电施工机具(包括:平刨、圆盘锯、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潜水泵等)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经过机电仪中心检查确认符合要求,方能使用,不合格的机具严禁使用。施工机具必须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除做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使用平刨、电锯、电钻等机械办理《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6.5.2 移动式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技术文件。设备上必须设置标志明显的接地螺丝,铭牌上的技术数据应齐全清晰,其安全防护罩壳、限位、保护、联锁等齐备可靠。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导线、插头、开关等必须完好无损。引线必须用三芯(单相电具)、四芯(三相电具)坚韧橡皮线或塑料护套软线,截面至少0.5mm2,引线不得有接头,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5m。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芯线接地。严禁利用其他用电设备的零线接地。

6.5.3 所有移动电气设备宜装漏电动作电流小于或等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的漏电保护器;应实施“一机一闸一保护”。

6.5.4 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过程中,需要移动电气器具停止工作,作业人员离开或突然停电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或拔掉电源。

6.5.5 起重机械供用电设备的设计安装,必须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要求,严禁用接地线作载流零线。

6.5.6 电焊机用电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焊机外露导电部分应采取保护接零(或接地)措施。

(2) 为了防止高压窜入低压造成危害,交流电焊机二次侧应有可靠接零(或接地)措施。

(3) 一次线路和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4) 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5) 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焊钳和焊钳导线应完整无损、绝缘良好,电焊机二次侧引出线宜采用橡皮绝缘铜芯软电缆,其长度不宜大于30m。

6.6 临时照明用电管理

6.6.1 一般照明应采用不超过250v 的对地电压,照明线路必须绝缘良好,布线整齐且应固定和经常检查维修。220v 灯头离地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潮湿、危险场所和户外,不低于2.5m;

(2) 生产装置、办公室等一般不低于2m;

(3) 必须放低时,不应低于1m,但从灯头到离地2m 处的灯线要加绝缘套管,灯头应设保护罩,且不得任意挪动或当行灯使用。

6.6.2 局部照明及移动式手提灯工作电压应按其工作环境选择适当的安全电压。行灯及机床工作台使用的局部照明,应用36v 及以下的低电压,行灯必须带有绝缘手柄及保护网罩,手柄处的导线应加绝缘套管保护;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容器设备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 伏;在易燃、易爆、多尘、潮湿以及产生腐蚀气体的场所使用的照明应符合其特殊的要求。

6.6.3 现场检维修设施等高度较低,照明一般应使用安全电压供电。室内的照明线应用橡皮软线,并设漏电保护开关,灯泡功率不得大于100w,穿过房壁时应套上绝缘保护管,保护管距铁房子内壁应不小于2.5cm。

6.6.4 照明灯需用安全电压时,应采用一、二次线圈分开的变压器,不许用自藕变压器。当电气设备采用了超过24v 的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6.6.5 各种照明灯需要有一定形式的聚光设备时,不得用纸片、铁片等代替,不得用金属丝在灯口处捆绑。事故照明必须采用瞬时开亮的光源,一般采用白炽灯。

6.6.6 插座或开关应完整无损,安装牢固、外壳或罩盖应完好、操作灵活、接头可靠;照明设备的控制开关,拉线开关距地面一般为2.2-2.8m,距门框为150-200mm;多尘潮湿场所和户外应用防水瓷质拉线开关或架装保护箱;在易燃、易爆和特别潮湿的场所,照明灯和控制开关应采用防爆型、密闭性的。开关和插座离地高度不低于1.3m。插座也可装低,但离地不应低于15mm;露天的灯具、开关应采用防雨式,安装必须牢固可靠。

6.7 结束临时用电的要求

6.7.1 临时用电结束后,机电仪中心负责拆线,所用的临时用电材料由用电单位收回保管。

6.7.2 全部临时线路拆除后,机电仪中心及用电单位联合检查验收,并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6.7.3 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在《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验收栏签字,交双方执行单位存档,并按月(每月二十五号)将存档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按编号顺序整理成册,上交机械动力部检查评比,作废的票必须一并在月底上交。

6.8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6.8.1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机械动力部统一编号印刷,并且登记下发各生产中心。

6.8.2 临时用电作业前,要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无《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不得用电。

6.8.2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机电仪中心、临时用电单位各一份。

6.8.3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七天,超过七天必须重新申请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6.8.4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7 制度执行与检查

7.1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由机械动力部监督检查,安健环部进行安全监督。

7.2 机械动力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要做到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月底进行考评,对检查考评较差的,给与考核。

7.3 另外,每缺失一张票(含作废的票),考核该中心100元,票面不清、乱涂一处考核50元,私自提前终结签名考核200元,工作结束不完善手续考核双方各200元,每月对票证办理情况进行评优,奖励第一名400元。

8 记录

myh.03/ba.zd.jl-05.33(0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9 其他

本规定为第二版修订,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旧版规定自行废止。

本规定由机械动力部负责解释。

第12篇 电气车间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为确保系统检修期间安全、规范用电,提高专业用电管理水平,根据冬季天气凝冻、多雨、湿度大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1、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用电单位需编制用电方案到电气车间办理“用电申请单”。用电单位负责人持电气车间签发的“用电申请单”到班组方可办理接线手续。

2、严格电气停送电操作票证管理,严禁先作业后办证或使用过期票证。

3、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任何人不准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4、检修作业现场要保证漏电开关、电缆、用电器具完好。临时用电的配电器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其漏电保护的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必须满足上下级配合要求,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以上用电设备。

5、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不超负荷使用。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盘要有防雨措施,且配电箱、盘金属外壳必须用黄绿相间专用接地线与现场接地支线连接,接地线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箱门必须能牢靠的关闭上锁,开关距地面不得低于1.3米。用电线的装、拆必须由电工负责作业。

6、临时用电缆线路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保护管应固定牢固。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严禁用金属丝绑扎。

7、放置在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箱应挂设“已送电”、“已停电”等标志牌。

8、电焊机接线要规范,电焊把线就近搭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不得穿过下水或在运行设备(管线)上搭接焊把线。

9、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罐、槽等金属设备内作业的临时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12v,严禁使用碘钨灯。

10、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随意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电气车间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11、现场使用小型电动工具,电缆线必须使用橡皮护套铜芯电缆,电缆中间不能有接头,严禁乱拉乱扯、车辆来回碾压。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插头、开关等必须完好无损,有防雨措施,禁止随地摆放,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12、严禁现场临时用电私拉、乱扯和预约送电。

13、发现违章、违规用电的,电气车间人员有权制止并责令其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

14、不按要求执行,每违规一项处罚200元。

《临时用电管理规定(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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