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考核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承担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地方综合性文件、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规划和制度;指导协调、分析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安委会成员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
(三)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承担无仓储危险化学品、长期零售和临时经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六)贯彻和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贯彻实施国家煤炭行业和煤矿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目标建议;监督管理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安全标准和生产条件、生产能力、井下定员管理情况、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规定的情况。
(八)拟订全区煤炭工业发展和煤矿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参与制定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九)负责全区煤炭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跟踪整改事故隐患;提请区政府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负责组织全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十)负责组织全区煤矿“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工作;组织贯彻国家、省和市政府关于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政策措施;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的安全费用提取和安全资金使用情况。
(十一)负责依法整顿煤炭市场经营秩序,对煤炭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处罚。
(十二)负责全区煤矿矿山设备检测、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三)负责全区煤炭行业职工培训工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调学,审核发放新工人岗前培训资格证。
(十四)负责全区煤炭行业技术进步工作;组织煤炭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引进、推广与应用,指导煤炭企业开展科技攻关活动。
(十五)负责全区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煤炭行业综合统计、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发布任务。汇集和分析煤炭工业经济运行动态和安全生产信息。
(十六)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组织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工作;审核申报矿井的关闭和报废工作。
(十七)承担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十八)依法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协助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管局调查处理较大以上事故。
(十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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