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管理考核细则模板
无论在哪行哪业,安全都是至关重要的。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是公司的首要工作。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关于安全管理的考核细则范本,欢迎阅读参考。
车间安全管理考核细则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车间安全管理水平,提高操作人员安全意识,细化安全管理考核标准,确保实现安全平稳,特制定动力车间安全考核制度细则如下
1、接触酸碱的人员要熟知酸碱的危险性、使用规范及酸、碱灼伤事故预案,用前要做好事故预想,不清楚的扣10元。
2、接触转动设备时严禁戴手套,发现一次扣20元。
3、压送、使用酸,碱时要注意安全,要穿戴好防护眼镜、防酸手套等防护用品。
发现一次扣20元。
4、消防柜内物品、消防器材、洗眼器纳入交接班管理,做好数量的交接,卫生要每班及时清扫。
物品损坏或丢失班组,按价赔偿。
抽查一次不合格扣10元。
5、周二安全活动由班长组织,不按时开展安全活动的,每次扣50元。
6、安全活动迟到或早退的,每人次扣10元。
7、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的,每人次扣20元。
8、安全活动没有记录的,每次扣10元,安全活动记录不认真或不及时签字的,每次扣5元。
9、不能正确识别本岗位危害的,每次扣10元。
10、不清楚本岗位风险及其控制措施的,每次扣10元。
11、hse基础知识考核不合格者,每次扣10元。
12、污水处理台账及时填写,记录不清、不齐全、明显勾抹、不按格式填,一项扣10元。
13、开展周二安全活动有特色,有成效,获得肯定,加奖20-50元。
14、安全活动记录及时、字迹清楚、书写工整的年底综合加奖50元。
15、对积极参加应急预案演练表现突出的个人及班组,加奖20-50元。
16、按要求及时书写培训笔记,无故不记录人员,每次扣10元。
17、按要求按时参加车间培训,学习不认真,迟到、早退,每次扣10元。
18、无故不参加培训每次扣20元。
考试不合格人员,扣50元。
19、动力车间员工及外来施工人员着装管理考核:
19.1根据《关于抚顺石化公司规范员工着装的通知》要求,凡是进入装置、现场的人员(含外来人员,穿戴符合进入装置、现场规定要求)着装必须穿工作服(长袖)袖口、下摆、全部扣好,不得卷袖;穿工作鞋(其它鞋禁穿)、戴安全帽(头发不得触肩);在操作室、休息室、办公室、值班室内可不戴安全帽;巡检(包括在机泵房内巡检)和室内、外现场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佩戴必须系紧帽带。
根据“直线管理”原则,班长负责监督本班员工的安全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并负连带责任,承担违纪当事人50%的处罚。
19.2班组成员要严格服从班长的领导和工作安排,否则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9.3根据“抚顺石化公司工程承包方安全管理规定”(fssh/wj 0081.515-2022),外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的规定,施工人员必须穿戴统一款式的防护服装、防护鞋、安全帽。
施工人员施工作业期间必须佩戴安全帽,由施工负责人负责监督。
19.4施工作业期间车间监护人负责监督施工人员佩戴安全帽及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若不按要求佩戴,监护人有权停止其作业。
并通知车间对其行为进行处罚。
19.5特殊作业必须按国家有关劳保安全标准规定正确着装。
如:酸碱作业必须佩戴防护眼镜、防护服等。
19.6进入有毒、窒息作业区域作业时,必须佩带适合该毒物的防护用品,避免造成作业人员中毒窒息。
如:氨作业必须佩戴防护眼镜及防毒面罩等。
19.7违反上述规定,每发现一项扣当事人20元,班长负连带责任扣10元。
20、岗位安全技术装备需熟练使用,检查使用不熟练扣20元,不会使用扣50元。
21、其它未尽事宜由车间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公司安全管理考核细则二
一、目的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核心,严格考核是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实现安全工作目标的关键,为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圆满完成公司各项安全工作目标,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包含部门、车间、班组等)。
三、职责
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及目标考核组织工作。
2、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综合监督考核。
3、各级单位负责对下一级单位或个人的考核。
四、考核要求
1、安全生产责任及目标考核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分级管理、分级考核”的原则。
2、各单位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条款将本单位各级组织、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分解,层层落实,明确相应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3、每年年初,公司根据各单位人数及作业的危险程度,向各单位分配事故控制指标;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单位各级人员量化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和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各单位要逐级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人员年度事故控制指标。
公司对部门、车间的年度事故控制指标如下表:
序号
事故
(事件)
规模
(人数n)
危化品
储量(q)
指标
备注
1
轻伤
≤100
0人次
100
≤2人次
≥300
≤3人次
2
火警
(火情)
≤100吨
0次
含承包商施工火情
100吨
≥200吨
≤2次
3
火灾、爆炸、重伤(死亡)
0次
含承包商施工火灾
4
设备事故
损失≤5万元
≤1次
损失>5万元
0次
5
三违
≤100
5人次
100
≤10人次
≥300
≤20人次
4、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各职能部门、车间的安全生产责任及目标考核工作,责任考核频次为每季度一次;各单位负责对下属的辅助单位、职员、班组的安全生产及目标考核工作,考核频次为每月一次;各级考核编制考核记录台帐,考核记录要有考核内容和扣分标准。
5、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及目标考核工作要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单位或个人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及目标的,要记录在案,及时汇总到定期的考核记录中。
6、各单位在发生轻伤以上安全事故时,公司安委会组织安委会成员对该单位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结果作为日常检查考核成绩,最终汇总到定期的考核记录中。
7、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及目标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年终将对各单位和个人考核成绩进行汇总,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及目标考核成绩=定期考核成绩之和/考核频次。
8、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95分(含)以上为优秀,95分至80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9、每次安全生产责任及目标考核成绩公布后,安委会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对各部门、车间进行奖惩;每月底,各单位对下属各级人员的考核成绩公布后,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对个人的奖惩在当月的工资中予以体现。
10、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及目标考核成绩作为各级单位和个人评优、评先进的重要依据,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发生影响恶劣的较大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实行“一票否决” 。
五、记录文件
1、《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2、《安全生产责任及目标考核台帐》
第2篇 仪表班组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结合比迪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将目标任务、安全基础管理内容分解到班组并明细责任人、落实到人的要求,根据维修车间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班组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1. 安全文化建设设立安全文化建设领导小组,设安全文化宣传专栏,宣传教育内容,安全理念法律法规,岗位风险或安全知识,支部负责人,班组积极投入安全稿件每月不少于四篇,落实人班长。
2. 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按期实施,新从业人员经过三级教育并考核合格后上岗。按月计划开展安全学习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时间应不少于规定学时,管理人员定期参加(检查)活动记录并签字做评语。安全员安排学习内容,班长主持,班组成员认真学习做好记录,缺一次考核班长。
3. 监视和测量设备规范管理,技术员负责人,班组定期校准和维护并保存记录,不按时或不规范时考核班长。
4. 严格执行检修管理制度,实行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检维修作业时严格执行检修前危害识别,培训教育,编制方案,措施确认,防护到位,技术员负责人,班长安排检修时应向员工说明检修危害,防范措施,有三违现象考核班长。
5. 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班组建立隐患自查台帐,每周一次,做好日常巡检记录,有缺次考核班长。
6. 车间成立应急救援成员,救援物资,经常维护保养,记录完好状态。责任人安全员,每月检查一次完好状态。
7. 安全检查内容规范,查出隐患有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验收确认,限期完成,记录规范,对暂不能整改的向车间回报,列入整改计划。
8. 加强5s管理制度,班组环境整洁,摆放规范,桌面整齐;班组成员要互相尊重,待人要讲礼貌,接听电话要及时,态度认真。
维修车间仪表班组
2011-10-8
第3篇 化工现场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确保实现中新化工安全“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目标,进入施工现场的各单位、各部门严格贯彻执行现场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1.1对于公司下发的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施工单位必须按期认真整改,否则将进行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仍未进行整改将加倍处罚。
1.2对于不按规定执行、违反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处罚的款项作为“安全文明施工专用基金”,用以奖励在安全文明施工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人。
1.2.1个人着装及防护
1.2.1.1施工现场穿拖鞋、高跟鞋、露趾凉鞋者,罚款50元/人次,并责令退出施工现场;
1.2.1.2 施工现场穿裙子、短裤、背心或赤膊者,罚款50元/人次,并责令退出施工现场;
1.2.1.3 进入施工现场不带安全帽,罚款50元/人次(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施工班组的休息室除外);
1.2.1.4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罚款100元/人次;
1.2.1.5高空抛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者,罚款100元/人次;
1.2.1.6高空坠落,罚款100元/人次,造成伤害的按事故处罚条例从重处罚。
1.3 遮栏、护栏、栏杆
建筑物框架、高塔平台、高速运转设备、高电压区等主要施工区的遮栏、护栏、栏杆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定要求,齐全并安装牢固,安全标示牌、警告牌齐全。并设在视线良好的地方。
1.3.1 土建工作面脚手架上,永久栏杆遮拦或护拦不符合要求(确因安装需要除外,但必设临时防护设施)的罚施工单位100元/处(谁施工、谁负责);不合格的罚款60元/处;无安全标示牌、警告牌,罚款100元/处;并限时补设。
1.3.2 工作平台(包括脚手架平台)不符合要求,每处罚款20元。
1.4 孔(洞)沟盖板
施工区各类孔(洞)沟盖板,须符合设计要求,齐全、平整、安全、牢固。
1.4.1孔(洞)无盖板及其它措施,罚款20元/个;通知不整改,延期一天罚款100元/个(谁施工、谁负责);延期两天不整改,责令施工单位退出施工现场。
1.4.2 沟道无盖板,又无防护措施,罚款20元/米;通知后不更改,每延期一天罚款100元/米;延期两天不整改,责令施工单位退出施工现场。
1.4.3 孔洞盖板强度或形状不符合要求,罚款20元/处;
1.4.4 采用标准化盖板,没有或漏焊限位铁件,罚款20元/处;
1.4.5未经工程部同意任意在楼板、平台上开孔及墙壁上开孔、罚款200元。
1.4.6随意拆除安全设施罚款200元/处,若造成他人伤害视情节轻重从重处置。
1.5 常规照明
夜间施工现场巡视路线照明符合施工要求;高空作业、施工要照明充足。
1.5.1一处照明不足罚款50元;
1.5.2 灯具损坏未及时修复罚款20元。
1.6 安全工器具,防护用具
施工单位必须从有生产许可证的制造厂家购置安全施工器具,防护用具、用品,保证安全施工器具齐全、可靠、有效,符合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
1.6.1使用无生产许可证厂家产品,罚款200元/次。若无合格证同样罚款200元/次;
1.6.2 应该使用的安全施工器具或防护用具,每缺一件,罚款20元,.每一件不可靠或每一件失效罚款10元。
1.7 施工机械
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施工机械,特别是大中型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各类施工机械应工作状态良好,不得带病运行。各类起吊设备必须取得合法的许可证;操作人员必须具备资质,持证上岗。施工机械运行前必须向监理、工程部申请,许可证、资质齐全审核批复后方可作业。
1.7.1 施工机械带病运行,罚款500元/台;
1.7.2 起吊设备未取得合法的使用许可证,罚款1000元/台;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罚款500元/人次。
1.7.3 施工机械无安全操作规程,罚款100元/项,若无运行检查记录罚款100元/项;
1.7.4 大、中型起重机未进行定期的负荷试验,罚款1000元/次。
1.8 安全教育、规章制度及安全管理机构
各单位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各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强化安全监察工作,落实责任、保障安全。各施工单位要在申请开工前上报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施工管理制度,责任到人。
1.8.1 施工单位各级安全第一责任者不到位,罚款200元/人:
1.8.2 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结构或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罚款1000元;
1.8.3临时用工、合同用工未进行安全教育,未进行《安规》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罚款100元/人;
1.8.4 不按规定建立安全施工管理制度,每缺一项,罚款50元:
1.8.5 安全活动记录不齐全,罚款50元/次;
1.8.6班组每天交接班没有针对性安全交底或交底无签证记录的罚款l 00元。
1.9 施工用电
1.9.1 闸刀、插座无盖,罚款50元/个;
1.9.2 电源引出线无空气开关,罚款500元/处,闸刀电源引出挂接罚款50元/路。
1.9.3 电源箱内线路零乱,罚款50元/个。
1.9.4 未经电源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搭接电源罚款100元/处;
1.9.5 按规定未接装漏电保护器的,罚款50元/处,若使用失灵的漏电保护装置罚款100元/处;
1.9.6 其他未按规定使用施工电源的,罚款50元/次。
1.10 脚手架及架板
1.10.1 在主要人行通道上架设的脚手架影响通行作业罚款100元/处,罚款后三天之内不整改者,加罚200元/处;
1.10.2 脚踏板不符合强度要求的,罚款20元/块;
1.10.3 散铺架板两端不用铁线绑扎,罚款20元/块;
1.10.4 散铺的架板无双栏杆措施,罚款100元/跨;有护栏无防上下滑落措施,罚款50元/跨;
1.10.5 上、下脚手架要有符合规程的爬梯,若没有或不符合罚款50元/处;
1.10.6 斜道脚手架必须有双栏杆和防滑措施,无双栏杆或防滑措施罚款100元/处。
1.11 安全网
1.11.1 按规定该挂设安全网的地方没有挂设,50元/处;
1.11.2 安全网破损,整改通知发出2天内未处理,100元/处。
1.12 安全技术措施
1.12.1工程项目开工前没有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施工防患措施,罚款500元/项目;
1.12.2重要施工项目和重要施工工序没有办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手续、没有按时送建设单位管理部门,罚款1000元/项目。
1.13 文明施工管理
1.13.1 对不服从建设单位工程管理相关部门或监理单位管理的,罚款200元/次:打骂管理人员的,从重处罚。并责令清除出施工单位,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1.13.2 施工现场发现有与施工无关的闲杂人员逗留、乱窜,罚所在区域施工单位50元/人次;
1.13.3 施工车辆行驶速度为5km/h,每发现超速罚款100元/辆次。
1.13.4 施工人员随地大小便者,每人次罚款100元,并负责清理干净。
1.13.5 场区及施工区范围内的材料不按规定堆放,现场杂乱无序,建筑、生活垃圾不及时清理干净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罚款100-1000元。
1.14 工程部每月组织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文明施工评比,对在安全文明评比中取得第一名且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单位奖励1000元,对排名最后且得分在70分以下的单位罚款1000元。
各单位安全文明评比基础分为100分,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三违”现象和安全隐患,除进行罚款处理外,每人次和每项在月度评比时扣除1分。
1.14.1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奖励500元/次;
1.14.2 制止违章行为,避免了事故发生的,奖励200元/次;
1.14.3 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的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奖励1000元/次。在安全管理中付出了辛勤劳动;取得了显著成绩的奖励500元。
1.15 每出现一次安全责任事故,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罚款。
1.16 因中新化工相关职能部门对安全管理不严、不到位而发生安全事故,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负连带责任,一并进行处罚。
第4篇 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1.1 为了统一设备点检、维护、检修(以下简称“检维修”)及工程施工(包含建设施工和技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作业过程安全、规范、受控,特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规定了xx公司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要求,是设备检维修及施工作业标准化、规范化安全管理的基本依据。
1.3 本细则适用于xx公司所属单位、生产及检修协作单位、工程建设及技改施工承建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细则引用成为本细则的条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2.2 本细则涉及的国标、行业标准均以最新版本为准。
3 职责
3.1 安全保卫部为公司检维修及施工安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考核相关单位在检维修及施工作业过程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并定期组织修订本细则。
3.2 设备部负责督促、检查、核实本细则在检维修作业过程中的有效执行,并对不符合问题提出相应考核建议;负责合同结算中执行安全考核。
3.3 技改部负责督促、检查、核实本细则在工程建设和技改施工作业过程中的有效执行,并对不符合问题提出相应考核建议;负责合同结算中执行安全考核。
3.4 各产权单位负责督促、检查、考核本单位相关部门及检维修协作单位和工程承建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方)严格执行本细则。
4 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安全的基本保障条件
4.1 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4.2 建立健全检维修及施工作业相关的管理标准制度体系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3 相关方单位有效履行主体安全管理职责,各单位、各级部门及人员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岗双责”,有效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4.4 经常性、实效性地开展相关教育培训工作,检维修及施工作业管理人员业务能力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高。
4.5 深入推进tnpm各项工作,不断提高设备本质安全化水平,设备设施安全保障能力强。
4.6 按照“一体化”管理要求,不断完善协同作业管理机制,与相关方密切合作,共保安全。
4.7 所有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均有危险因素识别和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5 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通用细则
5.1 合法性管理要求
5.1.1 公司相关部门应对相关方各类资质进行严格审查,严禁无资质的单位承揽公司检维修及施工业务。
5.1.2 相关方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经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上岗。
5.1.3 相关工器具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的管理要求,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和专用机动车辆等)应办理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
5.1.4 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5.1.5 公司相关单位或部门(小甲方)应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环保协议,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2 一般安全管理要求
5.2.1 根据设备检维修及施工项目的具体要求,应制定设备检维修及施工方案,落实作业人员、安全措施。
5.2.2 检维修及施工项目负责人应按检维修及施工方案的要求,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交待清楚检修及施工项目、任务、方案,并落实安全措施。
5.2.3 项目负责人应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5.2.4 检维修及施工前,必须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告知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5.2.5 根据作业需要办理相关动火票、操作牌、停送电、停介质泄压置换等手续。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或施工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原则上应切断动力电源。
5.2.6 检维修及施工现场必须具备良好的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进入现场的所有作业人员,必须逐一确认作业条件,必须遵守现场安全管理各项规定。
5.2.7 作业现场必须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不受厂界限制,任何人发现现场违章违制行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
5.2.8 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现场安全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及时整改。针对部分风险较大的安全隐患该停工整改的必须立即停工整改,安全检查要求:
5.2.8.1 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检维修管理人员、工艺管理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5.2.8.2 应对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5.2.8.3 对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5.2.8.4 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高空作业中使用的工器具、材料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2.8.5 作业完毕,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检查检修及施工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5.2.9 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5.2.10 因作业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篦子板、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设置临时警示标志及围栏,作业完成后应恢复正常。
5.2.11 作业完成后,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5.2.12 作业完毕后应“三清”现场,将检修废弃物立即清理干净,废旧物资合理安置,并按分类规定放置到废料中,使作业现场恢复到作业前的状态。
5.2.13 检修人员应会同设备所在岗位进行试车,验收交接。
5.3 作业人员通用行为规范
5.3.1 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确认制、停送电、操作牌、动火票、停送介质及置换等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5.3.2 作业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在噪音、强光、热辐射、粉尘、烟气和火花、刨屑、碎片飞溅的场所工作,必须按规定分别戴上护耳器、防护眼镜、头盔和面具等特殊防护用品。
5.3.3 从事特种作业(包括电气、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登高架设、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的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5.3.4 作业人员进入检维修、施工现场后,必须遵守现场各类安全警示标志及服从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提醒、阻拦,不得擅自冒险进入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场所,严禁触动无关的开关按钮和开闭阀门。
5.3.5 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相互配合及时保持联系,如发生危险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现场,待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现场。
5.3.6 作业人员严禁擅自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经批准的作业内容变更、停工后重新恢复作业时,均应重新确认安全作业条件和对作业内容安全措施交底。
5.3.7 作业人员在作业完成后应对作业项目进行清理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5.3.8 对于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进行作业。
5.3.9 作业中做到“四不拆”:设备带压不拆(含需置换未合格的);传动设备动力电源未切断不拆;设备高温过冷不拆;工具不合格不拆。
5.4 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场所通用规范
5.4.1 生产、检维修、技改施工现场之间及危险作业部位应采用围栏、安全警示带等物品设置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误入作业区域。
5.4.2 应将检维修及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等影响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并采取防滑跌措施。
5.4.3 升降口、走道、平台、梯子、栈桥等应有防护栏杆,坑、沟要保持清洁并有盖板或围栏。
5.4.4 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安全通道(人行通道、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的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5.4.5 设备设施的备品备件及其他物品摆放必须符合5s的要求,重心稳定,防止倒塌伤人。
5.4.6 作业场所的光线必须充足,夜间及阴暗处所要有足够的照明,亮度要符合安全操作要求;采用强光源时,应采取措施发生火灾。
5.4.7 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用水源。
5.4.8 作业场所应采取必要的防暑降温措施。
5.4.9 作业场所应供给足够的清洁饮水,并设置洗手设备。禁止在有粉尘或者放散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
5.4.10 在危险性较高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当班生产操作班长联系。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生产当班班长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检修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检修人员重新进入作业现场。
6 点检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6.1 点检组应纳入正规的班组进行正常的安全管理,通过开展“班组四件事”等活动,提高点检组自律安全管理能力,增强点检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技能。
6.2 点检人员应树立“项目负责人即是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履责意识,对自身负责的设备设施运行安全、本质化安全及其维护、检修、技改施工作业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6.3 点检人员应加强负责区域设备设施的点检维护工作,积极协调整治隐患,督促并检查相关人员提高设备制造、安装、检修及改造的质量,增强设备本质安全性能。
6.4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点检人员独自在现场开展点检工作,应增强自保意识,熟悉点检作业区域的危险因素,认真落实安全确认制和防范措施,确保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和设备设施安全。
6.5 在特殊情况下,如进入煤气区域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环境从事点检作业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联系人员(同组组员、岗位操作人员、检修或施工方人员)形成互保,并携带有效相应报警仪,采取可靠安全防护措施后才允许进入点检作业区域。
6.6 点检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用具,对防护用品、用具的安全性能要进行检查确认。高压绝缘用具还必须检查其耐压试验周期,确定是否有效。
6.7 点检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规范要求
6.7.1 检查传动带、开式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位时,要注意站立的位置、姿态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6.7.2 严禁点检作业人员从旋转设备、旋转机构或移动的产品等上方跨越。
6.7.3 检查压延机、冲压机等压力机械的施压部件时,要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6.7.4 点检起重机等运动设备时,必须与操作人员联系,站在指定的安全位置,并扶好栏杆,不得随便走动,要绝对做到“车(设备)动人不动,人动车(设备)不动”。
6.7.5 对点检过程发现的危险、不安全因素的工作场所及危及安全的带“病”设备设施,要设立安全标志和明显的警告牌。
6.7.6 位于高度超过2米的工作点,应按登高作业安全要求,穿戴好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和防坠落用具。
6.7.7 确认点检的电气设备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者自动开关,需要接触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先确认是否带电,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措施是否完好。
6.7.8 检查用的手持灯具,其电压不能超过36伏特,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场所不能超过12伏特。
6.7.9 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者粉尘的工作场所进行点检时,要使用防爆型的点检设备。
6.7.10 点检电气设备时必须与运行值班(管理)人员协同进行,点检低压配时需要操作人员或者维修人员协同进行。
6.7.11 在易燃、易爆的工作场所点检作业,要严禁烟火和采取防静电措施。
6.7.12 在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并且有烧伤危险的地点进行作业时,要有酸碱烧伤的预防性措施,例如配备防护面罩和防护服、设置冲洗水等。
6.7.13 在检查牵引链条、齿轮时禁止将头手伸入机壳内,防止卷入导致的机械伤害。
6.7.14 点检或维护检修时,必须把工器具和物品放置在安全的位置,作业完毕后不得遗留在现场;高空时,必须对工器具、物品等采取防坠落措施。
6.7.15 在上下楼梯时应把稳扶好,注意脚下和检查鞋带,防止滑跌。
7 日常维护作业(含零星检修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日常维护作业除应执行通用安全管理细则“5.2 一般安全管理要求”外,还应落实以下安全管理要求。
7.1 维护人员(机、电、仪)应定时上岗巡检负责维护的设备,主动向使用人员了解设备运行的情况。
7.2 维护人员发现缺陷应及时清除,不能立即清除的缺陷,须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与操作人员一道落实临时的安全防范措施。
7.3 参加维护的人员必须熟悉设备、设施性能,掌握操作要领,明确设备设施维护的内容、方法和步骤。
7.4 维护班组负责人根据需维护设备的工作量及难易程度决定派遣合适的维护人员,并指定小组负责人。小组负责人应在现场召集开展kyt(安标卡)活动,辨识危险因素,落实防范措施,保障作业安全。
7.5 在落实停电、收取操作牌、开动火证、泄压置换合格、增设止挡器、照明等安全措施后才允许开始维护作业。
7.6 在进行设备设施维护时应在设备控制(操作)台和维护区域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必要时,指派专人巡回检查或值守,严防其他人员误操作。
7.7 操作岗位人员应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按分工界面做好维护作业的安全作业条件创造和安全作业环境清理,以及做好维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工作。
7.8 维护作业结束后,维护人员与操作岗位人员配合做好试车工作。双方共同确认缺陷消除后,完成“三清”退场任务后,才允许拆除现场。
8 检修(定修和日常检修)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8.1 作业前准备
8.1.1 检修方案的编制与审核
8.1.1.1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检修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内容包括详细的检修内容、组织安排、(设备、备件、材料)准备、危险因素辨识、防范措施制订等。
8.1.1.2 产权单位设备室、生产技术(安全环保)室专业人员对方案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下发并启动检修准备工作。
8.1.2 产权单位与检修单位联合建立检修管理组织对各专业间的作业内容、进度及安全进行管理和协调,并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
8.1.3 产权单位与检修单位、检修单位与其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交底,交底内容如下:
8.1.3.1 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8.1.3.2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8.1.3.3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8.1.3.4 检修作业项目内容、人物、检修方案和安全措施;
8.1.3.5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8.1.4 检修单位组织进行作业前的安全作业条件确认。
8.1.4.1 对作业人员资质进行清理,杜绝无证操作现象;
8.1.4.2 产权单位、生产协力单位及检修单位对检修作业涉及到的作业人员已开展安全教育;
8.1.4.3 相关的停电、收取操作牌、开动火证等手续已办理;
8.1.4.4 组织作业人员对检修的工具、设备进行详细检查,确保安全良好,并办理相关手续;
8.1.4.5 检修场地做好照明、安全警示标志、定置管理工作,设置必需的安全通道、消防应急通道、备品备件及废物(件)堆放场地;有地坪保护特殊要求的,需按要求保护好地坪;
8.1.4.6 对检修相关设备、工艺进行状态确认,满足检修条件后,方可进行动火、打开设备、管线拆除等作业;
8.1.4.7 其它需经产权和检修单位共同确认符合检修作业安全的条件。
8.2 检修作业过程安全管理细则
检修作业除应执行“5通用安全管理细则”外,还应落实以下安全管理要求。
8.2.1 产权单位、生产协力单位按照检修方案无条件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条件和作业环境。
8.2.2 产权单位、生产协力单位及检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及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检查文明检修情况,逐项检查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8.2.3 现场安全检查不受厂界限制,均有权制止违章行为并提出考核意见,对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行为及异常状况有权要求立即停止检修作业。
8.2.4 产权单位、生产协力单位及检修单位现场负责人现场协调解决危及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待制订并落实安全措施后才允许继续检修作业。
8.2.5 产权单位、生产协力单位及检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及时向本单位传递各类安全信息,对突发情况组织应急处置。
8.2.6 产权单位、生产协力单位及检修单位现场负责人在作业完成后参与试车及修复工作,期间应继续督促作业人员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试。
9 设备a/b类检修及技改施工安全管理细则
9.1 设备管理部、技改部及产权单位督促检修及施工单位制订完善的检修、施工方案,并组织审查和修订,产权单位应组织制订针对性的安全管理措施。
9.2 设备管理部、技改部应对参与设备a/b类检修及施工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9.3 产权单位组织签订安全环保协议,并做好书面安全交底及签字确认工作。
9.4 设备a/b类检修及施工前,产权单位应组织召开所有参与检修和施工的单位召开准备会议,清理检修及施工安全条件,提出安全管理要求。
9.5 产权单位抓好配合检修及施工的点检人员和生产操作岗位人员(含生产协力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检修及施工单位做好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工作。
9.6 产权单位应定期组织召开检修及施工安全协调会议,通报安全情况,针对具体的检修工作计划,研究措施,强调安全,协调工作,并做好记录。其中,年修按天组织召开安全协调会。
9.7 针对年修,产权单位牵头组织安全执法检查队,每天组织联合执法安全检查,严格执法,规范检修及施工作业行为。
9.8 针对年修,公司安保部参加安全协调会,参与执法检查,并组织专项安全督查,出督查通报。
9.9 检修及施工基本安全管理要求
9.9.1 在生产区域与检修及施工区域设置有效隔离措施及各类安全警示标志,生产及检修(施工)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区域。
9.9.2 多单位、多工种、多层次立体交叉作业时,应由小甲方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上层平台作业人员无条件为下层平台作业安全创造条件。当作业条件不具备,不能确保检修、施工和生产安全时,必须进行沟通协调,不得冒险蛮干,必要时停止一方作业。
9.9.3 检修及施工作业过程中必须落实电气防触电、能源介质防窒息及中毒、起重吊装作业防倒塌及坠落、高空作业防掉物及坠落、动火作业防火防爆等事故防范工作。
9.9.4 涉及多家参修单位的作业,各方设置专职安全员进行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协调,并由小甲方统一组织和领导。
9.9.5 夜间检修及施工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9.9.6 涉及高空、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公司相关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9.9.7 加强定置安全管理工作,现场检修及检修用的备品备件、工机具等要摆放合理、有序,产生的施工垃圾要及时进行清理,保障生产、安全及消防通道畅通。
10 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10.1 建设工程施工开工条件
10.1.1 工程承建单位安全资质已审查通过;
10.1.2 工程合同已签订;
10.1.3 工程《安全环保协议》已签订,施工安全措施已制订;
10.1.4 施工方案及安全风险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专门安全技术方案已报批,并批复;
10.1.5 特种作业人员、项目部安全及综合管理人员资质已确认符合要求;
10.1.6 现场安全交底教育已完成,并有记录;
10.1.7 开工报告已报工程主管部门批准后,施工单位接到工程主管部室的开工通知。
10.1.8 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已落实并入驻。
10.2 施工安全管理
10.2.1 建立安全组织管理体系
10.2.1.1 工程开工前,施工项目部必须成立以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立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2.1.2 施工项目部必须根据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情况,建立项目部各岗位、各级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0.2.1.3 施工项目部必须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10.2.2 安全教育管理
10.2.2.1 施工单位对新招收的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培训合格后才允许上岗作业。
10.2.2.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并持证上岗。
10.2.2.3 每天施工前针对当日施工安全特点组织开展班前安全教育。
10.2.2.4 组织对施工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典型事故案例教育。
10.2.3 安全检查管理
10.2.3.1 施工项目部根据具体施工内容及季节特点,对施工现场开展日检、周检、月检及专项安全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检查内容包括:
a. 作业人员遵章守纪情况;
b. 作业现场各类安全警示标志;
c. 现场各类安全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d. 坍塌及沉降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e. 起重吊装、高空作业、气电焊、施工电气、半密闭(密闭)空间等作业过程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f. 基坑支护沉降观测、基坑支护水平位移观测、人工挖孔桩防护检查、特殊部位气体检测、电气线路绝缘强度测试、临时用电接地电阻测试;
10.2.3.2 产权单位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必须对施工现场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10.2.4 施工现场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出入口设专职门卫人员,加强对现场材料、构件、设备的进出监督管理。
10.2.5 施工场地布置:施工现场大门内必须设置明显的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制度牌、文明施工制度牌、环境保护制度牌、消防保卫制度牌以及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概况及开工、竣工日期等。
10.2.6 能源介质作业管理:施工用能源介质必须由产权单位指定接点,不得擅自乱搭乱接,使用能源介质时必须执行xx公司《能源管理标准》,不得违章作业。
10.2.7 动火作业管理:施工期间,工程项目部需要在危险区域动火作业时,必须向产权单位提出动火申请,按xx公司《动火管理标准》执行相关手续,落实现场安全措施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10.2.8 交叉作业管理:施工现场存在交叉作业时,工程项目部须组织技术、安全及相关施工单位,调整施工安排,力求避免交叉作业,或协调相关分包单位采取交叉作业部位的防护措施。
10.2.9 危险作业监督管理:施工现场进行爆破、大型、超深基坑开挖、大型构件吊装、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拆除、脚手架拆除、塔吊拆除、室外电梯拆除等危险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产权单位、工程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审核后实施;施工单位安排专人进行监督并对监督情况进行记录。工程项目部及产权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0.2.10 事故隐患整改管理
10.2.10.1 隐患下发:产权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必须及时向施工项目部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10.2.10.2 隐患整改及验收:施工项目部在接收产权单位《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必须及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产权单位提交《隐患整改反馈单》,产权单位组织技术人员对隐患整改的情况进行验收。
10.2.11 其他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及技术规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规定。
11 事故应急准备、响应与救援
11.1 应急准备:检修及施工单位应设置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根据检修及工程内容准备应急救援物资,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演练。
11.2 应急响应与救援:按xx公司《人身伤害事故管理标准》、《人身伤亡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及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12 考核
检维修及施工作业过程出现的不符合项按xx公司相关标准制度执行考核。
检维修及施工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1 劳保用品使用规范
1.1 安全帽
1.1.1 戴安全帽前应将帽后调整带按自己头型调整到适合的位置,然后将帽内弹性带系牢,缓冲衬垫的松紧由带子调节。
1.1.2 安全帽不允许歪戴、帽沿戴在脑后方。
1.1.3 安全帽的下领带必须扣在颌下,并系牢,松紧要适度。
1.1.4 安全帽须定期检查,发现龟裂、下凹、裂痕、磨损和缓冲衬垫坏等情况立即更换。
1.1.5 严禁使用只有下颌带与帽壳连接的安全帽,也就是帽内无缓冲层的安全帽。
1.1.6 作业人员在现场作业中,不得将安全帽脱下,搁置一旁,或当坐垫使用,不能长时间地在阳光下曝晒。
1.1.7 室内带电作业时,须认真戴好安全帽,因为安全帽不但可以防碰撞,而且还能起到绝缘作用。
1.1.8 炎热天气作业不可用遮阳帽、防雨帽替代安全帽。
1.2 安全带
1.2.1 安全带使用前应检查绳带有无变质,卡环是否有裂纹,卡簧弹跳性是否良好。
1.2.2 高处作业如安全带无固定挂处,应采用适当强度的钢丝绳或采取其他方法(如焊牢固的临时钢筋等)拴挂。禁止把安全带挂在移动或带尖锐梭角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1.2.3 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杜绝低挂高用。
1.2.4 安全带要拴挂在牢固的构件或物体上,要防止摆动或碰撞,绳子不能打结使用,钩子要挂在连接环上。
1.2.5 安全带绳保护套要保持完好,以防绳被磨损,若发现保护套损坏或脱落,必须加上新套后再使用。
1.2.6 安全带严禁擅自接长使用,如果使用3m及以上的长绳时必须要加缓冲器,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
1.2.7 1.2.7 安全带在使用前要检查各部位是否完好无损,使用后要注意维护和保管,要经常检查安全带缝制部分和挂钩部分,必须详细检查捻线是否发生裂断和残损等。
1.2.8 安全带不使用时要妥善保管,不可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强碱或尖锐物体,不要存放在潮湿的仓库中保管。
1.2.9 安全带在使用两年后应抽验一次,频繁使用应经常进行外观检查,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更换。定期或抽样试验用过的安全带,不准再继续使用。
1.3 防护鞋
一般作业人员要穿戴劳保鞋,不得穿戴胶鞋;电力施工人员要穿戴绝缘鞋;高处作业人员应穿软底鞋;要经常对防护鞋进行检查,不得使用破损和潮湿的劳保鞋。
1.4 防护手套
1.4.1 劳动保护手套具有保护手和手臂的功能,作业人员工作时一般都使用劳动保护手套。
1.4.2 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要根据电压选择适当的手套,检查表面有无裂痕发粘发脆等缺陷,如有异常禁止使用。
1.4.3 耐酸耐碱手套主要用于接触酸和碱时戴的手套。
1.4.4 橡胶耐油手套主要用于接触矿物油植物油及脂肪簇的各种溶济作业时戴的手套。
1.4.5 焊工手套是是电、火焊工作业时戴的防护手套,应检查皮革或帆布表面有无僵硬、薄档、洞眼等残缺现象,如有缺陷,不准使用。手套要有足够的长度,手腕部不能裸露在外边。
1.5 防尘口罩、面罩
1.5.1 作业场所除粉尘外,还伴有有毒的雾、烟、气体或空气中氧含量不足18%时,应选用隔离式防尘用具,禁止使用过滤式防尘用具。
1.5.2 淋水、湿式作业场所,选用的防尘用具应带有防水装置。
1.5.3 劳动强度大的作业,应选用吸气阻力小的防尘用具。有条件时,尽量选用送风式口罩或面罩。
1.5.4 使用前要检查部件是否完整,如有损坏必须及时整理或更换。此外,应注意检查各连接处的气密性,特别是送风口罩或面罩,看接头、管路是否畅通。
1.5.5 佩戴要正确,系带和头箍要调节适度,对面部应无严重压迫感。
1.5.6 复式口罩和送风口罩头盔的滤料要定期更换,以免增大阻力。电动送风口罩的电源要充足,应按时充电。
1.5.7 各式口罩的主体(口鼻罩)脏污时,可用肥皂水洗涤。洗后应在通风处晾,切忌曝晒、火烤,避免接触油类、有机溶剂等。
第5篇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行车和施工的安全,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80号)、上海铁路局长令第1号和《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上铁运发〔2008〕316号)、《上海铁路局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上铁运发[2009]451号)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本项目施工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结合合福客专站前一标铁路工程的具体情况,主要项目有:
(1)在站场改造或者线路改移、衔接过程中拆除、插入、铺设、拨接营业线道岔设备的施工。
(2)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修建便道、填筑路堤、开挖路堑、地道施工、架设桥梁、涵洞接长、铺设线路(道岔)等工程构筑物等的施工、
(3)跨越营业线施工的连续梁,尤其是蒙城北路桥,跨多条营业线,门式墩施工跨合武绕行线等,施工难度和安全风险很大;跨越铁路运营线的平交道口,架(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管线等设施建设、开挖、取土等施工。
(4)临近但不侵入铁路建筑限界(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运输材料机具、开挖土石方、构筑或拆除非铁路建筑物、进行自身运转和转移的各种交通工具、施工机械的施工。
(5)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缆经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6)其他直接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 第三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分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工务安全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工程施工过程中,凡是影响营业线行车或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的施工项目,必须纳入天窗。未经申报批准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追究分部主要领导的责任;凡是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第四条
营业线施工分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第8条)规定: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5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施工。
(2)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2.ⅱ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2)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其它换梁施工。
(4)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施工除外。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二章 营业线施工的准备工作第五条
指定专业人员专职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
2、施工安全协议的签订(分部副经理或总工负责);
3、月度施工计划实施前的执行预报、实施后的信息收集和汇报。 第六条
施工安全协议,对于涉及营业线的施工,施工安全协议书作为所提报施工方案的一个重要部分,分部必须在提报施工方案前与有关设备管理和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其基本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 2、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3、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4、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
5、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6、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7、安全监督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施工安全协议书(格式参见附件十四),由分部安质部保存,每月30日将新签协议复印件报经理部安质部备案。
施工安全协议书由分部领导负责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应及时传达至作业队、作业班组,以便按协议落实到岗位,协议书需作业人员注意的事项,应纳入安全技术交底资料的主要内容,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严禁施工。第七条
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按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配合的有关规定和安全协议支付。 第八条
施工方案分部编制后。报经理部工程部审核,总工程师牵头组织审查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报京福客专安徽公司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施工方案应在审查会召开前不少于3天送交路局有关部门以及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单位审阅。
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项目及负责人、施工目的及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及列车运行条件、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方渡方案、劳力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应急预案、验收安排、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第九条
施工日计划:经理部必须于施工前3日的上午8:30前将施工日计划报建设指挥部调度预审。建设指挥部调度经对照月度施工计划无误后汇总,于施工前3日的8:30前报铁路局调度所。
接到施工日计划后,分部负责通知配合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做好实施准备工作。无施工日计划或施工日计划内容不相符的不准施工。
第十条
施工前,分部应会同设备管理单位共同进行施工现场调查,周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前的现场调查应包括限界检查和地下管、线、电缆设施位置及其防护范围确定,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包含安全技术措施,对行车安全有影响的必须逐项明确。
第十一条
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便于设备管理单位加强对施工的安全监督。
第十二条
对重要复杂施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建设指挥部审批。其中对ⅰ、ⅱ级施工要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包括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
分部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知识教育,。
第十四条
营业线施工前,必须完成对营业线施工关键人员(包括施工负责人、防护员、安全员、爆破员、工班长、带班人员等)的资格认定和营业线上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需参加路局或建设指挥部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未经路局培训合格的,由经理部组织请建设指挥主管部门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上述工作。
第十六条
分部必须在人员开始进行营业线施工作业前,配齐防护用服装、信号备品、通信设备等保障行车安全的必要用具。
第十七条 施工开始前由施工负责人组织召开
“施工预想会”主要内容包括:布置具体施工任务,安排施工方案及方法,交代技术标准和要求、落实施工安全措施、注意事项和控制措施,检查落实图纸、材料、工具、技术、劳力、通讯联络器材是否完备,明确施工负责人和各施工小组带班人员、联络员姓名、位置、联络办法及各项安全预想工作。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施工人员到岗,技术人员到位。施工完3小时召开施工总结会,查找存在不足,制定改进措施。
第三章 营业线施工安全卡控的一般要求第十八条
营业线封锁施工现场明确施工总负责人。施工总负责人对封锁施工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必须实行单一指挥,其他人员发现问题或有建议时,都必须通过施工总负责人下达执行。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追究施工总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施工前,应按审定的方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认防护方案正确合理,信号备品、机具、材料齐全完好,安全关键岗位和配合人员已就位,封锁或慢行命令无差错,防护已设好,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可发布施工命令。施工中,应严格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随时掌握进度与质量,监督施工人员执行各项安全规定,消除不安全因素,并保持与防护员之间的联系。当施工总负责人发出停工命令时,施工人员应立即撤除妨碍行车的一切障碍,按规定整修好线路,迅速下道避让。
第二十条
施工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通区间或不能按正常速度放行列车时,应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要求列车调度员延长封锁时间或者安排列车限速运行。特殊情况下施工未能按计划全部完工,造成耽误行车时,经现场总负责人确认,部分项目已完工,可提前开通部分设备使用,且不影响其它部分施工的,可先开通使用。设备开通前,应认真进行安全质量检查,开通前施工总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确认设备状态达到放行列车条件、材料机具不侵入限界,并分别做好记录。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对列车通过后复查发现的安全质量问题和需要进一步完成的工作,必须现场布置确保整修期间行车安全的防范措施,落实责任和期限,立即组织整改,并在整修完成后作好检查记录,方可收工。
第二十一条
为强化施工现场作业安全控制,各级施工作业现场应设置施工把关人员。现场施工把关人员由分部统一安排。明确工作重点,盯住关键环节,督促安全措施落实,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临时发生的问题,保证施工安全。施工把关人员必须熟悉技术业务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了解施工计划、熟悉施工组织方案,掌握关键作业项目、作业内容。按照“谁指派、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进行责任追究”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
第二十二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不准施工: 1、未下达施工日计划的。
2、未规定办理施工登记,施工登记内容不全或与施工计划内容不符时。
3、线路施工未按《技规》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有关规定设置防护时。
二十三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视力、听力等不正常疾病,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不宜从事某项施工作业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该项工作。新上岗、转岗等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及其他规定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准单独作业。学徒工、实习生不准单独顶岗。
第二十四条
防护、道口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保休制度,班前充分休息,严禁班前、班中饮酒,严禁脱岗、串岗、私自替班或换班,班中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五条
施工人员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防护用具、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接触粉尘、有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使用电器、机械,以及高空作业等,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铁路行车线上施工作业人员应执行下列有关避车的规定:
1、步行上下班时,区间应在路肩或路旁走行;在双线区间,通过道口或横越线路时,应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严禁来车时抢越和行走道心时。
2、严禁作业人员跳车、钻车、扒车和由车底下、车钩上传递工具材料。休息时不准坐在钢轨、轨枕头及道床边坡上。绕行停留车辆时其距离应不小于5米,并注意车辆动态和邻线上开来的列车。
3、遇有降雾、暴风雨(雪)等恶劣天气影响了望时,应停止线上作业,必须作业时,应采取特殊安全措施,保证来车之前按规定距离及时下道。
4、避车时距离钢轨头部外侧距离的规定: (1)υma*≤120km/h时,一般应满足2米;
(2)120km/h<υma*≤160km/h时,不小于2.5米;
(3)160km/h<υma*≤200km/h时,不小于3.0米。 5、本线来车按下列距离下道完毕:
(1)υma*≤60km/h时,不小于500米;
(2)60km/h<υma*≤120km/h时,不小于800米;
(3)120km/h<υma*≤160km/h时,不小于1400米;
(4)160km/h<υma*≤200km/h时,不小于2000米。
6、邻线(线间距小于6.5米)来车下道规定: (1)本线不封锁时
①邻线速度υma*≤60km/h时,本线可不下道;
②60km/h<邻线速度υma*≤120km/h时,来车可不下道,但本线必须停止作业;
③邻线速度υma*>120km/h时,下道距离不小于1400米;
④了望条件不良,邻线来车本线必须下道。 (2)本线封锁时
①邻线速度υma*≤120km/h时,本线可不下道;
②120km/h<邻线速度υma*≤160km/h时,本线可不下道,但本线必须停止作业;
③邻线速度υma*>160km/h时,本线必须下道,距离不小于2000米。
7、在站内其他线路上作业,躲避本线列车时,下道距离不小于500米;邻线来车时,与正线相邻的站线按本条第(4)项和第(6)项办理,其他站线可不下道,但必须停止作业。列车进路不明时必须下道避车。
8、人员下道避车时应面向列车认真了望,防止列车上的抛落、坠落物或绳索伤人。同时必须将作业机具、材料移出线路,放置、堆码牢固,不得侵入限界,两线间不得停留人员和放置机具、材料。
9、在高处、陡坡及立体交叉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绳)、挂牢安全网。
10、进入工地严禁使用耳机听广播,使用手机时必须确定自身所处位置是否安全,严禁在线路上接听电话或者收发短信。
第二十七条
营业线施工防护员应由指定的、年满十八周岁、思想品德好、组织纪律性强、身体健康、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员工担任。不得安排防护员作业时兼做其他工作。防护员视觉、听觉有缺陷、语言表达不清楚或无法作正常记录者,均不得担任防护工作。防护员进行防护作业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十八条
组织实施影响营业线的施工,分部必须派遣驻站联络员到车站行车室进行施工全过程联系作业,施工现场必须派设工地防护员,根据情况应增加工地防护员数量,封锁或慢行施工时必须派设两端防护员,视线不良或联络不畅通地段施工时还应增设中间防护员。在影响营业线的施工开工前要对防护人员进行一次专门训练,要通过开展实地演练,安排内部实作考试,经项目经理部评价合格后方具备正式上岗资格。
营业线施工的不同岗位防护员必须携带的防护信号备品种类、型号和数量,应根据《铁路工务安全规则》中有关防护信号备品配备的规定,并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需要配备。开工前应对防护的通讯线路及电话等设备进行检查和试用。
第二十九条
驻站联络员必须携带《派遣证》,佩戴上岗证,进入车站行车室。派遣证一式两份,并经车站值班员(在调车场为调车区长)签认后,各持一份。驻站联络员主要负责办理施工联系、施工登销记手续和施工路用列车进出施工封锁区间的申请,向施工总负责人、工地防护员传达施工命令,预、确报列车运行情况等。
第三十条
凡影响营业线行车安全的施工,施工前须在设备所属站(区间施工为一端站,变电所设备施工为就近站)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上登记申请施工,车站值班员根据施工单位的施工申请登记,详细核对施工计划无误后,向列车调度员报告,由列车调度员向有关车站和单位发布实际施工调度命令,车站值班员确认把关(加岗)人员到岗,并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签认,驻站联络员在接到车站值班员加盖车站行车专用章的书面实际调度命令后,方可按命令内容要求通知施工总负责人可以开始现场施工。
第三十一条 登记时间的规定: ⅰ级施工,在施工前一天的16时前登记完毕;
ⅱ级施工,在施工前一小时登记完毕; ⅲ级施工,在施工前40分钟登记完毕。
逾期不登记者,应视为该项施工取消。对封锁前规定时间段须慢行的线路施工,以慢行的起始时刻为计算施工开始时间。
第三十二条
工地防护员应与驻站联络员之间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接转驻站防护员通报的信息,并及时转达至施工总负责人,向驻站防护员和两端防护员转达施工总负责人的指示命令,及时将列车运行情况向施工总负责人和作业人员通报。在列车接近施工地点时,通知作业人员下道避车,负责施工地点信号标志的设置与撤除。列车接近施工地点时,防护员应在减速地点标处显示减速手信号接车,并按防护规定记录。如通信联系中断,工地联络员应立即以停车信号防护,并通知施工现场负责人停止作业,机具下道尽快将线路恢复到允许放行列车条件,恢复工作未完成不得撤除防护人员。防护员之间的联系内容必须进行复诵,并在各自的记录本内记载时间、车次、姓名和联系事项备查。两端防护员负责工地两端防护信号的设置与撤除,并注意了望,及时向工地防护员通报列车接近情况,并做好防护记录。
第三章 影响营业线安全的具体卡控措施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工务安全规则》、《信号维护规则》、《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规范等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使用封联线和违章使用手摇把等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制定专项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第三十四条
施工路基填挖、涵洞接长、地道、地下管线敷设、卸车、过轨、爆破等施工作业,施工使用小车、自轮运转设备、临时道口、工程岔线、信号联锁设备以及防止机械料具侵限、涉及营业线的区域隔离和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安全卡控措施详见附件。
第三十五条
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确保营业线排水系统的通畅、防护设备的有效,严禁弃碴堵塞桥涵或水沟影响行洪。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对施工的重点部位要严密监视,实行值班看守制度。
第四章
临时道口安全管理第三十六条、施工期间需设置临时道口时,要依照铁道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分部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设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在施工中必须保证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防止道口事故。
第三十七条、道口安全管理制度。
1、道口值班人员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的本单位员工担任,道口工值班时着装统一,作业符合:⑴持证上岗,⑵瞭坚持望、⑶疏通道口、⑷适时落杆、⑸检查设备、⑹迎送接列车、⑺确认抬杆、⑻疏通车辆等程序;
2、道口值班必须分工明确,岗位职责清楚; 3、道口铺面平稳牢固,无破损、无松动轮缘槽符合规定;
4、道口限界桩、护桩、停车牌、响墩设置位置符合要求; 5、道口防护栏杆,定位尺寸符合要求;
6、道值班室应健全管理制度:道口工岗位责任制、安全措施、作业程序、道口信号用具备品数量完备、列车通过时刻表挂在易看处、建立五本台帐(交接班及行车记录、各级领导检查记录、通话记录、道口安全装置使用记录。
第五章 工程验收交接第三十八条
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及时向建设指挥部提出验收交接申请;按照《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和《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执行,可采取单项工程验交、部分验交和全部验交的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进行。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条 营业线改建拨接开通前技术资料交付要求如下:
1、站内(含两端站外制动距离内)技术资料在设备开通前20天向车务段(直属站)提供。站外制动距离根据线路设计速度,不同的列车(等级),按照《技规》第203条确定。
2、区间技术资料在设备开通不少于7天前交铁路局运输、机务处。 第四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新线施工中的正、站线线路在验交开通前要经过机车多次轧道(正线轧道50次、站线轧道30次)、检查、整修或大型养路机械整道,直至达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经竣工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线路及设备,均应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对于线路拨接地段应达到:零配件齐全,扭力矩达标,道床断面符合设计标准,钢轨、轨枕、联接零件无伤损,轨道几何状态符合线路养护标准技术条件。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具体施工作业项目的安全卡控措施及《施工安全协议书》格式 一、料具侵限控制安全卡控措施
二、防护隔离与文明施工卡控措施 三、卸车作业安全卡控措施 四、小车使用安全卡控措施
五、临时道口安全卡控措施 六、爆破作业安全卡控措施 七、桥涵施工作业安全卡控措施
八、路基填挖及影响排水畅通的施工作业安全卡控措施 九、涉及既有管线设备的施工作业安全卡控措施
十、涉及信号联锁设备的施工作业安全卡控措施 十一、工程岔线安全卡控措施 十二、过轨作业安全卡控措施
十三、自轮运转设备运用安全卡控措施 十四、《施工安全协议书》格式
第6篇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管理奖罚实施细则
第1条、门卫、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严禁脱岗:人在工地不在指定范围首次给予警告;人不在工地超出项目部规定范围首次罚20元;再次脱岗罚50元;劝说无效的调离工地直至开除。
第2条、门卫、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在岗睡觉首次给予警告,再次睡觉罚款20元;一昼夜连续两次睡觉罚50元;劝说无效的调离工地直至开除。
第3条、为防止工地材料被盗,门卫、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应及时检查离开现场的车辆和职工携带的工具包及拎包,所有车辆和职工必须服从检查,对倒出材料的车辆应出具出门证。未履行职责发生偷盗行为的门卫、值班人员应承担被盗物资总价的100%;监守自盗或与他人合伙或提供信息给他人盗窃集体物资的,按其总价赔偿并处以等额罚款,同时立即调离工地或开除,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4条、门卫、值班人员应严格控制做买卖的和收废旧物品的进入施工现场,由于不履行职责,按每人10元对门卫、值班人员进行罚款,造成后果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5条、所有职工提供可靠信息或检举他人有盗窃行为的(经查情况属实)或抓获偷盗者的(人赃俱获)根据其总价按100%由项目部直接奖励给举报人。发现内部人员有偷盗行为,加倍处罚并开除,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6条、凡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戴安全帽及帽扣的职工罚款20元,对劳务承包人按每人10元的累计罚款;非本单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登记,履行相关手续,未登记进入施工现场的按每人对门卫、值班人员处以10元的累计罚款;对劳务承包人及公司管理人员未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罚款100元,
第7条、运输车辆随车装卸的人员未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按每人20元进行罚款,对车主按每人10元进行累计罚款。
第8条、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带或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罚款50元,并按规定对劳务承包人按每人50元进行累计罚款,特别是钢结构班组。
第9条、所有职工不准进入不健康的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的除承担执法部门的一切费用外,公司给予200~1000元的罚款,管理人员加倍处罚,影响较大的给予开除。
第10条、发生打架斗殴除执行执法部门的处罚外,将对当事人双方进行罚款。职工每人200元,对劳务承包人按每人100元进行累计罚款,管理人员不加以制止的给予重罚500-1000元。职工食堂劳务承包人必须派专人值班,发生打架斗殴事件的按本条规定处理。
第11条、发生打群架的除执行执法部门的处罚外,对当事人处罚500元,对劳务承包人按每人200元累计罚款。造成伤害的由责任方承担一切连带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由于项目部调解不力造成伤亡事故的,项目经理承担连带责任。
第12条、对及时制止打架或打群架的,避免严重后果的,给予奖励200-500元。
第13条、严禁赌博,发现赌博没收赌具及钱物,并对当事人处以50-2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所在的劳务承包人按每人处以50-100元累计罚款,屡教不改的加倍处罚,职工检举赌博现象的给以50-100元的奖励。
第14条、高处作业的施工现场,项目部应落实劳务承包人专人进行监控,无监控人员对劳务承包人罚款100元,监控人员脱岗的按无人监控处理,每次罚款100元。
第15条、施工现场设置指定吸烟点,凡发现现场工人违章吸烟的情况,对当事人处以每次50-100元的处罚,并对相关班组处以每次100元处罚。管理人员违章吸烟的,对当事人处以每次200元处罚,例行检查时,依据现场捡到烟头数量对项目部处以每支1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承担一切连带责任。
第16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酒后作业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对劳务承包人处以200元的累计罚款,造成后果的由劳务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第17条、对不请假外出的管理人员每次罚款100元,所有管理人员上班时间严禁玩游戏、看视频电影及非工作关系的qq聊天。违反规定的首次罚款200元,再次罚款1000元并停职检查,听候公司处理。
第18条、项目部对上级部门的隐患整改单必须及时办理签字手续,任何人不得拒签,落实专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项目经理应落实专人复查,合格后应及时销案。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时,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造成后果的由项目经理承担一切责任。
第19条、施工现场必须工完料尽场地清,工具及材料堆放整齐,未按规定每次对劳务承包人罚款100-200元。落地灰或剩余砂浆、砼未及时收集使用造成材料浪费的,每次罚劳务承包人200-500元,浪费现象严重的按500-1000元的罚款,并追加材料费。水泥潮湿硬化无法使用,对承包人按每包100元累计罚款,由于保管员监控不力的,按每包50元进行累计罚款。
第20条、发现焊条未及时收集,罚使用的劳务承包人以5元/根累计处罚,保管员管理不力,按每张50元进行累计罚款。
第21条、施工现场应及时回收钢管、扣件,每发现一根埋地的钢管罚款100元,一个扣件10元。
第22条、运输车辆人员应协助保管员做好材料堆放工作。进场材料按保管员指定的地点按规格、型号码放(砖块码堆,砂、石进池),如发现材料乱堆乱放、散乱无序的,对供应材料的运输车辆处以200-500元的罚款,保管员应现场指挥,材料堆放混乱属于保管员责任的,对保管员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23条、单位工程的脚手架应超过作业层一步架,剪刀撑设置到顶,立网、水平网应封闭,网内无杂物,一切杆件搭设必须符合专项方案和规范的要求。若脚手架未超过作业层一步架的,对劳务承包人各处以100-200元的罚款;网内有杂物的,不论多少,每处对劳务承包人处以50-200元罚款;连墙杆和剪刀撑不得私自拆除,违反规定的每处对劳务承包人处以100-500元罚款;脚手架立杆底部应有垫板或有相应技术保证措施,无垫板或不符合技术措施的对劳务承包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24条、私自拆除四口五临边防护的处罚劳务承包人100元。
第25条、施工现场及宿舍区等五小设施,项目部应落实包干区及责任人。
第26条、为杜绝火灾事故、触电事故的发生,所有职工在宿舍内未经批准严禁私自做饭,违者处以100元的罚款,对劳务承包人处以200元的累计罚款。
第27条、泥工班组没有及时清理脚手架上的碎砖及拆除的安全网及水平栏杆没有及时恢复的,对班组罚款200-500元,所有班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下擅自施工对班组处以200-500元的罚款,钢结构班组在任何施工面对于能拉生命线不拉或者说能系安全带不系的情况,对班组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第28条、机械管理由机修班负责,故意损坏机械影响施工的除负责维修费用外并对劳务承包人罚款300元,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29条、施工现场使用的砼搅拌机、卷扬机、直螺纹机械必须定人定机定岗,悬挂操作人员公示牌,名单报项目部及工程部备案。未落实专人,对劳务承包人处以每台50元的罚款。拆除机械防护装置的每台罚劳务承包人100元。
第30条、使用的机械四周无安全距离,清理不及时,罚劳务承包人100元,传动部位维护保养不及时,罚机修班长100元。
第31条、搅拌机、卷扬机、木工机械、钢筋机械等设备项目部应落实防雨措施,并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保。
第32条、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必须间距在5m以上,并按规定分类存放,挂上警示标牌及灭火器,未按规定距离存放的,对劳务承包人罚款50元。
第33条、电焊机一、二次线私拉乱接或无防雨措施的,对劳务承包人罚款50元。
第34条、电工班全权负责临时用电的管理工作,电工班带头违反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加倍处罚,造成后果的由电工班承担一切连带责任。
第35条、未经批准,任何承包人和职工严禁使用电炉、电炒锅,违规的每次对劳务承包人处以100元罚款。杜绝长明灯和使用大灯泡,违反规定的,每次对劳务承包人处以50元累计罚款。
第36条、施工现场的各种机械不允许任何人拉闸断电,拉闸断电影响施工的对劳务承包人处以200元以上的罚款,发生严重后果的劳务承包人承担一切连带责任。
第37条、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管理 ,严禁私拉乱接线路,违反规定的每次罚劳务承包人100元。电工班应及时检查加班灯具和电器设备使用情况,加班灯具和线路无人收集的,电工班有权没收。
第38条、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必须有防雨措施,临时配电箱内控制设备附件应齐全,各项参数应符合要求,箱内无杂物。无防雨措施每处罚项目经理和电工班长各50元;箱内缺少附件的、参数不符合要求的,对电工班长处以100元的累计罚款,配电箱内有杂物的,按其性质对劳务承包人罚款50元。
第39条、为严格控制单位工程的平面尺寸,保证设计标高、轴线,轴线超过偏差值的,每10mm罚劳务承包人100元,±0.000主控轴线与标高必须及时报验,未报验的按每项对项目部罚款200元。
第40条、为控制首层地面的不均匀沉降,项目部必须采取技术处理,方案必须报公司审批,无方案或不按方案施工的在保修期内造成地面下沉或返工的,其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均由项目部负责,并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项目经理按规定比例分解)。
第41条、室内外地沟内应落实排水措施,无排水措施的对劳务承包人罚款200-500元。
第42条、砌体工程外墙施工缝处严禁留直槎,留直槎的每次对劳务承包人罚款100元并要求返工。
第43条、构造柱施工必须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马牙槎进退及皮数不符合规定的,每层上下垂直偏差超过10mm,拉结筋数量及位置不符合规定的,对劳务承包人按每处每项罚款50元。
第44条、砌体工程严禁出现暗通缝,出现暗通缝每处对劳务承包人罚款100元。
第45条、为控制砌体的平整度和标高,纵横墙、内外墙交接处,直线段每10米处必须设置皮数杆,未设置者每处罚款100元。
第46条、外墙洞口、外挑的阳台、外墙阳角及阴角处必须通直,上下左右偏差不大于10mm。
第47条、厨卫间或有防水要求的砌体底部未随层设置砼止水带或未与楼层砼一起浇筑的每处罚款200元。
第48条、砼施工必须有浇筑令,按计量施工,按配比标明各材料的重量,不按计量随意施工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49条、为确保砼浇筑质量,蜂窝、麻面不超出规范标准,严禁出现露筋、孔洞等现象,出现上述现象的每处罚款50-200元。蜂窝、麻面、露筋、孔洞私自处理的罚劳务承包人100-200元,无法返工的必须落实补救措施,并上报分公司审批。
第50条、按规范要求留置施工缝,接缝时做好清缝工作,严禁出现夹渣烂根现象,出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51条、现浇结构顶面的平整标高,每自然段≤20mm。
第52条、砼的施工必须落实专人看筋、看模、保养,每次缺岗的罚款100元。
第53条、下道工序必须对上道工序进行检查验收,未进行验收的,出现问题由下道工序负责,并罚款100元。
第54条、钢筋工程必须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保护层必须按要求设置,阳台受力钢筋必须采取悬挂措施,烟(气)道、管道部位钢筋不得随意剪割,若无法施工时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且有隐蔽记录,违反上述规定每处罚款100元。钢筋未按规定方法绑扎的、弯钩角度不符合规定的,罚款100-200元。
第55条、模板支撑系统必须按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现浇结构内锯沫及建筑垃圾必须清除干净后,经检查合格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模板拆除后,若梁底、柱头、柱根由于垃圾而产生质量问题,每处罚款200元。
第56条、确保现浇板板底的高度(指500线向上的高度),确保楼层层高,不符合规定的每间每10mm罚款100元。
第57条、胀模每处罚款50元,漏浆的每处罚款50元。
第58条、模板工程必须工完料尽场地清,堆放整齐,每施工段必须及时清理,未清理罚款100元。
第59条、拆除模板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由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审批,擅自拆除重要结构的对违章指挥人员罚款300-500元。
第60条、±0.00以下各种管道必须报验后方可隐蔽,未经报验隐蔽者罚款50元。
第61条、无压力水的排水管道灌水通球试验必须按系统分别进行。未试验的按系统罚款1000元,试验不合格的罚款500元并责令返工,重新试验。
第62条、给水、采暖、消防等有压力水的管道必须按系统进行打压试验。未打压试验的按系统罚款1000元,试验不合格的罚款500元并责令返工,重新试验。
第63条、电气主干管必须报验隐蔽,未报验罚款50元。
第64条、所有电线必须穿保护管,漏埋处严禁直埋电线,违反规定每处罚款200元并责令返工。
第65条、配电箱、开关、插座、接线盒、过线盒及卫生器具等设备的标高、坐标必须一致。违反标准的造成返工的每处罚安装负责人200元,同时承担相关工种的人工费及材料费。
第66条、配电箱内零线和pe线应分别设置,并按规范的规定施工,违者造成返工的按每处对电工劳务承包人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67条、涉及设计在外墙部位上暗敷的各种管道、箱盒,必须靠里侧安装和予埋,管道、箱盒后侧应采取保温措施且无孔洞,避免热桥现象的发生。违反规定者,箱盒部位每处罚款100元,管道部位每处罚款500元。
第68、暗敷的各种管道及线路严禁穿越烟道、通风道、防水等部位。违反规定每处罚款200元并责令返工。
第69条、防水工程必须进行蓄水试验,时间不少于24小时,不渗不漏为合格。有渗漏者,每处罚款1000元并要求返工。卷材上卷高度不低于300mm,上卷高度或搭接宽度不符合规定的,每处罚款100元并要求返工。
第70条、涉及保温部位的必须确保其厚度和性能,保温厚度达不到要求的,每处罚款200-1000元,并责令返工。
第71条、为确保工程质量,落实项目管理人员责任,发生质量事故的,项目部应承担质量部分罚款总费用的20%(分配比例:项目经理承担30%,施工员承担30%,质检小组承担40%)
第72条、成品保护不及时,或污染后无法处理的每处罚款100-200元。
第73条、内业拟定分工原则(以项目部分工为准)
1、项目经理应及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及交底,对资料员的建档工作和施工员的交底工作应及时检查。
2、施工员参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的编制,负责填写定位放线、楼层抄复测记录、施工日志(日记)、砼施工记录、砌体施工记录、楼地面施工记录,负责提供隐蔽工程记录的相关数据,负责项目承包范围内各项施工检查等管理活动。
3、资料员负责项目部内业资料的管理工作,按地方标准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档案,及时将施工员、机修班、电工班的相关资料收集归档,各项台帐的内容齐全,协肋项目部的资料打印工作,及时收集原材料的合格证及相关技术资料,负责试块留置制作、养护、标识、送检,负责材料送样并及时反馈试化验结果,协助完成备案工作。
第74条、内业奖罚实施细则
1、及时编制内业资料目录,确定单位工程的资料内容。确定各项方案、交底、隐蔽工程记录、抄测记录、检查评定、原材料合格证及原材料检验批量和数量。根据施工方案确定试块留置部位及组数,同时落实责任人并报工程部审查备案。
2、根据核定的内业资料方案,按合格的原材料试化验单、砂浆试块试验单给予责任人20元/份计酬,按合格的砼试块试验单给予责任人30元/份计酬。未能及时送检及反馈试化验结果的(时效为不超出预定期3天,试块制作为当天)处以罚款300元/项,项目经理连带处罚50元/份。限期整改未能及时整改,加倍处罚。
3、及时组织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组织措施(质量、安全、工期、夏季、冬季、雨季)编制、审核。及时完成且针对性较强,能够组织落实实施奖100元/项,未能及时落实完成的处以责任人罚款200元/项,连带处罚项目经理50元/项,同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加倍处罚。
4、按照分工及时填写隐蔽工程记录、各项施工记录、抄测记录、检查评定。每缺一份记录予以处罚10元/份,项目经理连带处罚5元/份罚款,同时限期整改,未能及时整改的处以50元/处处罚,项目经理连带处罚5元/处。
5、各项资料手续必须齐全,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现场实际施工情况相符,未能及时审批签证的处以5元/处罚款,同时限期整改,未能及时整改的处以50元/处罚款,项目经理连带处罚5元/处。
6、及时催要和收集各项原材料合格证和相关资料(书面形势),并及时反馈情况。未能及时收集整理各项资料及反馈情况的,缺少原材料合格证及相关资料的,予以处罚资料员50元/处,材料供应部门应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合格资料,未能及时提供资料造成影响的,追究材料供应部门责任,同时处以50元/份罚款。
7、机修班及电工班应协助做好相关机械、临时用电及电气工程的各项资料,及时真实予以记录,及时认真真实做好记录,每项给予责任人50-100元奖励,未能及时记录或记录不真实的处以100-200元罚款,项目部应落实专人辅导和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的处以项目经理50-200元罚款。
8、施工员应组织分项工程中的现场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每单位工程同一分部分项工程应不少于二次,被交底班组交底资料应留存备查。及时交底且交底针对性较强能指导作业的每份奖励50元,未进行现场交底,对施工员处以100元/分项罚款,被交底人(作业班组劳务承包人)未能保存交底记录的处以50元/分项罚款。
9、上级部门检查,内业资料齐全被表扬的奖资料员500-1000元,内业资料被批评或处罚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处以500-1000元罚款,同时对项目经理连带处罚500-1000元罚款。
10、资料工作及时建档,直至竣工验收、移交备案,因内业工作欠缺影响工程移交、结算、备案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处以500-1000元罚款,同时连带处以项目经理500-1000元罚款。
第75条、项目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订统一的作息时间表,原则上管理人员必须先于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尤其是早班时间),坚决杜绝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后出现怠工、待料、待机具、待作业面安排等情况发生,对于出现的上诉情况,将对相关管理责任人处以每次200元处罚。
第76条、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夜间管理人员轮值,时间由项目部自行确定,原则上,如夜间有施工安排,项目部必须安排管理人员临场监督,并履行相关安全、质量、进度等的监督职责,并做好相关施工记录。如出现空岗、脱岗等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每次200元处罚。
第7篇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
2023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
得分
计分方法
1、无伤亡事故
6分
有一次全年为0分;有一次轻微工伤事故,当月为0分,扣除全年6分
2、无火灾、爆炸事故
6分
有一次当月及当年为0分
3、无设备事故
6分
有一次当月及全年为0分;小型事故当月为0分,全年扣6分
4、做好职业卫生防护工作及职业并危害因素检测,无职业病发生
6分
发现一次每人扣1分,扣完为止
5、主机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8%
5分
发现一次每人扣1分,扣完为止
6、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检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分
发现一起无证上岗作业人扣2分
7、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无违章违纪现象
6分
发现一次每人扣1分,扣完为止
8、严格执行工艺技术指标,无违法操作规程现象。记录要真实、准确
5分
发现一次每人扣2分,扣完为止
9、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
5分
交接不清或未交接,每次扣2分
10、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每班定时检查,并做好巡检记录
5分
发现一次未检查扣2分,直至扣完
11、严格执行厂区内检修安全作业规程
5分
有一人违章作业扣3分
12、保持设备运行良好,无带病运行
5分
发现一次扣2分,直至扣完
13、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保持设备卫生,无油污,无杂物
5分
一处不合格扣1分
14、搞好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每年开展一次应知应会考试
5分
一人未培训扣2分,未组织考试扣当月及全年5分
15、上班要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搞好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保持干净、完好、能用
5分
一人未按规定佩戴扣1分,未按规定保管好防护用品扣2分
16、搞好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消防器材定位放置,干净完好,人人会使用
5分
一项不合格扣2分
17、加强事故隐患管理,定期检查,及时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采取监控措施
5分
一处隐患扣2分,未及时整改扣3分
18、搞好现场管理,保持室内畅通。生产现场整洁干净,无杂物
5分
不整洁干净扣2分,发现一次有杂物扣1分
19、定期召开班组安全生产会议,贯彻执行公司各种精神,参加公司各项活动,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5分
一人未参加活动扣1分,未执行公司精神扣5分
二、奖惩措施
1、每季度考核一次。
2、95分以上为合格,发全额安全奖;85-94分发安全奖90%;84分以下发放80%。
3、本考核从2023年6月起执行。
2022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记录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
得分
考评结果
1、无伤亡事故
6分
2、无火灾、爆炸事故
6分
3、无设备事故
6分
4、做好职业卫生防护工作及职业并危害因素检测,无职业病发生
6分
5、主机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8%
5分
6、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检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分
7、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无违章违纪现象
6分
8、严格执行工艺技术指标,无违法操作规程现象。记录要真实、准确
5分
9、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
5分
10、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每班定时检查,并做好巡检记录
5分
11、严格执行厂区内检修安全作业规程
5分
12、保持设备运行良好,无带病运行
5分
13、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保持设备卫生,无油污,无杂物
5分
14、搞好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每年开展一次应知应会考试
5分
15、上班要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搞好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保持干净、完好、能用
5分
16、搞好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消防器材定位放置,干净完好,人人会使用
5分
17、加强事故隐患管理,定期检查,及时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采取监控措施
5分
18、搞好现场管理,保持室内畅通。生产现场整洁干净,无杂物
5分
19、定期召开班组安全生产会议,贯彻执行公司各种精神,参加公司各项活动,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5分
二、奖惩措施
1、每季度考核一次。
2、95分以上为合格,发全额安全奖;85-94分发安全奖90%;84分以下发放80%。
3、本考核从2023年6月起执行。
考评部门:
考评时间:
第8篇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管理区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烟台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和提供交通服务。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船舶进烟台港驶抵第一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进港目的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还应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种类、数量。
船舶进、出烟台港驶抵第二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
第五条 船舶靠泊或锚泊后,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泊位或锚位。
船舶离泊或起锚开航前,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位置和驶往港。
第六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七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现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迅速向vts中心报告。
第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按公约和法规要求配备ais的船舶应使ais始终保持运行状态,并确保ais信息的准确。
第九条 船舶进行下列作业,除应遵守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外,在作业开始前和结束后30分钟内,应向vts中心报告:
1、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重要导航设备;
2、试车、试航;
3、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4、其他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
第十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应向vts中心报告登、离船的船名、时间、地点及引航员姓名或编号。
第十一条 船舶与vts中心在甚高频无线电话中所使用的语言应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并尽可能使用标准航海用语。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二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应服从vts中心的指挥和管理。
vts中心可以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在vts区域内实施交通管制。
第十三条 除因特殊情况经vts中心同意外,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港时,应在规定的地点登、离船。
第十四条 禁止船舶在锚地以外的水域锚泊。船舶为避免险情紧急锚泊后,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十五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时,应使用安全航速,并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限速规定。
船舶在航道内航行时,禁止追越。
第十六条 vts中心根据交通流量、通航环境情况及港口船舶动态计划实施交通组织,并可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对航行计划予以调整、变更。
第十七条 甚高频无线电话09频道是vts中心与船舶通讯的工作频道,任何船舶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公共通信秩序,不得占为它用或干扰该频道工作。
第十八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甚高频无线电话09频道上保持正常守听,注意收听vts中心播发的航行安全信息,及时回答vts中心的询问。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第十九条 vts中心在工作频道上定时或者必要时播发船舶动态、助航标志状况、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交通安全信息。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随时提供上述信息。
第二十条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为船舶在航行困难或气象恶劣环境下,或船舶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提供助航服务。
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时,应及时报告vts中心。
第二十一条 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主管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严惩。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二十四条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则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船舶”是指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的船舶。
“烟台vts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交通实施管理并提供服务的系统。
“vts区域”是指以烟台山灯塔为圆心,15海里为半径的水域。
“第一报告线”是指以烟台山灯塔(37°32′52″n,121°23′46″e)为圆心、半径15海里的圆弧线。
“第二报告线”是指(1)船舶经由烟台港北水道进出港时,以小山子灯桩(37°35′37″n,121°25′57″e)为圆心、半径3海里的圆弧线;(2)船舶经由烟台港东水道进出港时,以“牟0灯浮”(37°31′27″n,121°33′48″e)为圆心、半径2海里的圆弧线。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烟台港船舶报告规定》(烟港监〔1999〕通航字第29号)同时废止。
第9篇 仪表班组安全管理细则
结合比迪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将目标任务、安全基础管理内容分解到班组并明细责任人、落实到人的要求,根据维修车间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班组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1. 安全文化建设设立安全文化建设领导小组,设安全文化宣传专栏,宣传教育内容,安全理念法律法规,岗位风险或安全知识,支部负责人,班组积极投入安全稿件每月不少于四篇,落实人班长。
2. 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按期实施,新从业人员经过三级教育并考核合格后上岗。按月计划开展安全学习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时间应不少于规定学时,管理人员定期参加(检查)活动记录并签字做评语。安全员安排学习内容,班长主持,班组成员认真学习做好记录,缺一次考核班长。
3. 监视和测量设备规范管理,技术员负责人,班组定期校准和维护并保存记录,不按时或不规范时考核班长。
4. 严格执行检修管理制度,实行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检维修作业时严格执行检修前危害识别,培训教育,编制方案,措施确认,防护到位,技术员负责人,班长安排检修时应向员工说明检修危害,防范措施,有三违现象考核班长。
5. 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班组建立隐患自查台帐,每周一次,做好日常巡检记录,有缺次考核班长。
6. 车间成立应急救援成员,救援物资,经常维护保养,记录完好状态。责任人安全员,每月检查一次完好状态。
7. 安全检查内容规范,查出隐患有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验收确认,限期完成,记录规范,对暂不能整改的向车间回报,列入整改计划。
8. 加强5s管理制度,班组环境整洁,摆放规范,桌面整齐;班组成员要互相尊重,待人要讲礼貌,接听电话要及时,态度认真。
维修车间仪表班组
2022-10-8
第10篇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本细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第五条 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把关、热情服务、廉洁自律。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下同)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根据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认证(以下简称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装。用于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安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具有标签标识。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三)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四)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五)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
(六)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第三章 食品生产许可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负责高风险食品的生产许可;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发证的产品及具体办法,并对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依法组织本辖区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并对审查发证工作负责。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核查、产品质量检验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送达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权责一致、层级负责的原则,分别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根据各类食品的不同特性和相关标准,制定并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做出规定。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按照规定程序分批发布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获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其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领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材料。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企业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企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如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发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二十六条 自受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6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发出后,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成核查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在20日内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2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派观察员监督核查工作质量。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要求在现场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有资格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封样后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在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检验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复检的书面答复。除国家标准规定不允许复检等客观情况外,对符合复检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复检。
复检应当采用核查组封存的样品,按照原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判定。承担复检的检验机构由受理复检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中确定。
第三十条 由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审查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审核企业材料,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按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做出许可决定前,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企业材料前,应当在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内组织许可前抽查。
第三十一条 对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
对现场核查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公告,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国家认监委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可免于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
已通过haccp认证等国家推行的食品认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可免于或者简化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并换发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要求组织必要的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提出申请。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审查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三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省级和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建立食品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档案材料的保存时限为4年。
第四章 食品质量安全检验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第三十八条 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按要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按审查细则的规定执行。
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将样品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比对检验。
第三十九条 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确定强制检验的频次,并组织实施。
已通过haccp认证等质量稳定的大型企业、国家和省级监督抽查连续合格的企业,应当减少强制检验的频次。
对尚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且在生产过程中没有控制要求和手段、不具备标准要求的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应当加大强制检验频次。
第四十条 承担本细则规定的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置或者依法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经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或者通过实验室认可,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承担本细则规定的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标准和技术法规等要求实施产品检验。检验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负责。
第四十二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进行产品检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企业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服务,不得拖延,不得刁难企业。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
第五章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与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用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记载接受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
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式样(见附件1)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并加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批部门印章。
第四十四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名称变更后20日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受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变更审查和材料上报,由原发证部门在10日内核批。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企业提出补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
第四十六条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即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属于质量标志,以'质量安全'的英文quality safety缩写'qs'表示,其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见附件2,以下简称qs标志)。
第四十七条 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志。没有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四十八条 企业使用qs标志,表明企业承诺其产品经检验合格,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在质量保证期内,非消费者使用或者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各自的义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企业使用qs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qs标志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行加印(贴)。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五十一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其产品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五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情况,及时依法作出撤销、撤回和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并将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
第五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持续地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保证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的食品。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对其所生产加工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并应当明确承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
第五十五条 企业采购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时,应当验明标识,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并建立进货台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情况和国家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报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新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应当在使用前索取省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留存备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注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批号、购货单位名称、销货数量、销货日期等内容。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保存企业购销记录、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应当保存3年。
第五十六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连续停止生产加工获证产品1年以上的,重新生产加工时,应当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重新现场核查的申请。
第五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投产前由省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八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五十九条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双方必须分别到所在地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和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委托加工已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备案时还应当提交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装或者标识上还应当按照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十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状况、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巡查、加严检验、回访、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年度报告审查和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一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档案,详细记录企业基本情况、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及企业监管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制度。根据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状况等因素确定企业质量安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六十三条 对食品生产企业及其生产活动实行巡查。巡查时,应当如实记录企业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巡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及产品质量状况,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监督抽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抽查应当重点抽查存在倾向性质量问题的区域、质量不稳定的企业以及微生物、重金属、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等重点指标。
第六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进行加严检验。
第六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六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存在的不符合必备条件的问题改进情况实施回访。回访的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第六十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发现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当立即报送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可以直接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由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发布等构成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机制。
第七十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快速反应机制。针对突然发生的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应当立即组织情况调查和产品分析,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扩大,并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
第七十一条 对不安全食品实行召回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主动召回已出厂销售的有问题食品;企业不召回的,由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召回;企业拒不执行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告召回。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严重违法行为企业公布制度,定期公布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企业名单。
第七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通过查阅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对比等方式,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过程和检验报告是否客观、公正、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刁难企业的,企业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
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从事企业必备条件的核查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食品检验人员实行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核查人员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高级审查员和技术专家。
第七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制定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考核标准,统一培训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师资,统一组织注册审查员和高级审查员的考核注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核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检验人员考核发证。
第七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检验人员的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检验人员的注册管理。
第七十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需要,可确定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
技术专家是指未取得审查员注册证书,但可以为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提供技术咨询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专家参加现场核查工作时,不作为核查组成员,不参与核查结论的决策。
技术专家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未经批准、备案的人员不得作为技术专家参加核查工作。
第七十八条 核查人员、检验人员经注册或者批准备案后,方可持证上岗。未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核查或者检验工作。
担任核查组组长的审查员必须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二)已经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三)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第八十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一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三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期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2次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十五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等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八十六条 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撤销生产许可,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给予警告。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第八十八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撤销相关行政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撤销食品生产许可。
第九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九十一条 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二条 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3万元以下罚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此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
(二)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四)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
(五)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
第九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的;
(二)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的;
(三)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帐的;
(四)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
(五)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
第九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本细则第二十条(二)、(三)、(四)、(五)、(六)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违反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九十九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认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存在应当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行为的,要立即暂扣其生产许可证。
暂扣许可证期限为7日(产品检验时间除外)。对经依法调查决定不吊销的,暂扣的证书应当及时发还企业。
第一百条 企业或者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 承担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第一百零二条 核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本细则规定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在决定吊销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按规定程序报总局核准。决定吊销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前,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程序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
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职权范围决定。
第一百零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行政机关依据本细则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进行相关的产品质量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级物价(价格)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本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一百零八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7月18日发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11篇 镇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细则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建立以学校党正正职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为龙头,以安全管理逐级负责制为载体,一级抓一级的安全体系,安全管理逐级负责制如下:
一、安全职责:
(一)学校安全责任:
以逐级负责制为载体,落实安全责任,抓好建标、贯标、达标工作,坚持对上级负责,对本单位负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学校的安全责任。
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学校安全工作目标,发布安全工作决定,制定修订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培训计划,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安全管理工作、决定安全奖惩,调查、分析和处理权限以内的事故。
(二)学校领导干部安全职责:
突出党正正职对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副职对分管系统安全管理负责的系统负责制,加强整体配合,发挥整体合力,确定领导干部的安全职责。
1、校长、书记安全职责:
校长、书记为学校安委会主任,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安全工作第一位的责任。
①贯彻国家、部、局、教委的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学校安全目标、安全措施和考核办法。
②主持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制定安全管理逐级负责制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调研、和指导。
③负责各类安全设施的决策,并监督实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④组织实施对学校安全逐级负责制系统考核。
⑤调查处理权限范围内的事故,并负责安全事故的报告。
⑥主持研究决定对学校安全工作做出成绩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奖励。
2、学校副校长安全职责:
①兼任学校安委会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做好分管内安全工作。
②按照国家、部、局、教委、教育区关于安全生产的犯规和重点措施进行落实。
③负责对分管安全工作进行逐级考核和“差点”公示。
④处理主任交办的其他安全事宜。
(三)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安全职责:
本着安全管理无空挡的原则,必须明确牵头部门具体职责,确定学校各部门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1、教导主任、副主任职责: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负责全校教学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负有发下责任:
①贯彻上级关于安全工作的精神,提高安全意识。
②负责检查督促全校师生安全教育制度的落实。
③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全校师生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学习宣传活动。
④按时参加学校安委会例会,并按要求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⑤按学校安委会的安排,负责实施份内的安全检查考核,对安全“差点”人员进行帮助,并提出改进措施。
⑥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2、学校工会主席安全职责:
①协助主任、副主任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工会群众安全生产工作的部暑和要求,对群众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②参与学校安全决策,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对涉及教职工利益的安全重要事项的制定,建议学校行政提出交职代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通过。
③制定学校工会群众安全工作计划,组织群众安全工作,提交措施和要求。
④负责组织开展群众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安全监督活动,配合行政共同实现安全目标。
⑤负责协调处理权限内的教职工因公死亡事故,并参与分析报告。
3、团支书记安全职责:
按照学校安委会统一部署和要求,负责全体青年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和安全立功活动。主要职责:
①制定学校青年教职工安全工作规划活动意见和方案,并贯彻执行。
②参加学校安委会例会。
③负责青年教职工安全日常管理,建立建全青年教职工安全日常管理规章制度、条例等,完善青年教职工安全包保责任制;加强青年班组建设与管理。
④组织开展青年教职工安全教育,青年安全监督岗,青年安全突击手活动,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
⑤负责全体青年工安全信息反馈,了解掌握青年教职工安全实际,向学校领导汇报。
⑥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4、大队辅导员安全职责:
按照学校安委会统一部署和要求,负责对全校少先队员的安全教育。主要职责是:
①制定学校少先队安全工作规划活动意见和方案,并贯彻执行。
②参加学校安委委会例会。
③负责少先队员安全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少先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条例等,加强少先队人建设与管理。
④组织开展全校辅导员和少先队员安全教育,保证安全目标人实现。
负责全体少先队员人安全信息反馈,了解掌握少先队员安全实际,向学校领导汇报。
⑤完成领导交办人其它任务。
5、财务、出纳安全职责:
在主任的领导下,在安全方面负有以下责任:
①贯彻上级安全文件精神,在财力配置和资金筹集、运用上优先保证教育教学工作安全的需要。
②负责制定固定资金投入、更新改造和大修计划内安全项目的投资计划;列入计划的项目给予优先安排和重点保证。
③参加学校安委会例会,汇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新、基建大修计划内安全项目计划的检查、监督及执行情况和资金运用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④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安全任务 6、班主任、辅导员安全职责:
①在教导处和少先队的领导下,负责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学生、队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②积极贯彻上级安全工作有关精神,提高安全意识。
③负责落实有关安全会议工作精神和各项安全制度。
④按时参加有关安全会议。
⑤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学习活动。
⑥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事宜。
7、教职工安全职责:
①做好本职工作,提高安全意识。
②认真贯彻上级安全精神,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③负责管理好本职范围内学生的安全事宜,开展好安全教育学习宣传活动。
④按时参加有关安全工作会议。
⑤及时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安全工作事宜。
8、年级组长安全职责:
①负责本组安全管理,组织教师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②贯彻上级关于安全工作的精神。
③负责检查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教育制度的落实。
④负责指导本组教职工的安全管理。
⑤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标准和要求:
(一)坚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格局。党政工团各部门凡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必须纳入各自的工作职责范围进特管理。
(二)凡纳入安全管理逐级负责制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认真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实施安全管理,并达到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标准
(三)各级干部在安全工作的管理过程中,必须达到确定的工作指标。
(四)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安全管理逐级负责制实施意见。
三、考核:
(一)校长、书记由镇教委考核,副校长、各部门负责人由教委制定的《安全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二)教职工的安全考核按照《日照铁小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和《学校考评制度》有关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三)考核的组织工作实行系统考核综合认定。系统考核实行职务逐级负责制,层层管理,层层考核,综合认定由学校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认定。
(四)各级干部在履行安全职责中,凡发生失职、失察、失控的,按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相关责任、领导责任,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的手段予以追究查处。
为了贯彻落实***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据镇教委的要求,学校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为更好地发挥安委会的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
主任:校长、书记
副主任:副校长
委员:教导处主任、副主任、工团队、年级组长
学校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主任:校长,副主任:副校长,成员:各委员。
二、工作职责:
(一)学校安委会工作职责:
1、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法规和上级关于安全工作的部署,研究确定学校安全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2、制定全校职工培训计划,突出安全培训内容,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和安全作业水平。
3、检查、督促职工安全教育制度的落实和职工技术业务考核工作。
4、领导全校安委会工作。
5、协调学校各部门之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6、组织全校综合性安全工作检查、评价。认定“差点”项目,相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安全失职行为。
7、定期检查分析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主体,追踪落实效果,研究决定有关安全工作的行政、经济处罚。
8、及时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通报全校安全工作情况。
9、按教育区要求,上报学校安全工作情况。
(二)学校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1、起草、印发学校的安全工作文件,布置安全工作具体要求。
2、筹备学校安全工作会议,并对决定事项予以督办。
3、牵头进行综合性、专题性的安全工作调研、检查和考核。
4、管理好和安全工作有关的资料台帐。
5、负责协调校园安全有关事宜。
6、完成学校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学校安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可列入党政例会一同召开。季例会和年例会原则上季(年)末召开,月例会由副主任主持,季例会和年例会由主任主持。与会人员因事不能参加例会要经主持人同意。
例会的基本程序和内容是:相关部门、委员汇报劳动安全、人身安全、学生安全、设备安全(包括房屋)、安全教育和培训、防火情况、治安综合治理和内保等工作,相互交流反馈信息,通报各类事故的定性定责情况,查摆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副主任发表意见;委员归纳概括,代表学校确定下一步工作重点及相应的措施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质量标准。季年度例会后,由学校安委会办公室拟发《会议纪要》。
(二)“差点”公示制度。根据教育区要求,每季度学校要找出“差点”环节
或隐患,进行限期整改。
(三)、年度考核评价制度:根据《学校安全管理考核》办法,组织综合考
核,每年度12月底兑现综合考评。
四、相关要求:
(一)、学校安委会每月要有计划、有研究、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要结合实际,有的放矢,整改要切实效,不留死角漏洞。
(二)、对学校安委会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必须按时确保完成和落实;。
(三)、学校安全逐级考核按照各职责要求进行分工负责,以《学校安全考核细则》进行考核,未尽事项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第12篇 钢结构安全管理细则
一、钢结构工程安全管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5
5、《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6、《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
7、《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程》db29-113-2004
8、《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9、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方案)、安全监理规划与实施细则
10、其它现行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法律法规
二、工程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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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钢结构工程安全管理控制要点
(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控制要点
1、根据工程特点,监理公司选派了有经验的项目总监、专业钢结构监理工程师及安全总监理工程师组成安全监理小组,明确监理人员分工,落实岗位职责,实行安全总监负责制。
2、编制相应的安全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设置安全监理旁站点,并在施工前对施工单位进行详细交底。
3、审核安装单位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人员上岗证、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是否满足工程需要。
4、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5、检查起重机械、钢丝绳、吊钩、锁紧装置是否有检测合格证,保证起重吊装安全。
6、审核吊装方案,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及吊装行进路线示意图。
(2)、施工工艺流程图。
(3)、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性能,包括起重设备、电焊机、栓钉机、手动葫芦、水准仪、经纬仪、扭矩测力扳手等。
(4)、临时用电线路布置图。
(5)、安全、消防保证措施,主要审核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鞋、安全网、生命线、风缆绳、灭火器等材料物资的配备情况。
(二)、钢结构安装过程中的安全监理控制要点
1、吊装前专业监理工程师要核实基础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吊装要求(一般图纸上都有具体数据),吊装方案是否经过审批,检查现场施工人员与施工机械是否与报验一致,吊装路线是否与吊装方案一致,能否保证施工安全。
2、特别检查专职安全员、特殊工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处于有效期,人证是否相符。
3、监理人员要随时随地检查施工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佩戴情况以及是否违章操作。
4、安装过程中,在结构尚未形成稳定体系前,应采取临时支撑措施,以确保安全。一般是临时支撑未起作用前,吊车不能松钩,工程还未形成空间刚度单元前,临时支撑系统不能撤。临时支撑采用的风揽绳、地锚等应符合要求。
5、检查起重机械、钢丝绳、吊钩、锁紧装置、地锚、吊点、司机、指挥、地耐力、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作业平台、构件堆放等是否满足安全检查标准及相关人员是否到场,安全警戒线有无设置。
6、高空行走人员应始终有挂安全带位置(如设钢丝绳),作业下方应设置水平兜网,兜网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7、每日钢结构形成刚度单元后应及时调校、固定。
8、雨、雾、雪、大风天气必须禁止吊装作业。
9、在现场焊接钢结构时要注意检查临时用电线路布置及配电箱的配置情况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10、高空作业
(1)、雨天和雪天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水、冰、霜、雪应及时清除。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
(2)、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防护措施的设置必须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的规定;
(3)、对于室内高空作业可使用活动脚手架或升降机,活动脚手架的使用应符合活动脚手架使用规定。
11、钢结构安装过程中监理人员要加大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力度。通过采取旁站、巡视、专项检查、联合检查等多种形式,及时纠正和查处违章行为,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下达安全隐患通知单或停工令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到位,保证施工安全。
(三)、安全资料管理
钢结构工程安全资料的管理实行总监负责,专人管理,在监理过程中产生的安全监理资料主要有:
1、安全监理规划、安全监理细则、安全旁站方案、应急预案。
2、安全旁站记录、安全监理日记、安全会议记录。
3、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证、特殊工种上岗证、专项施工方案。
4、安全监理通知单、联系单及回复。
6、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合格证、大型设备备案及专门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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